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监管所,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民办):为有效落实市级五部门《关于开展2025年春、秋季学期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联合检查的通知》要求,持续深化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守护在校师生饮食和校园膳食经费安全,现就开展春、秋季学期联合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对全区中小学校(含中等职业学校)食堂(以下简称中小学食堂)、幼儿园(含民办)食堂、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采用校外配餐服务的学校(以下简称服务学校)等,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监督检查。其中,对中小学、中职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中小学校外配餐企业及其供餐的服务学校,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教育、卫生健康、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二、重点任务(一)膳食经费管理情况。检查重点:学校是否健全膳食经费管理制度;是否定期(每学期至少一次)公开食堂收支情况,自觉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近五年接受过膳食经费专项整治、财会监督的学校,是否完成相关问题整改。(二)运营采购管理情况。检查重点:食堂实行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是否严格按照招标程序统一组织招标,建立食堂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制度;服务学校是否选择符合《天津市校外配餐企业食品安全管理规范》等要求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企业),及时公布中标的企业名单,严格实行评价和退出机制;学校食堂是否实施大宗食材(米、面、油、肉等)集中统一采购。(三)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检查重点:校长负责制是否严格落实;学校食堂、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服务学校是否严格落实《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类人”是否配备齐全,职责是否制定并公示;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是否落实到位,《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是否如实记录且完整。(四)食品原料和加工制作过程控制情况。检查重点:学校食堂及其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工作指引》《学校食堂和校外供餐单位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指引》等有关要求对进货查验、原料贮存、加工制作、食品留样、供餐与配送、设备清洁维护、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进行过程控制。(五)社会共治情况。检查重点:中小学校是否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至少邀请师生和家长分别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餐食满意度测评,并将测评结果作为“校园餐”工作的参考;是否建立健全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发挥监督作用;是否邀请“两代表一委员”、新闻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员参与学校日常检查;是否建立并落实“校园餐”举报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六)膳食营养和宣传情况。检查重点:学生餐是否营养均衡,是否符合本区域学生营养状况和饮食习惯,中小学校学生餐的带量食谱等信息是否公示;是否在校园设有固定宣传阵地,宣传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知识,食堂张贴或摆放食品安全、食物营养、防止食品浪费等宣传材料。三、工作安排(一)自查自纠(各学校供餐前完成)。各级各类学校(含服务学校)、幼儿园、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在供餐前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指引和本通知要求开展全面的食品安全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二)集中检查(每学期开学后开展,贯穿整个学期)。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对照检查要点表(见附件),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座谈交流等方式,聚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及时通报检查情况,督促相关校园食品安全主体整改到位。(三)提升优化(学校寒暑假期间)。各学校利用寒暑假时间,对学校食堂进行改造升级场所条件和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硬件;优化完善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制度机制;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四、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学校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加强膳食经费管理有关要求,不断压实校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强化食品安全与膳食经费管理,规范食堂运营、招标、财务等管理,严禁以任何形式侵占学生利益。监管部门对发现的违纪线索将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校园食品安全案件将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二)加大整改问题力度。各学校要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建立工作台账,实施“挂账销号”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风险隐患依法依规及时整改到位;对不能立即整改的,逐一明确责任、措施和时限,分类推进整改;对反复出现的问题、共性问题要紧盯不放,进行分析总结,制定专门措施,加大整治力度,直至彻底解决。 (三)提高责任意识。各学校要坚持“严”的主基调。要在去年专项整治以来,产生过舆情、被投诉举报、存在抽检不合格情况、受到通报督办和行政处罚的情况,深入反思,举一反三,全面提升整改。对反复出现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零懈怠”,严惩重处相关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人。 附件:1.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 2.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要点表 3.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要点表 区市场监管局 区教育局 区卫健委 区财政局 公安分局 2025年5月20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一)学校食堂和校外配餐企业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信息公示
1.学校食堂(含承包经营企业项目点,下同)、承包经营企业、校外配餐企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合法有效的本市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自营或承包情况,以承包形式经营的,还需标注承包企业名称。
2.公示最近一次的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3.公示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含餐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含民办)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的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4.在就餐场所公示防止食品浪费提示信息。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履职
5.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需配备“双总监、双安全员”)并公示任职证明。
6.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7.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完备。
8.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并将病媒生物防制、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为重要内容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
9.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将病媒生物防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为重要内容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完备。
10.承包或委托经营的学校食堂建立“双总监”协商机制。
从业人员
健康管理
11.有健全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12.开展每日晨(午)检并做好记录。
原料控制
13.有健全的食材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索取进货查验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台账)和合格证明文件清晰完整,货、票相符。
14.在用和贮存的食材感官性状无异常和腐败变质情况,食品包装和标签标识符合要求,在保质期内。
15.食品贮存区无食品与非食品混放情形,食品贮存符合分类、分架、离墙、离地、有标识等要求。
16.需冷冻(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及时按要求进行冷冻(藏),冷冻(藏)设施设备有可正确显示内部温度的测温装置,冷冻(藏)温度符合食品贮存要求。
17.学校食堂建立大宗食材供应商评价和退出机制,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供应企业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现场评价并记录。
18.校外配餐企业自行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大宗食材进行检验检测,有检验检测结果记录。
19.学校食堂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管理符合要求。
加工制作
过程控制
20.具有与其许可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21.防止食品交叉污染的措施有效;专间及专用操作区的标识、设施、人员及操作符合要求。
22.各类水池有明显标识标明用途,分类清洗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和水产品。
2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及其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用具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
24.禽蛋在使用前清洁外壳。
25.调味料的盛放容器保持清洁,加盖存放;需冷藏保存的调味料在使用后及时冷藏保存。
26.煎炸油的色泽、气味等无异常,必要时进行检测。
27.严格控制食品加工制作温度、时间等关键参数,确保食品烧熟煮透。
28.按规定重量、时间、操作,使用专用容器、冰箱进行留样。
29.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未制售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
备餐供餐
与
分餐配送
30.备餐间(含专用操作区)、分餐间内标识、食品盛装容器及工用具卫生状况、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及操作符合要求。
31.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在备餐分餐供餐过程中受到污染。
32.具备符合食品贮存、运输要求的设施设备,食品的传送电梯、配送车辆、存放食品的车厢或保温箱(桶)、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盛装容器符合要求。
33.校外配餐运送过程中,食品盛装容器密闭,保温箱(桶)上封签的信息符合要求。
34.食品存放温度和时间符合要求。
35.学校食堂就餐区及附近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以及餐饮具的用水设施。
场所环境
设备维护
病媒防制
36.场所和设施设备布局合理。
37.场所环境定期清洁,墙壁、天花板、门窗、地面、排水沟、操作台等无破损、霉斑、积油、积水、污垢等情形。
38.设施设备定期清洗维护,冷冻(藏)、保温、陈列、采光、通风、洗手、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工用具保持清洁并能正常使用。
39.每学期定期开展鼠(虫)害等病媒生物消杀,记录完备。
40.配齐配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病媒生物防制设施设备,病媒生物防制措施有效,不存在明显的病媒生物活动迹象,有定期病媒生物防制记录。
41.餐厨废弃物的存放及清理符合要求,相关记录完备。
餐饮具
清洗
消毒
保洁
42.餐饮具清洗水池专用,有明显标识,满足清洗需要。
43.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
44.定期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相关记录完备。
45.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46.保洁设施设备符合要求,内部存放的餐饮具清洁。
47.从业人员熟悉清洗消毒操作知识,严格执行“除渣、浸泡、清洗、消毒、保洁”等各环节操作。
48.由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统一消毒或配送餐饮具服务的学校,严格审查其消毒资质和能力,索取并留存每批次餐饮具消毒合格证明。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49.及时更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其内容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最新要求一致。
50.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51.将病媒生物防制和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作为必备内容,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并考核。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二)服务学校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餐食
交接
查验
1.校方有专人验收配送餐食。
2.运送餐食的保温箱、保温桶贴有封签,封签上标有明确的出餐时间和食用时限。
3.验收时检查配送餐食品种与食谱一致性、餐食感官性状,测量餐食中心温度并逐一记录;验收证明由校方验收人员和校外配餐企业送餐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4.按规定重量、时间、操作、使用专用容器、冰箱进行留样。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
落实
5.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公示任职证明。
6.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7.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完备。
8.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完备。
9.有健全的餐食交接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10.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市场监管部门检查要点表(三)承包经营企业总部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经营场所
1.企业总部实际经营场所地址与其食品经营许可证所载信息一致。
食品安全
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
落实
2.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3.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内容表述与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最新要求一致。
4.依法依规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并公示任职证明。
5.制定并公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职责》《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
6.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不少于40小时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通过考核,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相关培训、考核记录完备。
7.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完备。附件2 教育行政部门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学校主体
责任落实
1.中小学校分别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面向师生和家长分别组织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及餐食满意度测评,将测评意见及整改情况及时反馈。
2.中小学校校长分别在春、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在食堂召开一次现场办公会,实地查看了解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解决问题、部署工作。
3.中小学校严格落实学校相关负责人陪餐制度,在开学第一周,书记、校长身体力行,带头做好陪餐工作。陪餐人应对食品的感官、口味、质量等进行评价,征求用餐学生的意见,做好陪餐记录并由本人签字。
4.各级各类学校健全食品安全和膳食经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制度自查并及时更新。
5.中小学校建立健全校园膳食监督家长委员会,保障家长参与“校园餐”重大事项监督,畅通向主管、监管、纪检监察部门直送问题渠道。
6.各级各类学校维修改造不符合安全和卫生标准的食堂。
7.各级各类学校利用多种形式畅通学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8.各级各类学校按要求配备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及时任命并公示,各自依据分工开展工作。
食堂经营
9.中小学校建立由校领导、后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组成的食堂管理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
10.各级各类学校采用承包或委托经营方式的学校食堂,应以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餐饮服务单位(企业)或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企业)。
11.各级各类学校与承包或委托经营方依法签订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人员培训
12.各级各类学校定期开展食堂管理及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食材采购
13.各级各类学校严把食材供货关,有条件的学校,蔬菜应当天配送、加工,肉类全部确保新鲜。
14.各级各类学校禁止采购、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添加剂需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进货查验
与
索证索票
15.中小学校建立食材进货“双人或多人联检”查验制度,集体监督,详细记录(含照片或录像),公开透明。
16.各级各类学校采购食品原料时索取产品合格证明以及同批次检验(测)报告。
17.各级各类学校分类建立进货查验台账,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无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其他各项记录保存期限宜为2年。
原料贮存
18.各级各类学校根据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贮存要求,设置相应的食品库房或贮存场所以及贮存设施,配备冷冻(藏)设施。
19.各级各类学校食堂冷冻(藏)设施正常运转,配备温度显示装置,确保贮存条件符合要求。
加工制作
20.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未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中小学、托幼机构食堂未制售生食类食品、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
有害生物
防制
21.各级各类学校食堂餐饮具清洗水池专用,标识明显,满足清洗需要。
22.各级各类学校食堂消毒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并能满足消毒需要。
校外配餐
23.服务学校应公布校外配餐企业名称、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餐合同、收费标准、主副食餐量、每周食谱等信息,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4.服务学校对校外配餐企业提供的食谱严格履行审核、公示程序。
25.服务学校在每餐次指定专人查验送餐人员资质、测量中心温度、验收餐食、规范留样。
26.服务学校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常性查看校外配餐企业的“互联网+明厨亮灶”监控视频,并邀请家长查看。
27.服务学校在每学期内组织家长代表集中走访、抽查校外配餐企业。
28.服务学校定期组织配餐满意度测评,及时更换满意度未达要求的校外配餐企业。附件3 卫生健康部门检查要点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膳食营养
1.学生餐是否符合本地学生营养状况和饮食习惯。
2.各类食物、能量和营养素的供应量是否符合《学生餐营养指南》(WS/T 554—2017)或《中小学学生餐营养指南》(DB12/T 914—2019)的要求。
3.学校是否在食堂或其他醒目位置公示学生餐的带量食谱。
4.学校是否公示学生餐的能量和营养素含量,是否能做到营养均衡。
5.每餐供应的食物是否达到3大类。
6.午(晚)餐食物种类是否达到6种。
7.每周是否为学生提供2次以上奶制品、大豆制品(仅提供午餐的学校提示家长参照此要点保障学生膳食营养)。
科普宣传
8.食堂张贴或摆放食品安全和食物营养宣传材料。
9.校园设有固定宣传阵地,宣传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等知识。
10.学校依法配合属地卫生健康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报告、营养健康科普等工作。
2025-05-20 | 津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第8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成品油价格调价信息,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公布如下,自2025年5月19日24时起执行。天津市成品油最高零售批发价格表
品种
最高零售价格
最高批发价格
(约定配送)
(元/吨)
(元/升)
(元/吨)
89号乙醇汽油(标准品)
8575
6.40
8275
92号乙醇汽油
9090
6.90
8790
95号乙醇汽油
9604
7.29
9304
0号柴油(标准品)
7580
6.55
7280
负10号柴油
8035
6.94
7735
负20号柴油
8414
7.27
8114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2025年5月19日
2025-05-19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活动的通知市监竞争发〔2025〕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改革任务,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决策部署,有力推动企业提升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市场监管总局决定于2025年6月开展第三届“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以下简称“服务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动员各方面力量,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困难和诉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营造尊重商业秘密、崇尚自主创新的良好社会氛围,助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二、活动主题构建保护制度,服务创新发展。三、活动内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主要围绕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开展“服务月”活动。(一)深入开展调研走访,强化制度体系建设。聚焦影响和制约企业创新发展的商业秘密保护困境,全面了解相关行业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突出诉求,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及时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商业秘密保护服务站点、保护基地作用,加强政企常态化双向交流,全天候提供法律咨询、政策解读、技术指导、维权援助等服务保障。用足用好调研成果,针对商业秘密保护中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短板,完善依法依规保护的标准、规则、指引,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体系。(二)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营造浓厚保护氛围。多途径多渠道开展广泛宣传,推动商业秘密保护进基层、进园区、进企业,强化企业法律意识、合规观念,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和水平。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标杆企业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创新做法,通过案例讲解、经验交流、现场观摩等形式开展宣传推广。充分利用门户网站、报纸刊物、新媒体等宣传载体,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知识的宣传报道,凝聚社会共识,营造商业秘密保护的良好氛围。(三)分级分类指导帮扶,推广应用先进手段。分行业、分层级开展行政指导,提高帮扶的精准性有效性。针对保护基础薄弱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注重培养保护意识、建立基础制度。针对有一定经验的中大型企业,通过专家“体检”诊断帮助企业查漏补缺,堵塞风险漏洞。指导企业采用标准、认证、在线存证等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科学管理、护密维权水平。综合运用技术确权、质押融资、商业保险等金融工具,有效发挥商业秘密潜在价值,助力企业经营发展。鼓励第三方机构靠前服务,主动对接企业合规建设、风险管控、技术咨询、商业秘密鉴定等需求,为企业提供便捷专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服务。(四)加强监管执法办案,切实维护企业权益。积极响应企业维权诉求,加大侵犯商业秘密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各类侵权违法行为。及时曝光违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以案释法警示作用,形成强保护、强监管的社会震慑力。开展商业秘密案件执法经验交流,探讨普遍性、趋势性、焦点性问题,学习借鉴实践经验,提高执法办案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能力。结合企业“走出去”现实需求,加强涉外案件的快速响应、跟踪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支持企业海外维权。(五)引导社会多方参与,形成协同保护合力。发挥行政保护快速便捷的优势,加强与司法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联合开展普法宣传、上门指导、专项培训等活动。针对区域内人才流动频繁、投资往来密集的特点,开展区域交流活动,加强区域商业秘密协同保护。鼓励行业协会整合商业秘密服务资源,支撑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需求,倡导企业合规经营,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发挥商业秘密保护联盟、专家智库作用,搭建沟通交流平台,支撑企业技术交流、争议调解、法律维权,推动形成保护创新的良好生态。2025年5月底,市场监管总局将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第三届“服务月”活动启动仪式。“服务月”期间,总局将视情况派出调研组,赴部分省份开展专题调研,了解“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四、有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战略部署的重大意义。要结合地方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精心部署安排,创新有地方特色的活动内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要将“服务月”活动与试点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带动引领作用,积极总结推广典型做法和亮点成果。(二)突出活动实效。要广泛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活动,扩大“服务月”活动影响力和覆盖面。以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实际需求为导向,为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提供精准化、差异化服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服务月”的实际效果。(三)注重宣传引导。及时提炼工作亮点、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服务月”活动相关动态、优秀案例和突出成果。市场监管总局在官方网站继续开设“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能力提升服务月”专栏,集中展示各地“服务月”活动开展情况、出台的政策措施和典型经验做法等,并协调重点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联系人:价监竞争局 王振 010-8226126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5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5-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4年度滨海新区民办幼儿园年检合格名单序号学校名称年检结果1天津市滨海新区南益育树家幼儿园合格2天津市滨海新区蓝天北塘幼儿园合格3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育才第三幼儿园合格4天津市滨海新区莲心幼儿园合格5天津市滨海新区西部新城育树家幼儿园合格6天津市滨海新区诺贝儿红光幼儿园合格7天津市滨海新区柏思幼儿园合格8天津市滨海新区务实第五幼儿园合格9天津市滨海新区蓝海幼儿园合格10天津市滨海新区旭辉启蒙幼儿园合格11天津市滨海新区常青树幼儿园合格12天津市滨海新区百福幼儿园合格13天津滨海新区起航幼儿园合格1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博雅幼儿园合格15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红贝壳幼儿园合格16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华夏之星幼儿园合格17天津市滨海新区吉吉星快乐慧心幼儿园合格18天津市滨海新区卡酷七色光幼儿园合格19天津市滨海新区康贝鸿庭幼儿园合格20天津市滨海新区蓝山未来幼儿园合格21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恩幼儿园合格22天津市滨海新区瑞宇康幼儿园合格23天津市滨海新区银河幼儿园合格24天津市滨海新区盛星可爱蜗幼儿园合格25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水木小清华幼儿园合格26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爱心幼儿园合格27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童心之梦幼儿园合格28天津滨海新区向阳新北幼儿园合格29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小太阳紫云幼儿园合格30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心贻湾可爱蜗幼儿园合格31天津市滨海新区欣昌金色童年幼儿园合格32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北幼儿园合格33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意贝格幼儿园合格34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云天民族幼儿园合格35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芸圣幼儿园合格36天津滨海新区彩虹幼儿园合格37天津市滨海新区韵之星幼儿园合格38民进天津市滨海新区务实第一幼儿园合格39天津市滨海新区务实第二幼儿园合格40天津市滨海新区务实第三幼儿园合格41天津市滨海新区博堃乐稚幼儿园合格42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福泽幼儿园合格43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色童年幼儿园合格44天津滨海新区金色摇篮求实幼儿园合格45天津市滨海新区可贝儿幼儿园合格46天津市滨海新区七彩阳光幼儿园合格47天津市滨海新区旭阳第一幼儿园合格48天津市滨海新区金贝朗幼儿园合格49天津市滨海新区阳光壹加壹幼儿园合格50天津市滨海新区远洋城伟才幼儿园合格51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天使爱心幼儿园合格52天津滨海新区京师实验幼儿园合格53天津滨海新区悠久志远幼儿园合格54天津市滨海新区启梦幼儿园合格55天津市滨海新区哆唻咪幼儿园合格56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滨慧凡幼儿园合格57天津市滨海新区优宜加幼儿园合格58天津市滨海新区萌雅幼儿园合格59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小金星幼儿园合格60天津滨海新区西部新城金韵幼儿园合格61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小螺号幼儿园合格62天津市滨海新区大地腾飞幼儿园合格63天津市滨海新区和平幼儿园合格64天津市滨海新区花儿朵朵幼儿园合格65天津市滨海新区华景阳光幼儿园合格66天津市滨海新区金宝贝幼儿园合格67天津市滨海新区向阳幼儿园合格68天津市滨海新区新童星幼儿园合格69天津市滨海新区鑫宇幼儿园合格70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爱心幼儿园合格71天津市滨海新区博育幼儿园合格72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博雅幼儿园合格73天津市滨海新区鸿鹰幼儿园合格74天津市滨海新区育苗第二幼儿园合格75天津市滨海新区育苗幼儿园合格76天津市滨海新区多多乐幼儿园合格77天津市滨海新区旭阳第二幼儿园合格78天津市滨海新区军辉幼儿园合格79天津市滨海新区墨茶幼儿园合格80天津市滨海新区启爱幼儿园合格81天津市滨海新区天联第一幼儿园合格82天津市滨海新区天天乐幼儿园合格83天津市滨海新区务实第七幼儿园合格84天津市滨海新区哈吉哇幼儿园合格85天津市滨海新区浩宇幼儿园合格86天津市滨海新区佳赫幼儿园合格87天津市滨海新区育辉幼儿园合格88天津市滨海新区智多星幼儿园合格89天津市滨海新区嘉欣童悦幼儿园合格90天津市滨海新区艺童幼儿园合格91天津市滨海新区新起点幼儿园合格92天津市滨海新区育英幼儿园合格93天津市滨海新区艾佳幼儿园合格94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塘睿童幼儿园合格95天津市滨海新区快乐之家幼儿园合格96天津市滨海新区美景幼儿园合格97天津市滨海新区明诚幼儿园合格98天津市滨海新区七彩未来幼儿园合格99天津市滨海新区未来优贝幼儿园合格100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幼儿园合格101天津市滨海新区泊清幼儿园合格102天津市滨海新区向日葵幼儿园合格103天津市滨海新区清艺幼儿园合格104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明星幼儿园合格105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金维幼儿园合格106天津市滨海新区春天幼儿园合格107天津市滨海新区金栖凤幼儿园合格108天津市滨海新区蓝月亮幼儿园合格109天津市滨海新区北师鸿泊幼儿园合格110天津市滨海新区童乐幼儿园合格111天津市滨海新区育红幼儿园合格112天津市滨海新区硕果幼儿园合格113天津市滨海新区七彩虹童馨幼儿园合格114天津市滨海新区神苗幼儿园合格115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樾幼儿园合格116天津滨海新区阳光优童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17天津市滨海新区宏林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18天津市滨海新区奥兹城堡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19天津市滨海新区辅仁新起点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0天津培钰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1天津市滨海新区华云园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22天津市滨海新区汇明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3天津市滨海新区利华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24天津市滨海新区梁子村童星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5天津市滨海新区铭彧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6天津市滨海新区欧风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7天津市滨海新区世纪摇篮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28天津市滨海新区童心童画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29天津市滨海新区童心之翼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30天津市滨海新区希爱佳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31天津市滨海新区童星华艺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32天津市滨海新区行知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33天津滨海新区煜仁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34天津精鹰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35天津市滨海新区鸿泊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36天津市滨海新区蔚蓝城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37天津市龙星幼儿园股份有限公司合格138天津市滨海新区务实第四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39天津市滨海新区悦宝美创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40天津市泰达枫叶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1天津市泰达澳博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2天津滨海新区皆美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3天津滨海新区泰新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44天津市滨海新区恺祺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5天津市滨海新区希子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6天津市滨海新区爱达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7天津滨海新区博汇锦尚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8天津四季蜗牛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49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优贝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50天津市滨海新区拓智博星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51天津自贸试验区育树家湖滨幼儿园合格152天津自贸试验区瑞德幼儿园合格153天津启乐原幼儿园合格154天津启迪幼儿园合格155天津爱汀堡幼儿园合格156天津美加詹妮幼儿园有限公司合格157天津生态城爱绿幼儿园合格158天津生态城三之三星海幼儿园合格159天津生态城小金星明德幼儿园合格160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海丽达中福幼儿园合格161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育树家乐童幼儿园合格162天津市滨海新区艾毅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合格163天津市滨海新区童星华艺之星幼儿园有限公司基本合格
附件:
民办园.xlsx
2025-05-19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1月25日 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挖掘用好全市优势科教资源和临床医疗资源,持续增强本市生物医药创新策源与产业化能力,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创新策源能力建设 (一)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引领。发挥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战略科技力量和重大创新平台作用,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任务,积极融入国家战略布局。加快中国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核心基地天津基地建设,持续推动中国医学科学院创新资源在津聚集。争取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生物制造数据节点、生物制造中试平台等大平台在津布局,进一步丰富生物医药创新资源。(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基础研究与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合成生物学、现代中药、放射性药物、核酸药物、细胞和基因治疗、“AI+医药”、高值医用耗材、脑科学、再生医学等特色赛道。统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接续布局“项目群”、“研发链”,加强新靶点、新机制前沿探索。加快药械研发和评价新工具、新方法、新标准研究。探索设立生物医药领域自然科学基金多元投入项目,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开展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的应用基础研究,重点支持临床诊疗新技术、药物作用机制及评价等方向。(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化产学研医协同创新。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医药外包服务机构等共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转化应用、平台共建,深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创新合作。(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研发。支持创新主体开展新药研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新药临床前研究,鼓励注册申请人开展国内外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支持创新医疗器械研发,鼓励企业申请医疗器械创新审查和优先审批。支持开展创新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疗效评价等研究。以上研究项目经评审后,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予以资助。(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推动临床研究高水平发展 (五)发挥临床研究支撑产业发展作用。支持三级医疗机构设立研究型病房,研究型病房不纳入医疗机构床位数管理,不纳入病床效益、周转率、使用率、平均住院日、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临床绩效体系等考核。鼓励医疗机构优化流程,临床研究启动整体用时缩短至25周以内。建立本市医疗机构伦理委员会协作审查、结果互认机制。将注册类临床研究开展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体系。对医疗机构每年作为牵头单位开展临床试验情况进行评审,支持医疗机构开展临床研究能力提升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予以资助。(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激发临床研究人员积极性。对承接临床研究的医护人员,在岗位聘用、职务晋升等方面加大倾斜力度。临床试验机构及研究团队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按本市规定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予以单列,不受年人均收入调控线和年收入增幅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速创新药械注册审批进程 (七)积极开展政策创新。推动药品注册审评国家改革试点落地,将药品补充申请审评时限压缩至60个工作日以内。支持企业争取生物制品在津分段生产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国内尚无同品种产品上市的体外诊断试剂开展研究,探索医疗机构自行研制体外诊断试剂可行性。(市药监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注册审评服务。综合临床价值、技术创新性等因素,建立创新产品重点研发目录,对纳入该研发目录的产品,实行“提前介入、一企一策、研审联动、全程指导”,加快产品上市进程。对具有技术创新领先优势、具有明显临床优势以及已上市的在津注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开通绿色通道,将技术审评时限压缩至平均40个工作日以内,开展注册体系核查时同步进行生产许可现场检查。(市药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升检验检测能力。发挥天津市药品检验研究院等药品检测机构作用,提升放射性药物、核酸药物、疫苗、细胞和基因治疗类药物、进口药品检测能力以及中药新标准研究能力。支持医疗器械检验检测机构积极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检验检测新技术新标准研究,发挥天津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共同体作用,不断扩大医疗器械产品承检范围,检验检测时限压缩至平均60个工作日以内。(市药监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创新药械临床应用 (十)加速创新药械入院使用。建立创新产品指导应用目录(以下简称应用目录)并持续更新。指导医疗机构建立药事会规范流程,应用目录公布后1个月内召开药事会,按照“按需配备、应配尽配”的原则将纳入应用目录的创新药械纳入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医疗机构不得以用药目录数量、药/耗占比等原因限制创新药械入院。持续优化新上市医药产品挂网服务。支持“AI+医疗产品”、脑机接口等新技术在医疗机构示范应用。(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大创新药械医保支付支持力度。支持将创新药械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持续完善医保支付方式,对于门诊诊疗中使用的医保目录内创新药品,医保基金及时足额支付;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病种分值(DRG/DIP)付费支付机制中,通过特殊病例单议、增加付费点数等给予额外补偿,支持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临床价值高的创新药品。优化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供应模式,支持处方流转,拓展创新产品“双通道”销售渠道。(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拓宽创新药械支付渠道。支持将创新药械纳入本市普惠型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医药企业合作,探索开发面向创新药械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重点支持将创新性强、疗效确切、临床急需的创新药械纳入商业健康保险支付范围。安全、依法、规范探索医保大数据赋能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开发、精准定价,降低风控成本。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配合有关监管部门对医疗服务行为加强管理,防止过度医疗,降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赔付风险。鼓励慈善组织为创新药械使用者提供救助帮扶。(天津金融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创新驱动提升产业能级 (十三)推动中医药守正创新发展。支持中医药共性关键技术创新研发及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经评审通过后由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支持经二次开发且具有高水平循证医学证据的中药品种进入应用目录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加强医疗机构配备应用。加快推进中药质量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本市医疗机构加大可全链条追溯的优质中药饮片使用力度。支持企业加强产业链延伸,开发中医药大健康产品。(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做强生物医药新赛道。加强核医学科建设和核药学研究生培养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三甲医院争取《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第四类)》资质。支持核酸药物及递送系统研发,加速引聚上下游优质企业,推动成链成群,打造专业化园区。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创新细胞和基因治疗管理模式,争取国家先行先试政策,探索实施细胞和基因治疗分级分类制度。支持新一代脑机接口共性技术攻关,推动核心器件、高端仪器设备及医疗器械研发和产业化。(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教委、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创新成果承接转化。依托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积极承接转化北京生物医药领域创新研发成果。围绕生物医药产业研发制造需要,支持各类医药外包服务(CXO)、概念验证、中试试制、检验检测、动物实验、注册申报、供应链服务等平台和机构建设,为创新研发成果转化提供上下游关联运作、协同赋能的“一站式”服务。(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推动产业化进程。用足用好本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系列政策,支持生物医药领域新产品产业化。对通过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批件(证件)引进重大项目、加快产业化步伐的生物医药企业,分级分类给予支持。鼓励药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培育医药合同定制生产企业(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及生产企业(CDMO),分级分类给予支持。支持国产化替代产品纳入应用目录,鼓励本市医疗机构采购“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医疗器械装备或产品。推动生物医药企业数字化转型,对国家级、市级智能制造领域试点与新模式应用等项目,分级分类给予支持。推动产业链补链强链,对补齐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生物医药领域重大项目给予支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药监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办、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分类施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支持在津跨国生物医药企业增资扩产,提升产业能级,鼓励设立研发中心、区域中心等,加大国内外头部企业和研发机构招引力度。支持生物医药企业国际化布局发展,支持在欧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产品注册和销售;完善本市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工作体系,为企业“出海”提供指导服务。支持生物医药企业根据转型升级需求,围绕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投资并购。提升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全生命周期管理能力,支持信息化水平高、质量保证和风险控制能力强的企业接受委托生产。(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商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药监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发挥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超级计算天津中心等平台支撑作用,促进数字化技术赋能生物医药产业全生命周期,重点围绕人工智能(AI)辅助药物研发、智慧医疗等方向,推动生物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BT与IT融合)创新。支持建设企业、行业数据空间,推动医疗医保数据、临床研究数据、生物样本数据等数据资源脱敏脱密、流动共享、开发利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升级。鼓励应用酶法等生物制造技术替代传统化学工艺,生产化学原料药。依法依规推进生物医药企业开展涉及高危工艺装置及配套装置自动化改造,支持管式、微通道等绿色化、智能化、小型化生产设备及工艺开发与应用。对生产环节涉及化学反应的化学药品原料药、药用辅料生产企业,在最终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生产规模等符合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可在产业园区集中布局建设发展。结合产业特点、安全风险类型等实际情况,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持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二十)强化金融支持。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打造总规模超百亿元的多层次生物医药基金群,重点支持成果转化、创业孵化、研发扩能、并购重组等。深化“科技—产业—金融”新循环试点,引导商业银行针对生物医药企业特点,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基础上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合理设置信贷期限、额度、还款方式等。鼓励商业保险公司针对生物医药创新主体研发、孵化、转化、产业化等全生命周期开发相应科技保险产品。提升生物医药企业科创属性,按照“储备一批、申报一批”的原则推动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企业上市。(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海河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知识产权高效运用和保护。支持金融机构针对生物医药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投贷联动等业务创新。以高校、科研院所和医疗卫生机构为重点,开展专利开放许可、先使用后付费等试点,加快生物医药知识产权转化,鼓励探索里程碑式付款等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易模式,建立健全相适配的技术要素评价体系。重视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强化行政、司法协同配合,形成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屏障。(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市司法局、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推广通关便利化措施。推动天津市生物医药企业(研发机构)进口研发用物品“白名单”制度,提升整体通关效率。支持保税研发、特殊物品及生物材料一站式进出口通关服务、保税冷链仓储物流等平台建设,支持海河实验室等创新主体争取保税研发政策外溢试点。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开展食品用药食同源商品通关便利化改革试点。(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天津海关、天津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建设高水平人才队伍。支持引进国内外顶尖人才、战略科学家(团队),对其领衔的高水平科研项目加大支持力度。组织实施“海河英才”引进和培养计划,围绕高端人才奖励、薪酬补贴、人才安居、职称评审、海外人才便利化服务等需求,对本市生物医药领域科技人才提供支持。围绕生物医药产业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动态调整生物医药人才培养供给结构;发挥本市国家级生物医药产教联合体作用,多方合力培养医药复合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打造生物医药产业重点园区。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团泊健康城、生物制造谷等空间载体,打造院校生物医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高地。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各区结合各自资源禀赋错位发展,建设一批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的生物医药产业园区。强化重大项目产业用地等要素供给,采用灵活用地供给方式,降低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成本。开通绿色审批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业化项目,加快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等流程进度。(相关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协同联动机制。发挥市级专班作用,围绕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建立清单,统筹市、区两级资源,开展常态化、跨部门定期会商和企业定期对话,协调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痛点堵点问题,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和先行先试,持续迭代优化生物医药创新发展政策。(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金融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来源:天津政务网
2025-05-19 | 红桥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 (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 (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四)生物医药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 (五)智能科技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六)绿色低碳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 (七)未来产业领域 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 (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 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 (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 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 (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 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 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 (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 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 (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 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 (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阅读原文/下载相关附件请前往:http://www.tj.gov.cn/zwgk/szfwj/tjsrmzfbgt/202504/t20250415_6907294.html来源:天津政务网
2025-05-19 | 蓟州区人民政府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天津市高企认定办关于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现将宁河区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高企申报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区科技局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一)申报范围1.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二)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8日和9月8日。(三)材料受理1.申报前提交材料: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市高企认定办2025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企业无需提交全套纸质申报材料。2.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3.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系统中下载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4),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2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一)申报范围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5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1.简单更名(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附件5);(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二)时间安排及要求1.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第一批:5月23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第二批:8月22日;第三批:11月21日。2.受理要求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三、高企迁入(一)申报范围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二)时间安排及要求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4,附专项审计报告后)。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五、关于评审专家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一)系统注册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二)专家培训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六、其他事项1.宁河区科技局及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宁河区科技局、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2.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于2025年5月2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七、联系方式宁河区科技局科技服务科,022-69265227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022-58832971,022-58832969;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部,022-24434608。请复制打开下方链接自行下载附件:https://kxjs.tj.gov.cn/ZWGK4143/TZGG2079/202505/t20250512_6928995.html
2025-05-19 | 宁河区科学技术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公布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质认定的商品过度包装检验检测机构名单的通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过度包装治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9号)要求,为加强对商品过度包装的综合治理,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商品过度包装治理体系,现将获得市场监管总局资质认定的具有商品过度包装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机构具体信息和动态调整情况可通过市场监管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网上审批系统”(http://cma.cnca.cn/cma/solr/tBzAbilitySearch/list)查询。请你们做好检验检测机构商品过度包装检验项目扩项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地市级区域至少有1家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关能力,并于10月31日前公布辖区内具有商品过度包装检验检测能力的机构名单。联系电话:认可检测司 82262762 附件:1. 具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2.具有《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生鲜食用农产品》(GB 43284-2023)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5-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5月19日,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600700671091E)提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现对其承包瑞格名苑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自2025年5月19日至自2025年6月18日,共30日。在公示期内,对该项目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可拨打电话反映问题。反映问题须实事求是,并提供所反映问题的佐证材料。联系单位: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电话:13611384765人社部门电话: 022-29339425 2025年5月19日
2025-05-19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养老机构老年人心理评估规范》等19项天津市地方标准已完成起草工作。根据《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各项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含具体咨询联系方式)见附件1。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见附件2)中,并于2025年6月19日前传真反馈,逾期未反馈按无意见处理。附件:1.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咨询联系方式 2.意见反馈表 2025年5月19日(联系人:刘璟,电话:27113030,传真:27113002)
2025-05-19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