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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5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0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25日(10个工作日,2020年12月14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进基于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对接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补齐居住社区服务短板,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满足居民多样化多层次生活服务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就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加快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构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  (一)明确平台基础功能。广泛运用5G、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和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链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打造物业管理、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应用,构建居住社区生活服务生态,为居民提供智慧物业服务。  (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平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规划,加强平台建设工作指引,在统一物业管理服务规范的基础上明确数据共享标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资源整合。引入政务服务和公用事业服务数据资源,利用CIM基础平台,为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提供数据共享服务。支持物业服务企业联合建设通用、开放的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降低平台建设运营成本,提高服务资源整合能力。鼓励大型物业服务企业开放自有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功能,拓展服务范围,为中小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平台支撑和技术支持。引导各类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与电商、科技、金融、快递等第三方平台互联互通,实现资源对接、互补。利用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信息收集、整理和利用,加强信用管理和信用评价,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  (三)保障平台安全运营。严格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采用国产密码技术,增强安全可控技术和产品应用,加强日常监测和安全演练,确保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网络和数据安全。规范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在数据安全、应用安全、网络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制定安全管理策略,实现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计算资源和数据资源的有序共享。全面建立隐私数据保护机制,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二、全域全量采集数据  (四)采集物业管理数据。以加强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为基础,大力推进居住社区物联网建设,对设施设备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补齐数字化短板。对设施设备赋予唯一识别码,运用传感器、全球定位、射频识别、红外感应等装置与技术,全面感知、识别和记录水、电、气、热、安防、消防、电梯、水泵、照明、管线、变压器等设施设备运行数据。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实时记录物业服务动态信息。对物业服务基础资料和档案进行全面数字化。  (五)共享公共服务数据。通过数据集成、应用集成和平台集成等技术手段,推动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公用事业服务平台相关资源、信息和流程的协同和共享。充分利用数据交互成果,为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就医、就学、养老、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以及社区警务等各种应用场景提供动态需求信息。  (六)优化数据资源管理。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对多主体、多来源、多应用、多服务产生的数据进行全周期系统化管理。优化数据组织方式,按照用途、用户、权限等维度对数据封装打包,进行分布式文件存储。鼓励物联网设备制造企业按照统一标准接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并与CIM基础平台、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各类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实现便捷数据交互。  三、推进物业管理智能化  (七)推动设施设备管理智能化。提高设施设备智能管理水平,实现智能化运行维护、安全管理和节能增效。通过基于位置的服务(LBS)、声源定位等技术,及时定位问题设备,实现智能派单,快速响应,提高维修管理效率。通过大数据智能分析,对消防、燃气、变压器、电梯、水泵、窨井盖等设施设备设置合理报警阈值,动态监测预警情况,有效识别安全隐患,及时防范化解相关风险。监测分析设施设备运行高峰期和低谷期情况,科学合理制定设备运行时间表,加强节能、节水、节电控制,有效降低能耗。  (八)实现车辆管理智能化。加强车辆出入、通行、停放管理。增设无人值守设备,实现扫码缴费、无感支付,减少管理人员,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车辆通行效率。统筹车位资源,实现车位智能化管理,提高车位使用率。完善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方便绿色出行。实时监控车辆和道闸、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运行情况,保障车辆行驶和停放安全。  (九)促进居住社区安全管理智能化。推动智能安防系统建设,建立完善智慧安防小区,为居民营造安全的居住环境。完善出入口智能化设施设备,为居民通行提供安全、快捷服务。根据居民需要,为儿童、独居老人等特殊人群提供必要帮助。加强对高空抛物、私搭乱建、侵占绿地等危害公共环境和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分析,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履行安防管理职责。  四、融合线上线下服务  (十)拓宽物业服务领域。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发挥熟悉居民、服务半径短、响应速度快等优势,在做好物业基础服务的同时,为家政服务、电子商务、居家养老、快递代收等生活服务提供便利。发挥物业服务企业连接居住社区内外的桥梁作用,精准掌握居民消费需求,对接各类供给端,通过集中采购等方式,为居民提供优质商品和服务。推动物业服务线上线下融合,促进物业服务企业由物的管理向居民服务转型升级。  (十一)对接各类商业服务。构建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圈,满足居民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连接居住社区周边餐饮、购物、娱乐等商业网点,对接各类电子商务平台,为居民提供定制化产品和个性化服务,实现家政服务、维修保养、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一键预约、服务上门,丰富生活服务内容。通过在居住社区布设智能快递柜、快件箱、无人售卖机等终端,发展智能零售。  (十二)提升公共服务效能。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与城市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接,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向居住社区延伸,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对接房屋网签备案、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医保、行政审批、公安等政务服务平台,为政务服务下沉到居住社区提供支撑。对接供水、供电、供气、供暖、医疗、教育等公用事业服务平台,为居民提供生活缴费、在线预约等便民服务。鼓励物业服务企业线下“代跑腿”“接力办”,助力实现公共服务线上“一屏办”“指尖办”。  (十三)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以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为支撑,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通过线上预约,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保洁、送药等生活服务。对接医疗医保服务平台,提供医疗资源查询、在线预约挂号、划价缴费、诊疗报告查询、医保信息查询、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医保服务。加强动态监测,为居家养老提供安全值守、定期寻访、疾病预防、精神慰藉等服务,降低老年人意外风险。  五、推进共建共治共享  (十四)加强党组织对物业工作领导。依托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社区党组织对物业工作的领导,促进党建引领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协调运行机制有效发挥,推动物业管理与基层治理的深度融合。通过“指尖上的党务”促进社区党建工作。  (十五)促进城市管理下沉。对接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城市管理进社区。畅通居民投诉举报网络渠道,结合城市管理线下执法,有效治理私搭乱建、侵占绿地、乱堆乱放、张贴小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把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作为城市管理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信息发布、舆论引导、执法结果公示的重要窗口,方便居民开展政策咨询、提出政策建议、实施政策监督,增强居民对城市管理工作的认同和支持,推动居民参与城市管理,营造“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良好氛围。  (十六)发动居民共建共治共享。通过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调动居民参与居住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网上议事厅”,引导居民参与互动,不断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畅通电子投票渠道,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公开利用业主共有部位开展停车、广告、租赁等经营收支明细及入账情况,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结存信息,接受居民监督。组织居民开展线上线下形式多样的居民互助、邻里守望活动,共同缔造美好家园。  六、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协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建立保障措施,指导各地推进物业服务企业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各方力量,整合利用已有信息化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整体谋划、系统推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十八)分期分批组织实施。按照先试点探索、后全面覆盖的模式,区分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和老旧小区等不同类型,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绿色社区创建、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工作,以点带面、分类推进,逐步提高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2021年,各省(区、市)选择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试点。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加快推进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实现居住社区生活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推动城市提质增效,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2020年1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建标规〔2020〕8号)精神,了解掌握各地装配式建筑推进情况,决定开展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重点统计2020年度各地发展装配式建筑情况,包括主要目标指标及完成情况、项目落实情况、预制构件生产产能情况、主要政策和标准规范情况、试点示范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二、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调查工作,认真组织收集《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相关数据,并于2021年1月15日前将填写完成的统计表报送我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同时将电子文档发送至lichao@mohurd.gov.cn。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贺予堃 厉超  联系电话:010-58934561  附件:2020年度装配式建筑发展情况统计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12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瑞等7208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杨启宽等41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杨煦等6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静等58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力力等53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向忠权等5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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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尤其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印发以来,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围绕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统筹协调、改造项目生成、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合理共担、社会力量以市场化方式参与、金融机构以可持续方式支持、动员群众共建、改造项目推进、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小区长效管理等“九个机制”深化探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机制。近期,我部总结地方加快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存量资源整合利用和改造资金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等3个方面的探索实践,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孙努努等84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对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评价,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和治理能力,我部制定了《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各地要认真做好《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标准》运用。要将《标准》纳入城市综合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广泛应用于市容环境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价和群众满意度评价等工作,确保《标准》与各项城市管理业务深度融合。积极组织示范道路、示范街区、示范小区创建活动,每年组织开展春季、秋季市容环境大扫除活动,引导社会广泛参与,推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共同创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各地在《标准》运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市管理监督局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严中杨等4827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