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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付新兴等2290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付新兴等2290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我部组织专家对北京京城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上海立公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建经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天津蓝禾有限责任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唐山华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上海科东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江苏首佳房地产评估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武汉国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8家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延续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该家企业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评审合格的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2年3月23日至4月6日,如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9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司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对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现批准《建筑能耗数据分类及表示办法》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58-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不锈钢衬塑复合管材与管件》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184-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原《不锈钢塑料复合管》CJ/T184-200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394-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温度法热计量分摊装置》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6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核准工作,加快推进资质核准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建设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一体化管理体系的通知》(建城园函〔2011〕179号)的要求,我部定于2012年4月1日开始进行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系统升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升级时间:2012年4月1日-11日。在此期间,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信息系统暂停在线申报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延续和资质变更等业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受理办”)暂停受理以上业务纸质申报材料。  二、为保障系统安全升级,原资质核准系统于2012年4月1日起停止使用。4月1日前已通过原资质核准系统申报,且部受理办已受理纸质申报材料的企业,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三、2012年4月12日起,系统升级完成,恢复在线申报,部受理办恢复受理相关业务的申报材料。  (一)新系统启用后,原系统用户身份认证锁可以继续使用,原系统中的企业申报信息在新系统中予以保留。原系统中的企业首次使用新系统,需先通过系统功能中的“人员变更管理”完善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专业”等相关信息,并提交企业人员变更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和我部审核后,方可办理资质升级、延续、变更等相关业务。  (二)新系统与部受理办证书管理系统实现了对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无需再通过受理办“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提交资质申请信息和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直接在新系统上在线提交资质申请信息,打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四、此次部级系统升级是推进全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信息核准一体化联网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实现跨地区、跨资质等级企业的信息共享,实现部、省(市、区)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协同开展,各地应加快推进省级系统建设工作,尽快与部级系统联网运行。系统升级给各级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带来不便之处,敬请谅解。  五、联系人及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孙晓春 王香春  电话:010-58934023  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王薇  电话:010-5893444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城建档案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城建档案主管部门:   《城市建设档案主题词表》是城建档案计算机管理必需的专业标准,是进行城建档案主题标引与检索的工具书。请下发各馆,积极使用。试用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联系。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为加强培训办班的管理,规范培训行为,部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了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班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办班中存在的问题的通报》 (建办〖1999〗127号)。为落实这一文件精神,我司印发了《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建人教专〖199 9〗127号),并据此加强了培训办班的管理。为了了解一年来各单位办班情况,总结办学经验,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请各单位将今年的培训情况做一次认真的总结,包括培训内容、培训人数、培训效果及培训存在的问题等,并于11月底前报部人事教育司。   同时, 按照部建办〖1999〗127号文件要求,请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做好明年办班计划,填写2000年办班计划登记表(附件)(略),并于1999年10月底以前报部人教育司,以便审核、汇总、统一编制2000年度建设部办班计划。   望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认真做好培训总结和明年培训计划的制订工作,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特此通知。   联系人:人事教育司专业人才与培训处 陈中博   电 话:68393242 68394045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日 抄送: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立法工作安排和实际工作需要,我司今年将开始进行《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工作。鉴于这项工作涉及我国城市规划基本法律的修订与完善,对于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化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必须慎重对待,为此我司决定从调查研究着手,全面总结和分析现行《城市规划法》实施七年来的经验与存在问题,在此基础上考虑必须的修改方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所在省(区、市)《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取得的主要成就和存在问题进行必要的总结,其中重点放在对该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问题进行较详细的分析;   二、请你们对《城市规划法》的修改工作提出具体的看法和要求;   三、请你们对《城市规划法》实施以来所制定的有关城市规划工作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进行集中和整理。   请在三月二十日前按要求将上述有关资料报送我司,涉及具体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联系人:吴建平,电话:68393418。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