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部机关各司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切实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有关行业协(学)会 。 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加快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切实抓紧抓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不断提高市场监管工作精准度和协同能力。 二、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严格执行信用承诺制度,规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内容。市场主体申报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事项时应作出信用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况应纳入信用承诺书,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信用承诺书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以及行政许可、资质审批、招标投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违背信用承诺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健全失信行为约束和惩戒机制 通过人民法院司法程序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失信黑名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失信被执行人列为日常监管重点,依法依规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以下统称失信被执行主体)等实施市场和行业限制、禁入措施。 (一)房地产、建筑业资质限制。建立完善房地产、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要及时准确采集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并将市场主体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情况录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房地产、建筑企业,依法作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制市场准入、暂扣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处理。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注册执(从)业人员,作出降低或撤销从业资格、吊销执业资格、限制市场准入等处罚。(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限制房地产交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查询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对失信被执行主体就商品房开发、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屋买卖合同备案、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楼盘表建立、购房资格审核、房源验核、存量房和政策房交易上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从严审核有关材料。完善住房开发、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协助失信被执行人购买房产或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经查实,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视情节轻重予以惩戒。(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严格控制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失信被执行主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在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从严审核规划许可;对涉及容积率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变更的,要从严审核行政许可申请。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限制其办理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限制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联合体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包含失信被执行人的,视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已经作为招标从业人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限制评比达标表彰。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取消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参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获得相关称号、奖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予以重点监管,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依法依规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管,提高监管精准度。(责任单位:具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七)推动开展社会联合监管。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学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为会员、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相关司局,有关行业协会) 四、加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制度,根据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负面清单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信息列入政务公开事项。依托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各级各类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八)鼓励企业(个人)自新。建立鼓励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机制,在规定期限内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黑名单被人民法院依法屏蔽、撤销的,相关惩戒措施自黑名单屏蔽、撤销之日起停止执行;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九)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纳入未纳入、违法纳入以及未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明确协助执行职责。强化对协助执行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对协助执行不力的单位要予以通报和追责。要将落实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情况纳入党内“两个责任”范围,坚决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领导干部干预执行、阻扰执行、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行为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六、健全保障措施 (十)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根据行业特点,抓紧制定出可操作的失信被执行人监督、警示和惩戒工作实施细则,明确完成任务时间表、路线图,并确定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统筹督促检查,确保2017年6月前落实到位。加快失信惩戒软件的开发使用进度,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责任单位:各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十一)强化工作保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人才、资金、设备、技术等方面的保障,逐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管理和使用工作机制,不断优化政务工作流程,健全政务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强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建立常态化、经常化的督促考核制度。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和追责。 (责任单位:相关司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周凌燕等770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周凌燕等770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资质动态核查中,发现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达不到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标准要求,并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你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仍不达标。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拟撤回你单位的市政行业环境卫生工程专业甲级设计资质。你单位存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和一级注册建筑师受聘于天津市市容环境工程设计研究所,与注册单位不一致行为,不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回告字[2017]1号)无法送达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你单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取《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你单位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4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部分省(区、市)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内容 (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开展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健全工程质量保证机制,培育工程保险市场,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 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工作,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七)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切实提升勘察质量水平。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二、试点申报要求 (一)请具备条件的省(区、市)积极选取单项或多项试点,也可以在上述八项试点内容之外,围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自主申报试点内容。鼓励工作基础好的地方申报综合试点。 (二)申报试点的省(区、市)应编制《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方案》,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目标、工作基础、试点内容、工作进度、保障措施等。如申报多项试点,请分别编制试点方案。 (三)本次试点周期为两年,请相关省(区、市)根据试点内容,妥善安排试点工作计划。 请申报试点的省(区、市)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方案》报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我部将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择优确定试点地区名单,统一组织推进试点工作。 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曹淯博 010-58933293,58934250(传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7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计划单列市住建委(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总体情况 2017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99起、死亡12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7起、死亡人数增加22人(见图1、图2),同比分别上升20.73%和21.78%。 2017年一季度,全国有24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有8个地区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见附表1)。图1 2017年一季度事故起数情况图2 2017年一季度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7年一季度,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7起、死亡2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7人(见图3、图4),同比分别上升16.67%和33.33%;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2017年一季度,全国有7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见附表2)。图3 2017年一季度较大事故起数情况图4 2017年一季度较大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三、事故类型情况 2017年一季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54起,占总数的54.55%;物体打击事故13起,占总数的13.13%;起重伤害事故12起,占总数的12.12%;坍塌事故8起,占总数的8.08%;机械伤害、触电、车辆伤害等其他事故12起,占总数的12.12%(见图5)。图5 2017年一季度事故类型情况 2017年一季度发生的较大事故中,起重机械发生事故2起,死亡6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8.57%和21.43%;基坑、边坡坍塌事故2起,死亡7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28.57%和25.00%;施工操作平台坍塌事故1起,死亡9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4.29%和32.14%;盾构机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4.29%和10.71%;高处坠落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4.29%和10.71%。(见图6)。图6 2017年一季度较大事故类型情况 四、形势综述 2017年一季度,全国有8个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下降,有8个地区没有发生事故。但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比较严峻。一是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6年同期相比均呈现上升趋势。二是部分地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幅度较大,如甘肃(分别上升200.0%和500.0%)、广东(分别上升166.7%和300.0%)、福建(分别上升150.0%和300.0%)、江苏(分别上升87.5%和66.7%)、重庆(分别上升66.7%和54.6%)、江西(分别上升50.0%和50.0%)、安徽(分别上升40.0%和50.0%)、河南(分别上升33.3%和40.0%)。三是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上升,特别是进入3月份以来,较大事故频发,1个月内发生较大事故4起,死亡18人,比去年同期分别增加33.33%和80.00%。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2017年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督促工程各方参建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深入开展以高支模、深基坑、建筑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为重点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要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防护技能,有效控制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附表:1.2017年一季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2017年一季度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指导和促进“十三五”时期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建筑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81号)有关要求,保障按时完成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完成普查工作 各地要在前段工作基础上,全面开展现场普查和田野调查,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潜在对象进行摸底。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普查工作,并将普查报告于2017年9月20日前报我部城乡规划司。普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普查情况、分市县的详细普查情况、分市县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摸底名单。 二、规范划定和确定工作 在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参照《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附件)、《历史建筑确定标准(参考)》(详见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附件5),及时划定符合标准的历史文化街区、确定符合标准的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须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历史建筑须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今年确保完成工作比例不低于60%。 三、规范上报工作 对2017年3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请报送违法建设治理及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情况的通知》(建办规函[2017]129号)要求上报的截至2016年底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分别填写设市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现状统计表(见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附件1和附件3),并于2017年5月底前报我部城乡规划司;在每月15日前,按照建办规函[2017]129号文件要求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进展情况时,要按照建办规函[2016]681号文件要求填报新划定的历史文化街区、新确定的历史建筑情况,同时上报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对象普查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成立专人专职的专项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 (二)我部委托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全国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的技术保障等工作。各地要加强技术力量组织,充分发挥对本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有研究积累的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的作用,加快工作进度,提高工作质量。 (三)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市县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进度与质量进行监督考核,每年年中及年末将本省(区、市)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总结报我部城乡规划司。 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历史文化街区划定和历史建筑确定工作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名公布,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周朦朦 张帆 联系电话:010-58933042(兼传真) 邮箱:1575056972@qq.com (二)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李 陶 联系电话:010-58322536 陈双辰 联系电话:010-58322521 邮 箱:wunianhuading@163.com 附件: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附件历史文化街区划定标准(参考) 一、规模及真实性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面积不小于1公顷,传统格局基本完整,且构成街区格局和风貌的历史街巷和历史环境要素是历史存留的原物。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总用地面积占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小于60%。 二、价值及特色 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街区在其所在城市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 2.街区与重要历史名人和重大历史事件密切相关。 3.街区的空间格局、肌理、风貌等体现了传统文化思想(礼制、风水、宗教等)、民族特色、地域特征或时代风格。 4.街区保留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传统文化及其场所。 5.街区保持传统生活延续性,记录了一定时期社区居民的记忆和情感。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史树才等1426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史树才等1426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4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朱文君: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5年6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期间,受聘于武汉供电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汕头市中宏电力工程安装设计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因《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85号)无法送达你本人,我部于2016年12月23日在部网站向你公告送达了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现公告期已满3个月。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日 抄送:湖北、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邵家文: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5年10月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期间,受聘于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单位是江西坤巽古建设计院有限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月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1号),你于2017年3月6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日 抄送:江西、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