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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5〕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金融监管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协会(公会),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动银行函证数字化建设,切实提升银行函证工作质效,进一步提高审计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加快银行函证数字化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经济的银行函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效益优先,通过夯实发展基础、提升工作效能、创新方式手段,增加接入银行函证平台的主体数量,提高银行函证数字化比例,推动规模化应用场景落地。   二、夯实发展基础   (一)持续加强银行函证平台建设。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推动各方统一对接规则,优化有关工作流程,提升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入便利性;识别平台流程堵点,持续升级完善服务功能;压实各方责任,统筹保障银行函证平台运营的安全性、连续性、稳定性;掌握平台知识产权,确保平台核心底层技术的独立、自主、可控;进一步提升银行函证平台支持丰富创新数字银行函证增值服务的能力。   (二)提升银行函证平台安全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商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制定、发布银行函证平台信息安全标准,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组织第三方机构对相关银行函证平台统一实施评估认证,并将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此作为内控鉴证报告依据,避免重复实施各种形式的同类评估。   (三)完善银行函证数字化标准体系。相关行业协会制定数字银行函证格式化校验、回函团体标准,适时推动将适用性强、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会计师事务所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行业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及业务规则,发起数字银行函证及回函。   三、提升工作效能   (四)完善银行函证数据治理体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治理,打破信息孤岛,提高数字银行函证处理集中化和自动化程度;探索建立银行函证业务数据库,加强数字银行函证数据分析与治理,进一步推动实现银行函证业务流程规范化、路径数字化、运营管理集约化、数据治理精细化的目标。   (五)提升接函和回函质效。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为企业数字银行函证业务开通流程提供便捷服务,精简流程、提升效率;合理缩短回函时间,切实提升数字银行函证信息搜集整理的质量和效率;不断优化函证系统,避免因银行回函信息应回未回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多次发函。同时采用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方式的,数字化回函和纸质回函的内容应当确保一致。   (六)科学制定银行函证收费标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数字银行函证和纸质银行函证实施差异化定价,并通过设置优惠期、阶梯式优惠等方式,促进数字银行函证的推广使用。   四、创新方式手段   (七)创新审计数字增值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多种格式类型的信息提供服务,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探索通过银行函证平台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创新增值服务提供技术支持。   (八)便利企业授权数字银行函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向企业宣传数字银行函证相关业务,优化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业务的授权手续,缩短授权时间,增加授权渠道,提高企业对数字银行函证的认知和接受度。相关行业协会可牵头组织面向企业集团等推介宣传活动,创造数字银行函证运用良好氛围。   (九)鼓励扩大应用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数字银行函证应用范围,探索将银行间函证、证券业务函证、资产评估函证等相关函证类型纳入数字银行函证服务范围,对接银行函证平台予以处理,增加数字银行函证应用场景。   五、组织实施   (十)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门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注册会计师协会推动本行政区域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接入银行函证平台。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数字银行函证回函相关工作,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函证数字化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十一)加强自律管理。相关行业协会依法履行行业自律职责,加强银行函证数字化业务的自律管理;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推进辖内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银行函证数字化工作,引导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接入银行函证平台,提升数字银行函证发函比例。   (十二)加强信息沟通。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完善的数字银行函证业务运营机制,及时收集、解答及解决涉及本机构数字银行函证的相关问题。相关银行函证平台建设方在相关银行函证平台设立专门渠道供问题反馈、信息公开和业务指导,及时了解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需求和意见,适时发布问题解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请各金融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相关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财政部  金融监管总局 2025年4月30日
2025-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市级
落户企业 落地平台名称 中科拜克(天津)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畜禽病原检测与基因疫苗技术工程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市新型兽药技术工程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大鸿恒翔机械有限公司 天津市规模畜禽养殖场环境污染控制技术工程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谦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农副产品深加工技术工程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市天蓬花土猪饲养有限公司 农业动物繁育及产品检测盒生物技术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浩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动物用生化制药技术工程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蕴华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泥鳅育种与高效利用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食水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市水产生态及养殖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现代天骄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农业动物繁育与健康养殖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天食智慧牧业有限公司 农业农村部智慧养殖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市宝坻区宁昌家庭农场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智能育种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忠民农资有限公司 天津市中微量元素肥研制与应用企业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市金良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食味水稻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国际联合研究中心  宝坻分中心 天津市宝坻区宝晶蔬菜产销专业合作社 天津市茄果类蔬菜种苗培育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西田五庄村强村富民食用菌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食用菌工厂化产业技术企业重点实验室  宝坻试验基地 天津怡家家庭农场 天津市花卉技术工程中心  宝坻分中心 
2025-05-19 | 宝坻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要求,现将拟聘用人员予以公示。一、公示期2025年5月19日—5月23日(5个工作日)。二、受理地点及电话地 点: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电 话:022-87891047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办公室 张宝钢三、公示要求1.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署名形式反映。2.反映人必须用真实姓名,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真实、具体、敢于负责。不允许借机捏造事实,泄愤报复或有意诬陷,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3.受理机构对反映人员和反映的情况严格保密。附件: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2025年公开招聘拟聘用人员公示表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2025年5月18日
2025-05-1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5〕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2025-05-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5-19 成文日期:2025-05-19 发文日期:2025-05-19 有效性: 名称:解读| 《运输机场旅客航站区无障碍环境规划建设指南》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5-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会〔2025〕9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密码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档案局、市场监管局、密码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接收难、报销难、入账难等问题,2022年以来,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国家档案局、国家标准委、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单位)联合组织开展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充分验证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性,打通了电子凭证报销入账归档“最后一公里”。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意义   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为电子凭证会计信息化处理提供了统一的技术规范和结构化数据标准,支持包含XML(可扩展标记语言)、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等结构化数据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含验签或验真、解析)、报销、入账、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推广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有利于顺应数字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会计数据的基础资源和创新引擎作用,切实促进单位会计职能拓展和数字化转型;有利于降低各领域报销纸张打印需求、交易成本及保管成本,有效减少碳排放量,提升新质生产力的全要素组合水平,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有效节约社会整体资源;有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实现对各类经济活动高效监管,从源头上防范财务造假,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有利于解决各类电子凭证标准不统一等重点难点问题,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满足基层单位需求、提升群众获得感。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财会〔2024〕11号)、《会计软件基本功能和服务规范》(财会〔2024〕12号)(以下统称两项规范)有关要求,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工作原则,推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应用,有效提升全社会会计信息化建设水平。对于已参与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试点工作的开具端单位,应进一步提升相关电子凭证开具(分发)能力,有效夯实推广应用工作基础;对于已参与试点并完成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巩固试点成果,拓展全流程处理能力覆盖的外部电子凭证种类,推进单位内部凭证电子化和结构化,实现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深度应用;对于已参与试点、但未完成所有会计主体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接收端单位,应继续加大推广应用力度,推进单位整体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于未参与试点的单位,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可充分借鉴试点先行经验,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在本单位的应用。   单位配备的会计软件和会计软件服务商提供的会计软件,应当自两项规范施行之日起3年内完成升级,达到适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相关要求,支撑单位全面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一)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   目前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支持XML格式的数电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等)、内嵌XBRL的OFD格式数电发票(含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内嵌XML的PDF格式财政电子票据、内嵌XBRL的PDF格式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内嵌XML的PDF或OFD格式国库集中支付电子凭证、内嵌XBRL的OFD格式银行电子回单和银行电子对账单等电子凭证。财政部将联合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有序推进使用频次高、报销入账需求高的其他种类电子凭证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持续健全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指南;会同有关部门有序开展电子凭证入账系列国家标准的研制和发布等工作,指导各单位规范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体系相关材料将通过财政部官网及时公布。   (二)畅通电子凭证开具交付渠道。   有关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应当遵循方便、高效、经济、应开尽开的原则,按照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标准要求,通过系统直连、零散获取等方式多渠道、常态化开具(交付)电子凭证。开具端单位开具(交付)电子凭证时,应当确保电子凭证的所有数据信息来源合法、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财政部将继续联合相关主管部门,逐步扩大有关电子凭证的开具范围。   (三)分类推进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电子凭证接收端单位要充分评估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水平,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及会计信息化发展规划,在具备条件的基础上,参考试点期间探索出的路径和经验,分类施策开展会计信息系统适配改造,稳步推进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   1.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且系统集成度较高的大中型企业,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自动化处理。   2.对于会计信息化水平较高,已具备报销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电子会计档案系统等信息系统基础的行政事业单位,可通过与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等直连获取、零散获取等方式取得电子凭证,并使用财政部发布的免费工具包或自主开发工具包,按照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对会计信息系统进行适配改造,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对于使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开展会计核算的单位,可应用能够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并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衔接,进行电子凭证集约化、批量化归集,完成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的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3.对于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不高或票据处理量较小的小微企业,可将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委托给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平台协助处理;采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组织会计工作的单位,可委托给提供符合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要求的相关服务的代理记账机构,完成全流程标准化、无纸化处理。   4.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会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信息化整体水平及会计工作需要,参照企业或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用路径,积极稳妥开展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应用,逐步实现电子凭证全流程无纸化处理。   (四)发挥平台推广扩面支撑作用。   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代理记账平台、票务服务平台、政务财务服务平台等应当充分发挥平台推广扩面的推动作用,为标准的推广应用提供支撑。   1.提供相关电子凭证开具(交付)、分发、互联互通服务的电子凭证开具分发平台,应当根据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业务规范和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要求,向接收端单位开具(交付)和分发符合标准的电子凭证。   2.接受委托处理电子凭证的代理记账平台,应当支持符合标准要求的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接收、验签、解析、入账等处理,并对电子凭证处理各环节中所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3.具备报销功能的票务服务平台,在平台负责的一个或多个电子凭证处理环节上提供的相关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在负责处理的相关环节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4.具备公众政务服务、预算管理一体化、内部控制一体化、电子会计档案归档等功能的政务财务服务平台,提供电子凭证相关处理服务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对使用的结构化数据全流程跟踪验证,确保其真实可靠和未被篡改。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部统筹成立分级联动的维护团队,持续优化完善免费个性化工具包验签、解析等功能,常态化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工作;优化完善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验证功能,开展会计信息化水平评价功能建设,通过以评促建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和应用指导,因地制宜推进本地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应用推广工作。   (二)加强政策协调。财政部会同有关电子凭证主管部门(单位),持续深化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合作,按职责分工协调解决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中的相关政策问题;同时持续推动电子凭证开具端提升开具分发能力,有效降低电子凭证获取门槛,夯实推广应用工作的基础。   (三)加强技术支撑。有关会计软件服务商应当严格遵循两项规范要求,提高会计软件和相关服务质量,及时升级迭代会计软件功能和相关服务,支持接收端单位完成信息系统适配改造,支撑前述电子凭证无需转换即可直接进行从接收到归档等全流程各环节处理,保障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的推广应用。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贯,指导本地区(部门)各单位正确认识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相关业务培训,提升电子凭证全流程处理能力;相关会计软件服务商要加强对用户的培训指导,协助用户掌握电子凭证处理流程和相关信息系统操作;有关会计团体、行业协会和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委员会委员及咨询专家等,要加强会计信息化政策宣传,总结推广应用经验,推动形成电子凭证会计数据标准推广应用的良好生态,积极营造推动会计工作数字化转型的良好氛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档案局  国家标准委  国家电子文件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民航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9日
2025-05-19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5月15日下午,工信局组织召开海工装备产业供需对接会,天津中船、海工装备、海油工程、博迈科等15家产业链企业,超算天津中心、京东工业、滨海移动、滨海联通等4家服务单位负责人参会,市工信局有关同志到场指导,发改局、科技局、海洋局、口岸局、政务办、海港局参加会议。        参会产业链企业围绕“成链拓面、数智赋能”主题,介绍了依托临港区域海工装备产业集群化发展优势,进一步深化本地化产业合作的成果、建议和需求,现场气氛热烈,碰撞出多个合作意向。       超算天津中心专题介绍了集群化赋能制造业典型案例和海洋经济算力应用开发的设想,京东工业专题介绍了互联网赋能工业企业供应链、产业链的本土化、本地化发展方面的优秀经验做法,两家服务单位的分享为在场企业迎接产业智能化变革、增强供应链韧性拓展了思路、提供了平台。         下一步,工信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巩固本次对接会成果,努力推进海工装备产业链上企业达成实质合作,切实提升供应链本地协同率,加快海工装备企业数智化转型,推动我区海工装备产业高质量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18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策法规
市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5月16日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下称“两创融合”),制定本方案。一、思路目标坚持协同化推进,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聚焦“两创融合”问题堵点,将科技创新与产业焕新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坚持体系化布局,围绕科技供给、成果转化、企业主体、载体平台、融合生态等关键环节,全链条、体系化推进产学研用有机贯通。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五链融合”,加快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无缝对接、深度融合的工作格局,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到2027年,“两创融合”取得显著成效,应用牵引的科技项目组织机制更加健全,产生100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更加高效,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2600亿元;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高成长性、“爆发式”创新企业加速涌现;支撑“两创融合”的产学研融通创新平台体系和要素保障更加完善,全市科创基金规模突破2000亿元;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突破1万亿元,生物制造、脑机交互等未来产业集聚成势,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影响力、带动性进一步提升。二、工作举措(一)强化产业应用导向,夯实“两创融合”科技供给1.完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完善科技创新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活力。在应用类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等工作中,对成果转化绩效评价高、专利转化运用效果好、产业发展贡献大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重点支持。(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聚焦产业需求凝练攻关任务。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常态化征集“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等需求,坚持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聚焦产业发展中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除自然基金类项目外,市级科技重大项目选题原则上均来自于产业需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优化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广“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形式,突出“能者答题”,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鼓励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承担或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市级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市科技局牵头负责)4.探索企业主导的项目验收机制。市级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将企业使用和市场应用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标准,验收专家中企业专家占比一般不低于60%。对企业提出需求、组织实施且出资超过50%的科技计划项目,试点探索由企业牵头开展验收,或赋予其项目验收主导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畅通“两创融合”重要路径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政策。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明确具体操作路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落细改革政策。支持高校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机构建设运营和人员奖励。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争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强化政策先行先试,打造区域成果转化集聚区。(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制定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创新度评价工作指引,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健全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多元化定价模式。鼓励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建立联动机制,对科技成果潜在价值进行商业化评价。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拓展专利价值分析、专利运营等高附加值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培育一批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探索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完善市场化对接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零门槛”开放,灵活采取“里程碑”付款、收入分成等多种方式共享成果转化收益。及时总结典型案例,细化完善推动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的支持政策,建立常态化推广机制,每年以“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不少于500项。(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搭建全过程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能力提升行动,结合绿色石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特点和成果转化需求,搭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升概念验证、技术优化、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小批量生产、性能测试等服务能力。高质量建设一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深度链接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等要素资源,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到2027年,新增20家概念验证中心、20家中试平台、30家检验检测平台、20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9.常态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成果供需匹配效率和精准度,每年引进100项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实施“千团千企融合创新计划”,畅通京津冀高校与本市企业“握手”通道,推动千余个创新团队与千余家企业深入对接,每年举办100场技术成果发布会和供需对接会、转化科技成果1000项以上。设立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接专班,全力推动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以科服网为基础搭建线上平台,完善成果发布、供需对接、政策服务等功能,促进成果高效对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0.高水平打造天开高教科创园。全方位提升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运营水平,引育高水平科创服务、金融服务机构,健全高校院所、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等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更多原创成果、高价值项目落地转化,打造北京科技成果来津转化“首选地”和“中转站”。持续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支持天津大学科技园争创国家大学科技园优化重塑试点,支持南开大学科技园争建国家大学科技园。(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两创融合”关键主体11.建立高成长企业培育机制。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细分技术方向,建立重大原创成果常态化发现筛选机制,梳理形成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重大原创成果、外地来津转化重大原创成果、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优势初创科技企业清单,建立服务对接机制,加强“发现—培育—转化—应用”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力培育“爆款”产品和“爆发式”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加强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定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用足用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打造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创新型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升规上市。到2027年,累计培育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8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法人比重保持全国前列。(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出台提升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工作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研发专项资金和科创投资基金,鼓励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投入配套资金,引导企业以更多自有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到2027年,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比例均显著提升。(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4.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支持企业牵头各类创新主体共同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定向组织科研攻关,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支持企业通过平台共建、研发合作、成果共享等方式融入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等建设,引导实验室聚焦企业需求突破关键技术,推动科技成果“沿途下蛋”。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团队资金支持。充分调动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常态化举办论坛、大赛、沙龙、路演等活动,搭建产学研对接渠道。(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科协、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5.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创新型国有企业“育精培优”行动,引导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进行加回计分,对特殊人才探索实行协议薪酬、专项奖励等薪酬分配激励,全面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赋予领军人才更加灵活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高水平建设天津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强化需求挖掘和校企对接,实现国企需求和高校成果双向常态化匹配。到2027年,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6.加快推进产业焕新。支持化工、冶金、轻工等产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核心装备升级、高端产品研发,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焕新。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强化研发与制造双向联动,加快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促进企业集聚协同、产业规模化发展,建设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合成生物、脑机接口、商业航天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探索,以场景应用驱动研发转化,加速培育未来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协同开放机制,建强“两创融合”载体平台17.建强京津冀协同创新重点载体。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京津合作示范区等载体建设,全力推进重大标志性空间载体盘活,提升资源要素引聚能力和科创项目承载能力,加快推动“京津研发、区域转化”。强化载体运营模式创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健全信息、人才、服务共享机制,推动创新平台、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创新服务纳入首都科创服务半径,吸引更多京津冀地区科技成果和科创企业落户。(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布局建设园区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区积极创建市级产业主题园区,推动重点产业向特定空间集聚、重点园区向特色产业聚焦,形成“一园一特色、一区一品牌”。支持主题园区建设一批基础性、开放性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开发、试验、推广和产品研制、设计、加工、检测等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9.统筹建设产学研融通创新平台。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布局和统筹管理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推动资源共用、人才共育、需求共答、成果共享。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推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在津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发转化。(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组建开放式协同创新平台。探索“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资”运营模式,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等高校、科研院所依托学科人才优势,聚焦石化、冶金、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需求打造高水平开放式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会员制、联盟制等方式,为中小型企业定制专属技术解决方案。(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统筹推进“五链融合”,打造“两创融合”良好生态21.支持推动产业链融通创新。拓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推进重点产业链“携手行动”,组织开展“一月一链融通赋能”等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对接合作,鼓励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培育上下游、产供销协同配套的融通创新模式。积极引导绿色石化、信创、生物医药等领域产业联盟在协同攻关、合作对接等方面加强撮合,鼓励龙头企业聚焦前沿领域、重点产业方向组建创新联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2.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构建“天使+创投+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体系,充分发挥市级天使母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央企资金、资源来津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在津设立更多投资基金,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推动更多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围绕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金融服务需求,优化创新积分等评价机制,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创设金融产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抢抓债券市场“科技板”机遇,争取纳入首批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范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创新科教产融合人才培养机制。完善高校专业学科调整和人才培养机制,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补充急需紧缺学科,升级传统学科,布局前沿学科,建设产教融合型学科交叉中心、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融合育人平台。推动高校与企业人才双向交流,每年选派800至1000名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和合作服务,促进团队研究成果在企业应用、企业技术需求在团队研发。强化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推动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联合考核使用。遴选一批“产业教授”到高校授课。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引进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资助。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扩大南开大学、天津大学技术转移专业硕士培养规模。(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强化创新政策协同和支撑引导。建立健全政策一致性评估等制度,强化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配套衔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等政策,推行“试用+提升+采购”机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促进自主攻关产品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推进实施算力券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智算、超算服务,降低企业算力使用成本。发挥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建设无人驾驶、智慧管理、具身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场景,每年发布100项技术创新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织实施(一)加强工作统筹。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两创融合”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定期调度和监测评估,强化协同化联动、项目化推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压紧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取得实效。(二)加强试点探索。针对“两创融合”难点堵点问题,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和各高新区、开发区、产业主题园区等载体,试点探索推动“两创融合”的新平台、新模式、新机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强化后续政策跟进。(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示范引领,组织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经验交流,及时挖掘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来自:天津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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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津政发〔202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5月16日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要求,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扎实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下称“两创融合”),制定本方案。一、思路目标坚持协同化推进,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聚焦“两创融合”问题堵点,将科技创新与产业焕新统筹部署、协同推进。坚持体系化布局,围绕科技供给、成果转化、企业主体、载体平台、融合生态等关键环节,全链条、体系化推进产学研用有机贯通。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改革,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政策链“五链融合”,加快形成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无缝对接、深度融合的工作格局,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善作善成。到2027年,“两创融合”取得显著成效,应用牵引的科技项目组织机制更加健全,产生100项以上重大科技成果;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更加高效,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2600亿元;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更加凸显,高成长性、“爆发式”创新企业加速涌现;支撑“两创融合”的产学研融通创新平台体系和要素保障更加完善,全市科创基金规模突破2000亿元;传统优势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升,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突破1万亿元,生物制造、脑机交互等未来产业集聚成势,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影响力、带动性进一步提升。二、工作举措(一)强化产业应用导向,夯实“两创融合”科技供给1.完善科技创新考核评价机制。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完善科技创新评价制度,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产业创新发展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激发科研人员创新与转化活力。在应用类科技项目申报、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奖励评审等工作中,对成果转化绩效评价高、专利转化运用效果好、产业发展贡献大的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重点支持。(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聚焦产业需求凝练攻关任务。围绕全市重点产业发展和未来产业布局,常态化征集“卡脖子”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等需求,坚持以需求定任务、以任务定项目,组织实施科技重大项目。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聚焦产业发展中的基础科学问题,开展应用基础研究。除自然基金类项目外,市级科技重大项目选题原则上均来自于产业需求。(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3.优化科研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推广“揭榜挂帅”、“赛马制”等项目组织形式,突出“能者答题”,加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鼓励企业牵头组织产学研合作项目,对承担或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科技任务的,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市级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一般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参与。(市科技局牵头负责)4.探索企业主导的项目验收机制。市级应用类科技计划项目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将企业使用和市场应用情况作为项目验收评价的重要标准,验收专家中企业专家占比一般不低于60%。对企业提出需求、组织实施且出资超过50%的科技计划项目,试点探索由企业牵头开展验收,或赋予其项目验收主导权。(市科技局牵头负责)(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畅通“两创融合”重要路径5.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政策。制定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等工作指引,明确具体操作路径,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落实落细改革政策。支持高校加强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机构建设运营和人员奖励。支持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按规定破格申报高级职称。争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强化政策先行先试,打造区域成果转化集聚区。(市科技局、市教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6.完善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机制。制定科技成果技术成熟度、创新度评价工作指引,引导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健全科技成果“协议定价+公示”、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多元化定价模式。鼓励科技成果评价机构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建立联动机制,对科技成果潜在价值进行商业化评价。鼓励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积极拓展专利价值分析、专利运营等高附加值服务。加强科技成果评价人才培养,培育一批专业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7.探索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模式。完善市场化对接平台,推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零门槛”开放,灵活采取“里程碑”付款、收入分成等多种方式共享成果转化收益。及时总结典型案例,细化完善推动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的支持政策,建立常态化推广机制,每年以“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不少于500项。(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8.搭建全过程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平台能力提升行动,结合绿色石化、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特点和成果转化需求,搭建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提升概念验证、技术优化、成果熟化、二次开发、小批量生产、性能测试等服务能力。高质量建设一批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深度链接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等要素资源,提升市场化、专业化服务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到2027年,新增20家概念验证中心、20家中试平台、30家检验检测平台、20家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9.常态化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供需对接。探索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提高成果供需匹配效率和精准度,每年引进100项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实施“千团千企融合创新计划”,畅通京津冀高校与本市企业“握手”通道,推动千余个创新团队与千余家企业深入对接,每年举办100场技术成果发布会和供需对接会、转化科技成果1000项以上。设立南开大学、天津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接专班,全力推动赋能产业创新发展。以科服网为基础搭建线上平台,完善成果发布、供需对接、政策服务等功能,促进成果高效对接。(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0.高水平打造天开高教科创园。全方位提升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运营水平,引育高水平科创服务、金融服务机构,健全高校院所、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等常态化对接机制,推动更多原创成果、高价值项目落地转化,打造北京科技成果来津转化“首选地”和“中转站”。持续推进大学科技园建设,支持天津大学科技园争创国家大学科技园优化重塑试点,支持南开大学科技园争建国家大学科技园。(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有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激发企业创新活力,培育“两创融合”关键主体11.建立高成长企业培育机制。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重点细分技术方向,建立重大原创成果常态化发现筛选机制,梳理形成本市高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平台重大原创成果、外地来津转化重大原创成果、大学科技园等孵化载体优势初创科技企业清单,建立服务对接机制,加强“发现—培育—转化—应用”全过程跟踪服务,加力培育“爆款”产品和“爆发式”高成长创新型企业。(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2.加强创新型企业梯度培育。制定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政策实施细则,用足用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梯度培育力度,打造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的创新型企业梯队,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升规上市。到2027年,累计培育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4000家、创新型中小企业8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1.5万家,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法人比重保持全国前列。(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天津证监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出台提升规上企业研发投入工作政策措施,支持企业组建研发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强化财政科技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出资参与设立基础研究联合基金、研发专项资金和科创投资基金,鼓励承担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投入配套资金,引导企业以更多自有资金开展科技创新。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到2027年,建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比例均显著提升。(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4.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融合创新。围绕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和重点产业链,支持企业牵头各类创新主体共同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定向组织科研攻关,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支持企业通过平台共建、研发合作、成果共享等方式融入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等建设,引导实验室聚焦企业需求突破关键技术,推动科技成果“沿途下蛋”。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团队资金支持。充分调动发挥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作用,常态化举办论坛、大赛、沙龙、路演等活动,搭建产学研对接渠道。(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科协、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5.发挥国有企业创新引领作用。深入实施创新型国有企业“育精培优”行动,引导企业深化改革,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强化国有企业科技创新考核激励,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对企业研发投入增加额进行加回计分,对特殊人才探索实行协议薪酬、专项奖励等薪酬分配激励,全面激发国有企业创新活力。支持企业赋予领军人才更加灵活的技术路线决定权和经费使用权。推动具备条件的市属国有企业试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高水平建设天津国有企业科技创新中心,强化需求挖掘和校企对接,实现国企需求和高校成果双向常态化匹配。到2027年,市属国有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市国资委、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16.加快推进产业焕新。支持化工、冶金、轻工等产业开展生产技术改造、核心装备升级、高端产品研发,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推动传统产业升级焕新。聚焦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强化研发与制造双向联动,加快技术产品迭代升级,促进企业集聚协同、产业规模化发展,建设一批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合成生物、脑机接口、商业航天等领域开展前沿技术探索,以场景应用驱动研发转化,加速培育未来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完善协同开放机制,建强“两创融合”载体平台17.建强京津冀协同创新重点载体。支持天津滨海—中关村科技园、宝坻京津中关村科技城、武清京津产业新城、京津合作示范区等载体建设,全力推进重大标志性空间载体盘活,提升资源要素引聚能力和科创项目承载能力,加快推动“京津研发、区域转化”。强化载体运营模式创新,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健全信息、人才、服务共享机制,推动创新平台、创新活动、创新成果、创新服务纳入首都科创服务半径,吸引更多京津冀地区科技成果和科创企业落户。(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8.布局建设园区产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各区积极创建市级产业主题园区,推动重点产业向特定空间集聚、重点园区向特色产业聚焦,形成“一园一特色、一区一品牌”。支持主题园区建设一批基础性、开放性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为园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咨询、开发、试验、推广和产品研制、设计、加工、检测等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委、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19.统筹建设产学研融通创新平台。完善创新平台体系布局和统筹管理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一批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推动资源共用、人才共育、需求共答、成果共享。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推动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高校在津设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高质量发展,加快产业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研发转化。(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20.组建开放式协同创新平台。探索“政府引导+多元化投资”运营模式,支持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中国科学院天津工业生物技术研究所等高校、科研院所依托学科人才优势,聚焦石化、冶金、生物医药等重点产业需求打造高水平开放式协同创新平台,采用会员制、联盟制等方式,为中小型企业定制专属技术解决方案。(市科技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统筹推进“五链融合”,打造“两创融合”良好生态21.支持推动产业链融通创新。拓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渠道,推进重点产业链“携手行动”,组织开展“一月一链融通赋能”等系列活动,引导链主企业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对接合作,鼓励先试、首用中小企业创新产品,培育上下游、产供销协同配套的融通创新模式。积极引导绿色石化、信创、生物医药等领域产业联盟在协同攻关、合作对接等方面加强撮合,鼓励龙头企业聚焦前沿领域、重点产业方向组建创新联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2.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机制。加快构建“天使+创投+产业+并购”股权投资体系,充分发挥市级天使母基金、海河产业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央企资金、资源来津布局,引导社会资本在津设立更多投资基金,形成覆盖科技型企业发展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接力式金融服务,推动更多金融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围绕科技创新主体在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等过程中金融服务需求,优化创新积分等评价机制,建立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保险机构创新创设金融产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抢抓债券市场“科技板”机遇,争取纳入首批科技创新债券发行范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金融监管局、天津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3.创新科教产融合人才培养机制。完善高校专业学科调整和人才培养机制,聚焦重点产业发展需要,补充急需紧缺学科,升级传统学科,布局前沿学科,建设产教融合型学科交叉中心、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融合育人平台。推动高校与企业人才双向交流,每年选派800至1000名科技特派员到企业开展技术指导和合作服务,促进团队研究成果在企业应用、企业技术需求在团队研发。强化高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推动博士后联合招收培养、联合考核使用。遴选一批“产业教授”到高校授课。支持重点产业、重大项目、重点学科引进领军人才,对符合条件人才按规定给予奖励资助。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扩大南开大学、天津大学技术转移专业硕士培养规模。(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4.强化创新政策协同和支撑引导。建立健全政策一致性评估等制度,强化科技、产业、金融、人才等政策配套衔接。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应用等政策,推行“试用+提升+采购”机制,鼓励企业开展技术研发,促进自主攻关产品推广应用和迭代升级。推进实施算力券政策,支持企业购买智算、超算服务,降低企业算力使用成本。发挥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建设无人驾驶、智慧管理、具身智能等新技术应用场景,每年发布100项技术创新典型应用场景清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数据局、市地方金融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组织实施(一)加强工作统筹。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的“两创融合”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定期调度和监测评估,强化协同化联动、项目化推进,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压紧压实各部门工作责任,确保各项重点任务取得实效。(二)加强试点探索。针对“两创融合”难点堵点问题,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和各高新区、开发区、产业主题园区等载体,试点探索推动“两创融合”的新平台、新模式、新机制,总结提炼试点工作经验,强化后续政策跟进。(三)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示范引领,组织高校、企业、科研院所开展经验交流,及时挖掘先进做法和典型案例,加大媒体宣传力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附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全文下载.doc政策解读:《天津市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工作方案(2025-2027年)》政策解读(转载自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5-05-18 | 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银行:为落实《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的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营造科技型企业融资良好环境,加强对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企业的金融支持,扩大科技型企业贷款覆盖面,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现公开征集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政策1.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2.贷款贴息支持对象为在天津市正常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且企业未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3.企业通过合作银行获得并实际放款的贷款业务,实际放款时间在2025年1月1日(含)之后,包括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在有效期内新获得的贷款,或者是企业获得科技型企业称号时在存续期内的贷款。4.首次贷款是指企业首次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在同一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判定标准为此贷款首笔放款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企业征信报告从未有过贷款业务记录。5.研发贷款是指企业作为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第一承担单位,在项目执行期内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项目研发的贷款。6.贷款贴息项目实行先付后贴、免企业申报、一次性贴息方式。企业在支付贷款利息后,向合作银行提交授权承诺书,由合作银行汇总贷款材料申请贴息。二、合作银行申请条件1.贷款银行范围包括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津一级分行和主要地方法人银行;2.建立完善科技金融专属组织架构,具有从事科技型企业信贷业务的专业服务团队;3.对科技型企业贷款有一定经验及规模,推动落实科技部创新积分制工作,开发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定期举办融资对接活动;4.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强化贷后管理和资金用途监管,全过程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5.配合科技型企业办理贷款贴息业务,按办理流程提交借款合同、放款凭证、付息凭证以及能够体现每笔付息期限、金额、付息总额的银行明细清单等材料,对贴息明细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6.如发现合作银行有违反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取消合作银行资格。三、申请流程请有意向的银行机构提交《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备案表》、《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于2025年6月1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发送邮箱zhaoying@tj.gov.cn,纸件加盖公章交至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0号3楼B11联系人: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赵颖联系电话:022-87890573-8707附件:1.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备案表2.科技型企业贷款贴息合作银行承诺书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5月16日 附件下载: 1.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研发贷款贴息合作银行备案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16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