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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4)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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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本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离退休干部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  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中国建设报社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全国白蚁防治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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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门决算(2021年度)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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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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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6月份,全省共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26起,死亡30人,现将事故和责任单位上网通报如下。   1、2002年1月19日,台州路桥天立建筑有限公司(原四级资质,项目经理余如群)承建的黄岩市院桥镇嘉欣电机厂一号厂房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2、2002年2月1日,温州市市政建设开发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徐长兴)承建的温州大学园内2#桥工程,发生坍塌三级重大事故,溺水死亡3人。   3、2002年2月2日,浙江省大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胡伟康,已死亡)承建的杭州大剧院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4、2002年2月23日,宁波镇海建筑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徐维军)承建的宁波镇海区五里牌开发区成泓阀门有限公司厂房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5、2002年3月2日,长广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彭晓敏)承建的湖州市织里商贸城发展地块商住楼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死亡 1人。   6、2002年3月5日,磐安县盛达建筑有限公司(四级资质,项目经理应丽伟)承建的磐安县城西新村2#楼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7、2002年3月14 日,温州建设集团工程总承包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江长华)承建的温州市高新园区一期工程(B幢通用厂房服务楼),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8、2002年3月15日,龙游县龙鼎建筑工程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余根有)承建的龙游县泽肥镇中心学校食堂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9、2002年3月21日,中建五局三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朱高山)承建的永嘉县瓯北罗马城工程,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死亡1人。   10、2002年3月29日,义乌市城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何家佳)承建的义乌市稠城镇工业区凯吉路118#2号楼工程,发生触电事故,死亡1人。   11、2002年4月2日,绍兴第一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张友华)承建的庆元县庆元中学迁建工程Ⅰ标段,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12、2002年4月8日,金华市建筑工程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张鸿飞)承建的武义县新世纪商住楼B幢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13、2002年5月1日,龙游县龙健建设有限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陈青山)承建的龙游县翠光小区5#楼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14、2002年5月7日,诸暨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何光大),分包单位普陀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三级资质)承建的杭州市上城区滨江四号1-03东地块A、B 楼高层住宅工程,发生爆炸事故,死亡1人。   15、2002年5月15日,台州市黄岩城市建筑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陈金才)承建的台州市路桥区新桥镇东部塑胶有限公司胶布车间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16、2002年5月26日,台州市第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浦学满)承建的台州市椒江区台州海翔新标准车间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17、2002年6月3日,丽水市建筑装饰装潢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李训成)承包的丽水市厦河村城防工程(第8段),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18、2002年6月6日,浙江长城建设集团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何如荣)承建的嘉兴市民丰造纸厂9918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19、2002年6月8日,杭州市第五建筑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陈新其)承建的杭州市半山文化中心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20、2002年6月10日,兰溪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二级资质,项目经理吴庆杰)承建的兰溪市马涧镇卫生院固体焚烧炉配套工程,发生坍塌事故,死亡1人。   21、2002年6月12日,杭州湾建筑工程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何征昌)承建的杭州市滨江高教园区CD活动中心楼工程,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1人。   22、2002年6月2 0日,温州市建设集团公司(一级资质,项目经理朱锦云)承建的温州市邮政枢纽中心邮件转运综合楼工程,发生触电事故,死亡1人。   23、2002年6月21日,江山市恒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王华敏)承建的江山市虎山花苑C2区1#楼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24、2002年6月22日,宁波鸿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崔志国)承建的宁波市江东华泰银座 B楼工程,发生外脚手架倒塌事故, 死亡1人。   25、2002年6月23日,兰溪市西山建筑工程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吴锦川,系无证)承建的兰溪市凤凰小区16#楼工程,发生中毒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   26、2002年6月24日,海盐县金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级资质,项目经理崔水明)承建的海盐县宏鑫电线材料厂生产车间、仓库、办公楼工程,发生物体打击事故,死亡1人。 浙江省建设厅   2002年7月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推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争当全面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的排头兵、领头雁。  二、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十四五”期间,新增(含新建、改建、改造、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数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本市无房的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解决其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  四、保障方式  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积极推进货币化租赁补贴发放,采取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问题。  (一)实物配租  政府产权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摇号方式进行分配。实物配租优先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职工(青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新市民)配租,并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执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但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租金不予补贴。  企业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分配,仍有剩余房源的,可交由辖区住建部门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出租,按照略低于市场租赁价格收取租金。  (二)租赁补贴  对未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实物配租,通过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承租盘活方式筹集的市场租赁住房,并备案的家庭,通过发放租赁补贴保障方式予以保障。补贴标准为:1-2人家庭,每月补贴90元;3人及以上家庭每月补贴150元。实施租赁补贴保障最长为5年。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所承租房源未在石家庄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备案的家庭,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房源筹集  (一)制定发展计划。各县(市、区)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盘活、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探索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及时发布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信息,促进土地使用人、房屋产权人与其他市场主体对接,引导多方参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控制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四)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五)确保住房品质。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工程质量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水、电、气、暖、路、信等城市基础设施要配套齐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六)加强监督管理。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个家庭只能租赁一套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不得转租转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七)强化地方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各县(市、区)要制定实施办法,包括筹集目标、政策措施、准入退出、运营管理等,报石家庄市住建局备案。石家庄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监测评价。  六、支持政策  (一)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关于企事业单位闲置土地政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新批准用途办理不动产登记,注记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关于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政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比例及违约责任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关于改建非居住存量房屋的土地政策。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关于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政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租赁住房用地需求,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要根据本地区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促进职住平衡。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可自行确定在新建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通过新建、配建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未纳入国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项目,均要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统计管理。  (二)简化审批流程。各县(市、区)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除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由市政府牵头组织外,其余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会同同级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和改革、行政审批等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可指定由同级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实行相关各方联合验收。  (三)强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中央预算内投资对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补助,其中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市、县(区)等各级财政要积极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四)降低税费负担。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支持企业通过基础设施公募REITs盘活存量资产,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可持续发展的“开发、运营、盘活”的新模式。  七、保障措施  (一)做好政策衔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打通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住房与保障性租赁住房通道,将符合规定的项目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打通货币化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通道,鼓励和引导保障对象领取货币化租赁补贴,通过石家庄市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租赁盘活方式筹集的租赁住房。统筹兼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继续执行现行政策,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和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实物保障和租赁补贴并举,对城镇户籍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应保尽保。公共租赁住房在满足城镇“双困”家庭需求的情况下,可将剩余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加强组织领导  1.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市政府主管市长任组长的石家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主管秘书长、住建局局长为副组长,市住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金融、行政审批、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和新华区、裕华区、长安区、桥西区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局长兼任。各县(市、区)应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工作专班,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压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2.强化部门协作。市住建局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监测评价,及时总结宣传经验做法。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政策协调、工作衔接,强化业务指导。  (三)加强督导检查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的地方进行约谈、督办。对各项工作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适时启动问责程序。  (四)做好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解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加强舆论引导,及时挖掘优秀项目典型做法,提高社会各界的认识,形成各方广泛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1.石家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石家庄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     3.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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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22〕182号)有关要求,现就开展2024年度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见附件)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本行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4年度统计调查数据,打印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5年3月2日前报所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二、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及时完成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数据审查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审查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本地区、本行业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25年3月20日前将书面材料报我部标准定额司。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加强统计检查、核对,对于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联系电话:010-58933216,010-68331105技术支持:010-82326699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22版)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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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入选名单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2025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教思政厅函〔2024〕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经组织推荐、资格审核、专家遴选、结果公示等程序,确定相关项目入选(见附件1),现将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培育建设   各项目所在单位要对标《通知》所列建设标准,严格按照各项目申报书所填报的建设计划,扎实推进项目实施、完善优化项目建设、积极推动成果转化推广等工作,推动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工作提质增效、创新发展。   二、加强管理考核   坚持目标管理和过程管理相结合,加强培育建设工作管理考核。各项目所在单位应于2026年3月前,提交2025年度工作总结、成果报告和2026年度预算计划,红色文化弘扬基地、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基地、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体验基地等建设周期为3年的项目所在单位还应于2027年3月前提交2026年度工作总结、成果报告和2026年度预算计划,教育部将根据各项目培育建设情况拨付建设经费。建设周期结束后,各有关项目所在单位应及时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各项目所在单位属地省级教育工作部门和高校党委要加强工作指导,落实必要保障,推广建设成果,确保建设实效。   三、严格经费管理   教育部按年度分批次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中青年骨干、高校辅导员名师工作室、红色文化弘扬基地、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基地、全国高校综合性教育实践体验基地等各有关项目所在单位拨付建设经费。项目所在单位需根据经费划拨说明(见附件2)要求,于2025年4月10日(星期四)前通过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网(www.sizhengwang.cn)“高校思政工作申报系统”,完成项目预算计划表等相关材料填写报送。   各项目所在单位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18〕13号)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专款专用,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列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附件:1.2025年度高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提升综合改革与精品建设项目入选名单      2.经费划拨方式说明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3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年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2025年度第1期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告为监测认证活动相关方的工作质量,推动认证有效性和公信力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对有机产品认证领域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对有机产品认证领域(有机粮食加工品、食用菌、茶叶、酒类、肉制品、坚果制品、中药材及加工制品7类产品)的40家认证机构涉及的150批次产品实施了认证有效性抽查。抽查发现11批次抽样产品不符合认证要求。二、认证机构已依据有关规定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企业作出撤销16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处理(详见附件)。对抽查发现严重不符合(被检出有机产品禁用物质等)被撤销认证证书的情况,认证机构1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相关方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对存在违规使用有机产品禁用物质的情况,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三、已部署有关认证机构开展认证质量追溯和排查,要求其进一步强化质量管控、提高认证有效性,并将有关排查结果和改进措施报告市场监管总局。附件: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3月13日附件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 序号有机认证证书号产品种类产品名称(标称)持证生产企业名称(标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批号抽查发现的不符合项目认证机构名称认证机构已采取的证书处理结果备注1249OP2400097酒类(蓝莓酒)有机野生蓝莓冰酒伊春市森骄山特产品有限责任公司375ml/瓶,11%vol2024.09.02嘧霉胺、多菌灵、戊唑醇欧希蒂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撤销电商平台:天猫(南海家旗舰店)2115OP1900813酒类(葡萄酒)红韵·美乐干红葡萄酒甘肃红桥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750ml/瓶,15%vol2023.05.24甲霜灵、多菌灵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撤销(同时撤销其他证书1张:115OP1903141)电商平台:京东(红桥庄园 HONGQIAO CHATEAU甘肃红桥庄园葡萄酒专卖店)3115OP2400146酒类(葡萄酒)歌莉娜有机干红葡萄酒烟台朗斯特酒业有限公司750ml/瓶,12.5%vol2024.10.14甲霜灵、精甲霜灵、嘧霉胺、多菌灵、戊唑醇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撤销电商平台:1688(烟台朗斯特酒业有限公司)4100OP2200048酒类(葡萄酒)格云淳品·光与水有机干红葡萄酒BODEGAS IBAÑESAS DE EXPORTACIóN S.A.750ml/瓶,13.5%vol2022.08.17甲霜灵北京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同时撤销其他证书1张:100OP2200047)电商平台:京东(酒官网葡萄酒旗舰店)5133OP2300004酒类(葡萄酒)桥畔贵人香有机干白葡萄酒桥畔葡萄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50ml/瓶,12.5%vol2024.03.22甲霜灵、精甲霜灵、嘧霉胺、烯酰吗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同时撤销其他证书1张:133OP1900038)电商平台:京东(桥畔葡萄酒官方旗舰店)6115OP170012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松子仁伊春市新昊森林食品有限公司150克/盒2024.09.01霉菌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撤销电商平台:京东(新昊森林官方旗舰店)7015OP2200231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佰斯纳特有机野生核桃仁(烘炒类)珠海良仆食品有限公司268g/罐2024.10.25霉菌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撤销电商平台:天猫(佰斯纳特食品旗舰店)8249OP230019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悦怡然有机野生松仁大兴安岭印象北极食品有限公司200g/罐2024.11.20霉菌欧希蒂认证有限责任公司撤销(同时撤销其他证书1张:249OP2400255电商平台:淘宝(开心小猪零食店)9115OP2201202中药材及加工制品养盛得灵芝孢子粉(有机)抚松县养盛得特产有限公司250克/瓶(±2g)2024.09.03噻虫嗪、毒死蜱、多菌灵、吡虫啉、高效氯氟氰菊酯、啶虫脒、辛硫磷北京五洲恒通认证有限公司撤销电商平台:抖音(佃品长白山西洋参工厂店)10512OP2100029中药材及加工制品赤芝生霍山有机灵芝孢子粉安徽省霍山县一品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50克/瓶2024.09.26毒死蜱江苏天圭认证有限公司撤销(同时撤销其他证书1张:512OP2400027电商平台:抖音(一品堂保健品专营店)11069OP2200040食用菌牛夫人有机牛肝菌贵州牛夫人贸易有限公司35克/袋2024.08.13多菌灵凯新认证(北京)有限公司撤销电商平台:淘宝(爱吃素有机纯素馆)
2025-04-0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年 第6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度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告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以“双随机”的方式,组织完成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本次检查涵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等四项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未建计量标准、违反计量技术规范、指派不满足工作要求的人员、超过授权期限、超出授权范围开展检定、校准和型式评价,伪造数据,出具虚假证书、报告,违反停征计量收费规定等。同时对强制检定、型式评价工作的及时性,以及出具证书、报告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本次检查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共14家。二、检查结果本次检查合格的机构8家,需整改的机构6家。现场随机抽查150份受检机构存档证书(报告)及相应原始记录,未发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三、处理结果责令需整改的机构限时改正。目前,需整改机构均已完成整改,经验证满足整改要求,复核通过。 附件:1. 受检机构名单2. 整改情况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1日  
2025-04-0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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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