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令第278号)规定,经审核,郭锐等17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郭锐等1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三月三日 附件: 郭锐等1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辽宁省(1人) 郭锐 黑龙江省(5人) 赵贵生 王文彬 周家齐 徐树峰 施宁宇 上海市(5人) 崔大光 杨 军 惠 玲 刘 露 郑鹤鸣 浙江省(3人) 徐钟彬 王仙红 夏广文 湖北省(1人) 张彩萍 四川省(2人) 齐 云 孙运轮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深入扎实地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按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总体部署,经研究,决定对各地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绩效情况进行考核(考核表见附件;可在建设部网站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专栏处下载;网址:http://www.cin.gov.cn/Planning/xnjc)。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地(市)、县(市、区)参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监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与标准 根据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工作重点,按照整体与重点相结合、制度建设与落实相结合的原则,确立考核指标与标准。对考核对象按定量与定性评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一)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1)。 (二)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附件2)。 三、考核方式和时间安排 此次考核采取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开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自收到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4月底前,各地按考核内容进行自查自检,填报考核表。其中,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县)市的上报材料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07年5月至9月,各地在自查的基础上,进行整改。省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需要,对部分省、市有选择地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阶段,2007年10月1日-31日,各地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新填报考核表,完成全年自查自检和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年底,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将对各地开展考核的情况进行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围绕考核内容和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和填写,并全面、准确、客观、按时地向上级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主管部门报告考核结果。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二)各地要妥善做好整改和处理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自觉纠正。 附件1:各省、自治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附件2:各直辖市、地(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绩效考核表 建设部监察部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门窗五金件 多点锁闭器》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15-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四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合成树脂幕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05—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四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住房许(2007)221、建住房许(2007)222、建住房许(2007)223、建住房许(2007)224、建住房许(2007)225、建住房许(2007)226、建住房许(2007)227、建住房许(2007)228、建住房许(2007)229),准予王晶等154人初始注册。 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的要求,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以下简称《规范》),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实行。为切实做好《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节能标准是实现建筑节能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准则,认真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是现阶段做好建筑节能工作的基本目标和要求。《规范》的发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标准体系,不仅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验收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要求,也为落实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的要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和具有可操作性的技术手段,对强化建筑节能管理,保障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实现建筑节能的目标和要求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各地要把《规范》的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依法行政和推进建筑节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在建筑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宣贯培训是确保有关人员准确理解、掌握并贯彻实施《规范》的基本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宣贯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宣贯培训活动,争取年内对有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轮训一遍。参加《规范》培训人员的学时可计入个人继续教育学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切实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以盈利为目的擅自举办宣贯班、研讨班、培训班等乱办班、乱收费等不良现象。 四、《规范》实施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管理机构,要按照《规范》的规定,对已批准发布的有关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地方标准进行复审、修订或废止,并按照《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报我部重新进行备案。对与《规范》规定不一致且没有重新备案的地方标准,自行废止,不得作为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或质量验收的依据。 五、《规范》实施后开工建设的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已开工建设但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尚未开始施工的,应当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或相应的地方标准进行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或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不得予以备案或交付使用。对《规范》实施前已开工建设且节能分部工程已开始施工的民用建筑工程,具备条件的,可以按照《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六、《规范》实施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3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责任,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验收等各环节实施《规范》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的贯彻执行。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规范》实施情况的专项检查或抽查活动。对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规范》的情况,要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或依法进行处罚。 八、为确保《规范》宣贯培训的质量和效果,我部将于2007年5月下旬召开《规范》发布宣贯会议,并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举办师资培训班,组织《规范》编写组成员集中进行讲解,为各地开展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师资力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宣贯培训工作的需要,统一选派5~10名师资人员参加培训。发布宣贯会议和师资培训的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五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2007 年立法计划,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维护燃气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部起草了《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部决定就《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中拟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召开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一)燃气供应经营许可 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1 、 许可条件 1 )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2 )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燃气设施; 3 )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4 )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5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燃气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6 )有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7 )有 健全的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8 )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9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置和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还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 2 、许可程序 1 )许可程序一:申请从事燃气供应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燃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燃气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准予许可的,应当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2 )许可程序二:国家鼓励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中标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并与申请人签订经营协议。 (二)管道燃气停气、降压许可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因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在3 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供气;降压或暂停供气影响较大的,还应当报经燃气管理部门同意。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资格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应当经燃气管理部门对其安装、维修能力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二、听证会时间、地点 听证会定于2007 年6 月21 日上午 在北京银龙苑宾馆举行。 三、听证会代表 1 、管道燃气供应企业代表 名,瓶装燃气供应企业代表3 名,管道燃气用户代表1 名,瓶装燃气用户代表1名,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代表2 名,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代表2 名,地方燃气管理部门代表1 名。 2 、特邀燃气专家代表2 名。 听证会代表按照报名先后顺序,从报名人员中选择确定。 四、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 (一)报名时间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建设部政策法规司报名。报名时间自2007 年6 月8 日起 ,截止时间为2007 年6 月15 日下午5 时整。 (二)报名方式 采用传真方式报名,传真号为:010 — 58933552 (三)报名要求 单位报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类型(管道燃气供应企业、瓶装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用户、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地方燃气管理部门)、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代表单位参加听证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以及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个人报名的,须年满18 周岁,并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及职务、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代表类型、对听证事项的意见和主要理由。 报名者所报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报名无效。 五、听证会参会通知 参加听证的代表名单确定后,由我部书面通知。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代表单位参加听证的,应当有单位介绍信或者委托书)在指定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京外个人代表在京参加听证会期间的食宿费用,由建设部承担,其他代表的上述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附件:《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八日 附件: 《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规则 为保证《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行政许可事项听证会顺利进行,制定如下规则: 一、听证会人员组成 1、主持人1名,书记员2名; 2、起草机构介绍人2名; 3、听证会代表15名。 二、听证会程序 1、听证会代表凭书面通知和相关身份证明文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领取参会证,凭证进入会场; 2、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到会的听证主持人、起草机构介绍人、听证会代表,宣布听证事项及注意事项,告知听证会代表权利和义务; 3、起草机构介绍人介绍《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设定行政许可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内容; 4、听证会代表围绕听证事项发言,每人发言时间不超过10 分钟; 5、主持人简要总结,宣布听证会结束。 三、听证主持人职责 1 、主持听证会,确定听证会代表的发言顺序; 2 、维持听证会秩序,保证听证会顺利进行。 四、听证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1 、听证会代表的权利 ① 经主持人许可,进行发言; ② 提出支持自己陈述意见的相关材料和依据。 2、听证会代表的义务 ① 遵守听证会的规则和纪律; ② 保证所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③ 根据主持人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④ 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五、听证会代表意见的采用 1、听证会代表意见:听证会代表有书面意见材料的,可以提供书面意见。 2、听证记录:工作人员负责听证记录。 会后对本次听证会代表意见进行汇总,供建设部修订《燃气管理条例(送审稿)》时参考;采纳情况将反馈听证会代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乔宏恩等871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乔宏恩等87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公共交通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14-2007,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六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住房许(2007)327、建住房许(2007)328 、建住房许(2007) 329 、建住房许(2007)330 、建住房许(2007)331 、建住房许(2007)332),准予景昱等93人变更注册。 附:准予变更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名单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