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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不燃型无机玻璃钢通风管道》的通知                   建标[2000]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吴江建筑结构加固发展公司编制的《不燃型无机玻璃钢通风管理》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G/T#117-1999,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一月十七日 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各有关司,中国标准出版社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建总公司,部直属单位:   1995年全国建设教育工作会议以来,建设行业广大职工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积极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深化建设教育改革,努力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完成了“九五”期间建设教育的奋斗目标,初步建立了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为标志的建设教育运行机制,取得了人才培养“万--千万工程”阶段性成果,为建设事业培养和输送了一大批高素质人才。   “九五”期间,进一步完善了基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扩大了培训规模,提高了持证上岗率;以“三新”培训为重点的继续教育取得新进展,促进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知识更新;实施了建设职业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在培训与鉴定的制度、规范和基地建设方面取得突破,生产一线操作层队伍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有所改善;构建了适合建设事业发展要求的高中等专业教育课程体系,更新了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加强了实践教学环节;建立了与注册师制度相衔接的高等教育专业评估体系,一批高等院校通过了建筑学、城市规划、土木工程和建筑管理专业的教学评估,启动了中专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评估工作,一批中专学校进入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行列;加大了建设教育的投入,各类院校和培训基地的办学能力及条件得到改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教育培训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日趋活跃,建设教育“九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基本完成。   为表彰在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的各有关单位,弘扬广大建设教育工作者默默耕耘,无私奉献的敬业精神,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建设部决定,授予北京城市建设学校等59个单位为建设部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张元勃等188名同志为建设部优秀教育工作者、吉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等7家企业为建设部支教有功企业、徐保政等5位个人为建设部支教有功企业家。   希望荣获以上称号的集体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继续努力,再立新功。广大建设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和企业要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努力开拓,为新世纪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新贡献。   附件一:建设部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附件二:建设部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附件三:建设部支教有功企业名单   附件四:建设部支教有功企业家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建设部教育工作先进集体名单 北京市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外地施工队伍管理处   北京城市建设学校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培训中心 天津市   天津市公用局   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教育中心 河北省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人事教育处   定州市建筑劳务基地办事处 山西省   山西省建筑工程学校   山西省城建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建筑学校 辽宁省   抚顺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沈阳市建筑业协会   阜新市建设技工学校 吉林省   吉林省建设厅干部继续教育中心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上海市   上海市建设职工大学   上海市建筑工程学校   上海市城市建设学校 江苏省   江苏省城镇建设学校   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教育中心   泰兴市建筑业管理局 浙江省   浙江省建筑工业学校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马鞍山市建委职教中心 福建省   福建建筑高等专科学校   福建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建筑工程学校 山东省   山东省建委科技教育处   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   山东省建筑工程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   河南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湖北省   湖北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宜昌市建设委员会 湖南省   湖南省建委人事教育处   湖南省第五工程公司教育培训中心 广东省   佛山市城乡建设技术学校   茂名市建设中等专业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建筑工程学校   广西建设厅职工培训中心 海南省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 四川省   德阳市建设委员会   四川省建筑工程学校   沪县建筑工程管理局 贵州省   贵州省城乡建设学校 云南省   云南省大理城乡建设学校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建筑电视教育中心 陕西省   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市基本建设干部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建筑职工工程学院 青海省   青海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宁夏回族图治区   宁夏建筑工程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城市建设学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石河子建筑技术岗位培训中心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建筑第一工程局职工教育培训中心   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 建设部直属单位   重庆建筑大学城市建设学院 附件二 建设部优秀教育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张元勃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樊存曾  北京市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尹宜祥  北京市城建集团人力资源部   王希正  北京市市政工程总公司教育处   赵国柱  北京大展建设发展集团   王幼安  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教育中心   朱纪刚  北京市公用局教育中心   郑宝乾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教育中心   张冬雪  北京市热力公司职工学校 天津市   王家瑜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蒋德平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科教处   江安龙  天津市公用事业中等专业学校   白家琪  天津市建筑工程学校   王建廷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何 方  天津市园林局绿化工程处 河北省   叶金成  河北省建设委员会人事教育处   孙淑兰  承德市建设委员会人事教育科   魏寿卿  张家口市城建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王丽新  石家庄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   姜以斌  沧州市建设委员会劳动人事科   张允法  衡水市建设委员会科教科   来学善  邯郸市建设委员会 山西省   符里刚  山西省建委人事劳资教育处   张 利  太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李 平  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   刘文林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刘汉英  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人教处   时晋杰  山西省城乡建设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邱旭霞  呼和浩特市建筑职工教育中心   苏 洁  包头市城建技工学校   杜桂兰  赤峰市建设局教育科   雷建平  内蒙古建筑学校 辽宁省   臧 毅  辽宁省建设厅干部培训中心   林清相  辽宁省建设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   杜春盛  大连市公共交通教育培训中心   侯淑琴  营口市建筑业管理处   张 军  辽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人事科   荣恒光  盘锦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教科 吉林省   单维刚  辽源市建设局   杨景川  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人事劳动处   郭世学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设局   赵克平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   曲学智  长春市建筑职工业余大学 黑龙江省   王大文  黑龙江省建设委员会   孙继礼  黑龙江省建委科教处   于学同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张云达  齐齐哈尔市建设委员会人教处   孙铁东  牡丹江市建设委员会   张艳斌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建设局 上海市   赵强华  上海建工集团人教处   陈明德  上海市政培训中心   叶剑秋  上海市园林学校   秦大斌  上海市公用事业学校   梁石廷  上海市环境工程技术学校   陈兆铭  上海市机械施工公司培训中心   沈 舟  上海市建设职工大学 江苏省   张银发  江苏省建委人事教育处   周义成  南京建筑工程学校   包慧慧  无锡市建工管理局   路贻香  徐州市建委人教处   谢 玲  常州市煤气总公司   郑 放  苏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党办   孙师培  通州市自来水公司   李向阳  江苏中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季德富  盐城市城乡建委科教处   郭太琪  扬州市建工局科教处   苏泽明  镇江市建设系统教育中心 浙江省   金贤珍  温州市城乡建设职工中专   寿南尧  浙江省建设厅科教处   朱勇年  浙江建筑工业学校施工教研室   沈民辉  嘉兴市城建职工培训中心   陈柏松  杭州市城市建设学校   虞学泽  绍兴市城建职工中专   李 红  浙江省建设厅干校 安徽省   桑冠一  蚌埠市建委职教科   胡以梯  安庆市建工局   王仲宁  合肥市公交总公司教育中心   郭继熙  芜湖市建委职教中心   周元清  安徽省建筑工程技工学校 福建省   严 林  三明市建设系统培训教育中心   郭希纯  泉州市建委人教科   郑美英  蒲田市建委考核办   李国栋  福州市城建干部学校   王朝进  漳州市建筑技术培训中心江西省   李细顺  江西省建设厅科教处   贾志义  江西省建筑科研所培训中心   张伍生  吉安地区建设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吴兴国  南昌市一建公司教育科 山东省   荆得力  山东省城市建设学校   李士元  山东省建筑工程学校   寇雪军  济南市建委科教处   荆 锐  青岛市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常大鹏  淄博市建委   辛丕平  济宁市建委科教科   任洪泉  泰安市建设职工中专学校   彭焕明  山东天元建设集团   李生玉  山东省聊城建设学校   葛金平  山东省建筑技术开发培训中心 河南省   郭士干  河南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邱正友  开封市建设委员会科教科   王 辉  南阳市建设委员会科教科   刘尊法  河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   原 英  河南省建筑工程学校   张文霆  河南省安装集团公司教育处   白丽亚  郑州市建委科技教育处 湖北省   张发懋  湖北省建设厅   李启江  武汉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涂 俊  孝感市建设职业技能岗位鉴定站   房柳芳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科教科   明 平  湖北省工业建筑学校   田源孝  襄樊市建筑管理局科教科   郭传海  随州市建筑技术培训中心   张学锋  湖北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肖汉光  宜昌市建设委员会 湖南省   赵少杰  湖南省建委人事教育处   潘力治  湖南省建筑学校   曾雄飞  娄底市建委人教科   毛立辉  湘潭市建委人事教育科   郭 伟  益阳市城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伍自强  邵阳市城建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裴在柱  长沙市建工局   刘金梁  邵阳市东方建设有限公司   肖健飞  湖南城建高等专科学校 广东省   杨 永  肇庆市建设委员会   吴锡锦  广东省建委干部培训中心   李志玲  广东省建委科教处   陈锦雄  广州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处   叶振麟  惠州市建筑成人中等专业学校   蒙 平  江门市建委培训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   张卫中  广西自来水技工学校   曾启明  柳州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培训中心   袁荣华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教育处   梁锡家  玉林市建筑技术培训中心   覃联英  桂林市建设规划局人事教育科   李德基  梧州市建设局 海南省   杜毓庆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   王积孝  海南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 四川省   余 萍  四川省建委人事教育处   骆万军  仁寿县建设局   何泽奕  成都市建筑中专学校   张 军  绵阳市建委   胡建国  四川省城市建设学校   余汝娅  沪州市建委   谢长炳  德阳市建委建管处   彭自培  成都市建设学校   张 鸣  攀枝花市建筑工程学校   陈俐娜  华西集团有限公司教育处 重庆市   陈 镒  重庆市建设岗位培训中心   龚 毅  重庆市涪陵区建筑业管理处   易学明  合川市建委建管科   徐承基  重庆市城建技校 贵州省   张秀丽  贵州省建设厅科教处   罗开凤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建设局   陈光圻  贵州建设广播电视大学 云南省   朱正中  云南省建筑工程学校   杨立斌  云南省大理城乡建设学校   张兆云  重庆建筑大学昆明函授站   陈中文  云南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 西藏自治区   丁积成  西藏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政工人事处   董耀文  西藏自治区建筑电视教育中心 陕西省   刘淑媛  陕西省第七建筑工程公司教育处   李玉林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胡建斌  陕西省城乡建设学校   李 萍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职工中等专业学校   白怀周  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局 甘肃省   魏进强  陇南地区建设处建管科   杨言顺  兰州房地产培训学校   孙晓霞  兰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苏国平  天水市建设委员会 青海省   赵廷瑜  青海省建筑工程学校   陈 峰  海东地区建设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王治田  宁夏建筑工程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余经元  新疆建筑工程学校   王景滂  巴州建设局教育培训中心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杨 旭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建筑业处   于华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一师技工学校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赵国玮  中建一局四公司培训中心   徐 进  中建二局二公司培训中心   陈弟钊  武汉建筑工程学校   岑家忠  中建四局人事部   蒋生明  长沙建筑工程学校   李昆亭  南阳建筑工程学校 建设部直属单位   肖允徽  重庆建筑大学   姚炎祥  苏州城建环保学院   张东林  沈阳建筑工程学院基础科学部   胡夏闽  南京建筑工程学院教务处   唐发尧  武汉城建学院环境工程系   张钦仪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人才培训中心 附件三    建设部支教有功企业名单   吉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   上海市地铁总公司   三明市自来水总公司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   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四    建设部支教有功企业家名单   徐保政吉林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崔树森 长春市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公室   李才兴 长春市自来水公司   未生原 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   张继良 沈阳星光建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布置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定期报表(季报)工作的通知建住房函[1999]4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开发办),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住宅发展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有关省(区)房改办:  现将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工作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季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工作  1、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采用国家统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制订的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  2、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制度由两种报表组成:  (1)“房地产开发基层标准表(H101-2表)”。该表取消了原制度“房地产开发基层标准表”中的“开发经营情况”部分,表号、表名不变(见附件二);  (2)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表号为H101-3表(见附件三),其内容与原H101-2表取消的“开发经营情况”完全一致,但指标序号做了调整。  1998年度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指标解释仍然适用。为了加深对有关指标和统计中有关具体问题的理解,根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我们对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的有关内容在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问题解答》中进行了标注(详见附件一划横线部分)。另外,根据1998年年报中投资国别、地区汇总代码不一致的情况,我们将国家统计局“投资国别、地区分类目录”作为附件四,请按此代码填报数据。  3、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资料根据“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分别进行综合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务必于2000年3月底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数据;2000年4月15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送1999年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数据。建设部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代收并汇总房地产开发年报,请各地直接将房地产开发年报以电子邮件发往建设部信息中心。  4、各省、自治区的年报汇总数据包括辖区范围内的计划单列市数据;各地的汇总数据应包括中央各部门所属公司在当地开发建设的数据。各地要将本地区年报分析报告随统计年报一并上报。  5、由于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报表形式有较大的变动,1999年房地产开发统计软件99.0版已作较大调整,请各地及时更新软件,并进行统计人员的软件培训工作。  6、为了确保准确及时上报1999年房地产开发年报统计数据,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对统计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做出分析。各地要进一步改善统计人员的办公条件,及时布置,认真组织好上报汇总工作。  二、2000年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季报工作  根据1998、1999两年经济适用住房月报统计制度运行的情况,结合经济适用住房的实际开发情况和各地的一些实际困难,2000年的经济适用住房统计改为季报,报表表式见附件五、附件六。具体要求如下:  1、各地要尽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工作,固定统计人员,加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改善办公设备和条件;  2、各地的统计数据要力求准确、及时,不得虚报、晚报。  3、建设部委托建设部信息中心代收并汇总经济适用住房统计季报,请各地直接将统计季报以电子邮件发往建设部信息中心。各地务必在下季度首月15日前将上季度经济适用住房季报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或传真方式上报,并打电话确认。  联系人:陈健容、李晓龙(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联系电话:010一68393057、68394079;  联系人:吴明(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电话:010一68393575。  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问题解答  附件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  附件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标准表  附件四:投资国别、地区分类目录  附件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表  附件六: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九日附件一: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统计报表制度问题解答 投资部分  一、关于调整投资统计系统和农调队系统调查范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解决范围变化引起的城镇集体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数据不可比的问题。  根据《关于布置1999年统计年报和2000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统字〔1999〕80号)精神,为解决范围变化引起的城镇集体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数据不可比的问题。经协商在城镇集体投资年报基层表H101-1表和H101-2表中增加一个分类指标,指标代码为“20”,分类指标名称为“城镇集体属性”,包括两种属性:1.城关镇以上集体,2.城关镇以下集体;定期报表基层表与年报做相同处理,综合表在H403表表外说明前增列“城关镇以下建制镇投资”。  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不需增加指标便可解决资料对比问题。  (二)关于少数容易引起重复统计的投资单位的具体界定:  界定原则:投资活动发生在农村区域范围,但投资单位直属于县及县级以上机构(含县政府各部门)的,由投资系统负责统计,其他均由农调系统负责统计。农村地域的确定以城关镇为界,城关镇以下的(包括城关镇所辖的村)属于农村统计调查范围。  具体划分:乡镇政府,乡镇党委,乡镇领导的单位和企业、学校均纳入农村统计范围;县以上行政管理单位的派出机构如财政所、派出所、土地所、税务所、工商所、公路管理所等类似机构纳入农村统计范围;县及县以上机构(包括县政府及县级各管理部门)直属的企业(乡镇企业局管理的除外)、大中型工矿企业纳入投资统计范围。  二、关于50万元以上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现行制度后的几个问题  (一)年报基层表的填法:在登记注册类型中增加“170 私营个体”,隶属关系填“其他”,代码‘90’,报表种类填“其他”,项目规模填“其他”,建设性质、建设阶段、开工时间、本年投产时间及各个指标按实际情况填报。  (二)定期报表的填法:  基层表:比照年报处理。  综合表:将50万元以上的城镇私营、个体投资纳入“其他投资完成情况”H403表,在表的说明前增加补充指标“私营、个体投资:”,作为表外数据,表内的各项内容中均不包括私营、个体投资。  (三)为避免与城镇工矿区中的个人建房投资统计重复,规定个体户只统计50万元以上的非建房投资。  三、关于部分指标的解释问题  (一)购置旧设备 是指从外单位购入的,已经使用过的各种设备,不包括从国外购进的旧设备。旧设备一般是指在国内其他单位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设备,而购置的国外的旧设备并没有在国内使用过。  (二)土地购置费 是指建设项目通过划拨方式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保持统计核算与会计核算的基本一致,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偿费、迁移费等计入新增固定资产;非行政事业单位建设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出让金,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  建设项目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均计入投资完成额,但是否计入新增固定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和非行政事业单位不同,应区别是划拨方式和出让方式,确实划分不清的,可按出让方式对待。  (三)特殊设备购置投资完成额的计算方法 有些项目中大型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备(如船舶、飞机、大型发电机组等)制造期比较长,为准确地反映投资完成额,可以按合同分期付款的进度计算设备投资完成额。  (四)计算固定资产投资额的几项具体规定  1、以工代赈投资,是指政府将赈济贫困或受灾地区的物资(或资金)作为参加建设的民工的报酬,由民工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形成的投资。以工代赈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列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以工代赈投资按资金来源划分应作为“国家预算内资金”。  2、有些项目中的土地购置费,在作预算时费用比较高,而在实际建设过程中,政府给予了特殊政策,以优惠价出让土地,在统计中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统计。  3、国内贷款利息按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利息计算投资完成额,并作为增加固定资产的费用处理。  4、资金来源中的利用外资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折算中所使用的外汇汇率按现汇计算,即按使用外汇时的汇率计算。  5、关于灾后重建问题,自然灾害破坏的在建工程,灾后进行重建的按原有建设性质统计;现有企事业单位的灾后重建按“恢复”统计。  (五)房屋新开工面积  房屋新开工面积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一栋房屋一旦开工,其新开工面积即按整栋房屋的全部建筑面积计算,而不是按其实际施工的部位或层次的面积分割计算。  (六)竣工房屋价值  农村、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的“竣工房屋价值”是指竣工房屋本身的造价,包括所消耗原材料的全部价值(利用旧料的应按比例折算在原材料价值中)和全部人工费(换工或亲友帮助的人工也应按日工值估计在内),为建房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土地购置费、迁移补偿等不计入竣工房屋价值。  四、关于单纯的房屋装饰装修支出是否纳入现行投资统计范围的问题  根据现行制度,单纯的房屋装饰装修支出暂不纳入现行投资统计范围。房地产部分  一、房地产开发统计的范围  现行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范围是:全社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划分的内资、港澳台商投资、外商投资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附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或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独立核算法人单位。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独立拥有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它单位签定合同;  (三)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另一种是附属于其它行业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附营房地产开发单位。它的主要特点是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单独核算收支,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具有一个场所,从事房地产开发或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  (二)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三)在企业(单位)内部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如果在实际统计中,有的企业挂房地产开发牌子,但实际上并不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应纳入房地产统计范围。但由于任务不足、季节性等原因造成有些房地产企业暂时或较长时间停产,企业属于停业,仍应统计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单位)内。 二、本年完成投资的补充规定 “本年完成投资”中除“商品房建设投资额”和“土地开发投资额”以外,还包括公益性建筑和土地购置费等的投资。其中土地购置费在实际统计工作中如难以区分,可放在“商品房建设投资额”中。 三、土地开发投资额的补充规定  土地开发投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的前期工程投资,即路通、水通、电通、场地平整等(也称七通一平)所完成的投资。土地开发投资一般是指生地开发成熟地。在旧城区(老区拆迁)的开发中,如果有统一的规划,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小区建设的前期工程中,有场地平整,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拆除,供水供电工程等工作量也可计算“土地开发投资”。土地开发投资额在房屋用途分组中能分摊的部分就分摊,不能分摊的全部计入其它。  四、其他费用指标  其它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投资中按构成分的其它费用,不是指经营中财务上的其它费用。投资完成额中的其它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大市政费、四源费(煤、热、自来水、污水)、不可预见费等。  五、土地购置费  土地购置费包括在投资完成额中,但财务上将土地购置费计入无形资产,为保持统计与会计核算的一致,规定土地购置费不计入新增固定资产。土地购置费按当期发生数计入投资。如土地购置费为分期付款的,可分期计入投资。  六、本年新增固定资产  本年新增固定资产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开发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即为社会提供的固定资产,而且是在报告期内新增加的。不是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本身固定资产的增加。  七、自有资金的主要内容  自有资金是指凡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范围内所包括的资金,如资本金、资本公积金、企业股票等。  八、“别墅、高档公寓”统计标准  房地产开发统计中的“别墅、高档公寓”应以建筑物的规划设计为依据,如果修改设计要按新设计界定。实际工作中也可参照销售价格确定,一般来讲,别墅、高档公寓的销售价格应在当地同等地段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的一倍以上。附件二:房地产开发统计基层标准表□单位名称(盖章): 表 号:H 101-2 表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企业(单位)代码:□□□□□□□□─□199 年文 号:国统字(1999)80 号06详细地址 通讯号码11登记注册类型13隶属关系40资质等级50企业营业状况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市、州、盟)      县(市、旗、区)      街(乡、镇) 内资110国有120集体130股份合作141国有联营142集体联营143国有与集体联营149其他联营151国有独资公司159其他有限责任公司160 股份有限公司170 私营个体171 私营独资172 私营合伙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190 其他内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210 合资经营220 合作经营230 独资240 股份有限外商投资310 合资经营320 合作经营330 独资340 股份有限10 中央20 省(自治区、直辖市)40 地区(州、盟、省辖市)50 县(旗、县级市)60 乡镇90 其他 □□1 一级2 二级3 三级4 四级5 五级6 其他7 兼营   □1 营业2 停业3 筹建4 当年撤消5 其他   □07邮政编码□□□□□□ 08电话号码□□□□□□□□─□□□□□ 09电报挂号 □□□□20城镇集体属性 1 城关镇以上集体2 城关镇以下集体□代码     号□□□□□□10传真号码□□□□□□□□─□□□□□ 投资额和新增固定资产代码计量单位数量资金来源代码计量单位数量利用外资情况国别(地区)名称国别(地区)代码金额(万元) 甲乙丙1甲乙丙1直接投资计划总投资101万元 一、本年资金来源合计301万元 甲乙520521实际需要的总投资102万元1、上年末结余资金302万元 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103万元2、本年资金来源小计303万元至本年底累计新增固定产104万元(1)国家预算内资金304万元未完工程累计投资105万元(2)国内贷款305万元本年计划投资106万元(3)债券306万元本年完成投资107万元(4)利用外资307万元其中:商品房建设投资额115万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308万元土地开发投资额116万元对外借款309万元按构成分:  其中:统借统还310万元建筑工程108万元(5)自筹资金311万元安装工程109万元其中:自有资金316万元设备工器具购置110万元(6)其他资金来源318万元其中:购置旧设备111万元其中:集资319万元其他费用112万元定金及预收款323万元其中: 旧建筑物购置费113万元二、本年各项应付款合计320万元土地购置费114万元其中:工程款321万元按工程用途分:  设备、器材款322万元住宅118万元其他指标代码计量单位数量其中:别墅、高档公寓119万元竣工房屋住宅套数合计503套 安居工程120万元其中:别墅、高档公寓套数504套办公楼121万元安居工程套数505套商业营业用房122万元拆迁还建竣工房屋面积506平方米其他123万元统建代建竣工房屋面积507平方米本年新增固定资产128万元公益性建筑竣工面积508平方米土地购置和开发代码计量单位数量年平均从业人员数509人本年完成开发土地面积401平方米 年末从业人员数510人正在开发的土地面积402平方米全年从业人员劳动报酬511万元待开发土地面积403平方米空置面积中:空置一年以下512平方米本年购置土地面积404平方米空置一年以上(含一年)513平方米 施工、竣工房屋面积及竣工价值代计量施 工面 积竣 工竣工房屋价值商品房屋销售与出租情况代计量实 际预 售空 置出 租实际销售码单位 新开工面 积(万元)码单位销 售额(万元)甲乙丙1234甲乙丙12345房屋建筑面积合计601平方米 房屋面积合计701平方米 按用途分:  其中:外销(租)702平方米1、住宅602平方米个人703平方米其中:别墅、高档公寓603平方米1、住宅704平方米安居工程604平方米其中:别墅、高档公寓705平方米2、办公楼605平方米安居工程706平方米3、商业营业用房606平方米其中:个人707平方米4、其他607平方米2、办公楼708平方米   3、商业营业用房709平方米   4、其他710平方米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199 年 月 日附件三: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表企业(单位)法人代码□□□□□□□□─□企业(单位)详细名称:199 年表  号:H 1 0 1 -3 表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文  号:国统字(1999)80号计量单位:  万元指标名称代码金额指标名称代码金额甲乙1甲乙1一、实收资本合计  其中国家资本二、年末资产负债情况  资产总计  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其中:本年折旧  负债总计  所有都权益三、损益情况1、经营收入(1)土地转让收入(2)商品房屋销售收入  其中:销售给个人  其中:商品住宅销售收入      其中:销售给个人201230—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211212 (3)房屋出租收(4)其他收入2、经营成本3、销售费用4、经营税金及附加5、其他业务利润6、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7、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收入8、营业外支出9、利润总额213214215216217218219220221222 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0 年 月 日附件四:投资国别、地区分类目录汇总代码国别、地区名称汇总代码国别、地区名称1101121162121221291321331361431992003013023033043053061、亚洲  香港  印度尼西亚  日本  澳门  马来西亚  菲律宾  新加坡  韩国  泰国  台湾  其他亚洲国家2、非洲3、欧洲  比利时  丹麦  英国  德国  法国  爱尔兰307308309310311312318331399400501502599601609699700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希腊  葡萄牙  西班牙  芬兰  瑞士  其他欧洲国家4、拉丁美洲5、北美洲  加拿大  美国  其他北美洲国家6、大洋洲  澳大利亚  新西兰  其他大洋洲国家7、其他附件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情况填报单位(章)年  季报单位:万元、万平方米 序号地区(单位)名称项目个数施工面积竣工面积销售面积预售面积实际完成投资计划项目在建项目其中新开合计续建项目新开项目年内计划实际完成年内计划实际完成年内计划实际完成1省(市)合计             2**市             3**市             4**市             5**市             6**市             7**市             8**市                                           备 注 说明:本表填报自年初至本季度累计情况。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附件六:经济适用住房银行贷款情况填报单位(章)年  季报单位:万元     序号地区(单位)名称合计工行农行中行建行其他银行建议数实际贷款建议数实际贷款建议数实际贷款建议数实际贷款建议数实际贷款建议数实际贷款1省(市)合计            2**市            3**市            4**市            5**市            6**市            7**市            8**市                                        备 注  说明:本表填报自年初至本季度累计情况。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报出日期: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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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的补充说明 (97)建房产字第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委:   最近一些地方在执行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作出如下说明:   一、我司1994年2月7日以建房管字第0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意在制止以出售“一平方米”单位产权为由搞变相集资,扰乱金融秩序和房地产管理秩序的违法违纪活动。此类售房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属单元界限,不能确定权属范围,买房人的合法权益也无法给予保障。为维护正常金融秩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我部发文通知不得给“一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二、对已建成的商业、办公或其它楼宇分割出售的,如有明确的权属范围和具体的权属界限,不同于搞变相集资的“一平方米”产权出售,应视为正常的房产交易。可以凭买卖合同、售房发票及其它有关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中的测绘图件上对权属界限准确反映。   关于同幢楼宇中各产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在相应的售房协议、物业管理合同或其它文书中做出明确规定,以避免今后发生产权纠纷。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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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根据《关于为我委在今年“两会”期间举行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活动提供有关背景材料的函》(人环委函[2001]1号)的要求,现将有关背景材料提供如下:   一、城市污水和城市生活垃圾的污染防治取得很大进展   “九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于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取得了较大的成就。1996年到1999年,用于城市排水(含污染处理)设施的投资额为453.4亿元,1999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31.9%,比“八五”期未增加了12.3个百分点。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1.8%,比“八五”期未增加了18.1个百分点。   “十五”期间,预计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45%,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5%。   二、我国城市绿化的总体情况   城市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我国的城市绿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城市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城市绿化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更加明显。全国城市园林绿地面积逐年扩大,提高指标稳步上升。1999年与1986年相比,全国城市绿化覆盖率由16.86%提高到27.44%,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由3.45平方米提高到6.52平方米,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但总的看,城市绿量仍严重不足。到1999年,我国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仅为6.52平方米,而美国一般城市的人均公园面积都在20平方米以上,华盛顿人均在45平方米以上,德国的柏林、波恩都在30平方米以上,新西兰的惠灵顿在40平方米以上,英国的伦敦也近30平方米;城市城化发展不平稳。全国668个城市中,共部城市、沿海城市、风景游览城市的绿化水平相对较高,中等城市的绿化水平相对较高,而特大城市和小城市相对偏低,县城的绿化还没引起足够的重视。在668个城市中,有134个城市人均公共绿化不足3平方米;有148个城市绿化覆盖率不足10%,有31个城市的人均公共绿地不足1平方米,建成区绿地率不足3%的还有31个城市。城市中城区之间的绿化差异较大,尤其是城市中心区绿量明显降低;绿地被占问题严重。一些地区有法不认,执法不严,非法侵占绿地和人为的破坏绿化成果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地区甚至将公园出让给房地产商进行房地产开发;一些地区在城市开发建设中大量砍伐树木的情况相当严重;一些城市政府对搞好城市绿化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城市绿化的公益性认识不足;绿化建设资金短缺,养护管理资金严重不足;城市绿化法制建设滞后,管理工作薄弱。   1992年开始,建设部在全国开展了创建园林城市活动。到1998年底,北京、深圳、大连、青岛、烟台、合肥、南京、中山、佛山、珠海、秦皇岛、马鞍山、威海、厦门、三明、杭州、濮阳、十堰、南宁、上海浦东区等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园林城区)的称号。这些城市平均绿化覆盖率达到4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6平方米,分别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9.47个百分点和5.16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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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厅)、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会、质量技监局、建材主管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2号文),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强制淘汰不符合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要求与质量低劣的材料和部品,积极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资源节约型优质材料和部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螺旋升式铸铁水嘴,已立项但尚未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也应限制作用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积极采用符合《陶瓷片密封水嘴》(JC-663-1997)及《水嘴通用技术条件》(QB/T1334-98)标准的陶瓷片密封水嘴。   陶瓷片密封水嘴生产行业要尽快完善陶瓷密封芯片标准化工作。生产企业要确保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节水水嘴。   二、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长江、黄河上中游等天然林保护、生态建设工程地区的天然林及天然珍贵树种为原料生产门窗、地板。   使用速生丰产林木材生产门窗、地板要经过干燥、防腐、防虫、防潮、阻燃、改性处理,提高其使用寿命。   要提高木材综合利用率,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新型复合木质门窗、地板。鼓励采用木材采伐加工的剩余物、竹材、农作物秸杆、回收旧木材为原料生产复合门窗、地板。   三、自2000年6月1日起,各直辖市、沿海地区的大中城市和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8亩的省的大中城市的新建住宅,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限时截止期限为2003年6月30日。   各地应采取切实措施,抓紧做好实心粘土砖的替代材料及制品的衔接工作,积极推广采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及与之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要加大研究开发力度,完善配套技术,落实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尽快解决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技术、质量问题。并根据可能的条件逐步限制其他粘土制品的生产和使用。   各地对积极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对违反《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淘汰砂模铸造铁排水管用于室内排水管道,推广应用硬聚氯乙烯(UPVC)塑料排水管和符合《排水用柔性接口铸铁管及管件》(GB/T12772-1999)的柔性接口机制铸铁排水管。   自2000年6月1日起,在城镇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用于室内给水管道,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逐步限时禁止使用热镀锌钢管,推广应用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PE-X)管、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管等新型管材,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推广应用铜管。   五、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一次冲洗水是在9升以上(不含9升冲洗水量)的便器。推广使用一次冲洗水量为6升的坐便器。积极开发生产新型节水便器,并完善相应的标准规范。   便器与水箱配件要实行成套供应,保证便器的密封性能和冲洗性能。便器生产企业作为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保证其配套产品的节水功能和质量,并在产品上标明冲洗水量。   六、自2000年12月1日起,在大中城市新建住宅中,禁止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32系列实腹钢窗和25系列、35系列空腹钢窗。   推广应用具有节能、密封、隔音等优良性能的,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要求的建筑用窗。当前应重点推广应用符合《PVC塑料窗》(JG/T3018)标准的PVC塑料窗,以及符合《平开、推拉彩色涂层钢板门窗》(JG/T3041-97)标准的彩色涂层钢板窗等新型节能窗。   积极开发生产、推广应用木塑和铝塑复合窗、钢塑复合共挤节能保温窗及隔热保温型铝合金窗等新型节能窗。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辖区住宅建设中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势产品工作的监督实施。   八、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采用禁止使用产品的住宅建设项目,不予通过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违反规定的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按国办发[1999]72号文件规定处理。   九、在小城市及村镇住宅建设中,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落实禁止使用落后产品、推广应用优质产品的工作,并将执行情况报建设部住宅产业化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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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259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已经信息产业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由信息产业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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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进一步深化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清理整顿勘察设计市场,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提高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推进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的实施,建设部决定,今明两年在全国范围内首先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其他行业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换证工作将按统一部署逐步开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一、指导原则  这次换证工作的指导原则是: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体制改革,有利于工程勘察设计队伍结构调整及总量控制;有利于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质量;有利于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法律责任;有利于统一、开放、公平、竞争有序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形成。  二、工作目标  通过换证,使目前全国具有各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要求,在工程设计综合能力,技术骨干力量(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设备(包括计算机及网络)配备,专业设置,抗工程勘察设计风险能力,技术进步及创优秀工程设计,完善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遵守职业道德等方面符合标准。达到优化勘察设计队伍结构,提高工程设计水平和质量的目的。  三、换证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换证标准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分级标准见附件一)。凡达不到新颁布的资质分级标准的单位,均实行调整、撤并、降级或撤销等处理(注册结构工程师人员数量,按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四、换证范围与时间安排  凡持有甲、乙、丙、丁各级别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在200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换证工作。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级别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的旧资质证书停止使用。具体换证工作时间安排如下:  (一)1999年5月底完成第一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二)1999年8月底完成第二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三)1999年底基本完成乙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2000年6月底原则上完成丙、丁级设计单位换证工作。  具体进度将根据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的进展情况而定。  五、换证要求与程序  (一)申请换证的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和近期将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以及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等有关规定完成自查,符合要求后提出申请;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在完成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并实施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后方可办理本地区设计单位换证;  (三)换证工作程序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中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审查程序办理,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撤并的部委,可暂按新组建的部门审查报送,进入企业集团的由企业集团报送。  六、第一批甲级设计单位换证标准和工作安排  申请第一批换证的单位,必须满足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中甲级设计单位的要求,并具有不少于10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和10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  1、必须按规定要求全部填写申报表中各项内容;  2、申报时需附原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收费证书、工程设计获奖证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证书及技术骨干职称证书复印件;  3、申报材料内容按《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中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作时间安排:  1、1999年3月底前完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有关部委初审工作;  2、1999年4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建设部,邮寄的以到京的邮戳为准,过期申报不受理;  3、1999年4月底前完成终审;  4、1999年5月底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领取新证书。  换证工作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统一领导组织实施,由勘察设计协会配合工作。  联系人: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市场管理处:方东祥  联系电话:010—68393759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换证工作。  附件一: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附件二: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一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一、 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 分级标准    (一) 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4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6人、6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    4、 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2项。    5、 有健全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1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 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 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75%。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三、 承担任务范围    根据民用建筑的类型和特征等因素将民用建筑分为特、一、二、三级四个等级,划分工程等级的类型及特征详见附表,工业建筑及构筑物的等级分类和特征在各级别资质承担任务范围中表述。各级别设计单位承担任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乙级    1、 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 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30米、吊车吨位不超过3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12米、6层及发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高度低于45米的烟囱,容量小于10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20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12米或边长小于9米的料仓。    (三)、丙级    1、 民用建筑: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 工业建筑:跨度不超过24米、吊车吨位不超过10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跨度不超过6米、楼盖无动荷载的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 构筑物:高度低于30米的烟囱,容量小于80立方米的水塔,容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水池,直径小于9米或边长小于6米的料仓。    四、 附则    (一) 几点说明:    1、 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 "专职技术骨干"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1) 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 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10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本标准自1999年2月1日起实行,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附: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一般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上至8万平方米5千平方米以上至2万平方米5千平方米以下立项投资2亿元以上4千万元以上至2亿元1千万元以上至4千万元1千万元及以下建筑高度100米以上50米以上至100米24米以上至50米24米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高度限值要求)住宅、宿舍层数 20层以上12层以上至20层12层及以下(其中砌体建筑不得超过抗震规范层数限值要求)居位区、工厂生活区总建筑面积 10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及以下 地下工程地下空间(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万平方米以上至5万平方米1万平方米及以下 附建式人防(防护等级) 四级及以上五级及以下 一般公共建筑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要求抗震设防区特殊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区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下的一般超限高层建筑   技术复杂、有声、光、热、振动、视线等特殊要求技术特别复杂技术比较复杂   重要性国家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省级经济、文化、历史、涉外等重点工程项目   注:符合某工程等级特征之一的项目即可确认为该工程等级项目。 附件二 关于整顿勘察设计市场和换发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 换发资质证书的范围与条件    (一) 范围    本次换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范围,仅限于持有各级主专业为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主营工程设计业务,依法单独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已经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勘察设计行业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的单位和中外合资企业。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不执行勘察设计企业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且仍由财政拨付事业费的单位,不予换发资质证书。    (二) 条件    申请换证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已经完成勘察设计市场整顿和质量检查;    2、 按要求已经实施了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制度;    3、 符合新颁布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地区、部门或单位暂缓办理,不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不予换发新证书。    二、 申请换证单位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经特许、考试(考核)合格,并通过执业注册登记,领取执业印章,在该单位执业的人员。    正在办理执业注册登记,尚未领取执业印章,或挂靠在其他单位执业的人员,不计入换证单位执业注册人员总数。    三、 离退休人员在申请换证单位执业,按有关规定与原单位或新聘用单位正式签定聘用(返聘)手续,可以计入该单位技术骨干和注册执业人员的总数,但离退休人员数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及注册执业人员总数的1/3,超过部分不予计算。    四、 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换发证书,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实行总量控制,凡一证多用的单位,必须纠正并具体落实到一个实体单位后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五、 持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科研单位申请换发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科研院(所)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换发与该院(所)科研方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资质证书。证书发给该院(所)从事设计工作的独立法人的实体单位。    六、 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所高等院校只能设立一个勘察设计单位,实行一院(校)一证制。该单位可以聘任部分教学人员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但应签定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聘任人员不得超过该单位技术骨干的30%,聘任期不得少于2年,聘任期间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七、 学会、协会、民主党派等社团组织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一个团体只能办一个设计机构并实行一会一证制,今后对社团组织不再批准成立新的勘察设计单位。    八、 军队所属勘察设计单位换发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关于军队不准经商办企业的指示精神,由建设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九、 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证书,不受改企建制后所有制变化的影响,凡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单位,均可按照新的资质分级标准换发资质证书。    建设部批准的32家进行改企建制试点的大型勘察设计单位的换证工作,将根据改革的具体情况给予支持。    十、 具有专业技术骨干100人以上的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在异地设置的分支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在该地区依法经营10年以上,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原单位上级同意,并符合新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甲级条件的,可申请独立换发法人资质证书。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分支机构,不换发资质证书,作为总院的办事处,以总院的名义进行设计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不设立独立法人资质的分支机构。    十一、 中外合营勘察设计单位换发资质证书,除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的要求外,在近5年内至少应当完成2项二级以上外资或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并符合新的资质等级条件,方可换发资质证书。    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领取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也不得从事勘察设计活动。    港、澳、台地区与境内合营的勘察设计单位原则上按上述规定办理。    十二、 村镇建设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长远战略,为提高村镇建设的设计水平和质量,拟修订村镇规划建筑设计专项证书,仅限于村镇范围内使用,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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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现将《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送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抓紧实施,以利于我国工程勘察设计体现改革的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委办公室 1994年4月11日附件: 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我国工程设计(含工程勘察,下同)行业现有近一万个单位,七十万职工,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五十多万,占职工总数的70%以上,是一支技术、知识密集型的队伍。   1979年党中央、国务院对工程设计单位做出了“要逐步实现企业化”的决定,同年开始进行企业化取费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84年国务院又批转了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并在全行业实行了由核拨事业费,改为收费制为主要内容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十五年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企业经营机制为模式,以市场竞争机制为导向的新格局,调动了广大设计人员的积极性,设计效率大幅度提高,设计单位的技术实力和总体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全面完成了国家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设计出了一大批具有80年代世界水平的工程项目,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但也应该看到,工程设计行业还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设计、科研、生产相互脱节,设计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的主导作用,在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纽带作用,在引进技术国产化中的关键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必须按照小平同志南巡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这一目的,尽快把工程设计单位的各项改革推向一个新的阶段。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从1994年起条件具备的工程设计单位可以改为企业。   工程设计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促进设计技术进步,提高基本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的综合效益,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工程设计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设计技术市场化,设计成果商品化,设计管理行业化。   经过十五年的改革,我国工程设计行业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观念普遍更新,市场观念、竞争意识大力增强。绝大多数设计单位都利用自身技术、人才优势,拓宽了服务领域,有的已走上国际市场,既增强了单位的活力和应变能力,也增加了单位的收入。目前全行业绝大多数单位实现了自收自支,成为我国事业单位中少数不吃事业费的行业之一。   2、设计市场已初步形成。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除少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由上级主管部门指令下达外,绝大多数任务都是设计单位凭技术、质量、信誉优势通过市场竞争得到的。虽然市场机制还不完善,但改革已把设计单位推向了市场,初步形成了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新机制。   3、设计单位内部机制开始转变。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单位不断加强内部改革,调整组织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责任制,加强成本核算,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改革人事制度和奖金分配制度,经营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由技术服务型向技术经营型的转变。   4、法规建设有所加强。为适应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近年来初步制订了一些市场、质量、技术、财税、价格等管理法规,在加强宏观管理和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上述情况说明,工程设计单位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方向是正确的。在坚持这一方向的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分门别类,按照不同行业部门、不同条件,采用不同的管理办法,把各项改革不断推向深入。其中,对那些市场广阔,自身活力较大,创收能力较强的工程设计单位,从1994年起可改为企业。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二、工程设计企业的主要任务和模式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它的主要任务是:遵照国家经济建设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从事工程设计、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和工程总承包,在国内外建设市场为项目业主提供全方位、多功能的服务。在完成上述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走技工贸一体化发展的道路,开展多种形式的经营活动,利用专有技术或资金参股,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和各种实业。   根据我国投资体制和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今后工程设计企业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咨询设计顾问公司模式。这类设计企业主要为建设总体规划和项目决策服务,为企业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服务,承担关系到提高综合国力和国计民生的重大工程,以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咨询和设计任务。   二是工程公司模式。这类以设计为主的工程公司不仅承担工程设计任务,而且以其技术和管理能力代业主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既可以从项目立项开始到开车交钥匙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某项工作如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等进行单项承包。有条件的设计院,特别是大中型工业设计院都应逐步向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模式转变。   三是工业集团模式。随着企业投资权的扩大和技术改造任务的增加,部分设计院可以进入大中型工业集团,成为该集团的成员单位,为集团的生产、科研、长远规划、建设和技术改造服务。   四是专业设计所模式。专业设计所(事务所)是专业化、小型化的设计企业,主要承担量大面广的中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承担某一专业或某种专门技术的工程设计任务,并能对该项专门技术的实施提供一条龙服务。   工程勘察单位改为企业后,可参照设计企业的模式,根据自身功能和条件,进行合理分流和转换。有的可向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公司发展,有的可与设计企业合并或参加工业集团,相应成立勘察机具租赁公司和机修厂,实现大型机具属地化管理。   除以上模式外,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组建其它类型的设计企业。在设计企业集中的地区和部门,还可以股份制的形式进行联合或成立集团公司,发挥综合优势,形成规模经营。但不论什么样的设计企业都要进入市场,参加竞争,优胜劣汰,在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   三、工程设计单位改企业的配套政策   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国家应给予必要的配套政策:   1、为使工程设计企业具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适应企业经营后成本构成的变化和成本增加的需要,比较客观地反映技术商品的价值,必须将现行事业性质的设计收费标准改为企业性质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设计收费水平,提高幅度原则上控制在工程概算投资额的1%以内。具体由国家计委会同建设部重新核定工程设计企业收费标准。   2、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由财政部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制定适合设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设计单位改企业后,要结合清产核资重新核定设计企业资金。改企业前,国家拨给设计单位无偿使用和设计单位自己积累的资金,全部划为设计企业国家资本金。设计单位改企业后,离休退休人员参加社会统筹,费用由原单位自己负担。继续执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事业费按建设项目任务情况统一安排的通知》(计设[1986]2590号文)的规定。   3、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仍以工程设计为主业,它是技术型、服务型企业,属第三产业。应根据设计企业是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税收政策。   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经营机制   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关键是要建立起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机制及其运行方式。为实现这一重大变革,必须在转变经营机制上下功夫。为此,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政企分开,赋予设计企业经营自主权。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要简政放权,主要负责制定行业政策,发展规划,控制队伍总量平衡和合理布局;审定技术、质量标准,制定企业资格标准和市场规则,管好市场;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调控和引导设计企业,为企业决策和经营活动提供信息、咨询。   设计企业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批准企业经营形式和企业的设计、合并、分立、终止、清算、拍卖;与设计企业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按承包合同进行考核、检查和监督;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经理的任免和奖惩。   设计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设计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经营形式的协商选择权、国内外经营自主权、资产处置权、留用资金支配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等。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对设计企业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干预。   2、加快内部机制改革,实现转轨变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要结合设计行业特点完善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把设计人员的积极性引导到提高设计质量、技术水平和工程效益上来。设计企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把全面优质完成国家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设计任务放在首位,努力作出更多质量高、技术先进、经济效益好的优秀设计。设计企业要按照企业经营的要求,调整组织机构,实行同企业经营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要实行经理负责制,强化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指挥系统,明确党政分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职工的主人翁作用。要建立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严格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要特别重视人才培训工作,增加技术投入,提足折旧基金,加强技术开发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确保设计技术进步和企业资产增殖,努力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   3、完善市场机制,逐步建立开放、平等、竞争的设计技术和成果市场。要清理阻碍设计市场发育的规章,制定《工程设计法》、设计文件(图纸)的版权保护办法、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等法规,健全工程设计法规体系,逐步建立起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工程设计关系到国家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不属于业余兼职范围。要加强资格管理,制止无证设计。不具备设计企业条件的,不准进入市场。要打破部门、地区的封锁,制止垄断和分割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展技术和质量的竞争。要大力发育设计技术市场,鼓励设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设计专有技术和设计软件的推广应用,加速设计技术和设计成果商品化的进程。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计体制改革的领导。当前要集中力量,调查研究,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方案,有计划、有组织、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工程设计单位改为企业,须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批准,机构编制部门核销事业编制,纳入企业劳动工资计划的管理、统计范围,并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不再享受事业单位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各级计划、建设、财政、人事、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解决设计单位转型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和设计企业的健康发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本标准技术归口单位,标准主编单位: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建设部工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建标[1998]58号)的要求,由黑龙江省东府塑料实业有限公司编制的《再生树脂复合材料检查井盖》标准,经审查,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T121-2000,自2001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一月九日 抄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本部各有关司,中国标准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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