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已经2025年1月3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总理 李强 2025年1月25日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100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第三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禁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第四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列入本级预算。国家鼓励通过认捐、认养等多种形式资助古树名木保护事业。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古树名木保护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水平。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古树名木保护宣传教育,传承古树名木文化,增强全社会的古树名木保护意识,营造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社会氛围。第八条 对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实行三级保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对城市内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实行一级保护、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实行二级保护。对名木均实行一级保护,不受树龄限制。第九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古树名木资源普查。普查间隔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适时开展古树名木资源补充调查。在普查、补充调查以及古树名木认定等工作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古树名木鉴定。国家鼓励单位、个人提供古树名木资源信息。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普查、补充调查结果认定古树名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对在一定区域内集中生长形成的古树群体,可以实行整体保护,并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群,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公布。古树名木的认定和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古树名木认定和分级保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规定。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对古树名木设立保护标志,建设相应的保护设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的规定,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并依法公布。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划定后,应当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古树名木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涉及属于集体所有、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措施合理照顾有关单位、个人的利益。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的原则,明确有关单位、个人作为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责任人,与日常养护责任人签订日常养护协议,根据古树名木权属情况、保护等级、养护状况、养护费用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日常养护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培训,提高日常养护责任人的科学养护能力。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严格履行养护义务,对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日常养护责任人发现古树名木遭受损害或者出现生长异常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调查,并对所涉古树名木采取救治、复壮等措施。第十四条 禁止采伐古树名木。因重大植物疫情防控、抢险救灾等特殊紧急情形,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采伐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原则上实行原地保护,不得移植。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移植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涉及古树名木的最高保护等级,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一)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古树名木;(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二级保护、三级保护的古树;(三)其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可能危害公众生命安全,采取修剪、支撑等防护措施仍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相应的移植和养护方案,按照管理权限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 移植古树名木应当就近实施。古树名木移植,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移植费用和移植后5年内的养护费用由有关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买卖、运输、加工非法采伐、移植的古树名木;(二)挖根、剥损树皮、过度修剪枝干;(三)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铺设非通透性硬化地面、使用明火、堆放重物、倾倒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有毒有害物质;(五)在古树名木上刻划、架设线缆、缠绕或者悬挂物体等,攀爬古树名木;(六)破坏古树名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七)其他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选址、建设,应当避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应当在施工前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尽可能减轻对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损害。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不符合古树名木保护要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治理。古树名木保护与文物保护相关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文物主管部门共同制定保护措施。第十九条 在不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前提下,可以开展下列活动:(一)合理利用古树名木资源开展保护技术、遗传育种、生物学等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二)结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以及传统节庆、民俗,挖掘古树名木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三)开展科普宣教,促进古树名木资源与生态旅游融合发展;(四)古树名木属于传统经济树种的,相关权利人依法开展必要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由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确认、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具有原地保留价值的,予以保留,并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分级保护巡查制度,根据古树名木的保护等级、分布地域、长势情况等确定巡查周期,定期开展巡查。对位于偏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古树名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手段开展动态监控。国家鼓励单位、个人举报、制止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数据信息归集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信息平台。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被检查单位、个人,要求其对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作出说明;(二)进行现场检查;(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四)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第二十四条 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区,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可以约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伐、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逾期不恢复原状、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涉及实行一级保护的古树和名木的,处每株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及实行二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实行三级保护的古树的,处每株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5年,全国建设系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做好新时期村庄整治工作,搞好村庄规划建设,改善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面貌,取得了较好成绩。 一、概况 2005年末,全国①共有建制镇②17726个,集镇20686个,村庄3137146个(其中村民委员会所在地562851个)。全国村镇总人口9.86亿人,其中非农业人口1.12亿人,占村镇总人口的11.3%。村镇非农业人口比重逐年提高,2005年比2004年提高了0.25个百分点。村镇现状用地面积17.2万平方公里,比2004年增加0.6万平方公里,其中建制镇2.37万平方公里,占13.8%;集镇0.78万平方公里,占4.5%;村庄14.04万平方公里,占81.7%。 二、村镇布局优化,小城镇规模进一步扩大 2005年末,全国建制镇数量比上年末减少了59个,集镇减少1134个,村庄减少70215个。全国小城镇平均现状用地面积由2004年的0.76平方公里提高到0.82平方公里,其中建制镇用地由1.26平方公里提高到1.34平方公里,集镇由0.36平方公里提高到0.38平方公里。2005年末,全国建制镇平均人口8352人,比2004年增加293人,比2000年增加1496人;集镇平均人口2501人,比2004年增加74人,比2000年增加395人。 三、村镇建设投资持续增长,投资结构有所调整 2005年,全国村镇建设投资总额达5325亿元,比2004年增加544亿元,增长11.4%。其中住宅建设投资2560亿元,比2004年增加226亿元,住宅投资占总投资48.1%,比重逐年下降。公用设施建设投资910亿元,比2004年增加83亿元,占总投资的17.1%,所占比重与前几年持平,维持在一个较高水平。 四、村镇房屋建设稳定发展,质量和水平提高 2005年,全国有595.8万户村镇农(居)民新建住宅,占总户数的2.27%。住宅建设质量有所提高,新建住宅楼房率已达68.8%,比2004年提高1.7个百分点。 2005年,全国村镇房屋竣工建筑面积9.78亿平方米,其中住宅6.88亿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27亿平方米,公共建筑和生产性建筑分别为1.02和1.88亿平方米,与上年基本持平。 2005年末,全国实有村镇房屋建筑面积309.5亿平方米,其中住宅257.6亿平方米,占83.2%;公共建筑25.8亿平方米,占8.3%;生产性建筑26.1亿平方米,占8.5%。 2005年末,全国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7平方米,比2004年增加0.7平方米。其中建制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7平方米,比2004年增加1.6平方米;集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5.5平方米,比2004年增加0.6平方米;村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26.9平方米,比2004年增加0.4平方米。 五、村镇公用设施建设较快发展,生产生活环境进一步改善 2005年,村镇新建自来水厂821个,新增日供水能力268.4万吨,新铺设供水管道长度3.99万公里。2005年末,全国自来水受益人口达到5.15亿人,用水普及率52.2%,比2004年提高近1.9个百分点,其中建制镇、集镇、村庄用水普及率分别达84.7%、67.2%、45.1%。 2005年,全国村镇新增道路长度21.2万公里,年末实有道路总长度346.5万公里。全国小城镇绿化覆盖率达19.8%,比2004年提高1.5个百分点。建制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6平方米,集镇人均公共绿地面积2.65平方米,分别比2004年增加0.4平方米、0.08平方米。 2005年末,小城镇已铺设排水管道21.38万公里,实有桥梁68.6万座,配有环卫机械5万辆,公共厕所17万座,农(居)民生产生活环境得到较大改善。 注:①各项统计数据均未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和西藏自治区。②建制镇统计范围不含县城关镇。 摘自《中国建设报》2006.05.29 记者 陈军 通讯员 梁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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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09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的要求,2009年实行了全国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换发工作。2009年全国共有5475家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下降9.95%。其中,综合资质企业49个,增长188.24%;甲级资质企业1917个,增长13.1%;乙级资质企业1999个,下降10%;丙级资质企业1496个,下降30.29%;事务所资质14个。由上述数据可以看出,新资质标准实施后,大型工程监理企业数量与换证前相比变化不大,中小型工程监理企业数量有所下降,其中丙级资质企业大幅减少,整个工程监理行业基本保持稳定。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表一、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地区分布情况 表二、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工商登记类型分布情况 表三、全国建设工程监理企业按专业工程类别分布情况 *本统计涉及专业资质工程类别的统计数据,均按主营业务划分。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0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58197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7.27%。其中,正式聘用人员452198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7.7%;临时聘用人员12977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2.3%;从事工程监理的生产人员为436058人,占年末生产人员总数的78.97%。 200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526018人,与上年相比增长6.3%。其中,高级职称90665人,中级职称241553人,初级职称133356人,其他人员60444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39%。 200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130194人,与上年相比增长6.58%。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97417人,与上年相比增长9.12%,占总注册人数的74.82%;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32777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5.18%。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09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906.74亿元,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595.53亿元,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合同额112.54亿元,招标代理合同额43.04亿元,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额28.8亿元,其它业务合同额126.82亿元,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65.68%。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09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854.5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29.98%。其中工程监理收入404.1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21.44%;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166.0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27.43%;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47.3%。有3家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2亿元,共有30家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2008年相比,增长66.67%。 从统计报表数据汇总情况看,整个工程监理行业的营业收入增幅连续四年保持在20%以上,增长速度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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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2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12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5522个,比上年增长8%。按照资格等级划分,甲级机构1336个,比上年增长6.54%;乙级机构2858个,比上年增长11.77%;暂定级机构1328个,比上年增长2%。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230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2935个,私营企业2231个,港澳台投资企业9个,外商投资企业4个,其他企业113个。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表一、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地区分布情况地区名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企业个数27219247176131240151121地区名称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企业个数130459374250123176476228地区名称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企业个数1831454301102712125195地区名称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企业个数14412169782641117 表二、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拥有资质数量分布情况资质数量具有单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资质的企业企业个数15104012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12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445445人,比上年增长14.62%。其中,正式聘用人员39861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9.49%;临时工作人员46828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0.51%。 2012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351086人,比上年增长14.44%。其中,高级职称人员61438人,中级职称164243人,初级职称80929人,其他人员4447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8.08%。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12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91857.60亿元,比上年增长65.48%。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59759.27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65.06%;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54056.25亿元,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58.85%。 2012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970.76亿元,比上年增长17.64%。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98.05亿元,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0.40%;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76.70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14.41亿元;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84.38亿元;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97.22亿元。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12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2173.40亿元,比上年增长26.95%。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182.92亿元,占营业收入总额的8.42%;工程监理收入277.97亿元,工程造价咨询收入156.71亿元,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150.82亿元,其他收入1404.98亿元。 2012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4614.24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164.25亿元,营业利润合计469.95亿元,利润总额合计537.50亿元,所得税合计99.69亿元,负债合计3693.7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7306.28亿元。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前100名企业的情况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收入前100名中,从资质等级来看,甲级机构82个,乙级机构1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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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2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2年全国共有6630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了2.1%。其中,甲级企业2235家,增长了9.3%;乙级资质企业4395家,减少了1.2%。专营工程造价咨询的企业有2273家,减少了12.9%;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4357家,增长了12.2%。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表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地区分布情况地区名称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企业个数28339348228203250110160地区名称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企业个数140537371311111141574329地区名称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企业个数3302633231082916633270地区名称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行业归口企业个数12121511143341137275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情况企业数量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公司有限责任企业合伙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其他企业66301746184871184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2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290,595人,比上年增长22.6%。其中,正式聘用员工261,998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16%;临时聘用人员28,59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84%。 2012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62,002人,比上年增长5.3%,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21.34%;造价员85,291人,比上年增长7.9%,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29.35%。 2012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合计219,014人,比上年增长6.4%,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5.3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46,927人,中级职称人员116,490人,初级职称人员55,597人,各级别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21.43%、53.19%、25.38%。 三、业务情况 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776.24亿元,比上年减少了3.8%。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51.6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5.1%,所占比例为45.3%;招标代理业务收入所占比例11.0%;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所占比例19.9%;项目管理业务收入所占比例13.8%;工程咨询业务收入所占比例10.0%。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其中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207.51亿元,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为59.02%;市政工程专业收入45.74亿元,占比13.01%;公路工程专业收入15.0亿元,占比4.27%;火电工程专业收入11.13亿,占比3.17%,水利工程专业收入6.37亿元,占比1.81%,其他各专业收入合计65.85亿元,占比18.72%。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其中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为35.57亿元、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85.17亿元、结算审核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30.21亿元、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82.65亿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4.42亿元,各类业务收入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12%、24.22%、37.03%、23.51%和1.26%。此外,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3.58亿元,占比3.86%。 四、财务情况 2012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72.91亿元,上缴所得税合计13.2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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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城乡建设统计[1]公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全国城乡建设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一系列重大决策,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城镇化健康发展,城乡人居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 一、城市(城区)建设[2] 概况[3] 2014年年末,全国设市城市653个,其中直辖市4个、地级市288个、县级市361个。据对651个城市、1个特殊区域、1个新撤销市统计汇总[4],城市城区户籍人口3.86亿人,暂住人口0.60亿人,建成区面积4.98万平方公里。 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5] 2014年完成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16246.9亿元,比上年减少0.6%,占同期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17%。其中,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投资分别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的47.1%、19.8%和11.2%。 全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新增固定资产10657.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交付使用率65.6%。主要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是: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530万立方米,天然气储气能力1342万立方米,集中供热蒸汽能力0.15万吨/小时,热水能力40.6万兆瓦,道路长度1.09万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9万公里,城市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443万立方米,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2.1万吨。 城市供水和节水 2014年年末,城市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2.87亿立方米/日,比上年增长1.1%,其中公共供水能力2.21亿立方米/日,比上年增长3.0%。供水管道长度67.7万公里,比上年增长4.8%。2014年,年供水总量546.7亿立方米,其中生产运营用水162.4亿立方米、公共服务用水73.9亿立方米、居民家庭用水200.5亿立方米。用水人口4.35亿人,人均日生活用水量173.73升,用水普及率97.64%[6],比上年增加0.08个百分点。2014年,城市节约用水40.5亿立方米,节水措施总投资27.4亿元。 城市燃气 2014年,人工煤气供气总量56.0亿立方米,天然气供气总量964.4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1082.7万吨,分别比上年减少10.9%、增长7.0%、减少2.4%。人工煤气供气管道长度2.9万公里,天然气供气管道长度43.5万公里,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长度1.1万公里,分别比上年减少4.7%、增长11.9%、减少18.2%。用气人口4.21亿人,燃气普及率94.56%,比上年增加0.31个百分点。 城市集中供热 2014年年末,城市蒸汽供热能力8.5万吨/小时,比上年增长0.4%,热水供热能力44.7万兆瓦,比上年增长10.8%,供热管道18.7万公里,比上年增长5.1%,集中供热面积61.1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6.9%。 城市轨道交通 2014年年末,全国有22个城市建成轨道交通,线路长度2715公里,比上年增长22.7%,车站数1786个,其中换乘站366个,配置车辆数14654辆。全国36个[7]城市在建轨道交通,线路长度3004公里,比上年增长8.8%,车站数2047个,其中换乘站532个。 城市道路桥梁 2014年年末,城市道路长度35.2万公里,比上年增长4.8%,道路面积68.3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6.0%,其中人行道面积15.0亿平方米。人均城市道路面积15.34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47平方米。 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 2014年年末,全国城市共有污水处理厂1808座,比上年增加72座,污水厂日处理能力13088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5.1%,排水管道长度51.1万公里,比上年增长10.0%。城市年污水处理总量401.7亿立方米,城市污水处理率90.18%,比上年增加0.84个百分点,其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85.94%,比上年增加1.41个百分点。城市再生水日生产能力2065万立方米,再生水利用量36.3亿立方米。 城市园林绿化 2014年年末,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200.1万公顷,比上年增长4.9%,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10%,比上年增加0.4个百分点;建成区绿地面积180.8万公顷,比上年增长5.2%,建成区绿地率达到36.24%,比上年增加0.46个百分点;公园绿地面积57.7万公顷,比上年增长5.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95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31平方米。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225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面积9.9万平方公里,可游览面积4.2万平方公里,全年接待游人20.4亿人次。国家投入56.8亿元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建设。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 2014年年末,全国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覆盖)面积67.6亿平方米,其中机械清扫面积34.1亿平方米、机械清扫率达到50.4%。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1.94亿吨,比上年增长2.6%。全国城市共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819座,比上年增加54座,日处理能力达到53.3万吨,处理量为1.64亿吨,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1.77%,比上年增加2.47个百分点。 二、县城建设 概况 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县1596个,据对1579个县、10个新撤销县、14个特殊区域以及149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部驻地统计汇总[8],县城户籍人口1.40亿人,暂住人口0.16亿人,建成区面积2.01万平方公里。 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 2014年,完成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3571.0亿元,比上年减少6.9%。其中,道路桥梁、园林绿化、排水分别占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的53.4%、14.6%和8.3%。 全国县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新增固定资产2820.5亿元,固定资产投资交付使用率为79.0%。主要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是:供水日综合生产能力273万立方米,天然气储气能力1308万立方米,集中供热蒸汽能力397吨/小时,热水能力1.31万兆瓦,道路长度5687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0万公里,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206万立方米,生活垃圾无害化日处理能力7721吨。 县城供水和节水 2014年年末,县城供水综合生产能力达到0.54亿立方米/日,比上年增长3.7%,其中公共供水能力达到0.46亿立方米/日,比上年增长4.7%。供水管道长度20.3万公里,比上年增长4.5%。2014年,全年供水总量为106.3亿立方米,其中生产运营用水27.6亿立方米、公共服务用水11.3亿立方米、居民家庭用水48.3亿立方米。用水人口1.39亿人,用水普及率达到88.89%,比上年增加0.75个百分点,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118.22升。2014年,县城节约用水3.0亿立方米,节水措施总投资3.6亿元。 县城燃气 2014年,人工煤气供应总量8.5亿立方米,天然气供气总量92.6亿立方米,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235.3万吨,分别比上年增长10.9%、增长13.6%、减少2.4%。人工煤气供气管道长度0.15万公里,天然气供气管道长度8.88万公里,液化石油气供气管道长度0.25万公里,分别比上年增长14.7%、增长15.2%、增长13.5%。用气人口1.15亿人,燃气普及率达到73.23%,比上年增加2.32个百分点。 县城集中供热 2014年年末,蒸汽供热能力达到1.3万吨/小时,比上年减少2.1%,热水供热能力达到12.9万兆瓦,比上年增长20.4%,供热管道4.4万公里,比上年增长9.6%,集中供热面积11.4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10.5%。 县城道路桥梁 2014年年末,县城道路长度13.0万公里,比上年增长4.1%,道路面积24.1亿平方米,比上年增长6.1%,其中人行道面积6.0亿平方米,人均城市道路面积15.39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53平方米。 县城排水与污水处理 2014年年末,全国县城共有污水处理厂1554座,比上年增加50座,污水厂日处理能力达到2881万立方米,比上年增长7.1%,排水管道长度16.0万公里,比上年增长7.6%。县城全年污水处理总量74.3亿立方米,污水处理率为82.11%,比上年增加3.64个百分点,其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达到80.19%,比上年增加3.94个百分点。 县城园林绿化 2014年年末,县城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59.9万公顷,比上年增长5.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9.80%,比上年增加0.74个百分点;建成区绿地面积52.0万公顷,比上年增长7.8%,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5.88%,比上年增加1.12个百分点;公园绿地面积15.5万公顷,比上年增长7.2%,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91平方米,比上年增加0.44平方米。 县城市容环境卫生 2014年年末,全国县城道路清扫保洁面积22.9亿平方米,其中机械清扫面积7.9亿平方米,机械清扫率达到34.4%。全年清运生活垃圾、粪便0.72亿吨,比上年增长1.8%。全国县城共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厂)1129座,比上年增加137座,日处理能力达到16.8万吨,处理量为0.48亿吨,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1.58%,比上年增加5.51个百分点。 三、村镇建设 概况 2014年年末,全国共有建制镇20401个、乡12282个。据对17653个建制镇、11871个乡、679个镇乡级特殊区域和270万个自然村(其中村民委员会所在地54.67万个)统计汇总[9],村镇户籍总人口9.52亿人。其中,建制镇建成区人口1.56亿人,占村镇总人口的16.40%;乡建成区0.30亿人,占村镇总人口的3.13%;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0.03亿人,占村镇总人口的0.35%;村庄7.63亿人,占村镇总人口的80.12%。 2014年年末,全国建制镇建成区面积379.5万公顷,平均每个建制镇建成区占地215公顷,人口密度为4937人/平方公里;乡建成区72.2万公顷,平均每个乡建成区占地61公顷,人口密度为4428人/平方公里;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10.5万公顷,平均每个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占地155公顷,人口密度为3661人/平方公里;村庄现状用地面积1394.1万公顷,平均每个村庄现状用地面积5公顷。 规划管理 2014年年末,全国已编制总体规划的建制镇16417个,占所统计建制镇总数的93.0%,其中本年编制1561个;已编制总体规划的乡9060个,占所统计乡总数的76.3%,其中本年编制761个;已编制总体规划的镇乡级特殊区域491个,占所统计镇乡级特殊区域总数的72.3%,其中本年编制35个;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行政村32.2万个,占所统计行政村总数的58.97%,其中本年编制2.1万个;已编制村庄规划的自然村76.6万个,占所统计自然村总数的28.35%,其中本年编制5.6万个。2014年,全国村镇规划编制投入达35.47亿元。 建设投资 2014年,全国村镇建设总投资16101亿元。按地域分,建制镇建成区7172亿元,乡建成区671亿元,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171亿元,村庄8088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44.5%、4.2%、1.1%、50.2%。按用途分,房屋建设投资12559亿元,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3542亿元,分别占总投资的78%、22%。 在房屋建设投资中,住宅建设投资8997亿元,公共建筑投资1351亿元,生产性建筑投资2212亿元,分别占房屋建设投资的71.6%、10.8%、17.6%。 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投资中,供水投资406亿元,道路桥梁投资1545亿元,分别占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总投资的11.5%和43.6%。 房屋建设 2014年,全国村镇房屋竣工建筑面积11.56亿平方米,其中住宅8.53亿平方米、公共建筑1.08亿平方米、生产性建筑1.95亿平方米。2014年年末,全国村镇实有房屋建筑面积378.05亿平方米,其中住宅317.75亿平方米、公共建筑24.12亿平方米、生产性建筑36.18亿平方米,分别占84.0%、6.4%、9.6%。 2014年年末,全国村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37平方米。其中,建制镇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4.55平方米,乡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1.22平方米,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47平方米,村庄人均住宅建筑面积33.21平方米。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在建制镇、乡和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内,年末实有供水管道长度54.99万公里,排水管道长度17.12万公里,排水暗渠长度8.76万公里,铺装道路长度40.66万公里,铺装道路面积28.30亿平方米,公共厕所15.06万座。 2014年年末,建制镇建成区用水普及率达到82.77%,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98.68升,燃气普及率达到47.8%,人均道路面积12.6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5.94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2.39平方米。乡建成区用水普及率达到69.26%,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83.08升,燃气普及率达到20.3%,人均道路面积12.6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3.83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7平方米。镇乡级特殊区域建成区用水普及率达到86.95%,人均日生活用水量为82.76升,燃气普及率达到50.3%,人均道路面积15.95平方米,排水管道暗渠密度5.25公里/平方公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3.15平方米。 2014年年末,村庄内道路长度234万公里,其中硬化路72万公里,道路面积185亿平方米,其中硬化路55亿平方米。村庄内排水管道沟渠长度54.2万公里。全国62.5%的行政村有集中供水,9.98%的行政村对生活污水进行了处理,63.98%的行政村有生活垃圾收集点,48.18%的行政村对生活垃圾进行了处理。 说 明 [1]本公报中“城乡建设统计”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城市(县城)和村镇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中涉及的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统计,包括供水、节水、燃气、集中供热、轨道交通、道路桥梁、排水和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以及村镇规划和房屋建设情况。 [2]本公报中各项统计数据统计范围的划分规定: 城市(城区)包括:市本级(1)街道办事处所辖地域;(2)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县城包括:(1)县政府驻地的镇、乡(城关镇)或街道办事处地域;(2)县城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3)县域内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 村镇包括:(1)城区(县城)范围外的建制镇、乡以及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特殊区域(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团场、工矿区等)的建成区;(2)全国的村庄。 本公报中各项统计数据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其中,村镇数据还未包括西藏自治区。 [3]本公报中城市、县、建制镇、乡、村庄的年末实有数均来自民政部,人口数据来源于各地区公安部门,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为统计部门常住人口数据。 [4]本公报城市(城区)部分统计了651个城市、1个特殊区域、1个新撤销市。其中,陕西省杨凌区按城市统计;福建省建阳市由市改区,仍按城市单独统计;另外2个城市,即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属于撤县改市,仍按县城统计,没有统计在城市(城区)部分;新疆霍尔果斯市新设市,暂未统计。 [5]本公报中城区和县城的市政公用设施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为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不含住宅及其他方面的投资。 [6]本公报中除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人均日生活用水量外,所有人均指标、普及率指标均以户籍人口与暂住人口合计为分母计算。 [7]截至2014年年底,在国务院已批复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37个城市中,除徐州、南通外,已经全部开始建设或建成轨道交通线路。佛山市、肇庆市(不含在37个名单中)的佛肇城际铁路城区内线路也按城市轨道交通统计在内。 [8]本公报县城部分统计了1579个县,另有10个新撤销县、14个特殊区域以及149个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师团部驻地也统计在内。 17个县没有统计,包括北京市延庆县、密云县和上海市崇明县3个县因与城市分不开,数据含在城市部分;河北省邯郸县、邢台县、宣化县、沧县,山西省泽州县,辽宁省抚顺县、盘山县、铁岭县、朝阳县,河南省许昌县、安阳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和田县等13个县,因与所在城市市县同城,数据含在所在城市部分;福建省金门县暂无数据资料。 江苏省赣榆县、福建省永定县、山东省沾化县、河南省开封县、湖北省郧县、湖南省望城县、广东省阳东县、贵州省平坝县、云南香格里拉县、陕西省高陵县等10个县,因新撤销县,改区或改市,仍按县城统计。 14个特殊区域包括河北省曹妃甸区,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江西省庐山风景区,湖南省南岳区、大通湖区、洪江区,海南省洋浦开发区,云南省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昆明倘甸产业园区和昆明轿子山旅游开发区,青海省海北州府西海镇、茫崖行委、大柴旦行委、冷湖行委,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寺堡开发区。 [9]乡包括乡、民族乡、苏木、民族苏木。村镇部分除建制镇和乡外,还统计了行政级别相当于乡镇级的特殊区域。 统计建制镇(乡)和村庄与实有个数不一致,原因一是西藏140个镇、544个乡缺报;二是县政府驻地的建制镇(乡)纳入县城统计范围,不再重复统计;三是按统计范围的划分规定,部分位于城区(县城)的建制镇(乡)纳入城区(县城)统计,不再重复统计;四是辽宁、黑龙江、浙江、安徽、河南、湖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4个省(区、市)的部分乡改建制镇,仍按乡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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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4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4年全国共有6931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2%。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774家,增长11.6%;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157家,减少3.5%。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170家,增长1.8%;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761家,增长2.1%。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4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412,591人,比上年增长23.3%。其中,正式聘用员工379,15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1.90%;临时聘用人员33,43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10%。 2014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68,959人,比上年增长5.1%,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6.71%;造价员104,151人,比上年增长10.2%,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25.24%。 2014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合计286,928人,比上年增长22.8%,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9.54%。其中,高级职称人员62,745人,中级职称人员146,837人,初级职称人员77,346人,各级别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21.87%、51.18%、26.95%。 三、业务情况 2014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064.19亿元,比上年增长6.9%。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479.25亿元,增长14.2%,占45.0%;招标代理业务收入占9.5%;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占20.5%;项目管理业务收入占18.2%;工程咨询业务收入占6.8%。 在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285.51亿元,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为59.57%;市政工程专业收入68.03亿元,占14.2%;公路工程专业收入20.26亿元,占4.23%;火电工程专业收入11.67亿元,占2.44%;水利工程专业收入9.7亿元,占2.02%;其他各专业收入合计84.08亿元,占17.54%。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为49.63亿元、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27.98亿元、竣工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65.94亿元、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15.58亿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6.78亿元,各类业务收入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10.36%、26.71%、34.62%、24.12%和1.41%。此外,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3.34亿元,占2.78%。 四、财务情况 2014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03.88亿元,上缴所得税合计24.4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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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5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5年全国共有7433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2.12%。其中,综合资质企业127个,增长9.48%;甲级资质企业3249个,增长6.25%;乙级资质企业2860个,增长4.23%;丙级资质企业1188个,减少10.94%;事务所资质企业9个,减少66.67%。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5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94582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0.42%。其中,正式聘用人员68843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2.79%;临时聘用人员257393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27.21%;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698805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73.88%。 2015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819906人,与上年相比减少1.47%。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22825人,中级职称人员359231人,初级职称人员205445人,其他人员132405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86.64%。 2015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223346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0.64%。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49327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67%,占总注册人数的66.86%;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74019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3.14%。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5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2846.7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6.9%。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255.56亿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85%;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它业务合同额1591.1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7.64%。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44.11%。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5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2474.9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1.43%。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001.9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98%;工程勘察设计、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及其它业务收入1473.02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7.14%。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40.48%。其中1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33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13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持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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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努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务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公文办理流程细化信息公开程序,实现了公开属性与公文文稿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公文办理环节责任全程可追溯。建立了拟不公开政策性文件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切实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相关数据,为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建设,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范围,推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二)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主动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部门规章、资质标准、相关政策文件、公示公告、资质申报常见问题等内容,为公众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持续推进电子化审批,目前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查的工程建设企业资质和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已全部实现网上申报和审批,申报企业无需再提交纸质附件材料。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企业资质资格、执业人员注册信息、工程项目和诚信信息查询服务,并及时公布政策文件、行政审批和行政处罚信息。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文件等信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导则》,指导各地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自助服务终端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渠道,更好服务缴存职工。 (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6年部门预算、2015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了2015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布2006年以来《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编发2015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按季度公开特级、一级资质建筑企业主要指标月度快速调查数据。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置“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建议提案复文,2016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76件。主动公开工程建设标准项目征集、年度制(修)订计划、具体标准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和有关行业管理政策文件,全年累计发布年度制(修)订计划1次、标准公告256项。公布第一批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公示有关企业和产品名单。 (五)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定期汇总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检查情况。落实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公开事故信息及调查处理情况。分别按月度、季度和年度对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较大以上事故查处情况予以通报;对较大以上事故,上网通报相关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布查处督办通知书,接受社会监督。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黑名单和安全监管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研究,加快推进施工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二是积极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信息公开。2016年多次在全国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媒体分5批通报了110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三是推动城镇供水企业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督促供水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有关法规和规定确定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在2016年度城镇供水规范化管理考核中,将城市供水水质信息公开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并对部分市县进行现场抽查。 (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督促各地做好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建立健全租赁补贴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和发放机制,全面公开租赁补贴的发放计划、发放对象、申请审核程序、发放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抽查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2016年8月开始,抽查了177个市、县(区)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情况,包括信息公开专栏设置和政策发布、建设信息和分配信息公开情况等,并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棚改和公租房信息公开抽查情况的通报》,对有关情况进行了公开。 (七)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一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期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督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公示工作,更好接受社会监督。二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强化申请审批管理,严格实施“农户自愿申请、村集体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农户“一卡通”账户管理制度落实,实现资金分配公开;严格执行绩效评价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实现结果公开。 (八)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要求,指导各地做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各设区城市均于2016年3月底前、省(自治区)均于4月底前分别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披露了201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2016年5月,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严格办理时限,努力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6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200余件,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18件、行政诉讼33起。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围绕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强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策划组织各类新闻宣传活动近百次,积极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一是充分利用媒体做好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专题解读。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立“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专栏,及时发布相关信息;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专题报道文章220余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发布政务信息3800余条;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吹风会4次;组织举办本部门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7次。二是健全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同步安排机制,多渠道做好重要政策决策解读。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发过程中,多次召开新闻通气会,解读政策相关背景和内容;通过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等媒体进行报道,及时全面解读政策,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三是完善舆情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各方关切并做好回应。对媒体集中报道、群众反映强烈的一批典型案件进行了公开督办;对于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准确权威信息,正面引导舆论。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了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仍需拓展,内容仍需细化、丰富。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严格按照《条例》《意见》和《细则》要求,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做好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二是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分行业、分环节稳步推进业务受理、办理、审批、公示公告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延伸;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对于重要活动、重要文件及时、全面、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同步安排政策解读,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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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6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6年全国共有7505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5.6%。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381家,增长11.92%;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124家,增长0.9%。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2002家,减少3.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503家,增长9.2%。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6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462,216人,比上年增长11.54%。其中,正式聘用员工426,730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2.32%;临时聘用人员35,48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68%。 2016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中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81,088人,比上年增长10.15%,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7.54%;造价员110,813人,比上年增长2.02%,占全部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23.97%。 2016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合计314,749人,比上年增长11.39%,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8.1%。其中,高级职称人员67,869人,中级职称人员161,365人,初级职称人员85,515人,各级别职称人员占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分别为21.56%、51.27%、27.17%。 三、业务情况 2016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203.76亿元,比上年增长11.51%。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595.72亿元,增长15.37%,占49.49%;招标代理业务收入占10.82%;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占20.6%;项目管理业务收入占11.15%;工程咨询业务收入占7.94%。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348.91亿元,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为58.57%;市政工程专业收入93.67亿元,占15.72%;公路工程专业收入27.73亿元,占4.65%;火电工程专业收入15.16亿,占2.55%;水利工程专业收入12.93亿元,占2.17%;其他各专业收入合计97.32亿元,占16.34%。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为56.42亿元、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38.18亿元、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235.74亿元、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42.73亿元、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10.63亿元,各类业务收入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9.47%、23.2%、39.57%、23.96%和1.78%。此外,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2.02亿元,占2.02%。 四、财务情况 2016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182.29亿元,上缴所得税合计39.12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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