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我市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加快布局建设一批概念验证平台,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新质生产力,根据工作安排,现征集2025年度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方向)项目。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与绩效要求主要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项目。(一)支持方向重点支持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等领域的概念验证平台提升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面向社会开展可行性验证、工程样机制造、小批量试制等概念验证相关服务。智能科技领域,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信息技术应用创新、智能制造等方向;生命科技领域,重点支持生物制造、制药、中医药、医疗器械等方向;低碳科技领域,重点支持新能源、新材料等方向。(二)支持强度择优支持,每项支持50—100万元。(三)绩效目标要求(须于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1.自筹资金与财政资金投入比例≥3;2.面向社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服务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3.技术合同成交额(万元);4.培训从事技术创新服务人员人次;5.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人次;6.培训技术经纪人人次;第2-6项绩效目标,由申报单位根据实际服务能力自行提出;同时,鼓励申报单位提出孵化企业数量等其他绩效目标。二、申报条件与要求(一)申报单位及申报人1.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的概念验证服务基础及成熟的服务案例,拥有较强研究开发和工程化能力、专业化服务队伍,能够提出先进适用的概念验证解决方案和产品,具备组织实施的资金、设施、场地等配套条件,拥有明确的服务产品和适用客户。第一申报单位须在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项目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申报单位的正式职工,为保证项目顺利完成,项目申请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二)项目起止时间项目起止时间建议为2025年1月—2026年9月,项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年。(三)项目资助资金项目申报的财政资金不能全部补助时,不足部分由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对申请财政资金额与市科技局实际提供的补助金额差别较大、预计申报单位增加自筹有较大困难,或者实施中有可能出现资金短缺问题的项目,将暂缓或不予立项。(四)查重及限项要求市科技局将对申报项目按照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查重并限项。1.项目内容查重及限项。同一项目研究内容得到过其他市级科技计划资助的项目(含天开园项目),不再支持。2.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查重及限项。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项目第一申报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同期获得或主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达到2项的,不再支持。3.项目参与人员(非项目负责人)查重。截至项目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6月10日),项目参与人员参与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在研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五)不予受理的项目1.承担国家或市科技计划项目,经审计,在财政资金使用上有违规行为的负责人或单位申请的项目。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有超过项目执行期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未完成验收的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3.根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及我市科研诚信相关规定,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人员或单位,作为项目负责人或第一申报单位申请的项目。(六)其他要求1.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须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并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申报项目一经立项,成果、技术、效益、工作等考核指标无正当理由不予修改调整。2.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全体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市科研诚信建设有关要求,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须签署诚信承诺书,相关模板可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下载。3.项目申报单位如果为两家及以上的,合作单位间必须事先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分工及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等要素,并将协议原件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4.项目申报单位须在项目申报书中的“工作基础及已具备条件”中,注明概念验证服务的基础条件、前期服务案例,并将相关服务协议通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上传。5.项目申报单位(包括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作为项目申报书的一部分。6.申报单位必须自主申请,不得购买、委托代写项目申报书或是提供虚假材料。市科技局严格按照有关程序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三、申报流程项目申报实行“无纸化”,主要流程如下。(一)单位注册申报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网站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s://xmgl.kxjs.tj.gov.cn),按照说明进行单位注册,并上传相关材料。如已申报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申报单位完成注册并通过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注册地所在区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局级主管单位”)审核后,单位职工方可作为申报人进行注册。(二)申报人注册申报人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如已注册过的申报人,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无需再次注册。申报人完成注册后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填写申报书。 (三)在线申报申报人登录系统创建项目申报书后,在计划类别栏和项目类别栏分别选择“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重点领域选择“概念验证平台能力提升”,主管处室选择“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然后在线填写申报书,上传完整附件材料及项目实施方案,并依次在线提交至申报单位、局级主管单位和市科技局审核。申报书填写时,高等院校填写到学院或部室(申报及立项过程中要求单位盖章的,须使用学校公章)。(四)时间节点1.项目申报时间:2025年5月9日9:00至2025年6月10日17:00。在此期间,须完成“申报书提交”和“单位审查通过”。2.局级主管单位审查时间:2025年6月11日9:00至2025年6月13日17:00。在此期间,须完成“局级主管单位审查通过”。建议各申报单位及时与局级主管单位做好沟通。3.市科技局审查时间:2025年6月14日9:00至2025年6月16日17:00。在此期间,如果项目通过市科技局审查,项目状态栏显示为“市科技局审查通过”。如果项目被审查驳回,应在驳回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且再次经申报单位和局级主管单位两级审核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再次进行审查。(五)评审及立项对于通过审查的申报项目,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待完成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和公示等立项程序后,市科技局会通知立项项目第一承担单位签订《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存档。四、联系方式自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6月10日17:00前(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开通申报咨询电话,见下表。
序号
咨询内容
接受咨询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申报指南咨询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
马莉莎
022-58832879
2
项目审查
张靖远
022-58832983
3
项目资金预算
天津市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王少娟
022-23374384-8010
4
申报系统技术支持
王欣宇
022-23106167
5
科研诚信咨询
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
杨金莉
022-24436741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5年5月9日
2025-05-0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市农业农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津农委计财〔2024〕22号)、《关于印发武清区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武政备〔2024〕—2—295号)的要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分别于2025年2月10日至2月17日、3月31日至4月2日采取查看档案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区26个镇街的2024年秋冬季秸秆综合利用及16个镇街2025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现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通过实名、书面形式向武清区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反映(电话:022-29342363),所反映的问题需明确、具体,并提供相应事实依据。 附件:1. 武清区2024年秋冬季秸秆综合利用验收结果汇总表2. 武清区2025年水稻秸秆综合利用验收结果汇总表
2025-05-09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各单位:为进一步促进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和推广应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首台套目录》)进行修订,现将组织修订征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企业基本条件申报企业须为保税区注册的制造型企业,对提供的所有申报文件和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纳税信用、银行信用、企业信用等均状况良好,无失信行为,无违法违规问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二、首台套目录调整说明和要求(一)重点领域方面《首台套目录》划分为15个重点领域,每个重点领域划分若干细分领域。企业申报的装备领域需符合《首台套目录》的重点领域范围,重点领域一般不予修订或增补。细分领域可以申请增补,需提出相应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二)指标参数方面《首台套目录》的相关指标参数可以申请修订和增补,对于多项指标参数进行增补,需提供每项增补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针对指标参数进行修订,不能降低相应指标参数,以及不能影响装备整体性能,并提供修订后指标参数的佐证材料。(三)非标装备方面非标装备可以申请纳入到《首台套目录》中,需提供3-5项核心指标且不与《首台套目录》中的指标重复或类似。若核心指标相同,仅提出修订非核心指标,将被视为同一类装备。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性能参数,非核心指标一般指装备材料、外观、尺寸等参数。(四)申报材料方面申请的企业需提交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附件1、2)。申请材料应附第三方或用户出具的佐证材料。请有意向申报单位于2025年5月28日前将一份申报书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至我局(地址:空港经济区西三道166号投资服务中心A座2层A221办公室对面工位),电子版(word版)发送至邮箱yanggang@adm.tjftz.gov.cn。 附件:1.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申请表2.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增补产品汇总表(联系人:保税区工信局 杨刚;电话:15620799749)
附件下载:
1019313784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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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5-09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5年驻津院所高质量发展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程文娟、费学欣、甘行平、高和平、郝宝全、鞠美庭、梅鹏、宋震宇、孙强、王清永、王素芳、王新兴、谢希贤、徐晓丽、尧命发、袁敏、张献、诸葛爱军2025年5月9日
2025-05-09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教育部关于发布《智慧教育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要求》和《中小学教职工基础数据》两项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科信函〔2025〕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完善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提升各级各类智慧教育平台建设与应用水平,支撑教育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智慧教育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要求》和《中小学教职工基础数据》两项标准,现作为教育行业标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智慧教育平台 个人信息保护通用要求
2.中小学教职工基础数据
教 育 部
2025年4月27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8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高政治站位,树立系统思维,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一)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一是加快推动保障改善民生、促进高质量发展急需的立法项目。根据国务院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积极配合司法部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住房租赁条例》《住房销售管理条例》等立法进程。二是加快推动“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修改工作。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就涉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18部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已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7部规章;为放宽工程建设领域外资准入条件,废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7部规章。三是加快推动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修改工作。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修订消防法,做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积极参与土地管理法等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 (二)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一是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确定在北京、上海等15个城市和浙江省开展试点;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减、放、并、转、调”和告知承诺制等改革措施,推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基本建立统一的审批流程、统一的信息数据平台、统一的审批管理体系和统一的监管模式;配合有关部门推动提升世界银行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排名,2018年,我国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排名由172名上升到121名。二是以简化材料、清理证明事项和推进“一网通办”为着力点,提升企业资质资格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修订《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核定服务指南》,取消总经理任职文件、身份证明等申报材料,将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额证明改为告知承诺;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中对持证现场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对江西、河南、四川、陕西4省企业申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我部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等资质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取消有关企业资质申报和人员注册申请所需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证书等材料;将外商投资设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由贸易试验区。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扎实开展法规文件清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三)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住房公积金监管。一是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治理。会同有关部委在30个重点城市开展打击侵害群众利益违法违规行为、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我部集中通报3批共计64个典型案例。二是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机制。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完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四)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开展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人员挂证等违法行为治理。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二是强化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依法依规督办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三是加强建筑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会同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组织沿海、沿长江15个省(区、市)开展治理违规海砂专项行动,排查整治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筑工地现场用砂情况。 (五)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一是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及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新部署新要求,巩固深化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成果。推动建立城市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探索“律师驻队”“非接触执法”等城市管理执法机制。二是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法函〔2018〕554号),组织对行政执法案件主体、程序、依据和文书开展自查抽查;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建督〔2018〕37号)、《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建督〔2018〕77号),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 (六)提高行政复议应诉和信访办理水平。一是坚持复议为民,推动依法行政,积极办理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二是做好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开展“七五”普法中期总结评估;建立“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部机关公职律师和工作人员旁听庭审活动,推动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 二、2019年工作考虑 2019年,我部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统筹推进依法行政,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着力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高质量发展等重点工作,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进程;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适时修改、废止相关规章。 (二)严格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组织开展以宪法学习宣传为首要任务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 一、已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全面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我部党组及时以党组(扩大)会议等形式,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第二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 二是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成立部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担任组长,统筹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工作,指导、协调、督促部法治建设重点任务落地落实。 (二)全面依法履行政府职能。 一是牵头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报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督促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改革任务,将工程建设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以内。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报告,我国办理建筑许可指标排名由2018年的121位提升至2019年的33位。 二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和电子化申报,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对有关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推进改革。 三是稳妥实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制,稳步推进“一城一策”试点。坚持因城施策、分类指导,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全面推行房屋交易网签备案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建房规〔2019〕5号)。会同相关部门开展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 四是加强建筑市场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严肃查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报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推进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2019年发生的房屋市政工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下发查处督办通知书。 五是加强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工作。开展城市体检试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和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印发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指导各地加快生活垃圾管理立法。落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依法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全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整治,保障贫困户基本住房安全。 (三)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一是加快推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修订)工作。配合完成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等立法项目取得阶段性进展。 二是有序推进规章立法。研究制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等规章,废止《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等规章。 三是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法〔2019〕15号),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和审核流程。 (四)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一是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认真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健全决策机制。所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均按规定经部务会议等集体讨论审议。除涉密项目外,我部牵头起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均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 二是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宣传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性住房等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建办厅〔2019〕71号),规范基层政务公开工作。 三是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法治思维。组织行政诉讼案件旁听庭审活动,邀请法官、专家、律师开展部机关法治讲座,强化以案释法。 (五)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是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部署,开展全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展调研。继续推动地方因地制宜整合相关职能,综合设置城市管理领域机构,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并将执法重心向基层、向街面下沉。以“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年”为主题,深入开展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二是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建法函〔2019〕53号)。完善法制审核机制,将部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撤销行政许可纳入法制审核范围。 三是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修订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建法规〔2019〕7号),明确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的裁量基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六)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一是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2019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477件,办理行政诉讼案件582件。 二是加强对全系统复议应诉工作监督指导。针对依法行政薄弱环节,下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意见书;编发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揭示法律风险点。 二、2020年工作考虑 (一)依法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房地产、物业服务、建筑施工、市容环境卫生、城镇供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疫情防控工作,分区分级推动企业和项目有序复工复产。 (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示范创建带动整体提升。依法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提升办案质量。加大法治宣传力度,增强普法实效。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住房租赁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等立法进程。研究推动建筑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四)提升行政执法水平。根据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明确执法责任,厘清执法边界,建立联动机制,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我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加强党对法治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部党组召开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和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切实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去。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学习领会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二)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部党组书记、部长王蒙徽高度重视法治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体系建设,对立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对重点立法项目等作出安排。部法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2021年部机关法治建设工作会议,制定贯彻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涉及我部任务分工方案,印发2021年法治建设工作要点,推动党中央、国务院依法治国决策部署落地落实。 二、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动区域评估、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告知承诺等改革措施落地见效,进一步精简优化审批流程,基本建立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开展“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治理。推进全流程审批事项网上办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审批服务,企业、群众满意度不断增强。 (二)深化简政放权。推动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压减建设工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等“证照分离”改革措施落地。推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改革。在15个省(区、市)试点下放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配合国办职能转变办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 (三)切实提高政务服务水平。扩大电子证照应用范围,推进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应用,已有56.7万名注册人员申领电子证书。组织编制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电子证照标准。推进住房公积金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 三、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制度,夯实依法行政基础 (一)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法规体系建设。梳理住房和房地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领域现行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工作方案,确定立法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推动将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修订)纳入立法工作计划。 (二)着力推动重点领域立法。一是重点立法项目取得新进展。《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已经国务院正式公布;《住房租赁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立法进程加快。二是立法储备项目有序推进。开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修订)前期研究工作。三是落实规章立法计划,发布规章2部。 (三)认真开展立法协调。积极参与黄河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文物保护法(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工作,及时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开展不合理罚款事项清理,继续推进证明事项清理等工作。 四、严格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制度,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一)认真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重大执法决定审核制度。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合法性自查,落实公职律师合法性审核工作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开展部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二)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系。研究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范立案、调查取证、决定等程序。开展部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确定全国67家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为法治政府重点联系单位,发挥其法治建设试点带动作用。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工作,逐步摸清行政处罚工作底数。 (三)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建筑市场领域监管执法,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开展预拌混凝土质量及海砂使用专项抽查。加强城市管理领域监管执法,深入开展城市燃气安全隐患再排查再整治工作;依法查处城市建设中违法违规、违反城市发展规律的典型问题。 (四)深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明确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印发《关于巩固深化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的通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国家、省、市三级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制定技术标准、数据标准及建设指南,推动城市治理“一网统管”。 (五)推动健全依法行政监督机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消防法、公证法执法检查。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认真办理全国两会议案22件、建议591件、提案288件。梳理部权责事项,开展权责清单制定工作。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立法、依法行政中的作用。 五、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和普法工作,强化风险防范 (一)认真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全年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813件,行政诉讼案件488件。加强行政复议监督,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或确认违法。从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中选取17件典型案例在中国建设报刊发,揭示法律风险点。 (二)加强普法宣传。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组织开展宪法宣传周、“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等普法宣传活动。选取12件行政应诉案件,组织部机关工作人员在线观看庭审视频。邀请部法律顾问为部机关工作人员作行政处罚法专题讲座。 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自觉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解决实际问题,持续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法治建设,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是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实际,加强法治建设工作谋划和部署,全面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中涉及我部的工作任务。 二是加快推进重点立法项目,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积极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急需法律法规的立法进程。 三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深入贯彻实施新行政处罚法,持续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加强执法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四是以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增强普法工作实效性,不断提升机关工作人员和行业从业人员法治意识。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一、统筹部署法治政府建设工作 2017年,按照《纲要》要求,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督导,推动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2017年12月,召开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取得的新进展,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有关法治政府建设的新要求,认识新时代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历史使命,把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做实做细做好,并对全系统下一步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进行部署。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 一是精简优化行政审批事项。我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25项减少到9项,中央指定地方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63项减少到47项,取消两类6项涉及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将其中涉及我部的11项审批事项整合为4项。指导浙江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清理和减少本机关行政审批事项,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二是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工作。印发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续工作的有关文件,明确审批事项取消下放的后续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工作顺利实施。三是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发布《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95件。 三、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把全面深化改革急需项目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推动制定、修改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目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住房租赁条例》《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已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住房销售管理条例》已报送国务院,现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立法工作;《城镇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进入征求意见环节。《建筑法(修订)》《城市公园条例》《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正在开展前期立法研究。按计划开展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发布《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设计办法》,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推动出台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四、加强市场监管 一是大力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2017年,共派出6个督查组对12个省份及所辖17个城市实地督查,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组织对10个省份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开展交叉检查。集中通报30家违规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二是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强化监督执法检查。组织开展监理质量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保险等试点工作;抽查了全国20个省(区、市)共100个在建工程,下发22份执法建议书。三是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五年行动,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实施挂牌督办。2017年,挂牌督办重大违法案件8起,切实维护规划权威性和严肃性。四是开展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并实现全覆盖。 五、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一是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实现城市管理执法机构综合设置,推进相关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二是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我部作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部门之一,印发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实施方案,在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领域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三是提升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形象。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在全国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倡导“721”工作法(70%的问题用服务手段解决,20%的问题用管理手段解决,10%的问题用执法手段解决),开展执法队伍轮训。 六、扎实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 一是依法办理复议诉讼案件。加强复议案件审理,及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认真做好行政诉讼答辩和出庭应诉等工作。二是发挥复议应诉对依法行政的推进作用。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聚焦依法行政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力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严格执行生效裁判。三是提升复议应诉工作能力。不断健全和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发布行政复议典型案例,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一是“七五”普法规划顺利实施,“七五”普法按步骤开展。二是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完善。部机关建立了旁听庭审工作机制,组织部机关干部参加旁听庭审,把庭审作为学法用法的重要场所。三是针对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单位不同需求,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四是创新普法形式。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开通政务微博、微信开展法制宣传。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有关规定,2021年度共有65所学校的82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其中初次通过评估的专业点28个。现将2021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1年6月28日
2025-05-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