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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申报通知
市级
区属各单位:根据《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以及我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现就2026年度保税区职称评审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一)本区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均可参加本市职称评审(系列、专业见附件1)。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二)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等文件规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系列(或专业)职称;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三)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二、评审政策市人社局负责全市职称评审的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具体工作由市职称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职称办)负责。本市各职称系列及其所属专业的职称评审工作分别由市人社局核准备案的社会化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见附件2)和用人单位职称自主评委会负责。(一)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职称评审管理有关规定、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执行。职称申报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二)申报本市未设置评委会的职称系列、专业、层级,可由业务主管部门向市职称办提出申请,市职称办出具《委托评审函》后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评审结果无效。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委托本市评审。(三)本市在站博士后可以通过其博士后设站单位按规定申报副高级职称。律师系列按照原有评审政策及标准开展评审工作。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职称系列(专业),申报人须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并成绩合格,在成绩有效期内的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保障援派人员、双创人员等享有相应的职称申报权益。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本市进行职称评审。(四)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国家统一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职称系列除外)。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其中,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至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相关业绩成果应以在津工作期间业绩成果为主。(五)全市各相关系列、专业职称评委会应确保科技、教育、医疗、文化等领域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与公立机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社会化职称评委会要向民营企业平等开放。各行业(专业)职称评审专家库,要吸纳一定数量的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评审专家。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委会公布2026年度接受评审的职称专业,民营企业工程技术专业人才可根据需要进行申报。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从劳动关系所在地、档案存放地或全市非公企业职称申报专门窗口申报职称。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一般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查验时间一般不少于6个月。(六)申报人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并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核验,市职称办对申报人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三、具体安排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统一使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发证、网上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一)发布评审方案。各行业(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2026年度职称评审方案,内容包括系列(专业)层级、评审标准、评审方式、岗位要求、申报材料、时间安排等,报市职称办备案后,于8月26日(星期三)18时前向社会公布。(二)开展申报推荐。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推动用人单位开展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人、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登录职称评审系统,在线进行申报、受理、审核、反馈等操作。申报人自8月31日(星期一)9时起登录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9月24日(星期四)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月21日(星期三)18时前完成。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属用人单位应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保障在线审核提交工作如期高质量完成。(三)组织专家评审。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按要求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专业考试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召开专家评审会议7日前应在职称评审系统上报评审计划并完成评审专家抽取工作,全部评审工作原则上于12月底前完成。探索在部分职称系列(专业)中实行京津冀专家资源共享,鼓励职称评委会将京冀两地知名专家纳入评审专家库。职称评审可以采用线上评审模式,采取线上模式开展职称评审应在评审前向市职称办报备。线上评审须落实评委在线承诺、评审意见在线背书、评审过程在线监督、交叉巡查等制度措施,保障评审过程公开透明、评审结果权威公正。(四)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各职称评审办事机构应在职称评审系统等媒介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五)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各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在职称评审系统上完成发布方案、申报推荐、专家评审等各环节工作。委托国家部委或外省市相关评委会评审手续应通过职称评审系统办理。四、有关要求(一)申报程序:根据系统申报要求程序为:单位注册账号——个人注册并申报——所在单位审核公示后提交——区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报送评委会。审核不通过退回至个人,个人重新修改后按上述流程再次提交,请个人和所在单位随时关注审核进度。(二)申报时间1、个人开始申报时间为8月31日2、用人单位完成提交时间截止日期为9月24日18:003、单位修改后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材料的时间截止为10月21日18:00上述时间请各单位及个人务必严格遵守,以便业务主管部门有充分时间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顺利报送评委会。(三)申报专业及相应标准要求申报人申报专业应为现从事专业,在附件2中找到与申报专业相对应评委会,根据评委会网站发布的评审要求和标准进行申报填写并准备佐证材料。(请各单位务必按照评委会要求进行申报)(四)学历资历要求资历学历毕业及工作年限(中级)毕业及工作年限(高级)毕业及工作年限(正高级)大专初级+四年(评审) 本科初级+四年(评审)中级+五年(评审)高级+五年(评审)硕士初级+两年(聘任)两年(评审)中级+五年(评审)高级+五年(评审)博士毕业(聘任)两年(评审)高级+五年(评审)博士后 毕业(评审)高级+五年(评审)(五)公示要求单位推荐小组人数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或7个自然日。(六)继续教育情况1、继续教育情况是职称申报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资历要求年限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对当年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可实行申报人承诺制,对承诺不实的申报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96课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每人每年不得少于144课时,其中在“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上学习公需课32学时(必修课+选修课),其他可在单位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线上或线下学习。2、系统上传:(1)32学时公需课成绩单的继续教育证书(2)单位继续教育证明职称评审系统使用咨询电话:022-23269010窗口咨询电话:84906104 附件下载: 附件1:天津市职称系列(专业)设置表.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8-27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省级
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根据国家和本市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开展2026年度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申报专业层级2026年度申报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副高、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申报范围和条件(一)注册在本市涉农区内从事土建专业、工程管理、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监理、建筑材料(试验检验)、建筑构件生产、乡村建设与农村发展相关建设等工作的企业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在本市涉农区从事上述相关工作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二)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等文件规定,符合晋升基层土建专业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持所取得的相近专业、相应级别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职称。(三)高技能人才可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2〕26号)有关规定,申报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相应层级职称。(四)职称申报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职称评审。三、评审子专业副高级申报专业: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岩土、钢结构、工程测量、工程造价、机电安装、建筑机械、给排水、电气(建筑)、暖通、自动化(建筑)、电子与智能化(建筑)、建筑装饰、建筑材料、建筑材料(混凝土制作)、建筑材料(试验检验)、环境工程、市政工程等。中级申报专业:土木建筑、建筑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监理、岩土、钢结构、工程测量、工程造价、机电安装、建筑机械、给排水、电气(建筑)、暖通、自动化(建筑)、电子与智能化(建筑)、建筑装饰、建筑材料、建筑材料(混凝土制作)、建筑材料(试验检验)、环境工程、市政工程、园林景观、古建筑园林、焊接、物业(土建)、物业(暖通)、物业(电气)、物业(机电)、物业(园林)等。四、评审标准本专业按照《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印发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39号)中《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执行。五、评审方式本专业职称评审方式为:部分申报人笔试(申报人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不对口)+专家评审。六、申报要求及相关政策(一)申报人一般每次只能申报一个系列或专业,每年同一系列或专业只能申报一次。同一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人员应统一报送同一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二)专业技术人才可凭持有的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省级人社(职称)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满足评聘要求的情况下进行高一层级职称申报评审。(三)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四)与本市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在申报单位从事对应申报专业岗位、具备相应岗位业绩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参加本专业职称评审。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应通过查验社保登记记录方式进行确定。社保登记记录应足以证明存在稳定劳动关系,社保缴纳单位原则上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审核前,申报人须已在本市由工作单位连续缴纳社保满6个月。(五)为进一步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60号)中“对工程技术系列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有关规定,提升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职称申报企业及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破除职称评审“四唯”,参加并通过“2025、2026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技术材料论证工作”的专业技术材料可作为专业能力考核条件用于申报人职称评审。(六)申报人继续教育要求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职称申报评审必要的基本条件。除完成各年度公需课外,专业课继续教育应在满足相应课时的基础上突出专业性,培训内容不具备专业针对性的,不计入有效专业课时。为强化基层土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升培训实效,专业课培训应优先在经市人社局认定的市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开展。(七)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并做好档案存放工作。七、申报评审流程及时间安排(一)申报人网上提交8月31日(星期一)9时起,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行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根据本人申报需求选择社会化评审并选择相应专业和评委会,按照评审政策及评委会材料要求填写申报内容并上传佐证材料附件,确认无误后提交至用人单位账户进行审核。(二)用人单位审核、推荐和提交1.用人单位对申报人所提交申报材料中的学历信息、资历信息、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完成情况、历年考核信息等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核实。2.对经审查核实无误的申报人,用人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及以上单数)的推荐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提出推荐意见。推荐委员会赞成票达到总人数2/3及以上的,确定为本单位拟推荐人员。3.用人单位对拟推荐人员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方可在职称评审系统中上传公示资料及评委会需要的其他材料。4.用人单位向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材料的工作应于10月10日(星期六)18时前完成。(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和呈报业务主管部门应重点对申报人的劳动关系确认权属、社保信息等情况进行认真核对查验,并于10月23日(星期五)18时前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全部提交至评审委员会,逾期不再受理。(四)评委会审核和接收1.评委会对评审系统中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是否符合基本申报条件、填报内容规范性、上传的佐证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人及申报单位有无弄虚作假等情况。2.对不满足申报条件的申报材料,评委会将注明原因直接退回申报人并不予再次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提交材料不充分的,提出修改完善要求后退回申报人,申报人应在修改截止时间前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经用人单位审核并提交至评委会再次审核,直至评委会接收。未能按修改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评委会的,视为放弃本年度申报。(五)报送电子材料评委会审核工作完成后,业务主管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系统中提交委托评审函(附报评人员名册),评委会将以此名册为准提交专家评议。(六)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申报人应具备所申报专业的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学历符合申报要求但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对口或不具备规定学历要求的申报人,需参加评委会统一组织的线下笔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相应等级评审。评委会接收材料后将以系统消息和短信(或)电话的形式对报名及考试时间、地点等内容进行通知,请申报人密切关注系统消息、手机短信通知并保持手机畅通,以免错过考试。因个人原因缺考或错过考试的,将无法参与评审。(七)组织专家评审原则上于12月31日前召开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会。(八)公示评审结束后,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九)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电子职称证书及电子《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补齐个人承诺签字及单位公章后交存档部门归档。以上环节具体时间安排以“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上显示时间为准。八、材料要求申报人、申报单位上传的佐证材料、附件应为原件的照片或扫描件,内容应保证清晰可辨识,请勿上传复印件的扫描件。申报人免冠照应为近期彩照。不得多次反复扫描、涂改、抠章或使用电子章。所有线上填报的工作业绩、项目成果,以及配套上传的各类佐证材料对应的取得时间,均须截止于本年度8月31日前。逾期之后取得的成果、证书、验收文件等不计入本次评审业绩范围,申报人员须严格把控时间节点,规范提交相关材料。(一)学历信息:上传学历证、学位证,国外取得学历还需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参加工作前学历必须填写。(二)资历信息:按照填写的内容上传已取得的最高级别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高技能人才证书;任现职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历任工作单位聘书。各类证书须经官方平台核验有效,并上传查询结果截图。(三)工作经历:一般应自参加专业技术工作开始连续填写,并与社保经历一致。在同一单位的工作经历,如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发生变化,应在“历任职务”中分段填写,工作内容可简略填写。现单位劳务派遣人员要在工作经历中“是否劳务派遣/外包”选择“是”并填写“派遣/外包单位名称”,并上传劳务派遣合同,合同中要体现派遣起始时间。过往经历为劳动派遣的,可将劳务关系说明及劳务派遣合同上传至最下方“评委会需求其他材料”相应位置。(四)专业能力、业绩成果:申报人所填报的相关专业能力、业绩成果应为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时间之后获得。证明材料要求如下:1. 奖项:上传材料包含奖励证书等各类能够证明本人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的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应体现申报人姓名及本领域专业性。2. 课题:上传材料包含省部级课题立项批复、任务合同书、成员名单、结题验收证书及本人岗位、工作成果佐证材料。3. 标准、规范:上传材料包含标准全文、发布公告、官网查询截图。材料需体现本人起草位次。4. 论文:上传材料包含期刊在国家新闻出版署备案查询证明截图;期刊封面、目录及正文内容(中文,外文论文须附中文翻译);中国知网、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或维普网其中之一的期刊收录截图和论文收录证明截图。期刊名称与刊号须对应一致,所有论文材料须确保真实可查,发表时间、作者署名、单位信息与申报内容一致,且在有效期内。请勿上传增刊、特刊、专刊、内部会议论文集等非正刊论文。严禁上传假刊、套刊论文。5. 著作:上传材料包含书籍封面、版权页、编委会人员页、目录、本人负责章节节选。申报人提交著作须具备正规ISBN书号、CIP备案的公开出版物,作者(申报人)信息应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检索核验,并上传查询结果截图。6. 通过“2025、2026年度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基层土建专业副高、中级专业技术材料论证会”的专业技术材料:上传材料包含论证结果、专业技术材料原文。如有多篇请分开上传。7. 建设项目类业绩成果应填写至少1项任职于现单位后个人实际参与的建设项目。所填内容应包含项目发生时段(年/月)、项目全称、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区/县级市)、规模、岗位职责、项目参建单位类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工程检测单位、代建管理单位或其他)、负责工作内容及工作成效,未提供或不满足上述要求的证明材料视为无效。佐证材料包括:(1)项目中标通知书、项目合同。(2)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备案表、验收备案书。(3)个人实际参与项目建设管理的证明材料。应体现项目实际用人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等内容。现用人单位对申报人在非本单位参与项目进行的业绩证明或承诺无效。(4)非本市建设项目需同时提供所在地住建监管部门及用人单位座机联系电话(含区号)及通讯地址。8. 专利:申报人提交专利成果需附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查询结果截图。专利权人所属单位与申报人专利研发时段的工作经历及应用项目不一致的,申报人须附情况说明,对专利研发背景、技术贡献、权属关系作出解释说明。(五)继续教育: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近5年(2022—2026年)继续教育课时公需课(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站成绩单)及专业课(所学科目列表及核验部门盖章)完成情况佐证材料。除由开设或具备土建相关专业授课资格的大学院校类市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培训外,采取其他形式取得专业科目学时的,须按照市人社局继续教育相关规定,上传学习计划、学习开展情况、考核结果、授课备案等佐证材料,并提交主管部门审核确认证明,依规完成学时认定登记。(六)考核情况:按要求如实填写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用人单位要严格审核把关。(七)评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1. 业绩综述:3000字。应全面反映申报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连续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以任现职期间完成项目为重点。各项业绩应包含发生时段(年/月)、项目全称、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区/县级市)、规模、岗位职责、本人负责工作内容及突破的技术难点及取得成效。专业技术内容应占业绩综述总内容的90%以上。申报人签字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业绩综述中体现的任现职期间业绩应在业绩成果栏中分段填写,并按要求上传佐证材料。2. 外省市工作经历证明: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外省市工作经历-单位缴纳社保证明(需提交可查验类型的社保证明)。3. 外省市工作经历合同证明: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外省市工作经历-合同(应与社保缴纳证明对应时间一致)。4. 社保信息与工作经历不一致情况说明:申报人如存在社保缴纳单位与填报工作经历单位不一致,比如劳务派遣用工、集团总分公司派驻,以及其他劳动关系、社保、业绩信息无法相互印证等影响审核结果的情形,须上传书面情况说明及对应的佐证材料,并由社保缴纳单位、实际用工等相关单位加盖公章。5. 现工作单位情况简介(300字内):加盖公章,并上传营业执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及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分别上传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上述材料;为集团总分公司派驻情形的,须上传单位关联关系证明材料。6. 职业资格注册情况:资历信息中上传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的申报人,还应上传职业资格注册情况。7. 已通过本专业2025年度不具备规定学历及专业不对口考试的申报人,本次评审成绩有效,合格证明无须重复上传。(八)用人单位公示材料:上传用人单位开展推荐并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的材料。(九)企业人才直报:除需提供相关必要材料外,还需提供符合《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职称评价激发企业创新活力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15号)要求的业绩证明函,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企业直报材料”附件中。(十)破格申报:除需提供相关必要材料外,申报人还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据破格申报评审条件出具的《破格推荐申请》,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上传至“破格申报”附件中。(十一)专家推荐:推荐专家原则上应为在职,业绩成果及破格申报中同行专家评议或推荐证明,除需上传专家职称证书外,还应上传专家基本情况及业绩简介,加盖专家任职单位公章证明。九、有关要求(一)依法合规申报审核。职称申报不收取申报人费用,专业技术人才请警惕“代办服务”“ 内部渠道”“保过承诺”等虚假宣传。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我市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中申报人个人信息、学历资历、业绩成果等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按照本通知的时间节点开展工作,做好申报评审各环节的衔接。(二)监管要求。评委会对所提供的核实证明材料进行抽检,一经发现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以及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假刊、套刊、剽窃他人作品、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社保重复参保或者证书挂靠等造假行为,对申报人一律取消其当年职称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库,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并按照《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4〕56号)文件及《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置。(三)其他。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要求执行。评审期间如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向评委会反映。十、公开方式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官网:http://nync.tj.gov.cn/评委会电子邮箱地址:tjjctjzcb@tj.gov.cn联系方式:022-23399540
2026-08-27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申报通知
省级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6〕347号)要求,拟推荐16家单位申报工信部标准级孵化器、2家单位申报工信部卓越级孵化器,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单位名义提交的请加盖公章,并提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交的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超出公示期的异议将不予受理。公示期:2025年8月27日至8月31日。联系电话:市科技局创新体系处 022-58832826。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附件:2026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拟推荐申报名单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8月27日
2026-08-27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八九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创新街25号山西智创城NO.2园区B座1层邮政编码:030032启用时间:2026年9月14日电话:0351-8330650、7065001、7065002传真:0351-7065003银行账户信息不变。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8月19日
2026-08-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八八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办公地址变更。变更后信息如下: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东路157号邮政编码:250014启用时间:2026年8月30日电话:0531-88198581传真:0531-88198669银行账户信息不变。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8月18日
2026-08-27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馨管家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杨润诉你公司要求工资等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377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23日上午9:00在本委仲裁庭(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金华路绿洲2区东侧宁河区委党校院内一楼113室,联系电话022-6959244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进行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27日
2026-08-27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博海云天广告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李勤诉你公司要求工伤待遇的劳动争议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津宁劳人仲案字[2026]第369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定于2026年10月13日上午9:00在本委仲裁庭(天津市宁河区芦台街道金华路绿洲2区东侧宁河区委党校院内一楼113室,联系电话022-69592447)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并进行裁决。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天津市宁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27日
2026-08-27 | 宁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通知
市级
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征集“人工智能+ 制造”供给能力的通知》要求,现公开征集一批技术先进、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AI+制造”解决方案、工业数据集、工业垂类模型及工业智能体。现将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本次征集的人工智能供给能力主要用于工业领域的工厂建设、产品研发、工艺设计、生产管理、生产作业、运营管理、产品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的“AI+制造”典型场景,能力包括以下三类:      (一)“AI+制造”解决方案         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管理、供应链协同、能碳管控等重点环节,技术先进、成效突出的全栈式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排产、缺陷检测、预测性维护、工艺参数优化、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等典型场景解决方案。     (二)工业数据集        工业数据集应具有明确的行业归属和应用场景,经过采集、清洗、分类、标注等数据处理手段,数据质量高、标注规范、具备一定的规模体量,能够为工业垂类模型训练、工业智能体开发等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     (三)工业垂类模型及工业智能体         工业垂类模型基于基础大模型注入行业知识与工业数据训练优化形成,技术架构清晰、行业适配性强、应用成效显著、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工业智能体指面向工业场景具备自主感知、决策、执行能力的人工智能应用,能够调用工具、集成模型、对接工业软件与生产系统,完成特定任务,能够替代或辅助人工完成复杂作业。         二、申报方式         请区内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参与,可参照附件格式进行申报(见附件1、2、3),每家单位可同时申报多个类别、每个类别可申报多项能力(同一类别能力不超过3个),于9月4日前将电子版报送邮箱:yanggang@adm.tjftz.gov.cn。                 附件: 1.“AI+制造”解决方案(模板)                       2.工业数据集(模板)                       3.工业垂类模型及工业智能体(模板)                                                                                  2026年8月27日 (联系人:杨刚,联系电话:15620799749) 附件下载: 2783847787.zip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8-27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全面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举措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河东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东区全面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河东区全面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举措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面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8号)的工作要求,提升本区停车管理效能,加快停车设施规划建设,深化停车领域综合治理,持续优化群众出行环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举措。一、加强停车设施规划布局(一)充分挖掘老旧小区停车资源1.配合旧楼区改造,系统挖掘老旧小区内部及周边停车资源。全面调研梳理小区内公共空间、边角地块及周边零星用地,因地制宜制定挖潜方案,鼓励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平改立、闲置空间利用等方式集约增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老旧小区周边次、支道路等设置限时停车位(区)。到2027年底,全区每年至少完成5个老旧小区停车资源挖潜试点任务。(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民政局、区投资促进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二)有序推进停车设施建设2.在涉及配建停车场的城市更新项目策划阶段,有针对性开展老旧小区停车设施专项研究,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在项目实施中统筹开展停车设施提升改造。(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公安河东分局、各街道办事处)(三)大力推动永久性及临时性停车场建设3.充分利用闲置地块、零星边角地块、废弃厂房、空闲厂区、建筑退线、待建土地和具备条件的桥下空间等闲置资源,在充分调研现状权属、建设条件及周边停车供需情况基础上,分批打包纳入停车设施建设项目库与年度实施计划,建成一批临时停车场,有效增加全区停车设施供给。对于经济社会效益较好且具备永久使用条件的临时停车场,鼓励以结建或独立占地(零散用地)方式,建设永久性公共停车设施。对于短期内无供应计划的零散储备类土地,可依据零散储备类土地盘活利用等政策,根据实际需求建设临时停车场。探索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临时停车场。(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4.配合相关单位充分利用闲置教育用地,建立临时公共停车场。(责任单位:区教育局)5.统计盘活现有停车配建用地。(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四)促进停车资源共享利用6.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加强安全管理前提下,将自用停车场在闲时向社会有序开放。引导商业设施、写字楼、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在空闲时段对外开放。在保障安全和基本停车需求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提供错时共享服务。聚焦重点区域,挖掘景区周边资源打造共享停车场,并鼓励老旧小区周边路外停车场为居民提供定向、定时的月租服务。到2027年底,全区每年至少完成5个以上停车资源共享试点,并加强案例总结与经验推广。(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国资委、区文化和旅游局、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区投资促进局、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国有企业)(五)严格停车配建管理7.指导推动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及大(中)型建筑等项目,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建、增建停车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停车场,要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建停车位未能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配建停车资源利用不充分等问题的小区,摸清小区停车位总规模、具体类型、现状租售情况等,逐一制定整改方案,开展“只售不租”专项治理,确保住宅小区配建停车位充分利用,并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责任单位:区住房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区城市管理委、公安河东分局、河东交管支队、各街道办事处)(六)规范设置道路停车泊位8.严格执行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程序,按照标准规范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完善道路停车管理设施,规范停车收费,推动实现人钱分离;对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行为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公安河东分局、河东交管支队、区城市管理委、区市场监管局)二、加强停车综合治理(一)推动闲置停车资源治理9.针对已建成商场、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库)未启用、挪作他用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建立问题治理台账,逐一制定治理方案并动态跟踪治理成效,协调对外开放,作为错峰共享车位使用,确保闲置存量停车资源恢复使用功能。(责任单位:区城市管理委、公安河东分局、区住房建设委、各街道办事处)(二)加强乱停乱放治理10.依法加大对占压人行横道、网状线,以及在主干道路、医院、学校周边占路停车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桥下空间停车利用,加强桥下空间巡查,对私占桥下停车场、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使用桥下空间等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加强违停协同执法,道路内违停的,由河东交管支队查处;绿地空间和桥下空间内违停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查处。(责任单位:公安河东分局、河东交管支队、区消防救援局、区城市管理委)(三)加强动、静态交通联动治理11.规范学校、医院门前两侧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结合停车需求及道路条件,设置随停随走,限时停放泊位。利用周边空地,建设公共停车场,设置惠民停放时段,分散疏解校园、医院门前交通压力。(责任单位:河东交管支队、区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四)开展居民停车自治12.探索推行居民停车自治,精准摸排社区停车供需,深入挖潜路外公共空间,有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有效缓解老旧街区停车难题。(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三、善用科技赋能停车管理(一)完善智慧停车管理平台建设13.推广智慧停车管理平台,推进停车数据资源的统筹归集,率先接入政府投资公共停车资源、临时停车场,稳步推进其他经营性停车场数据汇集,鼓励引导专用停车场数据接入。依托平台提升公众停车服务体验,并赋能行业精细化管理。推进区内商超地上、地下停车资源以及其他社会经营性停车场材料“智能报”、“线上办”,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建立线上+线下停车诱导体系,线上推进经营性停车动态数据与百度、高德等成熟地图公司共享交换,充分利用三级停车诱导体系提供全程出行停车陪伴服务。推进停车供给、需求等数据综合分析应用,为停车场规划选址建设提供有效支持。探索停车数据资产化运营新模式,制定数据资产化的标准和流程,明确数据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引导社会资本依法依规使用停车数据。创新停车数据应用场景,依托服务平台开展基于停车数据的精准营销,为商业综合体、商家提供广告投放和客户引流服务。(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城市管理委、区数据局、区国资委、公安河东分局、区属国有企业)(二)加强科技执法技术应用14.配合现有停车高位视频系统,进行违章抓拍,进一步丰富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依托科技赋能提升执法效能。在重点道路、重点商圈、严管路段等重点区域依法依规建设违停抓拍智慧设施。探索利用智慧交通设施实现违停抓拍,推广应用天津市交通违法举报微信小程序,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与联动执法,提升执法效能。(责任单位:河东交管支队、区数据局、区国资委、区城市管理委、公安河东分局、区属国有企业)四、保障措施根据我区停车管理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区级停车管理工作专班,由分管副区长牵头,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建设委、区城市管理委、区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河东分局、公安河东分局、河东交管支队、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落实各项任务,各街道办事处应依据《天津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负责落实其相关管理责任,强化协同联动与常态化沟通,合力提升我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效能,切实改善停车环境。该工作专班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2027年底完成目标任务后自动撤销。
2026-08-27 | 河东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第7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2026年8月26日一、听取关于与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签署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情况汇报二、听取关于2026年天津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评审暨2023年批次中心复评情况汇报 附件:
2026-08-26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