信息中心: 根据你单位1998年劳动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我们核定了你单位一九九九年度劳动工资预控计划,现随文下达,请认真按照执行。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一九九九年度职工人数预控计划为36人,工资总额预控计划为25万元。 这次下达的劳动工资预控计划主要是根据98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核定的,99年第四季度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调整劳动工资计划。 请你们将下达的劳动工资预控计划送当地开户银行一份,以便监督执行。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公司)建设厅(局),总后营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 现将我司一九九八年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计划,认真贯彻落实。 勘察设计司一九九八年工作计划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根据部党组确定的我司以“建立法规、完善制度、规范市场、强化管理、推进改革”的工作思路和建设部1998年工作计划要求,制定我司1998年工作计划。 一、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的政策法规建设 继续抓紧协调出台已上报国务院的《关于深化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意见》,指导和推进行业的改革和发展。 勘察设计行业的法规建设是全年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务之急。没有法规,市场竞争就没有规则,行业管理就缺乏依据,因此要把立法工作放在头等重要的位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法》是勘察设计行业的大法,现已上报国务院,要协助国务院法制局、部法规司等做好有关工作,力争6月底前报全国人大,争取尽早出台。 组织调查研究,起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条例》。 为配合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法》的贯彻与实施工作,尽快完成《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条例》的起草,上报工作。 对在1997年经多年修改完善并基本成熟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中外合作设计管理办法》两个部令,争取能在一季度出台。 今年要重点抓紧制定的部令还有: 1、《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 2、《建筑设计方案竞选管理办法》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成果市场管理规定》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 5、《建设工程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6、《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二、肖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 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搞好资质换证是今明两年的一项重要工作。要认真贯彻资格、市场、合作设计等管理办法,结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制度的实施,行业结构调整以及体制改革的要求,制定加强市场整顿和搞好资质换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淘汰、兼并一批达不到资质标准、质量低劣、管理混乱、乱挂靠、卖图签等扰乱市场秩序的单位,净化勘察设计市场,促进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通过几年的努力把勘察设计市场逐步规范好,为勘察设计单位在市场中公平竞争创造较好的外部环境。 上半年主要做好换证准备,统筹规划、总体部署,修订资格标准,制定换证原则,完善换证程序,建立资格管理计算机风格,下半年启动,大约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 重点对近几年新成立单位、问题较多的中小单位和中外合营、 合作设计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审查, 研究制定《加强中外合营设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 三、继续推动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 制定“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修改完善“中小型勘察设计单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意见”。力争一季度出台,进一步明确改革的目标、政策和要求。 抓大放小,继续抓好32个大型勘察设计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重点抓好华北电力设计院、轻工北京设计院和机械部七院的方案审批和实施工作。指导和推动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公司、中国核电国际工程公司、河北大地岩土工程集团公司等几家以勘察、设计院为主体组建的企业集团和国际工程公司,探索出一条大院改革的新路子。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部有关司局一起组织制定《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继续推动设计单位发展工程总承包业务,规范工程总承包市场行为,抓好项目经理培训试点工作。组织制定“关于创建国际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推动大型勘察设计单位向国际型工程公司模式过渡。总结交流经验,筹备召开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工作会议。抓好在两、三个城市进行工程设计保险制度的试点工作。 四、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完善各项制度 建立健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体系,是构筑勘察设计新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有效措施。在总结多年行业管理经验,并结合勘察设计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基础上,我司确定了八项基本管理制度。其中有的已运行多年,有的刚刚试点,今年要继续对这八项制度试点情况进行论证、总结、完善并逐步推行。这八项制度是:单位资格动态审批管理制度、个人资格注册执业制度、市场登记准入制度、建筑设计方案竞选制度或工交项目设计招投标制度、勘察设计质量监督制度、勘察设计合同登记备案制度、设计审查制度、涉外资格对等互认审批准入制度。 五、推动技术进步,抓好质量管理 为推动勘察设计行业CAD技术的发展,对“九五”期间CAD技术发展规划的落实与实施进行检查,制定“工程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的若干意见”。指导和协调十个设计单位图纸光盘存付与档案管理现代化示范工程的实施。加快建设部CAD推广应用中心的筹建,并尽快开展工作。 组织全国“四优”评选工作,部署开展全国勘察设计大师及优秀勘察设计院长的评选工作。 为提高住宅设计水平,组织开展“迈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住宅为主题的“九五”住宅方案竞赛”活动,抓好住宅设计管理工作。推进节能建筑和新型钢结构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设计工作。组织制定智能建筑的技术标准及资格认定标准。搞好中国建筑设计优秀精品集编辑出版工作。 继续坚持勘察设计质量检查制度,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我部建设〖1996〗504号文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检查制度并制订具体措施。总结经验,指导质量贯标认证工作。 六、继续完善注册制度 组织制定《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规定》,研究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进入我国境内设计市场的有关政策,加强对注册建筑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换证工作规范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行为。指导和监督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考核的有关工作。 组织好与香港公务署共同召开的“内地与香港建筑界交流与合作研讨会”。抓好部属及非工交勘察设计单位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培训、考核、审查工作。 七、继续抓好抗震、人防工作(工作要点另发) 组织调查研究,制定《加强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意见》,争取国务院转发,以指导和推动新形势下的抗震设防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抗震防灾法规,加强对新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组织成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重点抓好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着重抓好特殊工程的抗震设防区划审查工作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工作,继续审批一批城市的抗震设防区划。加强对村镇抗震设防工作的指导。筹备召开全国抗震工作会议。 重点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起草制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举办城市地下空间学术研讨会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继续抓好防空地下室的建设管理工作。 八、加强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机关业务建设 认真贯彻十五大精神,加强勘察设计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开展“树行业新风,创文明单位”活动。重点抓好勘察设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两大问题。宣传表彰先进模范人物,对那些刻苦钻研业务技术,遵纪守法,敬业爱岗,技术精深、作风缜密、淡名利、埋头若干、无私奉献的优秀勘察设计人员,要给予宣传和表彰。坚决查处索取回扣、“炒更”、私分设计费等行 业不正之风。 继续搞好司内的制度建设、业务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严格执行司内的十三项管理制度,强化和完善工作目标责任制。抓好支部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机关的“创三优,一满意”活动。加强对注册执业中心业务工作和协会、学会工作的指导。 九、计划召开的几个会议 1、全国勘察设计处长和标办主任会议; 2、全国抗震工作会议; 3、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场经验交流会; 4、勘察设计体制改革工作会议; 5、全国CAD推广应用工作会; 6、建筑设计院长座谈会; 7、住宅设计研讨会(与“九五”住宅设计方案竞赛会合并开); 8、勘察设计市场整顿与换证会议。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湖北省建设厅: 你们关于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审制度试点的函收悉。经研究,同意上海市、天津市列为该项制度的试点城市。请两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就以下意见提出工作设想,以便在试点工作会议上(时间另行通知)研究确定。 该项制度试点旨在加强对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委托方和承接方的行为,维护国家、公众、勘察设计合同委托方和承接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按照建设部、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推行合同登记备案及审查和合同鉴证制度,使用由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使用复印件或其它合同文本均视为无效。 二、确定应进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的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内拟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环境治理工程以及相应的工程勘察、岩土工程等。 三、明确合同的双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文本报送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审查。 四、明确受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的应为哪一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并根据工程规模确定相应分级审查的范围和标准(各地实际情况)。 五、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监审应包括的内容: 1、委托方应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条件; 2、签订合同的项目在立项、审批方面是否具备进行工程勘察设计的基本条件; 3、承接方是否具备资格条件; 4、承接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5、合同内容有无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法规、规定和合同签订原则的条款; 6、合同内容有无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者利益的条款; 7、合同双方的责、权、利是否明确; 8、工期、收费和质量标准等条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现行规定; 9、其它。 六、送审合同时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1、 具有双方单位和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 盖章和签字的合同及全部内容 (明确一式几份); 2、委托方应出具的法人资格或其它证明材料(原件); 3、承接方应出具的三证一照(提供的资格证书副本应为原件); 4、承接方参与该项目的工程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的名单(含工作年限、职称、曾从事过类似工程的经历介绍等); 5、有关收费标准的依据; 6、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7、城市规划、土地、环保等部门提出的要求或批件; 8、其它。 七、对送审合同,受理部门或机构在十日内必须答复;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审查部门发现合同内容有违反国家和地方规定或损害第三者利益的应责令其修改。 对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以何种方式认可(如盖合同审核专用章或发出合格通知书)。 八、维护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严肃性的有关内容。 九、合同监审部门或机构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十、合同监审费用标准及收取方式(向谁收取)。 十一、处罚。 此复。 抄送:武汉市建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局),有关集团公司: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管理办法》(建设[2000]246号)的要求,从2001年开始,将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前期工作经费转为勘察设计行业专项事业经费,改变过去按部门分配前期费的做法,采用确定项目后,将经费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请你们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本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推荐安排对推动行业发展和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课题项目。 请各部门务必于2000年12月20日之前,将本行业2001年度的基础工程技术研究和基础性工作项目汇总表及经费申请报告,并连同2000年度的项目落实和经费决算一并报送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以后年度的申报时间按照建设[2000]246号文要求执行。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年十一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计委收费管理司: 建安工程劳保费,是指建安工程投资中支付给施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和医疗福利费,以及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和医疗福利费等。是采取由国家制订的预算定额来事先确定的,属于建安工程造价的组织部分。 按照原国家计委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352号文规定,建安工程劳保费的确定,是按施工企业的劳保费负担情况来考虑的,即国有施工企业取费高,集体施工企业取费低,乡镇施工企业没有劳保取费,高低差额一般在建安工程费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个别地区达百分之七(如果按目前规定的养老、医疗、工伤保险统筹标准测算,应加大部分地区施工企业的劳保取费标准高低差要达到百分之七)。这种规定存在的问题是:第一,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价格竞争的要求,在实际效果上也没有安全起到保护国有施工企业的作用,不利于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承揽任务,不利于搞活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第二,由于政府投资工程特别是重点工程一般是由国有施工企业承建的,因此国有施工企业的劳保负担基本上由政府投资来解决不仅不够合理,同时也加大了政府负担;第三,这种规定容易造成一些国有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吃劳保费“差价”,不利于建筑市场的管理和工程质量的提高。 针对这种情况。89年建设部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9)248号文提出要“改变按施工企业隶属关系确定费率的办法。”即同一建安工程不论由何种性质的施工企业承建,其劳保费均按同一比例确定,实行相同的产品相同的预算指导价格。这一规定,解决了施工企业之间平等价格的竞争问题和施工企业之间转包工程吃劳保费“差价”的问题,对减少政府投资也有积极意义。但这种规定没有解决国有施工企业劳保负担重的问题,统一后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满足不了国有施工企业上缴社会统筹的需要,特别是政策规定对劳保负担较轻或基本没有劳保负担的乡镇施工企业也按同一比例计取劳保费,造成了劳保费挪作他用和一部分建安工程投资的流失。 为了解决统一劳保费计取标准后所出现的问题,88年以后部分地区根据84年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关于“在建筑业实行劳动保险改革试点”的决定,以及85年原国家计委和原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5)352号文中关于建安工程劳保费 “可实行由主管部门统筹使用”和88年 发(1988)45号文中关于“退休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中划出来”的规定和精神,先后实行了建安工程劳保费由工程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收取和调剂使用。目前已有湖南、新疆、黑龙江、云南、陕西、山东、山西、安徽、北京、内蒙、吉林、辽宁、贵州等13个省级地区和南京、州、厦门等60余个地市进行了这种改革。通过几年的实践,对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和减轻企业负担起到了非常好的效果,也受到了当地政府的充分肯定。 对各地区关于建安工程劳保费统一管理的做法,我们意见应当给予肯定。但考虑收费审批权限的要求和各地区在实施过程中需进一步规范,请你委就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第一,建安工程劳保费标准必须要按照目前预算定额的管理体制,对执行专业部费用定额的工程,其劳保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工程,其劳保费要实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标准。第二,建安工程劳保费必须由建安工程劳保费管理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和对施工企业调剂使用,避免定额规定的劳保费流失。统一收取劳保费后,对乡镇施工企业和负担轻的集体及城镇个体施工企业,采取不拨或少拨劳保费;对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合理的劳保费支出,则采取按定额标准拨付另加补贴。实行这一办法后,施工企业仍继续按规定参加社会统筹或国务院批准的行业统筹。第三,建安工程劳保费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由我部另行制订。具体的劳保费标准及收取、拨付办法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有关基金的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要严格接受当地计划、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以上报告妥否,请批复。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关于申报一九九八年度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项目的通知》(人发〖1998〗16号)精神,结合我部实际情况,现将我部一九九八年度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报项目重点 申报项目应与“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实施相结合,重点支持对国民经济长远发展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优先支持新近回国工作的留学人员申报的项目;继续对中西部地区申报的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有重要意义的项目予以适当倾斜。 二、申报人资格 申报资助的人员必须是回国在非教育系统工作,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已取得较突出成绩或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年龄在四十五岁以下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的留学人员。 三、申报项目类别 1、A类项目。资助回国一年以上的留学人员,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申报1-2项。 2、B类小额资助经费项目。按留学人员工作的实际需要申报。 3、C类资助出国学术交流经费项目。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4、D类项目。资助回国一年以内的留学人员,申报项目数量不限。 5、重点资助项目。本年度继续支持少数优秀留学回国人员,有合适人选的单位可推荐1名人选。 6、短期回国工作资助经费项目。可根据国内急需解决技术难点、技术交流等工作的实际需要及在外留学人员的实际学术水平进行申报。 7、有偿资助项目。申报数目不限,待专家委员会评审同意后,必须再提供经济担保书和资信证明,方可办理合同签约手续。 四、要求 1、各类资助项目的申报要按照人事部《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 (人调发〖1990〗6号)和《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 (人调发〖1992〗12号)等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详细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申报项目的不同类别分别行文。各类资助申请书,请按(91)建人技字第73号文、建技〖1992〗209号文附表填写,不再转发。 2、A、B、D重点资助,有偿资助五类项目请于1998年4月底以前报送人事教育劳动司,C类和短期回国经费资助项目,可根据留学人员和国内外接待单位的时间安排分别提前二或三个月申报。 请各单位充分重视,认真准备材料,做好申报工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 你院(96)建技人字第133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宁绍华同志任你院人事教育处副处长,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职手续。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你院“关于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请”城规院计〖1998〗175号文收悉。根据建办函〖1998〗225号“关于成立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批复”等有关资料,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一般事业资金100万元转为投资基金,出资组建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注册资金100万元。 二、你单位对划转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资金享有收益权,同时承担这部分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责任。你单位应对中规院资产评估事务所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请你单位据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申报等有关手续。 建设部综合财务司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量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 建住房[2000]166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产测量规范》 (国标GB/T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已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实施。《规范》是我国第一个房产测量国家标准,它的发布实施对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提高房产测绘的现代化水平,促进我国房产测绘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规范》,抓好房产测绘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房产测绘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房产测绘工作作为房地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抓好。要大力推广高科技、新技术在房产测绘中的应用,提高测绘工作的技术含量和效率;要建立健全房产测绘管理认证制度,完善房产测绘成果检查验收制度与质量责任制度,提高房产测绘的准确性。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作好各类房屋的测绘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库,加强测绘成果资料的统一管理和利用,提高房产测绘成果的利用率。 二、要认真学习、大力宣传《规范》。《规范》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涉及面广,认真学习并掌握《规范》的内容和条文涵义,是宣传、贯彻执行好《规范》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房产测绘、产权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同时,要注意通过各种方式组织好房地产开发企业营销人员和房地产中介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 各地要抓住《规范》发布实施的契机,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电视广播讲话、报刊发表文章、举办座谈会和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张贴标语、印发宣传材料、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使公众了解《规范》,以有利于社会监督,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各地要结合地方政府机构改革,按照房产测绘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要求,积极推进房产测绘体制改革,使房产测绘监督管理与测绘经营行为分离,房产测绘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要建立健全房屋面积投诉、鉴定制度,公开投诉电话。 四、从今年8月1日起,各地房产测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规范》,在执行中要注意做好与原行业标准的衔接工作。对原已实施测绘的,要结合房屋普查或房屋权属变动情况,对原有的测绘成果资料进行调整和更新,但不得擅自更改其他方面的内容。 《规范》实施后,原有关房屋面积测算的规定与《规范》相矛盾的,以《规范》为准。 五、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可遵循《规范》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或技术规定。 各地在学习、宣传、贯彻、执行《规范》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条 为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出售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存量住房的流通,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或者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指导价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 第四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县可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一)已按照个人申报、单位审核、登记立档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了普查,并对申报人在住房制度改革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了处理; (二)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三)已制定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具体实施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第六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五)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第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规定到有关部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按照政府宏观指导下的市场原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所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核实,对需要评估的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第九条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要上市出售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所有权证书先行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 城镇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职工拥有部分产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可以先按照成本价补足房价款及利息,原购住房全部产权归个人所有后,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收入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上市出售,其收入在按照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后,由职工与原产权单位按照产权比例分成。原产权单位撤销的,其应当所得部分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后,纳入地方住房基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鼓励城镇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换购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内该户家庭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或者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内该户家庭已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房的,可以视同房屋产权交换。 第十二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交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十三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不得再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也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部分条件比较成熟的市、县先行试点。 第十八条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补交土地收益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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