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八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5年10月13日发布第六四九号公告,对宣砚、潮州木雕等产品予以初步认定,公告期满无异议。自2025年12月14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2个产品予以地理标志产品认定,并实施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9 |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5年12月29日 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2026年关税调整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将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方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科学调整进口暂定税率,优化税目设置,继续实施协定税率和特惠税率,有利于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
为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联动效应,扩大优质商品供给,2026年对935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一是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降低压力机用数控液压气垫、异型复合接点带等关键零部件、先进材料的进口关税。二是助力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降低锂离子电池用再生黑粉、未焙烧的黄铁矿等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关税。三是加大保障和改善民生力度,助力加快建设健康中国,降低人造血管、部分传染病的诊断试剂盒等医疗产品的进口关税。此外,为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根据国内产业发展和供需情况变化,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取消微型电机、印花机、硫酸等商品的进口暂定税率,恢复实施最惠国税率。
为服务科技发展和技术进步,支持循环经济和林下经济发展,2026年增列智能仿生机器人、生物航空煤油、林下山参等本国子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72个。
为持续深化经贸合作,促进区域融合发展,2026年根据我与34个贸易伙伴签署的24项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继续对原产于上述贸易伙伴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协定税率。
为促进与最不发达国家的经贸合作,帮助最不发达国家发展,2026年继续给予43个与我建交的最不发达国家100%税目产品零关税待遇;根据亚太贸易协定以及我与有关东盟成员国政府间换文协议,继续对原产于孟加拉国、老挝、柬埔寨、缅甸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特惠税率。
2025-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二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计量纠纷进行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计量纠纷是指因计量器具准确度所引起的纠纷。 处理计量纠纷,以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测试的数据为准。 第四条 仲裁检定是指用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所进行的以裁决为目的的计量检定、测试活动。 计量调解是指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下,就当事人双方对计量纠纷居间进行的调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并由相应的工作机构受理和承办具体事项。第二章 仲裁检定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 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七条 仲裁检定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计量纠纷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申请仲裁检定的理由与要求; (三)有关证明材料或实物。 仲裁检定委托书应写明委托单位的名称、地址,委托仲裁检定的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七日内向被诉一方发出仲裁检定申请书副本或进行仲裁检定的通知,并确定仲裁检定的时间、地点。纠纷双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有关的计量器具实行保全措施。 第九条 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第十条 进行仲裁检定应有当事人双方在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可进行缺席仲裁检定。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十二条 仲裁检定结果应经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后,通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的,在收到仲裁检定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的仲裁检定为终局仲裁检定。 第十四条 承办仲裁检定的工作人员,有可能影响检定数据公正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申请回避的,应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有关工作人员或当事人。第三章 计量调解 第十五条 受理仲裁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纠纷双方或一方的口头或书面申请,对计量纠纷进行调解。 进行调解应根据仲裁检定结果,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 第十六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纠纷的主要事实、责任; (三)协议内容和调解费用的承担。 调解书由当事人双方法定代表人和调解人员共同签字,并加盖调解机关的印章后成立。 第十七条 调解成立后,当事人双方应自动履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 第十八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成立后一方或双方翻悔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仲裁机关申请处理。第四章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管理 第十九条 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上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或争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当事人可直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需要下级办理的计量纠纷案件,可交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申请书、通知书、调解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12-29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29
成文日期:2025-12-29
发文日期:2025-12-29
有效性:
名称:关于浩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家企业追加资质动态核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2-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29
成文日期:2025-12-29
发文日期:2025-12-29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甘肃场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2-2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制定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见附件),现予公布。
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的化学物质,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环境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物质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影响。
附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
生态环境部
国家疾控局
2025年12月25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2月29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有关负责人就《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答记者问
2025-12-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九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2020年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提交的“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等8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附件:“第六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组委会”等8件特殊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22日
2025-12-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六号为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广大商标申请人就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经研究,批准设立第十八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自2025年12月31日正式启动运行,开展商标申请受理工作。附件: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十八批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2月12日
2025-12-25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信厅规函〔2025〕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强化产业基础再造的重要部署,充分发挥应用牵引作用,加快推进优质基础产品和先进工艺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开展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工作。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征求意见等环节,确定了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现予公布。附件:2025年度重点产品、工艺“一条龙”应用计划方向清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2月19日
2025-12-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停止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相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东省、贵州省、云南省市场监管局(委),计量院、质检院、特检院,中国计量大学:为贯彻落实中央科技委关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工作的部署要求,经研究决定,停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相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废止2020年6月印发实施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认定办法》(国市监科财〔2020〕91号)。二、已认定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于2025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摘牌工作,不再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名义开展工作。三、请各单位认真落实,做好总局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清理规范相关工作。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2月21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2-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