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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市病残津贴领取公示(保税区) 为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资格审核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等相关规定,经初步审核,现对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为本市的1名申领病残津贴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或来信方式进行投诉举报。我们将对反映的情况认真查证,并为举报人保密。公示期: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25日投诉举报电话:022-84906142        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邮政编码:300452 附件:保税区申领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人员公示名单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4 月21 日         附件下载: 保税区申领天津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人员公示名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4-21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第一届天津市自贸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获奖项目的决定津政发〔2025〕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建设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天津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和加快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天津自贸试验区作为北方第一个自贸试验区,肩负着党中央赋予的更好发挥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的重大使命。十年来,天津市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重要论述,全力支持天津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坚持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投资贸易制度体系,统筹发展和安全,形成一大批制度创新性强、经营主体受益度高、复制推广效果好、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改革和制度创新成果。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鼓舞斗志,弘扬“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精神,激励各部门、各单位勇担重任、拼搏进取、奋发有为,市人民政府决定,授予“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等14个项目第一届天津市自贸改革和制度创新奖,其中授予“保税租赁海关监管新模式”等3个项目集成创新奖,授予“全国首个自贸试验区企业数据分类分级标准规范”等5个项目优秀创新奖,授予“‘自贸+综保’先行先试,实现全国首例生物制品跨境分段生产模式应用”等6个项目优秀探索奖。希望受到表彰的项目参与单位进一步发挥模范引领作用,肩负起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的重任,在新征程上勇挑重担、冲锋在前,再接再厉、再立新功。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以受表彰的先进典型为榜样,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为契机,加强主动谋划和系统设计,开展更大程度压力测试,为全面提升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型开放水平、系统性改革成效、开放型经济质量,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天津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第一届天津市自贸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表彰项目名单天津市人民政府2025年4月18日附件第一届天津市自贸改革和制度创新奖表彰项目名单
2025-04-21 | 天津市人民政府
政策法规
省级
和平区文化和旅游局:你局《关于审核法国领事馆旧址修缮工程现状勘察与方案设计的请示》(津和文旅〔2025〕12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方案。一、对设计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进一步调查A座建筑前次修缮加固相关资料,补充查勘现状建筑结构布局形式。(二)优化C座建筑混凝土桁架加固方案,保留混凝土材质表面效果等文物信息。(三)优化D座建筑结构加固方案,在确保正常使用安全前提下,适度采取抗震加固措施,尽可能保留原水磨石墙裙和门套口等有价值文物信息。(四)删除环境景观设计、树木移植等与文物本体修缮无关的内容,建议此类事宜按相关法规程序另作处理。二、请你局按照上述意见,组织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经你局核准后方可实施。三、施工过程中你局须加强监督与管理,督促项目管理单位和方案设计单位加强施工全过程指导,督促项目施工单位严格遵守文物保护项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施工组织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人员、文物安全。工程竣工后,请按照有关要求组织工程验收并将相关材料报我局备案。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做好保护后相关文物的日常养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文物安全。此复。2025年4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21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04-21 成文日期:2025-04-21 发文日期:2025-04-21 有效性:有效 名称:飞行程序设计单位备案信息公布表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4-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度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规定,我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2025年度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立项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一)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二)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三)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地方特色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等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二、相关要求(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我市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二)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三)立项建议应不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重复。三、报送时限及程序    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见附件)格式填写,与支持材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至政务邮箱luosha6@tj.gov.cn。(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及相关支持材料加盖公章,邮寄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6号,邮编:300011,收件人:赵静)。(三)立项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5年5月30日。报送的立项建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列入2025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2025年4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19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推动有关工作在我市落地见效,我们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举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2025年4月15日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部署要求,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作用,促进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交易效率进一步提升、交易成本进一步降低、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推动形成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招标投标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落实举措。一、完善招标投标制度体系1.修订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则。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为契机,对照新修订的上位制度规则,做好我市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文件的衔接。完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程、水务工程等行业领域的招标投标交易基本规则和实施细则,优化招标投标交易程序,着力破除制约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制度障碍。(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持续推进)2.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和监管评价需要,依法归集本行业领域监督检查、执法监管等与监管相关的信用信息;科学设置评价指标,客观公正评价企业信用状况。(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2025年底)3.规范招标投标领域信用评价应用。依法依规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坚决杜绝以信用评价、信用评分等方式变相设立招标投标交易壁垒、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区别对待的情况。保障经营主体参考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自主权,切实为各类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2025年底)4.落实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政策制定机关要建立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明确公平竞争审查负责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流程,制定涉及招标投标的法规政策,严格落实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公平竞争审查等要求,不得干涉招标人、投标人自主权,禁止在区域、行业、所有制形式等方面违法设置限制条件。(责任单位: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持续推进)5.健全招标投标交易壁垒投诉、处理、回应机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建立招标投标市场壁垒线索征集机制,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处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投诉。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同时,向社会公开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投诉受理信息和投诉处理结果信息,严肃查处招标投标领域隐形壁垒、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等问题,及时清理各类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市政务服务办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线索征集渠道,并将市场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信息反馈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二、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6.依法保障招标人权利。切实保障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的自主权。(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7.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分类修订完善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工程、水务工程等领域招标投标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等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鼓励招标人通过市场调研、专家咨询论证等方式,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鼓励招标文件提前公示,便于市场主体提前知悉和准备,提高招标投标活动透明度和交易质效。指导招标人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8.落实招标人组织招标、处理异议、督促履约等方面责任。行政监督部门指导督促招标人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逐步完善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交易系统,实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通过电子化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作出答复、公开信息。(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9.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严格落实《天津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购销管理未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等情形,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责任。(责任单位:市国资委,持续推进)10.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标准和行为。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完善招标人根据委托合同管理约束招标代理活动的机制,切实规范招标代理行为。(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2025年底)11.加快推进招标采购专业人员能力评价工作。依法归集发布招标代理机构、代理人员从业信息,研究试行招标人、投标人、招标监督工作人员对代理机构、代理人员进行评价,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持续推进)12.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招标代理领域收费自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取高额的招标文件等资料费用。(责任单位: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市场监管委,持续推进)13.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在本地区执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依法依规纳入其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持续推进)14.推进招标采购机制创新。结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部门规章“立改释”情况,跟进完善各行业领域招标采购方式,充分发挥招标投标竞争择优的制度优势,引导各类先进要素向优质高效领域和优质企业集聚。支持企业集中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探索形成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和供应链管理需要的招标采购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国资委,持续推进)三、完善评标定标机制15.改进评标方法。规范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16.规范和优化评标组织形式。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在重点水利工程、房建市政工程等领域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技术暗标,明确技术标暗标编制要求。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17.推行综合评估法。积极试行投标人资格、业绩、信用等客观量化评审,提升评标质量效率,尽量减少人为干扰因素,更好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在勘察设计项目评标中突出技术因素、相应增加权重。(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18.探索推行“评定分离”。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明确专家评标与招标人定标的职责定位,加强招标人对评标报告审核,保障招标人定标权,实行定标全过程记录和可追溯管理。(责任单位: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19.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优化我市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强化评标专家入库审查、业务培训、廉洁教育,提升履职能力,加快实现评标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20.加强评标专家全过程全链条管理。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我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行为,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评标专家公正履职承诺、保密管理等制度规范,建立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动态调整轮换等机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责任单位:各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持续推进)四、推进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21.提升招标投标服务能力。推进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的全面记录、动态监测。按照国家部署要求,落实国家移动数字证书(CA)互认、远程异地评标等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技术标准,积极推广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优化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强化数据共享,提高集约化水平,推动交易流程、公共服务、行政监督的透明化、规范化和智能化。(责任单位:市政务服务办、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22.推广完善以电子保函(保险)等方式缴纳保证金。用好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已上线的“电子保函服务专区”,持续加大力度推广电子保函(保险)模式。(责任单位: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办、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五、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23.压实行政监督部门责任。进一步理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明确市区两级监管范围和职责,分领域编制行政监督责任清单,压实市区两级监管责任。(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2025年底)24.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加强招标投标与投资决策、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有机衔接,打通审批和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升工程建设一体化监管能力,强化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    25.推行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鼓励结合企业信用情况,推动信用信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合理规范应用。建立信用等级与监管措施挂钩制度,规范监督检查和执法监管,探索构建以信用为基础、衔接标前标中标后各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加大数据共享力度。(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26.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加快构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互结合的市场诚信体系,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机制作用,促进招标投标从业机构、人员和市场主体诚信守法。(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27.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违纪违法犯罪线索移送机制。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等沟通对接和协同配合,发现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探索完善移送线索的标准和程序,实现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建立移送线索办理情况反馈机制,形成管理闭环。(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纪委监委、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委、市政务服务办,持续推进)28.加快推进智慧监管。适应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新形势,创新运用数字化监管手段在线获取交易信息、履行监管职责。完善招标投标电子监督平台功能,通过日常数字化监督、专项检查随机抽查,强化同类项目资格、商务条件分析比对,对异常招标文件进行重点核查,严厉打击招标文件中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审计机关监督需要,提供监管数据,建立开放协同的监管网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六、营造规范有序市场环境29.加大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执法标准规范,完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适时组织开展跨部门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集中整治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鼓励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结合实际曝光典型案件,持续释放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形成有效震慑。(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30.推动招标投标纠纷多元化解。充分发挥调解作用,指导调解组织做好招标投标纠纷化解工作。组织招投标领域专家仲裁员为企业及律师进行培训讲座,发挥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优势积极妥善处理招投标合同纠纷。严格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受理处理招标投标活动投诉。(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司法局,持续推进)31.动态清理招标投标法规政策文件。及时对招标投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对存在所有制歧视、行业壁垒、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的内容,及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予以修订、废止。(责任单位:招标投标政策制定机关、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持续推进)七、提升招标投标政策效能32.健全支持创新的招标投标激励机制。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招标投标机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参与招标投标视同满足市场占有率、使用业绩等要求,对已投保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一般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招标投标首购、订购创新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持续推进)33.引导招标人合理设置绿色招标采购标准。鼓励招标人在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中设置科技创新、绿色低碳、智能建造等内容要素。鼓励市属国有企业梳理总结并积极报送在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招标投标方面履行社会责任经验成绩和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市国资委,持续推进)招标投标是全国统一大市场和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实现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各有关方面要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全力推进各项举措落地见效。 
2025-04-18 |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我局此次招聘工作体检定于4月23日(周三)上午8点在天津市公安医院门诊部进行,地址为和平区曲阜道与南京路交口。注意,由于天津市公安医院在本市有三个不同地点,若导航前往请注意选择准确地点。体检前,招聘单位将通知进入体检的考生先进行资格条件的原件审核,原件审核不通过的,取消体检资格。请按照招聘单位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到招聘单位进行原件审核,请提前做好相关准备。体检要求:1.请于4月23日8:00前到达进行体检,未按时参加体检,视为自动放弃。2.体检前一天(4月22日)晚餐后禁食禁水。3.携带身份证、1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背面写名字)、体检费用现金350元(由招聘单位集中收取,统一交体检医院)、黑色签字笔。  2024年4月18日 附件:
2025-04-1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监管企业:为规范企业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有效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对企业履职尽责提供便利化支持,我委于2022年印发了《宝坻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2022年修订版),现因法定依据变化等情况,在2022年《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再次修订形成了《宝坻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2025年修订版),经区国资委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宝坻区国资委出资人监管权责清单(2025年修订版)                                                                          宝坻区国资委                                                                         2025年4月15日
2025-04-18 | 宝坻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持续打造自主创新重要源头和原始创新主要策源地,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加快培育未来产业,规范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拟对现行《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津科规〔2022〕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即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请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书面反馈我局(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亲笔签字),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以便进一步沟通。请电子扫描件发送至市科技局科技金融处政务邮箱,邮箱地址:skjjkjjrc@tj.gov.cn。联系人:陈松联系电话:022-58832836附件:天津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4月18日
2025-04-18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保税区人社局关于在企业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通知保税区各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的通知》、《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通知》工作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及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着力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扩大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覆盖面,形成完整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网络。完善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组织架构,推动实体化建设进程,加强企业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提高企业调解组织的管理服务水平,落实好各项保障条件,切实做到办案有场所、调解有人员、工作有制度,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争议中“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二、工作目标保税区内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延伸调解工作网格,提高企业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的能力,促进劳资双方建立互信协商、平等共赢的劳动关系。推进各调解组织工作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将矛盾调处工作关口前移,确保企业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三、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      (一)名称调解委员会名称为xxx(企业名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设立方式各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以单独设立,也可设在工会或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委员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未成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单位代表由单位负责人指定,调解委员会主任可以由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四、工作要求       1、保税区人社局将对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提供专业的调解工作服务指导,定期开展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政策解答等服务,提升企业防范隐患、化解风险的能力。       2、保税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对积极参与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的单位,在企业申报区级、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给予相应扶持。       3、请各企业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将成立企业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为化解企业劳资纠纷的一项重要举措做实做稳,于2025年11月30日前完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立工作,并将成立文件(附件1)加盖公章后报送至保税区人社局。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5年4月18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人员组成名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5-04-18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