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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政策法规
市级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津科政〔2025〕4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企业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津市猎豹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科技人才,企业规模实力强,拥有较强的技术积累的企业。第三条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工作模式。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天津市猎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3年以上,在天津市正常经营、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四)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五)企业拥有市级以上领军人才,或博士、高级职称人才10名(含)以上。(六)企业科技创新量化积分不低于30分。科技创新量化积分采用如下规则: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I类知识产权,计5分。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计100分、50分、40分;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5分。3.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30分、20分、10分、5分;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0分、5分、2分。4.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计50分;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部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计30分;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局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计20分。5.企业近五年内参与制定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分别计45分、40分、30分、15分、5分、5分。6.上述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单位、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获得单位、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参与单位、相关标准制定参与单位如果是多个,则各参与单位的科技创新量化积分,根据该得分项的基准分、参与单位排名顺序情况进行计算,计算标准如下:排名第一,基准分的100%;排名第二,基准分的90%;排名第三,基准分的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基准分的10%。第五条天津市猎豹企业有关评价指标的说明。(一)营业收入、利润等以企业纳税数据为准。(二)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相关政策进行归集。(三)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指企业申请评价年的上一年、前第二年、前第三年共三年的研发经费之和占同期营业收入之和的百分比。(四)I类知识产权采包括:国内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海外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水产新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注册证书、林草良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Ⅲ类医疗器械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五)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指由国家部(委)牵头组织的比赛;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办、局)牵头组织的比赛。(六)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参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开展评价,其中,不设奖励等级的参照省部级一等奖开展评价。(八)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九)国际标准应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并已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公开的相关标准。(十)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重要奖项获得者。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国家卓越工程师等。5.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奖获得者等。6.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排名前5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完成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完成人),省部级专利金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完成人)等。7.国家级科技项目主持人;国家级工程项目负责人;国家级、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负责人等。8.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天津市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包括:天津市杰出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制造人才、卫生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企业家队伍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引进青年人才、引进高技能人才、海河工匠等。第三章 评价流程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服务系统)。第七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经自主评价认为符合天津市猎豹企业条件的,可在评价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评价申报表)。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填报的《评价申报表》进行形式审查,需要企业补正的,经评价服务系统退回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通过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形式审查的《评价申报表》进行审核。需要企业补正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经评价服务系统退回企业补正。《评价申报表》通过审核的,市科技局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经评价服务系统将《评价申报表》退回企业补正。通过现场调查的,市科技局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赋予天津市猎豹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印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核实处理。第八条入库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第六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第九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填报变化情况。第十条天津市猎豹企业应在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的9月30日前通过评价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更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信息的,取消其相应入库登记编号和证书。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报评价的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通过评价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处理。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废止或撤销其登记并发布公告:(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附件: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申报表 附件下载: 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申报表.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14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津科政〔2025〕43号)已于5月13日印发施行。自5月22日14时起开放“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服务系统),启动2025年度企业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市科技局定于5月22日9:30—11:30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7号楼二楼大报告厅组织《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有意参加培训的企业,请扫以下二维码报名参加。请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派员(并扫码填写)参加。二、各有意愿参评企业须在完成本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按照《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和政策解读要求,登录评价服务系统(http://lb.tten.cn)或科服网(http://www.tten.cn)的“企业评价”栏目,在线填写、提交评价信息和佐证材料。评价服务系统已经嵌入了企业知识产权、获得科技奖励等部分信息数据。企业在填报时,请首先从系统中自动获取相关数据,系统中没有嵌入的数据,请企业填写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三、时间安排1.评价申报时间:5月22日14:00至7月4日17:00;2.评价信息区级审查截止时间:7月10日18:00;3.评价信息市级审核截止时间:7月16日18:00;4.现场调查截止时间:7月22日18:00;5.公示时间:7月23日;6.公告时间:8月1日。四、请各区科技局、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科技行政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交的评价信息后及时予以审查,并做好相关咨询服务工作。评价信息通过审查的,市科技局及时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五、市科技局受理企业评价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推荐、不指定任何一家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开展评价申报及相关服务。企业可以自行开展评价申报工作。 六、咨询电话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5月14日
2025-05-1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的公告为规范和加强医疗广告监管,有力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现予以发布。特此公告。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5月9日医疗广告监管工作指南一、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广告监管工作,维护医疗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南。二、除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医疗广告违法案件,应当综合研判医疗广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做到过罚相当。四、未经广告审查发布医疗广告,但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且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一致,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备案)事项不符,且会对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造成实质性误导的,依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查处。广告中宣传的医疗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不一致,且涉嫌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医院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五、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后,未停止发布或者再次发布医疗广告,且医疗广告与广告审查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实际情况一致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六、医疗广告内容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完全一致,且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般不认定为“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内容不符”:(一)调整了广告背景颜色;(二)改变了广告字体或者颜色;(三)调整了广告图片长宽比;(四)减少了广告内容,且不会造成误解;(五)增加或者更改了医疗机构的联系电话、地址、官方网站网址,且真实无误。七、医疗广告内容未超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范畴(以下简称主动公开信息范畴),且均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予以证明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八、医疗广告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作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一)宣传同一医疗联合体的名称或者联合体内的其他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且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二)展示医疗机构实景图片,且相关图片与实际情况相符的;(三)以图片或者文字形式标明医疗机构具体位置,且真实准确的;(四)以规范准确的医学术语对医疗机构取得核准登记或者备案的诊疗科目以及与该科目相关的诊疗范围等进行介绍的;(五)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对超出主动公开信息范畴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作介绍,且不涉及诊疗效果或者诊疗技术、方法的。九、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引导。十、利用代言人对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查处。在医疗广告中以虚构、冒用的患者、医生、医疗机构或者科研院所名义、形象进行推荐、证明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十一、在医疗广告中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说明治愈率、有效率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查处;有关内容涉及治疗癌症、青少年近视防控或者其他重大疑难疾病的,依法从重处罚。通过虚构或者歪曲科学理论、科研数据等方式对功效、安全性作断言或者保证,或者治愈率、有效率缺乏事实依据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十二、在医疗广告中虚构事实,对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医疗机构评级、中医师承、关键性诊疗技术等影响消费者、患者就医选择的重要信息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表述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认定为虚假广告,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十三、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十四、在医疗美容广告中含有制造容貌焦虑内容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医疗美容广告通过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之外的其他媒介,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推介不以疾病治疗功能为目的的医疗美容项目的,属于违反《广告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查处。十五、在医疗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的,按照《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有关规定执行。十六、在同一医疗广告中存在本指南规定的两个以上(含两个)违法情形,构成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视情况进行合并处罚。十七、非医疗机构、无行医资质人员在广告中宣称其可以从事医疗服务的,涉嫌构成无证行医,依法移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十八、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加强平台企业内部管理,落实对经营医疗服务项目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从事医疗服务信息内容生产的自媒体的核验义务。互联网平台企业未履行前款规定的核验义务,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依据《广告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停止互联网平台企业相关业务。
2025-05-1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省级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津科政〔2025〕43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办规〔2025〕5号)等文件精神,市科技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根据《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全市企业科技创新,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天津市猎豹企业是指科技创新能力强,具有与之相适应的研发投入、科技人才,企业规模实力强,拥有较强的技术积累的企业。第三条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用企业自主评价、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形式审查、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的工作模式。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四条 申报天津市猎豹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注册3年以上,在天津市正常经营、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二)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度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三)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四)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不低于3%。(五)企业拥有市级以上领军人才,或博士、高级职称人才10名(含)以上。(六)企业科技创新量化积分不低于30分。科技创新量化积分采用如下规则:1.企业拥有有效期内的1项I类知识产权,计5分。2.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计100分、50分、40分;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40分、30分、20分、5分。3.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分别计30分、20分、10分、5分;企业近五年内获得1项省部级创新创业大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计10分、5分、2分。4.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计50分;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部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计30分;企业拥有经认定的1个局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计20分。5.企业近五年内参与制定1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分别计45分、40分、30分、15分、5分、5分。6.上述科学技术奖励获得单位、创新创业大赛奖励获得单位、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参与单位、相关标准制定参与单位如果是多个,则各参与单位的科技创新量化积分,根据该得分项的基准分、参与单位排名顺序情况进行计算,计算标准如下:排名第一,基准分的100%;排名第二,基准分的90%;排名第三,基准分的80%,以此类推,排名第十及以上,基准分的10%。第五条天津市猎豹企业有关评价指标的说明。(一)营业收入、利润等以企业纳税数据为准。(二)企业研发经费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部门关于研发费用相关政策进行归集。(三)近三年平均研发投入强度指企业申请评价年的上一年、前第二年、前第三年共三年的研发经费之和占同期营业收入之和的百分比。(四)I类知识产权采包括:国内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海外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权、水产新品种、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新兽药注册证书、林草良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Ⅲ类医疗器械注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五)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指由国家部(委)牵头组织的比赛;省级创新创业大赛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委(办、局)牵头组织的比赛。(六)高新技术企业指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七)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包括国家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企业、基金会及个人等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参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开展评价,其中,不设奖励等级的参照省部级一等奖开展评价。(八)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包括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等。(九)国际标准应是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国家标准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应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要求并已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进行自我公开的相关标准。(十)市级以上领军人才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诺贝尔奖、菲尔兹奖、图灵奖、普利兹克奖等国际重要奖项获得者。2.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3.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发达国家院士。4.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中国政府“友谊奖”获得者;国家卓越工程师等。5.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人才;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梁思成奖获得者等。6.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排名前5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在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备案的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获得者(排名前3位完成人);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获得者(个人奖);中国专利金奖、银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完成人),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完成人),省部级专利金奖获得者(排名前2位完成人)等。7.国家级科技项目主持人;国家级工程项目负责人;国家级、部级创新平台基地负责人等。8.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9.天津市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包括:天津市杰出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制造人才、卫生健康领域高层次人才、企业家队伍高层次人才、引进领军人才、引进青年人才、引进高技能人才、海河工匠等。第三章 评价流程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建设“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服务系统”(以下简称评价服务系统)。第七条 企业对照本办法申报条件经自主评价认为符合天津市猎豹企业条件的,可在评价服务系统注册登记,在线填报《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申报表》(以下简称评价申报表)。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对企业填报的《评价申报表》进行形式审查,需要企业补正的,经评价服务系统退回企业补正;形式审查通过的,在线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通过各区科技行政部门形式审查的《评价申报表》进行审核。需要企业补正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经评价服务系统退回企业补正。《评价申报表》通过审核的,市科技局组织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现场调查有异议的,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经评价服务系统将《评价申报表》退回企业补正。通过现场调查的,市科技局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赋予天津市猎豹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并印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与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公示有异议的,由各区科技行政部门核实处理。第八条入库登记编号实行动态管理,自公告之日起至第六年5月31日前有效。证书有效期与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一致。第九条已入库企业发生更名或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三个月内通过评价服务系统填报变化情况。第十条天津市猎豹企业应在入库登记编号有效期内的每个年度的9月30日前通过评价服务系统进行信息更新。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更新信息的,取消其相应入库登记编号和证书。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申报评价的企业应保证所填写信息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通过评价的企业,市科技局将其纳入科研失信名单,按照诚信管理相关制度处理。第十二条 已入库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科技局废止或撤销其登记并发布公告:(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五)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工作需要对各区科技行政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区科技行政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市科技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附件:天津市猎豹企业评价申报表
2025-05-1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5-14 成文日期:2025-05-14 发文日期:2025-05-14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核查追加企业自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5-14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5年4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四)生物医药领域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五)智能科技领域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六)绿色低碳领域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七)未来产业领域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2025-05-13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津市场监管质发〔2025〕7号 各有关单位:按照《天津市质量攻关管理办法》(津政办规〔2023〕12号)和《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印发2025年天津市质量攻关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质发〔2025〕3号)要求,现将天津市2025年质量攻关项目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25年天津市质量攻关重点项目计划  2025年5月13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5-13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按照《区农业农村委 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25年度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武农委[2025]51号)》安排,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愿申报,属地政府初审推荐,申报时限内区农业农村委共收到3家组织申报的实施方案。5月13日,区农业农村委会同区财政局聘请专家对3家组织申报的项目进行了遴选评审,最终确定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粜粮务股份经济合作社、天津市武清区大良镇后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符合条件,同意开展建设。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5年5月13日-2025年5月19日联系人:谢万红、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5年5月13日
2025-05-13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高新区“电力工程一件事”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天津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实施方案》《天津市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方案》《滨海新区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为深入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更好满足企业群众办事需求,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总体目标聚焦电力工程方面办理量大、办理频率高、办理时间相对集中的政务服务事项,从企业实际出发,按照“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受理”的要求,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事项进行集成办理,全面减环节、优流程、压时限、提效率。二、适用场景“电力工程一件事”适用于天津高新区所辖区域内,不涉及跨区输电的500千伏(不含)以下的电力线性工程。企业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内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与“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许可--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事项时,可自主选择是否对两个事项进行集成办理,事项办结后一次性领取批复。三、工作任务(一)一次告知。企业在咨询申报时,高新区各政务中心综合窗口按照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及企业自主选择情况,一次性告知所涉及相关事项的办理方式和申请材料,并做好政策解释与提醒引导工作。(二)一表申请。拆解电力工程方面各类信息要素,整合为“电力工程一件事申请表”,基于企业自主选择,只需填写一张表单即可申请办理相关事项,实现“多表合一、一表申请”。(三)一套材料。企业可通过现场或以邮件方式获取“电力工程一件事”申请材料。(四)一窗受理。企业可通过综合窗口同步提交“电力工程一件事”所含事项的全部申请。综合窗口一次性收齐所需材料后,分配至各事项审批人员,同步开展项目审核。(五)限时办结。按规定时限发放办理结果。申请人可选择现场领取,也可申请EMS邮寄。四、工作要求(一)编制办理指南。政务办、规资局联合梳理“电力工程一件事”的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事材料、办理时限等,整合形成“电力工程一件事办理指南”,为企业提供标准化指导,提高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性。(二)强化审管联动。按照审管联动相关规定,“电力工程一件事”所含事项的审批结果、审批材料要及时推送至监管部门,强化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之间常态化沟通,形成工作闭环。(三)加大宣传推广。加强政策宣传引导,通过官方网站、报刊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大力宣传集成式政务服务改革的经验做法和典型事例,提升企业群众知晓率。(四)严格合规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使审批人员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和工作规范。建立相关事项的法律法规更新机制,如遇法规政策调整的情况,及时做好办理举措的动态优化调整工作。附件:1、电力工程一件事办理指南2、电力工程一件事申请表
2025-05-13 | 天津滨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申报通知
市级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天津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高企申报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一)申报范围1.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二)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9月15日,并统一报送“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三)材料受理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5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系统中下载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一)申报范围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5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1.简单更名(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二)时间安排及要求1.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第一批:5月30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第二批:8月29日;第三批:11月28日。2.受理要求(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汇总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三、高企迁入(一)申报范围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二)时间安排及要求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各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五、关于评审专家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一)系统注册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二)专家培训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六、公示公告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七、其他事项1.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2.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于2025年5月2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八、联系方式市科技局 智能科技处,022-58832971,022-58832969;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产业创新研究部,022-24434608。附件:1.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3.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4.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汇总表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2025年5月12日 附件下载: 1.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xls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13 | 天津港保税区科技和工业创新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