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长: 二○○五年三月二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第三条 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 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计划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计划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 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如下: (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机关领取《备案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背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第六条 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 第七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 第八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 第九条 《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失效。 备案机关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国际货代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要求向商务部或其委托机关(机构)提交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商务部和其委托机关(机构)应当为提供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国际货代企业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备案表》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备案机关应当在国际货代企业撤销备案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三条 国际货代企业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备案表》。 第十四条 备案机关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原经审批从事货代行业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备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按照《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国际货代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 告2004年 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1日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在本案调查期间中,经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职能。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于2003年6月9日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裁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裁公告后,商务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根据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做出终裁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终裁决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存在倾销,中国大陆苯酚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有关裁定的具体内容见本公告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苯酚征收反倾销税。 应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71110。对该产品的描述如下:产品名称:苯酚英文通用名称为:Phenol。产品分子式:C6H5OH 产品特征和用途:苯酚,俗名石碳酸,常温下为无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己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 6%2.其他日本公司 144%(二)韩国公司1.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 INC.) 5%2.其他韩国公司 16%(三)美国公司 36%(四)台湾地区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FIBRE CORPORATION) 3%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oration)5%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19%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2月1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6月9日起至本裁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终裁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4年2月1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印) 二OO四年二 月一日(信息来源:公平贸易局子站)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4年度)》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网站年度报表发布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12号)要求,我部编制了《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4年度)》,现公布如下。
附件:《教育部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2024年度)》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4日
2025-01-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中国计量测试学会、中国计量协会,各全国专业计量技术委员会、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国家专业计量站、国家产业计量测试中心、国家计量数据建设应用中心:现将《计量强基工程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1-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该标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自该标准实施之日起,《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 6249-2011)废止。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3日印发
2025-0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淡水生物和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所必需数据的采集、存储及信息系统的开发,现批准《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总纲》等16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1.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部分:总纲》(HJ 1410.1—2025)
2.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2部分:刺胞动物门》(HJ 1410.2—2025)
3.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3部分:扁形动物门》(HJ 1410.3—2025)
4.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4部分:纽形动物门》(HJ 1410.4—2025)
5.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5部分:线虫动物门》(HJ 1410.5—2025)
6.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6部分:轮虫动物门》(HJ 1410.6—2025)
7.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7部分:环节动物门》(HJ 1410.7—2025)
8.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8部分:螠虫动物门》(HJ 1410.8—2025)
9.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9部分:星虫动物门》(HJ 1410.9—2025)
10.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0部分:软体动物门》(HJ 1410.10—2025)
11.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1部分:节肢动物门》(HJ 1410.11—2025)
12.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2部分:棘皮动物门》(HJ 1410.12—2025)
13.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3部分:脊索动物门》(HJ 1410.13—2025)
14.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4部分:浮游藻类》(HJ 1410.14—2025)
15.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5部分:大型藻类》(HJ 1410.15—2025)
16. 《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推导基本数据集 第16部分:水生维管束植物》(HJ 1410.16—2025)
以上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月2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3日印发
2025-01-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说明:本指南仅为帮助企业了解投资协定相关内容,在任何情况下不构成中方对任何投资协定及相关条款的解释,不代表、不影响中方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一、什么是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投资协定)指两国政府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保护和促进双向投资相关规则的国际条约。截至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并现行有效的投资协定有108个;我国对外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大都包括投资章节,也规定了类似投资协定中的有关规则。我国对外商签的投资协定可以在商务部条法司网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专栏找到,网址为:http://tfs.mofcom.gov.cn/article/h。我国对外商签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可以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找到,网址为:http://fta.mofcom.gov.cn/。二、投资协定有什么作用?投资协定一般规定了投资保护、促进、便利化方面的规则;部分投资协定还增加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则。如投资所在国(东道国)违反了投资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使企业遭受损失,企业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投资协定可以保护哪些投资?企业需要根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定义,确定协定所保护投资的范围。通常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金钱请求权、知识产权、特许权、合同权利等,但不包括单纯的国际货物或服务买卖合同)都属于受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需要注意,一些投资协定和过往仲裁庭的裁决中提及只有符合东道国法律进行的合法投资才可以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四、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投资协定保护?缔约一方的自然人和企业作为投资者,依法在东道国作出投资,一般均可以获得投资协定的保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来说,要求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具有其国籍;对于企业来说,要求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形式上包括公司、合伙等。具体需根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判断。五、投资协定通常能为企业提供哪些待遇和保护?公平公正待遇。一般规定缔约一方应依法鼓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并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征收及补偿。一般规定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同等措施。如果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公共目的;(2)依照法律在非歧视基础上采取;(3)无延迟地给予补偿;(4)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般规定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相关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或者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资金和收益的汇兑。投资者可以转移其收益和投资清算款项,东道国不能不合理地予以延迟。缔约方应允许兑换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收益和投资清算款项进行转移。战乱损失赔偿。由于战争、武装冲突、动乱等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东道国在赔偿或补偿损失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部分投资协定进一步规定如东道国军队和政府征用或破坏了财产,应给予公正和合理的补偿。代位权。缔约一方向投资者提供非商业风险保险的指定保险机构,在对投资者作出赔偿后可代位向缔约另一方追偿。需要注意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中是否包括上述条款及相关条款的具体措辞,以及是否有相关例外条款,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六、怎样利用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东道国违反投资协定义务,导致投资遭受损失的,企业一般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与东道国政府磋商或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意提起国际仲裁,企业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提起国际仲裁的条件,主要是:(1)投资者的投资是否属于协定保护的投资;(2)投资者自身是否有提起仲裁的资格;(3)东道国是否违反了投资协定中的义务。除此之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条款包括:国际仲裁和国内救济的关系。一些投资协定规定企业在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后,须先寻求东道国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如无法解决方可提起国际仲裁;还有一些投资协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东道国司法系统处理或提起国际仲裁,但应注意该选择可能为终局性的,后续不可再行变更。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范围。企业应注意确认,依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是否任何投资争端都可以提请国际仲裁,或者仅违反协定中特定条款的争端可以提请国际仲裁。提交国际仲裁前的磋商要求。企业决定提起国际仲裁,应注意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是否要求企业在提起仲裁前必须先与东道国进行磋商。仲裁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企业应注意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是否有对投资争端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有意提起国际投资仲裁,要及时行使权利。向哪一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企业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投资协定规定的仲裁机制之一提起仲裁,通常可以选择向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起仲裁,或者选择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通过设立专设仲裁庭的方式提起仲裁。选择不同仲裁规则,在程序时限、举证规则、透明度、仲裁费用、裁决执行等方面均可能不同。选择向ICSID提起仲裁,还应符合《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要求。七、投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吗?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争端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投资者最终胜诉,东道国一般会主动履行投资仲裁裁决。对于ICSID作出的仲裁裁决,《华盛顿公约》的缔约方有义务执行;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一般可以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八、投资仲裁中企业需要做什么准备?投资仲裁是一项法律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通常当事方会聘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ICSID仲裁为例,通常一个仲裁要历经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管辖权裁定、实体裁决等程序;部分案件还可能历经撤销裁决、执行等程序。当事方除了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仲裁费之外,要在各个环节,参与包括选择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确定仲裁策略、提交相关证据、参加听证会、配合仲裁庭调查等。通常一套完整的仲裁程序要进行数年,企业也可选择通过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不少投资争端在提起仲裁后最终仍通过协商解决。九、为能更好地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非商业风险评估工作和应对准备,并在投资决策中考虑我国是否与相关国家签有投资协定及其保护水平。在经营中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注意依法申领相关经营许可。要熟悉我国同东道国签署的投资协定相关内容;在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任何争议时,注意依据证据和规则与东道国政府沟通磋商。十、有关投资协定的意见建议可以向哪里反馈或咨询?如您想要咨询本企业的投资可否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或者就具体如何利用投资协定解决本企业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建议您咨询擅长投资争端解决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如您对投资协定的谈判工作有任何意见建议,欢迎您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联系。联系方式:tf_hezuo@mofcom.gov.cn。
2025-01-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财会〔2024〕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作为提升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就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坚持村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坚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农村会计核算,严肃农村财经纪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
(一)明确组织方式。村级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规范代理服务。村级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三)明晰职责分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相应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下同)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村级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四)强化财务公开。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村级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村级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收支明细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村级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其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村级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六)引入中介机构。各村级组织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接受所辖村委托,为其统一选聘中介机构,并将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作为选聘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中介机构负责的本村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八)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九)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与村级组织进行对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村级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村级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村级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各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任用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就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农村财务、会计、审计、税法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培训,促进农村财会队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十二)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财会及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等。要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对完成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对新政策、新规定的理解掌握,推动知识更新。
(十三)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农村会计、财务问题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十四)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村级报账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关爱帮扶,创新农村财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在培养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引导财会人员扎根基层,保持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性。
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明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管理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村民能够广泛了解村级组织开展会计工作的方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时总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分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公告 根据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工作有关规定,现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格复审形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本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审查的形式进行。入围面试的考生须将资格复审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清晰彩照发送至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无需邮寄纸质材料。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以短信形式通知,请考生注意查收。二、资格复审材料(一)面试确认材料1.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填写《参加面试确认书》(附件1),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确认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2.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声明》(附件2),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放弃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二)资格复审材料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以下材料与面试确认材料一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2.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3.《2025年度中央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报名推荐表》(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4.《公务员登记表》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5.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加盖单位公章)。6.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7.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8.报考职位有特定工作经历要求的(如“具有3年以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经验”),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工作鉴定(主要描述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考核表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和相应年限即可。9.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jpg格式),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照片文件名为“姓名-报考职位”。三、相关要求1.我局面试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2.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3.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四、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010-82262190(电话) 010-82262165(传真)接电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 附件:1.参加面试确认书2.放弃面试声明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5年1月21日
2025-01-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21
成文日期:2025-01-21
发文日期:2025-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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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意见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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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