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加强市政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工作,提高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市政建设项目投资,我部制定了《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我部1996年发布的《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同时废止。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反馈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以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以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和各资质类别、级别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申请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可以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审批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公告审批结果。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但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具体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六份,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应在资质许可机关的官方网站或审批平台上提出申请,提交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业绩等电子材料。 第十二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三条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取得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的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变更,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五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且不考核企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绩。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施工资质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标准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六条办理。 第十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企业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二)将承揽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四)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七)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八)无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业务的; (九)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十)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八条 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相应的行业资质进行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企业违法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企业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 (三)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资质的申请,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二十九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该企业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第三十条 企业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海洋工程勘察等。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的设计。 (二)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包括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第三十七条 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2001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同时废止。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53-2007,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2.7、4.2.8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七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绿化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各国家园林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努力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改善人居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研究,决定在第六届园博会开幕式期间举办城市园林绿化与节约型社会高层论坛。具体事宜如下: 一、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第六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 厦门市市政园林局 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 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信息委员会 三、论坛主题:和谐共存·传承发展 四、会议内容: 1、探讨城市园林绿化与节约型社会问题; 2、探讨城市园林绿化与可持续发展问题; 3、探讨城市园林绿化与和谐社会问题; 4、探讨生态园林城市的建设与发展问题。 五、会议时间:2007年9月23日-24日,食宿自理。 六、会议地点:厦门市翔鹭国际大酒店 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18号,电话:0592-2638888。 七、参会人员:邀请国家园林城市的市长、国家园林县城的县长以及国家生态园林城市试点城市的市长参加会议。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分管负责此项工作的同志;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家园林城市的园林局局长;各省、市风景园林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其他城市的建设、园林部门负责同志及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的专家学者可自愿报名参加。 八、报名方式 1、参加本次论坛的单位和人员,请于2007年8月20日前将会议参会回执(见附件1)邮寄或传真到第六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组委会(厦门)办公室。 2、参加本次高层论坛大会发言和交流的,请于2007年8月15日前将发言材料或交流材料(见附件2)寄到第六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组委会(厦门)办公室。 3、发言和交流材料要探讨问题,论述观点,提出措施和对策,不能搞成一般性的工作总结性的发言材料。 九、联系方式: 1、建设部城建司园林处 电话:010-58934023 传真:010-58934690 联系人:赵庆国 2、第六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组委会(厦门)办公室 电话:0592-6075978 8203768 传真:0592-8128713 联系人:王伟军 姜维荣 电子信箱:2007@xmgardenexpo.com 3、第六届中国国际园林花卉博览会组委会(北京)办公室 电话:010-88360498 传真:010-88360497 联系人:郑豫华 祖伟 郭威 王贞 电子信箱:messagefj@126.com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八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旋转式滗水器》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176-2007,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旋转式滗水器》CJ/T176-2002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七年八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79号)等规定,现将经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设计企业名单、建筑业企业名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的工程设计企业名单 2、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3、核准的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名单 4、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单位名单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沈日庚等62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刘富华等117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沈日庚等6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2:刘富华等11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沈日庚等6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上海市(3人)沈日庚 季沧江 方正昌江苏省(20人)韦海宏 洪 鑫 王 军 蔡光桃 吴连祥 施国海 丁秋立 戴培安 王振友 袁灶火汪燕宁 夏宝昌 陈益军 丁陈建 陶 铸 宗长青 接道波 张冬冬 黎 昱 赵志伟浙江省(1人)龙永福江西省(3人)万燎榕 高永红 乐 平山东省(4人)程爱华 商汝平 佟成彦 张延青河南省(13人)张 立 张国只 何德洪 孙倡书 王海奥 方向明 王卫宁 王景龙 邹正盛 徐云博拓万永 邓世顺 邵煦蔚湖南省(5人)熊智彪 袁志强 蔡志波 尹国荣 瞿地成海南省(2人)汪武经 卢永兴四川省(5人)任嘉陵 帅仕文 李长华 吴亚子 赵 兵云南省(3人)鲁 宏 刘 强 郑云刚陕西省(3人)金有生 郭三民 杜龙明 刘富华等11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天津市(4人)刘富华 贾林毅 韩世芹 吴明晖上海市(24人)陈明霞 苏洪宇 傅振华 王 荣 闫 锋 周 伟 陈建兴 何鹏飞 李庆松 林义智苏万玉 张宏超 顾世光 井 泉 陈 曦 桂 堃 幸振明 王旭升 王 毅 殷维忠吴俊荣 邓仕杰 戴广海 许崇伟江苏省(33人)杨太山 阴致忠 仇荣根 曲 燕 余志飞 黎小猴 邵 立 郭 静 戴国亮 杜春雷羊 静 王 飞 宋九祥 陈 杰 张 禁 罗 斌 姚立新 江胜平 谢 洪 张 阳陈 芳 张玉江 马瑞强 赵卫民 马俊芳 张林奎 黎德琳 杨 广 龚湘林 胡祥修黄 磊 王云飞 陈小建浙江省(12人)俞春虎 马 俊 屠笑阳 李 英 刘书江 刘江荣 王 伟 陈 峰 王 立 雷 涛姚 遥 赵小权安徽省(1人)江神虎江西省(3人)陈 嵘 王 浩 汪 佐山东省(1人)陈 明河南省(29人)王 晓 郭 鹏 宋领法 段显恺 郑东辉 谢新会 邢克强 李秋琳 黄宇峰 张瑞锋祁德胜 路文辉 杨中兴 薛 卫 韩君浩 罗东晖 李 杰 周清晓 李映慰 张翠红赵 强 尹晓权 边 佋 席志同 刘 松 李宏强 高胜跃 许文彦 闫玉萍四川省(10人)杨 成 万宇慧 蒲 宇 雷贵斌 环晓燕 勾清媛 卫江华 王浩科 王 梅 刘立兵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给水排水用蝶阀》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61-2007,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八月二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王瑞永等40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周锦泉等61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1:王瑞永等4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2:周锦泉等6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王瑞永等4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1人) 王瑞永 辽宁省(2人) 张丽萍 王怀河 黑龙江省(1人)王子义 江苏省(8人) 丁 卫 韩志刚 侯龙清 沈志汉 唐 军 程知言 李景格 徐 华 浙江省(8人) 岳 进 陈艳平 朱良锋 单华刚 朱铁军 陈焕祥 卢才平 王 钊 安徽省(1人) 杨家能 福建省(3人) 严友强 林振建 占志强 山东省(4人) 李 鹏 孙 涛 时忠江 刘明凤 海南省(1人) 吴修文 重庆市(1人) 周 健 贵州省(6人) 朱志强 丁晓江 戎昆方 刘 恒 姚文龙 申安云 陕西省(4人) 荆万魁 李 博 易学发 沈锦儒 周锦泉等6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辽宁省(1人) 周锦泉 黑龙江省(7人) 姚 辉 李轶鹤 李宏飞 赵桂祥 曹 禾 詹界东 李树海江苏省(10人) 季 元 刘 霞 朱海龙 李家佳 徐海华 张 伟 占 军 丁绍庆 孙建国 张乃国浙江省(10人) 袁丽莉 赵建成 苏鹏彪 郑秋菊 赵必大 杜 立 杨伟兴 许 强 吴华英 吴碎青 安徽省(3人) 陈亚春 王 军 吕 辉 福建省(8人) 谢 建 潘是伟 叶增平 林辉源 刘 劲 柳浩杰 林丽英 陈建安 山东省(13人) 陈壮善 刘明路 郭向正 尹 达 刘伊琳 朱惠玲 韩雪莹 郭宏伟李小武 袁晓文 刘连强 肖 强 孙 焱 河南省(1人) 张唤桥 海南省(2人) 彭 扬 刘喜平 重庆市(2人) 李 涌 王研芬 贵州省(1人) 彭 煜 陕西省(1人) 顿海丽 深圳市(2人) 吕理元 王 威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现批准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惠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山东建筑大学设计研究院、赣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暂定级)晋升为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向上海迪比兰特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向建研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转正)换发甲级城市规划资质证书,特此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九月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