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王福义等91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王福义等91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杨民等56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杨民等56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我部对工程建设领域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住房城乡建设工程行业标准和产品行业标准进行了全面复审。经研究,决定废止《中、短波广播发射台与电缆载波通信系统的防护间距标准》等169项现行标准,自本公告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精神,深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不断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在各地上报试点方案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提升行动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开展提升行动试点,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建设工程五方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充分运用市场化、信息化、标准化等手段,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总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试点内容及试点地区 (一)监理单位向政府报告质量监理情况试点。 通过监理单位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情况,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中的作用,同时创新质量监管方式,提升政府监管效能。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辽宁、上海、浙江、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云南、宁夏。 (二)工程质量保险试点。 培育工程质量保险市场,完善工程质量保证机制,逐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有效落实工程质量责任,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风险,切实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所有权人权益。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四川。 (三)建立工程质量评价体系试点。 通过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自评、相关方互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评价及社会评价等,形成对工程项目、企业主体直至区域整体的质量评价,同时可将评价结果与质量诚信体系、考核体系、市场监管体系等挂钩,推动各方提高质量意识,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河北、辽宁、江苏、安徽、河南、广东、广西。 (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试点。 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全监管机构及人员等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试点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云南、宁夏、新疆。 (五)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试点。 全面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切实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河北、江苏、安徽、福建、湖南、广东、贵州、云南、宁夏。 (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 落实新时期建筑方针,建立后评估指标体系,完善配套管理制度,提升大型公共建筑设计水平。 试点地区:江苏、福建、广西。 (七)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 通过影像留存、人员设备定位和数据实时上传等信息化监管方式,推动勘察现场、试验室行为和成果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切实提升工程勘察质量水平。 试点地区:北京、上海、浙江、山东、广西、云南、新疆。 (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和技术保障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发生。 试点地区:北京、辽宁、浙江、山东、河南、广东、广西、贵州。 三、试点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试点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工作。我部将加强指导监督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试点地区要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积极创新试点方式,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对在试点中出现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三)加强沟通协调。各试点地区要开展跟踪调研,及时掌握进展情况,不断总结完善试点经验。对于实践中发现的好的做法和经验,以及实施过程中涉及重大政策调整、出现的重大问题等,要及时报我部。 (四)加大宣传引导。各试点地区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总结并宣传提升行动试点工作举措和成果,强化示范带动,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提升行动试点工作的良好氛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7日。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书面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寄(送)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8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创新“十三五”专项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崔广坡等140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王敬仁等250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运良等235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贾文静等155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邓国安等40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崔广坡等14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王敬仁等250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刘运良等235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贾文静等155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邓国安等40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北京、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国土资源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根据地方自愿,确定第一批在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等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制定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各有关城市认真执行。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按照中央有关精神,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以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为方向,着力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推进集体土地不动产登记,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健全服务和监管体系,提高存量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用地保障,促进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把握正确方向。坚持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注重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改革协同,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保证有序可控。政府主导,审慎稳妥推进试点。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增加住房有效供给。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强化监管责任,保障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 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以具体项目为抓手,合理确定项目运作模式,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确保集体经济组织自愿实施、自主运作。 提高服务效能。落实“放管服”要求,强化服务意识,优化审批流程,降低交易成本,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三)试点目标。通过改革试点,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 (四)试点范围。按照地方自愿原则,在超大、特大城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中,确定租赁住房需求较大,村镇集体经济组织有建设意愿、有资金来源,政府监管和服务能力较强的城市(第一批包括北京市,上海市,辽宁沈阳市,江苏南京市,浙江杭州市,安徽合肥市,福建厦门市,河南郑州市,湖北武汉市,广东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四川成都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 除北京、上海外,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辖区计划开展试点城市的试点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后启动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完善试点项目审批程序。试点城市应当梳理项目报批(包括预审、立项、规划、占地、施工)、项目竣工验收、项目运营管理等规范性程序,建立快速审批通道。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试点项目区域基础设施完备,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齐全,符合城镇住房规划设计有关规范。 (二)完善集体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机制。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兼顾政府、农民集体、企业和个人利益,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和义务。 (三)探索租赁住房监测监管机制。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维护市场平稳运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各负其责,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四)探索保障承租人获得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有条件的城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对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部署试点。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城市政府全面负责试点组织领导工作,制定试点工作规则和组织实施方案,建立试点协调决策机构。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试点。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试点城市根据本方案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2.试点实施、跟踪及总结。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2019年11月,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0年底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三)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妥善回应社会关切,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李芳等250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李芳等2502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2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马德元等276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马德元等2762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8月21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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