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有关社会团体: 现将人事部办公厅印发的《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请各有关单位按计划要求做好有关专业考试的各项工作,确保顺利进行。考试工作开始前,将考试工作计划报部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 2.请各有关单位加强考试的保密管理工作,在命题工作开始前将组织参加人员名单、命题专家名单报部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2003年度考试结束后,请各有关单位及时对考试工作作出总结,报部职业资格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二○○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工作,经与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现将《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按计划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考试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考试时间,再行通知。 附件: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人事部办公厅二○○三年九月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干部培训,提高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精神,经研究,定于2003年11月、12月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三期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业务研修班(具体事宜见附件)。 请各地认真组织落实,每个省、自治区按名额分配表人员参加培训。 附件: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业务研修班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业务研修班方案 为实施党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贯彻落实“要大规模地培训干部”,“加大干部教育培训的工作力度”,“多搞短期强化培训”等要求,按照建设部工作安排并结合住宅与房地产行业干部队伍的实际状况,经研究,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和人事教育司共同委托建设部干部学院举办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业务研修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目的 通过集中学习研讨,使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领导干部熟悉住宅与房地产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行业改革发展方向,深入理解《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制、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扩大住房需求、改善居民住房条件、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等工作,为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贡献。 二、培训对象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县级市房地产管理局、房改办、开发办、拆迁办、廉租办正副职领导。近两、三年任职者优先选派。 三、培训内容 1.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义和任务、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政策; 3.《物业管理条例》及配套政策; 4.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住房保障政策; 5.《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中注意的问题; 6.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7.房地产交易制度; 8.行政许可与行政监督。 四、培训时间、地点与报名 1.培训班共举办三期。每期时间七天(含报到和离京)。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班于2003年11月23日报到;地级市班于2003年12月2日报到;县级市班于2003年12月9日报到。 2.地级市培训班和县级市培训班在全国市长培训中心举办,地址在北京朝阳区惠新南里2号(对外经贸大学、中国日报社对面);省会、计划单列市培训班在国谊宾馆举办,地址在北京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 3.培训费600元/人,食宿费自理。 4.学习合格,颁发建设部继续教育证书。 5.各市请报名至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并请省、自治区建设厅汇集后,分别于每班报到前10天传至建设部干部学院教务处 李瑛收 地 址:北京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电 话:010—64925116 传 真:010—64920488 电子邮箱:jwc@jsbgbxy.com 附:《报名表》、《名额分配表》2003年10月22日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研修班报名表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备注报名单位(印章)………………………………………………………………………………………………………………………………………………………………………地级市研修班报名表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备注报名单位(印章)…………………………………………………………………………………………………………………………………………………………………县级市研修班报名表姓名性别职务工作单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信箱传真备注报名单位(印章)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领导干部业务研修班名额分配表序号省、自治区、市省厅、省会、计划单列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合计1河北476172山西434113内蒙古434114辽宁565165吉林436136黑龙江455147江苏468188浙江547169安徽4731410福建5441311江西4441212山东5692013河南4761714湖北4571615湖南4651516广东5992317广西4431118海南312619四川4651520贵州423921云南4241022西藏211423陕西432924甘肃4331025青海311526宁夏321627新疆3159合计107111122340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文物局: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展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决定,从今年起在全国选择一些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革命纪念意义,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镇(村),分期分批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并制定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见附件3)。根据各地评选推荐,建设部、国家文物 局决定公布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等10个镇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见附件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 底下村等12个村为第一批中国历史文化名村(见附件2)。 请你们加强对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规划建设工作的指导,认真编制和完善保护规划,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对已经公布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镇(村)的保护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监督;对由于人为因素或自然原因,致使历史文化名镇(村)已经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将撤销其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称号。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 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文物局二○○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一批)名单 1、山西省灵石县静升镇 2、江苏省昆山市周庄镇 3、江苏省吴江市同里镇 4、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 5、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 6、浙江省桐乡市乌镇 7、福建省上杭县古田镇 8、重庆市合川县涞滩镇 9、重庆市石柱县西沱镇 10、重庆市潼南县双江镇 附件2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一批)名单 1、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镇爨底下村 2、山西省临县碛口镇西湾村 3、浙江省武义县俞源乡俞源村 4、浙江省武义县武阳镇郭洞村 5、安徽省黟县西递镇西递村 6、安徽省黟县宏村镇宏村 7、江西省乐安县牛田镇流坑村 8、福建省南靖县书洋镇田螺坑村 9、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镇张谷英村 10、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大旗头村 11、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鹏城村 12、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党家村 附件3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 一、评选目的 为更好地保护、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建筑历史文化遗产,弘扬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上,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中国历史文化名村。 二、评选的基本条件与评价标准 (一)历史价值与风貌特色 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对推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起过重要作用,具有全国或地区范围的影响;或系当地水陆交通中心,成为闻名遐迩的客流、货流、物流集散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建设过重大工程,并对保障当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过显著效益且延续至今;在革命历史上发生过重大事件,或曾为革命政权机关驻地而闻名于世;历史上发生过抗击外来侵略或经历过改变战局的重大战役、以及曾为著名战役军事指挥机关驻地;能体现我国传统的选址和规划布局经典理论,或反映经典营造法式和精湛的建造技艺;或能集中反映某一地区特色和风情,民族特色传统建造技术。 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现存有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 (二)原状保存程度 镇(村)内历史传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建筑细部乃至周边环境基本上原貌保存完好;或因年代久远,原建筑群、建筑物及其周边环境虽曾倒塌破坏,但已按原貌整修恢复;或原建筑群及其周边环境虽部分倒塌破坏,但“骨架”尚存,部分建筑细部亦保存完好,依据保存实物的结构、构造和样式可以整体修复原貌。 (三)现状具有一定规模 凡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镇的总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5000平方米以上,村的现存历史传统建筑的建筑面积须在2500平方米以上。 (四)已编制了科学合理的村镇总体规划;设置了有效的管理机构,配备了专业人员,有专门的保护资金。 三、评选办法 (一)申报及评选程序 评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村)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组成专家委员会,根据评价标准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评议,从中评选出符合条件的镇(村),通过实地考察后,对认定的镇(村)提出评议意见,报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组成的部际联席会议审定。 (二)上报材料要求 1、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见附件4)。 2、申请报告。报告除概述申报镇(村)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村镇规模、水陆交通以及社会经济和建设等状况外,应着重说明其历史传统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历史年代、原貌保存情况、现状规模、空间分布以及价值特色等情况。 3、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保护规划,包括规划文本及位置图、现状图、规划图(比例尺1/500至1/2000,视保护区面积大小及保护规划深度的具体需要确定)。 4、保护措施。包括对原貌保存、古建筑的修缮、环境整治等方面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及具体办法。 5、能反映传统建筑群风貌的照片集、VCD或多媒体光盘、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等。 电子幻灯片(Powerpoint)包括以下内容: (1)概况及历史沿革。 (2)历史文化特色。 (3)能反映镇(村)古建筑群历史风貌照片(不少于10张,要注明照片的名称)。 (4)保护规划及保护措施。 四、称号的公布与撤消 (一)称号的公布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的评选与公布工作,以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以部际联席会议形式对专家委员会的评议意见进行审定后,以建设部、国家文物局的名义进行公布。 (二)称号的撤消 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实行动态管理。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已获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村镇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保护规划进行建设的行为要及时查处。建设部会同国家文物局将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已经取得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的镇(村)进行检查。对于已经不具备条件者,将取消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称号。 附件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申报表镇(村)名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在县(市)所在镇(乡) 现 存 建 筑最早建造年代 传统建筑完好程序(%) 传统建筑规模(平方米) 镇(村)占地面积(公顷) 主 要传 统街 巷基 本情 况名称长度(米)形成年代主要特点 传统建筑主要特点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推荐意见(签章)备 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因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履行行政裁决职责。 第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五条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四)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五)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七)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八)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四)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经审核,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裁决受理通知书;申请裁决资料不齐全、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可以当场补正的,应当当场补正。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 (二)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组织当事人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 (四)核实补偿安置标准。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五)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出具裁决终结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裁决。部分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时应当予以确认。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裁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 (二)裁决需要以相关裁决或法院判决结果为依据的,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需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裁决的; (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况。 中止裁决的因素消除后,恢复裁决。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裁决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发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作为自然人的申请人死亡,15天之内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未表示参加裁决或放弃参加裁决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第十四条 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 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的依据、理由; (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 (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 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第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未经行政裁决,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拆迁。 第十九条 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第二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依据强制拆迁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第二十二条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或者行政强制拆迁执行人员违反本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错案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错案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中采用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或者擅自组织强制拆迁的,由所在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并依法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申请行政裁决的,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规划处、村镇处,直辖市、单列市规划局、建委,省会城市规划局: 现将《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4年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安排2004年的城乡规划工作。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建设部城乡规划司2004年工作要点 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精神,落实城市工作会议对城乡规划的各项要求,坚持“五个统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推动城乡规划制定与实施管理的改革,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强化城乡规划对建设用地的管理作用,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2002年13号文件,加大各级政府对城乡建设的监管,纠正“宽马路、大广场”等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 一、进一步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 1、结合土地征用制度的改革,加强规划调控的作用,全面推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工作; 2、结合国民经济与社会“十一五”规划的编制,组织推动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争取将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的各项建设活动纳入到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中,使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机制开展进一步的研究; 3、组织开展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与方法的研究和试点; 4、继续做好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加强对城市用地、城市规模、发展时序的控制。 5、研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问题;做好城市雕塑的规划指导工作。 二、强化城乡规划的公共管理职能,把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落到实处,加强对地方政府在实施国务院审批的规划过程的监管,逐步使城乡规划检查工作制度化 1、深入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川黔两省规划改革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使管理体制改革从制度出台推进到具体实施措施的落实;把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设立适度推广;将城市规划动态监测工作从试点向全国推开; 2、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13号文件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建设部的要求,将对城市建设中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现象,对开发区、中央商务区的清理情况,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情况,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工作,促进规划实施 1、组织开展城镇化发展形势与问题研究、全国城镇空间布局研究和区域空间开发管治对策研究等专题研究,继续推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纲要的编制工作。 2、全面完成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把工作的重点转向规划的深化,推动规划的有效实施。推动各省按照国务院批复的要求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和深化工作,制定城镇体系规划实施办法,开展城镇密集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地区的城镇协调发展规划和区域绿地规划、城际交通网络规划等重点专项规划。深入调查研究各地实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经验和问题,探索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机制,在区域空间开发管治方面有新的实践和突破。 3、结合吉林、安徽、浙江等省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从加强省级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的目的出发,明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中必须控制的内容和深度要求,规范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订工作的制度。 4、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组织开展相关地方的跨省区的城镇体系规划。 四、抓法规和制度建设 1、继续完善《城乡规划法》的修订工作。 2、争取完成《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保护条例》的制定工作; 3、贯彻《行政许可法》,完善城乡规划许可制度。 4、建立“城乡规划编制技术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研究建立城镇化与城乡规划的信息、指标采集制度,为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奠定工作基础。 五、发挥两个“牵头”作用,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工作 1、发布全国重点镇名单;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促进全国重点小城镇发展的政策措施;发挥好建设部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牵头作用,编制重点镇规划编制导则,抓好重点镇的规划与建设; 2、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抓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导则;发挥建设部对小城镇建设中遗产保护的牵头作用; 3、制定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开展全国小城镇建设示范镇复查和命名工作; 4、做好建设部村镇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联合部内、部外有关单位形成工作合力。 六、加强对改革中出现问题的研究,提出指导意见 1、研究土地制度改革与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机制的关系,规范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及调整的程序; 2、加强对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区域性综合交通规划的研究指导; 3、研究并健全建设部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监督机制;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的保护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与规划监督管理; 5、研究建立城乡规划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制度; 6、结合《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开展城乡规划行政程序的制定研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建设厅(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北京市市政管委,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2003年,各地公安、建设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建设部实施“畅通工程”总体方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城市交通建设、管理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2003年全国实施“畅通工程”并参加评价的城市(县)共有714个,其中由公安部、建设部确定等级的城市(县)共175个,由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确定等级的城市(县)共有539个。现将评定情况通报如下: 一、由公安部、建设部评定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级(一等、二等按名次排列;三等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排列) 一等管理水平城市: 大连、南京、青岛、厦门、长春、沈阳、宁波 中山、鞍山、威海、珠海 常熟、昆山 二等管理水平城市: 深圳、上海、北京、成都、郑州、哈尔滨、杭州、兰州、广州、重庆、石家庄、济南、武汉、海口、太原、昆明、呼和浩特、合肥、西安、南昌、南宁 苏州、吉林、包头、绵阳、宜昌、唐山、廊坊、常德、辽阳、襄樊、湖州、嘉兴、常州、济宁、黄石、咸阳、濮阳、德阳、通辽、九江、锦州、嘉峪关、无锡、葫芦岛、保定、佛山、大庆、桂林、郴州、扬州、十堰、邯郸、马鞍山、沧州、长治、鄂尔多斯、秦皇岛、南通、孝感、泸州、三明、洛阳、营口、镇江 荣成、招远、应城、敦化、巩义、临海、资兴、调兵山、海门、玉环(县)、福清、安宁、张家港、三河、庄河、胶南、桐乡、永川、象山(县)、文登、腾冲(县)、太仓、琼海、温岭、晋江、石河子 三等管理水平城市: 天津、长沙、贵阳、西宁、银川、从乌鲁木齐 晋中、晋城、赤峰、四平、鹤岗、牡丹江、淮安、徐州、温州、安庆、芜湖、泉州、新余、赣州、淄博、日照、东营、开封、商丘、焦作、荆门、岳阳、益阳、株洲、江门、东莞、惠州、柳州、三亚、南充、乐山、广安、曲靖、丽江、保山、宝鸡、天水、武威、金昌、克拉玛依 东港、廷吉、启东、吴江、丹阳、淳安(县)、义乌、武夷山、永安、灵宝、偃师、宜都、津市、长沙(县)、澧县(县)、耒阳、儋州、江津、合川、都江堰、峨眉山、瑞丽、武都(县)、格尔木 二、由省、自治区公安、建设部门评定的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等级(按省、自治区行政区划排列) 河 北: 三等:承德、邢台、黄骅、辛集、任丘、高碑店、藳城、武安 四等:张家口、衡水、安国、涿州、霸州、香河、河间、迁安、冀州、晋州、沙河、定州、新乐、鹿泉、深州、泊头、南宫、宁晋(县) 山 西: 三等:忻州、大同、朔州、运城、临汾、阳泉、侯马、永济、孝义、离石、潞城 四等;介休、河津、高平、原平、古交、汾阳、霍州 内蒙古: 三等:乌海、呼伦贝尔、乌兰浩特、锡林浩特、巴彦淖尔、二连浩特 四等:乌兰察布、巴彦浩特、满洲里、额尔古纳、扎兰屯、根河、霍林郭勒 等外:牙克石、阿尔山、丰镇 辽 宁: 三等:朝阳、阜新、铁岭、盘锦、丹东、本溪、抚顺、新民、黑山(县)、瓦房店、北宁、凌海、普兰店、大石桥、盖州、兴城、海城 四等:辽阳(县)、义县(县)、灯塔、建平(县)、凤城、北票、凌源、开原、岫岩(县) 吉 林: 三等:通化、白山、白城、松原、农安(县)、蛟河、烨甸、舒兰、公主岭、通化(县)、梅河口、江源(县)、长白(县)、前郭(县)、大安、和龙 四等:榆树、磐石(县)、双辽(县)、辉南(县)、临江、抚松(县)、长岭(县)、洮南、镇赉(县)、龙井、汪清(县)、图们 黑龙江: 三等: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七台河、富锦、同江 四等:双鸭山、伊春、绥化、黑河、阿城、双城、讷河、绥芬河、海林、宁安、虎林、铁力、肇东、安达、海伦、北安、宝清(县) 等外:穆棱、密山、东宁(县)、林口(县) 江 苏: 三等:泰州、连云港、江阴、金坛、宜兴、通州、溧阳、句容、泰兴、江都 浙 江: 三等:慈溪、绍兴(县)、余姚、诸暨、台州、乐清、舟山、宁海(县)、奉化、金华、临安、富阳、瑞安、平湖、海宁、东阳、德清(县)、上虞、永康、长兴(县)、桐庐(县)、嘉善(县)、海盐(县)、安吉(县)、新昌(县)、丽水、衢州、岱山(县) 四等:江山、龙泉、建德、兰溪、遂昌(县)、天台(县)、三门(县)、仙居(县)、绍兴、嵊州 安 徽: 三等:蚌埠、铜陵、淮南、淮北、阜阳、六安、明光 四等:滁州、宿州、亳州、巢湖、黄山、池州、桐城、宁国、界首 等外:宣城、天长 福 建: 三等:漳州、龙岩、莆田、龙海、宁德、南平、邵武 四等;南安、漳平、长乐、福安、福鼎、建瓯、建阳 江 西: 三等:萍乡、宜春、上饶、景德镇、鹰潭、武宁(县)、修水(县)、大余(县)、都昌(县)、瑞昌、瑞金、广丰(县)、庐山风景区(区)、南康、丰城 四等:吉安、抚州、高安、樟树、共青开发区(区)、永修(县)、九江(县)、乐平、贵溪、井冈山 等外:德兴 山 东: 三等:莱芜、莱西、潍坊、曲阜、胶州、垦利(县)、即墨、龙口、乳山、德州、高唐(县)、诸城、蓬莱、利津(县)、兖州、广饶(县)、聊城、平度、枣庄、滨州、桓台(县)、莒县(县)、邹城、临沂、腾州、高青(县)、蒙阴(县)、微山(县)、海阳、汶上(县)、嘉祥(县)、五莲(县)、东阿(县)、临清、莘县(县)、泰安 四等:沂水(县)、菏泽、临朐(县)、昌邑、高密、禹城、郯城(县)、莒南(县)、临沭(县)、莱阳、费县(县)、沂南(县)、乐陵、茌平(县) 河 南: 三等:新密、南阳、安阳、濮阳(县)、新郑、鹤壁、济源、漯河、三门峡、固始(县)、平顶山、舞钢、汝州、荥阳、周口、新乡、新县(县)、登封、孟州、沁阳 四等:宝丰(县)、中牟(县)、永城、南乐(县)、郏县(县)、辉县、民权(县)、许昌、信阳、长葛、卫辉 湖 北: 三等:荆州、鄂州、黄冈、仙桃、石首、钟祥、丹江口、安陆 四等:咸宁、随州、潜江、天门、大冶、洪湖、松滋、当阳、枝江、老河口、枣阳、宜城、麻城、汉川、赤壁、利川、广水、保康(县)、远安(县)、云梦(县)、谷城(县)、监利(县) 等外:恩施、武穴 湖 南: 三等:衡阳、湘潭、永州、娄底、韶山、怀化、临湘、汩罗、石门、醴陵、吉首、浏阳、冷水江、常宁、祁阳(县)、张家界、攸县(县) 四等:邵阳、沅江、靖州(县)、湘乡、涟源、武冈 广 东: 三等:汕头、韶关、湛江、肇庆、梅州、汕尾、河源、阳江、清远、潮州、茂名、德庆(县)、高要、四会、开平、鹤山、兴宁、英德、南雄、恩平、佛冈(县) 四等:揭阳、云浮、增城、乐昌、廉江、吴川、台山、高州、化州、信宜、惠东、博罗、海丰、阳春、清新、连州、普宁、罗定、从化、雷州 等外:陆丰 广 西: 三等:宜州、钦州、北流、玉林、防城港、东兴、百色、北海 四等:贵港、来宾、贺州、河池、凭祥、岑溪、合山、合浦(县)、平果(县) 等外:桂平、阳朔(县) 海 南: 三等:文昌、东方 四等:万宁、五指山 四 川: 三等:自贡、攀枝花、资阳、内江、雅安、广元、达州、巴中、宜宾、华蓥、邛崃、彭州、崇州、阆中、绵竹、眉山、简阳、江油 贵 州: 三等:遵义、安顺、六盘水、凯里 四等:兴义、赤水、都匀、仁怀 等外:铜仁、毕节、福泉、清镇 云 南: 三等:景洪、思茅、玉溪、开远、个旧、大理、潞西(县)、昭通、楚雄、宾川(县)、祥云(县) 四等:盈江(县)、弥渡(县) 陕 西: 三等:铜川、渭南、延安、韩城、兴平、彬县(县)、临潼、凤翔 四等:榆林、旬阳、陇县(县)、富县(县)、宜川、蒲城、华阴、洋县(县)、宜君、兰田、长安、阎良、泾阳 等外:安康、商洛 甘 肃: 三等:白银、酒泉、张掖、庆阳、合作、定西、临夏 四等:敦煌、平凉 青 海: 四等:德令哈 宁 夏: 四等:中卫(县) 等外:灵武 新 疆: 三等:昌吉 四等:吐鲁番、哈密、阿克苏、伊宁 等外:喀什 三、降等的城市 二等降至三等:福建省福州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三等降至四等:河北省遵化市、福建省石狮市、陕西省汉中市、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四等降至等外: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固原市。 四、予以表扬的省、市公安、建设部门 2003年,一些省级公安、建设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成效明显。 工作指导有力的省:辽宁、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吉林、河北、四川、福建。 进步明显的城市:常德、廊坊、郑州、成都、兰州、济宁、安庆、三亚、贵阳、长沙、荣成、资兴、格尔木、日照、东营、赣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共享。 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应当本着有关各方平等协商的原则,共同加强监管。 第七条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三)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能力; (四)有相应的从业经历和良好的业绩; (五)有相应数量的技术、财务、经营等关键岗位人员; (六)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七)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选择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一)提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条件,受理投标; (二)根据招标条件,对特许经营权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推荐出符合条件的投标候选人; (三)组织评审委员会依法进行评审,并经过质询和公开答辩,择优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四)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20天; (五)公示期满,对中标者没有异议的,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与中标者(以下简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九条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 (二)产品和服务标准; (三)价格和收费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四)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五)设施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安全管理; (七)履约担保; (八)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十一)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 (二)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三)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四)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的投诉; (五)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六)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年度生产、供应计划; (二)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三)履行经营协议,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四)接受主管部门对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五)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六)加强对生产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设施完好; (七)协议约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三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四条 在协议有效期限内,若协议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协议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五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确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提前书面告知主管部门,并经其同意。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七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协议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协议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主管部门同意解除协议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与服务。 第十八条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二)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主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30日内,将协议报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经营项目的临时接管应急预案。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并召开听证会。 第二十六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享有知情权、建议权。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保障公众能够对实施特许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实施特许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披露。被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三年内不得参与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竞标。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或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对其授权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主要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3年度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包括优秀建筑设计、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市政工程设计、城市规划、村镇规划设计、工程勘察等。共收到申报项目979项,其中建筑设计项目287项、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59项、市政工程设计项目149项、工程勘察141项、城市规划295项、村镇规划设计48项。申报项目经各专业评审组初评,并经中国勘察设计协会和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组成的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审委员会审定,共评出优秀勘察设计项目336项。在获奖的项目中,优秀建筑设计项目93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34项,三等奖55项;优秀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19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6项,三等奖11项;优秀市政工程设计项目56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6项,三等奖35项;优秀工程勘察51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15项,三等奖31项;优秀城市规划10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30项,三等奖60项;优秀村镇规划设计17项,其中二等奖7项,三等奖10项。现将获奖项目名单予以公布。 希望获奖单位戒骄戒躁,再创新的业绩;希望广大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中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做出高质量、高水平的勘察设计项目,为城乡建设和工程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2003年度建设部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优秀建筑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4项)1、孟中友好会议中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清华大学附小新校舍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3、中国科学院图书馆中国科学院北京建筑设计研究院4、三亚喜来登酒店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二等奖(共34项)1、北京大学餐饮中心(农园食堂)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2、深圳万科建筑研究中心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天津纺织工学院(现天津工业大学)教学主楼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4、缙云博物馆暨李震坚艺术馆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浙江大学紫金港校区东教学组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6、河南省体育中心体育场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7、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仓库改造——国图文化大厦马建国际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8、广东龙岗国际自行车赛场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9、秦皇岛体育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0、羊城晚报社印务中心广州市设计院11、湖北剧场扩建工程武汉市建筑设计院12、昆明艺博园艺术广场改造工程上海交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大楼中南建筑设计院14、清华同方科技广场北京星胜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15、福建省体育馆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6、上海大学体育中心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7、上海市磁悬浮快速列车示范运营线工程龙阳路车站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8、陕西省图书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19、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航站楼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0、天津图书大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1、同济大学中德学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2、天津滨海小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3、华南师范大学南海学院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4、长沙市湘麓山庄国宾楼湖南省建筑设计院25、富凯大厦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6、厦门大学图书馆改扩建工程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7、四川大学巴蜀文化研究中心及博物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28、浙江省舟山市沈家门小学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9、杭州雷锋塔(新塔)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0、清华科技园创新中心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31、四川美术学院综合教学楼重庆市设计院32、全总职工之家扩建配套工程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3、天津轻工业学院教学主楼天津华汇工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34、北京外国语大学逸夫楼工程中旭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三等奖(共55项)1、京西宾馆会议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天桥剧场翻建工程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广西师范大学图书馆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4、东南大学浦口校区图书馆东南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首都图书馆新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6、辽宁大剧院、辽宁省博物馆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7、上海国际农展中心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8、黑龙江省科学技术馆哈尔滨市建筑设计院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9、东芜国际会展中心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0、大连金石滩模特影视艺术中心大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1、山西省永济市鹳雀楼复建工程山西省古建筑保护研究所太原中晋建筑设计事务所有限公司12、下关大厦江苏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3、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政府行政大楼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14、厦门税务、保险大厦中南建筑设计院15、宣武区政府办公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6、呼和浩特市五大班子综合楼内蒙古新雅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17、东海电信综合楼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8、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9、北京博成科贸中心综合业务楼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0、南宁市社会应急联动中心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21、西站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2、广州铁路(集团)公司调度指挥楼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23、天津四十三中示范高中校天津市建筑设计院24、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拆建工程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5、张家港职业高级中学南京大学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26、北大附中教学西楼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7、大连东软信息技术学院沈阳都市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8、厦门大学嘉庚楼群厦门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9、中共中央党校综合教学楼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0、吉林大学东荣学院天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1、浙江大学基础部——化学实验楼、生物实验楼、金工实习中心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2、中央美术学院迁建工程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3、郑州大学新校区首期工程华南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4、北京电影学院逸夫影视中心及留学生公寓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35、山东医科大学科研综合楼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6、中国科学院化学所分子中心实验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7、中国科学院凝聚态物理综合楼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38、汕头游泳跳水馆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39、中国人民大学多功能体育馆工程中旭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40、清华大学综合体育中心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41、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体育中心体育场北京清华安地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42、合肥第一人民医院外科病房楼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3、上海华山医院病房综合楼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44、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医疗科研楼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5、怡海中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46、厦门国际银行大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47、西安国际会议中心·曲江宾馆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48、武夷山庄大王阁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9、北京会议中心东餐厅改扩建工程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50、深圳市基督教堂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51、深圳赛格广场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52、上海科学会堂新楼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53、北京科技会展中心二期写字楼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54、山东邮政技术中心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55、广州日报印务中心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优秀城镇住宅和住宅小区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2项)1、浙江平湖梅兰苑规划设计及住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2、群贤庄小区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二等奖(共6项)1、成都东方明珠花园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2、南京文化名园住宅小区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上海锦绣江南家园(一期)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4、文化花园二期(清华苑)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5、青岛银都景园青岛北洋建筑设计有限公司6、中海锦苑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11项)1、重庆市《水天花园》A区工程重庆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2、泉州市城南片区堤后路住宅组团泉州市住宅建筑设计院3、南京东恒花园﹒中国人家南京华艺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4、天津华苑居住区久华里居住小区天津市房屋鉴定勘测设计院5、梦园小区留澜居组团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院6、北京星岛嘉园住宅小区北京华特建筑设计顾问有限责任公司7、国际花园(一、二、三、四期)云南省设计院8、上海新时代花园(一组团)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9、海口紫荆花园一区规划及住宅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10、广州金田广场广州城建开发设计院有限公司11、翌景嘉园小区1#2#住宅楼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优秀市政公用工程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5项)1、北京市快速轨道交通(西直门~东直门)城市铁路高架桥工程北京城建设计研究总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天津市塘沽海河大桥工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广东西江金马大桥大连理工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4、北京双榆树供热厂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5、东方绿丹—上海市青少年素质教育基地上海市园林设计院二等奖(共16项)1、夷陵长江大桥(正桥设计)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2、同三国道高速公路上海段(沪宁~沪杭)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3、北京市二环路道路改造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市政专业设计院4、武汉市江汉五桥(长丰桥)武汉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5、上海城市外环线(浦东段)工程环东一大道、环东二大道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6、宁波市东外环路常洪隧道工程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7、德胜门外大街道路改扩建工程(德胜门至马甸立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8、东莞市第四水厂供水工程(一期)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9、绍兴市宋六陵净水厂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0、成都市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西南设计研究院11、上海市石洞口城市污水处理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2、清河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3、石家庄市市区天燃气一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4、燃气管网升压改造工程北京市煤气热力工程设计院15、绍兴环城河重点工程—稽山园绍兴市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16、虹饮山房苏州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三等奖(共35项)1、上海城市外环线蕴川立交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江都市龙川二大桥东南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3、鞍山五一路立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4、广西桂林市解放桥重建工程同济大学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5、天津唐津(Ⅱ期)高速公路工程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6、广州市珠江鹤洞大桥工程主桥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7、嘉济高速公路Ⅱ期工程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8、北京市五环路三期(京沈~京津塘)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院9、西直门外大街道路改扩建工程(紫竹桥至西直门立交)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0、京承高速公路(四环望和~高丽营段)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院11、广州地铁二号线越秀公园站至三元里站盾构设计中铁(洛阳)勘测设计院12、佛山市谢边枢纽立交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13、长沙市五家岭立交桥改建工程湖南省交通规划勘察设计院14、重庆市上清寺至牛角沱单向小循环道改建工程重庆市市政设计研究院15、济南市引黄供水工程玉清水厂工程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16、扬州市汤汪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7、济宁市污水处理厂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18、吉林化纤股份公司废水处理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19、苏州河支流污水截流工程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院20、东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21、重庆市黄桷渡水厂扩建工程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2、湖州市污水治理工程东郊污水处理厂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3、莆田市涵江垃圾无害化综合处理厂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院24、柬埔寨金边市朝常旺水厂扩建工程中国市政工程东北设计研究院25、济南市兴济河污水处理厂工程济南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6、南京城北水厂给水工程南京市市政设计研究院27、猎德污水处理工程——东濠浦泵站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28、天津港南疆码头液化气储存站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29、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供热系统改造项目机械工业第九设计研究院30、天津市滨海电厂天燃气储配站工程天津市煤气工程设计院31、福州市闽江公园(南园)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2、上海市徐家汇公园一、二期上海市园林设计院33、南京中国近代遗址博物馆一期工程环境设计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34、皇城根遗址公园北京创新景观园林设计有限公司35、99年昆明世博园新疆—“西域情”工程设计新疆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优秀城市与工程勘察获奖项目名单工程地质勘察与岩土工程一等奖(共4项)1、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岩土工程勘察浙江省工程勘察院2、上海克虏伯一期岩土工程勘察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3、中关村科技大厦岩土工程勘察、基础设计分析与设防水位分析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4、西安秦川(集团)发展总公司29街坊22#住宅楼纠偏勘察设计与实践陕西宏基建筑勘察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二等奖(共10项)1、武汉市福星城市花园深基坑支护设计与施工中冶集团武汉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2、河滨花园桩基咨询设计、沉桩防护和基坑围护设计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3、宁波市东外环路常洪隧道工程勘察上海市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4、太阳园D区岩土工程勘察及后压浆桩基设计、施工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5、中关村西区地下综合管廊岩土工程勘察与技术服务工作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6、厦门建设银行大厦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7、山东电力集团经三纬一高层住宅楼济南市勘察测绘研究院8、天星河畔大厦岩土工程勘察天津市勘察院9、玄武湖隧道基坑支护结构设计南京市测绘勘察研究院10、湖北剧场扩建工程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21项)1、天大天才软件大厦主楼岩土工程勘察与基坑支护设计天津市勘察院2、洪山大厦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3、河南省体育中心岩土工程勘察、治理与检测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4、广东奥林匹克体育场工程勘察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5、西安咸阳国际机场扩建工程(航站楼)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6、新疆国际置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南门国际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7、新疆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综合楼岩土工程项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8、三亚南山文化旅游区南海观音立像海南有色长勘勘察院9、厦门航空有限公司洪文住宅区乘务楼、飞行楼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10、福州市鸿运星城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1、晋江市医院病房综合大楼福建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2、山东大厦岩土工程山东省城乡建设勘察院13、中远两湾城(一期)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14、海天公建岩土工程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15、中关村西区11#、13#工程开发项目北京京岩工程有限公司16、广州市公安局110社会联动指挥中心基坑支护设计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17、福州市安平小区10#、11#楼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及测试福州市建筑设计院18、长春移动通讯枢纽工程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勘测公司19、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试车场地岩土工程勘察上海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20、中关村红楼生活区旧房改造工程地基基础设计分析与岩土工程勘察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21、上海市江桥生活垃圾焚烧厂工程勘察浙江省工程勘察院水文地质勘察与钻井工程一等奖(共1项)1、新疆罗布泊钾盐矿区阿其克谷地地下水勘察研究新疆宝地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二等奖(共1项)1、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县大河坎水厂石拱水源地供水水文地质勘探中国市政工程西北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1项)1、山西省万荣县山西铝厂汾河口水源地勘探山西省第二地质工程勘察院工程测量与城市测量一等奖(空缺)二等奖(共4项)1、北京市1:2000地形图航测生产与建库北京市测绘设计研究院2、山西省应县木塔变形监测工程太原市勘察测绘研究院3、广州市GPS首级Ⅱ等平面控制网测量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4、上海大众试车场工程精密控制网测量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9项)1、天津市区1:2000比例尺地形图系统数据制作天津市测绘院2、“数字淄博”张店试验区基础地理数据库建立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遥感制图中心3、北京丰联广场大厦深基坑回弹观测及建筑物沉降观测北京市勘察设计研究院4、长春市正射影像图制作与建库长春市测绘院5、南京市溧水县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字测图与建库铁道专业设计院6、兰新线武威南至疏勒河段1/2000航测、复测工程数字化成图铁道第一勘察设计院西安分院7、武汉市二等水准网复测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8、重庆长江李家沱大桥变形观测重庆市勘测院9、遥感技术在合肥城市规划建设中的应用合肥市测绘设计研究院优秀城市规划设计奖项目名单一等奖(共10项)1、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珠海市规划设计院2、深圳市总体规划检讨与近期建设规划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上海市人民广场地区综合交通枢纽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江苏省都市圈规划(苏锡常都市圈规划、徐州都市圈规划、南京都市圈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南京老城保护与更新规划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7、重庆市江北城(CBD)规划设计方案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8、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9、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0、广东省区域绿地规划研究粤科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中心佛山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等奖(共30项)1、中关村西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上海市中心城公共绿地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广州城市总体发展概念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大庆石油学院新校区规划设计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沈阳城市发展战略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城市发展战略与管理研究院6、汉口江滩防洪与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7、华工大学科技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8、永定门复建及中轴路(南纬路——永定门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9、郑州市中心城区总体概念性城市设计北京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10、金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1、深圳市地铁二期工程综合规划策略研究—1、2、3、4号线土地利用评估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2、天津市梅江南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3、温州市城市中心区城市设计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4、苏州河滨河景观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5、厦门市中山路步行街区规划设计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6、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保护规划泉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7、青岛市近期建设规划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8、兴安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广西建筑综合设计研究院19、重庆渝中半岛城市设计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重庆市杨家坪中心步行商业区规划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1、天津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2、汕头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汕头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3、乌鲁木齐民族风情一条街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24、北京商务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5、肇庆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6、竹子林交通换乘枢纽综合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27、益阳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湖南城市学院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益阳市城市规划设计院28、荣县新城河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29、株洲市城市中心区更新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株洲市规划设计院30、益阳市体育中心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60项)1、GCBD21—珠江新城规划检讨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昆明文明街历史街区保护详细规划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上海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武汉市内环线交通综合整治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5、北京市区绿地系统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江阴城市总体发展概念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7、长春市近期建设规划长春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8、泗洪濉河风光带城隍庙地段详细规划设计东南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9、青岛市前海(团岛——石老人)景观步行道概念规划青岛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0、北京皇城菖蒲河公园规划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1、内江市绿地系统与景观规划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内江市城市规划设计院12、石浦历史文化街区规划设计武汉华中科大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3、郑州市老城区居民游憩绿地体系规划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14、义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0-2020年)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5、漳州市台湾路历史街区整治保护规划漳州市城市规划设计院16、哈尔滨市近期建设规划哈尔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7、北海市外沙海鲜岛修建性详细规划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华中理工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18、丽江城市发展概念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19、济南市泉城路拓宽改造环境设计济南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青城山—都江堰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1、重庆合川涞滩古镇保护规划与设计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22、广州沙面近代历史文化保护区整治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23、南宁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上海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研究所24、杭州市钱江新城核心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5、江西万安水力发电厂厂区新建及整治规划南昌大学设计研究院26、里耶镇城市总体规划及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7、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策略研究深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8、江西省南昌市红角洲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南昌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29、安徽省马鞍山市城市总体规划马鞍山市城乡规划设计院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30、淄博火车站广场改造规划与环境景观设计淄博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1、烟台市中心街区城市更新规划烟台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2、南京市河西新城区总体规划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3、西宁市南小街危改小区三期(国际村)详细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4、武昌临江地区环境及景观建设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5、北京市区污水处理厂合理规模研究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6、石家庄市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石家庄市规划设计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7、平遥县县城总体规划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38、章丘市百脉泉广场规划设计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39、厦门市白城—同益码头滨海地区景观设计厦门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0、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汉口一元片区保护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1、都江堰城市空间景观规划研究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42、沈阳市中心城区道路网规划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3、东营市城市总体规划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44、哈尔滨城市空间战略规划研究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5、鹤山市城区总体规划广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46、辽宁省城镇体系规划辽宁省城乡建设规划设计院47、赤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2-2020年)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赤峰市规划市政设计院48、温州市近期建设规划(2003-2007年)温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49、大连保税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筑设计院50、浙江省桐乡市北港河旧城改造详细规划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1、重庆市酉阳县龙潭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重庆大学城市规划与设计研究院52、中关村生命科学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北京土人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所53、南京市幕燕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设计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4、芷江县城城市总体规划湖南省城市规划研究设计院55、湖州市西南分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6、成都市中心城非城市建设用地规划成都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四川省林业科学研究院57、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东校区济南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58、上海市供水专业规划上海市水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9、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总体规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深圳分院60、广州市城市消防规划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优秀村镇规划设计获奖项目名单一等奖(空缺)二等奖(共7项)1、湖州市织里镇水系及滨河绿地规划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灵石县静升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山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一零三团团部骆驼井镇总体规划新疆昌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4、武进遥观镇总体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5、富顺县仙市镇规划自贡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鹿泉市大河镇规划河北农业大学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7、北京顺义区北郎中村总体规划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三等奖(共10项)1、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六师一零三团团部蔡家湖镇总体规划新疆昌吉市建筑规划设计院2、常熟沙家浜镇总体规划江苏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3、泾县云岭镇总体规划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4、诸暨市五泄镇城镇总体规划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5、杭州市转塘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6、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中庙镇商业步行街修建性详规安徽省巢湖市村镇设计室7、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鸭嘴牧民新村规划设计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8、上清古镇历史风貌保护规划南昌大学城市规划研究所9、杭州市梅花坞老村整治规划设计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10、洪山区青菱乡园艺场居民点详细规划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我部对2004年度申请监理工程师注册的人员进行了核查。现将批准注册的18363名监理工程师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 件:2004年度注册监理工程师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七月八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我部对2004年上半年度9个省、直辖市上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资质评审。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等28家企业符合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条件,批准其为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 特此公告。 附件:2004年第一批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2004年第一批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上海仁恒房地产有限公司 上海城投置地有限公司 上海公房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江海置业有限公司 上海三湘(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达安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汕头市龙光房地产有限公司 深圳市天健房地产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中信华南(集团)东莞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三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绿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方远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浙江金龙房地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金昌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市民安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鞍山市正大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新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长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市金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佳辰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重庆同创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中方园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省经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达州市鸿源星房地产有限公司 昆明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