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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971)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3月29日(10个工作日)。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审意见汇总表     3、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4、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周永柱: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4年9月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期间,受聘于河北地质职工大学,注册单位是青海省地矿建筑勘察设计院,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月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2号),任忠于2017年1月23日代你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8日  抄送:河北、青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李雄彦:  经调查核实,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于2010年12月注册在成都赛普瑞兴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3月变更注册在河北铜源矿山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时的工作单位为北京工业大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1月2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号),你于2017年2月1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8日  抄送: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河北、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7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张庆元等123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张庆元等123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各社会团体:  现将2017年度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培训计划印发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推动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及我部2017年度重点工作的落实,我部今年将继续加大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力度,特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经费支持的培训计划》(附件1),请各地按照我部有关培训通知的要求,协助做好学员选派工作。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指导部属单位实施的培训计划》(附件2)是部机关司局指导举办的培训项目。各项目的培训内容和教学方案由有关司局确定,培训通知由部属单位报业务指导司局和人事司审核后印发。  三、全国市长研修学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干部学院)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面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举办的知识更新培训项目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附件3),其中部分培训项目由财政经费给予补贴。鼓励各地方、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积极参加。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自主举办的培训计划》(附件4)中所列培训班次,各地方、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愿参加,并对培训办班情况进行监督。  五、各培训主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培训主题,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努力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提高培训班的管理和培训水平。要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从严治教的要求,进一步转变培训作风,坚持厉行节约,严肃财经纪律。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培训主体责任,规范班务秩序,严格学员管理,确保我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六、各培训主办单位要认真执行培训计划,做好科学统筹。列入计划的培训项目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不得计划外办班。请各主办单位在2017年12月31日前将本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及培训工作总结报部人事司。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为部人事司,联系电话:010-58934045,010-58933389(传真)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经费支持的培训计划     2.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指导部属单位实施的培训计划     3.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培训计划     4.住房城乡建设部直属单位自主举办的培训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7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庞方腾等3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周青等6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燕军等25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马蕾等40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胡刚等6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庞方腾等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周青等6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刘燕军等25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马蕾等40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胡刚等6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3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江苏省弘升置业有限公司等133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的“办事大厅”栏目,进入“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3月22日至2017年4月5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7年4月19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3月21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