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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1-10 成文日期:2025-11-10 发文日期:2025-11-10 有效性: 名称:关于大连润宇空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家资质企业追加动态核查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1-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1-10 成文日期:2025-11-10 发文日期:2025-11-10 有效性: 名称:关于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整改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1-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经批准,自即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暂停实施。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11月7日
2025-11-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公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自2025年12月8日起施行。      附件: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财政部 2025年11月1日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6日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厅原函〔2025〕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落实《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4—2027年)》(工信部联原〔2024〕136号),加快我国精细化工先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推进产业上下游协同创新攻关,促进石化化工产业提质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开展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任务内容和预期目标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工作聚焦新能源汽车、医疗装备、移动通讯设备、轨道交通及船舶与海洋工程的关键需求领域,围绕中间体原料、重点材料、关键装备等3大类50项技术先进、创新性强、应用价值高的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征集遴选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单位集中攻关,保障下游应用需求,提升精细化工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二、推荐条件(一)申报主体应为中间体原料、重点材料、关键装备生产企业与相关用户企业组建的上下游联合体,鼓励高校及科研院所、检测机构等共同参与,牵头单位为1家。参与联合体的单位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化应用能力。(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作为推荐单位,审核企业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行为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优先推荐技术指标先进、技术路线成熟、经费预算合理、揭榜团队综合能力强的项目。(三)每个单位牵头申报项目不超过3个。三、工作要求(一)申报主体根据《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任务榜单》(附件1)提出揭榜申请,填写《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单位申报材料》(附件2)所需材料,将盖章版、电子版及研发能力佐证材料报送至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审核填写《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单位推荐表》(附件3),于2025年12月31日前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表、申请材料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二)请推荐单位高度重视精细化工产业创新发展任务揭榜挂帅工作,充分调动重点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相关产业联盟及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好推荐工作,并结合区域产业基础和优势,加大对“揭榜挂帅”关键产品、重点企业配套支持力度,优先配置入选“揭榜”的项目用地、用能、排污等指标资源,出台鼓励中试、应用验证、市场推广的配套政策。(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遴选确定入围揭榜单位名单,建立“赛马机制”,择优选择揭榜团队(每个揭榜产品原则上不超过3家)进行攻关,对承担揭榜任务的企业,利用现有政策资金渠道支持攻关任务实施,引导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和社会资本等加大支持力度,依托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精细化工产融合作服务专区”提供投融资对接服务,支持纳入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四)入围揭榜单位完成攻关任务后(原则上名单公布之日起3年内),用户企业应推动所攻关产品实现产业化应用,将生产企业纳入供应商目录,并由入围揭榜单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验收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测评工作,择优确定揭榜优胜单位(每个揭榜产品原则上不超过2家),通过新材料首批次、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等支持应用推广。(五)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揭榜挂帅工作提供上下游对接、过程管理、技术咨询、评估组织、协调服务等支撑工作。四、联系人及电话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 赵高斌 010-68205592附件:1.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任务榜单   2.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单位申报材料   3.2025年精细化工关键产品创新任务揭榜挂帅单位推荐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0月31日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商务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商务部获得的初步证据和信息显示,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中国出口销售,存在倾销。同时,该产品进入中国市场数量大幅增长,价格呈下降趋势,对中国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价格造成削减和抑制,中国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自墨西哥和美国进口产品的倾销与国内产业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9月25日起对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立案调查及调查期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商务部对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鲜或干的碧根果。被调查产品名称:鲜或干的碧根果(美国山核桃、薄壳山核桃)。英文名称:Carya illinoensis。产品描述:鲜碧根果或由碧根果果实为原料,经挑选、干燥等工艺制成无论是否去壳或去皮的主要供人类食用的坚果。主要用途:碧根果可生食或炒食,也可制作各种点心或提取油脂。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8029990,该税则号项下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 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布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碧根果反倾销案国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的结构和运作、被调查产品、对中国的出口销售、国内销售、经营和财务等相关信息、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估算的倾销幅度及核对单等内容。《碧根果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生产者基本情况、国内同类产品情况、经营和相关信息、财务和相关信息、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碧根果反倾销案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询问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况、被调查产品贸易和相关信息等内容。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9月25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26年9月25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6个月。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电话:0086-10-65198740、65197586    传真:0086-10-65198172相关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s://trb.mofcom.gov.cn)          商务部     2025年9月25日附件1:关于对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证据和信息.pdf附件2:关于对原产于墨西哥和美国的进口碧根果进行反倾销调查的证据和信息附件.pdf附件3:碧根果反倾销案登记参加调查参考格式.docx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2025年11月6日 来源:会计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建设,近日,财政部印发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财会〔2025〕24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印发《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内部控制是保障单位权力规范有序、科学高效运行的有效手段,也是强化财会监督、加强财政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2012年以来,财政部先后制定发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管理制度(试行)》(财会〔2017〕1号)等,积极推进各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为《办法》的制定提供制度基础。自2017年以来,财政部连续9年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填报工作,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内控报告要求,陆续开展了内部控制评价有益探索,为《办法》的发布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2023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3〕4号),明确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财务管理、内部控制的监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规范财务管理,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202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首次将内部控制写入其中,明确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为各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尽管近年来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有益探索,但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机制不完善、评价标准不统一、评价结论不客观不准确等问题。因此,亟须制定一套符合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工作管理闭环,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提升。    问:《办法》的起草发布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2024年4月,我们在系统总结近年来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的基础上,对制定《办法》的必要性进行了深入研究;同时,借鉴吸收了有关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经验做法,起草形成《办法》草稿。2024年5月至7月,我们组织专题研讨,对《办法》草稿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讨论稿;在广泛听取各方面专家意见建议后,对《办法》讨论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2024年7月,财政部办公厅印发通知,就《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有关中央部门、地方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以及社会有关方面意见。2024年10月至12月,根据各方反馈意见,我们对《办法》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办法》(试点版),决定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再正式发布《办法》。2025年上半年,我们在2个中央部门和12个地区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试点工作。2025年7月至9月,我们在全面总结试点经验做法与成效的基础上,根据试点反馈意见形成《办法》送审稿,履行审核批准程序后正式印发。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办法》共6章38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评价的目的和依据、适用对象、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共11条,主要规定了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部门、时点、内容、方法、程序、评价结果形成过程、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复核等内容。    第三章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共6条,主要规定了各部门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的部门、时点、内容、过程、报送等内容,以及特殊情形的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价的方式。    第四章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共5条,主要规定了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各部门开展内部控制监督的主体、范围、频率、内容,以及监督过程中单位的禁止性行为等内容。    第五章评价结果应用,共3条,主要规定了内部控制相关问题整改、结果应用与其他监督方式的协同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4条,主要规定了实施细则、县级及县级以下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解释权归属与生效日期等内容。    问: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如何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各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本单位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单位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以及内部监督情况。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在复核中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与方法,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部门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整体情况,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部门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以及部门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等。各部门应当根据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开展内部控制自评打分,并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监督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与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以及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    需要说明的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为基层减负的相关要求,我们在《办法》中作出规定,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问: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设置方面有什么考虑?    答:在评价指标体系设置方面,由财政部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评价指标体系;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基本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细化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各单位可根据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补充能够反映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评价指标。各部门、各单位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这样规定,不仅增强了评价指标的科学性,还提高了《办法》的可操作性,既能达到提升财政科学管理水平的目标,又能因地制宜满足各部门、各单位内部管理的需求。    问:内部控制评价与内部控制报告的关系是什么?    答:内部控制报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终了,结合单位实际情况,编制的能够综合反映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总体情况的总结性文件。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侧重于反映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水平。内部控制评价是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内部控制评价形成的评价报告是内部控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助于推动形成“建设-评价-整改-提升”的内部控制闭环管理机制。    下一步,我们将做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与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工作的衔接,升级完善内部控制报告填报系统,从2026年起将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纳入内部控制报告编报内容,以报告促建设,以评价促实施,不断提升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质量和内部控制建设水平。    问:如何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    答:《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积极推进本地区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加强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对《办法》的宣贯培训,引导各部门、各单位准确把握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要求,提高《办法》的实施效果。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对内部控制评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客观准确开展评价工作,针对评价中反映的内部控制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及时加以整改,同时强化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其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会监督等工作的基础和依据,作为干部考核、监督问责的参考,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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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25〕2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更好地发挥内部控制在服务财政科学管理、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重要支撑作用,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2025年10月27日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促进内部控制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本办法所称各部门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各单位是指各部门所属预算单位,含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评价是指各部门、各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贯穿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各个环节,涵盖各类经济活动、相关业务活动和内部权力运行,综合反映部门和单位的内部控制水平。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重要经济活动和业务活动及高风险领域,特别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等为依据,结合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内部控制水平。    (四)可操作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评价指标应当简单易行、务实管用,切实降低基层单位负担。    (五)持续性原则。评价工作应当形成实施评价、问题整改、结果应用、持续优化的管理闭环,不断提升单位内部控制水平。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制度办法,发布年度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基本指标体系和评价报告格式。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政府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应当结合部门实际情况,在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细化形成本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对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实施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同时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进行评价。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有关要求和主管部门制定的内部控制评价指标,结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可补充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指标,明确相关机构或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是内部控制评价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控制评价的有关文件资料等,在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确保评价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鼓励各部门、各单位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必要时可借助外部专家力量参与相关工作。  第二章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以下简称内部控制评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单位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在年度终了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安排部署评价工作,制定评价工作方案或根据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制定的评价工作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履行单位内部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议事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情况、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及运行情况、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情况、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其他补充情况;    (二)业务层面内部控制情况。包括预算、收支、政府采购、资产、建设项目、合同等各类经济活动,以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业务特点设置的相关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制度、流程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三)内部监督情况。包括内部监督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有关要求和本单位职能职责、业务特点,综合运用询问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重新执行、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充分收集有效证据,对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全面客观评价。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根据细化后的评价指标体系,结合评价内容,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打分,形成单位内部控制自评得分。    单位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十六条  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结果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档次。90(含)至100分为“优”、80(含)至90分为“良”、60(含)至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    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认定应当符合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实际情况。在内部控制评价基准年度内,单位被认定为存在与内部控制相关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根据违法违纪程度下调档次,且最终结果不得高于“中”。    第十七条  评价工作应当详细记录执行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包括评价方法、各项评价指标的内容、得分情况、扣分原因、评价结果及其认定依据、评价人员等。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和评价结果等材料,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提交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同时提供能够准确反映各项评价指标得分情况的证明材料。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根据日常管理与监督中掌握的情况和本级及所属单位提供的内部控制评价相关材料,分级组织实施对本级及所属单位编制的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或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复核工作。各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发现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得分存在偏差的,应当调整内部控制评价得分,明确最终评价结果档次,形成内部控制评价复核意见,并及时向单位反馈。复核意见包括自评得分、部门复核调整得分及调整原因、最终得分和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时限等。单位收到复核意见书后,根据复核发现问题补充整改措施。经各级主管部门(上级单位)复核调整后的得分,为该单位内部控制评价最终得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在报送年度内部控制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复核意见书。  第三章  部门内部控制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或岗位(或指定其他部门、岗位)负责组织实施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的评价工作。内部控制评价部门(岗位)应当与内部控制建设牵头部门(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部门应当在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参考本办法第二章的评价程序和评价方法,对本部门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整体情况开展评价,评价内容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的整体情况;    (二)部门层面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情况,以及对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指导与监督情况;    (三)部门根据履职范围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的其他评价内容。    部门收到的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内部控制相关表彰、批评等奖惩情况可作为调整部门评价得分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评价得分、评价结果等材料,形成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部门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情况、评价程序和方法、评价依据、评价得分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应当在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汇总报告时,一并报送年度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五条  有所属单位的各级单位应当在本级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评价的基础上,按照部门评价的内容、程序、方法等,编制部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无所属单位的部门无需开展部门内部控制评价,仅开展单位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财政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同级政府部门,对其内部控制评价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部门高质量完成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于新设立的部门应当及时纳入监督范围。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确有必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辅助性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获取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和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各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整体情况开展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部门内部控制评价反映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在组织层面内部控制、业务层面内部控制、内部监督等方面情况;    (二)部门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和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情况;    (三)部门落实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其他内部控制有关要求的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查阅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资料、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监督,并向有关部门反馈结果。如结果与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不一致,可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内部控制评价结果。    第三十条  单位应当客观、准确开展内部控制评价,不得提供虚假评价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相关人员编制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不得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于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评价资料的单位及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三十二条  针对内部控制评价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各单位应当认真查找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及时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单位内部控制体系。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应当跟踪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整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切实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分析应用,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的依据,作为年度考核、监督问责、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鼓励将评价结果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内部公开,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各部门应当加强内部控制评价与财会监督、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机贯通、相互协调和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的效率和效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同级部门及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开展内部控制评价的周期,或缩小评价范围,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5-1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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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〇二五年   第3号《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6日商务部第1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予公布,自2025年6月15日起施行。部    长   王文涛主    任   郑栅洁2025年5月12日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第三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政策规划,完善标准体系,开展监测分析,会同相关部门鼓励和引导餐饮服务经营者制止餐饮浪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指导督促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安全管理,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和部门职责,加强对全国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每年分析评估食品浪费情况,整体部署反食品浪费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管理。第四条  国家支持餐饮业健康规范发展,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发展大众化餐饮、社区餐饮、绿色健康餐饮,提升服务品质,创新消费场景,丰富餐饮供给。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相关研究机构挖掘、传承传统餐饮文化,开展餐饮业发展研究,推进餐饮业与农业生产、食品加工、旅游休闲等产业联动发展。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餐饮服务经营者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弘扬中华优秀餐饮文化。第六条  国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提升数字化经营和管理能力,加快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餐饮外卖平台与中小餐饮服务经营者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第七条  国家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行业协会制定餐饮领域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相关标准的推广实施。开展食品浪费监测,加强分析评估,每年向社会公布有关反食品浪费情况及监测评估结果,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开展有关研究提供支持,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第十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机制,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程序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及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管理中全面贯彻反食品浪费理念,加强服务人员培训,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服务人员培训内容,减少食品食材过程损耗。鼓励餐饮服务经营者运用信息化手段分析用餐需求,对食品采购、储存、加工等进行科学管理,提高食材利用率。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方式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大厅、包间、餐桌等餐饮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对明显过量点餐的消费者进行提醒。第十三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提升餐饮供给质量,丰富供餐形式,合理配置小分量、多规格的主食、菜品、饮品等,可以通过在菜单上标注食品主要食材、分量、口味、建议消费人数等方式充实菜单信息,为消费者提供点餐提示。餐饮服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需要配备公勺公筷。鼓励提供分餐服务。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参与“光盘行动”的消费者给予奖励,主动提醒消费者在餐后打包剩余食品,根据消费者需要提供打包服务。第十四条  提供团体用餐、宴席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防止食品浪费理念科学设计菜单,合理安排用餐流程和餐台数量,引导消费者根据用餐人数等因素合理订餐,允许消费者在约定时限内合理调整宴会套餐菜品,并由双方协商处理方案。提供自助餐服务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主动告知消费规则和防止食品浪费要求,建立备餐评估和供餐巡视制度,在取餐区和用餐区分别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提供不同规格餐具,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多次取餐,对有特殊食用要求的食品进行说明。餐饮服务经营者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或自有外卖信息系统提供服务的,应当在餐品浏览页面标注食品分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防止食品浪费。第十五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通过完善食材管理、改进烹饪工艺等方式减少厨余垃圾。餐饮服务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理厨余垃圾,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餐饮服务经营者可以对造成明显浪费的消费者收取处理厨余垃圾的相应费用,收费标准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十六条  禁止餐饮服务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第十七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顾客投诉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投诉者反馈处理结果。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监测分析,配合有关部门或依据地方人民政府职责分工做好餐饮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可结合实际制定和实施促进餐饮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标准体系,建设培育餐饮业发展促进平台。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培育地方特色餐饮,加强地方特色餐饮宣传推广。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发现餐饮服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严重浪费食品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立即整改。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餐饮服务经营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的,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食品浪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商务、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制定有关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执法职责发生调整的,该相关执法职责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实施。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6月15日起实施。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2025-11-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