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5月22日至2017年6月6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应于2017年8月15日前完成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具体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二、考试安排资格名称考试日期考试时间科目名称房地产 估价师10月14日上午 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下午 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10月15日上午 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下午 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7年8月3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以及一式两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ks@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7年10月13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17年10月20日前,将所有报名考生的答题卡、答题纸和考场记录单,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刘倬、王佳,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565380),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相关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的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等类学科和专业。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了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相对集中,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老师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加盖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阅读答题卡。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88565380。各地请于2017年10月13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156。 (九)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17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考务管理机构。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董凌云等974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董凌云等974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王国强等407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附件:准予王国强等407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4日9时30分许,你省太原市万科广场工地一台塔吊在安装过程中发生倒塌,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丽锋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5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经查,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建筑业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业绩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等3家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弄虚作假企业名单序号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申请事项行为 1 广东顺诚置业有限公司 莫昌钰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2 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 钟琪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 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3 黑龙江四海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吴晶杰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企业业绩材料弄虚作假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精神,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培训工作,我部组织开发了“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现就做好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重要性 建立全国统一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完成各地培训数据对接,是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全国互联互通的基础,也是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行业从业人员培训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基础。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借助信息系统,能够实现各省(区、市)技能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等数据信息的实时查询、统计,准确掌握行业从业人员培训、需求等情况,推动各地依据职业标准开展培训工作,实现对全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科学分析、分类指导、动态管理,提高培训整体质量。通过信息系统实现行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连续记录和全国互联互通,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参与培训的积极性,更好地推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职业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二、全面落实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任务 信息系统是我部建立的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维护工作由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负责,系统维护和服务器管理由我部信息中心负责,相关系统开发、技术支持等工作由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扎实做好数据对接工作。各地可通过使用信息系统指导监督本地区行业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对本地区相关施工企业、从业人员、行业培训机构进行管理服务,在重点做好培训机构、证书发放情况的归档统计和信息化管理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培训机构网上信息公开等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往年度和当年培训信息相关数据整理、上传等准备工作,及时与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联系沟通,并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配合相关单位完成数据对接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已录入信息数据的审核与监管,采取有效措施对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和核实,我部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各地数据录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抽查。工作中有关情况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沟通。 三、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的要求和具体安排 1.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信息系统数据对接部门和负责人,认真填写《信息系统对接表》(附件1),于2017年5月30日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2.各地按照信息系统人员证书信息模板(附件2)的要求,做好相关培训人员信息数据对接准备,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送我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对于已经建立信息系统或具备计算机开发能力的地方,可参照“信息系统接口对接文档”(附件3)要求,进行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准备相关工作。信息数据对接准备工作于2017年5月底前完成。 3.根据各地准备情况,由技术人员分期分批指导相关单位开展信息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全部数据对接工作于2017年9月底前完成。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胡秀梅 联系电话:010—58934517(兼传真) 电子邮件:laozhichu@163.com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赵昭 联系电话:010-58934652(兼传真) 电子邮件:mochr@sina.com 北京博奥网络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徐捷 杨杰 联系电话:010-51666386,18612300059,18612722581 电子邮箱:yangjie@etlchina.net 附件 1.信息系统对接表 2.信息系统人员证书信息模板 3.信息系统接口对接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信息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秦秀娟等3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冯玉龙等4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郑懿等22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唐志渊等51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吴佩佳等6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秦秀娟等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冯玉龙等4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郑懿等2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唐志渊等51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吴佩佳等6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17年一季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224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7年一季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查处汇总情况见附件)。各地排查项目58589个,涉及建设单位42904家、施工单位48201家。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共排查出1356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100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7.37%;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3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73%;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7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31%;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0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0.74%;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113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3.85%。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600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886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37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64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9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6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770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终身不予注册、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49家,吊销资质的企业1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4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420家;责令停止执业1人,吊销执业资格2人,终身不予注册5人,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个人151人;罚款总额6148.84万元(含个人罚款187.97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各地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贵州、上海、北京、重庆4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219个、106个、100个、96个(见图1)。 从查处的转包、违法分包等4类违法行为看,湖北、辽宁2省查处项目相对较多(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上海、天津2市处罚力度较大(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位居前列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对江苏、福建、湖南、广东等报送数据不及时、把关不严的地区提出批评。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建办市函[2017]224号文件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督查,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和基本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2017年一季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切实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建筑安全生产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 各地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着力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工程周边环境的相关资料,保障危大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勘察单位应当针对工程实际,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列出可能涉及到的危大工程,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辨识危大工程,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加强全过程管控。监理单位应当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大工程管控情况进行监督。 二、严格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流程 (一)严把方案编审关。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技术人员针对危大工程单独编制专项方案,专项方案应当包括计算书及相关图纸。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项目总监审核签字。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二)严把方案交底关。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项方案交底,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三)严把方案实施关。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方案。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要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情况的,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四)严把工序验收关。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验收完成后,应当在危大工程所在区域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 三、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危大工程安全管控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在各自范围内对分包的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危大工程安全管控第一责任人,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监理单位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其委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危大工程实施旁站监理。建设、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肃查处危大工程安全违法行为 各地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要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未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方案或未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等行为,立即责令整改,依法实施责令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停止执业及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要加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力度,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资质资格实施处罚,并对查处情况予以公开曝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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