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发展大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当前粮食市场形势错综复杂,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既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重农抓粮积极性,又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端稳端牢中国饭碗,意义十分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收购的首战,组织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至关重要。各地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政治高度上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不断提升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夏粮收购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激发市场活力,抓好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要不断增强市场化理念,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搞活市场流通。中央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新粮上市后均衡有序开展收购。各地和中储粮分(子)公司要加强工作沟通,组织实施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根据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适时组织粮源轮出,有序安排粮源轮入,共同维护区域粮食市场平稳运行。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树立优粮优价导向,引导农民通过市场实现增收。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压力。要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发挥粮食交易平台作用,精心组织区域洽谈活动,确保粮食顺畅流通。
三、实化细化举措,组织做好政策性收购
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托市收购。中储粮集团公司要承担政策性收购执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276号)和《关于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号)规定,切实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要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就近售粮。要加强收购进度监测,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和有关通知要求启动、停止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政策性收购资金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加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合格粮食的地区,要及时妥善处置、清杂降水,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要加强收购现场管理,确保各项作业安全。仓容紧张地区要及早采取措施,通过新建或维修、腾仓并库等方式,扩大有效仓容,提升收储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储存。
四、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优化为农为企服务
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决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优化收购现场服务,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价格,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做到随到随收。要创新开展“互联网+”收购,积极推广预约收购、上门服务等方式,并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五、依法依规从严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监管。要建立收购监管协调机制,压实具体收储企业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未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等损害群众利益,以及“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好收购秩序。要适时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开展粮食收购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主动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强化监测预警和宣传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作用,适时研究会商夏粮生产、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做到心中有数、成竹在胸。要扎实做好夏粮收购进度统计和价格监测工作,调度了解掌握购销情况,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收购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效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的基础关键作用。要及时发布夏粮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让售粮农民与收粮企业形成有效对接,推动形成农民有序售粮、企业均衡收粮的良好局面。要善用媒体,强化收购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积极发声、正确导向,密切跟踪掌握粮食热点舆情态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坚决反对粮食浪费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粮食行业落实好节粮减损各项政策举措。要着力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粮食提质进等,帮助农户降低损失、增加收益。要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节粮减损技术,减少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损失浪费。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开展农户科学储粮,因地制宜推广适用于农户的储粮装具,并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要全面推进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倡导企业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争当爱粮节粮表率。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细化措施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及早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确保国家各项收购政策落细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到有备无患、防范未然。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坚决防范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加强督导调研,夏粮售粮高峰期,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现场解决收购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链接:
人民日报:夏粮收购准备已基本就绪 优粮优价特征将更加明显
2025-11-11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农民余粮顺畅流通,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将黑龙江省受疫情影响的市县202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事项仍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4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24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强化协调沟通,创新方式方法,优化为农服务,特别是紧盯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细化应对预案,做到有备无患,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11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关键任务,坚持科学布局、因地制宜、标准引领、梯度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中试平台做优做强,有效发挥中试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高水平中试平台力量进一步壮大,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布局、多层次服务的全国制造业中试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二、主要任务根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附件2),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一)做强一批中试平台。坚持梯次推进、培优育强、以点带面,引导中试平台围绕战略定位、基础能力、技术优势、运行机制、服务成效、未来潜力等方面建设发展,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路径向更高水平迈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储备中试平台,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基础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二)激活一批中试平台。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扶持、提质增效,推动中试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竞争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智能诊断、靶向提升、培训交流、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突破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向高水平迈进。对于发展仍然低效的中试平台,引导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核心功能,盘活资源、释放潜力,围绕优势业务方向转型发展。(三)补齐一批中试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分业施策、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不断充实高水平中试平台新生力量。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清洁低碳氢、生物医药、工业母机、仪器仪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关系未来发展、关乎产业安全、中试供给紧缺的关键行业领域,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三、工作安排(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附件3),动员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依托单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上传《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盖章扫描件,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出储备中试平台,于12月15日前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上传《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须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由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属地内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附件4)和补齐情况信息表(附件5),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并上传盖章扫描件。四、工作要求(一)请各方高度重视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多元稳定的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准高效的支持机制,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供给和资源支持,促进中试平台不断提升发展效能,带动区域和行业中试能力整体性提升。(二)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进中试平台布局建设,实现功能互补、资源互享、业务互促,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避免重复性建设、“内卷式”竞争。(三)要推动中试平台建设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现有中试功能协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创新成果策源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一体化推进,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郑国文 010-68205256平台技术支持:周威荣 13512747863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 2.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 3.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4.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 5.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0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等33项行业标准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相关标准文本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有关备案公告后,可在商务部相关网站查询下载(网址:https://ltbzh.mofcom.gov.cn/ltbz/view/bzfk/listBzfk.jsp)。 商务部 2025年6月16日33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实施日期国内贸易行业标准1SB/T 10805-2025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SB/T 10805-20122026年1月1日2SB/T 10669-2025连锁超市营运关键绩效指标(KPI)体系及考核评估SB/T 10669-20122026年1月1日3SB/T 10807-2025专业零售店店长岗位要求SB/T 10807-20122026年1月1日4SB/T 10620-2025零售业品类管理指南SB/T 10620-20112026年1月1日5SB/T 10800-2025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SB/T 10800-20122026年1月1日6SB/T 10599-2025购物中心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SB/T 10599-20112026年1月1日7SB/T 10409-2025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SB/T 10409-20072026年1月1日8SB/T 10375-2025零售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指标SB/T 10375-20042026年1月1日9SB/T 10636-2025零售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准则SB/T 10636-20112026年1月1日10SB/T 10856-2025团餐操作服务规范SB/T 10856-20122026年1月1日11SB/T 11252-2025住宿企业ESG管理体系 要求-2026年1月1日12SB/T 11253-2025酒店数字化运营和服务规范-2026年1月1日13SB/T 11254-2025餐饮外送服务与管理要求-2026年1月1日14SB/T 11255-2025绿色展馆-2026年1月1日15SB/T 11256-2025全渠道零售运营效率指标体系-2026年1月1日16SB/T 11257-2025家电产品售后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2026年1月1日17SB/T 11258-2025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2026年1月1日18SB/T 11259-2025数字化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指南-2026年1月1日19SB/T 11260-2025废塑料回收指南-2026年1月1日20SB/T 11261-2025互联网+回收服务管理规范-2026年1月1日21SB/T 11262-2025再生资源绿色回收规范-2026年1月1日22SB/T 11263-2025零售企业绿色采购规范-2026年1月1日23SB/T 11264-2025托盘循环共用系统货物码盘及交接要求-2026年1月1日24SB/T 11265-2025循环共用系统托盘质量要求-2026年1月1日外经贸行业标准25WM/T 11-2025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指引-2026年1月1日26WM/T 12-2025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评价规范-2026年1月1日27WM/T 13-2025出口房间空调器能效碳效等级-2026年1月1日28WM/T 14-2025进口蒙古分梳山羊绒交易指南-2026年1月1日29WM/T 15-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 术语和定义2026年1月1日30WM/T 16-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综合管理通用规范-2026年1月1日31WM/T 17-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评价导则-2026年1月1日32WM/T 18-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规划编制指南-2026年1月1日33WM/T 19-2025光伏组件出口产品低碳评价要求-2026年1月1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通装函〔2025〕294号各乘用车企业: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现就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6年度、2027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和58%。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1倍计算。四、2026—2027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五、2026—202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7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2号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09日
2025-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好经验好做法,我部组织遴选形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〇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宝坻大葱等765个产品的3502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附件:3502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0月28日
2025-11-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
教师厅〔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现就进一步减轻中小学教师非教育教学负担提出如下措施。
一、建立严格涉校涉师发文审核机制。教育部实行发文与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机制,将是否布置超出教师职责范围的工作作为重要评估内容,除专门文件外,一般不得对开展督查检查考核、创建示范评比、“一票否决”、追责问责等提出具体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发文与教师减负一致性评估机制,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上级有关规定。
二、规范涉校涉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清单管理。严格执行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年度清单管理制度,每年年初报教育部备案,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开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提前1个月明确检查内容、范围与方式,杜绝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不得随意设置创建示范、“一票否决”和签订责任状等事项,严禁以调研、评估、指导、监测等名义变相开展督查检查考核,不得以发文开会、留痕资料、台账记录作为评价依据。不得开展以学校为对象的各类达标活动,对现有的达标活动进行清理,已经开展的期满后自行取消。每所学校每年接受县级及以上教育综合督导不超过1项,业务性资质评定、等级认定、技术考核等不包含在内。
三、健全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制度。教育部对省级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进行审核把关,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完成备案。省级社会事务进校园“白名单”总量一般控制在10项以内,动态更新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未列入“白名单”事项原则上不得进入,每所学校每学期各类进校园活动不超过6次。实施进校申请制度,“白名单”之外确需进入校园的,须报同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并通过指定平台完成申请流程,且不得突破当年计划总量。如课程已涵盖类似内容,原则上不再专门进入校园,应当与课堂教学、班团队会、主题教育、课后服务等学校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有机融合。严禁强制要求师生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得要求教师承担巡河护林、上街执勤、创城庆典、汇演展览等非教育教学任务。严禁以打卡留痕、填报总结等方式验收活动,不得将参与情况与考核评优挂钩。
四、严格中小学教师借调借用管理。上级机关、单位原则上不得借调中小学教师,不得以工作专班、跟班学习、交流锻炼等名义变相借调。确因工作需要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当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并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并应当提前征得派出学校和本人同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中小学教师抽调借用常态化清理机制,坚持定期清理、限期清退。严格规范管理中小学校承担社会考试和教师监考任务,每校每年承担社会考试次数不超过5次。法定节假日、周末、寒暑假等无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专任教师值班值守。除依法依规组织的必要培训外,原则上不得要求教师参加非教育教学培训,各类培训时间安排应避开教学高峰期。
五、精简数据填报与应用程序使用。教育部完善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进教师队伍数字化治理。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教育移动应用管理责任制度,按照“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规范教育政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对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政务应用程序每年开展1次集中清理,形成省级选用清单。应用程序不得设置打卡签到、积分排名、统计在线时长等强制性功能,非必要不得强制要求教师上传工作照片、视频和轨迹等。推动教育数据平台整合与共享,统筹推进“一网统管”“基层一表通”,实现数据一次采集、多方共享。加强面向中小学教师开展的填表、报数、统计等活动的统筹审批管理,不得安排教师从事教育教学以外的数据统计报表工作,非教育教学业务调研工作不得进入校园一线开展。
六、健全教师课后服务保障机制。课后服务应当安排在上课日及完成国家规定课程和学校教学计划之后,结束时间应与当地正常下班时间做好衔接,严禁随意扩大范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课后服务保障体系,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要建立遴选审核机制,形成机构名单和服务项目及引进费用标准,加强日常监管并进行动态调整。保障教师课后服务合理待遇,可统筹安排教师实行“弹性上下班制”,不得将课后服务情况与教师职称评定、评优评先等硬性挂钩,维护教师合法权益。
七、完善教师减负监测核查机制。教育部将教师减负列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纳入中小学责任督学常态化督导内容和网络信息巡查范围。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教师负担问题监测,健全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机制。畅通省市县三级举报电话、邮箱、二维码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教师减负监测点,丰富监测员队伍,建立完善与相关部门、媒体等线索共享机制,鼓励第三方监测机构参与涉师负担监测。加强接诉即办工作保障,强化典型问题整改闭环管理,对问题频发的地区下发提示函、督办单,对整改不到位的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后果、出现重大舆情的严肃追责问责。
八、强化多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推动发挥各地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对教师减负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学习贯彻《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纳入教育系统干部考核评价范围,严禁盲目打造政绩亮点、为排名靠前而弄虚作假,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教育功利化短视化行为。将教师减负治理工作与省委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重点工作、省纪委监委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统筹推进,鼓励与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联合调研、协同交办等形式,强化监督指导,对出现问题的地区进行跟踪推动。会同网信、公安等部门强化教师负担舆情管理,引导相关媒体营造尊师重教氛围,创设潜心教书、静心育人良好环境。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0月14日
2025-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为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商务部可以自行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投资壁垒进行调查。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根据墨西哥《国会公报》2025年9月9日刊登的关于调整多项进口税的提案,墨西哥政府拟对中国等非自贸伙伴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税率,该措施将严重损害中国企业的贸易投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9月25日起对墨西哥相关涉华限制措施启动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被调查措施及涉及产品本案的被调查措施为:墨西哥政府拟对中国等非自贸伙伴的产品提高进口关税税率的相关措施,具体涉及汽车及零部件、纺织品、服装、塑料、钢铁、家电、铝、玩具、家具、鞋类、皮具、纸及纸板、摩托车、玻璃等产品类别。此外,墨西哥近年来采取的其他涉及中国的贸易投资限制措施也在本次调查范围内。二、调查程序根据《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向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 三、调查期限本案应当自立案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四、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立案相关问题的评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提供的资料泄露后将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可以向商务部申请按照保密资料处理,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七、商务部联系地址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155、65198070传真: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9月25日
2025-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