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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省级
社会各界朋友们: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版权是激励创造、保护智慧成果的重要基石。京津冀地区作为全国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国家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肩负着引领版权保护与创新发展的重要使命。为进一步强化区域版权保护,营造尊重创新、鼓励创新、保护创新的良好环境,在第2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京津冀三地版权执法部门联合倡议如下:一、完善制度体系,构建协同保护格局加强京津冀版权执法合作,推动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高效、统一的版权执法保护合力。二、强化执法监管,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开展版权专项治理行动,严查重大典型侵权盗版案件,服务保障守法企业良性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紧跟时代步伐,加强新业态版权管理共同探索人工智能给版权监管与服务带来的机遇与挑战,推动我国版权执法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四、抵制恶意维权,营造版权良好生态增强公众尊重原创、保护版权的法律素养,推动形成“尊重版权、合理维权”的良好社会风尚。五、社会共同参与,共筑版权保护防线          呼吁社会各界积极举报侵权盗版行为,参与打击侵权盗版行动,提供线索和证据,支持正版创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和社会公正。六、推动行业自律,倡导企业合规发展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应制定版权保护公约,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网络平台要完善审核机制,积极配合下架侵权内容,加强自律与合作,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版权生态,促进行业良性竞争。七、增强保护意识,共同推动作品登记创作者要强化自我保护意识,作品完成后及时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作品登记。作品传播过程中,要明确标注版权信息,明确使用范围、期限、利益分配等内容,营造和谐的版权保护环境。八、谨慎网络传播,争做正版使用践行者公众要遵守“合理使用”原则,通过正规渠道获取授权后使用他人作品,不下载、传播盗版影视、音乐、书籍等内容,营造良好的网络传播环境。九、激发创新活力,助力文化强国建设鼓励优秀原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依法保护创作者权益,为京津冀乃至全国的文化繁荣与科技发展注入新动能。十、畅通举报渠道,强化社会监督机制公众如发现侵权线索,可通过文化执法机构或“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进行举报,共同守护创新成果。版权保护,人人有责! 让我们携手行动,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共同推动京津冀版权执法保护工作迈向更高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2025-04-25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财会〔2025〕5号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行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财会〔2020〕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备案渠道    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可以选择登录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会计师事务所备案系统(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财政部、中国证监会通过系统间信息推送的方式实现备案信息共享。会计师事务所只需在一个系统填报备案信息,并在另一个系统确认,无需重复填报。    二、关于首次备案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财政部备案平台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财政部备案平台自动导出已有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核对、补充后提交;财政部备案平台将备案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进行确认。    会计师事务所登录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证券服务业务备案信息的:会计师事务所按要求填报备案信息后,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将备案信息推送至财政部备案平台;备案信息与财政部备案平台中已有信息不符的,将予以退回,并需在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中核对更正。    三、关于重大事项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一)至(六)项重大事项的,按照规定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财政部备案平台同步将相关变更信息推送至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发生本办法第十条其他重大事项的,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备案信息。    四、年度备案    已完成首次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5月31日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年度备案,年度备案信息可以选择财政部备案平台或中国证监会备案系统填报。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   2025年4月14日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的通知 教职成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于2024年10月至11月在北京、天津、河北等32个赛区成功举办,共有来自6大洲74个国家2701所职业学校和机构、8121支队伍、29183名选手和16038名指导教师参加比赛。   现将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奖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2、3、4、5),同时公布延期至2024年5月举办的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GZ037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赛项获奖名单(详见附件6)。请各地按照《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大赛成果总结和宣传表彰工作,推进赛事资源转化,发挥大赛对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引领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附件:1.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中职组)      2.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高职组)      3.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争夺赛获奖名单(国际组)      4.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冠军总决赛获奖名单      5. 2024年世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奖获奖名单      6. 2023年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GZ037工业互联网集成应用”赛项获奖名单 教 育 部 2025年4月1日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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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5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文化和旅游部、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令第12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国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边境地区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增进同毗邻国家人民的交往和友谊,完善边境旅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旅游,是指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组织和接待我国及毗邻国家的公民,采取团队方式从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在双方政府商定的边境区域和期限内进行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 国家鼓励边境地区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加强合作,促进边境旅游发展,打造具有特色的边境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边境旅游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外交、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边境旅游有关工作。   第五条 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会同外事、公安、海关、移民等有关部门,负责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的商谈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边境旅游管理的工作制度,依据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旅游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向上一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开展边境旅游的情况。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边境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与对方国家边境地区相应级别政府签订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和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第六条 开展边境旅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开放的边境市、县;   (二)有经国务院批准的正式对外开放且允许人员出入境的边境口岸,能够保障边境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三)具备交通条件和接待设施;   (四)遵守入境国防范生物安全风险的有关规定;   (五)签订了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征求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区域范围;   (二)出入境证件、出入境口岸、停留期限;   (三)旅游团队最低人数;   (四)双方组织边境旅游的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安全保障和纠纷处理机制;   (五)关于双方组团单位负责教育本国旅游者遵守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两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相关条约的承诺。   第八条 意向性边境旅游合作协议签订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开展边境旅游活动的申请。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外交、公安、交通、海关、移民等部门的意见,并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批准同意后,有关地方可以对外签订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并将正式边境旅游合作协议逐级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双方旅游者应当持有效国际旅行证件。中国公民相关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十条 我国公民均可以参加边境旅游,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境的除外。   第十一条 边境旅游的出入境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双方旅游团队出入境的手续按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办理;   (二)双方旅游团队可以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范围内,灵活选择出入境口岸,并在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内注明;   (三)双方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当以团队形式经口岸出入境,接受海关检疫查验和出入境边防检查,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提交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经查验准许后通行。确需分团出入境的,应当符合分团有关规定,由组团社事先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四)双方旅游者携带的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进出境地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接受检查。   第十二条 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边境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所地在开展边境旅游的市、县行政区域内;   (二)连续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   (三)近两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四)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因涉黄、涉赌、涉毒犯罪被判处刑罚。   第十三条 旅行社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增存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五)连续两年未因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行政处罚、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无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犯罪记录的承诺书。   受理申请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边境旅游业务。   第十四条 边境社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交纳数额,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边境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并对相关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评估,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发现履行辅助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予以制止或者更换。   第十六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在出境前向旅游者介绍旅游目的地国家的相关法律、风俗习惯、安全风险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七条 边境社应当在旅游团队出发前,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边境社及其领队应当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下列项目或者活动:   (一)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   (二)宣扬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及邪教等内容的;   (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   (四)含有淫秽、赌博、吸贩毒内容的;   (五)影响边境地区社会稳定的;   (六)影响同其他国家特别是毗邻国家睦邻友好关系的;   (七)移动、损毁界标和界线辅助设施,损害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边境社及其领队发现旅游者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边境社应当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内开展活动,不得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   第二十条 边境社组织、接待旅游活动应当分别安排领队、导游全程陪同,整团出入境,不得擅自分团;旅游者应当随团活动,不得擅自脱团、非法滞留。   边境社应当加强对旅游团队的管理,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有违反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旅游团队发生突发事件、旅游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外事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外国旅游者非法进入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之外的地区或者非法滞留的,边境社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边境旅游合作协议商定的区域范围内,多次发生旅游者参与赌博、非法滞留等情形的,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在征求外交、公安、移民等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暂停或者终止该区域的边境旅游活动。边境地区需要恢复边境旅游活动的,应当在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申请。   第二十二条 边境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旅游团队出发前未如实填报边境旅游团队名单表有关信息的;   (二)安排旅游者超出边境旅游合作协议载明的区域范围、停留期限开展活动的;   (三)安排旅游者到国家禁止前往和不对外国人开放的地区旅游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地区,按照我国与毗邻国家签署的边界或者边境口岸管理制度协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市包括设区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县包括县级市、县、设区市的区、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1997年10月15日原国家旅游局、外交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发布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5-04-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蓟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天津市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管理办法》《蓟州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蓟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落实责任分工,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把握时间节点,确保按时完成。二、根据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实际情况,确需对列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决策事项进行调整的,由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区政府确定,并按程序报区委同意。三、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30日内向区政府办公室移交相关材料。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23日(此件主动公开)      蓟州区人民政府2025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决策事项名称 承办单位 时间安排 1 编制《天津市蓟州区再生水 利用规划(2023—2035年)》 区水务局 第三季度 2 编制《天津市蓟州区燃气专项 规划(2024—2035年)》 区城市管理委 第四季度 3 编制《天津市蓟州区供热专项 规划(2024—2035年)》 区城市管理委 第四季度 4 于桥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调整 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季度 5 编制《“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区生态环境局 第四季度
2025-04-25 | 蓟州区人民政府
市级
名  称: 关于加强我区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283-9871-2025-00132 发布机构: 区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津滨环发〔2025〕1号 主题分类: 生态环境保护,环境质量监管 成文日期: 2025-04-22 发文日期: 2025-04-25 有效性: 有效 各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按照《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津环固〔2025〕23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提升固体废物与化学品污染防治监管能力,现将我区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以“无废城市”建设为引领,不断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一)深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持续推动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滨海高新区、东疆保税港区、中新生态城基本建成“无废城市”,继续开展多场景多种类“无废细胞”创建,结合新区特点创新开展特色创建。高质量建设一批精品“无废细胞”,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加大“无废理念”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无废城市”建设的参与程度。(二)提升工业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工业企业(含加工贸易企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环境污染防治责任。如实记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推进排污许可证发证企业利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电子台账。指导督促辖区内企业及时办理固体废物跨省利用备案手续,拟跨省贮存、处置固体废物的,依法办理跨省转移审批手续。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企业的环境监管,严厉打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非法拆解行为。(三)加强重点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加强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环境监管,建立清单(见附件1),并于4月20日前报送区生态环境局。督促污泥产生和处置单位建立污泥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情况并按时报备。督促污泥产生单位严格按照环评批复文件和排污许可证要求处理污泥,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应当开展污泥鉴别的产生单位,要及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鉴别工作,并根据鉴别结果依法依规开展污泥处理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掌握辖区内所有污泥产生和利用处置单位情况,并于每季度末次月的12日前将上一季度汇总表报送区生态环境局(见附件2)。二、以新污染物治理为抓手,强化重金属与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一)加强新污染物治理。进一步完善辖区内新污染物治理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落实《天津市新污染物治理工作方案》(津政办发〔2022〕54号)各项任务要求,4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化学物质环境信息调查任务,更新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清单和涉优先控制化学品企业清单,将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措施和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主要环境风险管控措施;严格落实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监督执法,做好涉新化学物质企业底数摸排,组织开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执法检查。加强清洁生产,辖区内所有使用或排放《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所列化学物质的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企业,按要求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做好属地重点行业企业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工作,分别于6月25日、12月20日前将上半年、全年监测结果报送区生态环境局。(二)加强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天津市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津环固〔2022〕63号)各项要求,严格重点行业企业准入管理,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替代”原则。统筹用好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来源,加强重金属污染监管执法,持续开展涉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查,动态更新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加强清洁生产改造,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三、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一)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25〕10号)要求,和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的安排部署,开展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见附件3),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巩固自行利用处置专项整治工作成果,对辖区内自行利用处置单位全部进行评估。严格管控危险废物填埋处置,推动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稳中有降。指导和督促产废单位及鉴别单位按照要求履行鉴别程序(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详见附件4)。(二)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属地监管职责,牵头开展区级审批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可通过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对上述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帮扶指导工作,并督促其做好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年度自评工作。同时,按照区安委会《滨海新区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津滨安生〔2024〕4号)要求,开展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排查工作。如在工作中发现存在安全、消防等方面问题,应及时将有关线索移交属地应急管理部门。(三)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有关要求,开展信息系统相关数据治理工作,推进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五即”规范化建设,推行危险废物即产生、即包装、即称重、即打码、即入库,强化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二维码全过程跟踪信息化管理。在2024年信息化升级工作的基础上,指导督促全部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通过信息化管理设备实时对接电子管理台账。鼓励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单位参照实行信息化管理。鼓励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为产生单位提供延伸服务,协助其使用电子标签、建立电子管理台账等。(四)持续做好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以控制环境风险和妥善利用处置作为危险废物转移的总体原则,依法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核各项要求。继续指导产废单位对拟委托的外省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考察。市局委托下放危险废物跨省市转移审批权限的区域(滨海新区、经开区、保税区),确保审批要求与市局保持一致,并定期对辖区内危险废物跨省转出企业开展培训,每月底前将危险废物移出本市信息报送区生态环境局。(五)拓展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新路径。继续组织开展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见附件5)及危险废物“点对点”资源化利用试点工作。鼓励企业按照《京津冀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豁免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冀环固体〔2023〕225号)要求,与京冀企业合作开展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业务。继续落实《华北地区危险废物联防联控联治合作协议》,做好“白名单”内企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办理工作。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鼓励现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进行升级改造。                                                                                                      四、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明确任务质量、时间节点、责任分工,切实做到上下协同、左右衔接、一贯到底。严厉打击涉固体废物及化学品环境违法行为,密切行刑衔接。强化责任意识和底线思维,信息化升级工作中,不得向企业指定摊派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产品、设备等。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持续加大宣贯工作力度,推动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控的良好局面。 2025年 4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1.天津市废塑料再生利用企业信息表.doc 附件: 2.污水处理厂污泥情况表.doc 附件: 3-1.滨海新区2025年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doc 附件: 3-2.附表.doc 附件: 4.第一届天津市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doc 附件: 5.天津市2025年铅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收集和跨区域转运制度试点工作方案.doc 原文下载: 《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区2025年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原文下载.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2025-04-25 | 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信部联消费〔2025〕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医保、数据、中医药、药监主管部门:现将《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数据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药监局2025年4月3日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实施方案(2025—2030年)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和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重要支撑。为加快落实《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2023—2025年)》《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关于全面深化药品医疗器械监管改革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深入推进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医药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进一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供应保障能力,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医药工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生命健康为根本目标,以全产业链协调发展为主线,以数智化改造为主攻方向,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坚持规划引导、问题导向、分类施策、系统推进,统筹提升医药工业数智化发展和智慧监管水平,以场景化、图谱化方式推进医药工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到2027年,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取得重要进展,以数智技术驱动的医药全产业链竞争力和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在数智化发展基础建设方面,突破一批医药工业数智化关键技术,制修订30项以上医药工业数智技术标准,在智能制药设备、检测仪器和制药工业软件等领域研发推广100款以上高性能产品;在数智化转型推广方面,打造100个以上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典型场景,建成100个以上数智药械工厂,建设50家以上具有引领性的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推动打造5个医药数智化转型卓越园区;在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中心及分中心,建设10个以上医药大模型创新平台、数智技术应用验证与中试平台,培育30家以上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卓越服务商。到2030年,规上医药工业企业基本实现数智化转型全覆盖,数智技术融合创新能力大幅提升,医药工业全链条数据体系进一步完善,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生态体系进一步健全。二、重点任务(一)数智技术赋能行动1.加强医药工业数智产品研发应用。组织医药数智化系统解决方案及技术产品“揭榜”攻关,针对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医疗器械等细分行业生产特点,打造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系统解决方案,研发推广一批智能制药设备、检测设备,开发一批“小快轻准”医药工业软件或系统等。支持创建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应用验证与中试平台,集成推进共性技术攻关、软硬件适配验证测试、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等技术服务。专栏1  医药工业数智技术及产品研发  系统解决方案:针对细分行业生产特点,研发推广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研发设计、制造执行、质量安全保障、经营管理决策、供应链管理、安全生产、绿色低碳等专用解决方案。  智能制药设备:研发推广适用于医药工业的机器视觉检测、在线质量检测等智能检测装备;作业机器人、巡检机器人、自动导向车(AGV)等智能装备。  医药工业操作系统:研发推广适用于医药工业的嵌入式软件,工业协议,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分布式控制系统(DCS)、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安全仪表系统(SIS)等工业控制单元。  医药工业软件及APP:研发推广人工智能(AI)药物发现与设计、计算机模拟与仿真等医药工业研发设计软件,以及制造执行系统(MES)、过程分析系统(PAT)、质量追溯系统等医药工业生产管控软件。2.整合释放医药数据要素价值。鼓励医药企业、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合作建设医药工业大数据平台,形成研发、生产、临床、大健康等领域高质量数据集,推进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和数据要素市场试点。落实数据基础制度,推进医药工业公共数据规范化开发利用,完善医药工业数据产权归属认定、市场交易、权益分配、利益保护等具体规则,培育专业化医药数据服务企业,支持数据交易机构开展医药工业数据流通共享探索。推动落实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个人信息保护等评估,规范医药工业数据跨境传输管理。3.改造升级信息基础设施。支持医药工业重点领域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探索工业互联网标识与药品追溯码、医疗器械唯一标识(UDI)在生产过程管理、质量追溯、药械监管等领域的融合应用。鼓励建设一批高性能云计算平台、区块链、数据中心、5G行业虚拟专网、物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支撑医药企业“智改数转网联”。指导医药企业开展工业操作系统和企业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落实安全管理、技术防护、安全运营等防护措施,提升网络安全风险防御和处置能力。4.深化人工智能赋能应用。支持相关单位建立医药大模型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医药大模型技术产品研发、监管科学研究等,强化标准规范、科技伦理、应用安全和风险管理等规则建设。开展“人工智能赋能医药全产业链”应用试点,鼓励龙头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科研院所、上下游企业、大用户等组成联合体,面向医药全产业链形成一批效果显著的标志性应用场景。鼓励各地建设医药人工智能领域概念验证、中试验证、共性技术、知识产权运营、开源社区等公共服务平台。(二)数智转型推广行动1.推广典型数智技术应用卓越场景。围绕医药研发、医药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医药质量安全保障、医药流通与追溯、医药合同研发生产服务(CXO)等方面,系统梳理数智化转型场景清单,以及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人才技能等要素清单,支持医药企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联合打造数智化应用场景,系统化推进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专栏2  典型数智化应用场景打造  医药研发:打造智能靶点筛选、药物分子设计与优化、化合物虚拟筛选、候选药物特性分析、动物模型数据挖掘、中医药人用经验数据挖掘和决策模型研究、实验室数据集成管理、医疗器械设计与优化等应用场景。  医药生产:打造智能药品及医疗器械工艺设计、中试验证、设备运行监控、设备预防性维护、能源管理、环保管理、安全巡检等应用场景。  经营管理决策:打造智能排产、智能供应链管理与优化、企业数据资产运营等应用场景。  医药质量安全保障:打造智能生产过程质量监控、风险预警、数据可靠性管控、电子批记录、质量文档管理、中药原料质量回顾与优化、产品质量回顾与优化、药品质检(QC)实验室管理等应用场景。  医药流通与追溯:打造数智化药品追溯、药品物流监测与优化、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医疗器械使用管理等应用场景。  医药合同研发生产服务(CXO):打造智能临床研究协同、大规模可定制柔性中试生产等应用场景。2.培育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引导医药企业建立数智化转型“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专项工作机构,完善与数智化转型相匹配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聚焦医药企业提质、降本、增效、绿色、安全、合规等发展需求,支持建设数智药械工厂,培育一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卓越企业,形成并推广可复制、可落地的新经验、新模式。3.建设数智化医药产业园区。引导医药产业园区向智能管理、网络协同、服务创新、绿色低碳、安全生产方向升级。鼓励园区加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信息基础设施改造,鼓励建立符合医药质量管理规范体系(GXP)的数智化共享实验室、委托研发生产平台等设施,提供支撑药械研发、临床试验、检验检测、审评注册、流通销售等全环节的数智服务。(三)数智服务体系建设行动1.强化标准引领。探索构建跨行业标准工作机制,编制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推动制定基础共性、核心应用、技术产品、数据与模型等重点标准,建立医药企业、园区、区域数智化转型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加大标准宣贯力度,促进标准在诊断评估、规划设计、改造实施、数据管理等环节落地应用。2.加强质量支撑。研究制订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相关计算机化系统验证(CSV)指南文件,重点推动针对工艺过程控制、质量控制、物料管理、生产准备或清场等系统的确认与验证。支持药品企业按照智慧监管要求进行数据采集和记录,协助药品监管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医药研发、临床试验、生产、流通等全链条的关键质量数据。3.培育创新载体。加快创建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重点实验室、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等创新载体,完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推动技术成果的工程化落地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地方、园区、龙头企业等打造人工智能辅助药物设计、生产制造、流通供应平台,实现跨企业、跨领域、全链条协同发展。完善医药工业数智化创新成果转化平台,整合产业上下游资源,强化供需对接。4.壮大服务队伍。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中心,提供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技术评测、产品选型、转型路径规划等产业支撑服务。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等区域及各地结合产业特色建立数智化转型促进分中心。培育一批专业化服务商,开展数智化诊断咨询、解决方案供需对接、技术产品选型评测、知识产权转化等服务。(四)数智监管提升行动1.探索智慧监管新模式。持续开展医药智慧监管典型案例征集活动,拓展智慧监管创新应用场景。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智慧监管新模式探索,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针对医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关键环节、关键参数开展远程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和处理,加强医药监管的实时性、高效性与可计量性,实现“事前监管”“事中监管”“网上监管”。2.创新智慧监管新工具。开展医药行业智慧监管工具征集遴选、能力验证和行业共享工作,支持地方监管部门积极运用视频识别、遥感监测、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监管工具,实现医药监管效率提升、精准预警、异常行为发现、违规行为排查等。完善医药不良反应(事件)智慧监测体系建设,推进协同监管数据联动应用。3.研究智慧监管新方法。鼓励行业组织、监管科学研究基地、科研机构等开展医药数智化转型相关的监管科学研究,针对人工智能药物研发、医药制造计算机模拟与仿真、虚拟临床试验、真实世界数据应用、远程监管等领域,研究制定监管指南、指导原则、标准规范等,推动研究成果应用转化。三、保障措施(一)完善工作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方案实施,加强全链条政策有效衔接。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统筹地方有关部门政策,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组建国家医药工业数智化发展专家委员会,加强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重大问题研究和决策支持。鼓励地方建设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促进分中心,强化服务能力,支持地方、园区、企业实施数智化转型规划和相关工作任务落实。(二)强化政策支持。统筹国家科技项目渠道加大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的支持,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大规模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软件产品等政策,优化审评前置等监管政策,支持医药工业数智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推广应用。鼓励地方加强要素保障,统筹项目、融资、用地、用能等支持政策,促进医药企业数智化建设重点项目尽快落地见效。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供应链金融、融资租赁、上市辅导等金融服务。(三)促进交流合作。鼓励医药工业企业及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跨区域合作,优势互补、强强联合协同推进全产业链数智化升级。依托国际组织和多双边合作平台,推动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国内外法规接轨、标准认证、业务技术交流。鼓励医药工业企业联合解决方案企业、数智技术产品企业等共同开拓国际市场,推动医药工业数智化技术、制药设备、标准及服务“走出去”,增强医药全产业链竞争力。(四)深化评价宣传。鼓励地方开展医药企业数智化转型诊断评价,明确转型的方向和着力点。鼓励地方、行业组织举办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大会、数智化转型技能大赛、创新技术产品路演、数智化转型科普等活动。鼓励地方、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等加强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成果研究评价,开展先进经验总结、技术成果发布、典型案例推广、优秀单位表彰。发挥主流媒体、行业协会、专业智库等渠道作用,强化对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经验和成效的宣传报道。(五)加强人才培养。依托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等载体,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和协会培养一批数智化管理理念先进的医药企业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师。强化校企合作,鼓励医药类院校加大相关学科布局,构建一批学科交叉发展平台,加快培养高层次复合型人才。依托国家相关人才培养工程和项目,培养医药工业数智化领域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加强医药工业与数智化建设经验丰富的复合型海外高端人才引进与使用。附件:医药工业数智化转型典型应用场景
2025-04-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省级
各相关单位: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保护科研事业单位成果转化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5月6日18:00前将反馈意见扫描件(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字)发送至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电子邮箱skjjcgc@tj.gov.cn,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我局将认真研究、吸纳社会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联系人:市科技局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张靖远联系方式:022-58832983附件:天津市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工作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5年4月24日
2025-04-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复核工作预申报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培育复核工作部署,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现组织开展2025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和复核条件(一)申报和复核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 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或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的企业,不予推荐。“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查询结果为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对于已成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不再推荐申请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可以申报);对于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已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存在控股关系(持股/被持股比例超过50%)的企业,以及同一集团内生产相似主导产品的企业,不予推荐。(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需同时满足专、精、特、新、链、品六个方面指标。1. 专业化指标坚持专业化发展道路,长期专注并深耕于产业链某一环节或某一产品。截至上年末,企业从事特定细分市场时间达到3年以上,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不低于70%;新申报的企业近2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不低于5%。2. 精细化指标重视并实施长期发展战略,公司治理规范、信誉良好、社会责任感强,生产技术、工艺及产品质量性能国内领先,注重数字化、绿色化发展,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供应链管理等环节,至少1项核心业务采用信息系统支撑。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截至上年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3. 特色化指标技术和产品有自身独特优势,主导产品(企业核心技术在产品中发挥重要作用,且产品收入之和占企业同期营业收入比重超过50%)在全国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10%以上,且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拥有直接面向市场并具有竞争优势的自主品牌(主营业务产品或服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产品或服务品牌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正式注册或产品或服务已经实现收入)。为减轻企业申请负担,企业无需再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上年度国内细分市场占有率”证明,企业自行证明即可。4.创新能力指标满足(1)一般性条件或(2)创新直通条件。(1)一般性条件。需同时满足以下三项:①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3%;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企业,近2年研发费用总额占营业收入总额比重均不低于6%;上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同时满足近2年新增股权融资(指公司股东稀释部分公司股权给投资人,以出让股权不超过30%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增资扩股)总额8000万元以上(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投资者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研发费用总额3000万元以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比重50%以上。②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设立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③拥有2项以上与主导产品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且实际应用并已产生经济效益。“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均不包含转让未满1年的知识产权)。创新直通条件。满足以下一项即可:①近三年获得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名前三。“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以及国防科技奖。②近三年进入“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全国50强企业组名单。产业链配套指标位于产业链关键环节,围绕重点产业链实现关键基础技术和产品的产业化应用,发挥“补短板”“锻长板”“填空白”等重要作用。主导产品所属领域指标主导产品原则上属于以下重点领域: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关键软件、先进基础工艺、关键基础材料和产业技术基础;或符合制造强国战略十大重点产业领域;或属于网络强国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关键核心技术、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领域等产品。二、申报方式和报送要求(一)申报/复核企业申报方式和报送要求申报和复核采取线上填报与线下纸质材料(含电子版光盘)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线上与线下纸质材料数据应保持一致。1. 线上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为企业免费提供线上申报培训,企业线上填报前应认真学习,避免出现问题。申报和复核企业须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zjtx.miit.gov.cn)完成在线填报并上传相应附件,并参考线上填报佐证材料清单(附件1)提供佐证,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 纸质材料①封面可用申请书首页格式,加盖企业公章。②内页含目录、申请书(真实性声明位置法人代表签字或盖法人章、企业公章)、佐证材料(参考纸质佐证材料清单,附件2),使用A4纸双面印刷。其中,新申报企业填写附件3、附件5;复核企业填写附件6、附件8。③胶装平整且从胶装封面页起从头至尾编写页码(可手写,空白页不编)。3. 电子版材料电子版材料以光盘形式提供,内含可编辑的电子版申请书、盖章版申请书及佐证材料完整扫描件。4. 汇总表电子版(可编辑,单独提供至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其中,新申报企业填写附件4;参与复核企业填写附件7。5. 报送要求纸质材料(含电子版光盘)均要一式两份,报送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报送以下材料,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1. 推荐文件(盖章版一式二份)2. 申报/复核企业汇总表(附件4、附件7盖章版一式二份)3. 申报/复核企业纸质材料(封面推荐单位处盖章,申请书初核推荐位置勾选相应条件并在推荐单位处盖章)三、申报和复核审核流程(一)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初核推荐本次申报不设立名额上限,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核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实地抽检。根据审核结果,对拟认定的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名单进行公示。(二)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推荐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按照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名单组织相关企业参与复核(附件10),确保企业应报尽报。对于不符合复核条件的企业也要在汇总表(附件7)上说明原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初核,坚持严标准、严把关,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按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标准逐一审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申请书及佐证材料留存备查。四、其他事项(一)经认定的有效期内的天津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可申请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可提出复核申请,相关申请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核过程中通过“双随机”“盲审”等方式保障公平公正,未委托任何机构开展专精特新申请业务。企业需如实、自主填报,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不得借助第三方机构申请。(三)企业有关财务数据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务请将会计师事务所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完成报备后的已赋码电子原件(企业只需提供2024年报备赋码的审计报告即可),上传至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如不一致,将影响申报结果。请各企业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两项指标纳入审计报告。(四)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实施动态管理,有效期为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对入选满3年的企业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将予以撤销。有效期内如发现虚假申报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予以撤销。 附件:1.线上填报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2.纸质佐证材料清单(供参考)3.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申请书  4.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推荐汇总表5.第七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真实性声明承诺书    6.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申请书7.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情况汇总表8.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真实性声明承诺书    9.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络表10.第一批、第四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复核名单                                2025年4月22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发展处  祖晓岑; 联系电话:23121777;83602785)
2025-04-24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