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设置武汉职业技术大学的函
教发函〔2025〕33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设置武汉职业技术大学的函》(鄂政函〔2024〕4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及第八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结果,经教育部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同意以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设立武汉职业技术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42010834;同时撤销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的建制。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武汉职业技术大学为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你省领导和管理。
二、学校要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学校专业设置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同意首批设置光电信息工程技术、集成电路工程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自动化、信息安全与管理、生物检验检测技术、电子商务等6个职业本科专业。
四、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18000人。
望你省进一步加大投入和政策支持,引导学校注重内涵发展,坚持职业教育办学定位,加强对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的研究和模式探索,科学规划专业布局,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动职业教育教学实践与产业发展、技术变革和社会人才需求紧密对接,促进学校办出特色、办出水平,聚焦光电子信息等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湖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教 育 部
2025年2月21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沈国华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68号
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
沈国华同志任教育部经费监管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3月6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李静波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67号
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李静波同志任教育部职业教育发展中心副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3月6日
2025-03-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25年3月17日经市场监管总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 2025年3月25日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02号公布 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规范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和国际标准组织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国际标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以下统称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标准。本办法所称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等同或者修改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本办法所称采标国家标准是指采用国际标准制定的国家标准。第三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采用国际标准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有关行业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本行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第四条 采用国际标准应当结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一个采标国家标准应当尽可能采用一个国际标准;因实际需要采用多个国际标准的,应当尽量保持国家标准体系与国际标准体系相协调。术语标准、符号标准、分类标准、通用试验方法等基础性国际标准应当优先采用。第五条 国际标准的采用程度分为等同采用和修改采用。等同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相同,仅作编辑性改动,代号为IDT。修改采用是指采标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或者文本结构与所采用国际标准存在差异,但保留了大部分内容和重要条款,同时说明相关差异及其理由,代号为MOD。第六条 鼓励结合我国国情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基于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需要,以及气候、地理、技术等差异,可以在制定采标国家标准时对有关国际标准进行合理、必要的修改。第七条 国内承担国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对口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国内技术对口单位)应当跟踪研究相关国际标准最新进展与发展趋势,并于国际标准制定各阶段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等相关方通报。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从以下方面对本领域相关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一)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三)是否符合我国气候、地理等自然条件;(四)是否符合我国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社会条件;(五)技术水平是否先进,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我国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具有在我国应用的可操作性,相关技术要求与我国标准是否协调衔接等;(六)实施的预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包括在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社会治理、便利国内国际贸易等方面的作用。第九条 鼓励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对现行国际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检验方法等开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技术要求与我国应用环境、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的适应性,试验检验条件是否可满足、方法是否可操作、结果是否易于复现等。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未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职责直接提出推荐性采标国家标准立项申请。立项申请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和标准草案。项目申报书应当对拟采用国际标准的制定阶段、适用性和采用程度等作出说明。拟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标准草案还应当明确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差异。第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申请立项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进行评估,评估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立项评估的基本要求;(二)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三)采用国际标准的适用性和程度是否合理。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还应当对同步制定为采标国家标准的可行性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对采标国家标准项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立项。第十三条 采用现行国际标准的,采标国家标准项目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采用正在制定的国际标准的,鼓励采标国家标准与其同步制定、实施。第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起草应当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标准结构宜与国际标准相对应,条款语句表述等应当符合中文表达习惯。第十五条 采标国家标准报批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报批要求,并提供所采用国际标准的中文译文。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与所采用国际标准的差异说明;开展试验验证的,应当同时提供试验验证材料。第十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国家标准专业审评机构对采标国家标准的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开展国际标准与我国国情的适用性分析;(二)是否符合以国际标准为基础起草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三)是否符合国际标准组织关于采用其标准的相关规定。审核通过的,按照国家标准制定有关规定予以编号、发布。第十七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不得在采标国家标准编号之后标示所采用国际标准的编号。第十八条 采标国家标准文本的公开,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要求,遵守国际标准组织的版权政策。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为本地区、本行业内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组织、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参与制定和实施采标国家标准创造有利条件。第二十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重点领域国内、国际标准比对,统计国际标准转化情况,收集和分析采标国家标准实施信息。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重点领域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组织开展本部门、本行业采标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并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评估发现国际标准存在问题的,应当将问题和修改建议及时向国际标准组织反馈。第二十二条 采标国家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依据职责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国内技术对口单位持续开展所采用国际标准修正案、修订版等更新变化内容的适用性研究。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少且在我国适用时,应当及时通过国家标准修改单对采标国家标准进行修改;所采用的国际标准内容变更较大时,应当结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情况等及时修订或者废止。第二十三条 确有需要但国际标准组织尚未制定相应标准或者制定发布的相应标准在我国不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发布的标准制定我国的国家标准。采用其他国际国外组织制定发布的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时,应当遵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版权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采标国家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以及监督工作,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公布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03-17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全国民航工会
发文日期:2025-03-17
成文日期:2025-03-17
发文日期:2025-03-17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5年蓝天奖状、蓝天奖章拟推荐对象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3-1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依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行业良性发展,依照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现就推动网络交易平台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网络交易平台常态化监管制度,加强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建设,引导企业自主选择符合经营实际需要的合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合规管理责任,提升合规管理人员履职能力,降低企业合规经营成本,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二、健全合规管理组织(一)对依法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服务许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平台企业,引导其加强合规管理组织建设,配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明确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的岗位职责。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落实合规管理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合规管理工作。(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明确合规总监。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根据自身组织架构、业务类型、经营规模、人员数量等因素,结合合规管理工作需要,配备适当数量的合规管理员。(三)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重点提升以下合规管理能力:1.熟悉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本企业合规管理要求;2.识别和防控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风险的专业知识和技能;3.履行合规管理职责所需要的其他能力。(四)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支持和保障合规总监、合规管理员依法有效开展合规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合规管理的重大决策前,充分听取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的意见和建议。合规管理员发现本企业存在合规风险时,应当及时妥善处置;发现存在重大合规风险时,及时向合规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应当组织分析研判,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消除风险。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听取合规管理工作汇报,并针对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处置。三、明确合规管理职责(五)合规总监可以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拟定并组织实施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计划、合规风险管控清单;2.定期组织合规自查,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重大决策等进行自查,出具书面意见;发现重大合规风险,及时督促采取处置措施,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3.定期组织撰写合规报告,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4.管理、督促和指导合规管理员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合规培训,接受合规咨询;5.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汇报合规管理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6.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合规总监职责。(六)合规管理员可以按照职责要求对合规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主要承担下列职责:1.检查企业合规管理制度、合规管理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合规风险管控清单的落实情况;2.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合规自查,出具书面意见;发现一般合规风险,督促相关部门采取处置措施;发现重大合规风险,及时向合规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汇报;3.落实合规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合规管理任务;4.开展合规培训,接受合规咨询和举报;5.记录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定期向合规总监汇报合规管理情况;6.依法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汇报职责范围内的合规管理事项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7.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结合实际,细化制定合规管理员守则。四、完善合规管理运行机制(七)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合规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排查、整改、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八)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风险排查制度。合规管理员须根据《合规风险管控清单》,按照合规管理制度要求,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合规风险排查,形成《合规风险排查记录》。对发现问题的,应当采取措施,并视情况及时上报合规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予以记录并实行零风险报告。(九)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风险整改制度。合规总监每半年组织一次合规风险排查整改,及时解决风险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形成《合规风险排查整改报告》。(十)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管理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年听取一次合规总监工作汇报,对合规管理、风险排查、问题整改等情况进行调度,对下一年重点工作作出安排,形成《合规管理调度会议纪要》。(十一)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合规文件管理制度,将合规总监、合规管理员的岗位职责、任职调整、培训考核等情况,以及《合规风险管控清单》《合规风险排查记录》《合规风险排查整改报告》《合规管理调度会议纪要》等文件资料存档备查。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在合规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十二)引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为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岗位待遇,保障合规管理专业性、权威性和独立性。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专业知识等培训考核。鼓励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对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职不到位的予以惩戒。五、加强组织实施(十三)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合规管理的指导,支持企业开展合规培训,并组织对本辖区内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的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试,考试结果通报有关平台企业,督促企业采取措施提升合规总监和合规管理员业务能力。(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将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建立并落实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合规风险管控动态管理机制,以及《合规风险管控清单》《合规风险排查记录》《合规风险排查整改报告》《合规管理调度会议纪要》等定期排查、整改、调度情况,作为督促指导的重要内容。(十五)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网络交易平台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时,依法将企业合规管理情况作为确定“双随机”检查频次、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考量因素。(十六)市场监管部门要完善与网络交易平台企业的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常态化沟通渠道,注重宣传引导,充分调动企业自我规范积极性,推动政府行政监管与企业合规管理有机结合,营造合规经营的良好社会氛围。本指导意见为一般性指导文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在工作中要加强鼓励引导,指导网络交易平台企业根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等,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合规管理制度,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2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3-1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2029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师范大学:
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做好公费师范生就业工作,确保2025—2029年本科层次以及申请转入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履约任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就业教育,强调履约要求
根据《实施办法》规定,该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部属师范大学本科一年级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即2025—2027届部属师范大学本科层次公费师范生),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申请,经学校对其进行推免综合考核,取得学校推免资格并达到学校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的,报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可免试攻读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再履约任教(即成为2027—2029届部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定向地(市、州、盟)及以下行政区域任教的所有履约要求及违约惩戒规定等按照《实施办法》执行。其他在《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师范生,按原协议约定接受公费教育,并承担履约任教责任。
部属师范大学要高度重视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通过政策宣讲让每一名公费师范生理解政策要求,并进一步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师德养成教育,引导公费师范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成才观,弘扬教育家精神,坚定从教初心,履行任教义务。
二、优化就业服务,确保落实岗位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份各地(市、州、盟)中小学教师补充需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制订招聘计划,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特别是分年度研究确定本科层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选择转入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的履约任教地(市、州、盟)范围,加大统筹力度,预留编制岗位,做好招聘计划,并将就业岗位需求信息及时通报培养院校,在相关平台、网站等公开发布。
各地各校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通过手机信息、APP等有效途径,及时公布并有针对性地推送用人信息及人事招聘政策,加强协同组织举办专场招聘等,集中提供任教岗位。
培养学校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3月起,要面向尚未确定任教岗位的应届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强化就业指导与服务,一人一策制定方案,推动履约任教。毕业当年6月底仍未签约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其档案、户口等迁转至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费教育协议约定,统筹安排到中小学校任教,确保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离校前全部落实任教学校。
三、及时填报数据,做好动态管理
每年7月31日,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将当年9月升入毕业年级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信息集中推送至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时更新,作为各地履约管理工作的基础数据。部属师范大学要根据公费师范生是否转入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等,按时在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毕业生信息。
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跨省任教备案及履约任教数据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依托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公费师范生履约管理”功能进行填报、更新与维护。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当年应届毕业生任教信息首次核对与更新。同时,指导省域内各地定期核对公费师范毕业生每学期、每学年的履约任教状态,特别是及时更新履约任教期间跨校流动等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7月31日前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因系统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造成的后果,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承担。
四、强化政策保障,加大从教支持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培养院校、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确保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履约任教编制与岗位。鼓励各地切实制定教师引进的激励措施,完善待遇保障,特别是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积极改善农村任教办公场所、周转宿舍等必要条件,切实关心毕业生履约任教工作生活。各地要将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的专业发展纳入各级培训计划重点支持,鼓励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持续提升教书育人能力,长期从教、终身从教。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9日
2025-03-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届高校毕业生“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抓住春季开学后促就业工作攻坚期,加快推进2025届高校毕业生就业进程,教育部决定组织开展2025届高校毕业生“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主题
聚力拓岗优服务 春季攻坚促就业
二、行动时间
2025年3—4月
三、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挖潜开拓就业岗位,加快组织校园招聘,优化提升指导服务,精准开展就业帮扶,引导高校毕业生积极主动求职,加力加快就业工作进程,为促进2025届高校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奠定坚实基础。
四、重点任务
(一)推进建设各类就业市场,促进人才供需对接。联合地方建设一批区域性就业大市场,支持地方建立区域就业联盟,组织开展“千校万企供需对接会”及线上线下招聘活动。争取部门支持,发挥各分行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作用,汇聚相关部门、行业协会、用人单位、社会招聘机构等多方资源,举办“千行万业系列招聘会”,每周举办1场线上行业专场招聘会。开展民营企业招聘专项行动,会同有关部门举办“全国民营企业招聘月”“百城千校万企促就业行动”“优企进校招才引智专项行动”等活动。办好第六季“国聘行动”。组织实施第四期校企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推动校企供需精准对接。
(二)加快组织春季招聘,提升招聘活动实效。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千方百计汇聚岗位资源,创造条件主动邀请用人单位进校招聘。二级院系要结合学科专业特色、毕业生求职就业意愿等情况,积极开展小而精、专而优的中小型专场招聘活动。积极推广校园招聘“备会制度”,通过会前动员、会中指导、会后跟踪,“一对一”指导、“点对点”推荐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招聘岗位熟识度、学生指导服务精细度和岗位供需匹配精准度。各地要加强组织协调,指导并支持行政区域内高校联合举办招聘活动。鼓励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给予一定补助。春季攻坚行动期间,各高校要为每名有求职意愿的毕业生提供不少于3条就业岗位信息。
(三)深化高校“访企拓岗”行动,提高岗位利用率。实施高校书记校长“百城千园访企拓岗”行动,积极组织高校“访市拓岗”“访县拓岗”“访园拓岗”,主动对接地方产业需求和“两重”“两新”政策落地,挖掘更多就业机会。二级院系要以学科专业点为单位开展走访,特别是新设置专业和上一年度毕业去向落实率低于本校平均水平的专业,要结合毕业生就业需求,有效访企拓岗。要以岗位利用率考核“访企拓岗”成效,组织学生一起走访,邀请走访单位进校招聘。各地要加强工作统筹,结合本地高校学科专业布局和企业用人需求,积极组织开展集中走访。加强工作督促指导,防止形式主义,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四)加快政策性岗位招录,努力做到早招多招。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尽早安排升学考试,推动相关部门尽早开展地方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适度扩大招录高校毕业生规模。加力做好“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西部计划”“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及地方基层服务项目招录工作。加大征兵宣传工作力度,畅通入伍“绿色通道”,积极引导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
(五)挖掘拓宽基层就业空间,加大政策激励引导。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协调相关部门,研究推出新的促就业增量政策。鼓励各地按照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加大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面向高校毕业生招聘力度。鼓励各地结合乡村振兴、基层治理、社区服务、司法协理、农技推广等需求,创新实施地方基层服务项目。实施高校助管助教岗位募集计划,鼓励高校结合需要开发管理助理、教学助理、学生服务助理等辅助类工作岗位或见习岗位,吸纳更多应届毕业生就业。开展“就业政策宣传月”活动,推动各地加力落实扩岗补助、社保补贴、税费减免等促就业支持政策。
(六)实施就业能力提升“双千”计划,开展人工智能赋能就业行动。聚焦人才市场急需,建设一批大学生职业能力培训中心,指导各地高校联合企业开设1000个微专业和1000个职业能力培训课程,帮助学生更新知识结构,提高就业能力。面向用人单位征集一批“人工智能应用”领域供需对接育人项目,推动校企合作提高学生岗位认知、实习实践和综合素养。开展人工智能应用赋能就业专项培训,推广“专业+人工智能应用”模式,提高学生人工智能应用能力。升级建设智能化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实施“共建共享岗位精选计划”。鼓励高校开发AI(人工智能)辅助的就业指导工具,为学生提供更加精准、高效就业服务。充分用好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和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校企合作建设实践基地、实践教学资源,拓展一批学生实习岗位。
(七)办好职业规划大赛,强化生涯教育和观念引导。结合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赛事组织,积极举办职业体验、创业指导、课程研讨等同期活动。开展就业育人系列活动,组织“永远跟党走、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去”“劳模工匠进校园”宣讲、“基层就业卓越奖学(教)金”推荐和获奖人物事迹宣传等活动。引导学生树立正确就业观念,激励毕业生到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西部地区、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以择业新观念打开就业新天地。
(八)精准做好困难帮扶,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建立困难群体帮扶台账,落实“一对一”帮扶责任,为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优先提供指导服务、优先开展培训和就业实习、优先推荐3个以上针对性强的就业岗位。推动“宏志助航”项目培训提质增效。面向基础薄弱校、偏远地区校,组织开展对口就业援助。加强就业安全教育,及时发布求职就业预警信息,严格落实校园招聘“三严禁”要求。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就业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就业歧视、就业欺诈、虚假招聘、“黑中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就业安全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地各高校要深入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以雷厉风行的作风抓紧做好“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组建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密切部门协同配合,争取更大支持,加力加快就业工作进程。加强工作指导,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高校视情开展调度。
(二)做好去向登记。高校要与全国登记系统实时同步更新去向登记数据。加强信息填报分类指导,提前面向毕业生开展信息填报规范专题培训,帮助学生熟悉去向登记政策流程、解答问题咨询。持续开展毕业生就业形势滚动调查,完善就业动态监测预警机制,每月开展数据抽样分析。及时跟踪毕业生就业动向,强化材料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三)加强宣传推广。各地各高校要加强“春季促就业攻坚行动”活动宣传,加大促就业政策举措、典型案例、先进事迹等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四)按时报送信息。各地各高校有关工作进展请及时报送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专班。3月起,请各省级就业工作专班每月1日前上报本地未来一个月的招聘活动信息,每月1日、15日前汇总上报本地各高校未来两周的招聘活动信息。
附件:2025届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统计表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3月7日
2025-03-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07年第32号 【发布日期】2007-06-25 【实施日期】2007-06-25 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服务型、法治型的政府机关,促进商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商务部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统一受理。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台港澳司、服务贸易司、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市场体系建设司、商业改革发展司、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援助司和对外经济合作司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详见附件),统一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 二、为提高行政效率,方便企业和公众,商务部受理的行政管理事项中,凡实现完全在线办理的,可通过在线办事系统受理。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地址:北京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机关2号办公楼一层西侧,邮政编码:100731。咨询电话:010-65197856。 附件: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附件: 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受理的部分行政管理 事项目录 一、台港澳司对外行政事项 1.赴台湾地区举办招商、办展、参展活动审批办理事项 2.在祖国大陆举办海峡两岸的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办理事项 二、服务贸易司对外行政事项 3.商务部限制出口技术许可办理事项 4.商务部限制进口技术许可办理事项 三、机电和科技产业司部分对外行政事项 5.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资格许可 6.商务部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办理事项 四、市场体系建设司对外行政事项 7.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许可办理事项 8.内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五、商业改革发展司对外行政事项 9.成品油仓储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0.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1.原油仓储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12.原油销售经营许可办理事项 六、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行政事项 1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与处置后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14.汽车品牌销售许可办理事项 15.外商设立成品油、原油经营企业审批许可办理事项 16.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许可/分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7.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设立办理事项 18.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19.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0.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或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21.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2.外商投资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23.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24.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25.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26.外商投资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风险勘探许可办理事项 27.外商投资陆上、海洋石油资源勘探、开发审批办理事项 28.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合同、章程审批办理事项 29.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0.外商投资从事特许经营审批办理事项 31.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2.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审批办理事项 33.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运输代理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4.外商投资铁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许可办理事项 35.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办理事项 36.外商投资物流类企业审批办理事项 37.外资兴建殡葬服务设施审批办理事项 38.外资直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39.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办理事项 40.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1.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2.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设立审批办理事项 43.外商投资企业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商品返销展期、内销许可办理事项 44.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办理事项 45.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自有资金进口减免税证明等相关许可办理事项 4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许可办理事项 47.外商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许可办理事项 48.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涉及的股权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49.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变更办理事项 50.外商投资性公司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51.限额以上及涉及专项规定行业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许可办理事项 七、对外援助司对外行政事项 52.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理事项 八、对外经济合作司对外行政事项 53.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许可办理事项 54.对外承包工程投标(议标)许可办理事项 5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许可办理事项 56.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办理事项
2025-03-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有关事宜的公告商公告【20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做好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简称援外资格认定)相关工作,根据现行《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援外资格认定的类别及认定方式 商务部采用资格审查和资格招标两种方式对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具体如下: (一)资格审查类。 商务部采取资格审查方式认定成套项目总承包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中央企业直接向商务部提交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资格招标类。 商务部采取招标方式认定援外成套项目管理企业、技术援助等项目实施企业以及咨询服务单位资格,有关工作安排将于近期另行发布公告。 二、《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 1.《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资格有效”,具体认证标准是指: (1)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B/T50430-2017); (2)环境管理体系应符合《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2016);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应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GB/T28001-2011)。 2.《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3. 《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 (1)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2)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4. 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已取消。因此,不再要求申请人具备《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备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 (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 1.《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金融资信条件”是指: (1)所有者权益合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年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2.《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具有良好的经营诚信表现”是指: (1)通过海关一般信用企业认定; (2)未列入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禁止性名单。 (3)未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三、资格审查类认定工作安排 申请援外成套项目总承包企业和物资项目总承包企业资格的,以及原获得资格需要延续资格有效期的企业,可根据《办法》规定和以上要求准备资格申请文件后,随时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商务部提交(具体申请程序和文件要求详见商务部网上政务大厅行政许可事项栏目“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四、过渡安排 (一)资格审查类。 根据工作需要,资格审查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设置为期90天的过渡期。过渡期前或过渡期内资格许可届满的,有关企业资格在过渡期内继续有效。如需延续资格的,应在过渡期结束前至少60天提出申请。资格许可将在过渡期后届满的,仍按现行规定办理资格延续事宜。 (二)资格招标类。 根据工作需要,在新一批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前,现行资格招标类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继续有效。新一批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后,原资格即失效。 具体事宜请与商务部联系。 合作司: 电话:010-85093528 传真:010-85093521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6717房间 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电话:010-65197859 传真:010-65197875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中心 商务部 2019年2月12日
2025-03-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