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北辰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已于2026年8月25日,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北辰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天津市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到2027年,建筑垃圾减量、产生、运输、处置、利用全过程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建筑垃圾源头管理制度有效落实,运输企业及车辆规范化运营,处置利用能力满足需求,资源化产品应用渠道基本畅通,全链条信息化监管全面建立,协同治理机制不断完善,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到2030年,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以上。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1.压实减量责任。市政及房屋、水利、公路、绿化、供热、燃气、拆迁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的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落实主体责任,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绿色施工、全装修或标准化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城管委、各镇街、开发区2.实行分类处理。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城管委、各镇街、开发区3.落实处理方案备案。区城管委要指导工程施工单位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处置利用的目标和措施进行备案。市政及房屋、水利、公路、绿化、供热、燃气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行业的工程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4.持续开展产生核准。区城管委要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在外运建筑垃圾前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明确建筑垃圾产生种类、产生量、运输单位、处理设施等基本信息;区政务服务办依法依规为建设单位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取得核准后,严格按照核准内容处理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政务服务办、各镇街、开发区5.加强拆迁项目管理。对土地整理、搬迁撤并村、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等拆迁项目,相关部门要督促实施主体在工程实施前按要求办理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产生核准,并及时组织清运或就地资源化处置,坚决杜绝就地堆存等现象。责任单位:区土地整理中心、区住建委、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各镇街、开发区6.规范装修垃圾管理。依据《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民居小区(村)的装修垃圾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定的暂存点单独存放,禁止投入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暂存点要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推广装修垃圾预约清运微信小程序,公布合规企业,合规车辆、清运价格等信息,实现居民和投放管理责任人自主选择、自主下单,做到便民惠民、可控可查。督促生活垃圾清运企业不得将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运,送至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厂处置。督促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厂,监督进场车辆是否含有装修垃圾,发现问题线索向区城管委移交。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各镇街、开发区7.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市政及房屋、水利、公路、绿化、供热、燃气、拆迁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处理要求,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将建筑垃圾处理纳入文明施工日常检查内容,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及时移交区城管委处理。责任单位: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城管委、各镇街、开发区(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8.严格实施运输核准。严格落实全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制度,区城管委对运输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处置去向进行审核,公安交管部门对运输时间和路线进行审核。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时办理核准,取得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业务。区生态环境局对夜间施工作业合规性进行审核。需开展夜间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取得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夜间连续施工证明》。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公安北辰分局、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开发区9.规范车辆动态管理。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将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运行轨迹、装卸记录等信息接入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运输作业过程监管。公安北辰分局、区运管局要督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运行状况检查,减少交通安全事故发生。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公安北辰分局、区运管局10.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要求,完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机制,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评价,综合运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推动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责任单位:区城管委(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11.落实工程渣土规范处置。按照全市规范,规范设置工程渣土临时贮存设施,解决工程渣土暂存问题。通过实施标高治理、堆山造景、坑塘治理、土地复垦等,规划、储备一批大量用土场景,强化工程渣土消纳兜底保障。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政务服务办、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农业农村委、各镇街、开发区12.加强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建立全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台账,加强动态监管,不定期开展巡查,掌握设施运行情况,强化随意关停行为管理。督促建筑垃圾处理单位对入场车辆逐车登记,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接纳量等信息,严禁未经核准的车辆进入,不得擅自接收非建筑垃圾。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各镇街、开发区13.加快存量治理。对全区35个存量点位,建立管理台账,按照“一点一策”原则,明确责任属地、治理主体、整改措施、资金投入、完成时限等信息。通过项目平衡、规范贮存、资源利用等方式,因地制宜处置,确保2027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严格限制工程项目新增取土,原则上使用现有存量工程渣土解决回填、垫高等用途需求。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各镇街、开发区14.规范建筑垃圾接收管理。对于接收建筑垃圾的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施工单位到区城管委办理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建筑垃圾使用种类,数量等信息上传至建筑垃圾信息化监管平台。重点区域范围内,办理接收建筑垃圾备案前,应先征求区生态部门意见。区城管委要将此类工程项目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切实落实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15.加快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按照资源化利用技术先进,处置能力可满足本区及市内六区部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原则,推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政务服务办、区生态环境局16.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引导相关市场主体做大做强,推动产业有序发展。支持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加强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发改委17.完善付费制度。督促建筑垃圾处理单位主动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利用等价格信息,同时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督促建筑垃圾产生方结算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利用等相关费用。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各镇街、开发区(五)加大监管执法力度18.严格全链条执法检查。强化源头执法检查,重点查处未备案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未办理产生核准、未落实核准要求等违法违规行为。常态化开展运输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整治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行为。加强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执法检查,对未落实污染防控措施、超出核准范围处理建筑垃圾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严厉打击在河道、耕地、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倾倒建筑垃圾及擅自设立处理场所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运管局、区水务局、公安北辰分局、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各镇街、开发区19.加强联合执法。健全完善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对涉嫌犯罪的,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依法依规追究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公安北辰分局、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运管局、区水务局、各镇街、开发区三、保障措施建立全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协调机制,由区城管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区住建委、区水务局、区运管局、区政务服务办、区土地整理中心、区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公安北辰分局、区发改委、各镇街、开发区共同参与,统筹推进治理工作。完善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利用无人机、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实施动态巡查,提升建筑垃圾问题发现、预警、处置能力。将建筑垃圾治理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深化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等相结合,纳入“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多元协调共治,提升综合治理水平。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作用,积极发动群众共同参与建筑垃圾治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附件:北辰区全面加强建筑垃圾治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2026-08-31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关于国药三良(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药三良(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李洁接受询问调查的通知国药三良(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国药三良(青岛)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李洁:为调查了解国药三良(天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有关事项,请你(单位)自本公告起三十日之内到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四大队接受询问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你(单位)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的义务。联系人:黄迪、冯渊智 联系电话:022-23905322联系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镇柳口路26号B座308 天津市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1日
2026-08-31 | 西青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第16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6年8月28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 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10035
7.49
9735
92号乙醇汽油
10637
8.08
10337
95号乙醇汽油
11239
8.54
10939
0号柴油(标准品)
8985
7.76
8685
负10号柴油
9524
8.23
9224
负20号柴油
9973
8.61
967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6年8月28日
2026-08-28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近日,由市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局、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国际事务机构指导,宾大斯知识产权事务所、合一特许会计有限公司、天津展誉专利代理有限公司联合主办的“东南亚出海新引擎——知识产权合规与变现”主题宣讲活动在市知识产权交易中心成功举办。我市40余家出海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表参加。本次活动聚焦企业东南亚出海发展趋势,围绕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策略、新加坡知识产权税收政策、海外知识产权监控与风险预警三大核心议题,邀请中新两国知识产权、税务领域专家开展专题分享。下一步,市知识产权局将持续立足本市企业出海需求,联合相关部门和专业服务机构,组织开展多层次知识产权专题培训与服务对接,助力我市创新主体持续提升知识产权国际竞争力。
附件:
2026-08-2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关于开展新一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征集认定暨2023年度运营中心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单位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拟确认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等14家单位(名单见附件1)为2026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2023年批次16家单位(名单见附件2)继续列入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提出。异议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书面材料需写明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电话及真实姓名并签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平、公正,凡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特此公示。 联系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F邮编:300384联系人:郑彦兴联系电话:022-23039887 2026年8月28日
附件:
附件1:2026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wps
附件2:2023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2026年继续列入).wps
2026-08-2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关于开展新一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征集认定暨2023年度运营中心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经单位申报、初审、专家评审、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审定等程序,拟确认中国医学科学院生物医学工程研究所等14家单位(名单见附件1)为2026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2023年批次16家单位(名单见附件2)继续列入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的评审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提出。异议以个人名义提出的,书面材料需写明单位、职务职称、联系地址、电话及真实姓名并签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书面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写明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人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的客观、公平、公正,凡匿名异议的不予受理。特此公示。 联系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华天道6号海泰信息广场G座2F邮编:300384联系人:郑彦兴联系电话:022-23039887 2026年8月28日
附件:
附件1:2026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wps
附件2:2023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名单(2026年继续列入).wps
2026-08-2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挥高校创新源头作用,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精准推进高校创新创业工作,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按照《关于举办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26〕12号)部署安排,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共同发起举办“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主办: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承办:天津大学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天津大学二、项目征集范围 2024年6月1日以后授权(申请)专利的技术(产品),技术领域涵盖全市12条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分类:A绿色石化;B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C轻工;D新一代信息技术;E高端装备;F新能源;G新材料;H生物医药;I现代中药;J航空航天;K智能机器人;L资源综合利用;M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N其他项目。三、参赛对象本次活动面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凡2026年9月1日前正式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在校学生,均可参赛。个人或团队均可报名参赛,凡申报个人项目的,报名者须承担项目参赛的全部工作;2人及以上参赛的,须以团队形式报名。参赛项目团队包括教师以及其他人员的,主要完成人(前三位)须至少有一名为在校学生。参赛项目须由学生进行展示,大赛获奖荣誉将授予参赛学生。四、大赛组织方式本次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一)初赛:各高校根据大赛组委会统一部署,组织校内选拔,推荐名额原则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高校不超过20项、其他高校不超过15项。(二)决赛: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赛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推荐优秀获奖项目参加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总赛。五、申报材料请各高校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工作并开展初赛,将本校推荐项目材料整理完毕后,统一上交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需提交的资料如下:(一)《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二)《参赛项目(作品)承诺书》(见附件2)。(三)项目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扫描件、产品技术图片(数据字节不超过3M)、募资项目多媒体演示资料(请将PPT版本转存为30M以下PDF版本)、相应项目类型佐证材料。(四)《大赛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各高校汇总上述材料后,于2026年9月30日前发送至大赛邮箱tjgxzcds2026@163.com,邮件名称为“高校名称+知产大赛项目材料”。六、评审原则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评审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任何抄袭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二)往届参赛项目不得重复参赛;(三)评审过程中以项目创新性、实用性作为基本评判依据;(四)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在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五)获奖项目将被推荐参加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总赛。注: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项目持有人,不存在专利权属、专利申请权权属与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参赛个人、团队限报一个项目,往届参赛项目不得重复参赛。七、支持措施(一)大学生大赛项目获得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一等奖,推荐申报天津市专利创业奖,获奖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二)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汇总,不定期向投资者推介。(三)针对参赛项目开展知识产权与创新、融资并购、商业模式、项目推介等方面的培训与活动,给予相应师资等支持。(四)广泛宣传获奖项目,推动项目专利实施。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大赛组委会联系方式: 27405540 (宗老师) 13820076503(王老师)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参赛项目(作品)承诺书.docx
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申报项目汇总表.docx
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项目申报表.docx
2026-08-2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高等学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发挥高校创新源头作用,有效利用知识产权精准推进高校创新创业工作,助力我市高质量发展“十项行动”“三新”“三量”等重点工作,按照《关于举办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的通知》(津知发管字〔2026〕12号)部署安排,市知识产权局、市教委共同发起举办“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单位主办: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承办:天津大学大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天津大学二、项目征集范围 2024年6月1日以后授权(申请)专利的技术(产品),技术领域涵盖全市12条重点产业链、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分类:A绿色石化;B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C轻工;D新一代信息技术;E高端装备;F新能源;G新材料;H生物医药;I现代中药;J航空航天;K智能机器人;L资源综合利用;M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N其他项目。三、参赛对象本次活动面向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的全体学生。凡2026年9月1日前正式注册的普通高校全日制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等在校学生,均可参赛。个人或团队均可报名参赛,凡申报个人项目的,报名者须承担项目参赛的全部工作;2人及以上参赛的,须以团队形式报名。参赛项目团队包括教师以及其他人员的,主要完成人(前三位)须至少有一名为在校学生。参赛项目须由学生进行展示,大赛获奖荣誉将授予参赛学生。四、大赛组织方式本次大赛分为初赛和决赛两个阶段:(一)初赛:各高校根据大赛组委会统一部署,组织校内选拔,推荐名额原则上按照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创建)高校不超过20项、其他高校不超过15项。(二)决赛:大赛组委会组织专家对初赛推荐项目进行评审,并推荐优秀获奖项目参加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总赛。五、申报材料请各高校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征集工作并开展初赛,将本校推荐项目材料整理完毕后,统一上交至大赛组委会办公室。需提交的资料如下:(一)《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二)《参赛项目(作品)承诺书》(见附件2)。(三)项目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扫描件、产品技术图片(数据字节不超过3M)、募资项目多媒体演示资料(请将PPT版本转存为30M以下PDF版本)、相应项目类型佐证材料。(四)《大赛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各高校汇总上述材料后,于2026年9月30日前发送至大赛邮箱tjgxzcds2026@163.com,邮件名称为“高校名称+知产大赛项目材料”。六、评审原则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评审遵循以下原则:(一)严禁任何抄袭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二)往届参赛项目不得重复参赛;(三)评审过程中以项目创新性、实用性作为基本评判依据;(四)评审过程中将综合考虑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在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上的差异;(五)获奖项目将被推荐参加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总赛。注:参赛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项目持有人,不存在专利权属、专利申请权权属与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参赛个人、团队限报一个项目,往届参赛项目不得重复参赛。七、支持措施(一)大学生大赛项目获得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一等奖,推荐申报天津市专利创业奖,获奖项目由市政府颁发奖励证书。(二)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综合分析整理汇总,不定期向投资者推介。(三)针对参赛项目开展知识产权与创新、融资并购、商业模式、项目推介等方面的培训与活动,给予相应师资等支持。(四)广泛宣传获奖项目,推动项目专利实施。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大赛组委会联系方式: 27405540 (宗老师) 13820076503(王老师)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参赛项目(作品)承诺书.docx
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申报项目汇总表.docx
2026年天津市大学生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项目申报表.docx
2026-08-2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为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要求,市高企认定办现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培训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26年9月2日(周三)下午2:30。地点:天开高教科创园7号楼裙楼2层大报告厅(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天津科技广场)。交通方式:地铁6号线“一中心医院站”下车,步行约500米;自驾可停天津科技广场销售中心停车场(地下收费停车场,建议公共交通前往)。近三年参加过培训的评审专家,方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二、专家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二)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三、专家职责(一)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二)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三)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四、专家纪律(一)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二)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五)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五、联系方式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部,联系电话:022-24434608;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 刘晓 卢姗,联系电话:022-58832971,022-630823022026年8月28日
2026-08-2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五、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六、按照有关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业务,资产重组的接收方再转让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买入价以资产重组转让方的买入价确定。
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取得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抵债、资产重组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八、一般纳税人选择放弃增值税优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增值税优惠声明,并注明放弃优惠的起始时间,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九、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人放弃免税权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等文件规定同时废止,具体见附件。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文件和条款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8月27日
202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