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诸允为等1149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诸允为等1149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5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企业申请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有关规定,注销克拉玛依市独山子众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资质证书(证号为甲140865001366)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我部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等38项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转化后的行业标准编号相应变更,现予以公布(目录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 附件:强制性行业标准转化为推荐性行业标准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5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科[2017]77号),现组织开展2017年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示范城市。 1.具有较好的经济、建筑科技和市场发展等条件; 2.具备装配式建筑发展基础,包括有较好的产业基础、标准化水平和生产能力,拥有5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开发、设计、施工企业和3个以上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以及1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等; 3.制定了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有较高的发展目标和任务; 4.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政策、专项管理机制和保障措施; 5.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产业基地。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高;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 5.设计、施工类企业应承担过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的产品应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中应用,科技研发类企业应主持过3项及以上的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6.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申请示范的城市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见附件2),报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申请产业基地的企业填写《装配式产业基地申请表》(附件3)和《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见附件4),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相关证书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按照建科[2017]77号文件规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申报条件、评审内容和要求,对申请示范的城市和企业进行评审。 三、复核及认定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已通过评审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及相关材料。推荐材料包括: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函(明确推荐先后顺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相关材料等。 (二)我司委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复核各省(区、市)推荐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报送材料,必要时组织专家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推荐的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现场复核。 (三)复核通过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名单经住房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并纳入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城市和企业不予认定。 四、其他要求 (一)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17年6月2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材料寄送我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逾期不予受理。 (二)联系方式。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邮编: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7年6月5日 附件: 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框架) 3.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申请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框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7年6月7日至2017年6月20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得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审核,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的孙佩银等188人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延续注册。 附件:2017年第三批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5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6月8日至2017年6月21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招标代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6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加快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了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竞争性评审工作。 为确保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6月3日,在监督机关的现场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抽取8名专家组成评审团,6月4日,在监督机关和各答辩城市观察员全程监督下对相关城市进行了答辩评审,并当场公布了评选结果。根据评审结果,拟纳入2017年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范围(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序)的是:天津、石家庄、唐山、保定、廊坊、衡水、太原、济南、郑州、开封、鹤壁、新乡等12个城市。 现将上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7年6月7日—2017年6月11日。如有意见,请将意见以书面(实名)形式,反馈至财政部经建司、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环保部规财司、国家能源局电力司。 联系电话:010-68552977(兼传真)。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环境保护部规划财务司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17年6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李绍毅等4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马俊等3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罗玉和等16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周福诞等68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温培源等2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李绍毅等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马俊等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罗玉和等16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周福诞等68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温培源等2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6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1日18时30分左右,你省济宁市高新区崇文学校施工工地发生一起风雨操场网架屋顶坍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丽锋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6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