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纪律处分程序,保障协会依法实施自律管理职责,维护协会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设立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和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分别由不同人员组成。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根据协会自律监察部门的调查结果提出初审建议,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对被纪律处分的会员和从业人员的申诉提出初审建议。
专业委员会在对违规案件进行初审时,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案件调查人员、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委员、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委员、听证员、听证会书记员等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受调查、受处分的会员或者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是否回避,由协会在收到回避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五条 协会实施纪律处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严格执行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六条 协会作出的立案通知、纪律处分意见告知书、纪律处分决定、审议决定等文书,可以通过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电子送达、协会网站公告等多种方式送达。 采用邮寄方式送达的,以邮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经当事人同意,还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送达方式。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到达当事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采用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应记录传真发送和接收号码、电子邮件发送和接收邮箱、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打印传真发送确认单、电子邮件发送成功网页,存档备查。采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达的,应记录收发手机号码、收发微信号、发送时间、送达文书名称,并将短信、微信等送达内容拍摄照片,存档备查。通过邮寄、委托相关会员单位协助、电子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以协会网站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章 适用情形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从业人员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综合考量违规行为的以下情节:(一)当事人违反协会自律规则的主观状态属于故意或者过失;(二)当事人的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及影响;(三)当事人因违规行为牟取利益的金额;(四)当事人在一定时期内的违规次数;(五)当事人同一违规行为的持续时间;(六)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被相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查处的情况;(七)其他需要考量的情节。
第八条 会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处分:(一)积极配合协会调查;(二)积极采取相关补救和改正措施;(三)自查发现并主动报告;(四)当事人已履行达成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五)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员、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给予纪律处分:(一)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曾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二)同一类型违规行为,最近12个月曾被自律组织采取自律管理措施;(三)拒不配合、阻碍或者破坏调查;(四)对参与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以及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骚扰、辱骂、恐吓、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五)拒不整改或者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六)提供虚假材料、故意毁灭或者伪造证据的;(七)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立案第十条 协会会员、从业人员涉嫌违规案件的线索来源包括:(一)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二)协会自律检查中发现;(三)投诉、举报(已被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受理的除外);(四)会员自查中发现;(五)其他渠道。
第十一条 协会自律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嫌违规案件的线索进行初步核实:(一)有关部门移交的,应当有移交部门书面移交手续及相关材料;(二)协会自律检查中发现的,应当有事实确认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三)投诉、举报的,应当有负责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提供的书面材料;(四)会员自查中发现的,应当有会员的书面自查报告及相关调查材料;(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二条 协会自律监察部门对违规线索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提交协会会长办公会决定。
第十三条 决定立案的,在会长办公会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书面立案通知,立案通知中应当载明立案调查的原因、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立案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应当针对被调查的行为或者存在的问题陈述事实、说明理由,并就是否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给予纪律处分的情节作出说明。涉及投诉事项的,还应就是否与投诉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和是否作出相应的赔偿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申辩过程中应当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就其申辩意见中提出的主张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其提供的申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在申辩期限内不行使申辩权的视为放弃申辩。放弃申辩可能导致的对当事人不利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章 调查第十六条 开展案件调查由协会自律监察部门负责并成立调查组。调查组至少由两名调查人员组成,必要时相关业务部门应当派员加入调查组共同开展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二)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三)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四)调查需要的其他措施。 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外部专家等协助调查。
第十八条 调查组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调查人员应当出示协会公函及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现场询问应当至少由两名调查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被询问人和调查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确认。同一被询问人就同一问题表述前后不一致的,应当作出解释并提供客观证据。 调查人员复制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复制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由的,可以中止调查:(一)调查涉及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尚未出具审理结果的;(二)被调查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承诺在协会认可的期限内纠正涉嫌违规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三)其他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发生上述事由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中止调查。上述事由消失后,经协会领导批准可恢复调查。
第二十条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事由的,由协会会长办公会批准决定可以终止调查:(一)被调查的会员终止运营;(二)被调查的从业人员死亡;(三)被调查的当事人履行根据第十九条第(二)项作出的承诺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被调查的当事人未按照本条第(三)项履行承诺的,应当经协会领导批准恢复调查。
第二十一条 案件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报告,载明被调查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经调查核实的事实及证据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及依据。
第二十二条 协会自律监察部门将调查报告提交会长办公会审议,由会长办公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一)未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予以结案;(二)违规行为超过二年的(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不予纪律处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相关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程序》规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四)涉嫌违反相关自律规则,符合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纪律处分情形的,待综合考量专业委员会初审建议后,作出处理决定;(五)涉嫌违法违规,需要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五章 纪律处分决定第二十三条 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通过对调查报告、当事人的陈述或者申辩意见等材料进行审查后,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初审建议: (一)确认当事人违反自律规则事实不成立或者情节轻微的,建议撤销案件或者不予纪律处分;(二)认为事实不清的,建议协会相关部门重新调查;(三)确认当事人有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的,或者虽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规范的明文规定,但其行为与期货行业的职业道德明显不相称的,或者其行为严重破坏行业声誉、损害行业根本利益的,建议予以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会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限期整改;(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五)暂停会员资格;(六)取消会员资格;(七)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会员受到前款所列纪律处分之一的,协会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协会对违反自律规则的从业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一)训诫;(二)公开谴责;(三)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四)撤销从业资格并在1年至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五)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六)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
第二十六条 纪律处分决定生效之后,协会将纪律处分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和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可在协会网站或者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纪律处分决定自生效之日起在协会网站公布的期限为3年,但受到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纪律处分的,公布期限为永久。
第二十七条 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会议应由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含)以上通过。
第二十八条 拟对当事人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纪律处分的,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处分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包括以下内容:拟作出纪律处分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及权利行使期限。
第二十九条 协会决定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以协会的名义制作纪律处分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以下事项:(一)当事人是从业人员的,写明姓名、性别、从业资格号码及其所在机构的名称;当事人是会员的,写明机构名称和办公地址;(二)违反自律规则的事实和证据;(三)处分结论和依据;(四)提起申诉的权利、期限;(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条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有《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管理措施实施程序》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直接作出训诫的纪律处分决定:(一)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拒不参加约见谈话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二)同一会员或者从业人员一年内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累计三次及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依据本规则对该行为单独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一)不履行第八条第(四)项的和解或者调解协议的;(二)有逃避、抵制或者阻挠调查的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会员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文书中已确认的事实,并依据协会有关自律规则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监管措施的; (二)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协会按照本条规定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暂停或者撤销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决定的,不再组织听证。 有关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协会可以重新作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未在纪律处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请的,申诉期满后纪律处分决定书即发生效力。撤销案件决定书和不予纪律处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效力。
第六章 听证第三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作出暂停会员部分权利、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纪律处分之前,应当告知会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会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协会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以下纪律处分之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暂停从业资格6个月至12个月;(二)撤销从业资格并在1年至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三)撤销从业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会员或者从业人员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纪律处分意见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交听证申请书,说明听证的要求和理由。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申请听证的,协会应当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三十六条 举行听证时,由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三名委员组成听证会,其中一名委员为听证主持人,其他二名委员为听证员。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部门的人员或者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听证会书记员由协会1名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听证会记录工作。听证会书面记录由参加听证的当事人、证人签字确认后存入档案。纪律处分专业委员会有权制作听证会录音录像资料作为听证会记录的补充形式。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位代理人参加听证。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协会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写明授权范围和权限,包括但不限于:代为陈述、申辩、质证;代为放弃听证;代收相关文书等。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规则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和提出新的证据;(三)有权申请利害关系人回避;(四)有权在听证会结束前书面提出放弃听证;(五)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提问; (六)遵守听证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要求。
第四十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开始前,书记员应当查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等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出席听证的听证员、书记员和案件调查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义务,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规的具体事实、证据和纪律处分建议、依据;(五)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辩解的证据;(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和案件调查人员双方就案件事实相互进行质证,并均可向证人、鉴定人发问;(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提问;(八)当事人作补充陈述;(九)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在听证中有权对听证参加人员不当的辩论内容及行为予以制止;对不听制止的,可以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员应当进行合议,听证主持人根据合议情况写出听证报告,并由听证员签名后,将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证据,一并报协会。
听证结束后,协会根据案件调查材料、听证报告、听证笔录及听证取得的其他证据作出纪律处分或者不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举行听证,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七章 申诉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提出书面申诉申请的,协会作出审议决定前暂不予执行纪律处分决定。
第四十四条 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提出以下初审建议:(一)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适当的,建议维持原决定;(二)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程序正确,但适用依据不适当或者作出的纪律处分不适当的,建议变更原决定;(三)认为原决定在程序上存在不足的,建议协会进行补正;(四)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程序严重不适当的,或者原决定认定的事实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议撤销原决定,由协会相关部门重新调查或者由协会重新作出决定;(五)认为原决定认定事实不成立的,建议撤销原决定,作出不予纪律处分的决定。初审建议经协会会长办公会通过后,以协会的名义发出审议决定书。
第四十五条 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会议应由2/3(含)以上委员出席,决定应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含)以上通过。
第四十六条 法律与申诉专业委员会应当在受理申诉后的3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建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审议决定是最终决定,送达当事人时即发生效力并应当立即执行。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机构和个人违反相关自律规则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参照本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2007年12月26日经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协会负责解释。
2025-05-13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再次公开征求《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建设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加速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委等部门,在充分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20日。欢迎各界人士积极建言献策,提出宝贵意见,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反馈我局,并请附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以便沟通。 附件:天津市石化化工中试基地和中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5年5月12日(联系电话:022-83607455; 政务邮箱:sgxjyclgyc@tj.gov.cn)
2025-05-12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健全长效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遴选了50个城市和县城重点推进,梳理形成了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治理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5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5-05-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天津市每两年开展天津市专利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人应为本市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为多个的,以专利奖的第一申报人为准;(二)参评专利应为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以授权公告日为准)被授予的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含已解密国防专利,不含保密专利);(三)参评专利权利稳定,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四)参评专利为单项专利,不得将多项专利组合申报;(五)参评专利技术水平高或设计新颖,并已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六)相同专利权人参评专利不超过3项;专利权人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高校的,参评专利不超过4项;专利权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的,参评专利不超过5项。(不含外观设计专利)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天津市专利奖:(一)参评专利已获得中国专利奖或天津市专利奖的;(二)参评专利申报往届天津市专利奖未获奖,且实施效果无新的实质性进展的;(三)专利权人严重失信的。二、推荐名额分配推荐名额见推荐名额分配表(附件1)。天津市专利创业奖参评专利,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创新创业发明与设计大赛组委会统一推荐申报。三、报送材料及要求(一)申报材料1.《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附件2);2.附件材料(1)专利授权公告文本;(2)项目图片、照片; (3)能证明经济效益、专利运用与保护、社会效益的材料复印件。(可以但不限于提供如:获奖证书、项目应用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国家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试点平台备案证明、专项审计报告、专利纠纷判决、专利保险保单、与本专利相关的系列专利申请及国际申请明细等)。书面材料:请按照申报书、附件目录、附件材料的顺序,用A4纸双面打印1份并胶装成册,材料用申报书首页作为封面,在一册内装订完成,整体申报材料不得超过200页。电子版材料:电子版包含申报书电子版(word文档)及附件电子版(附件目录及所有附件材料应扫描后嵌入一个pdf文档报送),分别以“专利号+申报书”、“专利号+附件”命名(如:ZL2020********.*+申报书、ZL2020********.*+附件)。附件材料大小不得超过20M。(二)申报要求1.推荐及公示。申报项目的单位在内部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下同),按注册地或隶属关系等向有推荐名额的单位进行申报,推荐单位进行遴选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填写推荐函(附件3)。未获被推荐资格自行申报的按未申报处理。市属国企、科研院所、中央驻津单位、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推荐的项目,须经所在区知识产权局对参评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后,由区知识产权局统一报送,不占区推荐名额。2.材料提交。(1)书面材料:请各推荐单位将推荐函1份、书面材料统一邮寄报送,不接受现场申报。(2)电子版材料:申报单位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申报系统”(https://zxzj.zscq.tj.gov.cn)注册单位账号,负责填报的工作人员注册申报人账号。申报人账号提交电子材料后,单位账号审核通过完成提交。(3)请各单位于7月1日至15日完成提交,逾期不再接收。特此通知。 2025年5月9日(政策咨询电话:23039860 受理咨询电话:84868899 系统技术支持:23532900转838 材料寄送地址:东丽区华明高新区华兴路21号 邮编:300304)(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附件2:天津市专利奖申报书.docx
附件3:推荐函.docx
2025-05-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分别简称《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现将天津市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高企申报要求企业申请认定前无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各区科技局负责对申报企业进行宣传指导和服务工作,并对区内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汇总、推荐。(一)申报范围1.2022年认定,2025年应重新认定的高企(证书编号以GR2022开头);2.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居民企业,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二)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企业当年只能申报一次,各区科技局分两批次审核推荐,截止日期分别为7月15日和9月15日,并统一报送“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附件1)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河东区新开路138号512室)。(三)材料受理企业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1.滨海新区以外申报企业:市高企认定办2025年度采取电子化评审,认定前不再受理企业纸质材料。系统申报要求: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进行注册及申报工作,务必保证材料完整、准确、清晰。纸件材料要求:通过认定的企业(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为准)请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系统中下载申报材料,并装订成册,参考格式见附件2,书脊位置注明新认定/重新认定、企业名称、所属领域、所属区,于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1份纸质高企申报材料至所在区科技局,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各区科技局汇总后提交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具体申报要求以滨海新区高企认定工作安排通知为准。3.各区科技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4.企业可以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申请方式一: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执行(适用证明事项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登录系统选择告知承诺制,打印系统生成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由企业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上传管理系统,认定后,随企业申报材料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不再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其他证明材料。申请方式二:非告知承诺方式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要求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二、高企更名或重大变化(一)申报范围高企有效期内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的企业,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区科技局和市认定机构报备,按照《认定办法》规定执行。2025年高企重新认定又涉及更名或重大变化的,应先完成更名和重大变化程序。1.简单更名(1)《高新技术企业简单更名信用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3)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通知书及其他名称变更证明文件;(4)企业更名前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5)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2.重大变化(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除提交上述简单更名所需的相关材料外(提交材料(2)—(5)),其他同认定提交材料。(二)时间安排及要求1.时间安排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申报材料截止日期分别为:第一批:5月30日(若企业参加本年度重新认定,建议在本批次提交);第二批:8月29日;第三批:11月28日。2.受理要求(1)滨海新区外企业更名及重大变化纸质材料上报至所在区科技局,各区科技局对企业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汇总表(附件4),同企业纸质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2)滨海新区内企业按经开区、保税区、高新区、其他区域进行划分,分别由所属地区科技局进行受理。三、高企迁入(一)申报范围证书在有效期内、在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移至我市的企业。(二)时间安排及要求外省市已认定的高企整体迁入我市的,采取常态化受理,分批次办理,由企业向所在区科技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企业迁入前、迁入后营业执照;(3)企业简介(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及搬迁情况说明);(4)企业原所在地清税证明;(5)企业迁入前一年度的纳税申报表及年度审计报告。各区科技局对迁入情况进行核实,提交关于企业迁入高企资格继续有效的申请,与企业申报材料一同报送至市高企认定机构。四、关于财务中介机构高企认定专项审计(鉴证)报告应由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财务中介机构出具,如实出具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一)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二)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三)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按财政部《关于加强审计报告查验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15号)、《关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上线运行的通知》(财办〔2022〕32号)要求,2022年10月1日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须上传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并申请赋码;按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行业涉税业务报告报备管理办法(试行)》(中税协发〔2023〕16号)要求,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备案的二维码。五、关于评审专家高企认定评审专家应符合《工作指引》规定的专家条件,在系统注册,并经过培训后,方可参加高企认定评审。(一)系统注册符合条件的专家,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进行用户注册,填写专家信息后提交至单位审核(“专家技术信息”务必选择“高新技术领域”),单位管理员使用单位用户进行审核推荐,通过后提交至市科技局,高企专家库将实行常年受理申请、定期分批公示。(二)专家培训市高企认定办每年组织评审专家培训会,具体安排另行通知。六、公示公告认定报备的企业名单由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核发证书编号,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加盖认定机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有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由认定机构核实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报备企业可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企业交由认定机构核实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七、其他事项1.市高企认定办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指定、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开展高企认定服务。任何机构不得以市高企认定办或市科技局指定机构的名义开展服务。2.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三条、《工作指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应于2025年5月20日前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选择企业申报-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火炬统计调查-我要办理-高企发展情况-数据管理-填报。八、联系方式市科技局 智能科技处,022-58832971,022-58832969;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产业创新研究部,022-24434608。附件:1.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表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参考格式 3.各区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4.XX区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汇总表天津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2025年5月12日
2025-05-12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教育部关于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的通知
教高函〔202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国家开放大学: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给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参赛学生代表的重要回信和给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工作部署,打造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推进实践平台,推动创新教育贯穿教育活动全过程,加强拔尖创新人才自主培养,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培育新质生产力发展新动能,为以教育强国建设支撑引领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定于2025年4月至10月举办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我敢闯,我会创。
二、总体目标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传承和弘扬红色基因,聚焦“五育”融合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开启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新征程,引导广大青年学生以大赛为平台,用在课堂和实验室学到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在创新实践中增本领、长才干,在互学互鉴中增进中外青年的友谊,让广大青年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广阔天地中更好展现才华。
——更中国。更深层次、更广范围体现红色基因传承,充分展现新发展阶段高水平创新教育的丰硕成果,集中展示新发展理念引领下创新人才培养的中国方案,提升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感召力。
——更国际。深化创新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汇聚全球知名高校、企业和创业者,促进中外科技交流,举办世界大学生创新论坛,打造世界大学生创新教育交流合作国际大平台。积极举办海外区域赛,搭建全球性创新创业竞赛平台,提升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更教育。推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教育与创新教育深度融合,弘扬劳动精神,加强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养,造就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的新时代好青年,提升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塑造力。
——更全面。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鼓励各学段学生积极参赛,形成创新创业教育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基础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各类各学段的全覆盖,打通人才培养各环节,提升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引领力。
——更创新。积极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丰富竞赛内容和形式,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动能,促进高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进一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新时代中国高等教育的创造力。
——更协同。充分发挥大赛平台纽带作用,促进优质资源互联互通,推动形成开放大学、开放产业、开放问题的良好氛围,助推大赛项目落地转化,营造支持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共同合作、互相包容、互相支持的良好生态。
三、主要任务
以赛促教,探索人才培养新途径。着力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效,强化高校课程思政建设,深入推进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推进“项目式”教学改革,引领各类学校人才培养范式深刻变革,形成新的人才培养质量观和质量标准,切实提高学生的创新精神、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以赛促学,培养创新创业生力军。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激励广大青年弘扬科学精神,积极投身科技创新,扎根中国大地了解国情民情,在创新创业中增长智慧才干,怀抱梦想又脚踏实地,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以赛促创,搭建产教融合新平台。着力提升高等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适配度,推动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用融合,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形成高校毕业生更高质量创业就业的新局面。
四、大赛内容
(一)主体赛事。包括高教主赛道、“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职教赛道、产业赛道和萌芽赛道。(详见附件1—5)
(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详见附件2)
(三)同期活动。即大赛优秀项目资源对接会、大学生创新成果展、世界大学生创新论坛等系列活动。
五、组织机构
(一)大赛由教育部、中央统战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知识产权局、共青团中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联合主办,郑州大学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共同承办。
(二)大赛设立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大赛组委会),由教育部和河南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主任、教育部和河南省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秘书长、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作为成员,负责大赛的组织实施。
(三)大赛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评审等工作。
(四)大赛设立纪律与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赛事组织、参赛项目评审、协办单位相关工作等进行监督,对违反大赛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理。
(五)大赛总决赛由中国建设银行冠名支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积极争取中国建设银行分支机构对省级赛事的赞助支持。
(六)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复赛的组织实施、项目评审和推荐等工作。
六、参赛要求
(一)参赛项目能够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各领域现实需求,充分体现高校在新工科、新医科、新农科、新文科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培育新产品、新服务、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制造业、农业、卫生、能源、环保、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转型升级,促进人工智能、数字技术与教育、医疗、交通、金融、消费生活、文化传播等深度融合。(各赛道参赛项目类型详见附件)
(二)参赛项目应弘扬正能量,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真实、健康、合法。不得含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内容。所涉及的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资源等必须拥有清晰合法的知识产权或物权。参赛项目如有涉密内容,参赛前须进行脱敏处理。如有抄袭盗用他人成果、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背大赛精神的行为,一经发现即刻丧失参赛资格、所获奖项等相关权利,并自负一切法律责任。
(三)参赛项目只能选择一个符合要求的赛道报名参赛,根据参赛团队负责人的学籍或学历确定参赛团队所代表的参赛学校,且代表的参赛学校具有唯一性,在校生以在读学籍报名(以通知下发之日为准),毕业生以最高学历报名。参赛团队须在报名系统中将项目所涉及的材料按时如实填写提交。已获本大赛往年总决赛各赛道金奖和银奖的项目,不可报名参加今年大赛。
(四)参赛人员(不含产业赛道参赛项目成员中的教师)年龄不超过35岁(1990年3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各有关学校要严格开展参赛项目审查工作,确保参赛项目的合规性和真实性。审查主要包括参赛资格以及项目所涉及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财务状况、运营、荣誉奖项等方面。其中,入围省赛的项目由各学校汇总后加盖公章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入围总决赛的项目由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加盖公章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七、比赛赛制
(一)大赛主要采用校级初赛、省级复赛、总决赛三级赛制(不含萌芽赛道以及国际参赛项目)。校级初赛由各院校负责组织,省级复赛由各地负责组织,总决赛由各地按照大赛组委会确定的配额择优遴选推荐项目。大赛组委会将综合考虑各地报名团队数(含邀请国际参赛项目数)、参赛院校数、往年获奖项目情况和创新教育工作情况等因素分配总决赛名额。
(二)大赛共产生4720个项目入围总决赛(港澳台地区参赛名额单列),其中高教主赛道2570个(国内项目2070个、国际项目500个)、“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650个、职教赛道650个、产业赛道650个、萌芽赛道200个。
(三)高教主赛道每所高校入选总决赛项目不超过5个,“青年红色筑梦之旅”赛道每所院校入选总决赛项目不超过3个,职教赛道每所院校入选总决赛项目不超过3个,产业赛道每所院校入选总决赛项目不超过5个,萌芽赛道每所学校入选总决赛项目不超过2个。
八、赛程安排
(一)参赛报名(2025年4—7月)。参赛团队通过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s://cy.ncss.cn)进行报名,在“资料下载”版块可下载学生操作手册指导报名参赛。通过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或“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进行赛事咨询。评审规则将于近期公布,请登录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查看具体内容。
报名系统开放时间为2025年5月9日,报名截止时间由各地根据复赛安排自行决定,但不得晚于7月1日。国际参赛项目通过全球青年创新领袖共同体促进会官网进行报名(网址:www.pilcchina.org),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初赛复赛(2025年5—8月)。各地各学校登录https://cy.ncss.cn/gl/login进行大赛管理和信息查看。省级管理用户使用大赛组委会统一分配的账号进行登录,校级账号由各省级管理用户进行管理。校级初赛和省级复赛的比赛环节、评审方式等由各校、各地参照《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校级初赛和省级复赛工作规范》(详见附件6)组织实施。各地应在8月15日前完成省级复赛,并完成入围总决赛的项目遴选工作(推荐项目应有名次排序,供总决赛参考)。国际参赛项目的遴选推荐工作另行安排。
(三)总决赛(2025年9月)。大赛设金奖、银奖、铜奖;另设省市组织奖、高校集体奖。入围总决赛的项目将通过评审,择优进入总决赛现场比赛,决出各类奖项。大赛组委会通过全国大学生创业服务网、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为参赛团队提供项目展示、创业指导、人才招聘、资源对接等服务,各项目团队可登录上述网站查看相关信息,各地各校可充分利用网站资源,为参赛团队做好服务。
九、工作要求
(一)宣传发动。各地各校要认真做好大赛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确保参赛师生充分了解大赛、积极参与大赛。
(二)协调组织。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协调高教、职教和基教等职能处室共同参与,组织做好省域内比赛和项目推荐工作。
(三)提供支持。各校要做好学校初赛组织工作,为在校生和毕业生参赛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将为参赛团队提供多种资源支持。
(四)扩大共享。各地各校要结合实施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依托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创新创业教育资源共享,推动创新创业项目对接和落地转化。
十、其他
本通知所涉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组委会所有。
附件:1.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高教主赛道方案
2.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方案
3.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职教赛道方案
4.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产业赛道方案
5.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2025)萌芽赛道方案
6.中国国际大学生创新大赛校级初赛和省级复赛工作规范
教 育 部
2025年4月25日
2025-05-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邸艳梅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各科室、各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经2025年4月15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邸艳梅同志任普查中心主任、一级主管,免去其社会经济统计科科长职务、一级主管职级;肖红同志任社会经济统计科科长,免去其综合办公室(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主任职务;李一帆同志任社会经济统计科三级主管职级,免去其普查中心三级主管职级。 中共天津市静海区统计局党组 2025年5月12日
2025-05-12 | 静海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教师队伍建设,推动高技能人才和能工巧匠培养,促进技工教育事业改革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深化我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为根本目标,健全完善符合技工院校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技工院校教师职业发展通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激励人才,为发展技工教育、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创新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撑。二、基本遵循(一)尊重人才,遵循规律。按照技工院校教师成长规律,突出技工教育职业特点,引导技工院校教师努力提高能力素质,促进其职业发展。(二)统一分类,分层评价。在统一的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下,根据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岗位类型及层次的不同特点,分类分层评价。(三)注重品德,突出能力。坚持把师德放在首位,引导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突出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创新能力、业绩成果和实际贡献,激励技工院校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四)以用为本,评用结合。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拓展业绩成果形式和内容,创新人才评价机制,促进人才评价与使用相结合,使职称制度与技工院校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配套。三、实施范围我市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四、级别设置(一)思政、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职称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五、评价方式健全评审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实施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采取多种评价方式,全面科学评价教师的能力业绩水平,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评价的客观公正。(一)自主聘任。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用人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见附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二)专家评审。中级职称(讲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三)自主评审。鼓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特别是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的相关规定,申请开展中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六、评审机构市人社局组建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系列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正高级、副高级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立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合理确定组成人员范围,注重遴选高水平的技工教育专家和经验丰富的一线高技能人才担任评委。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调整。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按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程序开展职称评审,评审结果报送市人社局。七、评审程序(一)自主申报。申报人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填报信息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审核推荐。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并进行公示,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送市人社局。(三)专家评审。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抽取评审专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四)公开公示。评审结束后,市人社局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官方网站等渠道对评审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五)获取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生成电子职称证书。开展自主评审的技工院校,应当参照上述程序开展评审,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八、相关政策(一)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是技工院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岗位聘用是职称评审结果的主要体现。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要坚持评聘结合,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技工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岗位,教师竞聘上一级职称层级的岗位,由学校在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差额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聘用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到相应教师岗位,并及时兑现受聘教师的工资待遇。非公办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时可以参照公办技工院校评审办法,也可以采取评聘分开方式,由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教师参加评审。(二)促进技工院校教师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三)强化业绩评价导向。注重实践教学和技能人才培养实绩,注重职业素养养成、工匠精神塑造和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和工学结合的一体化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一线实践、参与职业技能大赛等经历。切实改变“四唯”倾向,可将职业技能竞赛成绩、参与教材开发、标准制定和教学研究情况、指导学生实习的成果、专利成果、教案等作为评价条件。(四)向优秀人才倾斜。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海河工匠”以及通过评选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的高技能人才,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本人获得或指导学生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以上名次,获得国家级表彰的劳动模范、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或指导参赛选手获奖的教师,可以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相应等级的职称;在全国技工院校教师职业能力大赛获三等奖以上名次,可以破格申报评审上一级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时,可以分别按照中专、大学专科、本科学历对待。(五)在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岗位工作满1年的其他系列职称人员,可以转评同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符合上一级别资格条件的,可以申报上一级别技工院校教师系列职称。九、工作要求(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系列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技工院校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充分认识技工院校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密切合作,扎实做好政策宣讲、申报审核、评审公示等工作,确保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平稳推进。(二)精心组织,稳妥实施。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严格程序、稳慎实施、及时总结,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确保评价工作有序开展。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引导技工院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制度改革,让广大技工院校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三)严格监管,确保公平。要严格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落实职称评审工作各项监管制度,强化过程管理、违规处置。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和广大教师的监督作用,完善诚信承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评审会议专家随机抽取制度、回避制度、公示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确保评聘程序公正规范、评聘过程公开透明。本实施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5月31日。 附件:天津市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
2025-05-12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办好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农垦、渔业厅(局、委)、国资委、总工会、团委、中华职业教育社,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局、国资委、总工会、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党委网信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国资委、团委,有关单位:
2025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有关规定,现就办好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以下简称活动周)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和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加快建设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体系,培养大国工匠、能工巧匠、高技能人才。大力宣传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成效,展示职业教育服务国家战略需求、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服务人的全面发展的主要成果。大力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营造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良好氛围,助力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
二、时间和主题
(一)时间:2025年5月11日至17日。
(二)主题:一技在手,一生无忧。各地可根据主题,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分主题。
三、关于主题活动日
为推动各地各部门用好一周时间,合理安排不同宣传主题,2025年活动周将推出“主题活动日”。
(一)职教发展研讨日。各地要围绕学习贯彻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就本地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实在在地把职业教育搞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等方面开展研讨、宣传活动。
(二)职普融通示范日。各地要组织中小学生赴职业学校等开展职业体验活动、劳动教育,推进“职业启蒙”教育;组织职业学校面向社会大众,开展新形态、新职业推介及体验活动。
(三)产教融合示范日。各地要组织宣传职业教育服务一产、二产、三产成果成效,如市域产教联合体、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情况,服务现代化新型产业、传统制造业改造升级、农业科学化和现代化转型等成果。
(四)职教出海展示日。各地要组织宣传职业学校国际合作最新成果;展示各地教随产出,助力中国企业海外发展成果;宣传职教出海增进两国民心相通发展成果。鼓励各地在国(境)外举办活动周。
(五)技能人才风采日。各地要组织开展大国工匠、劳模工匠进校园,与青年学子共话匠心;开展职业技能展示活动,组织创业达人秀和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招聘会。
(六)职教志愿服务日。各地要组织职业学校师生,深入社区、乡村、企业等,开展各类技能服务。
(七)地方特色活动日。各地要组织开展在职业教育其他方面的特色亮点活动。
四、主要活动及要求
(一)全国层面活动
教育部等九部门分别在本系统内牵头组织开展若干项全国性活动(见附件1)。
教育部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办公室组织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教)指委〕结合行业特点,精心设计打造行业领域内全国性特色活动(见附件2)。
(二)地方性活动
1.精心打造特色亮点活动。各地要聚焦“七天主题活动日”,充分总结过去十年举办活动周工作的经验,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区域产业发展格局和省域职教体系建设新局,设计实施一批有含金量、辨识度、影响力的典型活动,探索确立一批具有显著区域特色和社会认可度的品牌活动(见附件3)。
2.扎实做好常规性活动。各地要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通过“四开放”(开放企业、开放校园、开放院所、开放赛场)、“三贴近”(贴近社会、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两走进”(走进社区、走进乡村)等,以可感可及的方式,加强“身边的职业教育”展示宣传。鼓励各地开展“云上活动周”“线上逛校园”“网上开放日”等线上活动。
3.指导学校开展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地职业学校认真开展活动周,实现职业学校全覆盖。各学校要根据活动周主题、本地特色亮点活动等,重点展示办学特色和典型人物事迹。鼓励学校结合实际,联合新媒体等,开展“探校访校”等活动。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凝聚工作合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地活动周的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地活动周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各地党委网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国资委、工会、共青团组织和中华职业教育社要结合本系统的全国性活动,组织开展好本地本行业部门的活动。行(教)指委要充分发挥行业影响力,协调行业组织和有关企业资源,创新组织开展具有本行业领域特色的相关活动。
(二)创新组织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调动地方各类新闻媒体积极性,对照“七天主题活动日”准备每日宣传主题素材,结合本地职教特色亮点策划本地活动周的深度报道,形成宣传工作合力,创新呈现形式,多视角、全方位讲好职教故事。
(三)严守纪律要求,规范过程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要求,力戒形式主义,不给基层增加额外负担,确保各项活动安全平稳有序。要落实主体责任,坚持公益属性,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活动,严守财经纪律,严防廉政风险和财务风险,杜绝违背公序良俗的现象。
(四)强化工作落实,及时总结复盘。活动周期间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督促落实,确保及时、准确掌握各地方案执行情况和成效,及时通过网上系统遴选报送优秀案例和宣传素材。活动周结束后,于5月23日前将活动周总结(含统计数据、文字、图片、活动亮点、典型案例等)报送至系统。行(教)指委参照上述要求报送有关材料。报送系统网址:http://xxbs.bzpt.edu.cn。
2025年职业教育活动周标识及海报电子版可通过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下载。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黄鐾、龙期良,010-66097709;传真:010-66020434;电子邮箱:zcs@moe.edu.cn。
附件:1.教育部等九部门牵头活动清单
2.行(教)指委特色活动清单
3.各地典型活动清单
教 育 部 中央网信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农业农村部 国务院国资委
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 中华职业教育社
2025年4月30日
2025-05-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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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09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