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于锐等6042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董晓鹏等45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李明等44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洲等58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常茹等4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振友等9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办事服务→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2月18日(10个工作日,2021年2月1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专业评估委员会、各有关专家: 为做好高等教育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建类专业评估认证专家工作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1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淑艳等1098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0年第十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任晓业等6060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1年第三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单位名单(2021年度第一批)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点击办事服务中“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2月2日 相关链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指导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企业全面了解、科学选用智能建造技术和产品,加快智能建造发展,我部决定组织征集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第一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类别 (一)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包括建材集中采购、部品部件生产配送、工程设备租赁、建筑劳务用工、装饰装修等垂直细分领域的行业级平台,提升企业产业链协同能力和经济效益的企业级平台,实现工程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和质量效率提升的项目级平台等。 (二)建筑机器人等智能工程设备。包括部品部件生产机器人、建筑施工机器人、智能运输机器人、建筑维保机器人、建筑破拆机器人以及智能塔吊、智能混凝土泵送设备等智能工程设备。 (三)自主可控数字化设计软件。包括建筑信息模型(BIM)软件、设计图纸智能辅助审查软件、基于BIM的性能化分析软件、协同设计平台软件、装修智能设计软件等。 (四)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包括预制构件、外围护部品部件、内装部品部件、厨卫部品部件、门窗、设备管线等部品部件智能生产线。 (五)智慧施工管理系统。包括集成部品部件进场管理、物料验收和堆场优化、装配模拟分析、远程视频监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程设备安全监控、环境监测、施工电梯智能管控和资料管理等功能的智慧施工管理系统。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主体应是技术和产品成果持有单位或案例服务对象,申报案例无知识产权权属争议。 (三)案例应充分体现智能建造特点和优势,具有较强创新性,实施效果良好,具有较强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案例的组织申报、初审、推荐工作,每省(区、市)报送的推荐案例总数不超过20个。 (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推荐材料(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寄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逾期不予受理。 (三)我部将委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组织专家对推荐案例进行评审,经认定后公布,并向智能建造试点地区和项目推荐。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王广明、明刚 电 话:010-58934965 58933327 邮 编:100835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1.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申报书 2.智能建造新技术新产品创新服务案例推荐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调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川建〔2021〕2号)收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发布,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省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实施过程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引导有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的重要内容,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惠民生扩内需具有积极意义。近年来,各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主动回应群众期盼,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坚持居民主体、社区协商、政府支持、多方参与、保障安全的原则,采取一梯一策、多策并举等措施,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近期,我部从前期准备、工程审批、建设安装、运营维护等方面总结部分地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复制的政策机制,形成《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