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2号《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3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罗文 2025年3月25日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我国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四)是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五)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六)实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第九条 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对拟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阶段、适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说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还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基本要求;(二)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三)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还应当对同步制定为采标国家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第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结构宜与国际标准相对应,条款语句表述等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第十五条 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文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说明;开展试验验证的,应当同时提供试验验证材料。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开展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分析;(二)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审核通过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第十八条 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第二十二条 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少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三条 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版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03-25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现将《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指导有关企业参考使用。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3月13日 加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南(试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要求,为指导企业加强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暂时调整适用期间,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新建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或已建立并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企业用于开展强制检定以及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除外。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作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是企业实施测量活动的最高等级“标尺”,用于保证企业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一致性和溯源性。企业建立内部量值传递溯源体系,能够推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与企业科技创新融通发展、协同升级,能够保障产品在设计、研发、中试、生产、验证全过程的测量结果更加精准,通过企业内部计量数据流通共享和挖掘利用,进一步提升生产工艺水平和精密制造能力,以测量技术迭代升级、计量赋能科技创新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和企业高质量发展。三、新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管理(一)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建立程序1.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配备。企业应参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按照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等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科学合理地配备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环境条件及设施、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2.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考评。企业应通过组织或聘请相关专业的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以自我考评的方式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进行考评。3.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启用。通过考评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核并批准后,在企业内部开展在用次级计量标准或工作计量器具的检定或校准。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我声明。企业完成考评后,及时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附件1),并按所在营商环境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二)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能力保证1.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溯源。企业应制定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定期溯源计划,保证计量标准器具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2. 依法开展检定或校准活动。企业应根据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特性,依法开展企业内部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并妥善保存原始记录、计量检定或校准印证。3. 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企业应根据内部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工作需求,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或参加其他机构的培训考核,同时将培训考核情况存入技术档案。培训考核一般包括以下内容:计量相关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实际操作情况、计量技术档案管理等。当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技术规范等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相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实施前,组织计量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宣贯培训。4.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企业参照《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记录表》(附件2)等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技术档案,并做好日常管理和记录。档案具体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启用审批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及相关佐证材料;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的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计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计量相关管理制度等。5.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企业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后,可结合企业生产和量值传递实际需求,自行组织或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开展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工作,并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期间核查重点包括:计量标准的主要计量特性是否持续满足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需要;计量标准器和主要配套设备是否按期溯源;计量标准相关技术档案是否完整正确填写并及时更新;计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填写是否完整、规范;计量检定或校准证书出具是否符合相应计量技术规范要求;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校准规范是否现行有效;是否存在超范围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等。期间核查结论为不符合的,应暂停使用该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并按照期间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纠正和整改,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不符合项纠正和整改确认表》,经核查人员、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同时,应将《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不符合项纠正和整改确认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与整改佐证资料一并存入技术档案。期间核查结论为符合,但存在瑕疵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整改,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不符合项纠正和整改确认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签字确认后与《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期间核查记录表》一并存入技术档案。四、已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管理(一)试点期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且试点期间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按照本工作指南有关要求继续做好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使用和维护工作,确保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符合计量溯源性要求和量值准确可靠。同时,保存单位应及时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并按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二)试点期间《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到期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已获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但证书有效期在试点期间到期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不再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查考核。如需继续使用,按新建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自主管理程序执行。五、已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后续管理程序(一)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更换。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发生变更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应重新评定不确定度,更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变更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相关变更手续存入技术档案。因计量标准器或主要配套设备变更引发不确定度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自我考评或期间核查。(二)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环境条件及设施发生重大变化自查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对于主要计量特性发生重大变化的,同时更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自我考评或期间核查,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相关变更手续存入技术档案。(三)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发生变化。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信息登记表》,经企业计量标准主管部门负责人签批后使用。(四)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封存。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需封存的,应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封存(取消)审批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确认后,封存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封存期间妥善保管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具和技术档案,不得使用已封存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校准工作,同时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五)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取消。企业最高计量标准需取消的,应填写《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封存(取消)审批表》,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审批人审批确认后,自行取消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同时按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进行自我声明。取消后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依法自主管理,相关技术档案加盖取消印章并存档5年。(六)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的恢复使用。封存后需重新启用或取消后需重新建立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按照新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要求执行。六、相关要求(一)强化主体责任。企业参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管理能力和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自主管理其内部使用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确保各项次级计量标准和工作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企业自主管理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应当溯源至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准确可靠,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的方式满足溯源性要求。(二)主动自我声明。企业自主建立、自主管理的企业最高计量标准主动按要求进行自我声明。(三)加强信息反馈。企业在自主管理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和风险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实践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工作措施及时总结,努力形成有效的管理制度,并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馈。附件:1.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参考式样) 2.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记录表(参考式样)
2025-03-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的通知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重庆市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持续深化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改革事项在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等6个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继续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但应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保障计量标准量值准确可靠。改革试点期限延长至2027年10月22日。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暂时调整适用期间,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区域内企业新建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或已建立并保持获证条件的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企业用于开展强制检定以及对外开展非强制检定、计量校准的最高计量标准除外。三、主要内容(一)规范企业自主管理。取消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发证及强制检定后,企业可参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并按照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能力建设有关工作指南以及相关专业计量技术规范等要求建立管理制度,自主管理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确保各项计量标准量值准确。企业自主管理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应当溯源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计量基准无法满足溯源技术要求的,应当通过计量比对的方式保证量值的一致性,或者通过溯源至国际互认的校准测量能力的方式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二)建立完善企业自我声明制度。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我声明的具体要求,可根据实际探索建立统一的自我声明平台。企业通过组织或聘请计量标准考评员、技术专家进行自我考评的方式对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评,保证其计量标准设备设施、计量管理制度、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等持续满足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自主管理和企业内部量值传递溯源工作要求,并主动按照所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规定方式进行自我声明,自觉接受监督。(三)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城市的市场监管部门摸清辖区内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底数,可通过计量比对、盲样检测、现场量值核验等方式保障其持续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特别要强化医疗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方面计量标准器具的监管。通过监督检查或抽查发现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不齐全、未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计量校准、环境条件或工作场地不适宜、计量管理制度不健全等情况的,要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四、工作要求(一)深入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继续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改革试点推进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和工作时限,周密安排部署,强化预研预判和跟踪监测,确保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在此基础上,鼓励地方结合工作实际,在风险总体可控前提下,创新性开展改革试点工作。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要分别加强对杭州市和广州市、深圳市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管理模式改革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支持。(二)加强跟踪评估。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踪、监测、评估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企业对试点工作的意见建议。对出现重大问题和风险的,及时按程序向地方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报告。(三)加强宣传培训和帮扶指导。有关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工作的培训力度,通过建立实训资源平台、组织人员培训等多种方式,指导有需求的企业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建立、保存、维护和使用计量标准器具,推动企业不断提高计量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进一步扩大计量宣传,引导和动员未建立计量标准的企业结合产品研发、制造、试验、全过程工艺控制等需求,自主建立和管理企业内部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13日
2025-03-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深入贯彻落实《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相关风险防控技术指导,提升企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能力,推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业高质量发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以下统称《指南》),现予印发。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规范性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专题宣贯和培训,便于企业结合实际参考使用。附件:1.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蜡样芽胞杆菌风险防控指南 2. 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克罗诺杆菌风险防控指南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 年 3 月 3 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3-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举办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的通知
教语用厅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语委,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实施《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服务教育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力度,传承发展中华优秀语言文化,落实全国青少年读书行动,深化“典耀中华”主题读书,教育部、国家语委决定举办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赛主题
典耀中华,赓续文脉
二、赛事平台
大赛官网:https://jdsxj.eduyun.cn。参赛者可通过官网报名参赛、上传作品、查看赛事通知和名单公示、下载证书等。各赛项赛程具体要求、工作安排等事宜均通过大赛官网发布。同时,可通过中华经典诵读工程的微信公众号(zhjdsdgc)、抖音号、视频号和中国语言文字学习强国号等获取大赛相关信息。
三、大赛赛项
本届大赛分四个赛项:“诵读中国”经典诵读大赛、“诗教中国”诗词讲解大赛、“笔墨中国”汉字书写大赛、“印记中国”师生篆刻大赛(以下分别简称诵读大赛、讲解大赛、书写大赛、篆刻大赛)。各赛项实施方案见附件。
四、大赛组织
(一)诵读大赛
诵读大赛由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赛区初赛。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组织方式,参赛者需在大赛官网注册报名并参加知识测评。各赛区通过选拔,推荐优秀作品入围复赛,并通知选手本人将作品上传官网,赛区管理员在官网确认被推荐作品。
(二)讲解大赛、书写大赛、篆刻大赛
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浙江、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甘肃、宁夏、新疆等17个赛区组织讲解大赛初赛和复赛。北京、河北、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18个赛区组织书写大赛初赛和复赛。北京、天津、山西、辽宁、上海、浙江、广东、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12个赛区组织篆刻大赛初赛和复赛。上述赛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组织方式。参赛者需在大赛官网注册报名并参加知识测评。各赛区通过选拔,推荐优秀作品入围决赛,并通知选手本人将作品上传官网。赛区管理员在官网中确认入围决赛作品信息。
以上三个赛项中,不统一组织比赛的省份,参赛者可登录大赛官网自主报名参加相关赛项比赛,通过知识测评后,按要求上传参赛作品。
(三)赛程组织
包括初赛、复赛、决赛、展示,具体安排见赛项方案。
本届大赛设港澳台地区赛道、海外赛道,具体组织实施另行通知。
五、奖项设置
各赛项面向参赛作品设立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面向指导教师设立优秀指导教师奖,面向各地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学校及相关赛事组织单位和个人设立优秀组织奖(团体、个人),由大赛组委会统一颁发证书(优秀组织奖颁发纸质证书,其他奖项在大赛官网自行下载电子证书)。各奖项奖励对象、选拔方式和数量按大赛相关制度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大赛组委会秘书处(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负责大赛指导工作,大赛执委会(语文出版社)负责大赛各赛项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工作、各分赛项执委会(各赛项承办单位)负责具体赛项的组织实施。各省级教育(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积极配合大赛执委会和各分赛项执委会,结合本地区全民阅读活动、青少年读书行动和“典耀中华”主题读书行动等工作部署,广泛发动,大力宣传,周密组织,精心安排赛事,保障赛事工作高质量开展。
(二)大赛为公益性赛事,任何单位不得以大赛名义向参赛者及参赛单位收取任何参赛费用。各赛项和各赛区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办赛,要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安全办赛。
(三)鼓励民族地区、农村地区师生、群众踊跃参赛。
(四)参赛信息须依据大赛官网提示准确、规范填写。作品标题、所在学校/单位等信息须用全称。作品及作品信息不得出现错别字、错误名称、不规范表述等。
(五)大赛组委会享有对参赛作品进行公益性展示、汇编及信息网络传播等权益,参赛者拥有署名权。寄送的作品实物,赛项方案中明确不予退还的,视为参赛者向大赛组委会转让作品实物的所有权。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大赛执委会汤老师
电 话:010-65592960(工作日8:30—16:30接听咨询)
邮 箱:jingdiansxj@ywcbs.com
附件:1.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诵读中国”经典诵读大赛方案
2.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诗教中国”诗词讲解大赛方案
3.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笔墨中国”汉字书写大赛方案
4.第七届中华经典诵写讲大赛“印记中国”师生篆刻大赛方案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3月4日
2025-03-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结果的通告2025年第3号为了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持续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组织开展了2024年度检验检测能力验证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总体情况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15项,考核检验检测参数25个,涉及食品安全、环境监测、新能源、新材料、软件产品和网络安全等领域,累计考核检验检测能力1472项次。通过技术专家对能力验证结果的技术审查、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结果合格1385项次,结果不合格87项次。(详见附件)二、主要问题(一)人员技术能力不足。如黑茶中氟含量检测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能掌握检测方法及作业指导书中的关键控制点,出现样品提取温度不满足要求、提取液存放时间过长等问题,导致测定结果偏低;乳粉微生物检测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因经验不足或未能仔细辨别菌落特征,导致出现假阳性结果;水中铬(六价)的测定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同一样品平行测定结果的相对标准偏差较大,检测人员未对偏差原因进行分析即采用平均值报送,导致结果偏离。(二)仪器设备设置或使用不当。如金属导体拉力试验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由于拉力传感器导出的数值不准确,导致试验结果出现明显偏差;化工原料热稳定性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标准要求配置样品放热阶段所需的高压坩埚,导致测试结果偏离;黑茶中氟含量检测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灵敏度不达标的电极,导致定量结果偏离;软件产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未能正确配置或设置测试工具参数,导致测试结果偏离。(三)检测过程操作不正确。如光伏组件检测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调节样品状态,导致测试结果偏离;金属导体拉力试验项目中,部分检测人员未拧紧试样夹具,导致试验结果偏离;新能源领域用塑料检测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在施加火焰时未按标准要求控制火焰强度或时间,导致测试结果不准确;复合肥料检测项目中,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未按标准要求进行试验,测定结果不满足重复性允许差的要求,导致结果不合格。(四)测试数据与原始记录不规范。如软件产品测试项目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提交的文档存在需求分析、测试用例要素不完整、缺少测试报告等问题,个别检验检测机构提供的文档数据前后不一致、测试报告中的数据与原始记录不一致,导致测试结果偏离。三、工作要求(一)本次能力验证结果将纳入市场监管总局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分类管理。对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将简化相关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二)能力验证项目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分析原因,做好整改和验证工作,并于2025年3月31日前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整改材料。市场监管总局将根据机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复查。(三)针对本次能力验证工作发现的问题,各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督促行业内检验检测机构举一反三,认真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持续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附件:1. 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结果合格名单2. 2024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项目结果不合格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3月5日
2025-03-2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3-21
成文日期:2025-03-21
发文日期:2025-03-21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关于认定跑道状态灯、目视停靠引导系统、机场道面外来物探测设备 检验机构的公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3-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教育部关于同意马鞍山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151号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变更马鞍山学院举办者的请示》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马鞍山学院举办者由“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马鞍山沣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马鞍山沣志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3月11日
2025-0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提名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通知
教科信厅函〔20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教育大会、全国科技大会精神,促进高等学校科技创新,提升高校创新人才自主培养水平,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按照有关要求,教育部决定启动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名要求
(一)提名方式
1. 单位提名
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由学校直接提名;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研究成果,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提名。本次提名采用各单位限额提名方式,各单位最大提名数量另行通知。
2. 专家或组织提名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可以3人联合提名1项所熟悉专业的研究成果或1名青年奖人选;“双一流”建设高校校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管辖的有关学会(中国数学会、中国物理学会、中国力学会、中国化学会、中国地质学会、中国机械工程学会、中国化工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中国材料研究学会、中国动力工程学会、中国电子学会、中国通信学会、中国自动化学会、中国农学会、中华医学会、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可提名1名青年奖人选;鼓励提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急需的青年人才。
专用项目是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除专用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均为通用项目。提名专用项目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保密资格,专用项目只接受单位提名,不接受专家提名。
(二)提名项目(人选)的基本条件
提名项目(人选)须满足以下条件:
1. 提名项目第一完成单位是国内高校,其中专用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民口高校。
2. 提名自然科学奖项目提供的代表性论文(专著)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公开发表,工程技术奖项目应当于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体技术应用。
3. 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基金支持的项目,应当在项目整体验收通过后提名。
4.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教育部提名项目的完成人。
5. 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奖励的项目技术内容,不得提名2025年度教育部自然科学奖、工程技术奖。
6. 专用项目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提名前已定密,并需提供相应的定密文件。
7. 青年奖男性被提名者当年未满35周岁(1990年1月1日后出生),女性被提名者当年未满38周岁(1987年1月1日后出生)。
二、提名程序
(一)提名号发放
1. 单位提名项目的提名号和校验码由所在学校发放。各学校可通过管理员账号和密码登录教育部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s://jybkjgl.moe.edu.cn/kjpj,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8:00—20:00,节假日8:00—18:00),在线生成提名号和校验码。
管理员账号和密码重置,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请联系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地方高等学校请联系所属省级教育行政部门。
2. 专家或组织提名前,请责任提名专家或组织于2025年3月14日前通过本人电子邮件或组织单位邮箱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请表见附件4、5),电邮及附件标题为“专家(组织)提名申请表-奖种-提名专家姓名(或组织名称)”。多名专家联合提名还需同时抄送其他提名专家。教育部将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提名要求后发送提名号和校验码。
(二)提名书填写
提名书是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的主要依据,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组织按照《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工作手册》(附件1)要求,如实、准确、完整填写,并对所有完成人(青年奖候选人)的政治立场、师德学风、教书育人等情况进行评价。
通用项目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组织可于2025年3月17日起凭提名号和校验码登录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提交和提名。专用项目参照提名书模板(可从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按照保密规定填写和提名。专用项目需按要求于2025年3月14日前至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进行成果登记。
(三)提名公示
通用项目按照《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工作手册》要求书面公示并上传公示情况,专用项目按保密规定通过内部渠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公示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材料报送
请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或组织按规定做好提名材料的审核、报送工作。
(一)电子版材料报送
通用项目电子版提名材料直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28日17:00。
专用项目电子版提名材料,由提名单位统一刻录在1张光盘上,随纸质材料按保密要求报送。
(二)纸质材料报送
提名单位须以公函正式报送提名材料。中央部门所属高校提名材料直接报送,地方高校提名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送。提名专家或组织可直接报送提名材料。截止时间为2025年4月3日。
提名材料包括:提名函1份,内容包括提名项目公示情况及结果,提名项目数量和汇总表(附件2、3);通用项目纸质提名书2套(含1套原件,主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专用项目纸质提名书11套(含1套原件,主件、附件一并装订成册);如有回避要求,回避专家申请表1份(附件6,选填)。
四、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一)通用项目
联系人:陈老师
联系电话:010-66096298、66096358
邮箱:kjjl@moe.edu.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南楼415室
邮编:100816
(二)专用项目
联系人:岳老师
联系电话:010-6609695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7号南楼411室
邮编:100816
附件:1.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工作手册(只发电子版)
2.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项目汇总表(通用项目)
3.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项目汇总表(专用项目)
4.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申请表(专家提名)
5.2025年度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申请表(组织提名)
6.回避专家申请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3月5日
2025-0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5〕1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置福耀科技大学的函》(闽政函〔2024〕48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将拟设置新型研究型大学校名调整为福建福耀科技大学的请示》(闽教发〔2025〕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设置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35014896。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福建福耀科技大学为民办普通本科学校,定位为新型研究型大学,紧紧围绕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突出理工和科技,着重开展制造业科技创新研究,培养拔尖创新人才,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制造工程、车辆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等4个普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五、要按照《福建省政府支持福耀科技大学(暂名)提升办学水平实施方案》(闽政〔2024〕10号)明确的工作举措,高质量推进学校建设发展。教育部将适时对文件落实情况进行核验,并将核验结果作为审批你省设立其他高等学校的重要参考。
望你省加强对学校的指导和支持,督促举办者进一步加大办学投入,引导学校按照“高起点、小而精、研究型、国际化”办学定位,聚焦服务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大力推进产教融合、科教融汇,集聚一流师资,打造一流学科,培育一流人才,产出一流成果,积极探索新型研究型大学办学模式,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附件:福建福耀科技大学办学许可证信息
教 育 部
2025年2月21日
2025-03-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