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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申报通知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4-23 成文日期:2025-04-23 发文日期:2025-04-23 有效性: 名称:关于征集民航工程建设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基础标准分委员会委员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4-23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经清理,区人民政府决定,对11件区政府文件予以废止,对68件区政府文件宣布失效。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1废止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等38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保留《宝坻区涉外突发事件处置应急预案》,其余均废止)(宝坻政发〔2015〕5号)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37号)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社会应急救援资源共享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39号)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教育局拟定的宝坻区民办幼儿园(托幼点)安全大排查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8号)5.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9号)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区国资委拟定的宝坻区区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57号)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宝坻政发〔2017〕62号)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财政局拟定的宝坻区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6号)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8〕7号)1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等19个专项应急预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15号)1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司法局拟定的宝坻区关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18号) 注:废止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已有新文件涵盖该文件内容并规定了其废止日期的,按新文件规定的废止日期到期废止;未规定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废止。附件2宣布失效的区政府文件目录 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5号)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工信委拟定的宝坻区工业企业使用临时撬装式天然气装置安全隐患问题整治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22号)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行政审批局拟定的关于委托街镇办理再生育子女许可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23号)5.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津市宝坻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26号)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27号)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制度(试行)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28号)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29号)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制度(试行)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30号)1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农委拟定的宝坻区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31号)1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32号)1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2017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34号)1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宝坻区行政机关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34号)1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委拟定的关于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35号)15.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务委拟定的宝坻区关于推动实体零售创新转型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35号)1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行政审批局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7〕36号)1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食安办拟定的宝坻区贯彻“十三五”国家食品和药品安全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0号)1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2号)1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工信委拟定的宝坻区新一轮中小企业创新转型实施计划(2017—2020年)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4号)2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清新空气行动分指挥部拟定的关于宝坻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5号)2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建委拟定的宝坻区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46号)2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专利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53号)2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科委拟定的宝坻区打造科技小巨人升级版政策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54号)2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的意见(宝坻政发〔2017〕55号)25.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区民政局拟定的宝坻区养老机构安全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56号)2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市场监管局拟定的宝坻区双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59号)2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公安宝坻分局拟定的宝坻区2017年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60号)2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63号)2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食安办拟定的宝坻区地沟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64号)3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污普办拟定的宝坻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65号)3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批转公安宝坻分局拟定的宝坻区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建设和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7〕67号)32.关于印发宝坻区2018年重点工程安排表宝坻区2018年10项民心工程安排表宝坻区2018年前期工程安排表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4号)33.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消安委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春夏火灾防控暨消防安全百日行动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8〕5号)3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发宝坻区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7号)35.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抗旱防汛指挥部拟定的宝坻区2018年防汛抗旱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8号)3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拟定的宝坻区2018年水污染防治实施计划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8〕8号)3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9号)3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发改委法制办拟定的关于开展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8〕9号)3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政务一网通改革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10号)4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拟定的宝坻区地方志事业三年发展规划(2018-2020)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8〕11号)4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2018年食品安全监管计划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14号)4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工信委拟定的2018年宝坻区工业园区盘活闲置低效工业用地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16号)43.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审计局拟定的宝坻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8〕17号)4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19号)45.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宝坻区2018-2023年爱国卫生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宝坻政发〔2018〕23号)46.关于印发宝坻区2019年重点工程民心工程前期工程安排表的通知(宝坻政发〔2019〕1号)4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规划局拟定的宝坻区“一张蓝图、多规合一”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9〕3号)4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生态环境局拟定的宝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9〕5号)49.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工信局拟定的宝坻区战略新兴产业三年发展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19〕11号)5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两年行动方案(2019—2020年)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9〕12号)5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2019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宝坻政发〔2019〕13号)5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促进养老服务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19〕13号)53.关于印发宝坻区2020年重点工程民心实事项目前期工程安排表的通知(宝坻政发〔2020〕2号)54.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政务服务办拟定的宝坻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发〔2020〕4号)55.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0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0〕9号)5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坻区2021年重点工程民生实事项目和前期工程安排表的通知(宝坻政发〔2021〕1号)5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1〕10号)58.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1〕4号)59.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宝坻区2021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1〕8号)60.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2年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2〕1号)61.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宝坻区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宝坻政发〔2022〕8号)62.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2〕8号)63.关于调整《2022年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2〕9号)64.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2023年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3〕3号)65.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3〕6号)66.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4年区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宝坻政发〔2024〕2号)67.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宝坻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4〕2号)68.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坻区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宝坻政办发〔2024〕5号) 注:宣布失效文件目录中的文件,原文件中规定了失效日期的,到期失效;未规定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失效。
2025-04-23 | 宝坻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天津市宝坻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已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政府   2025年4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3 | 宝坻区商务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李强、王永红任免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李强任天津市第一医院副院长;免去王永红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                                 2025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3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李唯佳等任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李唯佳任河北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张建超、郭艺伟任河北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孙利任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免去河北区投资促进局副局长职务;金龙任河北区人民政府光复道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试用期一年);王琪任河北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孙宝香任天津市第一中学河北学校副校长(试用期一年);免去刘永玺河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滕海彦河北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2025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3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刘宗锦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免去刘宗锦河北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职务。                                 2025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3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区人民政府关于谢志伟等任免职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区人民政府决定:谢志伟任河北区人民政府王串场街道办事处主任;李红勋任河北区人民政府铁东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免去河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魏峥任河北区人民政府江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免去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范世东河北区人民政府鸿顺里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免去窦丽娜河北区人民政府江都路街道办事处主任职务。                                 2025年4月17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3 | 河北区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电子注册证书的请示》(黔建呈〔2025〕2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贵州省推行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电子注册证书。你厅应做好有关电子证书数据与我部相关管理系统数据对接工作,并确保推行的电子证书符合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有关电子证照标准及我部有关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04-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锦峰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王海兴与你单位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5)第295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5]第35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3日至2024年10月1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4400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500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514元。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1676元。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7日住院护理费3137.4元。六、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2月14日至2024年3月7日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七、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04-22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商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的《医疗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国卫医发〔2020〕3号)、市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物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规后〔2020〕451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以下简称“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通知如下。同时,《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商流通〔2020〕20号)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起废止。一、征集企业(一)基本条件1. 依法注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内容,且在商务部业务统一平台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2. 申报单位在“信用中国(天津)”无行政处罚信息、失信惩戒信息记载或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无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记载;3. 项目建设用地证明、立项备案文件等手续齐全;4. 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5. 具备独立经营场所以及独立输液瓶(袋)贮存场地;6. 具备完整的回收、分拣以及预处理工艺流程等需要的设备设施;7. 自备全密闭厢式回收运输车辆,运输过程中确保无渗漏、无遗洒;8. 具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输液瓶(袋)回收分拣操作及应急处理机制,具有作业区域管理、环境维护规范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等;9. 承诺交售给市工信部门提供的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的利用企业时说明输液瓶(袋)的来源。(二)征集办法1.企业自愿申报。申报企业根据基本条件,将相应证明材料、相关实物场景照片、回收企业申报表(附件1)、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附件2)、全密闭厢式回收车辆信息登记表(附件3)装订成册(加盖公章)报送至所在区商务主管部门。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征集推荐函,将申报材料一并提交至市商务局。2. 企业确定。由市商务局对各区推荐企业进行评价确定。确定工作采取申报企业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3. 公开征集结果。综合评价结果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企业名单在市商务局官方网站进行公布,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提供,供我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二、加强链条节点对接管理,搭建可追溯的管理模式(一)建立输液瓶(袋)分类收集、回收、利用协调机制。市卫生健康委、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结合各自工作职能,依规做好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的分类收集、回收、利用等各关键环节的衔接,确保此项工作全程有序、合规管理。(二)加强前端收集管理。一是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医疗机构废弃物分类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认真落实输液瓶(袋)源头分类和暂存的主体责任,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安排专门部门负责落实有关责任。二是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使用后输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做好输液瓶(袋)的分类、集中收集和存放工作。不得将医疗废物混入输液瓶(袋)。(三)做好回收与收集、处理节点管理。一是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要做好输液瓶(袋)的交接登记工作。明确记载上门回收的时间、回收种类、交接人员姓名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要保留医疗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交接单(附件4)备查。二是回收企业要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清运输液瓶(袋)。征集获选的回收企业不得委托其他回收企业开展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三是对未按要求分类、残液遗留、夹杂医疗废物及其他垃圾等情况的输液瓶(袋),回收企业应及时告知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分类。对告知后仍未做到规范分类的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可拒收输液瓶(袋),并及时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和商务部门报告。四是回收企业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输液瓶(袋)残液泄漏,确保安全、有序做好输液瓶(袋)回收工作。五是输液瓶(袋)要单独存放,不得与其他再生资源混存混放。回收企业作业区域内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指导下,做好输液瓶(袋)残液收集及分拣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临时处置措施。六是做好与利用环节的对接。市工信部门提供有能力利用输液瓶(袋)的企业名单。回收企业向利用企业提供输液瓶(袋)时,应当说明来源。利用企业签订承诺书(附件5)并报区工信部门备案。七是回收利用一体化企业按要求也要做好回收利用等环节的交接记录。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商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认真做好组织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职责,建立工作联系机制,细化管理举措,确保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工作可追溯。(二)强化分工协作。市各有关部门、各区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及时有效、因地制宜的开展沟通协调。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要指导企业遵守行业自律,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医疗卫生机构、回收企业、利用企业每年要分别向所在区卫生健康、商务、工信部门报送输液瓶(袋)回收利用情况。相关区卫生健康、商务、工信部门将汇总情况联合报送市卫生健康、商务和工信部门。(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商务、卫生健康、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等部门将根据工作安排,开展不定期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各区相关部门。各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做好整改工作,确保安全、稳妥、有效地推进输液瓶(袋)回收管理。征集获选的企业发生违法、违规、失信及其他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并确认,将被从获选企业名单中删除,市商务部门将获选企业名单调整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开。附件:1.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申报表2.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企业承诺书3.全密闭厢式回收车辆信息登记表4.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回收利用工作交接单5.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可回收输液瓶(袋)利用企业承诺书                                市商务局      市卫生健康委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联系人:市商务局流通处 高健;电话:022-63085420)
2025-04-22 | 天津市商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