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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申报通知
省级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制造业创新体系,加快推进我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现就组织开展2026年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功能定位制造业创新中心是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用共同组建的新型创新载体,由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投融资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自愿组合、自主结合,以企业法人形式组建,以“公司+联盟”方式运行。主要任务是面向全市制造业创新发展重大需求,聚焦产业薄弱环节,整合各类创新资源,突破关键共性技术,加速科技成果商业化和产业化,优化创新生态环境,支撑行业创新发展。二、领域范围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面向12条产业链和未来产业。三、建设步骤1. 确定培育对象。牵头单位围绕重点建设领域和申报书要求,编制完成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经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确定为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对象。培育期自批复之日起2年(如自评符合组建条件,可随时提出组建申请)。2. 批复组建。在培育期内,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和批复组建条件,完成组建任务并发挥积极作用,可提出组建申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对申请单位进行考核验收。按照“成熟一个,批复一个”的原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通过考核验收且公示无异议的,批复组建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并授牌。未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1年时间整改,经整改仍不能通过考核的以及在培育期结束后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取消其培育资格。四、工作程序本次申报分为“首次申请”和“申请组建”两类。前期已批复正在创建中的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如自评符合组建条件,可提出组建申请。(一)牵头单位申报请符合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基本条件的单位按照《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详见附件1)、《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申报书》(详见附件2)要求,编制材料并附相关证明,登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按要求逐项完成填报和上传工作。新用户首次使用系统需注册。支持各产业链创新联合体积极申报。(二)初审推荐    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做好组织遴选并通过系统完成初审推荐工作,于2026年9月30日前将推荐文件、创建申报汇总表(详见附件3)纸质版(加盖主管单位公章),申请材料(详见附件2)纸质版(胶装、编制目录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三)评审确认经过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考察、公示等环节,提出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培育期自批复之日起2年(如创新中心自评符合组建条件,或者创新中心根据《建设方案》完成组建任务并发挥积极作用,可随时提出组建申请)。五、有关要求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创新中心培育和管理工作,及时沟通报告创新中心申报意向,跟进已批复创新中心建设进展,指导支持创新中心加快建设。特此通知。 附件:1.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要求    2.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申报书   3.天津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申报汇总表                                           2026年8月24日(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商子轩联系电话:8360732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王娟联系电话:83605738;地址: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403室)(此件主动公开)
2026-08-25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组织报送202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提前筹划2027年全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作,推动实施重大工业项目,推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开展我市202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报送工作。项目报送工作依据《天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调查方案》,经市统计局“津统制〔2026〕7号”文件审批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一)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行业大类代码在06至46之间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制造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二)项目单位2027年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2026年未建设完成的结转项目和2027年新开工项目。(三)项目单位计划2028年及以后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可申报谋划项目。二、申报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天津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调查方案》相关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投资项目均须申报:(一)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实施项目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计划总投资500万元(含)以上。(二)结转项目:2026年及以前年度开工且2027年继续建设;新开工项目:计划于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谋划项目:计划于2028年及以后开工建设。三、申报要求 (一)项目分类填写1.2026年及以前年度已开工或计划2026年底前开工,且2027年继续建设的工业结转项目,填写《2027年天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表(结转部分)》(附件1)。2.计划于202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开工建设的工业新开工项目,填写《2027年天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表(新开工部分)》(附件2)。3.计划于2028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工业谋划项目,填写《2027年天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表(谋划部分)》(附件3)。(二)完整填写信息1.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简介、建设单位成立时间、项目名称、备案文号或项目代码、项目单位主要股东、项目新增用地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主要技术工艺、产品及年产量、目前项目进展、项目建设地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是否为技术改造项目等内容,须完整、准确填写。2.计划或预计情况。总投资、设备投资、2026年底前累计完成投资、2027年计划投资、2027年年底项目进度目标、预计新增效益、开工(或计划开工)年月、计划竣工投产年月、计划达产满产年月等内容,为项目计划或预计情况,后续可调整更新。3.“项目备案文号或项目代码”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号,或备案表中的项目代码,由已备案项目填写,未备案项目填写“未备案”。4.“项目建设单位”填写企业名称,固定资产所有方;“项目单位主要股东”填写1-2个主要股东;“总投资”是指项目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总额;“2026年底前累计完成投资”,填写项目自开工至2026年12月31日,累计完成投资;“2027年计划投资”,填写项目2027年当年,计划或预计投资;“2027年年底项目进度目标”,填写项目计划或预计2027年底进度目标;“预计新增效益”,填写本项目达产(满产)后,设计年新增效益;“开工(或计划开工)年月”、“计划竣工投产年月”、“计划达产满产年月”,填写格式:202X年X月。(三)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须在项目表中注明。按照统计制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建设性质为改建和技术改造的全部工业投资项目,以及扩建、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项目中属于技术改造性质的工业投资项目。(四)支撑重点工作各区2026年已开工建设的5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中,2027年继续形成工业投资的项目均按结转项目报送。各区报送项目应支撑2027年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工作,对5000万元以上项目情况重点梳理。四、工作程序(一)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组织本辖区内工业投资项目单位填报项目信息,核实项目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项目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及时报送至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二)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项目报表有效期内,分别于2026年9月30日、2027年3月31日前,分两批(同一项目只报送一次)将项目汇总后,正式行文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版同步发送至投资与技术改造处电子邮箱:tjeic_doi@tj.gov.cn。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加强服务,积极帮助项目单位争取国家和我市相关政策支持。特此通知。 附件:1. 2027年天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表(结转部分)2. 2027年天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表(新开工部分)3. 2027年天津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表(谋划部分)                                      2026年8月21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投资与技术改造处 韩寒;  .联系电话:83608087)
2026-08-25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26年度强制性产品认证(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报为监督和追溯认证机构认证有效性,加大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监管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及有关工作部署,市场监管总局对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产品组织开展了CCC认证有效性抽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对CCC认证目录内燃气燃烧器具及安全附件领域(家用燃气灶具、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软管、燃气紧急切断阀)的200批次产品实施抽查,覆盖该领域全部5家CCC认证指定机构。二、依据相关规定,认证机构已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获证生产企业和产品共计作出撤销95张认证证书的处理,对抽查发现严重不符合并被撤销认证证书(详见附件)的相关产品,认证机构在6个月内不予受理该产品的认证委托。附件:被撤销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相关信息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8月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8-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发展局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6〕第01-007号天津戈特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你单位在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成林道延长线交口东北侧国际汽车城院内空地实施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小写:4500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你单位应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中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人民币肆仟伍佰元(小写:4500元)整。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26年08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8-24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有关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等要求,产销企业要严格执行农机生产(经销)企业承诺制,按照“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6)”上传的《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详见附件)履行相关承诺事项。为督促产销企业做好承诺践诺,我委决定组织产销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自查范围2021年起,参与我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的农机生产企业均要开展自查,并对授权的所有经销商践诺情况开展检查。二、自查内容农机生产企业要对照《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的内容逐项进行自查并予以书面说明,自查存在问题的要明确整改措施,2026年9月5日前要完成整改并向我委提交自查报告(PDF扫描件加盖印章)及附件2(Excel版)。三、其他(一)对逾期未提交自查报告的农机生产企业的所有产品,我委将在“天津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2021-2026)”中予以封闭处理。(二)对于存在违反政策规定和承诺践诺履行不到位的农机产销企业,我委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三)农机产销企业承担违反政策规定所引起的纠纷和经济损失等后果,主动退回违规行为涉及的补贴资金,接受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等处理。附件:1.农机生产(经销)企业参与补贴政策实施承诺书      2.天津地区销售和办理补贴情况统计表2026年8月21日(联系电话:022-63083788;邮箱:snyncwnjhc5@tj.gov.cn)
2026-08-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助推科技人才提升能力、拓展资源、加速成长、为我市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市科技局拟于近期组织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人才赴浙江省开展高级研修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研修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9月18日研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二、参加范围研修领域:人工智能参加范围: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等单位的人工智能领域高层次人才,共计30人。三、培训形式及内容本期研修活动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前沿技术与发展趋势研究、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与探索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交流互动、现场教学等形式,助力科技人才了解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和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研管理的综合能力,为推动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四、有关要求1.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积极推荐高层次科技人才参加研修活动,并为参训创造良好条件。2.请参训人员于9月4日(周五)17:00前将参会回执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cxzxjlb@tj.gov.cn,组织方于9月8日(周二)17:00前对参训人员发送研修确认通知和报到须知。3.参训人员行程确认后,应全程参加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提前返回。4.各相关单位和参训人员要严格落实研修期间工作纪律及安全保障等相关要求,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做好活动组织各项工作。5.研修期间参训人员培训、食宿等费用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支,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五、联系方式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联系人:张玮、贾艳玲、袁辉;联系电话:022-87890191-8305、8303、8306邮箱:cxzxjlb@tj.gov.cn。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联系人:曹慧敏;联系电话:022-58183618。附件:参训回执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4日   
2026-08-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政策法规
市级
为做好2026年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轨道交通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要求,结合我市轨道交通行业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专业级别2026年申报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轨道交通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照本方案要求进行申报。二、参评范围(一)本市企事业单位、非公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含中央和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在职从事轨道交通行业领域高端车辆装备、先进轨道装备及产品、轨道交通设计和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含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供电、机电、工务、信息技术、工程管理、运输管理等专业,见附件),以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由职业者,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参加本市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在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港澳台地区人才和持有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外籍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二)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规定,高技能人才可申报工程技术、农业技术、工艺美术等系列(或专业)职称;取得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且符合晋升高一级别职称标准条件的,可持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聘任证明直接申报。(三)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公务员(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已离退休人员不在职称评审范围。(四)我市以外的轨道交通相关企业,经属地省级人社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经市职称办备案后可参加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轨道交通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未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委托的不予评审。三、评审标准工程技术系列轨道交通专业职称评审标准,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有关规定执行。四、评审方式2026年工程技术系列轨道交通专业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方式为:专家评审。五、时间安排(一)申报开始时间:8月31日9时。(二)申报人初次提交截止时间:10月10日18时。(三)业务主管部门在线审核提交截止时间:10月23日18时。(四)申报人修改提交截止时间:11月10日18时。(五)评委会接收申报截止时间:11月13日18时。(六)2026年11月下旬:召开副高级、中级评审会议。(七)2026年11月底:向社会公示评审结果。六、申报程序(一)申报人提交申请。申报人自8月31日(星期一)9时起登录“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网址:http://rzc.hrss.tj.gov.cn:8081/zcpsqd/home,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审核材料后开展推荐,对推荐结果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资料需以图片方式留存备查,并在职称评审系统中指定位置上传,外省市委托代评人员需提供备案材料。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申报人业绩成果等申报材料的审核确认工作。(三)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申报材料提交至评委会。(四)组织专家评审。评委会受理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材料,并做好申报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等工作。对于所提交材料不满足申报条件的,评委会直接退回;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充分的,评委会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后退回,申报人应按要求修改完善并重新按流程提交,直至评委会最终接收。(五)公示通过人员。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将在职称评审系统对评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六)获取职称证书。公示无异议的,在职称评审系统中公布评审结果,并生成电子职称证书。评审通过人员可在线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及电子版《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交存档部门归档。七、填报要求为保障职称评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申报人须严格按照下述要求完成信息填报,并将有关佐证材料上传至职称评审系统(所有复印件均须加盖申报人所在用人单位公章):(一)学历信息。学历信息由学信网自动核验,无法完成自动核验的,申报人须在附件中上传学历证、学位证原件扫描件及学信网验证报告;取得国外学历学位的,还应当上传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二)资历信息。上传现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书;现职称获取地为外省(市)的,应同时上传对应职称评审表;企业直报人才需上传满足正常申报年限的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等资历佐证材料。(三)工作经历。原则上自参加工作起连续填报。工作单位发生变化、专业技术职务调整的,应分段填写。专业技术职务填写“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无”。(四)专业能力、业绩成果。须对照申报条件相应条目据实填报。(五)继续教育情况。按年度上传佐证材料,由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逐级完成核验;本年度继续教育情况可实行申报人承诺制。申报人须在本年度评审启动前完成全部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六)年度考核情况。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年限,可计入申报所需任职年限。(七)学历/资历破格。申报人不满足学历、资历申报条件,但取得现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破格申报高一层级职称:1. 申报工程师(1)凭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项目,获区局级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2)获得省部级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3)参与轨道交通专业领域省部级自主创新项目取得明显成果(前5名),满足业绩成果要求3项以上,并经2名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2. 申报高级工程师(1)凭轨道交通相关专业项目,获省部级科技奖励三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或获省部级工程技术行业类奖项三等奖及以上(额定人员)。(2)获得国家专利金、银奖的主要完成人(前5名)。(3)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等荣誉。(4)业绩特别突出,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轨道交通相关工作10年以上。(5)满足业绩成果要求的3项以上,并经2名轨道交通相关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推荐及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八)企业人才直报。须在申报类别对应栏目上传用人单位本年度出具的企业推荐函。(九)评委会需求申报材料。任现职以来个人业绩综述(2000字左右)、劳动合同及近6个月社保缴纳记录;柔性引进人才另需上传1年以上柔性引才工作协议及相关佐证材料。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一)对本市各类企业引进和培养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其业绩水平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直接申报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业绩成果应符合正常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的条件,业绩成果自取得上一级职称后开始计算。其中,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至本市的专业技术人才,与本市企业签订工作协议1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在津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可在本市按规定申报职称,相关业绩成果应以在津工作期间业绩成果为主。(二)各业务主管部门需在规定时间节点内,线上提交相关材料至轨道交通专业评审委员会,逾期未呈报的材料将不予接收。(三)申报人和用人单位无需向职称评审办事机构缴纳职称评审费。(四)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统一使用职称评审系统,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网上查询、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核验。评审通过人员在线自行下载、打印职称电子证书和电子评审表。九、联系方式联系电话:022-59007287、022-82138823联系地址: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畅源道国际企业社区B6座 附件:1.专业细化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天津市工程技术系列轨道交通专业     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2026年8月21日 附件1:专业细化表 序号 系列 专业 专业方向 细化专业 在职从事工作内容 1 工程技术 轨道交通 高端车辆装备 机车车辆 轨道交通车体、内燃动车组、动车组及客运列车、轨道交通装备、轨道交通高端车辆装备以及配套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运维、检修等;行车监控运用技术、列车救援技术、机务设备等;车辆(机车)检修、检测技术,车辆设备等;车辆安全工程,工程车技术及其他机车车辆相关内容。 2 先进轨道装备及产品 通信 轨道交通通信设备(含专用、警用、民用)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运维、检修等;通信工程的标准、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及其他通信相关内容。 3 信号 轨道交通信号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运维、检修等;信号工程的标准、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及其他信号相关内容。 4 供电 轨道交通供电(含接触网、接触轨、变配电、电力)、供配电设备等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运维、检修及其他供电相关内容。 5 机电 轨道交通机电设备(含自动售检票、电扶梯、站台门、消防、安防、综合监控、照明、通风空调及供暖、给排水等)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运维、检修等;机电工程的标准、勘察、设计、审查、施工及其他机电相关内容。 6 工务 轨道交通工务设备(含轨道、桥梁、隧道、线路等的检测设备,养路机械、桥隧机械、工务机械车、工务轨道车等养护设备)的设计、研发、制造、检测、运维、检修等;工务工程、车站建筑以及站场建筑的设计咨询、技术审查,工程标准、勘察、施工、审查、检测、监测、施工技术及其他工务相关内容。 7 信息技术 轨道交通信息化工程(含智能建造、智能乘客服务、智能运行指挥、智能运维管理、智能能源管理、智能安全与应急管理、智能企业管理等)平台的设计、研发、制造、测试、运维及其他信息技术相关内容。 8 轨道交通设计和服务 工程管理 轨道交通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组织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监督、质量管理等;工程建设技术及其他工程管理相关内容。 9 运输管理 轨道交通运输管理(含行车组织、客运组织、车站运营管理、乘务管理、养护维修、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应急及救援等)相关工作及其他运输管理相关内容。附件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工程技术人才是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的重要力量。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对于提高我国原始创新能力、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定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制造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健全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潜能,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工程技术人才队伍,为提升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人才支撑。(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围绕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要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激发工程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攻关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坚持遵循规律。遵循工程技术人才成长规律和不同发展阶段职业特点,建立科学分类、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强化责任意识、弘扬科学精神,减少急功近利、浮夸张扬,营造潜心研究、追求卓越的制度环境。3.坚持科学评价。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制定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多出原创性高水平成果。4.坚持开放创新。立足我国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充分借鉴国外人才评价创新做法,积极推动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工程技术人才的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水平。二、主要内容通过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公共服务等措施,形成设置合理、覆盖全面、评价科学、管理规范的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一)健全制度体系1.增设正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2.建立专业设置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围绕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聚焦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工程系列相关评审专业进行动态调整,促进专业设置与国家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同步。3.实现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工程技术领域实行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开展相应层级的职称评审。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4.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按照两类人才贯通条件大体平衡、适当向高技能人才倾斜的原则,搭建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成长立交桥。在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符合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可参加工程系列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注重技能水平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5.工程技术人才各层级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二)完善评价标准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把品德放在工程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重点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可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综合考察工程技术人才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对剽窃他人技术成果或伪造试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制”,并向社会公开。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2.突出评价能力和业绩。适应工程技术专业化、标准化程度高的特点,分专业领域完善工程技术人才评价标准。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的专业评价标准由国家统一发布。重点评价工程技术人才发明创造、技术推广应用、工程项目设计、工艺流程标准开发、产品质量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能力,引导工程技术人才解决工程技术难题、实现现代工程技术突破。着力解决工程技术领域评价标准过于学术化问题,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标准规范制定、行业工法等均可作为业绩成果。科学对待论文、论著等研究成果,科学引文索引、核心期刊论文发表数量、论文引用榜单和影响因子排名等仅作为评价参考,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可“一票决定”。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根据需要自主确定。3.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附后)。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支持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参与制定评价标准。(三)创新评价机制1.改进评价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社会和业内认可。综合采用考试、评审、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提高职称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为涉密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工程技术人才,可以采取“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方式,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2.畅通评价渠道。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一般按照属地原则申报职称评审。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通过驻厂设点、建立代办机构、入驻办事大厅等方式建立兜底机制,确保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平等参与职称评审。要积极依托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公共人才服务机构等,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新兴职业领域工程技术人才提供职称评价服务。3.建立绿色通道。鼓励工程技术人才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社会需求,潜心研究、攻坚克难,提高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创新能力。在信息、制造、能源、材料等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作出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进一步打破条条框框的限制,引入国际同行评价,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四)与人才培养使用相衔接1.促进职称制度与人才培养制度有效衔接。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探索在相应职业资格考试中缩短工作年限要求或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结合工程技术领域人才需求和职业标准,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加快重点行业、重要专业人才培养。强化协同育人理念,充分发挥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重要作用,通过校企合作办学等方式,促进评价标准与培养标准深度融合。工程技术人才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2.实现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全面实行岗位管理、工程技术人才素质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到相应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从事相关岗位工作。健全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1.建立健全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坚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评价能力建设,建立评审专家动态管理机制,注重遴选能力业绩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和活跃在生产一线的工程技术人才担任评委。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应及时取消评审专家资格,列入“黑名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可按规定成立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成立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其他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2.下放职称评审权限。科学界定、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逐步将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工程技术人才密集、技术水平高的大型企业、事业单位。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自主评审结果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职称评审结果的统计和查询验证工作。3.转变监督管理方式。要建立职称评审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强化单位自律和外部监督。畅通意见反映渠道,对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核查,及时妥善处理。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暂停其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责任。(六)优化公共服务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行个人诚信承诺制度,精减申报材料,减少证明事项,优化审核、评审程序,减轻工程技术人才评审负担。加强项目评审、人才评价和机构评估等相关业务统筹,加大申报材料和业绩成果信息共享,实行材料一次报送、一表多用。加快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网上查询验证。2.加强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按照《华盛顿协议》框架规则,在健全完善工程教育专业认证基础上,在条件成熟的工程技术领域探索开展工程师资格国际互认。以国际工程联盟(IEA)、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等国际组织为平台,主动参与国际工程师评价标准制定,加强工程技术人才国际交流。三、组织实施(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职称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工程技术人才的切身利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确保改革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二)精心组织,稳慎实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紧密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配套办法。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工作预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国家增设正高级工程师之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工程系列正高级职称,要按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三)加强宣传,营造环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工程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工程技术人才积极支持和参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机械、材料、冶金、电气、电子、信息通信、仪器仪表、能源动力、广播电视、控制工程、计算机、自动化、建设、土木、水利、测绘、气象、化工、地质、矿业、石油与天然气、纺织、轻工、交通运输、船舶与海洋、航空宇航、兵器、核工程、林业工程、城乡规划、风景园林、环境、生物、食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等领域的工程技术人才。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9年2月1日           附件工程技术人才职称评价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四、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职业资格。六、工程技术人才申报各层级职称,除必须达到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分别具备以下条件:(一)技术员1.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二)助理工程师1.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本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3.具有指导技术员工作的能力。4.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三)工程师1.熟练掌握并能够灵活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2.具有独立承担较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5.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四)高级工程师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或承担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2)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具有较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参与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受到同行专家认可;(5)作为主要参编者,参与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5.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或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6.不具备前项规定的学历、年限要求,业绩突出、作出重要贡献的,可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正高级工程师推荐破格申报,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五)正高级工程师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相关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4.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业绩、成果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主持研制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2)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3)承担的重点项目技术报告,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国内领先水平,技术论证有深度,调研、设计、测试数据齐全、准确;(4)发表的本领域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具有较高学术价值;(5)作为第一起草人,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的编写。5.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能够有效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6.一般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5年。技工院校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  
2026-08-24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饱和水蒸汽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安全监管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近年来,用于运送饱和水蒸汽的汽车罐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简称蒸汽罐车和罐箱)逐步投入使用,对部分饱和水蒸汽生产单位优化经营方式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但是,此类设备在国际、国内均没有成熟的安全使用经验,尤其是饱和水蒸汽介质较为特殊,目前无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及对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SDS),我国JT/T 617《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等交通运输规范中也未明确介质分类和要求,导致部分企业按照非危险货物运输和储用,运输、停靠等过程缺少安全管控措施。相关事故表明,蒸汽罐车和罐箱在超压、碰撞或出现应力腐蚀等老化损伤的情况下,容易导致罐体破裂,罐内饱和水可能发生闪蒸、爆炸,当量可达数百公斤TNT,将对运输途经及停靠区域周边人员造成严重伤害,对房屋建筑造成损毁,具有较大的危险性。为加强蒸汽罐车和罐箱安全监管,切实降低安全风险,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源头管控已经签订合同且前期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制造单位可以继续按合同生产。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生产。按照备案合同继续生产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一是要严格设计要求。设计时应当采用分析设计方法,罐体主要受压元件用钢材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设计压力≤2.5MPa,设计温度≤225℃。设计计算应当包括装卸、运输过程载荷的疲劳效应分析,并给出设计循环次数允许值和充装过程中压力、温度变化的控制要求,设计使用年限不得超过10年。二是要有效开展风险评估。对饱和水可能造成的应力腐蚀等损伤进行识别,对闪蒸、爆炸可能造成的后果进行评估计算,并提出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三是要确保产品质量。罐体制造时,A、B类焊接接头应当打磨焊缝至与母材齐平,并进行100%的射线检测或者可记录的超声检测,以及内外表面100%的磁粉检测,不得存在表面裂纹、咬边、未熔合、未焊透等缺陷,D类焊缝应圆滑过渡;罐体应当进行焊后整体热处理,热处理工艺应当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要求。二、强化使用管理蒸汽罐车和罐箱的使用单位、使用登记机关应当严格落实使用登记要求。按照本通知要求备案后生产出厂的蒸汽罐车和罐箱,只能由合同上注明的采购方办理使用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对于已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不得变更使用单位。对于新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罐车和罐箱,不得出租使用。对于在用蒸汽罐车和罐箱,使用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一是委托原设计单位(原单位不具有或者不再具有分析设计资格的,可委托其他具有分析设计资质的单位)重新核算设备设计使用年限,给定循环次数允许值和充装过程中压力、温度变化的控制要求,核算文件纳入设备档案保存,并严格按照重新核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和循环次数允许值使用,到期立即报废,不得延期使用。二是定期(每周至少1次)对罐内水取样化验,若不符合GB/T 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锅水水质要求,应当及时更换水或处理至合格,否则不得继续使用。三是定期(每半年至少1次)自行组织有相应资格的人员或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罐体焊接接头内表面进行100%磁粉检测,发现裂纹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提前申报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四是强化罐体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罐体泄漏或者受压元件出现裂纹的,应当提前申报定期检验或者报废,发现其他问题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有效处置,确保设备使用安全。三、规范充装许可蒸汽罐车和罐箱的充装单位,应当为取得当地规划许可的电厂等饱和水蒸汽生产单位,在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后,方可从事充装工作。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部门应当依据TSG 07《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及其第1、2号修改单[注:条款C3.3.1(4),C3.3.2,C3.3.3(3),C3.4.1(5)、(7)至(12),C3.4.2(5)、(6),C3.5(1)、(3),C3.6.1(2)、(3),C3.6.2除外],严格实施许可工作,许可证载明充装介质类别为“气体”、名称为“饱和水蒸汽”。自2026年12月1日起,未取得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的,一律不得充装饱和水蒸汽。本通知发布前已取得充装许可的单位,许可证到期后,应当按照新取证要求进行首次换证。四、严格检验把关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开展蒸汽罐车和罐箱检验工作。合同备案前已完成设计的在制罐体,可以按照原设计继续监检。合同未备案的,一律不得监检。定期检验(包括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时,要对罐体焊接接头内表面进行100%磁粉检测。罐体受压元件的裂纹,应当打磨消除;消除裂纹后,若剩余壁厚小于计算厚度的,检验结论判定为“不符合要求”,并向使用登记机关报告,不得作为压力容器继续使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缩短定期检验周期:(1)罐体受压元件发现裂纹,但打磨消除后剩余壁厚大于或者等于计算厚度;(2)罐体A、B类焊接接头存在咬边;(3)罐体局部腐蚀深度大于设计规定的腐蚀裕量;(4)罐体A、B类焊接接头错边量或棱角度超出产品标准要求;(5)未按本通知要求重新核算设备设计使用年限。五、加强组织保障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要通知并督促辖区内有关单位严格落实本通知要求,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有关规定,将蒸汽罐车和罐箱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充装单位、检验机构作为重点,纳入年度计划并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联系人:特种设备局  史进  010-82262895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8月5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6-08-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省级
“青艺筑峰”专项艺术培育提升项目(第一期)学员征选工作已于日前结束,现将评选结果予以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请以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反映,信函以到达日邮戳为准。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署实名,并提供联系电话。附件:“青艺筑峰”专项艺术培育提升项目(第一期)拟入选学员名单联系电话:022-83602591举报邮箱:swljysc@tj.gov.cn通信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梅江道20号梅地亚艺术中心北座1403室邮政编码:300221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2026年8月24日
2026-08-24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调整天津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专家组成员的通知市疾控局,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卫生健康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网络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咨询指导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我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专家组成员进行调整,具体名单详见附件。附件:天津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评审专家组2026年8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8-24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