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5号公布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6月29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安全,促进藏品价值研究与有效利用,满足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博物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且已在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博物馆的藏品管理。
本办法所称藏品,是指博物馆根据本馆的性质、任务依法取得,完成入藏程序并确定为博物馆正式收藏,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藏品和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
第三条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文化资源,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藏品管理工作应当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信息准确、保管妥善、保护科学、利用合理。
第四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博物馆藏品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博物馆负责本馆藏品的收藏、整理、保管、保护、研究和利用工作。
第五条 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藏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牵头开展藏品管理的制度建设、任务实施与监督检查工作。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前,应当办理藏品清点、移交手续。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派员对国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藏品清点、移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博物馆应当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承担藏品管理主要职责。保管部门负责人负责藏品管理相应的审核、监管工作,组织保管人员落实藏品管理制度要求、开展具体工作。无法设立藏品保管专门部门的,应当配备专职保管人员。
保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参加岗位所需的业务技能继续教育,严守相关工作秘密。保管人员离任前,应当进行藏品清点、移交,清点、移交结果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和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保护修复、展览陈列、开放服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信息化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承担藏品管理的相应责任。
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包括藏品取得、鉴定、定级、藏品总登记账、藏品档案、库房管理、出入库、清点、退出、修复、复制、拓印等管理要求在内的藏品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管理流程,相关藏品管理制度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鼓励博物馆积极开展藏品管理信息化建设,信息系统设计遵循统筹规划、业务协同、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基本原则,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具备重要信息修改自动记录生成操作日志功能,便于藏品信息的动态管理与查询追踪。
第九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博物馆现场公示、官方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的藏品资源数据和藏品征集、退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公民、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博物馆或者出借给博物馆展览和研究。
第二章 藏品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通过购买、接受捐赠、依法交换、调拨、移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取得藏品。
博物馆应当基于本馆的性质和任务制定藏品入藏标准,取得藏品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对藏品的真伪和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确定是否符合本馆入藏标准。
第十二条 博物馆开展藏品征集活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集体决策、利益相关方回避等原则,并根据办馆宗旨、收藏体系、发展方向等情况建立藏品征集管理制度。
博物馆征集藏品应当依法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拟征集藏品来源的合法性进行了解、识别,不得征集来源不合法或者来源不明的藏品,征集活动不得有违博物馆职业道德。
博物馆应当为征集藏品建立专项档案,将征集过程所有原始资料、工作记录整理归档,永久保存,并通过年报、官方网站、媒体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征集藏品的管理、使用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博物馆通过购买方式征集藏品的,应当履行征集调查、意向确定、专家鉴定评估、价格谈判或者协商、订立协议、征集实施及信息公布等基本工作程序。
博物馆应当根据征集物类别,组织三名以上相应研究方向且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征集物的真伪,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流传经历,价格等进行鉴定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书面鉴定评估意见。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征集的,应当立即终止征集程序。
博物馆应当根据专家评估拟征集物价格的平均值,参考本馆征集同类藏品的价格、文物市场中类似物品的成交价格,形成拟征集物估价建议。形成的估价建议价格较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估价建议。估价建议应当严格保密,作为开展价格谈判或者协商的上限。
第十四条 博物馆通过接受捐赠方式征集藏品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就捐赠物的详细信息、来源合法性及权利无瑕疵保证、交接验收方式、所有权转移条件、双方权利义务、特殊情形处理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
博物馆对捐赠藏品者应当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确有必要的,可以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指定国有博物馆接收考古发掘单位和执法、司法、监察等部门移交的文物和其他藏品。博物馆应当接收符合本馆入藏标准的藏品;对不符合本馆入藏标准的,应当及时报请指定接收的文物行政部门另行指定接收单位。
第十六条 博物馆对取得的藏品,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入藏手续,逐件填写入藏(馆)凭证或者清册,对藏品进行核收。入藏(馆)凭证、藏品照片等原始资料应当归入藏品档案。
第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对尚未定级文物藏品、新入藏文物藏品及时区分等级。博物馆对文物藏品进行初步鉴选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文物藏品定级申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定级、备案工作,其中馆藏一级文物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将完成入藏和定级手续的文物藏品、完成入藏手续的其他藏品,及时登入本馆藏品总登记账。不符合入藏标准的复仿制品、模型、非文物教学标本、当代图书资料等,应当相应设立各类辅助账册。
藏品总登记账是国家科学、文化财产账,所有文物藏品和其他藏品都应当登入藏品总登记账,不得以重复品、参考品为由存在账外藏品,不得将已登入藏品总登记账的藏品划入各类辅助账册。
第十九条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以纸质形式永久保存,不得随意更改,确需修订的,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留痕订正,经办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通过藏品信息系统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所有藏品信息修改应当留痕,重要信息修改应当与纸质藏品总登记账修订保持一致。藏品总登记账与文物资源资产财务账应当定期核对,确保账账相符。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设专人负责管理,妥善保管,管理藏品总登记账的人员不得兼管藏品库房。
第二十条 藏品总登记账应当包括登记日期、总登记号、分类号、名称、时代、数量、尺寸、重量(质量)、质地、完残情况、来源、入馆凭证号、退出凭证号、级别、备注等基本内容。博物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填写藏品总登记账信息。
藏品总登记账下可以根据藏品的类别、级别、来源、存放位置等另设藏品分类账。各分类账的藏品数量、类别、级别等基本信息应当与藏品总登记账相符。
藏品总登记号一经确定即永久使用,不能更改和重复使用,藏品退出后原总登记号仍应当保留。藏品总登记号应当以合适的方式标注在藏品的适当部位或者标签上,并回注在入藏(馆)凭证、分类账上。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可以建立藏品编目卡,简明、准确地记录藏品基础信息、研究信息、管理信息等,便于检索查找与保管利用。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建立藏品档案,藏品档案可以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存,并动态更新藏品情况信息。
档案内容包括藏品在取得、鉴定、定级、保管、保护、研究、展示和利用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藏品基本信息、管理情况以及其他事项的历史记录。
博物馆应当依法依规履行文物藏品档案备案程序,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藏品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全国馆藏一级文物档案和主管的博物馆文物藏品档案。
第二十三条 文物藏品可以在国有博物馆之间交换。交换文物藏品的,应当经博物馆所在地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文物藏品,不得交换。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全国的国有文物藏品。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可以调拨本行政区域内其主管的国有博物馆文物藏品;调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博物馆将接受捐赠的藏品作交换、调拨处理,应当按照与捐赠人约定的协议办理;无约定协议的,应当事先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对藏品作退出馆藏处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老化、腐蚀等原因造成藏品毁损且无保存价值;
(二)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不够入藏标准;
(三)因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导致藏品灭失;
(四)藏品在国有博物馆之间进行交换、调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国有博物馆应当严格履行藏品退出馆藏的规定程序。国有博物馆对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藏品拟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组织五名以上具有文物博物高级职称的专家对拟退出藏品的基本情况、退出理由等进行评估,由专家独立出具对每一件藏品是否同意退出馆藏的个人评估意见,本馆人员不得担任评估专家。只要有一名专家不同意退出馆藏的,应当立即终止退出程序,且五年内不得就同一件藏品重新启动退出程序。
经专家评估一致同意退出馆藏的藏品,由国有博物馆将藏品的基本情况、专家评估意见、退出处置方案在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官方网站、博物馆现场和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个工作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对藏品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退出馆藏,并且应当将退出藏品纳入辅助账册管理或者提供给国有教学及科研单位保管使用;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至五项规定情形对藏品作退出馆藏处理的,应当按规定逐级报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退出馆藏的藏品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国有博物馆对藏品退出处理后的账物处置情况,应当在博物馆现场和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并为退出馆藏的藏品建立专项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藏品信息发生变更,应当经保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对藏品信息系统、藏品档案、公开资料中的相关信息予以更新,并将藏品信息变更表归入藏品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当对藏品进行统计,每年将藏品总数及增减、变化情况等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终止或者合并,应当依照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法规处理藏品,藏品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应当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指定其他国有博物馆收藏。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设置固定、专用的藏品库房,由保管部门或者专职保管人员负责管理。库区由安全保卫部门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负责制。
凡不具备安全防范和消防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藏品。展厅、修复室等临时存放出库藏品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工作人员和定岗保卫人员负责藏品安全。
第三十条 藏品库房及其设施应当符合藏品妥善保管、科学保护的要求,具备防火、防水、防震、防雷、防盗、防潮、防尘、防光(紫外线)、防生物危害、防空气污染等功能,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消防设施设备,以及保存环境监测和调控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对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藏品,应当及时按类别、级别或者专题对藏品进行分库或者分区存储,根据藏品的质地、尺寸、重量等情况科学制定存储方法,配置柜架囊匣,确保藏品存储安全、取用便利。有条件的博物馆可以对馆藏珍贵文物和易损藏品建立专库。
取放、移动藏品时,应当根据藏品质地、保存状况等情况,注意操作规范,保证藏品安全。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内部各部门提用藏品,应当填写提用凭证,提供提用藏品清单,明确使用方式、使用目的、安全要求、出库及归库时间等,经提用部门负责人、保管部门负责人确认、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其他单位借用藏品,出借博物馆应当检查、评估拟出借藏品的保存现状、借用的必要性与风险,与借用单位确定藏品清单,明确约定藏品借出后的安全责任、运输和保管要求、出借及归还时间等,经集体研究同意后签订借用协议,借用协议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并根据文物藏品级别、借用单位情况依法履行相关审批、备案程序。
未完成建账、建档手续的藏品不得出借;保存状况不佳、易因运输包装受损的藏品不得出借。
藏品借用期间,出借博物馆应当加强技术指导、监督检查,超过期限未归还的,博物馆应当及时督促、催还,重大情况应当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国有博物馆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文物藏品,应当在出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出借博物馆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博物馆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文物藏品,应当在出借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出借博物馆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境外机构举办展览需借用文物藏品,出借博物馆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藏品完成馆内提用审批手续或者出馆借用审批手续后,方能办理藏品出库手续。保管部门负责人审核提用凭证或者借用协议、藏品清单、审批文件等材料无误后,指派保管人员入库提取藏品,并在藏品出入库记录簿或者相关凭证上记录藏品出库情况。
提取藏品后,保管人员与提用人员或者借用单位人员应当进行出库点交,确认藏品状况,详细记录藏品现状,文字不能尽述的部分应当采用影像记录,并由双方在藏品出入库点交单上签字确认。
点交完成后,提用部门或者借用单位应当对出库藏品安全负主要责任,保管部门、出借博物馆应当对出库藏品安全使用负监管责任。未采取藏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藏品存放场所不具备安全防护条件的,保管部门、出借博物馆有权拒绝藏品出库或者要求藏品提前归库。
第三十六条 藏品归库时,保管人员与提用人员或者借用单位人员应当凭提用凭证或者借用协议、藏品出入库点交单等对藏品逐件进行点交验收,查验确认归库藏品的真实性和保存状况,并在藏品出入库点交单上签字。如发现归库藏品的真实性或者保存状况与出库时不同,双方应当书面提交说明情况,查明原因,根据藏品数量、价值及相关情形履行相应的报告程序,处理完毕后将相关材料归入藏品档案。
保管部门应当对藏品的归库情况进行动态统计与监督核查,对按时归还的藏品及时记录归库情况,对超过期限未归还的藏品,保管部门或者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及时督促,视情况报告处理。
藏品因借用出库、归库,点交双方应当分别不少于两人。
第三十七条 藏品清点包括全面清点、专项盘库、核查抽检等方式,清点时应当做到账(藏品总登记账)、物(藏品)、卡(编目卡)、照(照片或者影像)相符。
保管部门应当每年对藏品库房、展厅、修复室等地点保管存放的藏品进行核查抽检,核查抽检范围应当涵盖所有的藏品类别,重点核查当年提用、借用藏品和馆藏珍贵文物的账物相符情况及保存现状。
博物馆一经发现藏品账物不符、受损或者超过归库期限未归还等情况,应当及时处置、查找原因,重大情况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藏品年度清点报告应当经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每年12月底前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十八条 藏品的包装运输应当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由博物馆或者具备相关资信和能力的机构承担。借用藏品运输过程中,出借博物馆或者借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库房管理人员不得单独进入藏品库房,如遇库房管理人员不足两人的特殊情况,应当由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博物馆其他人员陪同库房管理人员入库。
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藏品库房。经批准进入藏品库房者,应当如实填写人员出入库登记表,记录入库时间、入库事由和陪同人员信息,由两名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
第四十条 库房管理人员应当开展日常巡库工作,认真检查藏品库房及藏品动态,填写《库房日记》,真实准确地记录每日出入库时间、出入库人员、入库工作内容、库房温湿度等环境数据及库内安全情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报告保管部门负责人,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保管部门、提用部门与安全保卫部门应当对展厅、修复室等地点存放的提用藏品定期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评估藏品保存状况,发现不安全因素或者发生藏品受损的,应当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处理。
出借博物馆和借用单位应当对长时间借用的藏品定期确认安全状况和保管条件,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置。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制定藏品安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和案件发生。
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按照安全应急管理相关规定,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文物藏品损毁的,及时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并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发生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等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藏品保护利用
第四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对藏品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检查和记录藏品的保存状况和病害情况,开展藏品除尘、杀虫、灭菌、支撑、包装、固定等日常养护工作。
第四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常态化藏品预防性保护工作机制,完善预防性保护设施设备,监测、评估和控制藏品保存环境,减少温度、湿度、光照、空气污染物、有害生物等各种环境因素对藏品的影响,使藏品处于稳定、洁净的良好保存环境。
博物馆应当严格控制材质脆弱藏品的保存环境,做到有效防护、科学存放,严格限定展出时间,减少提取、运输频次。
第四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使用摄影测量、三维扫描等现代信息技术,积极开展藏品数字化保护工作。由信息化部门会同保管部门制定操作及安全工作方案,规范采集、加工、整理、储存藏品的图像和三维数字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加强管理,保障藏品数字资源安全。
第四十六条 博物馆因藏品保护或者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本体上有损取样进行分析时,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由保护修复部门会同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取样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属于馆藏一级文物的,一般不予取样,可以使用同时代、同类型、同质地的其他藏品替代;必须对馆藏一级文物取样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藏品修复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原则,将科学研究贯穿于修复的全过程。
修复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修复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修复方案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修复。
第四十八条 藏品复制、拓印应当遵循少而精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不得对藏品造成损害。为陈列展览、科学研究等用途制作的复制品、拓片,应当予以登记并妥善保管,不得挪作它用。
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复制、拓印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审批程序的,博物馆不得自行开展文物藏品的复制、拓印。
第四十九条 从事文物藏品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取得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
博物馆应当对修复、复制、拓印活动中的文物藏品安全负责,确认开展文物藏品修复、复制、拓印活动的场所和设施符合博物馆风险等级和安全防护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条件,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处理。
第五十条 博物馆应当积极开展对藏品实物形态的基础研究和藏品内涵价值的综合研究,并通过学术交流、陈列展览、文化创意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阐释传播。
第五十一条 鼓励博物馆公开藏品目录、数字影像、研究成果等藏品资源信息,为相关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提供便利和支持。
博物馆开展藏品资源以及相关数据资源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拓展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范畴、更好发挥藏品的社会效益为目的。
第五十二条 博物馆不得将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文物等藏品商业经营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博物馆工作人员不得借用或者非法侵占文物等藏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博物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藏品库房及其设施;
(二)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擅自交换、出借文物藏品;
(三)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规定移交文物藏品,或者所移交的文物藏品与档案不符;
(四)国有博物馆将文物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五十四条 博物馆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建立藏品管理制度,或者未将管理制度备案;
(二)未按规定建立藏品总登记账,或者未妥善保管藏品总登记账致使账目资料毁损、灭失;
(三)未按规定建立藏品档案,或者未将藏品档案备案;
(四)未经批准擅自调取文物藏品;
(五)未经批准擅自修复、复制、拓印文物藏品;
(六)文物藏品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文物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博物馆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第五十六条 博物馆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或者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
(一)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借用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藏品;
(二)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文物销售单位或者文物拍卖企业;
(三)因不负责任造成馆藏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
(四)贪污、挪用文物保护经费。
第五十七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博物馆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修订藏品总登记账;
(二)未按规定程序开展藏品征集活动;
(三)未按规定办理藏品入藏手续;
(四)未按规定办理藏品退出手续;
(五)未按规定办理藏品提用、借用手续;
(六)未按规定办理藏品出库、归库手续;
(七)未按规定对藏品进行取样。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对博物馆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离任时未按规定移交其他藏品,或者所移交的其他藏品与档案不符;
(二)保管人员离任时未按规定移交藏品,或者所移交的藏品与档案不符;
(三)保管人员违反保密工作要求;
(四)安全保卫部门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职责;
(五)未按规定对藏品账物不符、受损或超过归库期限未归还等重大情况进行报告;
(六)其他藏品损毁未报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或者其他藏品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七)非国有博物馆将文物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八)将其他藏品赠与、出租、出售或者抵押、质押给其他单位、个人。
第五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撤销登记。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文物行政部门及国有博物馆工作人员在藏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博物馆出现藏品安全事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依照有关文物保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应当依据本办法关于文物藏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化石、标本、实物资料等其他藏品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文物藏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六十二条 非国有博物馆可以参照本办法关于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本馆的藏品管理制度。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文物字〔1986〕第730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6-08-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日 期讲座主题及内容教师及单位9月4日星期五14:00-15:00《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介绍主要内容:介绍《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指南》的相关内容,包括知识产权信息获取渠道、分析方法、分析利用流程规范及融合人工智能技术的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工具等。于浩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9月4日星期五15:00-16:00《知识产权数据使用手册及开放目录》介绍主要内容:介绍《知识产权数据使用手册及开放目录》的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数据基本概念、数据利用场景、数据获取方式以及相关公共服务系统等。王宁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司9月11日星期五14:00-16:00专利分析检索主要内容:介绍专利分析检索实践及操作,包括检索策略构建思路,不同应用场景下快速获取专利信息的方法等。王思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9月18日星期五14:00-16:00专利分析与专利导航概论主要内容:介绍专利分析和专利导航的概念和分类,以及不同分类场景下专利分析和专利导航的基础步骤。张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9月23日星期三14:00-16:00基于多元信息融合与大模型技术的专利信息分析方法主要内容:介绍政策、产业、经济、科技、专利等多元信息融合分析方法;通过案例讲解不同大模型技术赋能下的专利信息分析实践,并就减少专利信息分析中的AI幻觉提供建议。毛晓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文献部 讲座时间:14:00—16:00 讲座形式:网络课堂直播 咨询电话:010-62086805 网络课堂直播地址:https://cast.263live.net/COMVqu “专利文献众享(patdoc)”微信公众号发布公益讲座信息并提供专利文献服务专利文献部2026年8月
2026-08-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天津海纳川宇物流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超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290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6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6月2日至2025年5月1日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3980元。二、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27日
2026-08-27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2026年天津市艺术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结合我市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专业级别2026年申报艺术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参评范围及岗位要求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在职从事编剧、导演、演员、演奏员、舞台技术等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艺术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评本系列职称。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三、评审标准2026年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政策指南”-“政策文件”栏目中查询或在网站首页通过关键词搜索查询。四、评审方式2026年本系列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五、申报数额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请按要求填写《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见附件1)。六、申报程序(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二)推荐用人单位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单位推荐小组或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荐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资料备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网上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三)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员各项材料和各级别岗位数额后,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四)审核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五)评审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评委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六)公示评审结束后,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将及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七)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七、 材料要求职称评审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申报人、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此外,需要申报人员提交的其它电子版材料:1.若需提交代表性成果鉴定表(见附件2)和专家推荐意见表(见附件3),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2.申报中级、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述职报告(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3.申报正高级职称人员还需提交述职视频,视频时长不超过5分钟,视频文件采用mp4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视频开头应通过字幕形式注明申报人姓名及所在单位;申报人可对述职视频进行剪辑,插入业绩作品、项目等证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视频、照片等内容。请于10月23日前将述职视频发送至ysxlzcps@163.com。评委会确认接收材料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八、时间安排(一)8月31日9时起,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9月28日9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初次提交;(三)10月10日18时前,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四)10月21日18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修改提交;(五)10月23日18时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艺术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六)12月31日前,召开评审会议并公示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九、公开方式本系列职称评审有关信息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十、相关要求1.各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各项材料,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逐级审核。评委会不予受理逾期申报材料。附件:1.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 2.代表性成果鉴定表 3.专家推荐意见表2026年8月24日
2026-08-2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做好2026年天津市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结合我市文物博物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专业级别2026年申报文物博物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参评范围 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在职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文物博物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评本系列职称。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三、评审标准2026年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关于深化文物博物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通知公告”中查询到。四、评审方式2026年本系列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五、申报数额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请按要求填写《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见附件1)。六、申报程序(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二)推荐用人单位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单位推荐小组或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荐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资料备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网上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三)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员各项材料和各级别岗位数额后,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四)审核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五)评审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评委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六)公示评审结束后,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将及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七)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七、 材料要求职称评审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申报人、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此外,需要申报人员提交的其它电子版材料:1.若需提交代表性成果鉴定表(见附件2)和专家推荐意见表(见附件4),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2.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需提交述职报告(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3.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还需填报《高级职称答辩论文情况表》(见附件3),并选报1篇用于现场答辩的论文,连同业绩综述(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并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评委会确认接收材料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八、时间安排(一)8月31日9时起,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9月28日9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初次提交;(三)10月10日18时前,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四)10月21日18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修改提交;(五)10月23日18时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文物博物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六)12月31日前,召开评审会议并公示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九、公开方式本系列职称评审有关信息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十、相关要求1.各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各项材料,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逐级审核。评委会不予受理逾期申报材料。附件:1.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 2.代表性成果鉴定表 3.高级职称答辩论文情况表 4.专家推荐意见表2026年8月24日
2026-08-2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做好2026年天津市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结合我市图书资料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专业级别2026年申报图书资料系列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参评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在职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评本系列职称。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三、评审标准2026年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深化图书资料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政务公开”-“政策指南”-“政策文件”栏目中查询或在网站首页通过关键词搜索查询。四、评审方式2026年本系列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五、申报数额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请按要求填写《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见附件1)。六、申报程序(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二)推荐用人单位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单位推荐小组或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荐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资料备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网上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三)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员各项材料和各级别岗位数额后,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四)审核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五)评审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评委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六)公示评审结束后,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将及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七)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七、材料要求职称评审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申报人、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此外,需要申报人员提交的其它电子版材料:1.若需提交代表性成果鉴定表(见附件2)和专家推荐意见表(见附件4),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业绩成果证明材料”;2.申报中级职称人员需提交述职报告(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3.申报高级职称人员还需填报《高级职称答辩论文情况表》(见附件3),并选报1篇用于现场答辩的论文,连同业绩综述(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并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评委会确认接收材料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八、时间安排(一)8月31日9时起,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9月28日9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初次提交;(三)10月10日18时前,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四)10月21日18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修改提交;(五)10月23日18时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图书资料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六)12月31日前,召开评审会议并公示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九、公开方式本系列职称评审有关信息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十、相关要求1.各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各项材料,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逐级审核。评委会不予受理逾期申报材料。附件:1.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 2.代表性成果鉴定表 3.高级职称答辩论文情况表 4.专家推荐意见表2026年8月24日
2026-08-2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做好2026年天津市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结合我市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专业级别2026年度申报群众文化专业副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参评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在职从事群众文化相关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群众文化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评本专业职称。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三、评审标准2026年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天津市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资格评审标准》执行。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通知公告”中查询到。四、评审方式2026年本专业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五、申报数额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请按要求填写《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见附件)。六、申报程序(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二)推荐用人单位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单位推荐小组或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荐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资料备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网上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三)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员各项材料和各级别岗位数额后,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机构。(四)审核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五)评审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评委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六)公示评审结束后,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机构将及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七)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七、材料要求职称评审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申报人、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述职报告(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申报副高级职称人员还需提交述职视频,视频时长不超过5分钟,视频文件采用mp4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视频开头应通过字幕形式注明申报人姓名及所在单位;申报人可对述职视频进行剪辑,插入业绩作品、项目等证明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视频、照片等内容。请于10月23日前将述职视频发送至qzwhzcps@163.com。评委会确认接收材料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八、时间安排(一)8月31日9时起,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9月28日9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初次提交;(三)10月10日18时前,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四)10月21日18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修改提交;(五)10月23日18时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群众文化专业职称评审机构;(六)12月31日前,召开评审会议并公示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九、公开方式本专业职称评审有关信息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十、相关要求1.各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各项材料,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逐级审核。评委会不予受理逾期申报材料。附件: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2026年8月24日
2026-08-2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为做好2026年天津市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结合我市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方案。一、专业级别2026年度申报播音主持系列副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参评范围本市(含驻津)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在职从事播音主持相关专业工作的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播音主持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评本系列职称。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三、评审标准2026年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有关标准条件,按照《市人社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深化播音主持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申报人可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首页“通知公告”中查询到。四、评审方式2026年本系列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五、申报数额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请按要求填写《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见附件)。六、申报程序(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在线如实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应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审核。(二)推荐用人单位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组织单位推荐小组或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或推荐小组赞成票未超过一半的,用人单位不得推荐。推荐工作应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推荐结果应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以图片方式留存公示资料备查。推荐结果公示无异议的,进行网上提交至业务主管部门。(三)呈报业务主管部门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在线审核申报人员各项材料和各级别岗位数额后,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四)审核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单位岗位数额是否符合要求等。(五)评审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召开评审会议,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人员的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材料进行审阅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投票,赞成票达到出席评委专家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为通过。(六)公示评审结束后,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将及时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七)颁发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七、材料要求职称评审须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申报并提交审核,申报人、业务主管部门不再提供纸质材料。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交述职报告(本人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公章),请上传至“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的“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人员还需提交于2026年以后制作播出的、能够反映本人真实水平、总计时间为10分钟左右的节目,要求如下:1.音频文件采用mp3格式,视频文件采用mp4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00M;2.可对节目内容进行适当剪辑,片头不宜过长,重点展现参评人员的声音、图像,参评人员的声音或图像不少于节目时间的70%;3.作品应包含至少两种不同类型的节目;4.节目开头应通过录音或字幕形式注明节目名称及播出日期;5.各单位要对节目作品的政治性、导向性进行审查,确保导向正确、内容健康。请于10月23日前将节目资料发送至qzwhzcps@163.com。评委会确认接收材料后,各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八、时间安排(一)8月31日9时起,申报人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9月28日9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初次提交;(三)10月10日18时前,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四)10月21日18时前,申报人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完成修改提交;(五)10月23日18时前,各业务主管部门将审核通过的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至播音主持系列职称评审机构;(六)12月31日前,召开评审会议并公示评审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印发评审通过人员通知。九、公开方式本系列职称评审有关信息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予以公开。十、相关要求1.各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应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职称工作有关规定,严格审核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资历、能力业绩、继续教育、年度考核等各项材料,落实申报人和单位共同作出诚信承诺制度,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2.各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程序和时间要求,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逐级审核。评委会不予受理逾期申报材料。附件:2026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职数情况表2026年8月24日
2026-08-27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各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有力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市发展改革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国资委 2026年8月19日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 何 畔,王 亮;联系电话:23142207)天津市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总体方案 为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做好节能降碳工作,有力支撑完成“十五五”节能降碳目标任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发改环资〔2026〕6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一以贯之坚持节约优先方针,加强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管理,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全面提升行业能效碳效水平,为推进和实现碳达峰提供有力支撑。到2028年底,重点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以下产能清零,炼油、水泥、甲醇和合成氨等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保持在100%,钢铁、平板玻璃、乙烯、煤电等行业达到现行能效标杆水平的产能比例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累计形成节能量80万吨标准煤以上、减排二氧化碳200万吨以上。二、重点任务(一)强化主体责任,制定具体方案。重点行业企业(附件1)是实施节能降碳改造的责任主体,要深入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聚焦主要工序、重点设备和关键环节,全面梳理查摆能源利用突出问题和高效节能技术装备应用潜力,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方案,细化明确改造内容、实施路径和时限安排。(二)对标能效标准,确定任务目标。充分发挥节能降碳标准牵引倒逼作用,建立并按年度更新重点行业企业能效水平清单(附件2),依据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分类施策。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2026-2028年实施节能改造累计形成节能量不低于企业2025年能源消费量的3%;能效达到基准水平、未达到标杆水平的企业,不低于6%;能效未达到基准水平的企业,不低于9%。(三)明确改造计划,加快项目实施。对标行业能效先进水平,持续挖掘节能降碳潜力,谋划、储备、实施一批改造项目,建立并动态更新重点行业企业节能降碳改造计划清单(附件3),确保重点工序和生产装置应改尽改、重点行业企业能效碳效水平应提尽提。定期调度项目进展,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尽早形成实际的节能、减煤和降碳成效。三、保障措施(一)严格监督管理。重点行业企业于每季度末向所在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节能降碳改造进展情况,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工作的日常调度和监督管理,将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重点,核查企业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重点用能设备能效等情况,作为落实投资、价格等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二)加强技术支持。组织节能降碳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深入开展现场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宣传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持续激发企业节能降碳内生动力。推动节能服务进企业,充分调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等专业化力量,创新服务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提供高质量的诊断、设计、融合、改造等合同能源管理综合服务。(三)强化政策激励。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政策支持,发挥市节能降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加力支持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实施。对重点行业企业通过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减少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优先作为本企业新(改、扩)建“两高”项目的碳排放置换源。推动落实价格、税收、金融、碳排放权交易等支持政策。
2026-08-27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附件下载:
2026年急需紧缺岗位.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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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