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5094)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离退休干部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中国城乡建设经济研究所)  全国市长研修学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中国建筑学会  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中国建设报社  中国建筑文化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  全国白蚁防治中心  
2026-0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商务主管部门、能源局、邮政管理局,各绿色产品认证机构:为加快构建完善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将名称修改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商务部国家能源局    国家邮政局2025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求,规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以及绿色产品标识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的意见》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是指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符合相关评价标准的产品。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认证,包括绿色产品全项认证、绿色产品分项认证。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全部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是指认证机构对产品的部分绿色属性,是否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实施的合格评定活动。本办法所称绿色产品标识,是指产品通过绿色产品认证方式获得,证明产品符合绿色产品评价标准的合格评定标识。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使用绿色产品标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建立实施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统一产品目录,统一评价标准,统一认证规则,统一产品标识。第五条 市场监管总局主管全国绿色产品认证工作,涉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依据职责推动绿色产品认证结果采信、绿色产品推广使用等工作。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的监督管理,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信息平台,发布绿色产品相关政策法规、产品目录、实施机构、认证依据标准、认证实施规则、认证结果及采信状况等信息,发布绿色产品相关优秀案例,传播绿色发展理念,倡导绿色消费,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第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框架内进行。第二章 认证体系第八条 根据产品的资源、能源、环境、品质等绿色属性、产业基础、消费需求,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实行分类认证管理,包括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第九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第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目录原则上参照国家标准GB/T 7635系列标准划分具体产品类别。第十一条 目录内的每类绿色产品,设立一项全项认证。对尚无全项认证或者全项认证不能满足行业管理或者市场需求的,可设立分项认证,包括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单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一项绿色属性,每类产品每项绿色属性设立一项单属性分项认证;多属性分项认证涉及两项及以上绿色属性,每类产品设立一项多属性分项认证。第十二条 对于同类绿色产品,全项认证、分项认证应当形成绿色属性梯次。全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分项认证要求。多属性分项认证,其每项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不低于同类产品单属性分项认证要求。第十三条 同类绿色产品相同绿色属性的评价项目和指标限值应当相互协调,便于全项认证与分项认证之间、不同分项认证之间相互采信认证结果,避免重复检测和认证。第十四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能力。绿色产品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关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符合检测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具备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规定的技术能力。第十六条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获证产品持续符合绿色产品标准负责。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相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与认证相关的检测活动,认证机构、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认证、检测结果负责。认证机构、检测机构为不同法人时,双方应当签署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组建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分设相应领域的技术委员会,协调解决绿色产品认证有关技术问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为绿色产品认证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绿色产品认证技术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和标准等技术机构、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企业和用户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第三章 认证实施第十八条 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绿色产品认证资质的认证机构办理认证,并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认证委托人对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九条 认证机构经审查符合认证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认证机构受理认证委托后,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安排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第二十条 认证委托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一致,认证机构应当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认证机构应当委托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绿色产品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对样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向认证机构说明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当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准确,并对检测全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检测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认证检查员,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完成样品检测和现场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四条 认证机构应当保证认证过程的完整、客观、真实,并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保证认证过程和结果具有可追溯性。第二十五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和频次,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获证后监督,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根据相应情形,依据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对认证证书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认证人员管理制度,定期对认证人员进行培训,保证其专业技术能力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认可行业标准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认证机构应当依据《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公布相关信息、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相关信息、报告。第二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设立风险基金或者投保等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防范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第四章 认证证书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管总局统一规定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基本格式,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第三十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二)生产者名称、地址;(三)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四)产品名称和系列、型号、规格;(五)认证依据;(六)认证模式;(七)发证日期和有效期;(八)发证机构;(九)证书编号;(十)获证产品绿色属性关键指标认证信息;(十一)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第三十一条 绿色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5年。认证机构应当在认证证书上注明认证证书信息的查询渠道。第三十二条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注销、暂停或者撤销的处理决定。第五章 绿色产品标识第三十三条 绿色产品标识的基本图案如下所示:具体样式如下:(一)绿色产品全项认证标识样式(二)绿色产品分项认证标识样式需要标注中国环境标志、绿色建材分级认证标志等其他识别信息的,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相应制度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三十四条 绿色产品标识通常为绿色,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注后应当清晰可识。第三十五条 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可以使用相应的绿色产品标识。对同时获得全项认证、分项认证的绿色产品,仅需标注全项认证标识;涉及多家认证机构的,标注全部认证机构标志。第三十六条 除相关制度方案或者认证机构另行要求外,获证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印制、模压等任意制作工艺,在产品本体、铭牌、包装以及说明书、合格证、光盘等随附文件的适当位置加施绿色产品标识,同时也可以在操作系统、网络销售平台等显著位置展示绿色产品标识。第三十七条 认证机构、获证企业应当建立绿色产品标识管理制度,确保其正确加施、标注和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绿色产品认证活动、认证结果和绿色产品标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涉及国务院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通报;根据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绿色产品认证监督检查;相关行政处罚信息、行政监管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归于企业名下。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对绿色产品的采信,并依据职责对绿色产品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市场监管总局或者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四十条 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认证全过程信息采集和信息公开。第四十一条 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投诉举报,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进行处理。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以及认证活动中的其他违法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公告》(2019年第20号)同时废止。
2026-01-0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0号 【发文日期】2025年02月04日
2025-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住房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重要载体。为适应人民群众高品质居住需要,加快推进住房品质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抓住安居这个基点,以让人民群众住上更好的房子为目标,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兼顾增量建设与存量更新,完善标准规范,强化科技赋能,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加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供给,为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提供坚实支撑。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房屋品质提升工程取得显著进展,住房标准、设计、材料、建造、运维水平大幅提升,保障性住房率先建成“好房子”,商品住房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需求,老房子改造为“好房子”取得明显进展,形成有效支撑住房品质提升的政策体系、标准体系、技术体系和产业体系。二、重点任务(一)完善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执行《住宅项目规范》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提升住房建设底线要求。加强现行相关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及时制订修订住宅设计标准等相关标准,全面提高住房设计、材料、建造、设备以及无障碍、适老化、智能化等方面标准要求。因地制宜编制地方标准或导则等技术文件,明确本地区住房品质提升的具体要求,提出经济可行的技术实现路径。引导行业学协会和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先行先试,制定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住房消费需求。(二)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合理规划住宅小区空间布局,为未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预留适当空间。引导广大设计师从居住功能、安全、性能、质量、体验等方面出发,开展住房精细化、集成化设计,优化户型设计,完善功能分区,合理规划动线,改善采光通风条件,提升室内空间利用率和居住舒适度。推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考虑不同群体需求,研发设计功能齐全、布局合理、方便好用、居住舒适的住房产品,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推广主体结构与管线系统分离、可变隔断、同层排水等技术,提高住房耐久性与灵活适应性。推行基于人工智能的设计方法,强化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三)推广应用好材料。推动高品质建材生产与应用协同发展,加强建筑和建材领域标准规范衔接。加快研发应用品质优良、节能环保、功能良好的新型建材,大力推广具有隔声降噪、防水防反味、抗菌防霉、保温隔热等作用的材料和产品。持续推进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和应用,支持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项目采购绿色建材,鼓励商品住房项目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严格执行建材见证取样和进场复验制度,加大钢筋、预拌混凝土、保温材料、防水材料、电线电缆等重点建材质量监管力度。加强进场建材和设施设备防火、防腐性能管理。(四)发展新型建造方式。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在更大范围推广智能建造、绿色建造、装配式装修。拓展数字化技术工程应用场景,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住房设计、建造和运维全过程应用,推广应用智能建造装备设备。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新建城镇住房全面建成绿色建筑,提升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推动建筑运行节能降碳,加强建筑能效限额管理。建立建筑能效等级制度,编制碳排放统计核算标准。推进建筑用能电气化,开展建筑光伏一体化试点,强化可再生能源利用,加快建筑用能结构转型。(五)提升运维服务水平。建立住房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构建住宅建筑信息动态更新和安全隐患消除机制,全面提升房屋安全保障水平。实施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推动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拓展物业服务内容,推动物业服务进家庭,引导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养老、托幼、助餐、家政等生活服务。推动建立智慧社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周边服务资源,提升便民利民服务和运维服务水平。(六)推动既有住房更新改造。稳步推进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持续开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动既有住房节能改造。加快建设完整社区,完善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打造高品质居住生活空间。稳步推动燃气、供水、供热、排水、消防管道更新改造,开展居民供水加压调蓄设施更新改造,推动专业化运维,增设户内燃气安全、供热计量装置。鼓励采用以旧换新、原拆原建、模块化建造等方式,支持居民自主更新老旧住房。积极发展装配式装修,推广集成厨卫、架空地面、装配式隔墙等,缩短装修时间,方便更新维护。(七)强化科技赋能。面向未来中长期住房品质提升需求,加强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布局重大科技项目,开展技术集成应用示范,突破一批提升住房品质的成套技术和产品设备。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鼓励企业建设住房领域科技创新平台,推进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建设完善科技成果库,发布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加大惠民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推广应用。推进数字家庭建设,推动智能家居产品开发和互联互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提升住房智能化水平。(八)完善产业支撑。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工程企业等向“好房子”建设集成商转型,打通研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维、服务等产业链,培育行业新质生产力。选择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打造涵盖建材、家居、家电等多个领域的产业集群,创新产品体系和服务模式。开展培育绿色建筑新增长点试点,加快绿色建筑提标升级,带动上下游产业链健康发展。提升建筑部品部件标准化和系列化水平,逐步建立以标准部品为基础的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生产体系。三、加强组织实施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城市更新等有关文件要求,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因地制宜实施房屋品质提升工程,用好城市更新和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等支持政策,持续加大“好房子”推动力度。要引导企业加快推进满足市场需求的住房项目建设落地。充分发挥行业学协会作用,加强住房品质提升标准政策培训、技术交流。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关心和支持住房品质提升的良好社会氛围。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8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 【发文日期】2025年12月30日
2025-12-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各检验检测机构:根据国家统计局批准的《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现就开展2025年度检验检测统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任务分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负责检验检测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以下称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颁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各国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行业评审组(以下简称各行业评审组)在其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本行业获得市场监管总局颁发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统计工作。二、统计对象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具备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已取得资质但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直报系统内现存非法人检验检测机构。三、工作安排(一)系统访问路径检验检测统计信息的填报和审核工作在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https://qts.cnca.cn/qts/)上完成,可以通过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首页—服务—集成服务—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访问。(二)填报和审核检验检测统计直报系统开放时间为2026年1月12日—3月20日,超出系统开放时间将无法进入系统填报与审核。请检验检测机构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填报并通过审核。审核单位的联系方式已在系统中列出,检验检测机构在填报中遇到问题时,可以直接与审核单位联系。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按分工,在系统开放时间内完成数据审核工作。审核发现填报数据有问题的,请及时通知填报机构修改补正。(三)校验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组织对统计数据进行校验和质量审查,并根据校验和质量审查结果督促填报机构修正数据。(四)相关资料查询在统计直报系统登录界面“系统公告”中可查询现行有效的统计调查制度(《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2025—2028)》),在“系统帮助”可以下载查阅“检验检测统计工作手册”及“检验检测机构账号操作常见问题”,详细了解统计直报系统的使用方法和统计各项目填报与审核要求。四、工作要求(一)检验检测机构应按法人单位进行填报取得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如实、准确填报统计信息。同一法人实体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多张资质认定证书或者多个名称的,应汇总以法人单位统一填报一张统计报表,并在“资质证书状况”中列明每张资质认定证书的信息;同一法人检验检测机构有多个场所的,应在“地址栏”中列明各个场所的地址。法人实体下有多个检验检测机构,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机构应当单独填报。现存非法人机构按法人机构填报确有困难的,可沿用此前账号继续填报。(二)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的统计数据仅由一个部门审核检验检测机构在提交审核时,审核单位应选择资质认定证书载明的发证机关,如发证机关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选择所在行业对应的评审组(如无法确定,可选择综合评审组)。同一填报单位既获得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又获得省级资质认定证书的,选择省级资质认定证书发证机关审核。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各行业评审组可通过统计直报系统审核、查询和统计由本单位发证或者归口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填报数据。五、联系方式系统客服热线及邮箱:010-56738610,servicerjw@samr.gov.cn系统使用咨询电话:贺鹏艳,010-82262306统计指标咨询电话:胡媛、高楠,010-88651728、010-82260842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辅酶Q10等五种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辅酶Q10和褪黑素保健食品原料备案产品增补剂型和辅料》,现予公告,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27日
2025-12-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办公厅(办公室、综合司)、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贯彻落实《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行动方案》重点任务部署,组织实施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国家邮政局联合制定了《现代物流标准化重点工作计划(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计划组织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数据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12月1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3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确保中国专利文献国际专利分类号(IPC)的准确性和有效性,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启用IPC(2026.01版),对中国专利文献进行分类及公布公告。与IPC(2025.01版)相比,新版IPC共修订分类号1615个,其中新增分类号517个,删除分类号206个。为方便新版IPC的学习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译制了IPC(2026.01版)相关资料,包括IPC分类表、分类定义及新旧版本对照表等,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获取。地址:https://www.cnipa.gov.cn/col/col3161/index.html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31日
2025-12-31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