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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杨阳等46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李靓等71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安立强等94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卢中山等5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吴霞等6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南、广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推进绿色建造工作,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湖南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常州市开展绿色建造试点工作。 请你们按照《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试点地区做好绿色建造试点工作,加强督促指导、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绿色建造试点工作方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 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是城市安全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总体平稳,基本满足城市快速发展需要,但城市地下管线、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市政基础设施仍存在底数不清、统筹协调不够、运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城市道路塌陷等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加快完善管理制度规范,补齐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短板,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城市安全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工作原则。 坚持系统治理。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实现地下设施与地面设施协同建设,地下设施之间竖向分层布局、横向紧密衔接。 坚持精准施策。因地制宜开展以地下设施为主、包括相关地面设施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普查(以下称设施普查),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坚持依法推进。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相关各方责任,加强协同、形成合力,推动工作落实,不断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坚持创新方法。运用信息化、智能化等技术推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手段、模式、理念创新,提升运行管理效率和事故监测预警能力。 (三)目标任务。到2023年底前,基本完成设施普查,摸清底数,掌握存在的隐患风险点并限期消除,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到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全覆盖,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更加健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效率明显提高,安全隐患及事故明显减少,城市安全韧性显著提升。 二、开展普查,掌握设施实情 (四)组织设施普查。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设施普查,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总体方案,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健全工作机制,摸清设施种类、构成、规模等情况。充分运用前期已开展的地下管线普查等工作成果,梳理设施产权归属、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等基本情况,积极运用调查、探测等手段摸清设施功能属性、位置关系、运行安全状况等信息,掌握设施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建立设施危险源及风险隐患管理台账。设施普查要遵循相关技术规程,普查成果按规定集中统一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在设施普查基础上,城市人民政府同步建立和完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实现设施信息的共建共享,满足设施规划建设、运行服务、应急防灾等工作需要。推动综合管理信息平台采用统一数据标准,消除信息孤岛,促进城市“生命线”高效协同管理。充分发挥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将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日常管理工作逐步纳入平台,建立平台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提高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条件的地区要将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充分衔接,扩展完善实时监控、模拟仿真、事故预警等功能,逐步实现管理精细化、智能化、科学化。 三、加强统筹,完善协调机制 (六)统筹城市地下空间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地下空间实际状况和城市未来发展需要,立足于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高效安全运行和空间集约利用,合理部署各类设施的空间和规模。推广地下空间分层使用,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城市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有效衔接。明确房屋建筑附属地下工程对地下空间利用的底线要求,严禁违规占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空间。 (七)建立健全设施建设协调机制。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机制,推动相关部门沟通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应按照先深后浅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和工期,施工中严格做好对已有设施的保护措施,严禁分散无序施工。地铁等大型地下工程施工要全面排查周边环境,做好施工区域内管线监测和防护,避免施工扰动等对管线造成破坏。科学制定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强化工程质量安全要求,争取地下管线工程与地面道路工程同步实施,力争各类地下管线工程一次敷设到位。 四、补齐短板,提升安全韧性 (八)消除设施安全隐患。各地要将消除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隐患作为基础设施补短板的重要任务,明确质量安全要求,加大项目和资金保障力度,优化消除隐患工程施工审批流程。各城市人民政府对普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制定限期整改计划;对已废弃或“无主”的设施及时进行处置。严格落实设施权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保设施安全。 (九)加大老旧设施改造力度。各地要扭转“重地上轻地下”、“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切实加强城市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年度计划,逐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材质落后的老旧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权属单位要从保障稳定供应、提升服务质量、满足用户需求方面进一步加大设施更新改造力度。 (十)加强设施体系化建设。各地要统筹推进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提升设施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综合治理城市水环境。合理布局干线、支线和缆线管廊有机衔接的管廊系统,有序推进综合管廊系统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引导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布局,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供水等管网建设,降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促进能源和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减少环境污染。 (十一)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建设。运用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物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升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搭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等设施感知网络,建设地面塌陷隐患监测感知系统,实时掌握设施运行状况,实现对地下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监测与预警。充分挖掘利用数据资源,提高设施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辅助优化设施规划建设管理。 五、压实责任,加强设施养护 (十二)落实设施安全管理要求。严格落实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的权属单位主体责任和政府属地责任、有关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设施权属单位要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断完善管理制度,落实人员、资金等保障措施,严格执行设施运行安全相关技术规程,确保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十三)完善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加强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营养护制度建设,规范设施权属单位的运营养护工作。建立完善设施运营养护资金投入机制,合理制定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价格,保障设施运营正常资金。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处理,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迅速高效依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作业人员安全。 六、完善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健全牵头部门抓总、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督促指导本地区城市人民政府扎实推进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项工作,完善项目资金、政策制度等保障措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设施普查和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工作进行指导和支持。 (十五)开展效率评估。各地要结合城市体检,组织开展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运行效率评估,找准并切实解决突出问题和短板,保障设施安全运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指导,推动效率评估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十六)做好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大对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宣传,推广可借鉴案例,推介可复制经验,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发动社会公众进行监督,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严仁辉等7496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四十八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的请示》(新建建〔202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区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评定分离”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要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为目标,以进一步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为切入点,引导招标人合理充分行使择优定标权,完善评标定标机制,实现招标投标过程规范透明、结果合法公正,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三、你厅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试点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调整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鄂建设文〔2020〕87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梁振欢等1378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吴健等22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韩英敏等40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昱等41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耀先等3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谢桂龙等2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四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四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四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四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二十四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申请调整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的请示》(陕建字〔2020〕101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