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动高效办成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4年度新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在试点基础上推进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高效办理,进一步提升企业迁移便利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从企业和群众视角出发,通过“流程再造、系统优化、业务协同、完善规则”,解决企业迁移过程中“多头申请、多次跑动”问题,切实提升企业迁移登记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进一步降低企业办事成本,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推动企业迁移登记实现“一次办、便捷办、高效办”。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上线运行省内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企业迁移登记“一地、一窗、一网、一次办结”。2025年7月底前,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对接完成市场监管总局开发建设的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逐步推动跨省迁移企业登记信息共享、网上办理,提升企业跨省迁移便利度。对于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主要任务(一)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赋能,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基于本省工作实际,依托“一网通办”等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打通相关部门的业务审批系统,相关数据实时共享至税务、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设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服务专区(以下简称迁移服务专区),实现迁入、迁出、变更登记信息同步采集,推动打造“一网申请、一次提交、联动办理、进度查询、结果反馈”等平台功能。要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全面公开各部门办理迁移登记的具体流程、条件时限、材料规范、办事地点等信息,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二)简化企业迁移登记办理环节。将企业往返两地多次办理迁入申请、迁出调档、变更登记整合为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办理迁移登记。企业向迁入地登记机关提交迁入和变更登记申请,由迁入地登记机关向迁出地登记机关在线传递《准予迁入调档函》(以下简称《准迁函》),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准迁函》也不再向企业出具。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准迁函》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所有登记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迁入地登记机关可以通过网络调阅电子登记档案的,可以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再移交纸质登记档案。迁入地、迁出地登记机关不得限制、妨碍企业跨区域迁移,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迁移的情形除外。有条件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更为便利的简化流程。(三)推动对接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市场监管总局企业跨省迁移登记数据传输系统已建设完成,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在2025年7月底前完成对接使用,按照总局数据规范进一步提升数据质量,优化跨省迁移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实现《准迁函》和档案移交情况的在线传递和企业登记信息共享。在系统对接完成前,《准迁函》可由迁入地登记机关通过邮寄方式传递,无需企业持《准迁函》赴迁出地登记机关调取登记档案。企业年报及“多报合一”相关数据应同步进行迁移,并结合地方实际,不断扩大“多报合一”的覆盖范围,实现多项年报的一次性便捷迁移。(四)优化税务跨区域迁移服务。迁移服务专区提供税务迁移预检功能,企业在申请迁移前可自主查询是否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完成迁移登记后,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税务部门。对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即时予以迁出并在迁入地为企业提供“一站式”迁入服务,及时辅导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对存在未办结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通过迁移服务专区反馈未办结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办理方式。(五)便利住房公积金事项办理服务。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在市内(设区的市,下同)迁移的,推送至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息变更;在省内跨市迁移的,分别推送至迁入地、迁出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迁入地住房公积金部门直接为企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迁出地住房公积金部门对企业是否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进行核实,对按期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给予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将单位账户下的全部职工做封存手续。对存在未办结住房公积金事宜的企业,将意见反馈至迁移服务专区,提示企业及时办结住房公积金事宜。在省际间跨省迁移的,按原流程办理。(六)优化就业社保信息变更服务。迁移服务专区将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等变更信息推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于已在迁出地缴清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迁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同步办理就业登记及企业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迁入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迁移服务专区推送信息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并提醒企业为员工及时办理就业登记和职工参保登记。(七)实现流程材料优化简化。各部门按照“能简尽简”“应减尽减”原则,再造自身业务流程和环节,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材料和信息,企业无需重复提交。对以电子营业执照登录提出迁移申请的,免于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迁移登记完成后,取消向后续部门申请提交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等材料。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三、组织保障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作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事项梳理、流程优化、系统对接、指南编制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系统联动、同向发力,共同推动本部门工作任务的落地落实。加快本省登记业务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改造,做好本地纸质档案的扫描、归档等工作,推动实现电子档案线上共享和移交功能。加强对企业迁移登记“一件事”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建立健全动态调整和问题处理机制,坚决杜绝擅设门槛和条件,限制、妨碍或者拖延企业迁移。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加强窗口人员业务培训,优化规范窗口服务,提升服务效能。 市场监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税务总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聚焦天开园国内一流科创园区建设,聚焦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聚焦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关于举办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火炬〔2025〕16号)的有关要求,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中心的指导下,市科技局拟举办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天津赛区)暨2025年“天开之星”天津市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赛事安排主要要求(大赛组织方案见附件):(一)大赛按照企业类和团队类进行比赛。自评符合参赛条件的企业或团队登录天津市科技创新中心网站(www.ttic.org.cn)报名参赛。大赛不向参赛企业或团队收取任何费用,注册截止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分别为2025年6月10日和6月15日。(二)大赛采用公开透明、逐级遴选的评选方式产生优胜企业、团队。赛程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预赛采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决赛采用“现场答辩、当场亮分”的评选方式进行。(三)获奖企业可被择优推荐参加第十四届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赛。(四)大赛广泛聚集政策、技术、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运用论坛沙龙、培训辅导、融资路演、银行授信、大小企业对接等方式,为参赛企业、团队提供多元化服务。二、分赛和特色赛各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举办各区分赛和相关特色赛并纳入全市大赛。相关工作方案请于2025年6月5日前报电子邮箱。三、组织保障请各有关单位、各区(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各众创空间等单位积极宣传大赛,认真组织企业、团队参加比赛,为参赛企业、团队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增值服务,并形成对企业、团队的长期跟踪和服务机制。四、联系方式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高续波 谢云 刁建超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创新体系处 李伟 段志刚联系电话:022-87890191-8503、8506、8508 022-58832926传 真:022-87891047电子邮箱:cxzxptb@tj.gov.cn附件:大赛组织方案2025年5月23日
2025-05-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5月23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天津基衡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20113MACHKBE617)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年产20万台电动自行车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5月23日至自2025年6月22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天津基衡精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 18002078088人社部门电话: 022-293394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025年5月23日
2025-05-23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5年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药监局,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各处室和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司法局、市普法办《2025年天津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意见》,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安排以及《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结合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和市场监管实际,更好地服务保障市场监管“五大工程”顺利实施,制定《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5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市场监管委2025年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压实普法责任,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进一步修订《市市场监管委“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丰富完善“谁执法谁普法”“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全系统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提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质效。二、明确普法重点,着力提升全民法治观念 (一)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内法规和综合性法律法规。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年度学习计划、党员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问答》等权威读物。以党章、准则、条例等为重点,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推动“民法典宣传月”“宪法宣传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治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等普法任务落地落实。做好新制修订法律法规的宣传。(责任单位:法规处、办公室、宣传应急处、组织干部处、党建工作处、执法总队以及市药监局、其他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二)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作用,服务保障市场监管“五大工程”顺利实施。1.普法助力质量基础设施支撑能力提升。联合相关部门举办“质量月”活动,普及质量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普及标准知识。组织开展计量法颁布四十周年纪念活动、“世界计量日”宣传和计量便民服务,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组织计量服务队伍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开展新修订《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培训。开展京津冀质量认证系列宣传活动。组织“世界认可日”“质量认证系列宣传周”“全国检验检测机构开放日”等公益活动,普及认证和检验检测知识。(责任部门:质量发展处、标准化处、计量处、认检监督处) 2.普法助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生态打造。 做好药品审评审批政策宣传解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政策宣传,举办企业沟通交流会,开展药品注册进园区、进企业的系列活动。开展医疗器械宣传周活动等活动,加强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规则的宣传解读。提供政策法规服务,助力创新药注册申报。依托天津高端医疗器械创新转化产业化公共平台、天津中药传承创新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积极开展法规政策宣传解读,服务创新转化平台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药监局) 3.普法助力一流营商环境建设。 广泛宣传营商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开展第四届“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发文待帮扶,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开展“经营主体年报服务月”活动,依托公示系统实现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加强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导,开展《反垄断法》《平台企业反垄断合规指南》等法律文件解读。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活动天津场活动,加大《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等竞争政策法律法规宣传,持续推进公平竞争法律和政策“进党校、进机关、进企业”活动。开展“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组织政策宣讲、合规培训等活动。开展《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颁行2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责任单位:政务服务处、信用监管处、反垄断处、反不正当竞争处) 4.普法助力优良消费生态打造。 组织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活动。围绕“共筑满意消费”消费维权年主题,开展宣传帮扶。结合“放心消费诚信乡村”活动,深入乡村经营主体和产业园宣传守法经营知识。积极宣传《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时提示消费风险。深入开展广告合规助企行动,加强广告经营主体普法宣传和行政指导,引导广告经营主体不断提升合规水平。(责任单位:市场网监处、价监处、广告监管处) 5.普法助力保安全惠民生。落实我市“2025年‘谁执法谁普法’重点宣传项目”任务,以《食品安全法》《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等为重点宣传内容,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治宣传。组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和保密宣传教育月、安全生产月、特种设备安全日等活动,以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普及相关安全法律知识。持续开展消费者质量安全教育活动。(责任单位:食品各处、办公室、宣传应急处、质量监督处、特监处,市药监局) (三)组织“八五”普法总结验收,谋划“九五”普法规划。对照“八五”普法规划要求,聚焦市场监管普法重点任务,查找薄弱环节,推动解决存在的问题。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八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总结验收工作。组织参加普法四十周年纪念、“八五”普法工作成果巡礼等活动,宣传推广市场监管典型经验。全面总结新时代普法工作的经验规律,结合市场监管实际,深入研究“九五”普法工作的着力点和切入点,通过探索培育更多有效的普法依法治理实践形式,改进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水平。做好“九五”普法规划的起草准备,为市场监管“九五”普法谋好局、开好篇。(责任部门:法规处以及市药监局、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 三、严格工作要求,深入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系统各单位、各部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持续深化市场监管法治文化建设;深入推动落实《天津市市场监管系统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引》等制度性文件,组织开展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干部教育培训,培训宣传内容由法律规定向立法精神、法律原理以及生产经营知识、科学知识、消费知识等方面扩展,着力提高法治宣传教育培训的时代性、针对性、持续性和实效性;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六进”,加大精准普法、以案释法、智慧普法工作力度,通过普法宣传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引导各类经营主体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 附件:市市场监管委“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附件市市场监管委“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清单
序号
类别
普法内容
责任单位
普法对象
普法形式
备注
1
党内法规制度普及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党章和党内法规(含纪检方面党纪条规)
党建工作处(机关党办)、组织干部处、宣传应急处、法规处、机关纪委、巡察办、巡察组、服务中心依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系统内全体党员干部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
基本法律制度普及
宪法、民法典等基本法律制度
法规处、宣传应急处、组织干部处、服务中心依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3
3
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制度普及
行政执法程序法律制度普及
行政许可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具有审批职能的各业务处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从事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通过讲解、编发指南等方式。
行政检查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业务处、执法总队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从事行政检查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检查过程中,开展针对性说理式普法。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法规处、各业务处、执法总队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从事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编发案例等方式;
2.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执法过程中,开展针对性、说理式普法。
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以及其他类别行政活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各相关业务处或直属单位依职责分工落实
1.系统内相关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相关行政活动过程中,开展针对性说理式普法。
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
法规处
系统内从事行政执法监督、行政诉讼的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编发案例等方式
4
行政执法实体法律制度普及
企业信息公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公司登记管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务服务处、信用监管处、执法总队
1.系统内工作人员,以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系统内工作人员,以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系统内工作人员,以一线执法人员为重点;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培训等方式;
3.对检验机构通过培训、会议、现场指导等方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释义解读、宣讲培训等形式宣传;
5.结合重点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培训等方式;
3.对检验机构通过培训、会议、现场指导等方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释义解读、宣讲培训等形式宣传;
5.结合重点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或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培训等方式;
3.对检验机构通过培训、会议、现场指导等方式;
4.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通过释义解读、宣讲培训等形式宣传;
5.结合重点宣传节点,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专项活动。
反垄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反垄断处、执法总队
反不正当竞争、反传销、直销监管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反不正当竞争处(市规直与打传办)、执法总队
商品交易市场、合同监督管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市场网监处、执法总队
广告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广告监管处、执法总队
价格收费监督管理中涉及价格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价监处、执法总队
质量奖评审、质量考核、缺陷召回等质量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质量发展处
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质量监管处(市工许办)、执法总队
标准化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处、相关直属单位
计量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检定规程
计量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重要检验标准
认检监督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技术规范
特监处、执法总队、相关直属单位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协调处、执法总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食品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生产处、执法总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经营处、执法总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特殊食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特殊食品处、执法总队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反食品浪费涉及食品抽检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食品抽检处、执法总队
1.系统内工作人员,以从事抽检工作的执法人员为重点;
2.承担抽检任务的检验机构。
5
相关法律法规普及
统计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研究室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统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学习
干部教育培训、退役军人保障、统一战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
组织干部处、人事处依职责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财务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
财务处
系统内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政务公开、国家安全、保密、信访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办公室(信访处)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优化营商环境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文件
政务服务处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或办理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通过讲解、编发指南等方式。
促进文明行为、道德、爱国主义、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宣传应急处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系统内工作人员
组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扫黑除恶、反有组织犯罪、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反电信诈骗等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执法总队牵头组织落实,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配合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或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等方式。
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委网信办、执法总队以及各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依职责分工组织落实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发放学习资料或编发案例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执法工作中,通过说理式执法、编发普法宣传资料等方式。
管理服务中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各相关处室或直属单位
1.系统内工作人员;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对系统内工作人员通过培训或发放学习资料等方式;
2.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管理、服务过程中通过边服务边普法、编发宣传资料等方式。
2025-05-2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部署,加快推进种业科技创新,推动我市种业高质量发展,支撑我市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在前期组织实施种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的基础上,2025年度拟组织实施优质主要农作物领域种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该重大专项技术需求方向(以下简称“技术需求”)。一、征集要求各单位所提供技术需求须围绕我国重要农产品种源自主可控、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聚焦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注重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衔接,在充分体现前期工作基础与现状的基础上,阐明主要研究内容和预期目标成果。实施周期原则上3年(含)以上。二、材料报送请各单位依据实际需求填写《天津市2025年度优质主要农作物领域种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技术需求征集表》(见附件),于2025年6月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可编辑的电子版发送至skjjsnc@tj.gov.cn电子邮箱。三、联系方式联系人:低碳科技处 单光瑞、杜鹤霄;联系电话:022-58832865、022-58832820。附件:天津市2025年度优质主要农作物领域种业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技术需求征集表2025年5月23日
2025-05-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科技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开展2025年创新积分制企业征集工作,请我市企业积极申报。一、创新积分制政策背景2024年7月,科技部发布《“创新积分制”工作指引(全国试行版)》,构建了一套重点突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重视成长经营能力的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创新积分制”适用范围从国家高新区进一步扩展到全国试行,引导和撬动各类创新资源向科技型企业集聚。科技部对征集的企业数据进行积分计算,以企业创新积分评级为基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形成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等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推荐名单,配置相关金融资源支持。市科技局推动金融机构依托企业创新积分匹配金融产品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二、征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经营管理规范的企业均可申报。请我市企业高度重视创新积分制征集工作,准确填报数据,争取国家资源支持。三、填报流程1.请企业登录科服网,按照《天津市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征集系统填报指南》进行用户注册。登录系统后按照《2025年天津市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填报说明》要求填报数据,并根据校验规则修改完善。2.请各区科技部门全面梳理辖区内企业,加强政策宣讲,进一步扩大企业覆盖面,指导企业填报完善数据。3.市科技局汇总企业信息后,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向科技部推荐。4.科技部组织开展创新积分计算,形成财政金融政策工具推荐名单。5.企业申请时间自2025年5月16日至2025年6月20日,请企业尽早申报。四、填报注意事项1.企业所属的国民经济行业代码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企业所属科技创新领域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填写。企业规模类型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填写。2.必填字段不可空项,并符合数据逻辑关系和校验规则,以免影响企业入库。企业申报内容应保证准确、真实、完整、合法、有效,无涉密信息,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政策咨询: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科技金融部 赵颖、刘红梅;联系电话:022-87890573-8707、022-87895889-8703技术支持: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滕飞联系电话:022-23532900-814各区科技部门咨询联系方式序号所属区联系人联系电话1和平区科技局施洋022-231966632南开区科技局路常菲022-878758583河西区科技局刘睿022-630082774河东区科技局胡晓萌022-241222505河北区科技局刘旭鹏022-262707906红桥区科技局方伟022-630154047东丽区科技局郝心怡022-843768918西青区科技局董信博022-273916789津南区科技局王艳松022-2855906010北辰区科技局张鑫艳022-2639002111武清区科技局王娟022-8213648212静海区科技局侯珺022-6303248513宝坻区科技局孙学娇王硕022-8262689914蓟州区科技局惠蕙022-2914279415宁河区科技局邵月美022-6926522716滨海新区科技局张静吴建峰022-63001490022-6300147517滨海新区经开区科技创新局戴丰022-6687891218滨海新区保税区科技创新局王梦瑶022-84906361022-2489611019滨海新区高新区科技局郝思濛022-8480627720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科技局杨海兰022-2560529621滨海新区中新天津生态城科技创新局张铁建022-66328026附件:1.2025年天津市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填报说明2.天津市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征集系统填报指南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5.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5月16日
附件下载:
1.2025年天津市创新积分制企业信息填报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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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23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2025〕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
为全面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推进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做好2025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
(一)实施范围。2025年“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二)招聘数量。2025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计划”教师20976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招聘名额见2025年“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2.一般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3.年龄不超过32周岁。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5.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军人、优秀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可综合考虑服役年限等因素相应放宽年龄限制。
(四)工作重点。重点向原“三区三州”、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少数民族地区等地区倾斜;持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加强道德与法治、体育与健康、外语、科学、劳动、艺术、信息科技、心理健康、特殊教育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二、工作要求
(一)科学统筹特岗教师招聘。各地要严格按照核定的岗位数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广泛发布招聘信息,提前安排招聘报名、考试、考察、体检等时间表,确保7月底前完成招聘工作。要增强招聘考试针对性、科学性,提高命题工作质量,体现“干什么、考什么”,突出对教师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的考察,有条件、有需要的地方可以进行专业能力测试。边远艰苦地区和急需紧缺专业的特岗教师招聘,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或不设开考比例,采取面试、直接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划定成绩合格线。对于特别边远艰苦、教师流失较严重的地区可向本地生源倾斜。鼓励以“双一流”建设高校为代表的高水平高校为农村学校输送教育情怀深厚、专业素养卓越、教学基本功扎实的优秀毕业生。在“特岗计划”招聘基础上,根据具体需要,统筹做好地方特岗教师招聘工作。
(二)系统开展特岗教师培训。各地要对标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目标,围绕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培训规划,为特岗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研修服务。强化教育家精神引领,将师德师风和教育家精神融入教师培训全过程,规范教师从教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岗前职后培训,按照特岗教师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和方式,开展针对性的教育和培训,鼓励将特岗教师纳入当地各级名师工作室进行重点培养;加强非师范专业特岗教师教育教学技能培训,提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
(三)严格规范特岗教师管理。加强留任管理,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保证三年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任的特岗教师及时入编并落实工作岗位,做好相关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连续计算工龄、教龄,不再实行试用期,做好服务证书编制和发放工作。加强信息管理,教育部将继续把“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数据作为“特岗计划”实施情况、核定招聘计划、特岗教师硕士研究生考试加分资格的基础数据。各地要扎实做好数据录入和更新工作,地方特岗计划有关信息纳入数据录入范围,确保数据库完整准确。
(四)做好特岗教师待遇保障。中央财政继续对“特岗计划”教师给予工资性补助,标准为西部地区年人均4.18万元,中部地区年人均3.88万元。教育部、财政部将根据各地2025年设岗计划和往届特岗教师在岗人数核拨2025年“特岗计划”中央补助经费。各地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等条件下在薪酬待遇、职称评聘、评先评优、年度考核等方面享受与当地公办学校在编教师同等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好服务期满特岗教师相关优惠政策。落实好周转宿舍等安排,帮助解决特岗教师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五)加强实施工作推进指导。各地要严格实施“特岗计划”,落实教师待遇保障政策,加大对按照核定计划和岗位要求开展教师招聘、特岗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五险一金”缴纳和服务期满留任特岗教师入编手续及时办理等情况的摸排力度,并抓好政策落实。各地在摸清拟设岗县教师队伍实际情况和需求的基础上,认真研究提出2026年实施“计划”的县(市)、学校和特设岗位教师数量,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附件:2025年“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5年5月8日
2025-05-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实施《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津党办发【2022】7号)文件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战略,进一步提升城镇化与城乡发展领域的科技支撑能力,破解我市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难题,让科技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民生。天津市科学技术局拟组织实施城镇化与城乡发展科技重大专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天津市2025年度城镇化与城乡发展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技术需求方向(以下简称“技术需求”)一、征集要求聚焦国家和我市发展亟需,围绕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核心技术攻关、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等聚焦需解决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注重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衔接。在充分体现前期工作基础与现状的基础上,阐明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原则上实施周期3年(含)以上,项目研发总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二、材料报送请各单位依据实际需求填写《天津市2025年度城镇化与城乡发展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技术需求征集表》(见附件),于2025年6月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及可编辑的电子版发送至wangzhenhua@tj.gov.cn电子邮箱。三、联系方式1.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联系人:低碳科技处 党馨 联系电话:022-588328532.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联系人:社会发展研究部 王振华 联系电话:022-24439402 附件:天津市2025年度城镇化与城乡发展科技创新重大专项技术需求征集表2025年5月23日
2025-05-2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港保税区关于做好2024年度区属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区属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属社会团体: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市、新区民政局相关要求,结合保税区实际,保税区社发局将开展社会团体2024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涉及对象2024年6月30日前,经天津港保税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二、截止时间填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三、填报内容(一)年度工作报告。按照年报系统填报内容和格式填报(网上填报图示见附件1),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和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以及规范举办“一讲两坛三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情况,负责人、理事、工作人员及其变动情况,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开展诚信自律承诺情况,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二)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自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要求开展涉企收费清查。行业协会商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应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会费档次一般不超过4级,对同一会费档次不得再细分不同收费标准。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按照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在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三)年度审计报告。除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23号)规定选聘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区属社会团体可自主选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工作报告进行审计,年度审计报告应符合模板要求(见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要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要求,填报年度审计报告,并负责做好年报审计数据上传工作,其中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7〕86号)要求,编制包括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应通过打印已开立银行账户2024年12月31日结算清单(银行对账单),了解社会组织全部银行账户的情况和收入构成,如实填写审计信息,对财务活动和社会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审计、作出审计结论,审计情况要真实、全面、精准写入年度审计报告中,依照法律政策有关规定对审计内容负责,结合工作实际适当减轻社会团体的审计成本。在2023年度开展的社会组织评估中,评估等级为4A级及以上的区属社会团体可以免于提交2024年度审计报告,由社会组织在线填写报告。(四)党建工作报告。区属社会团体党建情况、群团组织情况等,已同步纳入年度工作报告内容。(五)慈善组织年报专项信息报告。已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应按照民政部要求,通过“慈善中国”网站(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https://cszg.mca.gov.cn)报送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已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在如实填写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后,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按要求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四、填报方式(一)区属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实行网上填报、公开和存档,需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纸质材料。登记管理机关对年度工作报告作出结论,对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加盖结论戳记。(二)区属社会团体登录“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进入天津市社会组织管理系统进行填报。经区属社会团体确认的审计报告上传后,社会组织方可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三)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的区属社会团体,其年度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在线审查通过后进行公示。脱钩后区属行业协会商会和直接登记的区属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在线提交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将检查社会组织年报公示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年度报告内容下发责令改正通知,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将依照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四)按照财政部、民政部《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建立资产报告制度等。财政部门可通过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的年报审查功能实施监督检查。五、填报程序(一)网上填报参加年度报告网上填报的区属社会团体,登陆市民政局网站(http://mz.tj.gov.cn/),点击专题报道栏的“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年检年报”进入管理系统(社会组织年检办事柜台http://111.164.113.15:8088/tjfrk/shzzgl/index.jspx)。“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法人用户的用户名为统一信用代码,使用修改后的密码登录(如未修改密码,则使用初始登录密码“yUfaXGFk0”登录,注意区分大小写)。再次登录“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后,进入年报界面,根据系统提示逐步完成所有表格的在线填报。(网上填报图示见附件)(二)上传附件在“上传电子文件”栏中,上传以下附件:1.区属社会团体需下载、打印2024年度工作报告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监事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2.会计师事务所上传的年度审计报告扫描版(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年度审计报告应含国有资产和暂按国有资产管理的资产在内的资产情况报告等内容)。3.区属社会团体需下载、打印新版《诚信自律承诺书》,经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社会组织公章后,扫描上传。年报信息填报完成后,点击“上报”按钮完成。(三)在线初审各业务主管单位应于5月30日前完成主管的区属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含年度审计报告)的在线初审工作。登陆市民政局网站点击专题报道栏的“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办事大厅-业务管理”进入管理系统,原有用户名、密码不变。(四)信息公开1.社会团体通过年报系统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将在“天津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同时可以通过本组织官方网站等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信息。2.登记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将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全部信息向财政、公安、审计、税务等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推送。3.年度工作报告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登记管理机关认为不公开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六、注意事项(一)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填报,对年度工作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报送截止日期前可联系填报系统技术客服(16600641252)进行补充或修改,报送时间截止后填报系统自动关闭。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公开后,不能再自行补充或者修改,如有填报失误可联系技术客服联系对错漏内容集中进行修改一次。(二)保税区社发局将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抽查工作等方式,对区属社会团体提交的年度工作报告进行抽查,并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同时根据年度报告公示后的社会举报线索进行受理开展调查。(三)对逾期报送年度报告和举报问题查实的区属社会团体,保税区社发局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将其列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异常名录”;对发现填报的年度报告书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对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民政部门将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制度,依法予以处理。(四)区属社会团体在参加年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通过以下方式咨询:1.年报填报技术咨询电话:程星会175265807972.获取会计师事务所账号:持营业执照正本图片、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民政科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6600204342。3.“天津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咨询:12345。4.年检填报业务咨询:16600204342 附件:1.社会团体网上填报图示2.区属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3.法定代表人信息核查表 2025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下载:
附件1:社会组织网上填报图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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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3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2025年关于天津市拟确认官方兽医资格人员的情况公示(已过期)
2025-05-23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