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规定,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以下简称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法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部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审定相关制度,研究解决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负责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能是: (一)组织办理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维护和更新部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四)组织部机关各单位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五)部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项基本工作制度,部机关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处长或办公室主任负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的具体组织协调。 第五条 部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部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部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行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通过部新闻办公室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七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各单位拟发布涉及部内其他司局或其他机关的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协商、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 部机关各单位发布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经批准予以公开。 第八条 部机关应当编制、公布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第二章 公开的主体和范围 第九条 以下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独立制作的政府信息;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政府信息;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保存的,直接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从其他行政机关获取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开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一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和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但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十二条 部机关各单位在拟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公开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四条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部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第十五条 部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以及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工作分工; (三)部门规章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 (四)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类: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有关专项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部工作计划等; (五)管理政策类:部机关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 (六)行政执法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及执法决定的执法机关、对象、结论,涉敏感信息的除外; (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类:发布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公告及文告; (八)统计数据类:依法应当公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九)工作动态类:依法应当公开的工作动态信息; (十)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十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十二)部机关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实施情况; (十三)扶贫、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二)中国建设报;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 (四)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 (五)中央主要新闻媒体;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务媒体。 其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是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七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在核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审核单》时,同时审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由拟稿人对拟制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明确公开属性,随公文一并报批,拟不公开的,要说明理由。对拟不公开的政策性文件,报批前应送部公开办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应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文稿纸》一并报办公厅(秘书处)审核。 (二)办公厅(秘书处)在核稿时,审查主办单位是否已填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 (三)文件印制完成后,主办单位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核签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表》原件及该政府信息的正式文本(含电子版)交部公开办。未经部公开办审查同意公开的公文,主办单位不得向社会发布。 部公开办定期向部领导报送有关情况。 (四)对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部公开办按规定对信息进行分类、编码、标注后,由信息中心上传至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信息,由标准定额司按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部公开办提出,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部公开办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两个(含)以上申请人申请公开同一条政府信息的,可以填写提交一份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联系方式,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交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由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每张申请表均须申请人在签字栏签字确认;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指定场所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 第二十二条 部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部公开办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四)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三条 部公开办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部公开办应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部公开办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部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部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部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部机关不予公开。部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第二十五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牵头制作的,部机关应该征求其他行政机关意见,其他行政机关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意见,则视为其他行政机关同意公开相应的政府信息。部机关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是否予以公开。 第二十六条 部公开办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部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部公开办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 (二)部公开办根据信息内容和部机关各单位职责分工确定主办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送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审查表》送主办单位; (三)主办单位一般要在3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核签后送部公开办; (四)部公开办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主办单位处理意见答复申请人。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部公开办答复申请人前,告知书应经部保密办会签。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公开办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部公开办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部机关各单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公开或需另行制作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所申请公开信息补正仍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 (九)所申请公开信息名实不副、非正常申请、确认已获取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十)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第三十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部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外,需要部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或重新制作的,部公开办可以不予提供。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咨询、投诉、举报、侮辱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三十三条 部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部机关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三十四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部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三十五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部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经评估审查属于可以公开的,部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部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部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部公开办经评估审查认为可以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六条 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三十七条 部公开办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部公开办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三十九条 部公开办应当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四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部公开办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部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部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部机关有关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已经移交档案馆的政府信息的管理,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9年末,全国共有8194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0.7%。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557家,增长7.6%,占比55.6%;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637家,减少6.8%,占比44.4%。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648家,增长65.3%,占比44.5%;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4546家,减少23.4%,占比55.5%。 具体分布见表一、二:表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布情况表表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类型情况表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586,617人,比上年增长9.2%。其中,正式聘用员工541,841人,增长8.8%,占比92.4%;临时聘用人员44,776人,增长14.6%,占比7.6%。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94,417人,比上年增长3.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6.1%。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89,767人,减少1.5%,占比95.1%;新增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4,650人,占比4.9%。其他专业注册执业人员77,543人,增长5.7%,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3.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355,768人,比上年增长2.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60.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2,123人,增长2.6%,占比23.1%;中级职称人员181,137人,增长1.5%,占比50.9%;初级职称人员92,508人,增长4.8%,占比26.0%。 三、业务情况 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1836.66亿元,比上年增长6.7%。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892.47亿元,增长15.5%,占全部营业收入的48.6%;招标代理业务收入183.85亿元,增长4.1%,占比10.0%;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423.29亿元,增长24.8%,占比23.0%;项目管理业务收入207.03亿元,减少36.6%,占比11.3%;工程咨询业务收入130.02亿元,增长21.8%,占比7.1%。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524.36亿元,增长16.6%,占比58.8%;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49.48亿元,增长16.6%,占比16.7%;公路工程专业收入43.64亿元,增长14.7%,占比4.9%;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1.31亿元,增长25.1%,占比2.4%;水利工程专业收入21.46亿元,增长21.6%,占比2.4%;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32.22亿元,增长8.3%,占比14.8%。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76.43亿元,增长10.8%,占比8.6%;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84.07亿元,增长13.1%,占比20.6%;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40.67亿元,增长10.1%,占比38.2%;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248.96亿元,增长25.5%,占比27.9%;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22.33亿元,增长41.9%,占比2.5%;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0.01亿元,增长15.4%,占比2.2%。 四、财务情况 2019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利润总额210.81亿元,比上年增长2.9%。上缴所得税合计44.13亿元,比上年增长2.6%。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分布情况 2019年度参加统计的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共8832个,比上年增长14.45%。按照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划分,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共327个,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共3642个,私营企业4586个,港澳台投资企业1个,外商投资企业1个,其他企业275个。具体分布见表一: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合计627733人,比上年增长1.64%。其中,正式聘用人员568457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0.56%;临时工作人员5927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9.44%;招标代理人员102654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16.35%;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合计474562人,比上年增长2.2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71164人,中级职称197518人,初级职称106554人,其他人员99326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正式聘用人员总数的83.48%。 2019年年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正式聘用人员中注册执业人员合计177963人,比上年增长26.91%。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55155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0.99%;注册建筑师1468人,占总注册人数的0.82%;注册工程师3396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91%;注册建造师36741人,占总注册人数的20.65%;注册监理工程师62189人,占总注册人数的34.9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19014人,占总注册人数的10.68%。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情况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110096.63亿元,比上年减少29.58%。其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2193.64亿元,比上年减少34.29%,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的74.66%;招标人为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88180亿元,比上年减少29.35%,占工程招标代理中标总金额的80.09%。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揽合同约定酬金合计3961.51亿元,比上年增长92.51%。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347.48亿元,比上年增加30.68%,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8.77%;工程监理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1874.62亿元,比上年增加216.53%,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47.32%;工程造价咨询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581.23亿元,比上年减少7.94%,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14.67%;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253.46亿元,比上年增加46.2%,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6.4%;其他业务承揽合同约定酬金为904.72亿元,比上年增加129.06%,占总承揽合同约定酬金的22.84%。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财务情况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收入总额为4110.44亿元,比上年减少9.07 %。其中,工程招标代理收入293.16亿元,比上年减少69.15%,占营业收入总额的7.13%;工程监理收入552.12亿元,比上年增加11.44%,占营业收入总额的13.43%;工程造价咨询收入744.74亿元,比上年增加25.85%,占营业收入总额18.12%;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收入212.36亿元,比上年减少73.19%,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17%;其他收入2308.06亿元,比上年增加36.5%,占营业收入总额的56.15%。 2019年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营业成本合计2443.54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合计55.97亿元,营业利润合计-89.11亿元,利润总额合计360.93亿元,所得税合计38.64亿元,负债合计4146.25亿元,所有者权益合计1506.81亿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统计调查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对2019年全国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19年全国共有8469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参加了统计,与上年相比增长0.91%。其中,综合资质企业210个,增长9.95%;甲级资质企业3760个,增长2.26%;乙级资质企业3564个,增长1.77%;丙级资质企业933个,减少7.9%;事务所资质企业2个,减少80%。具体分布见表一~表三: *本统计涉及专业资质工程类别的统计数据,均按主营业务划分。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从业人员1295721人,与上年相比增长10.81%。其中,正式聘用人员875566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67.57%;临时聘用人员420155人,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32.43%;工程监理从业人员为802481人,占年末从业总数的61.93%。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专业技术人员969723人,与上年相比增长2.86%。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53065人,中级职称人员414660人,初级职称人员227326人,其他人员174672人。专业技术人员占年末从业人员总数的74.84%。 2019年年末工程监理企业注册执业人员为336959人,与上年相比增长8.46%。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为173317人,与上年相比减少2.73%,占总注册人数的51.44%;其他注册执业人员为163642人,占总注册人数的48.56%。 三、业务承揽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承揽合同额8500.94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44.02%。其中工程监理合同额1987.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67%;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合同额6513.47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63.43%。工程监理合同额占总业务量的23.38%。 四、财务收入情况 2019年工程监理企业全年营业收入5994.48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8.94%。其中工程监理收入1486.13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12.26%;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项目管理与咨询服务、工程施工及其它业务收入4508.35亿元,与上年相比增长50.75%。工程监理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24.79%。其中30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突破3亿元,72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2亿元,251个企业工程监理收入超过1亿元,工程监理收入过亿元的企业个数与上年相比增长16.74%。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0号)要求,编制本年度报告。 一、总体情况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的部署安排,认真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重点任务信息公开,加强政策解读,为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聚焦中心工作,加强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1.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政策发布解读。一是及时发布标准规范。发布《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负压病区建筑技术导则(试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试行)》,加强对新冠肺炎应急救治设施建设工作的指导,全力保障疫情救治需要。 二是做好城市环卫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全力巩固城市环卫疫情防控成果。 三是做好住房公积金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四是做好工程建设政策发布解读。发布《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指南》等文件,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疫管理,有序推动企业和工程开复工。参加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3场,我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参与疫情防控、服务复工复产工作举措和成效。 2.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政策解读。在部门户网站“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专栏中发布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撰写的《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解读文章,方便人民群众了解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重要意义、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 3.围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好政策发布解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落实城市主体责任,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公开《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披露2019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并开展宣传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4.围绕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大城市建设管理政策发布解读力度。一是做好城市体检政务信息公开。印发《关于支持开展2020年城市体检工作的函》,全面开展2020年度城市体检工作。 二是强化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与建筑风貌管理的通知》《关于在城市更新改造中切实加强历史文化保护坚决制止破坏行为的通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调研评估的通知》《关于加强大型城市雕塑建设管理的通知》,规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加强名城调研评估,强化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和城市风貌管理。通报湖北省荆州市巨型关公雕像项目和贵州省独山县水司楼项目、成都市青羊区桂花巷综合整治项目砍伐城市树木有关问题。 三是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政策发布解读。参加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我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有关情况。发布《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推广地方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经验。 四是推进居住社区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和服务管理水平。 五是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六是推进城市信息模型建设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技术导则》,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建设。 七是做好城市执法管理政策发布解读。发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规范城市管理执法。 5.围绕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开展政策发布解读。一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政务信息公开。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 二是加强建筑业“放管服”政策发布解读。公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第二批)的决定》《关于废止 等规章的决定》《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提升服务效能,助力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印发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改革制度方案》,我部有关负责同志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介绍了相关情况。印发《关于实行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和《关于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简化审批流程、减少证明材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三是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管理。 6.加强脱贫攻坚和传统村落保护政策发布解读。一是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及时发布扶贫政策、动态等。发布我部2020年扶贫工作要点,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公开《关于开展脱贫攻坚农村危房改造挂牌督战工作的通知》《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保障贫困户住房安全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扫尾。公开《关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安全有保障核验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因洪涝地质灾害影响贫困农户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确保贫困人口住房安全有保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我部有关负责同志介绍了脱贫攻坚住房安全有保障有关情况。 二是做好传统村落政务信息公开。印发《关于实施中国传统村落挂牌保护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和发展。 7.围绕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发布解读。一是做好新型建筑工业化政策发布解读。发布《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及解读文章,公开《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 二是做好工程质量安全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技术指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质风险控制技术指南》等文件,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8.及时主动公开财政资金和统计信息。一是做好财政资金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在部门户网站及时主动公开2020年部门预算、2019年部门决算。 二是做好统计信息及相关调查制度公开。在部门户网站及时主动公开《2019年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9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9年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统计公报》《2019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公报》《2019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2019年全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公报》等8个公报。公开房地产市场监管统计调查制度和建筑业企业主要指标统计调查制度。 9.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在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53件,接受公众查询和监督。 10.做好公务员招考等公示公告。及时在部门户网站发布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有关安排和拟录用人员公示公告。 (二)积极稳妥回应群众关切,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 严格执行《条例》关于依申请公开的规定,优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工作制度,完善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公开告知书格式和内容,不断提高依申请公开办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20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3891件次,均依法依规予以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三)提升服务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强化部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加快推进部门户网站功能提升,努力将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信息公开平台。公开2020年度各类文件577件(含部门规章3件),178个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119项批准发布的标准规范;公开2020年度行政处罚决定书73件、撤销行许可决定书42件。编辑出版12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告》,发挥政府公报的标准文本作用。通过《中国建设报》《中国建设年鉴》等载体,及时公开和解读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信息。 (四)完善公开制度规范,加强政府信息管理。 对照《条例》要求,组织修订我部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认真贯彻《通知》要求,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持续推进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动态更新规范性文件废改释情况。坚持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制度,定期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应对热点难点等提供参考。研究修订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对照国办公开办2019年度政务公开评估结果,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查找存在不足,不断改进提高。 (五)健全监督保障机制,做好政策评估。 完成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及其办公室组成人员、工作职责调整,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就基层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农村危房改造等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落实执行情况组织开展评估。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第二十条第(一)项信息内容本年新制作数量本年新公开数量对外公开总数量规章33180规范性文件101022第二十条第(五)项信息内容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处理决定数量行政许可80493613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000第二十条第(六)项信息内容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处理决定数量行政处罚621173行政强制000第二十条第(八)项信息内容上一年项目数量本年增/减行政事业性收费00第二十条第(九)项信息内容采购项目数量采购总金额政府集中采购84764.2 万元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 然 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社会 公益 组织法律 服务 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3748 143 0 0 0 0 3891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17 1 0 0 0 0 18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一)予以公开 187 19 0 0 0 0 206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1 0 0 0 0 0 1 (三)不予公开1. 属于国家秘密 5 0 0 0 0 0 5 2.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 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 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 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 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26 19 0 0 0 0 45 8 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4 0 0 0 0 0 4 (四)无法提供1. 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1976 38 0 0 0 0 2014 2. 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677 64 0 0 0 0 741 3. 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1. 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163 3 0 0 0 0 166 2. 重复申请 4 0 0 0 0 0 4 3. 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30 0 0 0 0 0 30 4. 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 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以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472 0 0 0 0 0 472 (七)总计 3545 143 0 0 0 0 3688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220 1 0 0 0 0 221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果 维持结果 纠正其他 结果尚未 审结总计未经复议直接起诉复议后起诉结果 维持结果 纠正其他 结果尚未 审结总计结果 维持结果 纠正其他 结果尚未 审结总计152042112005171000212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针对2019年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不规范引发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较多,部分基础信息不准确的问题,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一步规范答复办理工作,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发布审核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依申请公开会商机制,加强与申请人沟通,降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2020年度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请行政复议21件、行政诉讼29件,较去年分别减少64%、78%,且均已依法按规定办理。依据档案管理规定,加强工作基础,加快推进档案数字化工作,提升基础信息准确程度,努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下一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深入贯彻《条例》,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规范、高效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加快推进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不断提高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如需了解更多政府信息,请登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询,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相关规定,我部对2020年具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的分布情况 2020年末,全国共有10489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28.0%。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180家,增长13.7%,占比49.4%;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309家,增长46.0%,占比50.6%。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268家,减少10.4%,占比31.2%;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7221家,增长58.8%,占比68.8%。 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0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790,604人,比上年增长34.8%。其中,正式聘用人员733,436人,增长35.4%,占比92.8%;临时工作人员57,168人,增长27.7%,占比7.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473,799人,比上年增长33.2%,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59.9%。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19,253人,增长45.2%,占比25.2%;中级职称人员235,366人,增长29.9%,占比49.7%;初级职称人员119,180人,增长28.8%,占比25.1%。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11,808人,比上年增长18.4%,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4.1%。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01,320人,增长12.9%,占比90.6%;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0,488人,增长125.5%,占比9.4%。其他专业注册执业人员110,607人,增长42.6%,占全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业人员的14.0%。 三、业务情况 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营业收入为2570.64亿元,比上年增长40.0%。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002.69亿元,增长12.3%,占全部营业收入的39.0%;招标代理业务收入285.87亿元,增长55.5%,占比11.1%;项目管理业务收入384.69亿元,增长85.8%,占比15.0%;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01.29亿元,增长54.8%,占比7.8%;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696.10亿元,增长64.4%,占比27.1%。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597.85亿元,增长14.0%,占比59.6%;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70.13亿元,增长13.8%,占比17.0%;公路工程专业收入50.19亿元,增长15.0%,占比5.0%;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5.62亿元,增长20.2%,占比2.6%;水利工程专业收入24.61亿元,增长14.7%,占比2.5%;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34.29亿元,增长1.6%,占比13.3%。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83.96亿元,增长9.9%,占比8.4%;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199.56亿元,增长8.4%,占比19.9%;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61.35亿元,增长6.1%,占比36.0%;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08.47亿元,增长23.9%,占比30.8%;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26.68亿元,增长19.5%,占比2.7%;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2.67亿元,增长13.3%,占比2.2%。 四、财务情况 2020年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营业利润264.72亿元,比上年增长25.6%。应交所得税合计50.06亿元,比上年增长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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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129号)等相关规定(虽然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制度进行相应调整需要时间,因此2021年统计工作仍执行2019版统计制度),我部对2021年原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基本数据进行了统计,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情况 2021年末,全国共有11398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8.7%。其中,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421家,增长4.7%,占比47.6%;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5977家,增长12.6%,占比52.4%。专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3167家,减少3.1%,占比27.8%;兼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8231家,增长14.0%,占比72.2%。 具体分布见表一、二: 二、从业人员情况 2021年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从业人员868,367人,比上年增长9.8%。其中,正式聘用人员803,870人,增长9.6%,占比92.6%;临时工作人员64,497人,增长12.8%,占比7.4%。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专业技术人员504,620人,比上年增长6.5%,占全部从业人员的58.1%。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31,152人,增长10.0%,占比26.0%;中级职称人员246,391人,增长4.7%,占比48.8%;初级职称人员127,077人,增长6.6%,占比25.2%。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29,734人,比上年增长16.0%,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4.9%。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08,305人,增长6.9%,占比83.5%;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21,429人,增长104.3%,占比16.5%。其他专业注册执业人员131,727人,增长19.1%,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5.2%。 三、业务情况 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营业收入为3056.68亿元,比上年增长18.9%。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143.02亿元,增长14.0%,占全部营业收入的37.4%;招标代理业务收入263.47亿元,减少7.8%,占比8.6%;项目管理业务收入586.03亿元,增长52.3%,占比19.2%;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75.70亿元,增长37.0%,占比9.0%;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收入788.46亿元,增长13.3%,占比25.8%。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中: 按所涉及专业划分,有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677.53亿元,增长13.3%,占比59.3%;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97.92亿元,增长16.3%,占比17.3%;公路工程专业收入56.12亿元,增长11.8%,占比4.9%;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6.21亿元,增长2.3%,占比2.3%;水利工程专业收入28.34亿元,增长15.2%,占比2.5%;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156.90亿元,增长16.8%,占比13.7%。 按工程建设的阶段划分,有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91.16亿元,增长8.6%,占比8.0%;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224.59亿元,增长12.5%,占比19.6%;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98.34亿元,增长10.2%,占比34.9%;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71.10亿元,增长20.3%,占比32.5%;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33.46亿元,增长25.4%,占比2.9%;其他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合计24.37亿元,增长7.5%,占比2.1%。 四、财务情况 2021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现营业利润297.56亿元,比上年增长12.4%。应交所得税合计53.03亿元,比上年增长5.9%。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开展了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 为适应新的行业发展形势,与2021年相比,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主要进行了两方面的调整:一是调整了统计口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因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统计范围由原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变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二是为及时了解行业从业者有关情况,增加了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新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统计指标。 现将我部202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数据公布如下: 一、企业情况 2022年末,全国共有14069家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参加了统计。 二、人员情况 2022年末,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144875人。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310224人,占比27.1%。 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47597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2.9%。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16960人,占比79.2%;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0637人,占比20.8%。 共有专业技术人员701514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1.3%。其中,高级职称人员189433人,占比27.0%;中级职称人员323746人,占比46.1%;初级职称人员188335人,占比26.9%。 新吸纳就业人员68981人,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0%。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32267人,占比46.8%;退役军人732人,占比1.1%;农民工3004人,占比4.4%;脱贫人口424人,占比0.6%;其他32554人,占比47.1%。 三、业务情况 2022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营业收入合计15298.17亿元。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144.98亿元,占比7.5%;招标代理业务收入326.10亿元,占比2.1%;项目管理业务收入623.23亿元,占比4.1%;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36.51亿元,占比1.5%;工程监理业务收入858.12亿元,占比5.6%;勘察设计业务收入2373.89亿元,占比15.5%;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00.45亿元,占比1.3%;会计审计业务收入8.43亿元,占比0.1%;银行金融业务收入3816.18亿元,占比24.9%;其他类型业务收入5710.28亿元,占比37.4%。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专业分类: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670.50亿元,占比58.6%;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96.34亿元,占比17.1%;公路工程专业收入55.67亿元,占比4.9%;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收入21.08亿元,占比1.8%;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7.01 亿元,占比2.4%;水电工程专业收入18.02亿元,占比1.6%;新能源工程专业收入11.46 亿元,占比1.0%;水利工程专业收入30.40亿元,占比2.7%;其他工程专业收入114.50亿元,占比9.9%。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业务范围分类: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98.40亿元,占比8.6%;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229.39亿元,占比20.0%;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77.45亿元,占比33.0%;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75.90亿元,占比32.8%;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35.78亿元,占比3.1%;其他业务范围业务收入28.06亿元,占比2.5%。 四、财务情况 2022年,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实现营业利润2257.39亿元,应交所得税合计465.96亿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等相关规定,我部开展了2023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工作。现公布如下: 一、企业情况 2023年末,全国共有15284家登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参加了统计,比上年增长8.6%。 二、人员情况 2023年末,参加统计的企业共有从业人员1207491人,比上年增长5.5%。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人员303530人,比上年减少2.2%,占全部从业人员的25.1%。 共有注册造价工程师161939人,比上年增长9.7%,占全部从业人员的13.4%。其中,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124450 人,比上年增长6.4%,占比76.8%;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37489 人,比上年增长22.4%,占比23.2%。 共有专业技术人员733915人,比上年增长4.6%,占全部从业人员的60.8%。其中,高级职称人员218096人,比上年增长15.1%,占比29.7%;中级职称人员329382人,比上年增长1.7%,占比44.9%;初级职称人员186437人,比上年减少1.0%,占比25.4%。 新吸纳就业人员69112人,比上年增长0.2%,占全部从业人员的5.7%。其中,应届高校毕业生29650人,比上年减少8.1%,占比42.9%;退役军人953人,比上年增长30.2%,占比1.4%;农民工2555人,比上年减少14.9%,占比3.7%;脱贫人口390人,比上年减少8.0%,占比0.6%;其他35564人,比上年增长9.2%,占比51.4%。 三、业务情况 2023年,参加统计的企业营业收入合计14450.00亿元,比上年减少5.5%。其中,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1121.92亿元,比上年减少2.0%,占比7.8%;招标代理业务收入275.97亿元,比上年减少15.4%,占比1.9%;项目管理业务收入676.93亿元,比上年增长8.6%,占比4.7%;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58.45亿元,比上年增长9.3%,占比1.8%;工程监理业务收入777.26亿元,比上年减少9.4%,占比5.4%;勘察设计业务收入2330.18亿元,比上年减少1.8%,占比16.1%;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收入230.79亿元,比上年增长15.1%,占比1.6%;会计审计业务收入10.04亿元,比上年增长19.1%,占比0.1%;银行金融业务收入2760.87亿元,比上年减少27.7%,占比19.1%;其他类型业务收入6007.59亿元,比上年增长5.2%,占比41.5%。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专业分类:房屋建筑工程专业收入647.34亿元,比上年减少3.5%,占比57.7%;市政工程专业收入189.64亿元,比上年减少3.4%,占比16.9%;公路工程专业收入53.18亿元,比上年减少4.5%,占比4.7%;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业收入19.45亿元,比上年减少7.7%,占比1.7%;火电工程专业收入27.66亿元,比上年增长2.4%,占比2.5%;水电工程专业收入17.02亿元,比上年减少5.5%,占比1.5%;新能源工程专业收入13.76亿元,比上年增长20.1%,占比1.2%;水利工程专业收入31.47亿元,比上年增长3.5%,占比2.8%;其他工程专业收入122.40亿元,比上年增长6.9%,占比11.0%。 上述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按业务范围分类:前期决策阶段咨询业务收入94.50亿元,比上年减少4.0%,占比8.4%;实施阶段咨询业务收入224.02亿元,比上年减少2.3%,占比20.0%;竣工结(决)算阶段咨询业务收入371.66亿元,比上年减少1.5%,占比33.1%;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入359.00亿元,比上年减少4.5%,占比32.0%;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业务收入44.27亿元,比上年增长23.7%,占比3.9%;其他业务范围业务收入28.47亿元,比上年增长1.5%,占比2.6%。 四、财务情况 2023年,参加统计的企业实现营业利润2266.68亿元,应交所得税131.25亿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将定期发布《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简称《重点实施技术》),并按照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定期编制发布《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简称《技术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实施技术》、《技术公告》与建设事业重点工作的紧密联系,充分发挥好技术保障和支撑作用,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对已发布的〈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建科[2000]286号)予以调整,并启动《技术公告》编制工作。现将《调整〈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征求意见表》(附件一)和《编制〈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建议案表》(附件二)印送你们,请在做好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按要求认真填表,并于2002年4月30日前返我部科技司。 联系人:倪江波 柴文忠 牛立平 高雪峰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电 话:010-68393282 68393823 传 真:010-68394530 附件:1、调整《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征求意见表 2、编制《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建议案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调整《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征求意见表已发布的重点实施技术(建科[2000]296号文印发)修改方案调整建议1、信息技术1、信息化技术 2、建筑节能技术2、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技术 3、住宅产业技术3、小城镇建设技术 4、建筑用钢技术4、城市交通技术 5、化学建材技术5、水安全保障技术 6、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6、环卫技术 7、水工业技术7、建筑节能技术 8、垃圾处理技术8、住宅产业化技术 9、地基基础与地下空间技术9、新型建筑结构与施工技术 10、新型建材应用技术 注:1、建设部“十五”重点实施技术简称为“重点实施技术”; 2、请对重点实施技术“修改方案”进行研究,提出“调整建议” 附件二:编制《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建议案表提 案 类 型推广 提案 单位 类型业务司局名称 行业学(协)会 限制 地方建委(建设厅) 禁用 专家或其它 推、限、禁技术名称 隶属何 种重点 实施技 术领域 型 号 规 格 品 种 其 它 推、限、禁技术的主要技术指标: 推、限、禁适用的工程类型、工程部位或其它适用对象 推、限、禁适用的地域范围全国范围内推、限、 禁起始 时间 提案理由: (单位章或专家个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注:1、推、限、禁技术包括技术、材料、工艺、产品; 2、建议案采取一提案一表方式。纸不够,可附页。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