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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建筑产品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36-2011,自2011年8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城市道路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5-2011,自2012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工程设计规范》CJJ15-87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建筑玻璃用隔热涂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38-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一、总体情况  2011年1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0起、死亡25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3起、死亡人数减少29人,同比分别下降53.49%和53.7%。   2011年12月,全国有10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浙江(4起、5人)、广东(4起、5人)、江苏(3起、3人)、湖北(2起、2人)、广西(2起、2人)、江西(1起、3人)、山东(1起、2人)、福建(1起、1人)、河南(1起、1人)、贵州(1起、1人)。  二、较大事故情况  2011年12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起、死亡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3人,同比均下降50%。   2011年12月,江西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12月19日,江西省高安市八景广场工程发生物料提升机吊篮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是樟树市临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江西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国仔,项目经理:罗国华),监理单位是江西省赣宜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李锡云,项目总监:王春洪)。   附件:2011年12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城镇排水水质水量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52-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原《城镇排水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CJ/T252-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纤维增强混凝土装饰墙板》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48-2011,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169-2012,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2.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2011年第四季度,浙江、湖北、湖南等地先后发生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给人民财产安全带来损失,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现通报如下:  一、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渝汇蓝湾国际小区二期工程  2011年11月,该工程G-17号楼发生质量事故,整栋楼出现大幅度不均匀沉降,房屋整体下沉约20cm,地下室一根钢筋混凝土框架柱被压屈约20cm,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栋楼被拆除重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浙江渝汇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建华,项目负责人:沈建辉),勘察单位为浙江省化工工程地质勘察院(法人代表:石明华,项目负责人:阚家军),设计单位为浙江佳境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阳,项目负责人:许彪),施工单位为实事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陈友德,项目经理:费宝江),监理单位为上海建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金枝,总监理工程师:金维俊)。  二、湖北省武汉市紫润明园(南区)工程  2011年11月,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局部楼地面起砂,少数外墙存在裂纹,部分室外散水开裂下沉,室内部分墙体粉刷层开裂,厨厕渗漏,门窗开启不灵等。该工程建设单位为武汉中鄂联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严长汉)和武汉长丰赛博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蔡玉春,项目负责人:蔡玉明),施工单位为山东聊建集团总公司(法人代表:赵西久,项目经理:苏恩敬),监理单位为湖北东泰监理公司(法人代表:周群华,总监理工程师:袁宏)和武汉永成监理公司(法人代表:胡松成,总监理工程师:董文忠)。  三、湖南省郴州市惠泽园小区二期工程  2011年12月,该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个别住户屋内的预应力空心板出现横向裂缝,部分住户厨房、厕所、外墙存在渗漏现象,个别墙体出现裂缝、表层脱落,个别室外散水和明沟出现局部下沉、空鼓开裂等。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郴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实业总公司(法人代表:曹晓明,项目负责人:陈震),施工单位为郴州市宏发建设公司(法人代表:肖国荣,项目经理:刘峰),监理单位为郴州飞虹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潘金胜,总监理工程师:刘克雄)。  上述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发生,暴露出一些企业质量意识淡薄、质量责任不落实等问题。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查处工作,加大处罚力度,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工程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328号)安排,由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编制的《建筑抗震加固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在建筑抗震加固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刘永贵注册单位: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刘永贵:  2011年4月12日,在由你担任项目经理的上海市宝山区万达广场1#坡道工程基坑开挖和垫层施工中,北侧围护体倾覆,引起一二八纪念路部分道路坍塌,经济损失约54.34万元,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及时制止和组织整改,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我部于2011年11月29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字[2011]26号),并于2011年12月1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执业6个月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