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25〕2号
现将《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教 育 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2025年2月8日
普通本科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充分调动企业参与产教融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完善产教融合长效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加快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培养,实现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机衔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产业兼职教师是指由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聘请,以兼职方式承担特定教育教学和实践创新任务的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产业兼职教师实行按需设岗、公开遴选、择优聘请、协议管理。
第二章 聘请条件
第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一般应具有在国家和省(区、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大中型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学会(协会)、专精特新企业、小巨人企业三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第五条 产业兼职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身心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二)原则上应为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聘请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含),国家急需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可放宽至70周岁。
(三)原则上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或行业资深经验;鼓励聘请在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和造诣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教师,可适当放宽学历职称等要求。
(四)主持或参与过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研发计划、重要工程装备承制等工作,或负责过重要工程项目系统设计和落地实现等工作。
第六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聘请:
(一)拥有重大发明专利或掌握关键技术,或在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者;在国家支持的传统工艺传承方面有特殊贡献者;在新兴产业发展中主持制定前沿应用技术标准、掌握前沿核心技术者。
(二)在高校卓越工程师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留学人员创业园、未来技术学院、产业学院、大学生双创实践教育中心、实验教学与实践教育中心、区域性卓越工程师创新研究院等产教融合协同育人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三)在依托高校建设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国家大学科技园、教育部关键核心技术集成攻关大平台、教育部工程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
(四)行业学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负责人、技术专家,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管、生产运营或技术负责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合作导师,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
第三章 聘请程序
第七条 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定期编制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按需动态调整。各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配套发布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引导发展清单。
第八条 高校坚持“四个面向”,根据国家、省(区、市)急需学科专业领域,结合院校发展规划、优势特色及师资队伍建设情况,拟定产业兼职教师岗位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有意向担任产业兼职教师者经所在单位同意,向高校提出兼职申请。产业兼职教师被多所高校聘请,应告知相关高校,在工作协议中明确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要求,保证工作投入。产业兼职教师受聘高校数量一般不超过2个。
第十条 高校确定产业兼职教师后,根据高校相关工作要求,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聘请岗位等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高校、产业兼职教师及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及主要任务。高校与产业兼职教师签订工作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未经受聘高校同意,产业兼职教师不得以高校兼职教师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高校将拟聘产业兼职教师名单、受聘岗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 产业兼职教师应至少承担以下任务之一:
(一)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深度参与人才培养方案设计、教学资源开发、实践课程教学,协助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创新创业与实习实践等。拟聘为研究生导师的产业兼职教师应实质性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指导研究生实践创新研究、学位论文撰写及专业实践等。
(二)积极与专职教师协同合作。与高校教师联合开展教学项目建设、科技项目攻关、研发成果转化,提升高校教师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和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积极开展校企合作。引入产业合作资源,有效对接行业与兼职高校,积极推动校企在协同育人、协作研发及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长效机制,取得突破性成果。
第十三条 高校任务:
(一)完善聘请办法。制订本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细则,营造良好工作环境,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的高素质教师队伍。高校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工程领域产业兼职教师,数量应达到工学门类专任教师数量的一定比例。
(二)推动协同创新。强化与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的协作交流,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竞赛、倡导学位论文选题紧密对接产业需求、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科研任务等瞄准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技术难题开展研究攻关。相关研究成果所有权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决定。
(三)加强人才支持。积极推荐优秀学生到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实习实践、工作就业。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师德师风把关。为产业兼职教师提升教育教学能力提供支持服务。依据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发展需要和技术需求,选派优秀教师以承担专项工作等形式提供技术支持和教育服务。
(四)加强聘任管理。加强对产业兼职教师政治素养、师德师风、教育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定期组织产业兼职教师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工作,依据工作协议考察履职情况和产教协同育人实效。
(五)加强组织保障。为产业兼职教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保障,在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和院士到高校兼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鼓励高校给予产业兼职教师有吸引力的劳动报酬,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第十四条 产业兼职教师所在单位任务:
(一)支持人才聘请。对接高校人才培养需要和科技攻关需求,主动推荐行业专家申报产业兼职教师,把关所在单位申报者的基本条件特别是师德师风情况和业务素质,鼓励优秀人选积极申报。
(二)鼓励深度合作。积极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工作;为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提供平台支持;吸引合作高校优秀毕业生到本单位就业。
(三)强化管理激励。支持高校对产业兼职教师的管理与考核,将产业兼职教师在高校的工作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五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工作的支持力度:
(一)加强政策配套。在现有国家级人才项目、奖励计划申报中,对推动产教融合贡献显著、协同育人成效显著、联合攻关成果突出的高校及有关单位予以倾斜支持。
(二)倾斜支持专项招生计划。对产业兼职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的高校,加大专项研究生招生计划支持力度。
(三)优化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支持方式。支持企业设立配套产业兼职教师的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鼓励高校按照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四)加强典型经验宣传。定期推选一批优秀产业兼职教师,宣传推广一批典型经验。
(五)产业兼职教师在满足教师资格相关条件下,可依托所在高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加大对产业兼职教师的支持力度。中央组织部、教育部在相关人才计划中加大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加大对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支持。从事产教融合的企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现行税费优惠政策。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范围为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授予权的普通本科高校。
第十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中的领导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产业兼职教师的,同时应符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高校、企业及产业兼职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协议。若发生违法违约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商务部部令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令列表:商务部令2016年第5号 发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16-11-16商务部令2016年第4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6-11-09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6-10-08商务部令2016年第2号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2016-8-18商务部令2016年第1号 《对外援助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6-5-23
2025-02-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2025年2月17日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优化消费环境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经济活力的重要举措,对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高品质生活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以下简称三年行动),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法治先行、诚信引领,坚持部门协同、社会共治,建设诚信、公平、便捷、安全的消费环境,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良性发展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到2027年,消费供给提质、消费秩序优化、消费维权提效、消费环境共治、消费环境引领等五大行动深入开展,供给质量不高、市场秩序失范、维权效能不足等问题得到系统治理,商品、服务质量显著提高,消费风险明显降低,消费纠纷源头治理效果显著,经营者诚信意识普遍增强,消费便利度、舒适度、满意度大幅提升,全国消费环境明显优化。二、实施消费供给提质行动(一)提升实物消费质量。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行动,推进质量基础设施建设,助力产业链供应链质量联动提升,加强汽车、家电、家居、电子产品、纺织服装、食品等领域质量、标准和品牌建设。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开展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价,提升“中国制造”整体形象。深入开展标准国际化跃升工程,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支持老字号创新发展,加快推进服装服饰、珠宝首饰、皮革制品、化妆品等精品化国潮化时尚化。支持汽车产品、电子产品、家居产品等消费升级,促进汽车换“能”、家电换“智”、家装厨卫“焕新”。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畅通消费循环。(二)改善服务消费品质。健全服务消费标准体系,持续开展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深入开展消费领域“信用+”工程,健全养老、家政、旅游、购物等民生领域消费信用体系。完善重点领域服务消费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提升公用事业、文化和旅游、康复、养老、托育、金融等领域服务品质。深化服务认证试点,建立优质服务认证制度。推行服务质量监测评价制度,加强服务质量监测评价能力建设。鼓励家政服务、美容美发、电子产品维修、机动车维修等群众关心领域第三方平台完善消费者评价机制。健全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加快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三)创造更多消费场景。因地制宜推进首发经济,推动消费地标建设,聚焦数字消费、绿色消费、健康消费等打造新型消费场景。建设一批商旅文体健深度融合的品质消费集聚区,积极发展“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深入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系统构建数字化消费生态体系,大力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打造沉浸式、体验式消费场景。深入推进数字家庭建设,构筑美好数字生活新图景。鼓励建设和升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进一步提升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能力。完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服务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场景拓展延伸。三、实施消费秩序优化行动(四)严守消费安全底线。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群众关切的米面油、肉蛋奶等重点食品监管。强化经营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经营者、使用单位履行消费场所消防、特种设备以及燃气使用等安全保障义务。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机制,持续开展“金钥”稽查专项行动。加强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开展个人信息保护专项治理,严厉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五)整治市场交易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强化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持续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食品领域“两超一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计量作弊等问题。聚焦网购快递、电信、装修、维修、旅游等行业领域治理“霸王条款”。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查处非法网络招徕、强迫购物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广播电视领域订阅、收费等行为,治理电视“套娃”收费、诱导消费。持续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网络市场中流量造假、刷单炒信、低俗带货、违法广告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昆仑”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实施农村消费市场净化行动。(六)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持续开展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突出问题整治,促进全国消费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加强和改进消费市场反垄断执法,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打击医药、公用事业、汽车等领域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开展价监竞争守护行动,查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法规规章文件。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厘清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事项,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机制。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监管执法。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恶意索赔行为部门协同治理制度,防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四、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八)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引导其积极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鼓励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换货,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强化“小个专”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跨境电商平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到2027年,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50万家以上。(九)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高效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十)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做法和“共享法庭”模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优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十一)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支持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委托调解,鼓励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五、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安全、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责任,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入驻经营者身份审核和动态查验。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并履行对消费者更优的承诺,改善消费体验。落实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十三)推动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协调、纠纷调处、技术和市场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沟通机制。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品质升级。(十四)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健全公益诉讼等机制,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开展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等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消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十五)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的作用。加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等宣传引导,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建设消费教育基地。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公众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六、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十六)突出创新引领。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着力打造群众喜爱的优质品牌。鼓励各地创新举措,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经营者获得感。鼓励地方为经营者先行赔付提供政策支持,保护买卖双方权益。推动金融机构面向放心消费主体丰富信贷产品,提升授信审批效率,增加消费类信贷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支持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保险产品。(十七)注重标杆带动。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加快形成“对标提升、示范带动、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制度闭环。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强化标准引领和信用赋能,大力发展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加强对放心消费主体的宣传推介,拓宽各类促消费活动渠道,发挥标杆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良好氛围。(十八)鼓励区域先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消费维权跨区域联盟等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鼓励各地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出台地方标准,开展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接受社会监督。(十九)深化国际合作。与主要国家和地区拓展消费者保护多双边合作,推动将消费者保护纳入多双边自贸协定,探索跨境电商、跨境旅游等合作,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对标国际规则,引领国内消费环境升级,打通入境人员消费堵点,深化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实际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切实推动三年行动落实落地,持续优化本地区、本行业消费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强化跟踪评估。市场监管总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联动、整体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
2025-02-1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同意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5〕12号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变更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办学地址的请示》(苏教发〔2024〕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南通大学杏林学院办学地址由“江苏省南通市外环东路999号”变更为“江苏省启东市近海镇南海路1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南通大学杏林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2月11日
2025-02-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发布单位】市场建设司
【发布文号】商建函〔2018〕48号
【发文日期】2018年01月30日
2025-02-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为贯彻落实《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加强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工作,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引领性作用,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构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通过加强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推动标准化发展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标准支撑。力争到二○三五年,建成覆盖标准制定与实施全生命周期的追溯、监督和纠错机制,实现标准制定、实施、信息反馈和复审修订的闭环管理,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得到切实提高,标准实施效益充分显现,标准引领高质量发展效能显著增强。二、加强标准制定的监督(一)强化国家标准制定全过程规范化管理。严格将强制性标准限制在健康、环保、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范围内,严格依据职责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明确法律法规依据和实施监督部门,确保涉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标准“应强尽强、能强则强”。国家标准立项审评环节严格落实标准必要性、可行性和适用性论证要求,完善申诉机制,强化立项意见协调,必要时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起草环节严格落实标准技术内容试验验证要求,充分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方意见;技术审查环节严格落实会议审查和委员投票要求,确保全体委员广泛参与。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组建标准起草工作组和制定标准过程中,不得以参与国家标准起草排名等名义违规收费。加强对标准审评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审评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大重要国家标准制定跟踪督办力度,确保标准及时发布。(二)加强行业标准制定合规性和协调性监督。加大对行业标准制定全过程的监督力度,防止利益输送以及借机牟取不正当竞争优势。严格行业标准编号、复审、备案管理,清理未经审查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加强行业标准之间、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性评估,对于涉及不同行业部门职责的标准判定和实施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行业标准体系交叉、不及时备案、信息不公开、未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采用国际标准(
ISO、IEC、ITU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测排查,严格执行行业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后标准替代和自行废止的程序要求。(三)严格限定地方标准制定的权限和范围。规范地方标准制定和应用,严格立项评估和技术审查,排查清理超范围制定地方标准、无法律依据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技术要求低于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对有关政策措施引用地方标准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加大对地方标准编号、复审、备案、废止、信息公开等情况的监管力度,依法检查设区市地方标准制定权限的审查备案程序,加强“已备案地方标准”事后监督抽查。(四)加强对团体标准制定行为的规范引导。严格团体标准组织在其登记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依法依规完善团体标准制定程序,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对其发布的团体标准进行解释。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涉及国家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应充分听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严格团体标准经费管理,不得以立项、参编、署名、排名等为由违规收费。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健全团体标准监督抽查工作机制,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严查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团体标准、违规编号、侵犯版权等行为。三、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力度(五)确保强制性标准实施到位。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按照“谁提出,谁组织实施;谁监管,谁依法查处”的原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认真做好强制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宣贯推广和监督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加大强制性标准文本免费向社会公开力度,对强制性标准的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在统一平台免费公开全部现行强制性标准文本。合理布局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常态化开展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六)强化推荐性标准的组织实施。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严格落实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宣贯和推广职责。加强对推荐性标准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在符合版权政策的情况下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对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提高试点示范项目质量和效益。开展对利用推荐性标准实施妨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行为等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七)规范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实施行为。严格落实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企业执行标准应公开未公开、自我声明公开不规范等情况的检查,强化对企业产品、服务不符合其执行标准等情况的监管,依法严查企业标准“领跑者”申报弄虚作假、冒用“领跑者”称号等行为。完善团体标准授权使用规则、版权政策、标准涉及专利的处置规则等制度。严查利用团体标准实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和团体标准实施不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四、创新标准制定与实施的监督方法(八)健全督导与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机制。依法对标准制定、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行为,加强提醒督导。提醒督导后仍未采取落实措施的,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依法应给予处分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地方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九)加快构建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一批标准实施监测点,构建标准实施监测点与强制性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点、标准验证点协同构成的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围绕以标准升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等重大政策部署,开展相关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测。探索开展标准有效实施率监测分析,发布各类标准实施情况报告。(十)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建立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制度,畅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促进标准实施与标准制定的信息互通。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问题处理机制,强化标准实施反馈信息的处置,对标准实施反馈的问题不处理、不回复的情况加强通报督促,提高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处置满意度。(十一)扎实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建立健全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实施效果评估。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范例和评估方法推广工作,推出一批标准实施典型范例,总结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方法,培育一批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机构。支持开展标准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估。探索建立标准实施效果评估标准体系。(十二)建立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制度。对政府颁布标准验证情况开展监督抽查,依法对相关标准制定需要开展验证而未验证的行为作出处理,必要时对相关标准技术要求、核心指标、试验和检验方法进行复验。强化采标国家标准验证工作的监督,以保证采标国家标准与我国国情相适应。加强国家标准验证点建设,鼓励依托国家标准验证点进行验证,没有国家标准验证点的领域,可依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验证。(十三)促进标准实施监督与复审修订联动。加大标准实施监督结果后处理力度,强化相关问题的追溯和纠错。对老化滞后或低于强制性标准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及时按程序进行修改、修订或废止。对有关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衔接不配套的情况加强部门协调沟通,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强化国家标准复审工作的监督,对复审工作不力、未能按时完成年度复审任务的单位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五、强化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工作责任(十四)加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管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受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对标准制定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查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全国标准实施监测网建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和标准验证工作监督。完善行业标准代号年度报告工作机制,健全地方标准化工作统计机制,开展对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合规性、协调性的监督抽查。组织开展对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十五)严格落实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监督责任。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受理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加强对相关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相关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照法定职责对相关领域团体标准的制定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十六)进一步明确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监督责任。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与实施的举报、投诉,负责本辖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地方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情况监督检查。会同地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标准实施效果进行监测评估,依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本辖区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企业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十七)强化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公众对标准制定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违法行为。鼓励各地方、各部门探索建立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制度,建设标准实施社会监督员队伍,为开展标准制定与实施监督提供信息、技术、咨询支撑。支持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估,促进团体标准优胜劣汰。
2025-02-1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附件:1.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从事四级生物安全实验室进行的或者本实验室权限外的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
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3.从事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办事指南
4.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5.跨省级行政区域或向国外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审批办事指南
2025-02-18 |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一、制定背景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病原微生物分类管理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基础。我国于2006年制定公布《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对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相关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起到了规范指导作用。但随着新的病原微生物不断出现,对现有病原微生物认识不断更新,以及实验室生物安全研究不断深入,《名录》已无法满足当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为更好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以下简称《生物安全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对《名录》进行修订,并按照《生物安全法》规定进行更名,形成《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制定原则
《目录》制定坚持以人为本、风险预防、分类管理的原则,以《名录》为基础,参考借鉴国际国内相关规定和研究成果,科学评判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以及我国在传染病预防、治疗方面的能力及发展,并充分考虑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工作实际需求。
三、主要内容
《目录》整体架构与《名录》保持不变,仍由病毒、细菌类、真菌三部分组成,主要内容仍为病原微生物名称、分类学地位、危害程度分类、不同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等级、运输包装分类及备注等。《目录》与《名录》相比,主要有如下变化:
(一)病毒分类目录部分。《名录》中病毒为160种、附录6种。修订后的《目录》中病毒为160种、附录7种,其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的29种、第二类的51种、第三类的82种和第四类的5种。
一是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病毒5种,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病毒7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病毒5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病毒6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四类的病毒1种。将5种病毒的危害程度分类由第二类降为第三类,相应调整实验活动和运输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国际病毒分类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mittee on Taxonomy of Viruses,以下简称“ICTV”)第十次病毒分类报告,对28个病毒的分类学地位进行了调整。
三是根据ICTV第十次病毒分类报告及国内通用名对部分病毒名称进行修改,其中,同时修改中文名和英文名的13种,仅修改中文名的53种,仅修改英文名的4种。
四是猴痘病毒“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的操作”实验活动所需实验室等级由三级降为二级。骆驼痘病毒和登革病毒的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由“UN2814”修订为“UN3373”,并且登革病毒的运输包装等级降为B类。H2N2流感病毒运输包装等级由B类升为A类。
五是对注释进行了修改,具体包括修改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灭活材料的操作的定义;修改脊髓灰质炎病毒相关毒株的操作要求;增加新型冠状病毒、猴痘病毒未经培养的感染材料操作说明;增加人免疫缺陷病毒微量检测的说明;增加肠道病毒属和心病毒属的说明。
(二)细菌、放线菌、衣原体、支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以下简称细菌类)分类目录。《名录》中细菌类病原微生物为155种,修订后的《目录》改为190种,其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19种、第三类的171种。
一是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9种,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41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1种,删除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细菌类病原微生物15种。嗜吞噬细胞无形体(原名称:人粒细胞埃立克体)危害程度分类由第三类升为第二类,相应调整实验活动和运输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伯杰氏鉴定细菌学手册》(第九版)、《临床微生物学》(第十二版)、美国ATCC名录和国内通用译名,对部分细菌类病原微生物名称进行修改,其中,同时修改中文名、拉丁文名的9种,仅修改中文名的48种,仅修改拉丁文名的2种。
三是对备注和注释进行修改,包括增加牛分枝杆菌、结核分枝杆菌、霍乱弧菌、非洲分枝杆菌、田鼠分枝杆菌、链球菌属备注;修改布鲁氏菌属、肉毒梭菌备注;将注释“大量活菌操作”修改为“活菌操作”,并同时修改活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样本检测的定义。
(三)真菌分类目录部分。《名录》中真菌类病原微生物为59种,修订后的《目录》改为151种,其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7种、第三类的144种。
一是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二类的真菌2种,新增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三类的真菌118种。删除22种真菌,合并部分真菌条目。原皮炎芽生菌的危害程度分类由第三类升为第二类,相应调整实验活动和运输管理要求。
二是根据荷兰皇家科学学院真菌多态性中心名录、美国ATCC名录和国内通用译名,对部分真菌名称进行修改,其中,同时修改中文名和拉丁文名的6种,仅修改中文名的7种,仅修改拉丁文名的2种。
三是修改注释,将“大量活菌操作”修改为“活菌操作”,并同时修改活菌操作、动物感染实验、样本检测的定义。
相关链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目录的通知
2025-02-18 |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发文日期】2023年12月29日
2025-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商务部部令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已废止】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 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2023-12-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023-12-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3-12-2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9号 2024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3-12-20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关于公布202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3-12-18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2023-12-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2-2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4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2023-12-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3号 关于2024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23-11-2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2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1-3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 2023-11-2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9号 2024—2025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023-11-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8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3-11-1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23-11-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 2023-11-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3-11-0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公布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2023-10-2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1-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0-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0号 商务部批准《网络零售监测指标规范》等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3-10-2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10-2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10-23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公告 2023-10-1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0-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5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 2023-10-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 2024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3-09-2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9-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8-1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3-08-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8-0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3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6号 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3-08-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3-07-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7-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0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6-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23-06-0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0号 商务部关于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3-06-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6-07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5-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4-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3-04-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4-1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3-3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4-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2023-04-1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3-2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3-1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3-02-2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商务部批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等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3-02-2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名单 2023-02-18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3-01-1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2023-01-1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2-1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1-1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1-11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2023-02-16
2025-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