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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渔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饲料粮消费在我国粮食总消费中占比较大,饲料成本约占养殖成本70%,推动节粮降耗是促进养殖业降本增效、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畜禽水产品供应安全的重要举措。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践行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和粮食节约行动的有关要求,促进养殖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大农业观、大食物观,深入推进养殖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于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大局,统筹推进提效节粮、开源节粮、优化结构节粮,大力推广精准配方低蛋白日粮技术,积极推行精准饲养管理,充分挖掘利用非粮饲料资源,加快发展饲草产业,调优畜禽水产养殖品种结构,完善扶持政策,强化科技支撑,突出典型引领,提升养殖业的饲料转化率、资源利用率和总体产出效率,促进饲料粮节约降耗,加快构建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绿色低碳的养殖生产体系。 到2030年,在确保畜禽水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基础上,养殖生产效率明显提高,标准化规模养殖方式的单位动物产品平均饲料消耗量比2023年下降7%以上,非粮饲料资源开发利用量明显增加,种养匹配度明显提高,养殖业节粮降耗、降本增效取得明显成效。 二、推进养殖方式提效节粮 提高饲料转化率,是养殖业节粮降耗的主要路径,重点要推行饲料和养殖精准化发展方式,坚持养殖规模与资源环境适配发展,加快绿色高效饲料添加剂生产应用。 (一)推广精准饲料配方技术。全面推广低蛋白多元化饲料配制技术,研发应用动物净能体系与氨基酸平衡模式,建立基于动物动态营养需求的精准营养模型,加快动物生理与环境互作基础研究和抗应激营养调控技术研发应用,发布低蛋白多元化饲料生产技术规范,提高饲料转化率。 (二)推行精准饲养管理方式。加快研发推广基于全产业链效益最大化的数智化饲喂决策和饲料配方软件系统,引导饲料加工设备核心部件自主创制,全面推行饲料精准配方和精细加工技术措施,推广精细化阶段饲养管理工艺,提升全环节养殖生产效率。 (三)发展适度规模高效养殖模式。持续推行标准化规模养殖方式,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种养结合、生态循环的家庭农场,推广资源与规模相匹配的高效养殖模式。因地制宜发展畜禽立体养殖和水产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等模式。推广应用智能化精准饲喂设备,推进饲养管理工艺与设施装备的集成配套,提升养殖设施化、智能化、标准化水平。 (四)支持绿色高效饲料添加剂创制。完善饲用微生物发酵制品安全性评价技术指南,支持利用生物技术构建高效饲料添加剂产品生产菌株,加快低蛋白饲料配方必需的小品种氨基酸和酶制剂等产品审批进度,增加新饲料添加剂产品供给。 三、推进饲料资源开源节粮 开源扩供、挖足用好潜在资源,是缓解饲料粮供给压力的有效举措,重点要深入挖掘存量非粮饲料资源,加快农副资源提效加工利用,丰富饲料粮替代资源供给。 (五)健全饲料资源基础数据库。全面开展地源性特色饲料资源调查,建立健全饲料资源营养价值和加工特性参数体系,进一步完善饲料原料营养和加工基础数据库。修订增补《饲料原料目录》,促进杂粮、杂粕、农副产品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 (六)支持新饲料资源挖掘提效利用。加快地源性饲料资源发酵、酶解等提效加工利用,支持发酵饲料推广应用。支持微生物蛋白饲料生物制造,扩大产品生产规模。组织开展餐桌剩余食物、毛皮动物屠体、动物源蛋白水解物等新蛋白资源饲料化利用试点。推广尿素等非蛋白氮饲料化利用,积极探索昆虫蛋白、藻类蛋白等资源饲料化利用途径。 (七)完善新饲料评审制度。制定发布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应用评价技术指南,进一步优化新产品评价规则和评审制度,简化生物技术创制产品的安全性评价程序,加快绿色高效新产品应用审批。 四、推进种养结构优化节粮 优化饲草料结构和养殖品种结构,是推动养殖业节粮的重要内容,重点要加快发展优质饲草生产和节粮型畜禽水产品种,减少饲料粮消耗。 (八)大力发展现代饲草产业。加快培育优质高产饲草新品种,支持建设高标准优良饲草种子田,提升繁种供种能力和种子质量。充分挖掘盐碱地等土地资源种草潜力,拓展饲草产业发展空间,加快建设稳产高产节水饲草地,积极支持粮饲轮作,增加优质饲草供给能力。分区域集成推广饲草高效生产技术体系,推行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模式。优化草食家畜饲草料结构,增加优质饲草饲喂比例,促进以草代料。 (九)调优养殖品种结构。落实《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引导优化生猪产能。加快发展节粮型高效肉禽养殖生产,促进禽肉消费,提升禽肉产量比重。加大牛羊生产扶持力度,稳定基础产能,提升养殖生产效率,推动牛羊生产稳定发展。加快发展设施渔业,稳步提升养殖水产品供应能力。 五、强化科技支撑和工作保障 突出科技创新和良种良法配套,是促进养殖业节粮的重要支撑保障,重点要聚焦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节粮型新品种培育推广、动物疾病有效防控,完善组织实施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提升整体效能。 (十)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支持养殖业节粮减排科技创新联盟等协作平台建设,围绕畜禽水产养殖节粮关键环节开展集中攻关研发,加强动物精准营养、饲料精准配方、良种繁育、智慧养殖、动物流行病净化、优质饲草种植加工等核心技术和设施装备研究。加快培育推广高蛋白玉米等饲用作物品种。加强养殖业新型实用技术和新产品、新装备集成示范,推介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十一)加快节粮型新品种培育与推广。加快应用智能生产性能测定、全基因组选择、分子设计育种等新技术,建立饲料转化率测定评价体系和高饲料转化率基因组遗传评估参考群体,提升品种创新和遗传资源利用水平,培育饲料转化率高、节粮性能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加快推广优良种畜禽及优质精液和胚胎,提高良种扩繁效率和良种群体规模。 (十二)提升科学防病治病水平。聚焦垂直传播病和季节性常见病,集成推广一批适宜有效的流行病净化模式,扩大疫病净化场范围。集成牧区、半牧区、农区牛羊传染病、寄生虫病防控技术,提升生产效率。加强动物疫病防治新产品创制和新技术应用,优化动物疫苗用菌(毒)种变更备案审查程序,加快多联多价疫苗研发应用。规范养殖用药,提升养殖动物群体健康水平。 (十三)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充分发挥养殖业领域智库、产业技术体系、科研教学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推介成功经验案例,加强典型示范引领,引导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积极主动参与。鼓励龙头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面向中小养殖场户开展技术服务,推动全行业提升节本增效能力水平。 (十四)建立协同推进机制。农业农村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各省级畜牧兽医和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积极推动落实,发动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学会参与,建立上下贯通、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合力推进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落地。 大力推动养殖业节粮降耗、降本增效——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关于实施养殖业节粮行动的意见》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为满足有关海域疏浚物的倾倒需求,即日起设立廉州湾外倾倒区等4个倾倒区,具体信息如下:   一、廉州湾外倾倒区,是108°48′3.218″E/21°21′1.113″N、108°49′12.6239″E/21°20′18.144″N、108°51′10.9361″E/21°19′4.851″N、108°49′14.4336″E/21°19′4.66″N、108°48′5.8457″E/21°19′37.8822″N五点连成的海域,面积8.51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二、兴化湾外倾倒区,是119°42′56.88"E/25°14′03.84"N、119°43′37.56"E/25°14′37.68"N、119°44′11.76"E/25°14′24.00"N、119°43′16.32"E/25°13′40.08"N四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1.67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三、碣石湾外倾倒区,是115°52′16.734″E/22°39′0.358″N、115°52′16.734″E/22°38′0.157″N、115°54′13.09″E/22°38′0.157″N、115°54′13.09″E/22°39′0.358″N四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6.19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四、渤海中部1#远海倾倒区,是120°44′42.74″E/39°16′26.50″N、120°44′42.74″E/39°14′49.27″N、120°42′37.54″E/39°14′49.27″N、120°42′37.54″E/39°16′26.50″N四点连线围成的海域,面积9平方公里,用于处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的疏浚物。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月2日   抄送: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月3日印发
2025-01-0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粮食仓储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2025-01-02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61号 【发文日期】2024年12月26日
2025-0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7和32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10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pdf  
2025-0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pdf
2025-0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为目录)和有关事项。  一、许可证的申领(一)2025年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出口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所列货物的,应向商务部或者商务部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二)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的,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三)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申领出口许可证。(四)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下达的边境小额贸易配额和要求签发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货物的,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五)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氟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的,需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需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需按规定的条件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等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以上述贸易方式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的,凭进口海关单据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六)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的,除另有规定以外,凭有关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和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七)出口铈及铈合金(颗粒<500微米)、钨及钨合金(颗粒<500微米)、锑、锆、铍、锗、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八)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九)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3)出口的国营贸易管理。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以其他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的,按照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的规定执行。  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批一证”制(一)对下列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管理:即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项下出口货物、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等。出口上述货物的,可在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多次通关使用出口许可证,但通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12次。(二)对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出口实行“一批一证”制管理,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  三、货物通关口岸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许可机构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五、实施时间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31日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pdf
2025-01-0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为推进专利授权确权行政程序中的受送达权延及诉讼程序,针对行政诉讼中涉外当事人送达难的问题,我局对《发明专利请求书》《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等七张请求类表格的填表注意事项进行修订,增加“除非有相反声明,当事人在中国境内负责接收专利业务法律文件的接收人及其地址延及于后续行政诉讼程序”的表述。现将修订后的请求类表格予以公告(见附件)。以上修订自2025年1月10日起启用,对应的旧版表格同时停止使用。本次修订不涉及客户端和电子申请数据标准规范调整。当前启用的专利纸件申请请求类表格,当事人均可以即时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政务服务”专栏下的“表格下载”栏目查阅下载。特此通知。附件:修订的七张请求类表格国家知识产权局2024年12月30日
2025-01-02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标准支撑。力争到二○三五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二、加强标准制定的监督(一)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严格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国家标准立项审评环节严格落实标准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要求,完善申诉机制,强化立项意见协调,必要时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起草环节严格落实标准技术内容试验验证要求,充分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意见;技术审查环节严格落实会议审查和委员投票要求,确保全体委员广泛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加强对标准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审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国家标准制定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标准及时发布。(二)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合规性和协调性监督。加大对行业标准制定全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格行业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管理,清理未经审查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加强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评估,对于涉及不同行业部门职责的标准判定和实施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行业标准体系交叉、不及时备案、信息不公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国际标准( ISO、IEC、ITU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测排查,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后标准替代和自行废止的程序要求。(三)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严格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查,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对地方标准编号、复审、备案、废止、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检查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审查备案程序,加强“已备案地方标准”事后监督抽查。(四)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依法依规完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应充分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三、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五)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加大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力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在统一平台免费公开全部现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合理布局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六)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严格落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宣贯和推广职责。加强对推荐性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在符合版权政策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对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七)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施行为。严格落实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应公开未公开、自我声明公开不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对企业产品、服务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等情况的监管,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完善团体标准授权使用规则、版权政策、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等制度。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和团体标准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四、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方法(八)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对标准制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行为,加强提醒督导。提醒督导后仍未采取落实措施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依法应给予处分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九)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构建标准实施监测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标准验证点协同构成的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围绕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测。探索开展标准有效实施率监测分析,发布各类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十)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畅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促进标准实施与标准制定的信息互通。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问题处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的处置,对标准实施反馈的问题不处理、不回复的情况加强通报督促,提高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处置满意度。(十一)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和评估方法推广工作,推出一批标准实施典型范例,总结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培育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构。支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十二)建立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制度。对政府颁布标准验证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对相关标准制定需要开展验证而未验证的行为作出处理,必要时对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进行复验。强化采标国家标准验证工作的监督,以保证采标国家标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鼓励依托国家标准验证点进行验证,没有国家标准验证点的领域,可依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验证。(十三)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结果后处理力度,强化相关问题的追溯和纠错。对老化滞后或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修订或废止。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况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强化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监督,对复审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的单位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五、强化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责任(十四)加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受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标准制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完善行业标准代号年度报告工作机制,健全地方标准化工作统计机制,开展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合规性、协调性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十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督责任。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十六)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责任。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负责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监督检查。会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                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应急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25年1月2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1-02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02 成文日期:2025-01-02 发文日期:2025-01-02 有效性: 名称:民航局2024/25年冬春航季季中颁发、注销、换发国内航线经营许可信息通告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2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