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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有关学校、有关出版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教材建设,促进专业教学水平提高,我部决定编制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十四五”规划教材的学科专业范围  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按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电气与智能化、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房地产开发与管理、物业管理、城市管理等专业申报;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按建筑与规划类、土建施工类、建筑设备类、市政工程类、工程管理类和房地产类专业申报。中等职业教育按建筑施工与建筑装饰、供热通风空调与燃气、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与给水排水、建筑机电与楼宇智能化和城镇建设与园林专业申报。教材形式包括纸质和数字多媒体类。  二、申报要求  1.新编教材要适应专业规范(标准、教学基本要求)要求,体现新发展理念,反映教育教学改革和当代科技、文化最新成果,解决教学急需,在内容和体系上有鲜明特色。  2.修订教材需至少已出版两年以上(2018年12月31日前出版),重点修订教育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十二五”“十三五”规划教材,以及其他质量较高、教学反映较好的教材,并根据技术、学科发展,法律法规,教育改革要求进行修订。  3.专业基础课教材要不断完善,朝着建设经典精品教材方向发展,原则上以再版教材为主。专业课教材要适当重视和关注新兴学科、交叉学科内容。  4.鼓励编写数字化教材,或纸质教材与数字资源相配套的教材。  5.新课程教材由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课程教材与教学资源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住建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申报或推荐。  6.教材应能够在2025年6月底前完成书稿并提交相关出版单位。  7.教材的出版单位原则上为科技类一级出版单位。  三、申报程序  各学校、住建行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会同出版单位组织本单位的教材立项申报推荐工作,按要求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申请书》(一式三份),于2021年2月26日前报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办公室。我部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十四五”规划教材选题。  我部“十四五”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受我部委托具体负责申报材料接收工作。  高等教育教材联系人:吉万旺  电  话:010-58337239,13911267731  邮  箱:jiwanwang@163.com  职业教育教材联系人:吴越恺  电  话:010-58337244,18810454526  邮  箱:wuyuekai@cabp.com.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人才工作处联系人:底 扬  电  话:010-58933100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1层(100037)  附  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学科专业“十四五”规划教材申请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抄送: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委员会、高等学校土建类专业课程教材与教学资源专家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要求,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积极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工作,在转变培训模式,建立职业培训体系,落实企业培训主体责任,发挥企业和行业组织、职业院校等各类培训机构优势,不断加强和改进职业培训工作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职业培训体系已基本建立  (一)开发完善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增加了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管理模块,开发过程监管、测试题库管理、继续教育管理等功能,满足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管理需要,供各地免费使用。  (二)建立完善测试题库。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并依据试运行情况,对系统和题库进行了完善,供各地免费使用。  (三)编制继续教育大纲。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以知识更新、学以致用为原则,根据岗位需求,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实际,组织制定并发布了继续教育大纲。针对施工员、质量员等13个岗位,明确本岗位应掌握的新法律、新法规、新标准和新规范,以及相关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和新工艺,着力完善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结构,提升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  (四)开展职业标准修订工作。组织修订《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突出能力主线,充分体现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对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补充完善近几年来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产生的新的专业管理岗位,以适应新型建造方式逐步推广的形势。  (五)制定测试系统对接方案。编制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和题库对接方案,在保证培训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实现已建地方管理系统、题库与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技术对接。根据地方提出的需求和发现的问题,不断完善对接方案,保证对接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培训试点工作稳步推进  (一)审核培训试点方案。在审核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方案时,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转变培训方式,由试点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测试,不能再搞统一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二是各地培训系统按照对接方案与我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接,由我部系统生成电子培训合格证书。三是培训测试使用全国统一培训测试题库,地方题库可按要求完成对接后,选用一定比例。四是各地试点培训机构必须有企业参与。  截至目前,浙江、湖北、河北、上海、河南、甘肃、安徽、西藏、海南、宁夏、山西、福建、湖南、广西、广东、黑龙江、天津、江西、陕西、四川、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山东、辽宁、青海等24个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提交了培训试点方案,经审核完善均予通过。  (二)加强服务管理。积极组织技术支持单位,按照对接方案,实施省级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与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对接。截至目前,江西、湖南、福建、河南、安徽、广西等6个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息系统对接需求,其中江西、湖南、广西、福建4地已完成对接工作。  截至目前,组织试点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试点工作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共有19个,分别是河北、甘肃、湖北、浙江、广东、天津、四川、宁夏、黑龙江、海南、广西、江西、福建、陕西、山西、上海、西藏等17个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中国中铁、中国铁建2家企业。上传的试点培训机构累计416家,完成培训173792人次,颁发电子培训合格证43416个。  (三)逐步规范继续教育。截至目前,甘肃、湖北、广东、天津、浙江、海南、江西、西藏等8个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启动了继续教育工作。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约195010人,完成电子合格证换发151594个。  三、存在的问题  大部分地区能够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转变工作方式方法,调整工作模式,稳步推进培训试点工作。但仍有部分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相对滞后,尚未报送试点方案。个别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和文件精神开展工作,未提交试点方案,不与我部信息系统对接,自行发文,使用自建题库组织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发证;有的地方组织集中考核,变相实行考培分离。这些做法给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带来很多问题隐患,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照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立即整改。  四、持续改进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  要在深入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系统思考和研究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监督指导,确保培训质量,做实做细,持续改进。  (一)继续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未按要求报送试点方案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尽快制定试点方案报我部(人事司)审核,部署和推进相关工作。对于未按照我部工作要求开展的培训,应立即叫停,整改;试点方案审核通过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要按照工作计划和方案要求,尽快组织试点培训机构启动相关培训工作和继续教育工作;试点成熟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企业,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本省(单位)稳步推进职业培训。我部将适时组织试点经验交流。  (二)进一步做好数据对接和报送。按照工作安排,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与建筑业实名制等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1年1月29日前,将2018年12月13日前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数据上传至我部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相关数据要确保及时准确。  (三)加强培训监管,提升培训质量。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监管力度,对培训机构实施动态管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检查,随机抽查,确保培训工作质量。  (四)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水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加强监管,制定相应措施办法,做好学时认定工作。各地继续教育工作方案要报我部(人事司)。我部(人事司)将不定期对相关数据进行抽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原持有《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换发培训合格证截止时间延迟到2021年9月30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现就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农民工业余学校等情况进行调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一)各地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技能培训与证书发放情况及2021年培训计划(详见附件1表1、2、3)。  (二)各地农民工业余学校工作情况(详见附件1表4)。  (三)各地实施建筑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工程工作情况(详见附件1表5)。  二、有关要求  (一)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认真组织填报,填报数据的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请于2021年1月30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相关数据。  (三)相关表格模板下载和数据上传可通过访问“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登录网址为:rcgz.mohurd.gov.cn)完成相关操作(操作流程说明详见附件2)。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胡秀梅  电 话:010-58933100,58934517(兼传真)  E-mail:laozhichu@163.com  附件:1.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调查表     2.上传统计报表数据操作流程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0年12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党杰等9154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天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国务院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持续推进根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更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做好疫情防控,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2021年元旦春节期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持续加大本地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推进力度,完善本地区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功能,加强对在建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尽快实现项目、人员全覆盖。要将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全部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围,强化对日常考勤的监督考核,对考勤更新不及时、不连贯、不到位的企业和项目进行约谈、限期整改。要注重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与工资分账制、银行专户制、银行代发制等管理制度的机制融通和数据共享,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完善预警功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各省级主管部门要升级完善本省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确保实现相关软硬件的省内通用和数据省级统筹,消除省内数据壁垒,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严厉打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地区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统一部署,夯实行业监管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利用实名制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关注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到岗履职情况,对到岗率明显低于正常水平或长期不到岗履职的,重点核查该项目和参建企业是否存在转包、挂证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做好相关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企业,通报典型案例,形成有效震慑。各地可利用元旦春节工闲时期,组织建筑企业集中学习法律法规制度,增强企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引导企业自觉规范市场行为。  三、加大拖欠工程款和工资查处力度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按照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的要求,对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重点检查,限时解决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切实落实建筑企业的主体责任,严防建筑企业将合同应收账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要加强对有举报投诉或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建筑企业和项目的跟踪了解和监督检查,对有举报投诉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迅速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查处,防止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查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采取列入黑名单、暂停投标等联合惩戒措施。对不主动落实、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约谈、通报和问责。  四、做好农民工返乡保障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针对农民工集中返乡人数多、流动性强、目的地分散的特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要积极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向农民工发放医疗防护用品、开展健康体检、采取点对点运输等方式,帮助农民工安全返乡。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引导农民工坚持科学佩戴口罩、保持社交距离、勤洗手等良好习惯。同时,要组织建筑企业及时了解对接农民工节后返岗工作需求,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农民工就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8日 抄送: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李文康等760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付勇辉等7189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自印发以来,各地高度重视,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形成一系列好的做法和经验,对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进一步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认真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以下简称手册)制度,着力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健全手册体系  各地要加快编制印发地方手册和企业手册,逐步完善国家、省级和企业三级手册体系。地方手册要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标准,力求简洁实用,体现地区特色。企业手册要结合工艺、工法,通过制作配套图册、录制视频等形式将手册内容具体化、形象化。湖北省制定了省级手册和图册,北京市制定了手册检查实施细则,取得一定效果,各地可从我部网站上下载参考,下载地址为:部网站首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政策发布。  二、加强手册示范引领  各地要坚持样板引路、试点先行,选取部分龙头企业和项目开展手册应用试点,将手册要求与企业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相结合,尽快落地一批具有社会影响力和示范作用的工程项目,以点带面、全面推进。要积极探索信息化等手段,搭建手册应用平台,方便手册在施工现场参阅和执行,推动手册逐步实现企业、项目和人员全覆盖。  三、加大手册宣传力度  各地要通过会议、现场观摩、培训等形式开展手册宣传贯彻,解读手册内容和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增进各级主管部门和企业对手册的认识和理解。要将手册内容纳入建筑工人技能培训体系中,编制培训教材,规范项目实施人员作业行为。要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电视等媒体以及“质量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平台,营造学习、应用手册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手册督促落实  各地要将手册要求落实到各类质量、安全评优中,根据手册内容制定检查实施细则,积极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手册执行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激励,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  请于2021年1月31日前,将手册实施成果报我司工程质量监管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司。  联系人:邱健 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30日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批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的函》(国统制〔2019〕129号)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行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企业(军队系统企业除外)的统计调查工作,组织企业登录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www.ccea.pro)填报2020年度数据,打印上报统计调查表(须加盖企业公章),于2021年3月12日前完成统计调查表收集工作。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核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中本地区、本行业企业填报的数据,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审核完成后,通过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系统打印数据汇总表并加盖公章,连同2020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统计工作总结一并于2021年3月26日前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标准定额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216  技术咨询:010-68331105  附件:工程造价咨询统计调查制度(2019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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