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按纪要内容做好准备,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2004年6月19日、20日,我们组织综合考试大纲编委和部分专业考试大纲主编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人事部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问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广大施工管理人员脱产培训难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较大规模存量一级项目经理的顺利转化,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步缩小与国际工程管理先进水平的差距。因此,原则上应保证考题难易、大小、长短、宽窄适中,题目要简明准确。 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序号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小时)题型题量满分1建设工程经济2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 60 多选题 20100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130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130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单选题 多选题案例题单选题 20 多选题 10案例题 5160其中案例题120分 各专业即日起着手命题准备工作,选定命题人员,研究命题方案。 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问题 二级考试大纲的难度和知识覆盖面应与一级考试大纲有较大的差别。 综合考试大纲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委会应根据二级考试大纲内审会专家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18号)的安排,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工作。二级考试大纲的终审会拟于7月上旬召开。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请于7月20日前定稿并交我司建设监理处。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的需要,为进一步扩大、充实建设部专家委员会队伍,更好地发挥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周一星等29名专家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现予以公布。 增补的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随本通知同时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cin.gov.cn)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增补专家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三日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增补专家名单 姓名 专家委员会 名称 现职务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周一星 城乡规划专家 委员会 主任,教授城市地理,经济地理北京大学地理科学研究中心 沈玉芳 院长助理,教授区域规划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 Michael Rouse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排水和污水处理专家组 主席,教授机械工程学国际水协 涂逢祥 建筑节能专家 委员会 会长,教授级高工建筑节能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刘加平 所长,教授建筑技术科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 裴 智 建筑金属应用技术专家 委员会 顾问总工,研究员建筑结构设计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周绪红 校长,教授结构工程长安大学 郝际平 主任,教授结构工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部 詹庆旋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市政设施专家组 教授建筑照明、建筑设计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章海聪 教授级高工城市照明规划上海市照明学会 黄跃辉 高级工程师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马 剑 所长,教授建筑光环境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 石中柱 教授级高工市政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王树铎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供热专家组 研究员计量仪器,传感技术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郑太琪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燃气专家组 党委书记兼副经理,高级工程师城市燃气输配天津市燃气集团输配分公司 张 益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环境卫生专家组 副院长、总工,教授级高工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王 琦 所长,高级工程师环境卫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设计三所 郝芳华 副院长,教授环境科学与工程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陈世和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环境卫生专家组 教授环境卫生同济大学环境学院 王秉忱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供水专家组 顾问总工,研究员,国务院参事水资源、水环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刘 红 主任,教授级高工节水科技管理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岳舜琳 主编,教授级高工水质检测、水质处理《净水技术》杂志社 刘百德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自动化(侧重于城镇给水)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洪觉民 高级顾问,教授级高工给水排水杭州市自来水公司 乐林生 总经理兼总工,教授级高工给水排水工程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 王秉忱 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风景园林专家组 顾问总工,研究员,国务院参事水文地质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陈明松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风景园林城市建设研究院 徐德龙 新型建材制品应用技术专家委员会 校长,工程院院士,教授无机非金属材料及钢铁冶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顾泰昌 常务副秘书长,教授级高工建筑产品标准化管理及研究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我部组织了2004年度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评审。现将经审查批准的16家乙、丙级资质增项企业和2家经年检就位的乙级资质企业的名单予以公布。请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监理企业的资质换证和上网工作。 附:2004年度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监理企业增项(晋升)乙级资质监理企业名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九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 现将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徐波同志讲话 附件二:吴慧娟同志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徐波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讲话 经过了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的讨论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终于在8月23日颁布实施了,部令的出台对于推动审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贯彻落实好部令是当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回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部令的起草过程 在部令出台的时候,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施工图审查工作这几年的发展情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审查制度的变化。2000年1月30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工作的形势下,在国内几个城市试点和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把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个必须的环节。2月份,我部颁发了建设[2000]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四年来,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已经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超过2/3的省市开展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审查制度的实施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的重大突破,可以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同时,这一监管方式相比以往的质量检查其覆盖面更广,科学性和系统性也更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施工图审查有效地避免了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成效十分显著。根据对2003年审查情况的统计,全国审查了110402项总计8.65亿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48983条次,13717个安全隐患。审查工作的开展,也使得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约束了建设单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同时,不少地区充分发挥审查工作的作用,将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分类汇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也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的勘察设计技术水平,这些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不少的问题。首先,由于是一项新的制度,大家在认识上和理解上不是很统一,对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的委托形式等内容原来只有原则规定,有些内容如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管理的差异,具体的工作中也容易产生一些不同的理解。其次,工作中也出现了审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少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争任务、抢市场,随意压缩审查周期,忽视审查质量。采取政府统一委托的地区,也出现垄断、拖延、设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同时,个别审查机构缺乏对待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人员选择随意性大、后期培训管理不力,造成审查人员素质低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审查质量和审查工作的社会形象。 审查工作的开展也遇到了一些误解乃至阻力。有的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认为增加了基建投资、延长了建设周期,部分勘察该计单位也反映低水平审查高水平、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关于审查制度必要性的争论也一直存在,这些问题客观上有建设各方对这项新制度在理解和认识上不足的原因,也反映了我们审查操作不规范、审查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这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对审查制度提出过疑问,今年3月份,培炎同志在《解放日报》关于施工图审查的情况简报上作了批示,建设部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当时王素卿司长组织大家反复研究,对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进行了大量的说明,对当前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也做了客观的分析,并给国务院作了正式的报告。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几年来的成功实践,我们认准了这项制度是政府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使用得好,一定能够极大地推进政府监管的水平,也能够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真正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这样一个目的。5月23日,法国戴高乐机场事故发生后,工程界对审查制度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更为重视和关注了。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为审查工作的发展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努力,几年来,各地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具体的经验,对暴露出的问题都作了细致的考虑,我们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因此可以说,出台审查管理办法部令既是客观上的需要,其条件也是比较为成熟的。 部令的起草过程十分认真细致,也经过了一些反复,从2003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市的讨论会到现在,期间我们召开了10多次不同形式的会议,反复听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等不同层次多方面的意见,并两次书面征求全国各省市的意见,在SARS期间大家也没有停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上下互动讨论修改,我们还对各种辅助资料包括国内的国外的情况都进行了汇总分析,各地也积极组织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而实用的意见,很多思路不停地进行修正。建设部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3年11月,部常务会对部令的草案进行过一次审议,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转变管理方式后,经部领导同意,我们根据这一精神又做了调整,今年6月29日,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遵照部领导指示,再次在互联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部里法规司对此项工作也非常重视、非常支持,现在部令终于出台,应该讲很不容易,是严谨和认真的,也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部令规定的审查管理办法与原有做法的异同 新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审查机构定位、审查工作性质、审查责任到机构设立、任务承接、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比较科学的规定: (一)实施主体的转变 审查制度的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这一方式的转变部里经过了认真研究,并征得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的同意,是符合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的,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也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 (二)关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审查机构的定位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审查人员需要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这不同于勘察设计的技术创作特点,勘察设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 规定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 与审查机构应当承担一定民事和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部令没有明确审查机构必须是事业或者企业,也没有明确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从事审查工作,这一考虑是照顾了审查机构的现状,截至去年底,全国854家审查机构中,独立的企业585家、独立的事业131家、勘察设计企业138家,江苏省还专门由财政部门批准了事业收费。但是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技术特点看,审查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应该是发展的方向,各省在认定工作中可予以适当考虑。 关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法,我认为,这一提法是一个带有导向性的原则,这和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也是相符的。审查业务由审查机构直接承担,审查工作的技术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必须的费用支持,审查机构的发展也需要合理的盈利,但是审查工作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质量的需要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审查机构有准公共机构的色彩,就不允许有过高的营利。实际上,部分地区审查收费过高也是目前建设各方对这项制度持有异议的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在部令里明确了这一导向。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办法规定,施工图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这里规定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而不是资质审批,我理解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既然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政府就有权力对从事审查活动机构的条件进行查验,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机构数量过多,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查质量,影响政府监管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对认定的审查机构数量进行适当的控制,这不同于资质审批的概念。因此,法规司提出“认定”这个词,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具体的数量请各地根据当地任务量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确定。 同样的原因,审查机构不再设级别,而是分为一类和二类,因为甲、乙级的提法资质审批的色彩太浓。一类、二类审查机构承接任务的范围和原来的甲级、乙级是一样的,一类机构承接审查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再有就是,建设部这次彻底下放了机构认定的权限。所有的审查机构无论一类还是二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关于这一改变有的地区也有些想法,一是由地方认定是否会影响这项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地方认定会面临更多的压力,我们认为首先这不会影响到一类审查机构的权威性,因为机构的认可条件已经在部令里作了统一的规定;其次,相信各地通过科学地测定数量,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定,公正透明,也一定能够做好机构的认定工作。 (四)关于业务委托 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来源指定机构审查的做法,容易产生审查责任不清的问题,与这次审查制度转变的思路是不一致的,在操作中也存在垄断的问题,容易产生“寻租”的嫌疑。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这一委托方式的规定,可以避免垄断,促进审查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尊重了建设单位的权益。很多地方担心直接委托会使得审查机构容易受到建设单位的牵制而难以公正地保证审查质量,应该看到,审查是对建设单位的服务,但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监管特点,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因此,我们在办法中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坚持公正、严谨、科学的负责态度,我们在办法中对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关于审查责任 性质和定位明确了,业务委托方式也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中的责任就划清了,审查责任由审查机构承担,建设主管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管理的责任。那么,审查责任如何定性呢,以前我们多次提到失察责任,这一提法还是准确的,其实任何工作都是有责任的,为什么我们把审查责任定性为失察责任呢,这主要是要将审查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做一个区分。审查责任与勘察设计责任是并行不悖的,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政府的强制性审查活动,勘察设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的监督而非勘察设计的一部分,审查机构为其审查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企业为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的终身责任不会因为有了审 查而改变。 如何界定审查责任,部令规定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同时在新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审查质量出问题,审查机构要受处罚,审查人员也要受处罚,做得不好,情节严重,无法真正为业主、为社会、为政府做好审查工作的,还要取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六)关于审查内容 为解决小院审大院的问题,除了规定严格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在机构的认定时严格把关外,还应当将审查限定在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内容上,以避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扯皮。为此,新办法对审查内容进行了删减,规定了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这既保证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审查原则的有效贯彻,又使得具体的审查易于操作。另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际上就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一解释在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有过明确的说明。 (七)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 办法体现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由质量把关型向质量监管型转变的理念。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查事务,而是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部令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管。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通过施工图审查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办法规定了审查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在退建设单位修改的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审查机构的报告依法进行处罚。 除了这些变化,根据管理的需要,部令还规定了审查的回避制度、不良记录报送、审查人员的培训制度等新内容,也明确了具体审查中的复查、重新审查、审查合格书、审查时限、审查机构的内部管理等要求,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大型公共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部领导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前不久,黄卫同志专门带队到北京市调研重大工程建设,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将讲话记录整理了一下,没有公开发文,但是讲话的很内容对于我们的质量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这次拿到会上作为一个内部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应该讲,目前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这从我们审查中发现那么多的违反强条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来,这里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原因。在我国经济建设大规模快速发展的时期,建设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使用,相当一部分工程突破现行技术标准,对勘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一些重大工程建设不切实际地片面追求新颖奇特也客观上使得结构越来越复杂,加大了技术风险。这些工程社会影响大,也往往是政府工程,做好这些工程的质量管理意义重大。今年以来,国外几起大型工程的质量事故对我们的震动很大,不久前我们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总体看来,大型工程的质量安全还是有保证的,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质量通病以及程序和管理上的问题,一会儿会向大家做一个通报。 黄卫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工程建设安全的保障要依靠法规制度,要讲究科学,越是重点工程,越是大型工程,越要按程序办事,按科学规律办事,尊重客观规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工期、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也是对我们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希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管的力度,严格管理。 会议之前,我们要求各地准备交流材料,总结当地的勘察设计质量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的措施,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各地的建议,大家都非常认真地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资料对我们全面掌握全国的情况是很有帮助的,各地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我们也准备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质量形势的分析会,什么样的指标可以反映出勘察设计的质量状况、我们的勘察设计现状怎么样、影响质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将做针对性的调研。 勘察设计的质量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充分认清当前的质量形势,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执法,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谢谢大家! 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总结发言 大家好 一天半的会议就要结束了,可以看出,大家对这次会议都做了认真的准备,讨论十分激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4号令)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都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考虑,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湖北的王处长和江苏的唐处长还利用晚上的休息时间对讨论情况进行了很好的汇总,十分辛苦,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司里向大家表示感谢。这个月中旬司领导分工,我分管工程质量监管处和工程技术发展处,勘察设计对我来说以前没有具体接触过,两天来跟大家一起讨论,感觉收获不小,大家在会上对本省的情况和下一步如何贯彻部令都做了充分的探讨,尤其是对一些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面我想结合会议的讨论的情况,主要讲三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会议取得了共识,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四个关键问题 134号部令出台是大家盼望以久的,2000年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我是在建筑业管理司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我记得条例确定了两项新的制度,一项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项就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应该说,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四年多的发展当中,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一定的认可,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也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和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遇到了来自各方不小的阻力。施工图审查作为一项新制度,客观上,大家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是非常统一,条例之后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于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其中关于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只有原则规定,审查管理方式、审查机构的管理、机构和政府的责任没有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地方管理的难度,从这几年的审查工作情况看,我们是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昨天上午徐波同志已作了很好的阐述。通过134号令的颁发,明确了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推动审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首先,明确了审查管理方式。国务院国发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明确将施工图审查列为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取消了政府对审查合格施工图实施的批准,施工图也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查,而明确为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作为政府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作为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手段,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工作,从事审查工作的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并须经过政府的认定,这一认定不同于资质审批。对机构的认定也是有数量限制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的任务量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数量,再在此基础上认定机构,这也是我们这次改变管理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第二,明确了政府监管的内容和分工。审查工作中政府监管的重点是针对审查机构,而不再直接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审查的目的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机构由政府认定,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机构的条件、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操作是否规范等等在134号令里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企业的问题,也要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讲,政府监管的重点由直接审查转变为监管为主,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部令同时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的分工。在审查工作的管理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令给了地方管理较大的权力,尤其是在机构的认定和处罚上,同时责任也很重。建设部除了统一机构设立的标准、统一审查制度的建设外,对于地方管理尤其是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权责令改正,这些规定在部令中都有明确的界定。 第三,明确了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我想从这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就意味着他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个问题大家有一些争论,但是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而机构也是由政府来认定,并且有数量限制,认定了机构并且给了特殊的权利让你审查,过高的盈利是不合适的。当然合理的成本还是要考虑的,这一点也请大家做好测算,以便顺利解决收费问题;三是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们把机构分成二类,每一类都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四是审查责任。我觉得这个责任一个是机构要对审查的质量负责,第二个是审查机构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的责任,第三个是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还负有经济责任,这些在134号令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的是这些责任并不替代或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本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明确了审查内容和程序。刚刚我讲过以前的规定在审查内容上比较原则,大家执行起来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审查标准还是审查条文、政策性内容要不要审查等争论比较多,这次在部令里就明确了审查的内容是限定在以强制性条文为主的技术性审查范围,同时在审查方式和程序也进一步做了规定,明确了由业主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并非由政府指定,政府完全抽身出来,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监管才有力度。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昨天和今天的讨论,大家都提了非常多的建议和想法,我们也会进一步整理,还要征求部法规司的意见,尽量兼顾各地的情况,尽早出台《关于实施的通知》。我想就以下六个方面跟大家进行沟通。 一是关于农民自建房的问题,大家讨论比较激烈,两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和规模较小的工程是否审查,确实有其特殊的困难。我想说的是,首先,施工图审查范围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来确定的,尽管我们规定了审查合格书是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条件之一,但是审查的工程范围要比施工许可的范围更广,这在法律依据上是没有问题的。其次,这样一个范围在操作上也有它的现实意义。“三农” 问题,村镇建设问题,不只是施工图审查,包括我们的规划、建设整个过程的管理都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前不久我分管过抗震,农村抗震工作如何抓也涉及到这一个问题,部里今年已经将村镇建设管理问题作为一个大的问题,如何统筹协调发展,如何从原来城市和村镇的二元化管理变为一元化的城乡管理,也是我们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形势还是很严峻的,这一次浙江14号台风,农民自建房塌了不少,有些还是90年代后建的。体制上的问题不可能一时半会就解决,但大家能不能换位思考,在服务上多动一些脑筋,农民也想建好房,但是资金的确有困难,作为政府如何为他们服务要多想些办法,比如说向农民提供结构设计的标准图,按照标准图设计的我就不审了;另外对于集中建房是否统一进行勘察,这样既尽量不给农民增加负担又能保证质量;再比如,农民自建房,自己住可以不管,但一旦要改变功能,变成饭店要出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就必须审查。自建但不是自用就必须要审查,既然已经作为经营项目,你就必须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 第二个热点的问题是关于人员兼职的问题。有注册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有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固定在审查机构离开了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是取消注册并保留资格,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就不能再在勘察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对于专职的审查人员不存在兼职的问题。 要求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这既是保证审查机构稳定的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审查质量的需要。但是,在技术力量薄弱地区,要求所有的审查人员都专职从事审查工作,也会产生审查人员来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专职从事审查的人员长期脱离设计一线,客观上也容易影响技术水平,因此,134号令在规定了审查机构人员数量后,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所有审查人员都必须专职。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通知中提出了专职人员的最低比例要求,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当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大家在会上提到的人员来源问题、人员的利益保证问题、机构撤销后人员的安置问题,我们也做过很多考虑,随着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运作,有些问题可以自然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在研究设立审查工程师制度的可行性,这在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经验,这能够比较好地调动审查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荣誉感,我们会积极地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随着我们有了一批规范的、稳定的队伍,有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再提出来也可能更容易操作一些。大家在会上也提出鉴于各地情况的差异,可不在通知中具体规定比例的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同时,如何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既要保证从事审查工作相对稳定,又要加强对这种情况下人员的非正常流动的管理,也请各地提一些建议。 第三个就是关于备案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告知性的备案不利于管理,我觉得这里头有一个观念和理念的问题,首先,如果将备案与否或备案时发现的问题作为是否通过审查的依据,则又是一个新的行政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告知性备案并不是主管部门就管不了了,通过备案发现了问题,你仍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会造成影响,而且通过备案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进行管理。也有同志提出如果是告知性备案,干脆就不备案好了,这也不对,审查环节可以全面系统地反映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对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很有帮助,所以不仅要备案,还要把备案工作做好。为充分利用审查工作中反映出的大量信息,更好地发挥施工图审查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我们在今年年初试行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并进行过一次上报工作,大家要注意认真总结,对系统使用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要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各地可以自行考虑自己的系统建设,但是今后各地对建设部的上报要求统一使用这一系统,通过信息化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跨地区审查的问题,134号令没有限制审查机构跨省审查,但是又规定了各地根据本省任务量来控制机构的数量,审查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这就隐含了不鼓励跨地区审查的原则。我们在通知中提出,审查机构原 则上不得跨省审查。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大家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既不要形成垄断、封锁,又要满足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审查问题。我国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分布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多数县级城市,在勘察设计力量尚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按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考虑到一些地区的交通问题,报送和审查困难,会对审查制度的落实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一问题我们在起草部令的时候就考虑过,大家在会上也发表了较多的意见,134号令没有考虑三级审查机构的设置,这是因为不发达地区和县级城市建设工程,尤其是规模较小工程的质量正是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要使审查工作真正收到成效,就不能因为工程规模较小而降低对审查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当然,如何方便审查,大家也可以多想想办法,比如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是不是可以由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服务时效,同时,相信高水平的审查对促进地区勘察设计技术发展也是有利的。 第六是关于收费的问题。目前的思路还是由各地自己定,一是随着审查管理方式的转变,收费有了更为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大家的努力,各地解决收费问题不会再有太大的难度,二是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统一制定标准有一定的难度。当然了,我们也将积极地考虑争取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希望大家不要等,因为这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大家的测算、各地的标准、各地执行中的问题也会给全国统一标准的出台提供很好的依据。 会上大家还提出了如何对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机构认定的有效期以及档案存档等问题,我们在会后将进一步研究。 第三,提几项工作要求 一是大家回去以后要向自己的厅领导汇报,统一思想,要尽快地提出本省贯彻134号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细则,借部令出台的契机加强本地区的管理,加强服务。 第二就是希望各地在机构认定中做好衔接工作,制度本身尽管有些变化但是与以前的做法还是有联系的,昨天上午徐司长讲了七个方面的变化,也讲到部令的规定兼顾了现有做法,因此,对机构的认定工作不是对现有机构推倒重来、重新洗牌,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对原有机构按照新的认定条件进行考虑,既不搞一刀切,但又要区分良莠,避免出现混乱。2005年1月1日起,原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统一停止使用,以前经我部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最晚是到年底,各地要查实一下,对于有效期较长的证书,届时要注意证书的回收和销毁工作。 第三个要求是希望大家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继续做好审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工作。部令是在大家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的,解决了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要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提升本地的勘察设计水平,还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希望大家在做好审查工作的同时,做一些适度的宣传,这对于增加社会对我们的了解,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我们这个会既是一个宣贯会,又是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的动员会。大家的交流材料,很好地总结了本地勘察设计情况,也对产生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这对我们掌握全国情况是非常有帮助的,大家也要注意认真学习交流。我们想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勘察设计质量形势的分析会,什么样的指标能够准确地反映我们勘察设计的质量状况、勘察设计质量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影响质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来解决,我们会做一些调研工作,先给大家吹吹风,希望各地也积极地考虑一些问题。 最后,会上发给大家黄部长的讲话作为学习资料,徐波同志也做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回去后也要向有关领导传达,关于待议文件,我们也会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适当修改,争取尽早出台。大家在工作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还有一些建议也希望及时向我们反映,我接触这项工作时间不长,现在大家认识了,有什么问题、有什么情况也可以直接沟通,我们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建设领域的各项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设行业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供气、供水、供热、风景区、公园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2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做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房屋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认真组织“两节”前的安全检查,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一定要摸清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大、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内重大危险源名录和监管情况。 二、突出重点,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要重点检查公交车辆是否保养完好,站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的供电、信号、报警、通风、消防、疏散等系统是否完好有效。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特别注意雨雪天气的公交安全。 燃气系统要重点检查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对老旧燃气管网进行重点排查;要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醒住户注意冬季特别是节假日外出期间的燃气使用安全。 城市公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节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各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验;要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严禁超容量、无限制售票,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房屋管理部门要重点对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检查,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和防范意识,并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对于大跨度轻型屋盖结构的各类公共建筑,建筑物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特别注意屋面积雪清理,防止荷载过大造成坍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两节”期间严禁盲目赶抢工期,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位于村镇、开发区的厂房工程、城市高架桥、跨(高)度较大的建筑物屋(楼)面支撑脚手架和拆除工程的检查。 三、加强安全形势分析,逐步推行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各地要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在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在本地区内逐步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并不断改进信息发布手段和方式,确保各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的要求,能及时、准确地宣传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一线操作人员。 四、采取措施,做好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地还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水厂、气源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人流集中的重要时段和重点线路的巡查,把各种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严防人为破坏。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互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有关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申请认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材料进行了初审,经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对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邓曙光等19,585人通过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体人员名单由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申报单位,并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公布。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北京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835人) 附件2.天津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05人) 附件3.河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740人) 附件4.山西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60人)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52人) 附件6.辽宁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14人) 附件7.吉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29人) 附件8.黑龙江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81人) 附件9.上海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59人) 附件10.江苏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10人) 附件11.浙江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57人) 附件12.安徽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62人) 附件13.福建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87人) 附件14.江西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53人) 附件15.山东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47人) 附件16.河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43人) 附件17.湖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38人) 附件18.湖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68人) 附件19.广东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15人) 附件20.海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5人) 附件21.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8人) 附件22.重庆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61人) 附件23.四川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03人) 附件24.贵州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99人) 附件25.云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05人) 附件26.西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人) 附件27.陕西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94人) 附件28.甘肃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57人) 附件29.青海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2人) 附件30.宁夏回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8人) 附件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50人) 附件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2人) 附件33.交通部水运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9人) 附件34.交通部公路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9人) 附件35.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03人) 附件36.信息产业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4人) 附件37.民航总局基建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人) 附件38.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16人) 附件39.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190人) 附件40.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822人) 附件41.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253人) 附件4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9人) 附件4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03人) 附件44.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32人) 附件45.国家电网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806人) 附件46.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91人) 附件4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7人) 附件48.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33人) 附件49.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22人) 附件50.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3人) 附件51.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1人) 附件5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25人) 附件5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93人) 附件5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26人) 附件5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4人) 附件56.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0人) 附件5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0人) 附件58.中国万宝工程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1人) 附件5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5人) 附件60.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人) 附件61.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1人) 附件62.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2人) 附件63.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人) 附件64.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2人) 附件6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6人) 附件66.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8人) 附件67.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73人) 附件68.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1人) 附件69.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人) 附件70.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7人) 附件71.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人) 附件72.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人) 附件7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人) 附件7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人) 附件75.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1人) 附件7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人)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公布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的通报 建科[2005]37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和2006年国际水协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筹备委员会联合举办的“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参赛作品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 一等奖 最佳调研奖 1.作品名称:上海市水情调查报告 完成单位: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同济大学绿色之路协会 2.作品名称:城市与水----湿地与人 完 成 人: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Green Footsteps绿色足迹”湿地小组 陈昊雯 杨佳训 丁琪馥 王逸非 3.作品名称:重庆城市水情调查--城镇居民用水状况及付费意愿调查报告 完 成 人: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姚娟娟 颜合想 刘美丹 王夏敏 段燕惠 皱益辉 马超 最佳组织奖:哈尔滨工业大学团委 最佳行动奖: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 二等奖 最佳调查实录奖 1.作品名称:北京需要什么?----关于水资源的调查与研究 完 成 人: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梁小田 李硕 2.作品名称:天堂亲水----关于杭州水资源状况的调研报告 完 成 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黄都 何雅琪 周榜元 王晨 刘巧玲 李雪 最佳成果奖 1.作品名称:陕西关中经济开发带中心城市水情报告 完成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作品名称:江苏省小城镇居民用水水量水质调查研究 完 成 人:东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吉祝美 最佳科技实践奖 作品名称:土城沟及元大都遗址公园水环境水景观调查报告 完 成 人: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张超 何思勤 张玮 黄晶晶 谢宇铭 优秀组织奖:沈阳建筑大学 三等奖 最佳社区宣传奖 作品名称:天津市水情调查 完 成 人:南开大学团委、南开大学绿色行动小组 最佳采风奖 1.作品名称:沈阳市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现状 完 成 人:沈阳建筑大学水情调查小分队 2.作品名称:情系沱江--西南科技大学大学生水文调查活动 完成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环境工程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承诺自然”环保协会 优秀研究奖 1.作品名称:高等院校学生的水意识调查报告 完 成 人:湖南大学土木学院给水排水专业2001级全体本科生 2.作品名称:南方居民节水情况调查与节水对策探讨 完 成 人: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市政工程系 余小明 郑晓萍 林金銮 熊紫娟 徐展宏 陈展图 陈英希 3.作品名称:北京、成都城市居民水情调查 完 成 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环02-2班 丁洋 王璇子 最佳团队奖:河海大学水资源环境学院“1442”骨干赴太湖流域实践考察团 组织奖:华南理工大学市政工程系 武汉大学团委 中国农业大学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5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对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的关系重大。今年要继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经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75-80%)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要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建设工作,决不允许用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搞政绩,要自觉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逐级狠抓落实。 (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分别负责中央政府本级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积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地方承诺资金。 (二)省级政府对地方清欠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要加强对地市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鼓励和限制措施,推动清欠工作。对提前和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对一些困难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对房地产项目清欠,要注意兼顾已支付商品房预付款的购房者等方面的利益,并逐步建立房地产拖欠追偿制度。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防止新的拖欠。 三、解决现有拖欠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1.属于使用中央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2.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通知》中提出的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3.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中央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地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4.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实有困难的,省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调研,分类指导,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对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项目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工程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并落实解决。对于已成为呆账、死账的拖欠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三)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针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措施。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企业已经变更、解散的,无法追索项目直接债务人拖欠的,要研究并明确和落实企业出资人等相关方的责任,同时,也要分析施工企业的责任,并提出指导意见。 2.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向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及其清欠状况,对继续拖欠、未按《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新开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对通报不及时或把关不到位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管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将开发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变动情况如实反映在项目手册中。对不按规定定期如实报备项目手册、抽逃项目资本金、拖欠工程款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 财政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积极做好拖欠双方的协调,及时解决因工程结算引发合同纠纷拖延还款案件;要促进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和合同调解仲裁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等提供条件;督促拖欠双方加快核准拖欠数额,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制定还款合同,对到期不结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尽快执结。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计划落实 1.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两次清欠工作大检查,督促地方抓好还款计划,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第一次检查(4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每一个拖欠项目都制订清欠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第二次检查(9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完成情况,确保清欠目标的实现。两次检查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后向全国通报。 2.按不同工程类别继续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作为重点案例,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办,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并制定解决相应类型项目拖欠的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选择一些拖欠情况较复杂的典型项目按行业进行督办,并及时上报督办结果,带动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 3.加强对拖欠数额较大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新开项目的专项督察和监管。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和行业,加强检查、抽查,严格审查其新开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对资金不落实的新上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并采取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在建项目要加强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在切实提出并实施资金落实方案前,坚决予以停建或缓建。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4.定期通报,加快清欠工作的进度。建设部要改进和完善网上申报办法,建立拖欠工程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报告和通报工作,每季度向各地通报一次清欠进度。同时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以鼓励先进,督促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加快清欠步伐。各省(区、市)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地市一级还款计划的监督执行。 5.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抓好已出台管理办法和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 1.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开展的要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其他地区要积极试点,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预防新的拖欠。 2.建设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市场监控体系,抓紧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防止新的拖欠。 3.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审计署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4.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要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强化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制定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 5.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制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推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6.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7.要积极引导施工企业运用《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挥工程结算等私权凭证的作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已结算工程的支付,必要时可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解决拖欠。 (二)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1.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审批、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试点,积极推进“代建制”试点工作,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从源头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2.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管理办法,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的力度,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环节,加强付款监管,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单位。 3.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织修订工作,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研究制定带资施工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违规带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4.审计署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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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现就建设系统今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的组织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即“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策划,切实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推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今年5-6月份在全国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以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各地要结合此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在安全生产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等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 (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本地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引导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主动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常识;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提高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全社会安全观念。6月12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地要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活动,大力宣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材料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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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尽早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5]4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截止4月底,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已按要求上报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情况显示,你厅(委)尚未按要求完成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建设部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我部又以建质[2004]203号文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查机构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各地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完成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是贯彻134号部长令、改变审查管理方式、加强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请你厅(委)抓紧完成该项工作。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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