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冯姗姗等4957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污水资源化利用是指污水经无害化处理达到特定水质标准,作为再生水替代常规水资源,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居民生活、生态补水、农业灌溉、回灌地下水等,以及从污水中提取其他资源和能源,对优化供水结构、增加水资源供给、缓解供需矛盾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不充分,利用水平不高,与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还存在不小差距。为加快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促进解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水生态损害问题,推动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城镇、工业和农业农村等领域系统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以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域为重点,以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为突破口,以工业利用和生态补水为主要途径,做好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开展试点示范,推动我国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坚持节水优先,强化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将污水资源化利用作为节水开源的重要内容,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全面系统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根据本地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力、发展需求和经济技术水平等因素分区分类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差别化措施。科学确定目标任务,合理选择重点领域和利用途径,实行按需定供、按用定质、按质管控。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标准约束,严格监管考核,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完善价格机制,加大财政金融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科技引领、试点示范。增强科技支撑,加强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普及先进适用技术工艺。开展试点示范,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国污水收集效能显著提升,县城及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水环境敏感地区污水处理基本实现提标升级;全国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京津冀地区达到35%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畜禽粪污和渔业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水平显著提升;污水资源化利用政策体系和市场机制基本建立。到2035年,形成系统、安全、环保、经济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格局。 二、着力推进重点领域污水资源化利用 (四)加快推动城镇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系统分析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需求,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丰水地区结合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以稳定达标排放为主,实施差别化分区提标改造和精准治污。缺水地区特别是水质型缺水地区,在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前提下,优先将达标排放水转化为可利用的水资源,就近回补自然水体,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循环利用。资源型缺水地区实施以需定供、分质用水,合理安排污水处理厂网布局和建设,在推广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水质标准,通过逐段补水的方式将再生水作为河湖湿地生态补水。具备条件的缺水地区可以采用分散式、小型化的处理回用设施,对市政管网未覆盖的住宅小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生活污水进行达标处理后实现就近回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有效利用的,要严格控制新增取水许可。 (五)积极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开展企业用水审计、水效对标和节水改造,推进企业内部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重复利用率。推进园区内企业间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实现串联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和梯级利用。完善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运营管理水平,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开展工业废水再生利用水质监测评价和用水管理,推动地方和重点用水企业搭建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智慧管理平台。 (六)稳妥推进农业农村污水资源化利用。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低成本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和模式。根据区域位置、人口聚集度选用分户处理、村组处理和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等收集处理方式,推广工程和生态相结合的模块化工艺技术,推动农村生活污水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推广种养结合、以用促治方式,采用经济适用的肥料化、能源化处理工艺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鼓励渔业养殖尾水循环利用。 三、实施污水资源化利用重点工程 (七)实施污水收集及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工程。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大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力度,消除收集管网空白区,持续提高污水收集效能。加快推进城中村、老旧城区等区域污水收集支线管网和出户管连接建设,补齐“毛细血管”。重点推进城镇污水管网破损修复、老旧管网更新和混接错接改造,循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重点流域、缺水地区和水环境敏感区结合当地水资源禀赋和水环境保护要求,实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缺水城市新建城区要因地制宜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有序开展相关建设。积极推进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 (八)实施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工程。推动建设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循环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治理体系,在重点排污口下游、河流入湖(海)口、支流入干流处等关键节点因地制宜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等工程设施,对处理达标后的排水和微污染河水进一步净化改善后,纳入区域水资源调配管理体系,可用于区域内生态补水、工业生产和市政杂用。选择缺水地区积极开展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示范。 (九)实施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工程。缺水地区将市政再生水作为园区工业生产用水的重要来源,严控新水取用量。推动工业园区与市政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规划配备管网设施。选择严重缺水地区创建产城融合废水高效循环利用创新试点。有条件的工业园区统筹废水综合治理与资源化利用,建立企业间点对点用水系统,实现工业废水循环利用和分级回用。重点围绕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组织开展企业内部废水利用,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典型示范带动企业用水效率提升。 (十)实施农业农村污水以用促治工程。逐步建设完善农业污水收集处理再利用设施,处理达标后实现就近灌溉回用。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为重点,探索完善运行机制,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促进种养结合农牧循环发展,到2025年全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珠三角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渔业养殖尾水的资源化利用,以池塘养殖为重点,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实现循环利用、达标排放。 (十一)实施污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选择有代表性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高新区)开展技术综合集成与示范,研发集成低成本、高性能工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装备,打造污水资源化技术、工程与服务、管理、政策等协同发力的示范样板。在长三角地区遴选电子信息、纺织印染、化工材料等国家高新区率先示范,到2025年建成若干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工程。 (十二)综合开展污水资源化利用试点示范。聚焦重点难点堵点,因地制宜开展再生水利用、污泥资源化利用、回灌地下水以及氮磷等物质提取和能量资源回收等试点示范,在黄河流域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示范城市,规划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实现再生水规模化利用。选择典型地区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通过试点示范总结成功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污水资源化利用模式。创新污水资源化利用服务模式,鼓励第三方服务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建设资源能源标杆水厂,开展污水中能量物质回收试点。 四、健全污水资源化利用体制机制 (十三)健全法规标准。推进制定节约用水条例,鼓励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节水开源减排。加快完善相关政策标准,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推动制修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提出差别化的污染物排放要求和管控措施。抓紧制定再生水用于生态补水的技术规范和管控要求,适时修订其他用途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分级分质系列标准。制修订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装备、工程、运行等标准。 (十四)构建政策体系。制定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国家高新区工业废水近零排放科技创新试点等实施方案,细化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形成污水资源化利用“1+N”政策体系。研究制定“十四五”污水资源化利用等相关规划。研究污水资源化利用统计方法与制度,建立科学统一的统计体系。完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中非常规水源利用指标考核相关规定,加大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利用的权重,实行分类考核。完善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编制实施入河(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指导文件。 (十五)健全价格机制。建立使用者付费制度,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十六)完善财金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投入力度。支持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项目。鼓励地方设计多元化的财政性资金投入保障机制。鼓励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稳妥推进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探索开展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强化科技支撑。推动将污水资源化关键技术攻关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十四五”生态环境科技创新专项规划,部署相关重点专项开展污水资源化科技创新。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污水处理企业等组建污水资源化利用创新战略联盟,重点突破污水深度处理、污泥资源化利用共性和关键技术装备。编制污水资源化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和实践案例,推广一批成熟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及时发布国家鼓励的工业节水工艺、技术和装备目录。 五、保障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协调。按照中央部署、省级统筹、市县负责的要求,推进指导意见实施。压实地方责任,各省(区、市)政府抓紧组织制定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市县政府担负主体责任,制定计划,明确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综合协调,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污水资源化利用、相关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形成工作合力,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十九)强化监督管理。督促有关方面严格实行区域流域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考核和取用水管理,确保《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落到实处。严格监督实施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的要求。严格自备井管理,限期依法关闭未经批准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井。健全污水资源化水质全过程监测体系,强化污水处理达标排放监管,逐步建立覆盖污水资源化全过程的风险防控预警体系,确保污水资源化安全利用。 (二十)加大宣传力度。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工作,加强科普教育,提高公众对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消除公众顾虑,增强使用意愿。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管、社会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污水资源化利用的良好氛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1年1月4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刘永忠等2199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贾吉纳等129名申请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的人员符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刘永忠等2199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2.准予贾吉纳等129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4日(10个工作日,2021年1月22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1年1月22日至2021年2月4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1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吴刚等896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信息化管理数据标准,促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推进全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我部编制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共享交换数据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保障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正常开展开发经营活动,按照近期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决定,我部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有效期于2019年11月1日至2021年3月30日期满,并且按规定提交一级资质延续申请的,有效期统一延期至2021年3月31日,资质证书无需换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1年1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落实工程建设标准改革要求,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推进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我部组织制定了《2021年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决定开展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要求设立分(子)公司问题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第八条规定,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对于存在相关问题的,要立即整改。各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文件,清理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企业中标后承诺设立分(子)公司作为评审因素等做法。 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建筑企业在跨地区承揽业务活动中的投诉举报事项,保障建筑企业合法权益。 三、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本地区治理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设置建筑市场壁垒、限制和排斥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行为,清理废除妨碍构建统一开放建筑市场体系的规定和做法,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治理工作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人及电话:张娟 010-58933262 58934964(传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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