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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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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各学会、协会、研究会:   按照建办〖1999〗 127号文对办班严格实行归口管理和审批、备案制度的要求,现将《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 一九九九年六月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 列市建委 附件: 关于加强培训办班归口管理实行审批、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办班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办班中存在的问题的通报》 (建办〖1999〗127号) 的文件精神, 切实加强办班的规范化管理, 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997年第226号)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义》 (教成〖1997〗6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审批管理范围 凡部属各单位、社会团体举办各种类型的资格性岗位培训班、应急培训班、领导干部培训班、职业资格(即执业资格和从业资格)培训班、继续教育培训班(含进修班、高研班)、论坛等,均须报部审批、备案,并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条:培训单位资质 各办班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成人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方能面向建设系统各行业举办各类培训班。 不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各类培训班。 部机关各司局如确因工作急需,围绕本司局的中心工作或宣传贯彻重要政策法规等,经批准后,可委托本行业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收费许可证的单位承办应急性培训班,但不得从中抽取任何费用。 第三条:培训计划的申报 各培训单位应于每年10月底前将下年度培训计划,报人事教育司审批并统一编制年度计划,经部领导批准后,统一下达。未列入计划的,不得擅自办班。 第四条:申报计划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申报年度计划的报告及年度计划申报表; (2)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3) 收费许可证和经办班地点的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 (4)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5)培训内容和教材; (6)教学师资情况; (7)培训地点、时间等情况。 第五条:培训年度计划的审批 人事教育司对各单位申报的年度计划逐一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办班要求编入年度计划的培训项目,颁发培训任务批件,作为办班招生依据。各单位面向社会印发招生通知,须附培训任务批件。 第六条:计划变更和增加的审批 各单位举办年度计划内培训项目,因各种原因需调整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招生对象、办班地点、收费标准等项目的,应在办班前2个月报人事教育司审核批准。 对未列入年度计划,因工作需要确需增加的应急性培训项目,应在办班前2个月报人事教育司审批。 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项目,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取消。确需取消的,须在计划所列办班时间之前报人事教育司审核备案。 第七条:以下情况的申报不予受理 (1)申报材料不全者; (2)计划外举办非应急性的培训项目; (3) 违反有关规定招生、收费或在国家规定禁止举办会议及培训班的风景名胜区办班的培训项目。 第八条:培训班总结报告 培训班结束后,各单位应在15日以内向部人事教育司报送办班总结,内容包括:(1)培训班学员名单;(2)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执行情况;(3)考试、考核情况;(4)建设类培训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表;(5)经费使用情况;(6)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说明,及时纠正和妥善解决。 各培训单位应在每年年末针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送年终总结。 第九条:证书申领 各单位举办培训班,需颁发建设部统一印制证书的,需在申报计划时进行申请。办班结束报送总结报告,经审核合格后,予以办理证书。 第十条:为加强和完善培训工作规范化管理,部人事教育司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办班情况进行抽查和阶段性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 严格按照建办〖1999〗127号文件规定给予没收办班全部收入、停办一年或取消办班资格的处罚,并予以通报处理。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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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防止个人建造住宅中的违法乱纪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镇和未设镇建制的县城、工矿区。   本办法所说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自筹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   (二)民建公助:以城镇居民或职工自己投资、投料、投工为主,人民政府或职工所在单位在征地、资金、材料、运输、施工等方面给予适当帮助,新建或扩建住宅;   (三)互助自建:城镇居民或职工互相帮助,共同投资、投料、投工,新建或扩建住宅;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形式。   第三条 凡在城镇有正式户口、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或职工,都可以申请建造住宅;但夫妇一方户口在农村的,一般不得申请在城镇建造住宅。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须由建造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才准建造住宅。   第四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要与改造旧城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和空闲地,提倡建造两层以上的住宅。禁止占用良田、菜田、道路和城市绿地建造住宅。有条件的城镇,应当由人民政府统一解决用地,统一规划。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需要征用土地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征地手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造住宅。   第五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建筑面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按城镇正式户口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平方米(包括在本城的异地住宅)。禁止用围墙筑院的方式扩大宅基地。   第六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的资金、材料、施工力量的来源必须正当,不得利用职权侵占国家、集体资财和平调劳动力、运输力。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所需要的主要建筑材料,应当列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在资金、材料、运输等方面给职工以支持和帮助,但补贴金额一般不得超过住宅造价的百分之二十。补贴应当从本单位自有资金中解决,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或挤占行政、事业费。   第八条 城镇个人建造的住宅,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的,所有权归个人;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所有权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住宅竣工一个月内,建造人须持建筑许可证和建筑图纸,向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验查,经审查批准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罚款。对违法建筑的住宅,予以拆除或没收。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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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重庆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苏政发[2003]9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方面提出了系统的安排和政策措施,具有较好的参考借鉴作用,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重点研究深化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经营机制和市场监管机制,研究制定改革的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加快市政公用企业改革步伐,推动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三月七日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                    苏政发[20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苏政发[1999]38号),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努力创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明显加快。但改革还不平衡,一些行业市场垄断、缺乏竞争、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为积极做好加入世贸组织的应对工作,适应加快实现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进一步推进我省城市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绿化等方面的改革,增强市政公用事业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和基本思路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产业化发展、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法制化管理的要求,彻底转变政府职能,科学规范企业行为,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努力提高运营效率,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二)主要任务。按照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用l-2年时间,实现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使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基本成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市场主体;用2-3年时间,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市场竞争机制、企业经营机制和政府监管机制,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逐步走上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三)基本思路。彻底改变单一的政府投资模式,允许社会资金投资入股建设城市市政公用项目,鼓励社会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改组改造市政公用存量资产,以经营城市的手段开发市政公用潜在资源,逐步建立起多元化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投资机制。加快企业制度创新,推进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尽快建立起富有活力的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与指导,对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将其履行的政府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政府部门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实行政企分开,全面建立规范科学的政府监管机制。   二、打破垄断,开放市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市场运行机制   (四)进一步开放资本市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建设—运营—转让)等多种形式,鼓励外资和国内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加快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运用TOT(转让—运营—转让)等手段,将现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企业的国有存量资产,进行整体或部分转让,提高存量资产的运行效率;通过有偿竞买的办法,出让出租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专营权以及道路、广场、路灯、桥梁、停车场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冠名权、广告权、收费权,充分开发使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潜在资源;支持城市市政公用企业改制成上市公司或发行企业债券;鼓励成立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或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市政公用事业对外融资的主要平台,通过对存量资产的综合运作,实现国有资产的滚动增值。   (五)进一步开放经营市场。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具有自然垄断性的行业,应当实行特许经营,鼓励有资质的企业通过公开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   (六)进一步放开作业市场。全面放开城市市政公用工程和设施的设计、施工、材料设备供应以及市政设施维护、城市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厕保洁等作业市场,允许社会组建作业公司,通过公开竞争承接作业任务。   三、着力创新,增强活力,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经营机制   (七)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对城市市政、公用、绿化、环卫等生产性、经营性和作业性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将其承担的市场管理和监督等行政职能全部划归政府管理部门。   (八)改革城市市政公用企业产权制度。采取整体改制、引资改制、切块改制、国有股出让等多种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减持国有股权,优化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资本结构。按照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的方向,充分发挥大中型市政公用企业的规模优势,鼓励其开展跨地区、跨行业经营,组建城市市政公用企业集团。中小型的供水、供气、供热、公交等企业可以采取租赁、委托经营、股份合作或出让经营权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九)深化城市市政公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改革。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快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切实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服务水平,使其逐步走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道路。   四、转变职能,加强调控,建立适应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发展要求的政府监管机制   (十)转变政府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的模式。政府管理部门要从直接经营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转为创造竞争条件、管理经营秩序、营造市场运作机制。加快政企分开步伐,对供水、供气、公交、垃圾污水处理企业尽快实行政企分开,政府部门与直接经营管理的市政公用企业彻底脱钩。改变建设项目管理模式,以国有资本投资为主的城市市政公用项目,要全面实行建设项目代建制度,改变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   (十一)做好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科学制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市政公用各行业专业规划。按照适应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工作。以增强城市功能、营造优良人居环境为重点,合理安排建设时序,确保规划实施进度。   (十二)加大市场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公用企业、市政设计、施工、维修养护等企业的资质管理。加快制定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范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国有存量资产、国有股权和经营权、专营权、作业权的出让、转让,以及特许经营单位的确定,都要实行公开招标或拍卖。规范融资行为,采用BOT、 TOT等形式引进资金,不得承诺固定回报。完善供水、供气、公共客运、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评价考核标准,建立考核机制,强化服务质量监督。   (十三)建立合理的价费机制。按照“企业成本+税费+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供水、供气、供热、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的产品、服务价格,并根据社会平均成本和年度价格指数,适时予以调整。制定市政维护、绿化养护、道路清扫、公厕保洁等作业定额标准,并根据各地用工制度、劳动力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予以调整,作为具体作业项目招投标的评定依据。健全价格听证制度,规范定价行为。   (十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供水、供气、公交等城市生命线行业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仍然要保留一定的调控手段和能力,确保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维护社会稳定。   五、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五)保障政府投入。根据经济发展、财政收入增长情况,政府要逐步增加对市政公用事业发展的投入。可用于城市建设的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应主要用于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公用事业国有资产出让收益、经营权出让转让收益等,主要用于市政公用事业发展。建立合理的政府补偿机制,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因政府定价行为和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收费政策不到位引起的运转经费短缺,由当地政府予以补偿。市政、城市绿化、环卫等公共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照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   (十六)明确改制单位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由事业单位改制组建的企业,在2007年底前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一系列配套政策;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各项收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减免;对名称变化而主体未发生变化的非产权性交易的土地、房产、工商、税务等权属变更,以及改制土地、房产等权属证件需要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的,只收取工本费。供水、公交、供热、供气等改制单位可从改制年度起,其原有财政补贴数额可维持一定年限不变,用于规定补亏、安置分流人员和行业发展,具体办法可由各市结合实际制定。   (十七)做好转制企事业单位分流人员安置工作。今后,各地城市市政公用行业不得新设事业单位,现有事业单位不得新增事业性质人员。事业单位改制的人员分流,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执行。企业单位改制,连续工龄满30年或5年内(含5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可按规定办理离岗退养手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经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由企业按规定为其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另发生活费和经济补偿金;到退休年龄时,由社保机构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原有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由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   (十八)落实改制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后,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国家对企业工资的调控范围内,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形式和办法;从改制之月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省政府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改制前已参加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应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事业单位职工,改制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前已退休的人员,原退休费待遇不变,改制后的待遇调整参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五部的通知》(苏劳社险[2002]20号)办理。   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自改制起五年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其按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改制时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差额部分,可参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100号)规定增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五年过渡期满后退休的,不再增发补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改制单位,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后,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九)妥善处置改制单位资产。对转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提留、资产核销、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净资产作价、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净资产中不够提留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职工安置费的,不足部分在本级财政的市政公用行业内国有资产变现和国有资本退出收入中平衡解决,或由本级财政按原支出渠道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国有资产处置、变现的收益,应首先用于支付本行业的改革费用,剩余或不足部分,在城市市政公用各行业之间统一调剂使用。地方政府拖欠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有关款项、费用,由地方财政予以解决。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且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稳步推进。城市政府是改革的责任主体,市长是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城市政府可成立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计划、经贸、财政、体改、人事、机构编制、劳动、税务、国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认真落实各项改革措施,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二十一)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实施细则。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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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村镇建设处,计划单列市建委村镇建设处:   现将《1997年村镇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点》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做好1997年村镇建设工作。1997年村镇建设工作要点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建设部在广东省中山市召开的全国村镇建设工作会议,总结了“八五”期间村镇建设工作的成就和经验,明确了“九五”时期村镇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提出了奋斗目标、工作任务,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会议。1997年村镇建设工作的主要任务,就是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村镇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农村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为重点,积极推进“625”试点工程,努力提高村镇建设的总体水平。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法制工作。   抓紧修改完善《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房产管理办法》、《村容镇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争取今年内颁布;开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着手起草《村镇建设法》开展《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执行情况的检查;着手修订《村镇规划标准》。各地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抓紧制定有关法规,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执法检查。   二、积极稳步推进“625”试点工程。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下半年分别组织召开乡村城市化试点县(市)座谈会,京津唐地区试点工作座谈会和中部地区小城镇试点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各要进一步加强对试点的指导,特别要注意总结新鲜经验。对部省级试点,要从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进行指导。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一些交流观摩活动,为试点单位提供相互学习的机会,促进其全面提高。   三、加强村镇规划设计工作。   认真做好试点镇规划的检查评比表彰工作,促进试点镇规划水平的提高;组织第四届村镇住宅设计竞赛,收集优秀住宅设计实例;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出台的基础上,制定村镇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在经济发展快、人多地少的地区,推广江苏省村镇建设规划区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共同划定工作的经验。  四、作好村镇建设技术工作。   认真做好《村镇建设技术政策》修订工作,为村镇建设技术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保障;继续组织好村镇建设适用技术的申报,并分批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加以推广;适时召开农村垃圾处理、净水设施、采暖设备等技术(产品)的应用推广现场交流会;组织各地村镇观摩学习,加大农村急需的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五、搞好村镇建设人才培训。   结合形势和专业要求,作好张镇基层干部建设业务培训,重点搞好“625”工程试点小城镇基层干部在政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学习,提高乡镇干部建设业务水平;着手村镇建设助理员岗位培训及发证工作,逐步实施村镇建设助理员持证上岗制度。   六、做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评选。   按照建村(1996)142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的评选工作。对经过考察符合条件的,建设部将分期分批予以命名。第一批将首先从各地96年申报的小城镇中评选。   七、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   按照六中全会精神,着手制定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实施方案,包括文明村镇的标准条件,实施的方法步骤及措施等。主要抓好村镇的文化、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环境建设以及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着手制定本地区的创建文明村镇活动的实施方案。   目前,村镇建设面临着很好的形势和机遇,同时也出现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当然,要把用地问题、投资体制问题以及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住宅建设等问题作为调查研究重点,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拿出对策,以推动村镇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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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部机关各单位: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档案事业建设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89]57号)是《档案法》实施以后,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指导当前国家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它对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建档案工作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各单位必须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城建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广大城建档案工作者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起来。目前,以各城市城建档案馆为主体,以各基层城建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事业体系已经初步形成。截止一九八九年底,全国共有大、中、小城建档案馆299个(包括6个省级城建档案馆),馆房面积175,984.9平方米,保存各类城建档案3173912卷,专职城建档案工作人员3172名。现在全国大多数城市中,重要的城建档案都能得到妥善、安全、科学的管理,并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九八九年,全国城建档案馆共接待查阅利用档案268862人次,提供利用城建档案422944卷,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城建档案工作已经成为城市建设工作必不可少的环节。   但是,目前城建档案工作同城市现代化的要求相比,还有很大差距,还不能充分满足城市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城建档案工作在发展进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第一,管理体制尚不完善,工作机构尚不健全,各种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第二,城建档案馆(室)的档案接收渠道不畅,接收范围不够明确具体;第三,城建档案馆(室)在经费上还有很大困难。此外,城建档案部门还普遍存在人员编制不足,库房狭小等方面的矛盾。对于这些问题,建设部与有关部门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逐步加以解决。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城建档案工作,更好地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现提出和重申以下几点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城建档案工作是进行城市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条件。根据江泽民同志:“要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各项规划中去”的指示精神,各级城建主管部门一定要把城建档案工作作为一项主管业务,纳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轨道和城市建设整体工作程序,为城建档案部门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根据《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全国城建档案工作,由国家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城市的城建档案工作,由各级城建主管部门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江泽民同志一九八七年在上海曾指出“关于城市基础设施竣工图以及地形图的完整,还是应该由建委去领导。但是我认为,档案局应该加以督促”。因此,各级城建主管部门一定要积极、主动、有效地做好对城建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各级城建档案馆(室)在档案业务上要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积极争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   三、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各市城建档案工作归口管理的城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经与当地编制主管部门协商后,尽快建立、健全城建档案和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机构。省级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的建立,对于分级管理城建档案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关部门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   四、实行竣工档案资料保证金制度是针对当前普遍存在的建设工程竣工后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所采取的一项预防性措施。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都已实行了这一制度。实践证明,它对于保证竣工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并及时报送城建档案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城建档案部门在实施这一制度时,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之后,保证金要及时退还,不得挪作他用。   五、城建档案工作是在城市建设活动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它服务于城市建设,是城市建设工作的组成部分,因此,城建主管部门应该把它作为一项主管业务,在财力、物力上予以安排。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地方财政的支持,以便能够多渠道、合理地解决城建档案部门的资金问题。   六、各城市城建档案馆是市人民政府所属的科学技术事业单位,是以城市为单位建立的专业档案馆,是城建档案资料储存、咨询和服务中心,它负责接收和保管本城市重要的、需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资料,其中包括那些与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有关的工程档案以及城建系统口内产生和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这些档案最终必须移交城建档案馆保管,任何单位都不得将这部分档案资料分散保存,更不能自成体系,自搞一套。至于那些与城市建设密切相关的非城建系统的有关专业部门形成的重要城建档案和城市建设基础资料,城建档案馆可以与有关部门协商,接收或征收复制件,或按现有文件规定进行收集。 一九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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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令第79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赋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贯彻实施该项法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应当高度重视该项工作,明确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严格按照《办法》所规定的资格认定程序、权限、条件和方法,认真开展认定工作。  各地在《办法》实施前已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重新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制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实施办法,应当报建设部备案。  二、为促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健康发展和加强宏观调控,按照《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部对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实行定期集中认定。今明两年,每年集中认定一次;2002年视情况另作规定。  建设部于今年9月开始受理首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受理时限为2000年9月1日至9月29日。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受理时限内,将符合《办法》第十条要求的申报材料一式5份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逾期将不受理本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的申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的样式见附件1。  三、建设部在今年10月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申报材料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由建设部负责组织,委员会成员由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推荐的专家组成,具体事项另行通知。建设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初审意见和专家委员会评审意见,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甲级资格作出最终认定,并公告认定结果。  专家委员会成员须遵守评审纪律和工作原则,对评审的内容和意见严格保密,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单位或个人利益。对于违反评审纪律,以权谋私或泄露评审情况的人员,建设部可以取消其专家委员会成员资格,并通告其派出部门或单位,由派出部门或单位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在认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时,也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认定的乙级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认定后的1个月内报建设部备案。《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的样式见附件2。  五、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的认定要从严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应当将所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暂定资格名单(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表》)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认可。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见附件3)由建设部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见附件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适用于甲级和暂定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按照本《通知》附件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颁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申请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参照甲级和暂定资格申请表样式印制、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见附件5)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和编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盖章颁发。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6。  七、鉴于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工作尚未开始,在2000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中,《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中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为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资格考试的人员。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申报和公告将逐步实现计算机网络管理。在2000年试行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采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联网管理客户端软件,将申报资料通过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域名:www.cein.gov.cn)报送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同时还应上报与客户端内容相同的书面资料以及软盘(软盘文件为Word格式)。建设部的认定结果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发布。  附件: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样式);  2、《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备案表》(样式)(略);  3、《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证书》(样式)(略);  4、《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资格证书》(样式)(略);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暂定证书》(样式)(略);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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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直辖市房地局: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积极推进,公有住房向个人出售比例逐年加大,售后维修养护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为保障公房出售后的有效管理,提高公房售后服务水平,为居民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将其作为房改和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总结近几年来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特别是由于“重售轻管”产生的一系列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管理配套政策,及时制定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办法。   二、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主管部门,要以住房制度改革为契机,转变政府职能,改变过去直管公房的政府直接管理方式,面向社会、面向行业,切实做好公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的调查研究、组织领导、政策制定及实施工作。   三、公房出售后,应推行社会化、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化管理相结合,按照建设部第33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的原则规定实施管理。   四、售房单位在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制定对所有购房人具有约束力的有关房屋使用、修缮、管理等方面共同行为守则的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购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同时签订业主公约或房屋使用公约。   五、一个住宅组团或住宅小区公有住房出售达到一定比例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指导成立业主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相关的房地产产权人选举的代表组成,代表和维护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有住房出售后,业主委员会成立前,住宅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售房单位或售房单位委托的管理单位承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住宅的管理,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双方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     七、公有住房出售时,要严格界定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及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由住宅所有人承担,住宅所有人可以自行维修养护,也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   八、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要建立公房售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该项基金的来源:1、由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原则上,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二十,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百分之三十;2、由业主一次性或分次筹集。维修养护基金应当专户存入银行,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不得挪作它用。维修养护专项基金不敷使用时,经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向业主筹集。   九、公房出售后的装饰装修管理,要严格按照建设部第46号令《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执行。   十、公房出售后,原承担公房管理的单位或部门要尽快适应形势,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加快经营机制转变。转制后的物业管理企业要不断自身建设,改善服务态度,增强服务意识,以优质的服务、合理的收费,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抄送: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房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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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强对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市场的管理,我部以建设[2000] 126号文发布了《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现就文件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⒈由于注册管理政策方面的原因,目前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单位普遍缺少注册结构工程师。因此,在有关注册管理制度就位之前的资质核定中,可以允许以从事建筑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达五年以上的高级设计人员替代注册结构工程师作为申报条件,高级设计人员的条件按照《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暂行)》中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当单位经批准获得专项资质而从事工程设计后两年内,必须达到符合《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要求。    ⒉目前,我国已有少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专业设计单位,且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对于1998年12月31日前已成立的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的这种专业设计单位,如符合资制裁分级标准的要求,可允许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心项资质,其注册资本金的要求参照专业设计单位的要求,即申请甲级专项资质要求为100万元,申请乙级专项资制为50万元。    ⒊从事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设计的国外独资设计单位,申报专项设计资质时,应参照建设[2000]67号文《关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或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办法。    ⒋已取得建筑工程甲、乙级设计资质的单位,不需要单独领取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接相应等级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业务。    ⒌由于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实施不久,尚有许多准备工作要做。经研究,第一次申报轻型房屋钢结构和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时间做如下调整:材料申报到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的时间延长至2000年12月30日截止。    ⒍初审部门在申报材料时,需同时提交有关资质评审费、证书费等费用300元/家单位。   建设部勘察设计司                 二○○○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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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厦门桂林市建委(市政管理局、城管办)、市容环卫管理局(处),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   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城市生活垃圾问题,进一步贯彻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似选择一些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开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以便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   经研究,确定北京等八个城市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 。 请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座谈会纪要(见附件2) 精神,组织制定本市的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尽快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有何经验和问题,请告我司,以便及时交流。   附件:⒈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名单      ⒉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六月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 附件⒈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名单 (2000年)  北京 上海 广州 深圳 南京 厦门 桂林 附件⒉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2000年4月18日至19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在北京召开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建设部城市建设司郑淑玲副司长,国家经贸委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司何炳光处长、冯良副处长,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郝圣锟理事长,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梁广生副主任,上海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李子韦副局长及广州、南京、杭州、厦门等城市主管部门领导和有关单位和20多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广泛交流了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经验,认真讨论了全国试点城市的工作目标和年度计划,研究了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对策与建议。与会代表还考察了北京市宣武区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单位和垃圾资源分选站。现将会议情况纪要如下:   一、在当前经济快速发展、公众环境意识普遍提高的情况下,适时启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试点城市可在法规、政策、技术和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并为在全国实行垃圾分类收集创造条件,促进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和处理水平的提高。   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城市”由建设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以利于引起社会各界重视和积极参与。   三、2000年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试点的工作目标是:结合9月份的“使世界清洁起来” 活动,首先在试点城市实施废纸和废塑料的分类与回收。 2000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完成分类收集试点实施方案和近期实施计划, 8月底前落实配套设施, 启动媒体宣传,9月开始实施,11月至12月组织媒体对各试点城市巡回报道。  四、垃圾分类收集和回收应与资源循环利用紧密结合。国家要尽快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企业、公众行为,调整各方利益,同时要制定适宜的经济、技术和产业政策,加强引导。  五、要运用市场规律,探索和建立新型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循环利用机制。在运行过程中,要充分重视适度规模效益,防治二次污染。在城市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以建立区域性分拣处理中心和循环利用厂。  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展以校园为宣传重点的多种形式活动,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公众参与。同时加强试点城市间的信息交流。   七、为推动和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近期应尽快采取下列行动:   ⒈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和名词术语标准;   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识标准;   ⒊制定垃圾分类收集的统计和评价指标;   ⒋制定中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行动计划;   ⒌在下半年适当的时候召开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资源循环利用研讨会;   ⒍在国际互联网上开辟“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与资源循环利用”专栏,介绍各试点城市的最新进展和国外的先进经验及方法;   ⒎组织开展有关法规、政策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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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进一步了解和掌握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情况,经研究,拟对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进行调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研内容   1、 城市古树名木的现状(一、二级古树名木的数量,分布情况,管理体制等);   2、 对保护管理古树名木所采取的有效措施(规范性文件、资金情况等);   3、破坏古树名木的情况(破坏的数量、典型案例等);   4、存在的主要问题;   5、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方面有哪些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方式   1、对全国古树名木情况进行汇总统计、掌握情况;   2、确定调研城市,组成调研组,进行实地调查研究;   3、 研究制定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政策,起草保护管理的规章;   4、分层次召开座谈会、充分论证、征求意见。   三、要求   1、 请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根据调研内容,对全省(市、区)古树名木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全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情况和调查表(附后)整理汇总,于5月1日前报送建设部城建司园林绿化处。   2、 报送的材料必须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措施具体,资料翔实,数据准确。   3、联系人:曹南燕 赵庆国 王修君   联系电话:(010)68394023   传 真:(010)68394690   附件: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调查表(略)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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