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相关要求,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国家能源局组织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单位计算了2023年燃煤发电、燃气发电、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光热发电、生物质发电碳足迹因子和输配电碳足迹因子以及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供各行业产品核算电力生产和消费产生的碳足迹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2023年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
2.2023年全国电力碳足迹因子计算说明
生态环境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能源局
2025年1月17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21日印发
相关链接:生态环境部气候司相关负责人就《关于发布2023年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01-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财会〔2024〕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最高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和独立性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保持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现予批准印发。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财政部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25年第1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情况的通告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共随机抽取300家认证机构,其中40家由市场监管总局进行检查,其他260家由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检查。现将市场监管总局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基本情况对40家认证机构开展了现场检查,对相关认证审核员及管理人员开展了调查询问,抽取并审查认证档案2175份。主要做法:一是强化信用监管、智慧监管赋能,充分应用认证机构风险分类结果以及大数据分析等手段,聚焦问题,找准检查切入点,提高监管精准性;二是强化检查引导作用,重点对行业突出问题进行检查,提高监督检查的震慑效果;三是强化监管资源统筹,综合运用机构现场检查、获证企业查验、审核员面谈等多种检查方式,提高问题发现率;四是强化检查过程规范化管理,检查中全程使用记录仪,提高检查的规范性。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一)部分认证机构涉嫌存在出具虚假认证结论的问题1. 审核员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认证机构安排被审核企业员工代替审核员在“认证审核签到系统”签到,并上传伪造的首末次会议照片,伪造认证档案。2. 认证机构有组织地安排没有资质人员冒名顶替审核员实施审核,伪造认证档案。(二)部分认证机构涉嫌存在超出批准范围、聘用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问题1. 认证机构对于服务认证领域分类概念不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2. 认证机构在开展服务认证活动中,聘用未经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三)部分认证机构涉嫌存在减少、遗漏认证基本程序等问题1. 认证机构审核员未按照审核计划实施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2. 认证人员专业能力不满足要求,造成审核组能力不足,影响认证有效性。3. 现场审核未覆盖关键场所、关键过程、全部认证范围。4. 认证机构未作认证决定即颁发认证证书,或认证决定人员不具备能力。5. 认证机构在无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情况下,第一阶段审核采用非现场审核方式实施。(四)部分认证机构涉嫌存在未按期进行监督审核,证书暂停期满未及时处置的问题1. 认证机构未按期进行监督审核,也未对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处置。2. 认证机构对暂停期满证书未及时处置。(五)个别认证机构内部管理存在问题1. 认证机构未按期实施内部审核。2. 认证机构维护公正性机制未实际运作。3. 未对认证业务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4. 对认证人员能力评价管理不到位,认证人员能力评价证据不充分。5. 其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等领域认证过程管理不规范。6. 认证结果信息上报不准确。三、处理措施对于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法依规做好检查结果的处理工作。(一)加大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对本次检查发现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24家认证机构,已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开展调查处理。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将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认证机构,依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相应管理措施。(二)对存在一般问题的机构要求立即整改。对存在一般问题的14家认证机构,下达行政告诫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认证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立即开展整改,并在规定时间提交整改报告。(三)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要求认证机构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组织,责令认证机构撤销或者暂停其认证证书。特此通告。附件: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7日附件 2024年市场监管总局检查的40家认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序号认证机构批准号认证机构名称主要问题一、涉嫌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24家认证机构(一)存在严重问题的10家认证机构1CNCA-R-2016-291北京品保认证有限公司(1)3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107项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2)4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3)21项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作认证决定;(4)3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实施证后跟踪调查。2CNCA-R-2017-305中博联合国际认证(北京)有限公司(1)7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审核/审查而未进入现场审核/审查,共涉及近1000项次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认证项目;(2)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3)3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3CNCA-R-2017-366新疆国浩质安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1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46项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4CNCA-R-2019-507品质信评价认证中心(深圳)有限公司(1)1名审核员未按照认证规则要求,应进入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伪造认证档案、记录和资料,共涉及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2)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没有专业能力。5CNCA-R-2019-587浙江国宏认证服务有限公司(1)2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211项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2)34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6CNCA-R-2020-644上海鼎正认证有限公司(1)3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271项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2)9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实施证后跟踪调查。7CNCA-R-2020-698水彬认证(上海)有限公司3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124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8CNCA-R-2022-1058中验认证服务(河北)有限公司(1)2名审核员初次认证第一阶段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6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2)2个服务认证项目,未按机构制定规则实施暗访/观察现场和访问顾客。9CNCA-R-2022-1148顶诚世纪认证(安徽)有限公司(1)7名审核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审核,共涉及4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2)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到生产现场进行审核。10CNCA-RF-2016-74利纳(上海)质量认证有限公司3名检查员应进入现场而未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共涉及63个FSC森林认证项目。(二)存在较严重问题的14家认证机构1CNCA-R-2017-338上海沃众认证有限公司(1)7个服务认证初次审查项目,未按机构制定的认证规则实施第一阶段审查;(2)328个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照机构制定认证规则要求说明第一阶段非现场审核的理由;(3)33个建设施工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认证决定人员无建筑专业能力,不满足机构制定的认证规则要求。2CNCA-R-2018-416杭州标服认证有限公司(1)4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实施有效跟踪调查;(2)4个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初次审核第一、二阶段审核时间间隔不满足认证规则要求;(3)3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第一阶段非现场无理由。3CNCA-R-2019-533中标通国际认证(深圳)有限公司(1)8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未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减少审核时间;(2)3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参与认证决定。4CNCA-R-2019-576青岛万汇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未按审核计划实施第一阶段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2)7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认证证书暂停到期未及时处置。5CNCA-R-2020-614世联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7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2)15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不具有专业能力。6CNCA-R-2020-712中权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2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2)4个初次服务认证项目,未按机构制定认证规则要求实施服务特性测评;(3)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认证范围内关键活动要求。7CNCA-R-2020-729百思特认证有限公司(1)14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2)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认证范围内的施工现场活动。8CNCA-R-2021-777中正卓越认证集团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未按机构制定规则对生产过程实施审核;(2)1个服务认证项目,认证范围超出机构制定的认证规则范围;(3)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作认证决定便颁发认证证书;(4)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实施有效跟踪调查。9CNCA-R-2021-813科汇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3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2)8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不具有专业能力。10CNCA-R-2021-903智德认证有限公司(1)2名认证人员未经注册从事认证活动,共涉及21个服务认证项目;(2)2个服务认证项目,审查组未按审查计划实施审查,严重减少审查时间。11CNCA-R-2022-982中认新标(江苏)认证有限公司5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12CNCA-R-2022-987中标信认证(江苏)有限公司(1)1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2)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没有专业能力;(3)3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现场审核未覆盖全部认证范围。13CNCA-R-2022-1066中祥标准认证有限公司(1)249个服务认证项目,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2)30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对其认证结果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14CNCA-R-2022-1151江西腾标认证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未按审核计划实施审核,严重减少审核时间;(2)5个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初次审核第一、二阶段审核时间间隔不满足认证规则要求;(3)7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不具备能力。二、存在一般问题的14家认证机构(予以行政告诫或责令限期整改)(一)存在一般问题给予行政告诫的3家认证机构1CNCA-R-2017-358广东中企认证服务有限公司(1)2个认证项目,未按认证机构制定规则收集有效证据;(2)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抽样未能覆盖全部认证范围;(3)部分认证项目证书状态信息上报不准确。2CNCA-R-2019-511北京泰普瑞认证服务有限公司(1)在全国对新冠疫情采取乙类乙管解除交通出行限制情况下,多个认证项目无正当理由采用远程方式实施审核/检查;(2)3个产品认证项目,未按机构制定的《疫情期间认证临时管理办法》的要求,在疫情结束后实施现场工厂检查。3CNCA-R-2022-1145金虔认证有限公司(1)公正性委员会未定期开展公正性活动;(2)未对认证业务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3)未识别咨询合作方对公正性威胁和风险并采取措施;(4)其他管理体系/服务认证,认证过程管理不规范。(二)存在一般问题书面要求限期整改的11家认证机构1CNCA-R-2002-050中电联(北京)检测认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1)1个能源管理体系认证项目,5张子证书认证范围边界描述不准确;(2)1个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的产品检验分包实验室,未按机构制定要求签署分包协议。2CNCA-R-2016-210中汽院凯瑞检测认证(重庆)有限公司3个服务认证项目,审查组未按审查计划实施审查,轻微减少审查时间。3CNCA-R-2017-375中绿国证(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1)1个有机产品认证项目,未关注个别投入品的管理;(2)5个有机产品认证项目,对不符合整改验证不充分;(3)未按照要求对分包实验室进行持续能力评价或资料收集不完整。4CNCA-R-2018-454国检公信(北京)检验认证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审核组参与认证决定;(2)2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对认证范围内个别产品现场生产活动实施审核;(3)个别服务认证档案内容描述不准确。5CNCA-R-2020-661一为认证检测(浙江)有限公司(1)未按规定进行公正性管理;(2)未对认证业务引发的责任作出充分安排;(3)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申请评审、审核方案策划工作未按机构制定要求安排具备专业能力的人员实施。6CNCA-R-2022-969中胜认证服务(山东)有限公司(1)5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的认证决定人员专业能力不充分;(2)个别审核人员专业能力评价证据不充分。7CNCA-R-2022-970莱诺(成都)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1)1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第一阶段非现场审核理由不合理;(2)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对认证范围部分现场活动进行审核;(3)内部审核未有效实施。8CNCA-R-2022-1000中昇德尚检验认证(成都)有限公司(1)7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信息上报错误;(2)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按机构制定要求对证书暂停作出认证决定。9CNCA-R-2022-1040欧卡斯认证有限公司(1)2个服务认证项目,未按机构制定规则对驻外服务场所进行审查;(2)1个管理体系认证项目,未对施工活动现场控制实施审核。10CNCA-R-2022-1043标源国际认证有限公司(1)2个管理体系初次认证项目,第一阶段审核缺少对获证组织的文件审核;(2)2个认证项目认证信息上报不准确。11CNCA-RF-2013-47湖南欧格有机认证有限公司(1)2个有机产品认证项目,检查计划安排未考虑路途时间;(2)1个有机产品认证项目,认证信息上报错误。三、运行良好的2家认证机构1CNCA-R-2002-102中铁检验认证中心有限公司2CNCA-R-2004-134南京国环有机产品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2025-01-1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5-01-17
成文日期:2025-01-17
发文日期:2025-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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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解读丨《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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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0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分子结构式: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以上产品范围的描述并未改变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4%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2% (二)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 22% (三)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All Others): 22% (四)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All Others): 2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2025-0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公告 按照202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形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本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审查的形式进行。入围面试的考生须将资格复审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清晰彩照发送至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无需邮寄纸质材料。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以短信形式通知,请考生注意查收。二、资格复审材料(一)面试确认材料 1.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填写《参加面试确认书》(附件1),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确认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 2.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声明》(附件2),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放弃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 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二)资格复审材料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以下材料与面试确认材料一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学生证(应届毕业生)或工作证(社会在职人员)。 3.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4.报名登记表(附件3,请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等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如有在市场监管总局借调、学习锻炼等相关经历须在工作经历一栏中注明)。 5.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7.报考职位有特定工作经历要求的(如“具备2年以上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经历”),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工作鉴定(主要描述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考核表、岗位说明书或可公开的工作内容文档(如项目合同书)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和相应年限即可。8.考生按照身份类别(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报名推荐表》(附件4),待业人员无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相关材料。9.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jpg格式),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照片文件名为“姓名-报考职位”。三、相关要求1.我局面试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2.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如进入面试考生有上述情况,应主动放弃面试。在公务员招录后续阶段发现考生有上述情况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3.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4.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四、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010-82262190(电话) 010-82262165(传真)接电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 附件:1.参加面试确认书 2.放弃面试声明 3.报名登记表 4.报名推荐表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5年1月15日
2025-01-1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刘培俊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5号
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刘培俊同志任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1月3日
2025-0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