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资环〔2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加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我们修订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6年1月7日
2026-0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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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6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开展高校毕业生异地求职“双惠”行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各铁路局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方便高校毕业生跨地区求职出行,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国铁集团决定联合开展高等学校毕业生异地求职“双惠”行动,为2026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提供阶段性火车票购票优惠服务,并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青年驿站”住宿优惠等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加强部门协同与信息互通,强化政策宣传推广,完善配套就业指导服务,聚焦毕业生跨区域求职需求,落实毕业年级学生异地求职火车票优惠政策,进一步优化“青年驿站”住宿优惠等便利服务,助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尽早就业。
二、主要内容
(一)火车票优惠服务
1.主要举措。跨地区求职(求职地点不在学校所在地)的2026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每人在现有4次单程学生优惠票的基础上,增加2次单程学生优惠票购票次数。
2.资格核验。2026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需在铁路12306客户端学生专区(以下简称12306学生专区)中准确填写个人信息,经铁路12306系统与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以下简称学信网)进行线上信息比对,完成优惠资质核验后,即可享受火车票优惠购票政策。
3.购买方式。完成火车票优惠资质核验的2026届毕业生可通过铁路12306网(https://www.12306.cn,APP名称为“铁路12306”)或车站售票窗口购买火车学生优惠票。
(二)住宿优惠服务
1.拓展重点地区覆盖范围和供给效能。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人数较多的城市、国家重点布局建设的城市群、都市商圈为重点,稳步有序扩大“青年驿站”覆盖面。鼓励毕业生输出大省的高校积极与吸纳毕业生就业人数较多城市的属地团委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信息联动与工作衔接,进一步提升“青年驿站”供给效能。各地“青年驿站”信息查询请登录(https://www.ncss.cn/qnyz/)。
2.持续优化就业服务支持。鼓励地方在青年发展型城市建设过程中,积极为“青年驿站”建设赋能,推动“驿企直通车”“青年夜校”等项目走进驿站,为入住求职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查询、创业政策咨询、职业规划指导、求职技能实训等精准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向入住求职毕业生提供涵盖交通、通讯、文旅、餐饮等方面的优惠举措,减轻异地求职毕业生的经济负担。
3.延长就业跟踪服务链条。鼓励有条件的团委会同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高校对入住求职毕业生开展3至6个月的求职动态跟踪服务。针对暂未找到合适就业岗位的毕业生,通过定向推送招聘信息等方式,助力其提升就业成功率。针对已入职毕业生,通过开展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居住证办理、租房购房信息服务等事项,帮助毕业生平稳过渡,更好适应职场、融入城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团委、各高校和各铁路部门要深刻认识此项政策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落实国家稳就业、保民生决策部署的惠民举措,切实增强高校毕业生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团委、各高校和铁路部门要密切配合,强化信息联动,做好政策支持、服务衔接等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见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通知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团委和高校要密切协作,协同推进“青年驿站”在校内的宣传推广,及时为求职学生提供“青年驿站”“青年之家”等服务阵地信息和地方就业政策咨询。各地各高校要严格落实《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确保学生注册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各高校和铁路部门要加强对学生购票工作的组织服务管理,及时提供学生优惠资质核验服务,确保高校毕业生顺利出行。
(三)做好保障服务。相关单位要强化服务意识,畅通问题反馈渠道,及时帮助求职毕业生解决购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入住“青年驿站”过程中遇到的困难。要密切协调有关部门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做好负面舆情监测,加强安全管理,联合公安、消防部门对“青年驿站”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切实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在12306学生专区优惠资质核验无法通过的高校毕业生,若为学籍电子注册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所在高校,其他问题请咨询国铁集团铁路客服或学信网客服。
联系单位及电话:
国铁集团铁路客服电话 12306
学信网客服电话 010-67410388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铁集团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2026-0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策部署,压实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有效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系统性管控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不断提升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部分企业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落实企业承压类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主体责任、提升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管控能力为核心,推动实施承压类特种设备的完整性管理,构建机构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管理规范、决策科学、安全高效的特种设备管理新模式,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试点地区和范围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四川、陕西和新疆从事化工生产、石油炼制、化学品生产的部分企业(以下简称试点化工企业,名单见附件1)。三、主要内容试点化工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考《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指南(试行)》(见附件2)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方案,建立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并有效实施,主要任务如下:(一)确定管理部门确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部门,明确组织架构、管理职责和运行机制。(二)开展风险分析与管控1. 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风险分析,依据设备风险状况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策略。2. 依据完整性管理策略分级实施风险管控,强化承压类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仪表系统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所涉及的专业定时性工作和预防性维护工作。3. 应用数字化手段建立设备信息数据库,实现检验记录、维修历史、缺陷处置等过程的动态管理。(三)完善资源配置与能力建设1. 设置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岗位,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相关人员职责。2. 保障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和实施所必需的资金、人力、监测检测设备设施、信息系统等投入。3. 建立培训机制,确保相关从业人员了解完整性管理职责、内容和要求,具备岗位所需知识和技能。四、实施步骤1. 启动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试点化工企业确定完整性管理工作覆盖的承压类特种设备范围,组织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方案,对方案进行充分论证。2. 实施阶段(2026年7月至2027年6月)。试点化工企业依据审定的方案开展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及实施工作,推动承压类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与完整性管理深度融合,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反馈工作进展和绩效评估情况。3. 总结阶段(2027年7月至2027年12月)。试点化工企业对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绩效评估,提炼可复制的经验,为广泛推广应用建立技术储备,为组织制定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相关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提供技术依据。五、组织保障1. 强化系统协同。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化工企业的指导,使其将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作为企业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的有效方式。2. 提供政策支持。对于已按本通知要求将承压类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与完整性管理深度融合的试点化工企业,可按以下要求执行:(1)将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和实施形成的工作记录,作为覆盖范围内承压类特种设备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的工作记录有效见证资料。(2)完整性管理覆盖范围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可根据设备完整性管理评审和定期检验等结果确定继续使用的年限(不要求另行安全评估)。(3)完整性管理覆盖范围内的承压类特种设备,其安全阀在不超过所连接使用承压类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周期的前提下,可根据完整性管理评审和校验等结果确定校验周期。3. 做好技术支撑。充分发挥技术机构支撑保障作用,试点化工企业可按照需求委托具有相关能力、经验的第三方技术机构提供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体系(或专项制度)建立、工作方案论证和效果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试点地区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试点工作覆盖范围内的设备,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落实好政策支持工作。注重总结试点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反馈进展情况,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过程中若遇到问题,请联系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联系人:史 进 010-82262895 附件:1. 试点化工企业名单 2. 承压类特种设备完整性管理指南(试行)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1-1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6-01-16
成文日期:2026-01-16
发文日期:2026-01-16
有效性:有效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公布《航空运输危险品目录(2026年版)》的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01-1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公告 按照2026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形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本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审查的形式进行。入围面试的考生须将资格复审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清晰彩照发送至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无需邮寄纸质材料。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以短信形式通知,请考生注意查收。二、资格复审材料(一)面试确认材料 1.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填写《参加面试确认书》(附件1),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确认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 2.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声明》(附件2),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放弃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 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二)资格复审材料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以下材料与面试确认材料一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1. 本人身份证正反面。2.学生证(应届毕业生)或工作证(社会在职人员)。3.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4.报名登记表(附件3,请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等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如有在市场监管总局借调、学习锻炼等相关经历须在工作经历一栏中注明)。5.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7.报考职位有特定工作经历要求的(如“具备2年以上安全生产或标准化等工作经历”),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工作鉴定(主要描述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考核表、岗位说明书或可公开的工作内容文档(如项目合同书)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和相应年限即可。8.考生按照身份类别(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报名推荐表》(附件4),待业人员无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相关材料。9.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jpg格式),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照片文件名为“姓名-报考职位”。三、相关要求1.我局面试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2.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如进入面试考生有上述情况,应主动放弃面试。在公务员招录后续阶段发现考生有上述情况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3.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4.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四、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010-82262190(电话) 010-82262165(传真) 接电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 附件:1.参加面试确认书 2.放弃面试声明 3.报名登记表 4.报名推荐表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6年1月15日
2026-01-1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继续支持居民改善住房条件,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现住房转让金额为该房屋转让的市场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新房的,购房金额为纳税人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网签备案的购房合同中注明的成交价格;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购房金额为房屋的成交价格。
三、享受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人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2.出售自有住房的纳税人与新购住房之间须直接相关,应为新购住房产权人或产权人之一。
四、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税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本地区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等信息(含撤销备案信息)实时共享至当地税务部门;暂未实现信息实时共享的地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税务部门及时获取审核退税所需的房屋交易合同备案信息。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6年1月12日
2026-0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6年1月14日 来源:关税司
为支持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联合香港园区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实施。
政策明确,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之间为“一线”,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为“二线”。一是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税收(包括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补缴进口税收,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允许免于补缴进口税收。三是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补缴进口税收。
上述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降低深港两地科研货物跨境流动成本,推动深港双方互利合作、协同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支持香港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打造国际科技创新高地,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
2026-0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关税〔2026〕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发展规划》(国发〔2023〕12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以下称河套深圳园区)货物进出口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以下称海关监管区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为“一线”。
(一)登记注册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海关监管区域内从事科研工作的事业单位、登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享惠主体)经“一线”进口自用的科研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称进口税收)。免税科研货物具体范围见附件,其中国家规定禁止进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不予免税,以及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除外。
(二)经深圳市人民政府认定的享惠主体列入“白名单”,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
(三)对免税进口的科研货物设立海关电子台账,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并根据需要开展稽查、核查。其中,免税进口的设备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器具、文献、标本的监管年限,参照进口减免税货物的监管年限执行;免税进口的耗材、动物及其产品、其他零配件,在科研中消耗并且未形成研发成品的,依享惠主体申请可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并按规定解除监管。
(四)享惠主体进口免税科研货物,自愿缴纳进口税收的,可向海关提出申请。主动放弃货物免税进口资格后,3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免税进口。
二、海关监管区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内地)之间为“二线”。经“二线”进入内地的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按照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由享惠主体按进口料件补缴进口税收。在“一线”或海关监管区域内已按规定缴纳或补缴进口税收的,在本环节不再补缴进口税收。
三、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其中,因企业依法破产,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等原因转让给享惠主体的,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经“一线”进口涉及实施关税配额管理,贸易救济措施,中止关税减让义务、加征关税措施,为征收报复性关税而实施加征关税措施(加征关税均获得排除的除外)(以下称四类措施)的免税科研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免税科研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免税科研货物及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参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补缴进口税收,并执行四类措施。已执行四类措施并征收有关税款的,不再重复补缴相关税款。
(二)免税科研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研发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研发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流通时,按实际报验状态参照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执行,并执行四类措施。免税科研货物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后,其研发成品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不再执行四类措施。
五、从海关监管区域经“一线”离境的货物,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征收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享惠主体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免税科研货物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中试转化等科研活动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标准、处理办法、联合惩戒措施等。
七、违反本通知规定偷逃应纳税款,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行为的,由海关等监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财政部深圳监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及深圳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会同深圳相关部门,加强对河套深圳园区财税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出现重大情况,及时上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九、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对免税科研货物清单进行优化调整。
十、本通知自2026年2月10日起执行,适用于河套深圳园区实施特定封闭管理的海关监管区域。
十一、本通知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包括保税政策、减免税政策、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免税科研货物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9日
2026-0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