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做好货运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决定于2025年2月至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态汽车衡计量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推动优化动态汽车衡科学布点,进一步加强对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动态汽车衡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公路货运市场秩序。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源头监管,规范行业秩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动态汽车衡是否获得型式批准证书;动态汽车衡的关键零部件是否与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的动态汽车衡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科学设置动态汽车衡安装。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货车绕行较多的路段节点位置,安装动态汽车衡用于监测,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路段点位。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三)规范使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高速公路入(出)口在用的动态汽车衡开展“双随机”检查,确认动态汽车衡是否进行强制检定,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公路交通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动态汽车衡、破坏动态汽车衡计量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可以结合现场条件开展使用中的检验。(四)强化法制管理,确保检定质量。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应当积极加强自身检定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动态汽车衡强制检定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机构计量标准管理情况、检定人员资质情况、承担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检定、伪造数据等不法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检定工作需求响应不及时的情况;是否存在开展强制检定活动变相收费情况。(五)统一误差标准,加强协同联动。针对动态汽车衡开展的计量检定、日常检查以及调解计量纠纷和处理投诉时进行的仲裁检定等活动,允许误差认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有关要求执行。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案情会商、联合执法等各项机制。三、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作组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此次监督检查作为开展货运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和超限超载治理、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动态汽车衡计量监督检查。(二)关注民生热点,积极发现问题。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多发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中使用的动态汽车衡的监督检查,确保动态汽车衡检测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对存在问题的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和“回头看”,防止屡查屡犯。(三)督促问题整改,做好检查闭环。一是对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等不符合型式批准条件的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对不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计量检定、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要着重做好对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的计量宣贯工作,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计量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做好相应的舆论宣传工作,为货运行业从业者提供全面的动态汽车衡法制计量科普和便利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研究动态汽车衡远程监测技术,推动建立动态汽车衡长效计量监管机制。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姜晔炜 010-82261843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张 景 010-6529202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2-1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津教民函〔2024〕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举办者由“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你委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月21日
2025-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等的通知
教研厅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对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保障毕业生权益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和《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调整对应关系表》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使用。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各地人社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招考招录工作中参照使用,请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对接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原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
学科
门类
代码
名称
学科
门类
代码
名称
教育学
0453
国际中文教育
教育学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历史学
0651
博物馆
历史学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工学
0862
风景园林
工学
0834
风景园林学
农学
0953
风景园林
工学
0851
建筑
工学
0851
建筑学
工学
0853
城乡规划
工学
0853
城市规划
工学
0854
电子信息
工学
085202
光学工程
工学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
工学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学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11
计算机技术
工学
085212
软件工程
工学
085224
安全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5
机械
工学
085201
机械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学
085225
兵器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工学
085232
航空工程
工学
085233
航天工程
工学
085234
车辆工程
工学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6
材料与化工
工学
085204
材料工程
工学
085205
冶金工程
工学
085216
化学工程
工学
085220
纺织工程
工学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学
085228
林业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7
资源与环境
工学
085215
测绘工程
工学
085217
地质工程
工学
085218
矿业工程
工学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工学
085224
安全工程
工学
085229
环境工程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58
能源动力
工学
085206
动力工程
工学
085207
电气工程
工学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工学
085226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工学
085232
航空工程
工学
085233
航天工程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59
土木水利
工学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工学
085214
水利工程
工学
085215
测绘工程
工学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60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学
085231
食品工程
工学
085235
制药工程
工学
085238
生物工程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61
交通运输
工学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农学
0951
农业
农学
0951
农业推广
医学
1056
中药
医学
1056
中药学
医学
1058
医学技术
医学
1010
医学技术
管理学
1202
工商管理学
管理学
1202
工商管理
管理学
1204
公共管理学
管理学
1204
公共管理
管理学
1205
信息资源管理
管理学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管理学
1256
工程管理
工学
085236
工业工程
工学
085239
项目管理
工学
085240
物流工程
管理学
1257
审计
经济学
0257
审计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
(含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04
美术学
艺术学
1352
音乐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5101
音乐
艺术学
1353
舞蹈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5106
舞蹈
艺术学
1354
戏剧与影视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5102
戏剧
艺术学
135104
电影
艺术学
135105
广播电视
艺术学
1355
戏曲与曲艺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5103
戏曲
艺术学
1356
美术与书法
艺术学
1304
美术学
艺术学
135107
美术
艺术学
1357
设计
艺术学
135108
艺术设计
交叉
学科
1403
设计学
艺术学
1305
设计学
交叉
学科
1451
文物
历史学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说明: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既可按本表中的类别进行对应,也可按《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调整对应关系表》中的领域进行对应。
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
调整对应关系表
现行领域代码
现行领域名称
原工程领域代码
对应的原工程领域名称
085401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
(含量子技术等)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402
通信工程
(含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等)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403
集成电路工程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085404
计算机技术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05
软件工程
085212
软件工程
085406
控制工程
085210
控制工程
085407
仪器仪表工程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
085408
光电信息工程
085202
光学工程
085409
生物医学工程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085410
人工智能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11
大数据技术与工程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12
网络与信息安全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501
机械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85502
车辆工程
085234
车辆工程
085503
航空工程
085232
航空工程
085504
航天工程
085233
航天工程
085505
船舶工程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5506
兵器工程
085225
兵器工程
085507
工业设计工程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085508
农机装备工程
085227
农业工程
085509
智能制造技术
085201
机械工程
085510
机器人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85601
材料工程
085204
材料工程
085602
化学工程
085216
化学工程
085603
冶金工程
085205
冶金工程
085604
纺织工程
085220
纺织工程
085605
林业工程
085228
林业工程
085606
轻化工程
(含皮革、纸张、织物加工等)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5701
环境工程
085229
环境工程
085702
安全工程
085224
安全工程
085703
地质工程
085217
地质工程
085704
测绘工程
085215
测绘工程
085705
矿业工程
085218
矿业工程
085706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5801
电气工程
085207
电气工程
085802
动力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3
核能工程
085226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085804
航空发动机工程
085232
航空工程
085805
燃气轮机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6
航天动力工程
085233
航天工程
085807
清洁能源技术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8
储能技术
085206
动力工程
085901
土木工程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902
水利工程
085214
水利工程
085903
海洋工程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5904
农田水土工程
085227
农业工程
085905
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等)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906
人工环境工程
(含供热、通风及空调等)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6001
生物技术与工程
085238
生物工程
086002
制药工程
085235
制药工程
086003
食品工程
085231
食品工程
086004
发酵工程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6101
轨道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2
道路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3
水路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4
航空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5
管道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2025-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2-10
成文日期:2025-02-10
发文日期:2025-02-10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2025年第二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2-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研究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治理互联网虚假军事信息、泄露军事秘密等问题,清朗涉军网络舆论环境,汇聚强军兴军意志力量,为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起草制定过程中,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学习领会习近平强军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明确《办法》主题立意、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二是坚持鲜明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通过完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相关规范,引导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自觉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加强法规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和明确,为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和军事账号提供规范指引。四是注重解决问题。针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特别是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和军事账号开办和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体系设计、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
问:《办法》对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办法》第六条提出,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和备案管理规定,避免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又从编辑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方面,为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开办和运维提供规范指引,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军事媒体健康发展。
问:依据《办法》,哪些账号可以认定为军事账号?
答:《办法》明确,军事账号主要是指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办法》第七条明确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细化了军事账号认定条件,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以及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问:《办法》对军事账号核验报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问:《办法》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围绕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办法》重点从3个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规范。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正能量信息。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三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事秘密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同时细化明确了有关涉密信息内容,并对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作出明确。
此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等信息保护,使用涉军属性以及新技术新应用传播军事信息禁止性规定,转载军事新闻信息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问:《办法》对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下一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军地部门,联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与辖区内驻军单位、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谈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附件:
2025-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2-08
成文日期:2025-02-08
发文日期:2025-02-08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2-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2-08
成文日期:2025-02-08
发文日期:2025-02-08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2-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行政处罚法与相关部门法,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四、严格执法程序。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发现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科学设定清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减罚免罚条件可根据当地实际放宽。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参照本清单执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减罚免罚清单。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附件:1.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2-0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2-07
成文日期:2025-02-07
发文日期:2025-02-07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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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号:
2025-02-0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蔡继乐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17号
教育部宣传教育中心:
蔡继乐同志任教育部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1月14日
2025-01-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