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5日8时许,你省广州市从化区固体废弃物综合处理中心(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一起施工作业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2017年5月25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王瑞胜,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根据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我部决定开展为期1年的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现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我部决定2017年在全国开展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施工扬尘治理),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施工扬尘治理,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提高建筑施工标准化水平;建立施工扬尘治理长效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有效遏制施工扬尘对城市空气质量的影响。 二、主要工作 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做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一)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1.建设单位的主要责任。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 2.施工单位的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3.渣土运输单位的主要责任。渣土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加强对渣土运输车辆、人员管理。 (二)监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设置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要进行硬化处理。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施工现场出口处应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对驶出的车辆进行清洗。 2.施工废弃物。建筑土方、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土方和建筑垃圾的运输必须采用封闭式运输车辆或采取覆盖措施。 3.施工物料。在规定区域内的施工现场应使用预拌制混凝土及预拌砂浆。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场所应采取封闭、降尘、降噪措施。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 (三)监督其他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1.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 2.市政道路施工。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 3.空置建设用地。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三、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4月1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建设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根据实际,对本地区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各类建筑工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排查摸底,建立各类建筑工地项目清单(见附件2)、台账(见附件3),确保全覆盖、无遗漏。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11月30日)。要认真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文明工地创建工作,全面开展施工扬尘治理,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并于每月底前向我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见附件1)。我部将抽取重点地区进行实地督查,督促地方完善治理措施,强化日常执法监管,加强制度建设,推进全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 (三)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要认真总结施工扬尘治理的经验、成效,并及时向我部报送。在此基础上,我部将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并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城市管理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站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施工扬尘治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统筹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监管执法。要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手段,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企业,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对工作落实不力、治理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视其情节和后果,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三)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逐步建立执法联动机制,保证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将施工扬尘治理作为日常工作,常抓不懈,继续巩固治理成果。 (五)开展宣传工作。要积极开展宣传工作,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施工扬尘治理先进典型和经验,公开曝光反面典型,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附件:1.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统计表 2.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清单表 3.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项目台账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钟伟: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5号),你于2017年2月24日签收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赵俊升: 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7年1月22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6号),你于2017年2月13日签收告知书,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七十九条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监理工程师注册,且3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你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一起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2017年5月27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肖方豪,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3月27日12时54分,你省安庆市桐城市金色阳光城7号楼工程塔吊安装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2017年5月27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 联系人及电话:王瑞胜,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韩云漫等9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韩云漫等9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7年3月28日 附件韩云漫等9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1人) 韩云漫 天津市(1人) 王丹 安徽省(4人) 沈苗 尚大飞 沈丽琼 孙哲 福建省(1人) 林如丹 四川省(2人) 王智良 周宁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日,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3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工程发生操作平台坍塌事故,造成9人死亡。3月27日,河北省保定市裕华商务中心工程发生吊篮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安徽省安庆市桐城金色阳光城项目发生塔吊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湖北省麻城市仙山牡丹博览园水上乐园综合楼工程发生模板支撑脚手架坍塌事故,已造成6人死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接连发生安全问题的紧急通报》(安委办明电[2017]7号),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研判当前安全生产面临的严峻形势,坚决克服麻痹大意和侥幸思想,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以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抓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认识近期一些项目集中复工、部分企业赶工期、抢任务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挑战,深入分析本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有针对性地采取强有力的应对手段及措施,强化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堵塞漏洞,严防事故发生,扭转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局面。 二、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风险隐患。结合《关于开展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7]3号)要求,突出重点,强化对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力度,坚决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依法严厉查处压缩合理工期、未按规定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转包、违法分包和以包代管等行为。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责令停工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我部将适时对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及多发地区进行专项督查。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行为规范化、安全管理流程程序化、场容场貌秩序化和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化。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严格各项安全标准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推进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督促企业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逐步健全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长效机制。 四、严肃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要严格执行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材料。要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的企业和人员要加大处罚力度,依法暂扣或吊销相关证照,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招投标、资质管理等方面予以限制,切实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同时,要加大事故整改措施落实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有关部署和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有序做好2017年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努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务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公文办理流程细化信息公开程序,实现了公开属性与公文文稿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公文办理环节责任全程可追溯。建立了拟不公开政策性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相关数据,为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范围,推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主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部门规章、资质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公示公告、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内容,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化审批,目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查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审批,申报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注册信息、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及时公布政策文件、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文件等信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渠道,更好服务缴存职工。 (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6年部门预算、2015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了2015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布2006年以来《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编发2015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按季度公开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数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置“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建议提案复文,2016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76件。主动公开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征集、年度制(修)订计划、具体标准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和有关行业管理政策文件,全年累计发布年度制(修)订计划1次、标准公告256项。公布第一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公示有关企业和产品名单。 (五)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定期汇总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公开事故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情况予以通报;对较大以上事故,上网通报相关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布查处督办通知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和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施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二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信息公开。2016年多次在全国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媒体分5批通报了110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三是推动城镇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督促供水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2016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中,将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对部分市县进行现场抽查。 (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督促各地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抽查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2016年8月开始,抽查了177个市、县(区)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策发布、建设信息和分配信息公开情况等,并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棚改和公租房信息公开抽查情况的通报》,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开。 (七)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一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更好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申请审批管理,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户“一卡通”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实现资金分配公开;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实现结果公开。 (八)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各设区城市均于2016年3月底前、省(自治区)均于4月底前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了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严格办理时限,努力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6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余件,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8件、行政诉讼33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围绕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策划组织各类新闻宣传活动近百次,积极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做好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专题解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立“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专题报道文章220余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政务信息3800余条;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吹风会4次;组织举办本部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7次。二是健全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安排机制,多渠道做好重要政策决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发过程中,多次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政策相关背景和内容;通过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等媒体进行报道,及时全面解读政策,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三是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并做好回应。对媒体集中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督办;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了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仍需拓展,内容仍需细化、丰富。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意见》和《细则》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做好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分行业、分环节稳步推进业务受理、办理、审批、公示公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延伸;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对于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及时、全面、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步安排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报批 的请示》(鲁政呈[2015]6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规划》确定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和空间布局,坚持陆海统筹、城乡统筹和区域统筹,做优做强济南、青岛2个核心城市,培育强化济青聊、沿海、京沪通道、鲁南4条城镇发展带,加快提升济南—淄博—泰安—莱芜—德州—聊城、青岛—潍坊、烟台—威海、济宁—枣庄—菏泽、东营—滨州、临沂—日照6个城镇密集区一体化发展水平,形成“双核、四带、六区”网络化城镇空间格局,构建布局合理、生态良好、设施完善、城乡一体的城镇体系。 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65%左右,城镇人口约6700万人,城镇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10081平方公里以内,城乡建设用地面积控制在20074平方公里以内。203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到75%左右,城镇人口约8000万人,城乡建设用地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要提高城镇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控增量,盘活存量,合理布局,保护耕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用地要纳入城镇建设统一规划管理。 三、强化《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按照《规划》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编制和认真实施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指导,重点做好山东半岛城市群和各城镇密集区等次区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镇基础设施等专项规划。严格空间管制,把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的管制要求落实到各城市、镇、乡和村庄规划中,加强对城镇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做好生态空间、基础设施廊道的预留和控制。 四、重视小城镇规划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要加强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分类指导,培育一批人口规模大、发展基础好、辐射能力强的小城镇,吸引农业转移人口就地就近城镇化,有效带动农村地区发展。要明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要求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标准,逐步完善小城镇功能,优化乡村居民点布局,大力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乡村。 五、加强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要根据城镇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高效、完善、安全的交通、水利、能源、信息等区域性基础设施网络,促进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共建共享、协调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合理安排公路、铁路、民用机场等重大区域性交通设施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进一步提升县乡公路安全防护水平。要合理配置水资源,加强水源保护和水利建设,强化城镇供水、排涝和污水系统的统筹协调。要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完善水、电、路、气、热等配套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重视区域性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深化防灾减灾规划,加强综合协调。 六、进一步改善生态环境。要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将低碳生态城市理念贯穿到城乡规划建设的各个环节。依据《规划》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强化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切实加强对海岸线和沿海湿地、重点河流、南水北调干渠沿线以及鲁中、鲁东山区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的分类指导。把握好生态保护和城镇发展的关系,防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旅游业发展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抓好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加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力度,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加快治理大气污染,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改善城乡人居环境。 七、加强历史人文环境保护。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保护。严格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编制保护规划,加大资金投入,完善保护措施,强化规划管理,加强历史文化遗产、自然景观资源和旅游开发的协调,切实做好具有地域特色的城镇和自然环境景观的保护工作。 八、严格实施《规划》。《规划》是指导全省城镇化和城镇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实施省级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你省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依据本批复精神和当地实际,进一步深化、细化有关规划内容,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你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规划》,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各项建设和管理活动。要建立健全《规划》的动态监管制度,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报告。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