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和《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建市[2003]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已经开始。为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工作,便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建设部统一印制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适用于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的建筑业企业)以及配套的《资质申请表》。 请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规定》以及建设部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规定,严格执行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审批程序,并根据企业资质申请工作的实际需要,于2003年8月4日前将所需要的资质申请表、资质证书的数量告北京邦隆科技信息咨询公司,以便统一组织印制。(资质申请表为一式四份,资质证书正、副本按1:6 配置。此套证书还附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及申报资质的有关法律法规资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十九号华通大厦501室 邮政编码:100044 联 系 人:梁岳峰 黎之岳 联系电话:(010)68482596 (010)68482514 传 真:(010)68482514 电子信箱: imr@vip.sina.com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总公司: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分工抓紧工作。大纲编制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建筑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加快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步伐,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于2003年2月12日在北京召开了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研讨会。铁道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交通部、国家民航总局,部分地方建设厅(建委),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等单位的同志参加了会议。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指导思想、标准、主要内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要求。与会代表就编制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的内容、体例等进行了研讨。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编写的组织领导 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由建设部统一领导,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中央管理的企业分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组织;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具体编制工作委托中国建筑安装协会组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由建设部负责;电力工程专业由建设部牵头组织,国家电网公司、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参加;公路工程由交通部牵头、国家民航总局参加;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由交通部负责;铁路工程专业由铁道部负责;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由水利部负责;矿山工程专业由中国煤炭建设协会牵头组织,中国冶金建设协会、中国建材建设协会、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中国明达矿山总公司、中国有色建设协会参加;冶炼工程专业由中国冶金建设协会负责;石油化工工程专业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牵头组织,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总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等单位参加;通信与广电工程专业由信息产业部牵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参加。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制工作的总体要求 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制要重点体现“五个特性”,坚持“六个结合”。即体现“综合性、实践性、通用性、国际性和前瞻性”;坚持“与建造师的定位相结合,与高校专业学科设置相结合,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相结合,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结合,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结合和目前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相结合”。 综合性:涵盖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艺性工业工程。 实践性:解决、处理现场实际问题的能力。 国际性: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法,符合WTO规则的有关原则。 通用性:以工程管理学科为主,涵盖其他专业学科。 前瞻性:拓宽建造师执业范围,充分考虑将来与国际建造师互认。 考试大纲体例以同济大学牵头组织编制的综合考试大纲体例为范本,明确考试知识点的具体要求(了解、知道、熟悉、掌握),突出“掌握”部分的知识点。 专业考试采取推荐教科书的方式,原则上不统编考试教材。拟将争议较大的理论观点和名词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建造师专业考试指导书》。 三、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考试大纲的范围和内容 专业考试大纲范围要包括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所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以突出施工阶段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专业工程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专业理论知识与技术;专业工程案例。 四、建造师执业资格专业大纲编制工作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制机构人员构成要合理,原则上应包括大专院校、行政管理、行业协会和施工企业等方面的管理专家和学者。 2.处理好建造师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 “综合”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突出对基础理论知识的熟练运用;“综合”大纲侧重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大纲侧重专业技术管理;“综合”大纲偏重对通用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专业”大纲偏重对专业理论知识的了解和掌握;“综合”大纲体现综合能力考核,“专业”大纲体现专业能力考核。 3.牵头单位在编制大纲的过程中,注意做好配合和协调工作。 会议要求各编制单位按照以上原则,抓紧开展专业考试大纲的编制工作,于2003年4月底前完成各专业考试大纲草稿,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对专业考试大纲进行修改完善,于5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有关中央管理的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大纲内容调整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纪要 2003年7月10、11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协调工作。人事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高等院校以及综合考试大纲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的50多位代表参加。 综合考试大纲和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分别演示汇报了编制工作情况;综合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分别与14个专业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就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关系及知识点重复等问题进行了协调;研究确定了考试大纲需进一步调整和修改的内容。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严格保密工作纪律 考试大纲在审定公布之前属国家秘密,所有接触过考试大纲的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与考试大纲有关的内容。全体与会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书》规定的职责。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向参编人员宣讲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并建立保密工作制度。所有参编人员和参与讨论修订大纲的有关涉密人员都应当签署《保密责任书》,并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备案。 二、综合与专业考试大纲内容的调整 (一)考试科目名称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3+1”的科目设置不变,“综合知识与能力”考试为3科,即“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与能力”考试为1科,即“××工程管理与实务”。 (二)考试内容 1. 取消综合考试大纲中有关工程技术内容,将工程技术内容全部放在各专业考试大纲中,各专业编制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专业考试大纲中的工程技术内容。建造师对应的岗位,主要为建筑业企业的项目经理,专业考试大纲重点是管理实务,因此各专业考试大纲中的工程技术要适当控制广度和深度。 2. 综合大纲第二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费用控制”一节保留,但其中招标、投标、概预算、施工成本等内容纳入各专业大纲。 3. 取消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有关工程经济理论方面的内容,将该部分内容充实到综合考试大纲中,综合考试大纲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调整工程经济内容。 三、考试大纲修订的具体要求 (一)考试大纲结构与编码规则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为纲目式结构,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均按章、节、目、条的层次编写。考试大纲中,“章”反映的是“学科群”、“节”反映的是“学科”、“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条”反映的是“知识点”。 考试大纲中的章、节、目、条用编码的形式表示,编码长度为8位。具体规定详见《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附件1)。 (二)综合考试大纲与专业考试大纲之间的水平均衡问题 综合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的水平应与国内外同类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水平大致相当,以保证各考试大纲之间的水平相对均衡。 各科考试大纲条目设置不宜过多,每科控制在200条左右。 考试大纲中的“条”所表述的应该是“知识点”,而不是过于宽泛的“知识面”或“知识能力结构”,也不是过于具体的“答案”。 (三)知识能力结构的表述与要求 考试大纲中的“目”反映的是知识能力结构。对知识能力结构的要求,“目”按掌握70%、熟悉20%、了解10%的比例和顺序予以表述。 (四)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表述与要求 考试大纲中“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 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 (五)考试大纲与考试指导书的关系 考试大纲是考试出题的依据,也是考生复习范围和复习内容的依据。 考试指导书是对考试大纲中知识点的解释,是对问题的回答,不涉及“为什么”和过程推导。为便于考生复习时查找有关内容,考试指导书中的编码应与考试大纲中的编码相对应。 (六)专业考试大纲中的“章” 各专业考试大纲统一设置为三章,第1章“××工程技术”、第2章“××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第3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七)××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内容要求 各专业考试大纲中涉及的工程项目管理知识应当突出专业特色,不得与综合大纲中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相重复。“××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目的是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应通过案例形式体现。具体编制体例参见《“××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附件2)。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原则和具体事项,抓紧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书的编制和调整,并按建市监函[2003]18号文的有关规定,于2003年7月底前报建设部审定。 考试大纲送审前,各编制单位要征求行业、特别是企业的意见。 各考试大纲编制单位应按照上述要求,抓紧工作,确保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点工作按计划进行。 附件:1. 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 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 附件1: 建造师考试大纲编码规则 ·编码位数为8位。 ·第一位为级别代码,用“1”或“2”表示,“1”表示一级,“2”表示二级 ·第二位为专业代码,用字母表示,分别为: 房屋建筑工程………A 矿山工程………………………H 公路工程……………B 冶炼工程………………………I 铁路工程……………C 石油化工工程…………………J 民航机场工程………D 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K 港口与航道工程……E 通信与广电工程………………L 水利水电工程………F 机电安装工程…………………M 电力工程……………G 装饰装修工程…………………N 综合…………………Z ·第三、四位为章,分别用“10、20、30、41、42、43”表示。 “10”—《建设工程经济》; “20”—《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0”—《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41”—××工程技术; “42”—××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43”—××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第五位为节代码,用“1~9”表示。 ·第六、七位为目代码,用“01~99”表示。 ·第八位为条代码,用“1~9”表示。 注:如果最后一位“条”位不够用,可以将条的内容打包调整到“目”中;如果第五位“节”位不够用;也可以将内容打包调整到“目”中。 附件2: “××工程项目管理实务”编制范例(以公路专业为例) 1B400000 公路工程管理与实务 1B410000 公路工程技术 1B420000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1B421000 项目管理专业知识 (本节应突出公路工程项目管理特色,避免与综合部分项目管理知识重复)。 1B422000 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B422010 掌握施工进度控制 1B400020 掌握施工质量控制 1B422030 掌握施工安全管理 1B422040 掌握施工成本控制 1B422050 掌握合同管理 1B430000 公路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广西、福建、海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发改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关 (总公司)建设(基建)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进一步推进夏热冬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和改善夏热冬暖地区人民的居住环境质量,全面实现建筑节能50%的目标,建设部组织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以下简称《节能标准》)已于2003年7月颁布。为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改善人民群众居住质量,努力降低建筑能源消耗,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发展建筑节能技术,不仅可以推动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而且通过贯彻强制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还可以成为建筑体系创新的突破口。各级建设、发展改革和财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实施有利于推进建筑节能的政策和法规,把建筑节能这项利国利民的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应当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节能标准》,同时可结合本地实际编制《节能标准》的实施细则。 二、实施《节能标准》,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建筑节能的政策与管理规定,并与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和淘汰实心粘土砖紧密结合。节能建筑应积极采用各类新型墙体材料。各地自实施新标准之日起,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标准》进行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不按节能设计标准要求施工和验收的项目,应责令改正。对于达不到《节能标准》第4.0.4、4.0.5、4.0.6、4.0.7、4.0.10、4.0.11、6.0.2、6.0.6等强制性条文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和《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6号)进行处罚。 三、国家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建筑。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应按照财政部和原国家经贸委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免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推广节能建筑中,要通过采用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四、各地在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过程中,要注意总结设计、施工、管理方面的经验,制订相应政策,宣传节能建筑和新型墙材的优越性,逐步扩大建设试点示范建筑,推广成功经验。 五、夏热冬暖地区应按照《节能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筛选出若干种符合《节能标准》的结构体系及其配套的墙体、屋面等保温构造做法,以及节能型采暖空调设备和产品。尽快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当地节能住宅通用设计图集,以利于《节能标准》的实施。 建筑节能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有关部门及行业密切配合。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具体问题请与相关主管部门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三年十二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上报2003年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的通知建办质[2004]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执法监督力度,现就2003年各地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请各地根据实际处罚情况,如实填报,并于2月15日前报送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2003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四年一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2002、2003年为监理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2004年完成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合2004年资质年检一并进行。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进行年检,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并根据年检结论确定企业就位的资质等级。从今年开始,资质年检要对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仍保留现资质等级,如2005年资质年检结论仍为基本合格的,则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达不到标准的监理企业,要鼓励其进行合并、重组,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原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年检的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从2004年起,其资质年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该进行联合年检的,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年检,再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情况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查。 二、时间安排 资质年检和就位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至30日将资质年检的结果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报送材料包括:年检及就位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单列。年检汇总表要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具体表式将在网上发布。 经年检对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甲级监理企业,请各地区或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的年检表、年检结论及资质证书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定。 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工作,与年检和就位工作同期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4年6月1日-30日将晋升甲级的申报材料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不需向我部申报。 联系人:燕平,联系电话:68393790,传真:68393530。 三、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2004年资质年检之后,要求所有监理企业将其基本情况上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各地方建设厅(建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理企业的上网工作。上网工作应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上网的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哲辉,68394071;李亮,68394400、68394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上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建筑师学会推荐; 5、香港建筑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通过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0日。 (四)联系办法 联 系 人:蔡晨 联系电话:(010)68313351,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国际联络处 附件: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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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底,我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对原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不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审核换证,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了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竖版,证书编号为六位)。目前,换证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原有旧资质证书有关使用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横版,证书编号为七位)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除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环境工程六个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外,其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三、1998年以前,我部曾批准了少量从事特定行业设计活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颁发了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所有原试点单位具有的旧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请你们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所属企业是否仍有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4年5月20日前收回所属企业已失效的旧资质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处理。本通知颁发后,企业仍持失效的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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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部今年3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目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理形势,结合《建筑法》修改,研究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监控,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司拟于4月14日在南京召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4年4月14日-15日开会,2004年4月13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江苏省钟山宾馆(江苏省会议中心) (南京市中山东路307号) 联系电话:025-84818888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主管质量工作处室同志、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各1人。 四、其他事项 食宿费自理,请参加会议人员携带本地区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到会。 联系人:江苏省建设厅 郝卫华 电话:025-86633694 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李 强 电话:13805166713 建设部质量司施工处 郭万清 电话:68393293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5月15、16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科目考试大纲的主编及有关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写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与现行的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考试应与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面向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施工管理人员,考试大纲的深度和广度上应予以充分考虑。 2、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二级大纲的内容设置应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要考虑有利于现有的二级项目经理向二级建造师的顺利转化。 3、与一级大纲的内容、结构和体例相结合 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共同构成了建造师考试制度的整体框架。因此,二级大纲的结构、体例和特点要与一级大纲保持一致,以保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性。 4、与中型工程建设需要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是从事中型工程施工管理的主体,对其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应与一级建造师有所区别。 因此,各科考试大纲原则控制在100条左右。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目”按“掌握” 、“熟悉” 、“了解”的顺序排列,“条”的比例为“掌握”70%、“熟悉”20%、“了解”10%。各科目应根据上述要求调整。 二、有关综合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会议认为,提交审查的综合大纲难度较大,所涉及的范围过宽,应在内容、结构方面修改,删除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方面的内容,强化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的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的法规应着重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三、有关专业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1、各专业大纲从结构上分成两章。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可分为两节,第一节“××工程施工技术”,其结构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目”。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 3、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具有专业特点的施工管理知识,其中包括安全、成本、进度、质量和合同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一“条”用一个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包括三部分: (1)背景:案例的背景描述,情况说明。 (2)问题:根据背景提出问题。 (3)分析:根据问题进行分析。 4、各部分内容比例关系: (1)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掌握”的比例按“技术”内容占30%、“管理”内容占55%、“法规”内容占15%设置。 (2)第1章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中专业管理知识内容占20%,“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占80%。 5、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为两个部分: (1)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 其中法律和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 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 6、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的问题: (1)在考试用书中对每“条”的解释不宜过多,应控制在每条3000字以内。 (2)编码层次顺序用1、(1)、①和 表示。 (3)每个专业编写考试用书前言,包括:背景、遵循基本的原则、基本依据、本书的特点。 (4)编委会的名单。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编写人员。 (5)内容提要。每个专业提供一份不超过200字的内容提要。 (6)编委会名称统一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7)关于图 ·图应有图名,分图应有分图名。 ·图号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图时,图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8)关于表 ·表应有表名。 ·表号在表的右上角,表号应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表时,表号后加 -1、-2…… ·表的两边不封闭。 具体格式如下: (9)关于公式 ·公式同行后的单位加括号。 ·式中符号注释最后的单位用括号括起来。 ·公式编号加上大纲编号(按条编号)。 ·条中有2个及以上公式时,公式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m ρ=——— (g/cm3) ( 2A102034-5) V 式中 ρ——材料的密度(g/cm3); m——材料的质量(g); V——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的体积(cm3)。 (10)关于单位 书稿中的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符号表示。如“公斤”用“kg”表示,“毫米”用“mm”表示等。 计算题中数字后的单位不加括号。如:F1=900×80×0.04+12×60=3600元 (11)时间和进度:5月底前大纲修订完毕,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6月上旬各大纲进行修改完毕后报建设部,6月中旬人事部、建设部组织二级考试大纲终审会;6月底前完成二级考试用书编写,并报建设部。 各考试大纲编写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对大纲做进一步的修改。同时,应着手进行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建造师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前言范例前 言 本书由中国安装协会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组织安装行业富有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大专院校教授编写。 机电安装工程涵盖了机械设备工程、电气工程、电子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管道工程、动力站工程、通风空调与洁净工程、环保工程、非标设备制造和设备成套监造等,其施工活动从设备采购开始,经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 本书是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范围内,阐述了从事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并以突出施工阶段的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本书重点突出了对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偏重对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从而体现了对机电安装工程建造师的能力考核要求。 为便于考生的学习和查阅,本书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编写。本书内容丰富、知识点突出,是考生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本书可以作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用书。 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安装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部科技委智能建筑推广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文稿的审查和修改中,也得到了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北京住总安装公司和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虽然经过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和修改,但仍难免存在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内容提要范例内容提要 本书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安装工程考试用书,主要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务,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书对大纲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的相关内容作了准确、详尽的解释,是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 本书适合参加全国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学习,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教学参考。 附件3:编委会范例《机电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委员会 主 编: 副 主 编: 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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