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和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公司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持续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标准化、规范化,提升经营主体登记质量,市场监管总局对《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以下简称《文书规范》《材料规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的重点(一)落实新修订《公司法》等相关要求。针对《公司法》关于调整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完善公司治理要求的有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增加采集股东出资期限信息,在《材料规范》中补充完善因股东失权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因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登记业务材料。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等要求,完善对登记联络员的信息管理,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转型登记提交材料。(二)进一步规范实名登记确认程序。规范申请人实名登记确认工作要求,在《文书规范》中增加实名登记确认表格,记录申请人确认身份和登记业务关联性、一致性的情况,进一步防范虚假冒名登记行为。加强个人敏感信息保护,在登记文书中将身份证件号码、住所、移动电话等信息单独列页。(三)优化经营主体迁移登记程序。根据《经营主体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修改完善经营主体迁移申请书,明确经营主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登记档案,无需在迁出地重复提出申请。由迁入地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发送调档函,不再由经营主体往返办理调档手续。在迁移环节增加变更登记内容,方便经营主体办理业务。(四)加强对中介代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落实《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经营主体登记申请及代理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在《文书规范》中要求中介机构及人员表明其代理身份,增加对中介机构及人员的信息采集项目,完善信用承诺内容,强化对中介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告知。(五)优化线上登记信息存储归档方式。结合各地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实际,突出在线登记便捷、高效的特点,强化对电子签名等技术的应用,明确登记机关可以使用更加简明的方式对在线办理登记业务的信息和档案进行存储、归档。(六)精简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简化登记机关审核文书种类样式,将原按照经营主体类型、登记业务类型划分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审核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市场主体注销登记审核表》等15类审核文书,整合为《经营主体登记(备案)审核表》,适用于各类经营主体的登记、备案业务。二、有关工作要求(一)实行统一登记文书和材料规范。各地登记机关自2026年5月1日起使用新版《文书规范》《材料规范》办理各项登记、备案业务,《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登记文书规范〉〈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国市监注发 〔2022〕24号)同步废止。5月1日前,经营主体使用原文书和材料规范办理登记、备案的,各地登记机关应当接受办理,做好服务工作。(二)优化全程电子化登记存储归档方式。对使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办理登记的经营主体,登记机关可以参考所附《经营主体在线登记(备案)文本示例》,依照申请人填报的数据直接生成存档所用登记文书,无需按照《文书规范》的相关样式绘制表格,无需展示与当次登记无关的表格内容。申请人在线通过电子签名或实名登记确认方式对填报信息进行确认并提交的,登记机关可以在登记文书中标注申请人已进行确认的状态及时间,无需展示申请人签名或印章图案。(三)持续做好申请人实名登记确认工作。登记机关应当就申请人完成实名登记确认情况进行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进行身份或主体资格核验,是否按照登记机关明确的方式就登记申请事项内容进行确认等。登记机关要进一步优化实名登记流程,对于申请人在一次登记业务中因职务身份不同等原因需要多次进行实名登记确认的,可以根据业务实际整合程序,避免重复核验;对于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等方式在线确认、提交材料的,如提交过程中已能确认申请人身份,可以不再重复进行身份核验。实名登记管理规范由总局另行制定印发。三、其他事项各地登记机关要尽快完成有关文书、材料规范的换用和系统改造工作,强化技术支撑,加强培训宣传,确保修订后的《文书规范》《材料规范》与具体登记业务工作有效衔接,持续提升经营主体办事便利度。要注意收集汇总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总局登记注册局。 附件:1.经营主体登记文书规范(2026年版) 2.经营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6年版) 3.经营主体在线登记(备案)文本示例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1月6日
2026-01-1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深入推进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 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的意见
教语信〔2025〕3号
语言是人类交流思想的工具、传承文明的载体、增进理解的桥梁。一个国家文化的魅力、一个民族的凝聚力主要通过语言表达和传递。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源远流长、内涵丰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内容,是强化以文化人价值引领的重要基础,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支撑。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关于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系列工程和提高全民语言文化素养的部署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语言文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担负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系列工程,推动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形成更多标志性成果,融入学校教育体系和终身教育体系,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提升全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语言文化素养,助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奠基国家语言能力建设,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服务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建设教育强国、文化强国和人才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体系基本建成,实现科学阐释、教育普及、资源开发、数字赋能、队伍建设、推广传播、交流互鉴等协同发展;全民语言文化素养提升机制基本建成,全民语言文化基本素养普及率明显提升。到2035年,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和全民语言文化素养水平全面提升,服务强国建设的能力全面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研究阐释
深入研究阐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语言文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系统科学阐发其中蕴含的道理学理哲理,更好转化为知识话语、研究范式、学术理论和教育教学内容。
深刻理解“两个结合”的根本要求,研究阐释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关于语言文化的重大基础性问题,深入研究加快建设教育强国、塑造立德树人新格局、增强思政引领力对传承发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实践要求。研究阐发中国语言文字本体文化内涵及其传承的中华基因、蕴含的中华民族精神、承载的中华民族文明智慧,科学阐明中国语言文字与中华文明突出特性之间的内在关联,系统挖掘中国语言文字的历史渊源和当代价值,增强语载思想、言传精神、文增智慧、字通根脉的独特功能,发挥语言文字在传承和弘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基础作用。持续推出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标识性成果,有力支撑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重点实施古文字与中华文明传承发展工程,引导全社会深刻理解甲骨文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根脉,理解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汉文字的维系。
科学阐释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和命运相通的深刻内涵,充分发挥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教育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作用,引导全社会了解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发展脉络、价值理念和世界影响,不断增强中华文化认同,服务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理论体系建设和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服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二)推进教育普及
创新开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教育,切实增强语言育人、以文化人和立德树人的实效性。重点实施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拓宽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新赛道新赛项。大力实施全民语言文化素养提升行动,加强语言文化素养监测、反馈、指导,建立语言文化素养指数。编制中华优秀语言文化读本和公共领域语言礼仪指南。深入开展普及教育活动,引导全民在学习传承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中树立科学的意识与态度、掌握必备的知识与信息、学会基本的技能与方法、养成良好的行为与习惯、尊崇健康的审美与风尚。
推动各地区健全语言文化教育长效机制,将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教育贯穿国民教育体系、融入城乡生产生活,开展语言文化教育特色工作,持续提升中华优秀语言文化认知水平;增强教师语言文化教育教学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学校创新语言文化教育模式,将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教育融入德智体美劳教育体系,纳入大中小学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建设,融入学科体系、教学体系、管理体系;统筹推动价值引领、实践体验、环境营造,探索建立知信行一体强化、大中小一体贯通、家校社一体协同的中华优秀语言文化教育模式;开展追溯甲骨文、金文、篆书等文字发展演变,用好古代书画、古碑碣、摩崖石刻等文物资源,传承书法、篆刻等中华文化瑰宝,展现印刷术、造纸术等中国古代文明成就,以及反映新时代伟大成就的语言文化教育。中小学校注重用好课程教材中的语言育人元素,加强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书写教育,创新开展专题讲座、研学实践、展示交流等。高等学校开设大学语文、中国书法、数字中文、数字人文、大语言模型技术等公共课程,将培养学生语言文化素养与提升学科专业能力、岗位职业素养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鼓励各有关单位实施语言文化特色项目,提倡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出版社等开展语言文化活动。大力倡导语言礼仪、文明语言和语言伦理,服务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助力提升全民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
(三)保护开发资源
加强国家语言资源治理,发挥语言文字的教育资源、科技资源、文化资源、经济资源、安全资源和战略资源作用,把语言资源优势转化为文化发展优势。重点实施中国语言资源保护工程,完善国家语言资源库,夯实语言资源建设基础。
加强语言资源的调查整理、科学保护和规范储备;宣传好甲骨文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意义,健全古文字资源保护和传承机制;实施“中国语言记忆”行动,在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加大语言资源保护,鼓励设立城乡语言文化档案。加强语言资源开发共享,聚焦中华典籍、红色经典和中国成就、中国经验等文献提炼语言育人资源;支持学校建设语言文化教育环境;重点支持中国语言资源博物馆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合理利用文物建筑、工业遗产、校园设施等布局语言资源博物馆、语言文字博物馆、语言文化园等语言文化传承场馆;鼓励城乡社区、交通场站、国家文化公园等公共场所建设语言文化景观;开发文字和书法资源,推出主题旅游线路。加强语言资源服务赋能,依托国家关键领域语言科技赋能计划,支撑语言文化传承发展;支持语言资源、语言数据和语言资产转化利用;支持中华老字号、地名文化遗产等领域的语言文化研究与传播;支持面向儿童、老年人、语言障碍人群等开展语言文化服务。
(四)强化数字赋能
落实数字中国建设要求,全方位释放语言文字数据要素价值,推动语言文化与科技创新双向赋能。重点依托国家数字中文建设工程,深化语言文字与信息技术融合,加强人工智能应用,服务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
加快推进语言文化资源数据化建设,加强规模采集、标注加工、规范存储及安全治理,健全语料库数据集质量测评机制;依托国家关键语料数据基础设施建设计划,重点建设甲骨文、古今汉语和语言文化的语料库、资源库等;实施新型语料库建设工程,完善相关建设规范,编制典型应用推广指南。加快推进语言文化成果数字化应用,建好国家语言资源服务平台、中国语言文字数字博物馆等,支持地方建设语言资源数字化平台;推动古籍数字化关键技术创新;继续实施中华精品字库工程,丰富中国历代书法名家字库;建设语言文化数字公共服务产品,支持发展语言数字产业。加快推进语言文化传承智慧化赋能,实施“人工智能+”语言文化传承项目,建设垂直领域大语言模型;多渠道推动提升中文在全球数字空间的使用占比、价值引领和文化贡献;建立大语言模型能力素养监测机制,引导全民特别是青少年有益、安全、公平使用人工智能,提升话语表达力、价值判断力和文化鉴别力。
(五)建强人才队伍
建设规模充足、结构合理和素质优良的语言文化人才队伍。重点依托国家语言能力建设工程,加强研究型、应用型和复合型语言文化人才的培养、储备和使用。
加大语言学科建设力度,支持实施古文字学强基计划,促进古文字学学科建设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确保甲骨文等冷门“绝学”有人做、有传承;支持高校探索开设语言科学专业;推进语言学科与相关学科融合;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探索“专业技能+语言能力+跨域文化”人才培养,助力中华文化“走出去”。加大语言人才激励力度,建立国家语言文化传承发展重大工程项目首席专家制度,造就一批语言文化领军人物;依托国家语言文字关键研究领域领航计划,加强语言文化创新团队建设;依托现有专业平台,提升语言文化教育相关学科领域课程教材建设专业队伍水平。加大语言人才汇聚力度,实施国家语言文化传承人计划,培育“语言资源守护者”“语言技术工程师”“语言文化代言人”;打造“中国语言科学大会”品牌,支持建设全球语言服务平台,开展中国语言能力素养展示活动,汇聚高端语言文化人才。
(六)加强推广传播
加快建设语言文化传播体系,增强中华优秀语言文化的吸引力、传播力和影响力。重点实施中华语言文化传播工程,优化传播理念,创新传播方式,提升传播效果。
聚力打造语言文化传播矩阵,建设中国语言文化信息传播平台,创新舞台艺术、视听媒介、数字出版、微课堂等传播方式;科学建设中国语言文化地图,推动优质资源全国共享;支持建设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单位,建好用好语言文字推广应用类全国示范性特色学校;鼓励举办中华优秀语言文化品牌活动,打造数字化精品课程、精品产品、精品案例;办好“文质彬彬·每日好词语”等宣传活动。汇聚优质阅读资源,探索建设阅读标准体系,深入实施青少年学生读书行动,着力加强“书香校园”建设,助力推进全民阅读、建设“书香中国”;深入开展“典耀中华”主题读书、中华经典润校园进万家、全国校园节庆日诵读展示等系列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和品牌活动。实施“同根同心”港澳台语言文化交流工程,开展中华经典诵读港澳展演、中小学教师培训,举办海峡两岸及港澳大学生汉字创意设计大会,建好用好两岸中华语文知识库网站。
(七)深化交流互鉴
建设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交流品牌,打造语言文化合作新亮点,促进文明交流互鉴。重点实施中华思想文化术语传播工程,构建集典籍精粹、当代阐释、国际表达于一体的中华思想文化术语阐释体系,服务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
加强国际中文教育,持续举办世界中文大会;拓展“汉语桥”“国际中文日”“新汉学计划”“中文水平考试(HSK)”等国际中文教育品牌项目影响力;支持全球中文学习平台、中文联盟建设;支持开展海外华文教育;推动中文在国际组织、经贸往来、科教合作以及民间交往等领域的应用,提升中文在世界现实生活的使用比例。开发汇聚多语种中国故事系列资源,推动更多语言文化精品走出国门,为世界贡献公共文化产品;推进中华文化优秀课程多语种数字化全球传播计划,生动讲述语言文化里的中国;实施中华经典海外传播工程,开展中外青少年研习交流、海外教师研修、外国留学生诵读中华经典等活动;聚焦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等重大举措,开展国际语言文化交流,传播好中国声音;积极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国际组织合作,主动参与全球语言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三、组织实施
加强党对中华优秀语言文化传承发展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各项工作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教育部、国家语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共青团中央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全国语言文化传承发展工作,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和分区域专家指导机制。各地区统筹将语言文化传承发展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制定专项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纳入行业管理、城乡管理和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内容;有机融入学校考核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各地区、各学校和各有关单位加大统筹力度,优化资源配置与支出结构,加强工作经费保障,强化社会多元参与。落实《信息技术产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规范各类新媒体语言文字使用,加强网络语言文字治理,建设健康文明的网络语言环境。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抵制不良语言现象,守牢宣传思想文化阵地,营造良好社会风尚。
教育部 国家语委 中央宣传部
中央网信办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文物局 共青团中央
2025年12月16日
2026-01-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一、个人所得税政策 1.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实施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相关规定执行,由创新企业在其境内的存托机构代扣代缴税款,并向存托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对于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股息红利在境外已缴纳的税款,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双边税收协定(安排)的相关规定予以抵免。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对企业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转让股票差价所得和持有股票的股息红利所得政策规定征免企业所得税。 2.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规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和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视同转让或持有据以发行创新企业CDR的基础股票取得的权益性资产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三、增值税政策 1.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2.对单位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按金融商品转让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3.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4.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四、其他相关事项 本公告所称创新企业CDR,是指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试点企业,以境外股票为基础证券,由存托人签发并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
2026-01-1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 告2025年第5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的公告》 为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统一市场基础制度,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重点工作任务,规范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企业名称申报指引(2025年版)》,现予以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2月27日
2026-01-1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应急管理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6〕20号
应急管理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申请批准设立应急管理大学的函》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华北科技学院、防灾科技学院为基础设置应急管理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13011104;同时撤销华北科技学院、防灾科技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应急管理大学为公办普通本科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同时开展研究生教育,由你部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30000人。
五、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定位、办学条件、办学行为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情况进行核验。
望你部进一步加大投入和保障力度,提升办学条件,强化应急管理特色学科建设,引导学校科学定位、内涵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着力培养高水平应急管理人才,为应急管理事业改革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6年1月9日
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6年1月13日 来源:会计司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近日,财政部制定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财会〔2025〕35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制定《补充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我部于2017年印发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在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服务加强社保基金管理、维护社保基金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持续深化医保体系改革,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医保基金的运行管理模式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医保基金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提出了新要求。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提出,要“优化药品集中采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康复护理扩容提升工程,推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关爱帮扶”。在这一背景下,出台《补充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服务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要求“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当下正处在长护险试点地区制度衔接和其他地区制度新建的关键时期,《补充规定》及时统一和规范了长护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及报表编制,有利于真实反映各地区基金运行情况,为长护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提供可比、有效的信息,更好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
二是贴合管理实际,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实行保费预缴制,即本年度预缴以后年度保费。现行会计制度采用收付实现制,无法实现收支责任的匹配,不利于基金可持续运转。《补充规定》根据管理需要调整城乡居民医保保费的会计处理方式,能够如实反映基金运行情况,及早发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运行风险。
三是跟进医保基金改革最新发展,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保命钱”、“救命钱”。近年来,国家医保局集中发力,针对医保结算方式、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医保基金监管等出台一系列政策,形成了新的业务模式。《补充规定》通过设置明细科目方式反映新业务模式,有利于提高信息颗粒度,为加强基金运行监测与风险预警提供支撑。
问:《补充规定》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4年底,我们启动了《补充规定》的研究工作,多次赴国家医保局进行座谈,了解有关各方的信息需求。在系统梳理分析医保政策及医保基金业务流程的基础上,先后赴宁夏、安徽等地就长护险、医保钱包等问题开展调研,在此基础上形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8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国家医保局及各地财政部门意见,并通过各地财政部门征求经办机构等相关主体意见。
征求意见稿印发以来,各有关方面积极反馈。反馈意见总体认为,《补充规定》对医保新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统一规范,有利于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是服务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有效举措。我们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梳理和分析,在充分吸收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正式印发。
问:《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补充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五部分内容:
(一)明确长护险基金及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增设相关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具体包括:针对医保预付金、集采预付金、直接结算资金,在“1101 暂付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确认,在“2001 暂收款”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大病保险资金,在“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增设明细科目;针对长护险基金,增设2个支出类一级科目,在有关收支余科目增设明细科目。
(三)明确长护险基金“收支表”的报表格式和编制要求,以及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四)明确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等的新旧衔接要求。
(五)明确文件的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问:《补充规定》需要关注哪些内容?
答:一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保费收入的会计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下,城乡居民医保保费计入缴费当年的收入,而待遇支出计入实际支出年度,收支年度不匹配。《补充规定》调整了这一事项的核算要求,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的经办机构,对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在收到时通过“暂收款”科目进行处理,在对应的受益年度首月一次性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长护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也通过“暂收款”科目处理,但该事项无需经过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统一按照《补充规定》执行。
二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下“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补充规定》对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医保机构自行经办两种模式下大病保险资金的会计处理作出进一步规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模式下,经办机构应当设置“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对大病保险保费划转、风险赔付、盈余返还等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是关于医保基金与药企直接结算的会计处理。近年来,国家医保局积极推动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的直接结算工作,破解医药企业回款难的问题。实务中,对于该类业务是确认暂付款还是支出,尚没有统一的规定。《补充规定》要求直接结算业务通过“暂付款”科目进行处理,待保费结算后再确认支出。该处理方式可以如实反映资金垫付情况及医保基金对参保人群的保障情况,为加强垫付资金监管及医保费用结算管理提供信息支撑。
问:如何做好《补充规定》的贯彻实施?
答:对经办机构而言,一是要及时调整和更新会计核算系统,确保会计核算模块设置满足《补充规定》的要求。二是要严格按照《补充规定》要求开展账务调整,尤其是城乡居民医保基金要准确梳理业务数据,按照规定的步骤做好保费收入的新旧衔接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充规定》的宣传和培训,帮助医保经办机构会计人员和相关人员深刻理解、熟悉掌握《补充规定》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及时收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并反馈财政部会计司。
财政部会计司将会同国家医保局加强指导,及时了解和解决《补充规定》实施中的问题,推进《补充规定》全面有效实施。
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财会〔2025〕35号
国家医保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保障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服务加强医保基金管理,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 政 部
2025年12月23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会〔2017〕28号)实施以来出现的新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和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制度依据
各级经办机构经办的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会计处理,参照执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二、会计科目设置及其使用说明
(一)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1101 暂付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医保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付金(以下简称医保预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拨付医保预付金时,按照预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收回预付金的,按照交回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冲抵结算的,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医保预付金”科目。
2.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集采预付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按规定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用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预付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3.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直接结算资金”明细科目,核算经办机构在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前直接与药企结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资金。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该明细科目下按照预付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或辅助核算。
经办机构向药企拨付药品和医用耗材款时,按照预付的金额,借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与医疗机构定期结算时,按照冲抵结算的金额,借记“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等科目,贷记“暂付款——直接结算资金”科目。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01 暂收款”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例如第四季度收取的下年度保费)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待确认收入”明细科目,核算本年度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收的以后年度保费,应当按照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在对应的受益年度进行确认。
经办机构收到以后年度参保资金时,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国库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对应的受益年度,经办机构应当将前期暂收的参保资金确认为当期收入,在受益年度首月,按照应当确认的保费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三)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5101 大病保险支出”科目的明细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经办机构应当在本科目下增设“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划转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以及医保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大病保险资金。
在经办机构自行经办的情况下,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转大病保险保费时,按照划转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自行经办待遇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情况下,经办机构应当在“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明细科目下增设“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明细核算:
1.“划转保费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向商业保险机构划转的用于大病保险保费的资金。划转资金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划转保费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2.“风险赔付”明细科目,核算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等政策性原因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生亏损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对商业保险机构进行的补偿。进行补偿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风险赔付”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3.“盈余返还”明细科目,核算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盈余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收到的商业保险机构返还资金。盈余返还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盈余返还”明细科目。
4.“其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支付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其他支出。支付其他费用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其他支出”明细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财政专户存款”等科目。
(四)关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会计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1.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6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科目,核算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申请或延续享受待遇,由定点评估机构等经过医保部门认定的评估主体按规定提供失能等级评估服务时产生的,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评估费用。
经办机构应当增设“5107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科目,核算统筹地区依法依规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有序规范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业务时,依据协议约定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向其支付的委托服务费用。
2.经办机构应当在“4001 社会保险费收入”、“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3001 一般基金结余”科目下设置“职工参保人群”、“居民参保人群”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不同对象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待遇支出和结余情况。同时,在“5001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科目下按照护理类型进行明细核算。
3.长期护理保险基金预收的城乡居民下年度个人保费,应当通过“2001 暂收款”科目处理,在下年度确认为保费收入。
三、报表格式
(一)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收支表格式和编制要求。
编制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收支表时,应当在“社会保险待遇支出”和“转移支出”项目之间增加“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项目,在“社会保险费收入”、“社会保险待遇支出”项目下增加“(一)职工参保人群”、“(二)居民参保人群”子项目。具体格式如下:
收支表
险种和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会社保02表
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 单位:元
项目
本月数
本年累计数
一、基金收入
社会保险费收入
(一)职工参保人群
(二)居民参保人群
财政补贴收入
利息收入
转移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下级上解收入
其他收入
二、基金支出
社会保险待遇支出
(一)职工参保人群
(二)居民参保人群
失能等级评估费支出
委托经办服务费支出
转移支出
上解上级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三、本期基金结余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大病保险支出”项目的列示要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在收支表的“大病保险支出”项目下,设置“(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二)自行经办待遇支出”子项目,并在“(一)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子项目下设置“其中:划转保费支出”、“风险赔付”、“盈余返还”、“其他支出”子项目。
四、新旧衔接
(一)有关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对2026年新账的会计明细科目余额进行调整。
(二)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备案同意后将本年收取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确认为本年度暂收款的,经办机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新旧衔接:
1.根据2025年预缴的以后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金的金额,借记“一般基金结余”科目,贷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
2.按照调整后的期初科目余额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2026年1月1日资产负债表。
3.在确认2026年度社会保险费收入时,按照确定的金额,借记“暂收款——待确认收入”科目,贷记“社会保险费收入”科目。
在编制2026年度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三)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应当按照本规定编制2026年财务报表。在编制2026年度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时,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较数。
五、生效日期
本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6-01-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1-13
成文日期:2026-01-13
发文日期:2026-01-13
有效性:
名称:关于浩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3家资质企业追加动态核查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1-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1-13
成文日期:2026-01-13
发文日期:2026-01-13
有效性:
名称:关于北京筑航建设有限公司1家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整改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1-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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