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494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27 成文日期:2025-01-27 发文日期:2025-01-27 有效性: 名称:关于开展2025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2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5〕1号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进一步扩大政策效应,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未烘焙咖啡、乙烯、机器零件等297项商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清单,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三条所列维修情形,增加如下内容:    用于维修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2〕4号)进口的“零关税”游艇、自用生产设备(含相关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未征得海关同意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零部件不得挪作他用。    三、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第四条修改为: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转让。因企业依法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零关税”原辅料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其中,“零关税”原辅料转让给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转让时,需补缴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上述转让行为,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及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四、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其他内容继续执行《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有关规定。    五、本通知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原辅料增补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月24日
2025-0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 教思政厅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研修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实施新时代立德树人工程提供有力支撑,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全面加强新时代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的要求,教育部决定2025年继续实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性质   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为定向培养招生计划,含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2025年博士生招生总规模内(具体招生计划见附件1)。专项计划涵盖马克思主义理论、党史党建、心理学、管理学、国家安全学等相关专业,招生计划不得挪作他用。   二、招录要求   (一)各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向本地区高校广泛宣传相关政策,积极组织推荐综合素质高、工作能力强、善于科研创新且有志于长期从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的骨干报考,并做好资格审查工作。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所在省(区、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把关。   (二)各高校要着眼整体推进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统筹好本校辅导员、党政干部和共青团干部、心理咨询教师等人员的报考推荐工作,真正把热爱思想政治工作、有志于长期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骨干选拔出来。对于报考专项计划的专职辅导员,要结合培养目标制定专项培养管理方案,确保培养对象在就读期间及毕业后一定年限内持续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   (三)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队伍的培养目标,确定相应的考核内容、方式和办法。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相关规定,确保命题、制卷、保管以及考试现场管理、评卷等各个环节公平公正,维护专项计划的良好声誉。   (四)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加强复试工作,由招生培养单位及其所在省级教育工作部门、所在学校共同组织复试。要组织包括指导教师在内的五人及以上复试小组,根据学科的培养要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务工作性质和特点,考察培养对象的综合素质,结合考生考试成绩与工作实绩,择优录取,并对考生资格进行复查。   (五)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招收专职辅导员的比例须占招生名额的70%以上,专职辅导员的界定以《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为准,当各招生培养单位至少应招收专职辅导员数不是整数时,分别按计划数的70%四舍五入计算。严格控制招收的本校生源数量,计划数为5个及以下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1人,计划数为6个及以上的最多招收本校生源2人。招生人数为9人的招生培养单位,原则上应有1个以上的名额招录西藏、青海、宁夏等省份的生源。   (六)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计划要求进行招生,不得放宽条件或调整名额。在正式录取前,须再次审核考生报考资格,并将拟录取名单报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备案审核,在备案通过后方可公示录取名单。   (七)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要紧密结合专项计划的培养方向制定培养方案,就招生对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学分要求、学习年限与培养方式、理论与实践、学位论文与学位授予等予以明确规定。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扎实理论功底的专家联合组成导师团队,在加强系统理论教育的同时强化符合专职辅导员岗位特点的实践能力提升项目设计,多维度增强专项计划培养对象综合素质。   三、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须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且在职在岗,高校思政课教师另外执行其他专项计划,不在此范畴。报考人员由所在学校思政(或党务)工作部门、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所在地省级党委教育工作部门要做好审核把关(资格审查表见附件2)。   (二)截至相应高校博士研究生报名之日,报考人员应专职从事高校党务或思想政治工作满3年,且具有硕士学位,有2名具有相关学科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本科、硕士所学专业不受限制。年龄不超过45周岁(198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报考招生培养单位规定的体检要求。   四、联系方式   各委托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见附件3)。   附件:1.2025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      2.2025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      3.2025年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招生培养单位联系方式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1日
2025-0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26 成文日期:2025-01-26 发文日期:2025-01-26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第二批民航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2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若干举措的通知 教师〔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体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有关部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建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为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师资保障,现就加强新时代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举措。   一、明确目标任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到2027年,推动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数量结构更加合理,教育教学水平明显提升,评价激励和保障机制不断健全,满足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到2035年,适应教育现代化和建成教育强国要求,形成完善的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机制,促进体教深度融合,造就一支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体育教师队伍,持续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综合素养。   二、严格师德师风。常态化推进师德培育,将教育家精神和中华体育精神融入体育教师培养培训全过程,引导广大体育教师在教育教学、群体活动和训练竞赛等育人实践中,坚定理想信念、厚植爱国情怀、涵养高尚师德。鼓励体育教师深入社区、乡村,开展体育运动健康志愿服务等社会实践。在资格认定、教师招聘、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赛事选拔、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工作中严格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深入落实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格落实师德违规“零容忍”。   三、加大培养力度。科学规划体育教育专业培养规模,在国家和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优师计划”等培养计划中适度扩大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数量,逐步提高体育教学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招生比例。改革高校体育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强化体育教学实践和健康教育,着力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在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等方面专业素养水平。鼓励高校面向非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开设体育类微专业和辅修专业,培养兼备体育教育教学素养的教师。支持高水平体育院校和综合性大学加强体育教育专业师范生培养。强化地方政府、高校、中小学协同育人机制,推动师资共享、平台共建,聘请优秀中小学体育教师为高校体育专业学生开展教育教学实践指导,鼓励高校为中小学校体育课程活动开展提供有效支持,切实提高体育教育人才培养质量。   四、优化补充机制。根据体育与健康课程课时要求,结合实际,按照不高于班师比小学5:1、初中6:1、高中阶段8:1的标准配备体育专任教师,采取多种方式,配足补齐校园足球、篮球、排球专(兼)职教师。结合学龄人口变化、学校规划布局调整、教师队伍结构等情况,科学确定体育教师招聘计划,补齐中小学体育教师结构性缺口。建立符合体育教师岗位特点的招聘办法,严把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关,招聘岗位一般应明确体育专业要求,非体育专业应具有二级及以上运动员等级证书,突出专项运动技能水平的考察。各地可拿出一定数量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岗位面向取得教师资格的优秀退役运动员、优秀退役军人公开招聘,重点吸引优秀足球退役运动员到中小学任教。   五、统筹资源配置。建立体育教师资源监测机制,优化体育教师资源统筹调配。科学推进“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完善教师交流轮岗机制,加强区域内体育教师统筹,推动体育教师合理流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区域内体育教师资源共享机制,通过集团化办学、学区制管理、城乡教育共同体建设等方式,推动体育教师定期交流、跨校兼课、跨学段任教,乡村小规模学校较多的,鼓励体育教师在乡镇内走教,促进学校间、城乡间、区域间体育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满足学校体育教学需要。体育教师一般应专人专岗,其他学科教师兼教体育课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或专业运动训练经历,并符合从事体育教育工作相关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与相关专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合作向学校提供高水平体育课后服务和教练服务,满足学生多样化体育教育活动需要。   六、提升素质能力。加强资源整合,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育科研机构和体育机构作用,建立一批体育教师培训基地。优化“国培计划”体育教师培训项目,着力提升中小学体育教师学科素养,重点开展足球、篮球、排球以及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等培训,培育一批体育领军教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地要制定体育教师培训方案,加大培训经费保障力度,分类分层实施周期性体育教师全员培训,提升教师专业知识、教育教学能力、运动技能等水平。中小学体育教师参加教育、体育部门开展的体育传统特色学校体育师资培训可按当地教育部门规定计入当年继续教育学时。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赋能教育行动,强化体育教师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数字素养。   七、落实教练员岗位。各地结合实际设立中小学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原则上各县(市、区)应至少设置1个中小学专职教练员岗位。充分发挥学校体育教练员专业特长,切实加强学生体育运动专项技能和体能训练,建设一批高水平的体育社团和体育俱乐部,带动提升学生体育锻炼质量和体能水平。鼓励各地每年拿出一定数量的教练员岗位面向取得一级及以上运动员技术等级的退役运动员公开招聘。积极探索建立体育教练员共享机制,对所管理学校的教练员岗位统筹设置,统一管理使用。加大学校体育教练员和体育教师资源整合力度,允许教练员与体育教师在取得相应资格后的岗位互相转任。   八、完善评价激励。各地各校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体育教师课时量,并将体育教师组织开展大课间、体质健康监测、课后训练、课外活动、课后服务、指导参赛和走教任务等计入工作量,并根据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和竞赛成绩,在绩效工资分配时给予倾斜。完善体育教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职称评聘标准,优化岗位结构,确保体育教师在职称(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表彰、晋级晋升等方面与其他学科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在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教学名师、教学成果奖等遴选表彰中保证体育教师占有一定比例。各地要统筹各类体育资源,鼓励和支持体育教师组建学校运动队,为体育教师配备必要的运动服装,并在教学装备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各地各校要定期开展优秀体育教师专题宣传活动,选树一批“以体育智、以体育心”的先进典型。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加快推进教育强国和体育强国建设的高度,加强对本地区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谋划,定期研究区域内体育教师培养和配备工作。要将中小学体育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发挥责任督学常规督导作用,引导各地按要求配齐配强体育教师,加强专职体育教研员队伍建设。健全体育教师队伍建设监测评估机制,强化对学校体育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监测评估。   十、强化经费保障。各地要切实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支出结构,根据需求将中小学体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学校要重点支持体育教师培训、教学研究、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运动队建设、体育竞赛、训练装备更新等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发展中小学体育,多渠道逐步加大学校体育经费投入。 教 育 部 2025年1月17日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相关政策文件汇总(4月16日-25日)发展改革委1.关于促进枢纽机场联通轨道交通的意见(发改基础〔2020〕576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1/content_5504605.htm工业和信息化部1.关于组织推荐2020年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0〕73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8/content_5503784.htm财政部1.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3/content_5505502.htm2.关于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21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2/content_5505188.htm3.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7/content_5503337.htm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实施部分职业资格“先上岗、再考证”阶段性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4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3/content_5505441.htm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0/content_5504365.htm交通运输部1.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交海明电〔2020〕142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3/content_5505357.htm2.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当前更好服务稳外贸工作的通知(交水明电〔2020〕139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0/content_5504497.htm农业农村部1.关于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农市发〔2020〕2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1/content_5504611.htm2.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0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0〕3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0/content_5504504.htm3.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农办计财〔2020〕11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6/content_5502951.htm商务部1.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公告2020年第12号)http://www.mofcom.gov.cn/xwfb/rcxwfb/art/2020/art_e367adcbbfb94a0f813c8ee217438c6b.html2.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推广上海市24条稳外资新措施的函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4/content_5505694.htm3.商务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协同发展工作的通知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1/content_5504735.htm卫生健康委1.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4/content_5505943.htm银保监会1.关于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函相关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2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18/content_5503800.htm知识产权局1.关于印发《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2020)》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0〕13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4/22/content_5505032.htm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20年第4号 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 2020-9-19商务部令2020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2020-8-25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20-7-31商务部令2020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0-7-1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9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年版) 2020-12-31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38号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 2020-12-27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第37号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2020-12-19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3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6-23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2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 2020-6-2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密码管理局部令2020年第6号 网络安全审查办法 2020-4-27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18年第8号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2018-12-12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 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8-11-09商务部令2018年第6号 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2018-06-29商务部令2018年第5号 商务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办法 2018-04-13商务部令2018年第4号 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规则 2018-04-04商务部令2018年第3号 反倾销问卷调查规则 2018-04-04商务部令2018年第2号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 2018-04-04商务部令2018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8-02-22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9号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06-30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18年第18号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 2018-06-28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部令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14年第7号 《网络零售第三方平台交易规则制定程序规定(试行)》 2014-12-24商务部令2014年第6号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12-04 【已废止】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 《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2014-11-17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2014-09-22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境外投资管理办法》2014-09-06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 《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2014-07-18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02-21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2年第69号 【发布时间】2012-11-21   200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7年11月22日起5年。   2012年5月16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2号公告,宣布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和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将于2012年11月21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中国大陆产业或代表中国大陆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可在反倾销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2012年9月20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石化分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甲乙酮产业正式递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对中国大陆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发生,对中国大陆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裁定维持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大陆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申请书显示,支持申请企业为新疆独山子天利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蓝石化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华岳化工有限公司、泰州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提出的证据表明,申请人及支持申请企业合计产量在2010年、2011年及2012年上半年占同期中国大陆总产量的10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申请人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48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2年11月2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继续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终止实施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   由于没有申请人申请,且商务部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自2012年11月22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新加坡的进口甲乙酮征收反倾销税。   三、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12年6月 30日。   四、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07年第8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141200。   五、复审内容   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进口甲乙酮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再度发生。   六、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调查期内对中国大陆及其他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或涉案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   就损害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申请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同时应提供产业损害调查期内的生产能力、产量、库存以及在建和扩建的计划。《参加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申请表》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公告栏目下载。   (二)不登记应诉。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向商务部登记应诉,则商务部有权拒绝接受其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利害关系方的权利。   如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有异议,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商务部。   利害关系方可以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等公开文本。   (四)问卷发放。   为获得调查所需信息,商务部将根据需要向相关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关于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的相关信息可在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网址为:www.cacs.gov.cn)查询。利害关系方答卷应当按照调查问卷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   (五)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和《产业损害调查听证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六)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境内外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地区及企业。   (七)调查时限。   本次调查自2012年11月21日开始,通常应在2013年11月21日前结束。   七、不合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21条规定,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八、联系方式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昃于靖、陈贵华   电 话:(8610)65198420、85093410   传 真:(8610)65198172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局   地 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 编:100731   联系人:高鑫、郑 江   电 话:(8610)65198053、65198076   传 真:(8610)65197586   附件:应诉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2年11月21日 (信息来源:商务部公平贸易局)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