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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煤矿安全生产行政检查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煤矿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行为(以下简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 对煤矿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三条   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和煤炭经营企业执行煤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3 对煤矿企业安全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参加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检查矿山劳动条件和安全状况;     (四)检查矿山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监督矿山企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情况;     (六)参加并监督矿山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行使下列管理职责:   (一)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审查批准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   (三)负责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   (四)组织矿长和矿山企业安全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调查和处理重大矿山事故;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4 对煤矿企业执行《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情况的行政检查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无偿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检测机构对矿山作业场所和危险性较大的在用设备、仪器、器材进行抽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矿山安全的规定的情况,应当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5 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煤矿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作为监督检查重点内容。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矿企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一线生产作业场所,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煤矿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6 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规程以及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职权。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7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   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企业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重大事故隐患依法被责令停产整顿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并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组织验收,并在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验收完毕。验收合格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经所在地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8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的情况,提出改善和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察意见和建议,督促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复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和接受国家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设在地方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落实监察意见和建议。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9 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超越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九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注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终止煤炭生产活动的;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撤销的;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三十条   煤矿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且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经整改仍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   10 对发生事故的煤矿企业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1 对检测检验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行政检查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资质认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调查组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2 对煤矿企业应急预案工作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3 对煤矿企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行政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4 对煤矿企业和安全培训机构安全培训情况、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九条   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明确负责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的情况;        (二)按照本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培训资金的情况;        (三)实行自主培训的煤矿企业的安全培训条件;        (四)煤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的情况;        (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        (七)应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及离岗、转岗时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八)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5 对煤矿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行政检查       《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进行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6 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三条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煤矿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所辖区域煤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第一款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17 对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2025-06-18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推荐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2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为落实《关于加快推进视听电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电子〔2023〕246号),加速视听电子技术、专利、产品和服务推广,培育视听电子应用新场景,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方向围绕教育与会议视听、智能音视频采集、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方向,推荐一批技术先进、成效显著、可推广的视听系统典型产品和应用解决方案。主要方向如下:(一)教育与会议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智慧黑板、智能交互投影、虚拟现实教育一体机、智能讲台、体育教学监测、健康声环境等教育视听产品,云台摄像机、传声器、扬声器、控制台等会议视听产品,以及数字化教室、智能视听会议系统等解决方案。(二)智能音视频采集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面向目标辨识、行为识别、工业探伤、缺陷检测、安全巡检、灾害预警、高低温监测等场景的高精度摄像机、工业摄像机、热成像产品、视觉感知算法、音频分析算法的系统级产品和解决方案。(三)数字舞台和智慧文博视听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面向视听科技与文化创意融合的沉浸式光影秀、运动LED屏、空间光成像、虚实互动、数字人、裸眼3D、AR呈现、VR体验、AR导航、全景成像、动作捕捉、“子弹时间”成像和专业音响等产品和解决方案。(四)近眼显示和激光显示系统。包括但不限于VR/AR/MR终端、AI眼镜、虚拟现实交互设备、内容采集制作设备、开发工具软件等近眼显示产品,以及激光电视、激光投影等激光显示产品。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单位不超过3家。(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视听电子产业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在产业化应用中取得良好成效,对相关行业或企业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每个申报案例仅可选择1个申报方向。(三)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典型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申报主体、团队或取得相应授权许可,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三、工作安排(一)推荐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做好组织实施,并做好案例审查和推荐工作。中央企业组织子企业开展申报工作。(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12个。各计划单列市推荐案例数量不超过8个。中央企业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三)各申报单位填报《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子企业报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字数控制在5000字以内。(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推荐案例名单,并出具联合盖章的《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附件2),由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中央企业要做好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并报送。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于7月18日前将纸质版《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和《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一式三份寄送至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12层,胡恩龙),同时将电子版材料(申报书、推荐表扫描件和可编辑版)发送至邮箱chenzhao@miit.gov.cn。(五)工业和信息化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公示,按程序对外公布推广。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陈 昭 010-68208243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邓正旭 010-59882549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科技司:杨 琪 010-86095565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徐俊峰 010-62086568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技术局:梅剑平 010-85069770附件:1.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申报书   2.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推荐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2025年6月16日
2025-06-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节函〔2025〕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加快引导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现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范围依据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聚焦石化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纺织等行业,具体包括原油加工,煤制焦炭,煤制烯烃,乙烯,对二甲苯,精对苯二甲酸,甲醇,乙二醇,烧碱,聚氯乙烯,纯碱,电石,黄磷,合成氨,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钛白粉,子午线轮胎,钢铁(含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电弧炉冶炼等工序),铁合金冶炼,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电解铝,氧化铝,工业硅,镁冶炼,多晶硅,水泥熟料,平板玻璃,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卫生纸原纸、纸巾原纸,棉、化纤及混纺机织物,针织物、纱线,粘胶短纤维,聚酯涤纶等38个细分行业。二、基本要求(一)年能源消费量超过1万吨标准煤的独立法人单位。(二)单位产品的能耗水平达到或优于本行业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1级(先进值)和《工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3年版)》的标杆水平,且主要工艺设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三)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20%。(四)按照国家标准《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和《测量管理体系 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GB/T 19022),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和测量管理体系。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建立完备的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体系制度,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要求并通过能源计量审查。(五)制定实施节能降碳计划方案,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奖惩制度,并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能源管控中心或能碳管理中心等。(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要求,未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列入限制、淘汰目录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七)近三年无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节能、环保、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以“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未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列入节能监察整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等。三、推荐程序(一)申请。符合要求的企业自愿参与,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向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推荐本行业符合要求的企业。(二)初审。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企业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请于2025年6月30日前将推荐意见及推荐表、企业申请报告等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电子版材料同步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三)复审和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复审,通过专家评审等程序,确定和发布 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原则上每个细分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数量不超过5家。(四)宣传推广。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能效“领跑者”企业宣传推广,通过案例宣传、现场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持续推动能效提升。四、联系方式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话:阳紫微 010-6820535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100084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电话:李晓灵 010-68505531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100824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电话:徐 卿 010-82261794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100820附件:1.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推荐表    2.2025年度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申请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6月3日
2025-06-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扎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的重要讲话精神,为广大市民提供更多喜闻乐见的群众文化活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大力推动优质文化资源直达基层,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河北区人民政府将共同主办“津彩艺韵  共绘华章”天津市第十一届社区文化艺术节。具体方案如下:一、活动主题“津彩艺韵  共绘华章”二、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天津市群众艺术馆天津市河北区文化和旅游局本次活动成立组委会,设在河北区文化馆。三、活动时间2025年6月-11月四、活动安排(一)天津市第十一届社区文化艺术节开幕式暨“京津冀”民族器乐交流展演时间:2025年7月地点:海河沿岸演出场地以河北区文化馆阳春民族乐团为核心力量,联合电影《哪吒:魔童闹海》中唢呐演奏者,现场震撼演绎电影主题曲《就是哪吒》,以激昂旋律点燃全场。同时,特邀“京津冀”三地精品民族器乐节目参与展演,展现三地文化特色。活动聚焦群众文化,将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深度融合,以文化惠民为宗旨,搭建京津冀文化共融桥梁,为大众献上一场极具地域特色与艺术水准的民乐盛宴。(二)“社区艺彩”优秀社区团队展演时间:2025年7月-9月地点:海河沿岸演出场地“社区艺彩”优秀团队展演汇聚天津市众多优秀文艺团队,以音乐、舞蹈、戏剧、曲艺、诗歌朗诵、民乐演奏等多元艺术形式,打造一场精彩纷呈的文化盛宴。活动紧扣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将新时代的奋进力量融入节目创作,以生动鲜活的表演传递新思想。同时,深挖“津派文化”精髓,展现天津传统民俗与现代活力的交融。展演以文艺为纽带,架起文化传承与精神共鸣的桥梁,让居民在欣赏精彩演出的同时,感受时代脉搏与家乡文化魅力。(三)“十街艺韵,北岸风华”河北区街道优秀群众文艺展演时间:2025年7月-10月地点:河北区基层文化阵地各街道分别选择一个能够彰显地域文化底蕴、突出地域文化特色、具有明显地域标志的群众文艺节目,通过精心培育和普及推广,在全区打造一批体现河北区文化特征、地域特色、文脉传承的系列群众文化品牌活动,进一步擦亮河北区文化“金名片”,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不断提升全民艺术普及水平的同时,进一步促进区域“文商旅”深度融合发展。(四)“耳朵漫游指南”旋律共振音乐会时间:2025年7月-10月地点:曹禺剧场“耳朵漫游指南音乐会” 开启双重音乐之旅。首场 “致敬经典时光音乐会”,聚焦往昔岁月,甄选六、七十年代至今的经典流行金曲,每首歌都承载着时代记忆。专业解说将深度剖析歌曲背后的创作故事与时代精神,回溯新中国音乐发展历程,在旋律中感悟时代精神的传承。第二场“国潮音乐会”以创新之姿,展现传统与现代交融的魅力。演出以乐队的形式开展,带来原创或改编的国潮曲目。既有节奏鲜明的电子音乐,也有说唱形式的国风新作,将京剧、民乐、快板等传统文化与现代潮流完美结合,用“国潮音乐”讲述中国故事,彰显文化自信,为观众带来一场充满东方韵味与时代气息的视听盛宴。(五)“百姓舞起来”群众广场舞展示活动时间:2025年6月-10月地点:河北区各景区活动邀请优秀广场舞团队齐聚舞台,展现群众文化的魅力与风采。活动彰显全民参与的热情与团结向上的精神风貌。各团队走进河北区各旅游景区打卡,录制特色广场舞视频。以景区为舞台,将优美舞姿与自然风光、人文景致巧妙融合。视频将通过官方公众号陆续发布,为社区文化艺术节提前预热,更以舞蹈为媒,展现河北区文旅融合新魅力,让市民共赏家门口的艺术盛宴,共绘社区文化繁荣新景象。(六)“海河诗潮 津派万象”现代诗歌作品征集活动时间:2025年7月-10月围绕“八大文化”——“河海文化”、“红色文化”、“建筑文化”、“工商文化”、“民俗文化”、“演艺文化”、“文博文化”、“休闲文化”为切入点,面向全市征集优秀现代诗歌作品,以公众号为平台,进行定期展示。(七)“邂逅非遗 体验传承”非遗系列展示活动时间:2025年6月-10月地点:河北区各景区、公园或沿河岸边、基层文化阵地围绕“邂逅非遗 体验传承”主题,结合传统节日及“文化和自然遗产日”在景区、海河沿岸、公园、基层文化阵地举办形式多样的非遗展示活动。邀请动态非遗项目进行“武动非遗魂 共舞焕新姿”非遗展演活动,通过现场生动表演,让市民近距离感受传统民俗的魅力,传承与弘扬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八)“书香润城 阅届无疆 ”系列读书活动时间:2025年7月-11月地点:图书馆、社区、书吧围绕“书香润城 阅届无疆 ”主题开展系列阅读活动,依托区图书馆、街级分馆、社区、书吧等载体,开展文化讲座、主题书展、专题展览、诗词诵读等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打造“日新讲堂”、红心“悦”读、“书香满社区 夏日乐成长”暑期阅读、耕读岁月等品牌阅读活动。(九)“津彩文博·红色记忆”志愿讲解、童心课堂系列活动    时间:2025年7月-10月地点:梁启超纪念馆、觉悟社纪念馆、北洋法政学堂为加强文化传播,深化文化理解,梁启超纪念馆、觉悟社纪念馆、北洋法政学堂等文博场馆组织开展志愿者免费讲解活动,让文化服务更便捷,进一步满足观众个性化的体验需求。同时觉悟社纪念馆在建党节、建军节、国庆节等传统节日,开展小小讲解员培训班、红色经典诵读等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学习历史、文化、艺术等知识,拓展视野。(十)“艺韵京津冀·妙笔绘华章”天津市第十一届社区文化艺术节闭幕式暨京津冀美术作品展时间:2025年11月下旬地点:天津市河北区文化馆展厅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为丰富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文化艺术交流,举办此次美术作品展。通过艺术作品展示,展现京津冀地区的文化特色与艺术魅力,推动社区文化建设,增进三地居民的文化认同感与归属感。五、有关要求(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天津市第十一届社区文化艺术节主承办单位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艺术节总体要求,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密切配合,结合活动安排进一步细化方案措施,确保艺术节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二)大力宣传,广泛参与。各区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积极做好第十一届社区文化艺术节的组织协调工作,广泛组织社会各界、基层单位、街道社区参与艺术节各项活动。同时邀请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力。(三)鼓励创新,提升水平。各区文化部门及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加强活动创新、提升活动品味、突出文化特色上下功夫,切实提高各版块活动的水平和质量,努力打造群众文化品牌活动。(联系人:市文化和旅游局公服处 张淑萍;联系电话:83602684)2025年6月18日
2025-06-18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完善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 降低重点国有景区门票价格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8〕951号)及市级工作部署,为促进我区旅游业高质量发展,巩固前期降低国有景区门票价格工作成果,结合本区实际,决定自6月下旬至8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国有景区门票及交通工具价格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一)景区门票价格形成机制是否完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全面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定价机制和成本监审(调查)制度;景区门票定价成本范围是否规范;是否已建立景区门票价格定期评估调整机制,门票价格制定后,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二)景区门票价格是否已切实降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按规定切实降价并执行到位;是否存在通过单独设置“园中园”门票,变相提高门票价格等情况。    (三)景区配套服务价格是否合理。对景区内竞争不充分的观光车、缆车(索道、小火车)、停车等配套服务,是否单独标示、单独销售,是否与门票捆绑销售。    (四)景区价格行为是否规范。景区是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是否存在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强制乘坐交通工具、通过大门前移等方式不合理收取过路费等违规收费,以及“高定价大折扣”等行为。    (五)门票价格减免政策是否执行到位。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景区,是否按照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学生、残疾人、宗教人士等提供门票减免优待。红色旅游景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否按规定对学生等群体的参观予以优惠。优惠门票价格及优惠对象、优惠条件等是否公示。    二、工作要求    (一)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景区经营单位要开展全面自查,认真填报《蓟州区实行政府定价景区门票价格基本情况调查表》、《蓟州区实行政府定价景区经营收入调查表》、《蓟州区实行政府定价景区经营成本调查表》,梳理本景区自2022年以来门票价格执行情况、年收支情况以及国家和本市价格政策规定落实情况,形成自查报告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7月15日前报送区发展改革委政务邮箱jzqfgw08@tj.gov.cn。(二)节日期间,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将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加强对景区门票及游览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督促景区依法、诚信、规范经营,严格执行各项政策。                                                         2025年6月17日
2025-06-18 | 蓟州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2025年第10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5年6月17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8900 6.64 8600 92号乙醇汽油 9434 7.17 9134 95号乙醇汽油 9968 7.57 9668 0号柴油(标准品) 7895 6.82 7595 负10号柴油 8369 7.23 8069 负20号柴油 8763 7.57 8463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6月17日
2025-06-17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商务部其他 【发布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 【发文日期】2003年10月16日
2025-06-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省级
市科技局关于拟对2023、2024年度评价入库的瞪羚企业、科技领军(培育)企业进行奖励的公示(已过期)
2025-06-1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06-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服务机构: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征集遴选2025年度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5〕42号)要求,及时总结推广服务机构在促进专利产业化工作中的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工作安排,现开展服务机构征集促进专利产业化优秀案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对象开展专利产业化工作的各类服务机构(包括公共服务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技术/产权交易机构等)在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持续推动转化运用过程中的优秀做法和创新举措,特别是在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实施以来取得的标志性成果或重大突破进展的典型案例。二、案例内容所报案例应围绕推进专利转化运用的主要做法、主要成效、典型意义进行重点描述,充分体现创新性、实效性和示范性,案例应真实、准确、完整、简洁,适宜公开(案例报送模板见附件1)。三、有关要求请各单位在2025年6月30日前,将《2025年度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报送表》(附件1)《2025年度专利转化运用优秀案例汇总表》(附件2)(以上内容均需WORD版和加盖公章后的PDF扫描件)发送至邮箱zscqyyc@tj.gov.cn。 联系人:张相凯      23039887                         2025年6月16日 附件:    附件1.2025年度优秀案例报送表(服务机构促进专利产业化).doc    附件2.2025年度优秀案例汇总表.docx
2025-06-17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