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15,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用光伏遮阳构件通用技术条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82-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高密度聚乙烯外护管聚氨酯发泡预制直埋保温复合塑料管》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80-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防腐木结构用金属连接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89-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用高温硫化硅橡胶密封件》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88-2015,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153号),为做好2015年建设工程监理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持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企业开展统计工作,并负责对本地区的统计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6年3月底前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请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登录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填报《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各项统计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真实性负责。网上报送成功后,打印网页内容,形成书面报表,加盖企业公章,按属地管理原则,于2016年2月底前报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有需要,请企业按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相应财务报表、缴税证明或其他相关资料。 三、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上报统计数据进行审核,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系统打印本地区统计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军队系统管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报送统计数据及书面报表。请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于2016年3月底前将统计数据电子版及书面汇总表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政策咨询电话:010-58933790 传 真:010-58933530 技术服务电话:010-58934446 58934542 传 真:010-58934446 附件:1.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国统制[2014]153号) 2.建设工程监理统计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建筑产业现代化,现就编制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要重点针对绿色建筑中应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时补充编制绿色建筑工程定额。为方便使用,绿色建筑工程定额应单独成册,以《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现行国家、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为依据,围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及环境友好等要求,按照“因地制宜、简明适用、逐步完善”的原则编制。 二、编制有关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工程定额。编制建筑产业现代化的工程定额应重点围绕预制装配式混凝土、钢结构、木结构、住宅全装修等工程,加强对工程计价方式和造价管理方法的探索研究。工程定额项目设置应以工地现场的安装工作为主要编制对象,工业化构件、部品、部件以成品形式表现。 三、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典型工程造价指标编制。要积极收集整理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造价资料,对其中具有典型性的工程进行分析测算,发布不同类型的造价指标。 四、发布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造价信息。要跟踪绿色建筑、建筑产业现代化的技术、工艺、建材、产品的市场价格,及时发布相应造价信息,引导市场各方主体合理计价。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编制工作,充分调研需求,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到2016年底实现绿色建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计价依据全覆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至2016年1月11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采用电子化申报的,除省级初审部门的公函及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外,其他陈述证明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解各地抗震防灾工作开展情况,现就抗震防灾管理工作情况、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减隔震技术应用、专家队伍建设等内容开展统计工作。请你们根据工作实际,填写2015年度相关数据,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汇总情况报我司。 联系人:林涛 电话:010—58933007(兼传真) 电子邮箱:kangzhenchu@163.com 附件:1.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防灾管理工作情况统计表 2.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情况统计表 3.新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论证情况统计表 4.减隔震技术应用情况统计表 5.地震应急及灾后重建情况统计表 6.省、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专家队伍建设情况统计表 7.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抗震防灾工作人员通讯录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5年12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王宏哲: 经调查核实,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于2015年1月注册在通辽市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申请注册时实际工作单位为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委员会秘书处于2015年12月15日向你发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许可意见告知书》(注建秘注撤告字[2015]2号),你于2015年12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育青 沈燕 联系电话:010-68313531,68313587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