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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81)
公示公告
省级
为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要求,市高企认定办拟开展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专家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预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计划2026年9月上旬,时间半天,具体时间和地点将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另行通知。二、报名形式评审专家参加培训前,应先申请进入天津市科技专家库,入库方式可查询《市科技局关于常态化征集科技专家库入库专家的通知》(https://kxjs.tj.gov.cn/ZWGK4143/TZGG2079/202606/t20260616_7318582.html)。请各位专家于2026年8月28日前,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进行培训报名。市科技局将对评审专家参加培训情况进行梳理,近三年参加过培训的评审专家,方可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工作。三、专家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并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二)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四)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四、专家职责(一)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要求。(二)按照《认定办法》及《工作指引》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三)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五、专家纪律(一)应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二)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三)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四)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五)认定评审期间,未经认定机构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六)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将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六、联系方式市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创新研究部,联系电话:022-24434608;市科技局智能科技处,联系电话:022-58832971,022-63082302。2026年8月24日
2026-08-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经中国工程科技发展战略天津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了2026年天津市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拟立项项目,现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拟立项项目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实质性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示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我局真诚地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并坚决反对任何借此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任何不正当行为,请立即向我局举报。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邮编:300051联系人:市科技局引智处  张 晓联系电话:022-58832837附件:2026年天津市工程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项目拟立项清单2026年8月24日
2026-08-24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省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派专家组对天津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现将考核评审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服务处反映。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要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具体线索和依据。 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委窗口(邮政编码:300161)联 系 人:王占兴  电    话:022-24538722电子邮件:snyncwzwfwc01@tj.gov.cn传    真:022-2453872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考核评审情况公示表   企业名称 认定检验范围 评审类型 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日期 评审专家名单 天津种子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品种真实性、品种纯度、转基因成分检测    扩项 推荐为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2026年7月21日 组长:陈晓明 组员:赵 飞    王 勇
2026-08-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省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委派专家组对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的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情况进行了现场考核评审。现将考核评审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6年8月24日至2026年9月1日。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向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政务服务处反映。所反映的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要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提供具体线索和依据。联系方式如下:地址:天津市河东区红星路7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农业农村委窗口(邮政编码:300161)联 系 人:王占兴  电    话:022-24538722电子邮件:snyncwzwfwc01@tj.gov.cn传    真:022-24538725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考核评审情况公示表   企业名称    认定检验范围 评审类型  评审情况  现场评审日期   评审专家名单 天津市农业科学院农作物种子质量检测中心 扦样、净度、发芽、品种纯度、水分、千粒重、生活力、活力、品种真实性、转基因成分   首次 推荐为合格种子质量检验机构  2026年7月28日 组长:王连芬 组员:张华颖     刘连强
2026-08-24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6年武清区单产提升项目规模种植主体名单(玉米类)现予以公示,详见附件。
2026-08-24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2026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遴选工作现已结束,经公开遴选或比价,承担本年度各项目任务实施镇的服务主体已明确(见下表),现予以公示。  镇街 服务主体 服务面积(亩) 河北屯 天津市金百穗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 20000 泗村店 天津市宏胜农机服务专业合作社 5000 大碱厂 天津保农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5000 大  良 天津金苗秋硕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5000 大孟庄 天津市武清区国梁家庭农场 5000 城  关 天津市武清区信农农机服务合作社 5000  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7月3日
2026-08-24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不锈钢期货相关业务,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期货合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交割库、指定检验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以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二章 交易业务第三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5吨/手。第四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报价单位为元(人民币)/吨。第五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最小变动价位为5元/吨。第六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月份为1~12月。第七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第八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月份的15日,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春节月份等最后交易日交易所可另行调整并通知。第九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交易代码为SS。第十条 不锈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和套利交易持仓额度,所涉的一般月份是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涉的临近交割月份是指交割月前第一月和交割月份。第十一条 按合约方式申请不锈钢期货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按品种方式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不锈钢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期保值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不锈钢期货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该套利所涉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第十二条 不锈钢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额度自交割月份第一交易日起不得重复使用。第三章 交割业务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三条 不锈钢期货适用期货转现货、仓库交割、厂库交割。 不锈钢期货实行完税交割。第十四条 不锈钢期货交割品级详见《上海期货交易所不锈钢期货合约》。第十五条 交割不锈钢质量规定 交割不锈钢应当是在交易所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品牌,或者是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生产的指定品牌(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 交割不锈钢的质量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JIS G 4305:2021《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以及《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 交割不锈钢的表面质量检验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交割商品的规格 每一标准仓单不锈钢,应当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注册)商标、同一牌号、同一宽度、同一厚度和同一边部状态的商品组成。第十七条 交割不锈钢的包装 交割不锈钢标志以及质量证明书等应当符合GB/T3280-2015《不锈钢冷轧钢板和钢带》或者JIS G 4305:2021《冷轧不锈钢钢板及钢带》的规定。 交割不锈钢的包装应当符合《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第十八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应当提供注册生产企业或者交易所认可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第十九条 计量和溢短 交割不锈钢按净重进行计量。每张不锈钢标准仓单的溢短不超过±5%,磅差不超过±0.3%。第二十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60吨。第二十一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交割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二个工作日。第二十二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期货合约最后5个有成交交易日的结算价的算术平均值。第二十三条 交割地点:交易所交割仓库和交割厂库,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第二十四条 包装以及表面质量异议的处理 (一)包装以及表面质量异议不属于交割违约。 (二)货主对不锈钢商品包装或者表面质量如麻点、擦划伤、海水浸泡痕迹等提出异议的,应当由生产企业、交割仓库、卖方或者首次制成标准仓单的一方配合解决。 指定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货主等异议主体的申请,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钢材交割商品注册管理规定》出具质量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结果仅适用于被检验的该卷货物。第二十五条 期转现使用标准仓单并通过交易所结算发生不锈钢交割实物质量纠纷的,买方应当在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日后的25天内提出质量异议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第二节 仓库交割第二十六条 不锈钢仓库标准仓单有效期限为该批次产品最早生产日起的360天内。第二十七条 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一仓库标准仓单的标的实物应当作为一个堆放垛位进行堆放。第二十八条 实物交割完成后,若买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割月份的下一月份的15日之前(含当日,遇法定假日时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用于交割的不锈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应当涵盖本次交割的最后交割日。即使交割不锈钢每批商品的有效期截止时间早于质量异议期的提交截止时间,如果该批商品的质量鉴定结论不合格,卖方对该批交割商品的实际质量仍需承担全部责任。第三节 厂库交割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申请交割厂库,净资产不足1亿元的,应当向交易所提供有关单位出具的担保函。第三十条 厂库提货地包括交易所相关钢材期货品种注册企业(生)产地、交割库以及其他经交易所公布的提货地。第三十一条 厂库提货地分为基准提货地和非基准提货地。 基准提货地名单以及对应的提货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告。 非基准提货地名单以及对应的提货升贴水由厂库确定、调整,并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 提货地的提货升贴水由厂库和厂库标准仓单货主按厂库标准仓单重量自行结算。 厂库标准仓单货主在提交提货申请时,应当选择并确认提货地。第三十二条 申请 厂库签发厂库标准仓单前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签发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品种、牌号、商标、规格、会员单位、货主名称、拟申请签发标准仓单数量等。第三十三条 厂库标准仓单的有效期为厂库标准仓单生成之日起的150天内。第三十四条 提货申请 (一)货主应按照对应提货地最小提货量、提前申请日数等规定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厂库提交提货申请,具体内容由交易所另行公告。申请内容应当包括数量、拟提货日、提货方式、提货计划(每日提货量)、提货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 (二)厂库在收到货主提货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参照货主提交的提货日以及企业的生产计划等,确认货主的提货申请。 如果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有多个持有厂库标准仓单的货主同时申请提货,且日提货总量超出厂库的日发货量时,厂库可以参照各个货主申请提货日的先后、提货计划及生产计划等统筹安排发货,并在货主提交提货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货主提供一个可供选择的提货时间范围和发货计划(每日发货量)。厂库提供的可供货主选择的最早提货日,应当在货主提交的拟提货日后的10天内。货主无异议的,可选择并确定其中一天为提货日,并确定发货计划。货主有异议的,可以重新和厂库协商。 (三)因第二项所述多个货主同时申请提货而造成货主提货时间的延迟,厂库不承担经济责任。但是厂库应当及时报告交易所书面备案,阐明原因。第三十五条 出库商品的生产日期应在货主和厂库之间已经确定的提货日之前的三百六十日之内,组成每一厂库标准仓单出库的不锈钢生产日期应当不超过连续三十日。第三十六条 出库商品重量以出库商品标签净重为准。第三十七条 货主应当按约定的提货日和发货计划到厂库提货。过了提货日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到厂库提货,或者因非厂库过错的原因而无法按约定的日发货计划提货,厂库仍应当按照不锈钢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承担有关商品质量的责任,并按照当时各货主的提货情况统一安排发货计划,直至全部发完。 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2元/吨·天×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该批商品的滞留天数 因为货主原因造成发货延迟的,由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第三十八条 货主未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到厂库提货,货主应当向厂库支付滞纳金,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 滞纳金金额=35元/吨×应提而未提的商品数量 第三十九条 货主在约定的提货日到库提货,厂库未按约定的发货计划发货,但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内(含第十五日)完成了相应商品的发货,厂库应当向货主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金额=50元/吨×按日发货计划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 第四十条 厂库在约定的提货日后15日(含第十五日)内未完成按日发货计划相应商品的发货,货主可以做如下选择: (一)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5日向厂库提出自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6日起,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厂库应当向货主返还货款并支付追加赔偿金。 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的金额=赔偿结算价×应发而未发的商品数量×130% 赔偿结算价为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6日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最近月份对应期货合约的结算价 (二)货主在约定提货日后的第15日未向厂库提出终止接受厂库应发而未发的剩余商品,则剩余商品具体提货事宜由双方自行协商。第四十一条 当厂库发生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的违约行为时,厂库直接向货主支付赔偿金、返还货款和追加赔偿金。 厂库未支付或者支付数额不足的,交易所按照以下步骤向货主支付: (一)动用厂库提供的担保方式支付; (二)交易所代为垫付,并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厂库追索。第四十二条 当货主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的违约行为时,货主直接向厂库支付滞纳金。货主未支付的或支付数额不足的,厂库可以通过包括法律程序在内的其他手段向货主追索。第四十三条 当发生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述情况而给厂库或货主其中一方造成损失,如双方约定另行协商处理,则按双方协议而定,书面协议报交易所备案。第四十四条 质量争议处理 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日内,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易所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第四十五条 厂库持有的厂库标准仓单被注销后,厂库可以向交易所申请调整担保数额。第四章 风险管理第四十六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第四十七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上市运行不同阶段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不锈钢交易保证金比例 合约挂牌之日起 5%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1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起 15% 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起 20% 第四十八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第四十九条 不锈钢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仓数额具体规定如下:(单位:手)   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月前 第一月 交割月份 某一期 货合约 持仓量 限仓比例(%) 和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限仓数额(手) 非期货 公司 会员 客户 非期货公司 会员 客户 非期货 公司 会员 客户 不锈钢 ≥7万手 10 10 1800 1800 360 360 <7万手 7000 7000 注:表中持仓量、限仓数额为单向计算。 第五十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下同)在每个交易编码上的不锈钢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应当调整为12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不锈钢期货合约一般持仓应当是12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12手的整倍数。第五十一条 交易所对某一不锈钢期货合约采取强制减仓的,其申报平仓数量、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以及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及方法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申报平仓数量。在强制减仓基准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价申报无法成交的,且交易者该不锈钢期货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所有申报平仓数量的总和为平仓数量。 (二)持仓盈利交易者平仓范围。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所述方法计算的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的一般持仓以及交易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都列入平仓范围。 (三)平仓数量的分配原则。在平仓范围内按盈利的大小和一般持仓与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不同分成四级,逐级进行分配。首先分配给属平仓范围内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一般持仓;其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小于6%的一般持仓;再次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小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3%的一般持仓;最后分配给单位净持仓盈利大于或者等于强制减仓基准日结算价6%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上述各级分配比例均按申报平仓数量(剩余申报平仓数量)与各级可平仓的盈利持仓数量之比进行分配。 (四)平仓数量的分配方法。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大于或者等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申报平仓数量与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的比例,将申报平仓数量向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实际平仓数量;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小于申报平仓数量的,根据盈利6%以上的一般持仓数量与申报平仓数量的比例,将盈利6%以上一般持仓数量向申报平仓交易者分配实际平仓数量。再把剩余的申报平仓数量按上述的分配方法向盈利3%以上的一般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再向盈利3%以下的一般持仓分配;再有剩余的,再向盈利6%以上的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配。还有剩余的不再分配。第五章 附则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未规定的,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24日起实施。
2026-08-24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西青区文化和旅游局:《关于石家大院保护修缮工程设计方案变更的申请》收悉。经研究,我局原则同意所报设计变更方案。一、对方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深化前期研究,落实最小干预原则。进一步考证完善东院三进院西厢房历史修缮记录,补充修缮年代及内容,保留历史修缮痕迹,坚持原方案小停泥淌白墙砌筑形式。(二)优化设计方案、进一步完善工程做法及要求。应保留建筑屋面秸秆望板传统做法,对具有地方及时代特色的传统材料、工艺做法等进行保护传承,具体实施中可通过加厚木望板增强其耐久性。对东院一进院正房屋面工程中增加麻绳或尼龙网的做法,补充原始做法依据,优先采用传统做法。对拟重新安装的东院三进院西厢房吊顶,应明确吊顶的工艺做法及木构件油饰的具体做法。(三)进一步完善设计文本。应对此次建筑屋面做自粘聚合物防水卷材施工中不能使用明火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二、请你局指导有关单位按照上述意见对变更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据实调整项目经费,修改、完善后的方案经你局核准后实施。此复。2026年8月21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8-24 |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省级
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科教兴市人才强市行动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助推科技人才提升能力、拓展资源、加速成长、为我市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市科技局拟于近期组织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人才赴浙江省开展高级研修班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地点   研修时间:2026年9月14日至9月18日   研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   二、参加范围   研修领域:人工智能   参加范围:我市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等单位的人工智能领域高层次人才,共计30人。   三、培训形式及内容   本期研修活动以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前沿技术与发展趋势研究、新质生产力培育与创新驱动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与探索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专题讲座、交流互动、现场教学等形式,助力科技人才了解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和发展趋势,学习借鉴先进经验,提升技术研发、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科研管理的综合能力,为推动我市人工智能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四、有关要求   1.请各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积极推荐高层次科技人才参加研修活动,并为参训创造良好条件。   2.请参训人员于9月4日(周五)17:00前将参会回执电子版发到指定邮箱cxzxjlb@tj.gov.cn,组织方于9月8日(周二)17:00前对参训人员发送研修确认通知和报到须知。   3.参训人员行程确认后,应全程参加活动,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或提前返回。   4.各相关单位和参训人员要严格落实研修期间工作纪律及安全保障等相关要求,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做好活动组织各项工作。   5.研修期间参训人员培训、食宿等费用从天津市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专项经费列支,往返交通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   五、联系方式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联系人:张玮、贾艳玲、袁辉   联系电话:022-87890191-8305、8303、8306   邮箱:cxzxjlb@tj.gov.cn。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引智育才工作处  联系人:曹慧敏   联系电话:022-58183618。   附件:参训回执.wps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24日
2026-08-24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申报通知
省级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相关工作部署,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提升“AI+制造”供给能力发展,现面向全市公开征集一批技术先进、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AI+制造”解决方案、工业数据集、工业垂类模型及工业智能体。后续将结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等工作,对有典型落地应用、支撑行业智能化转型成效显著的“AI+制造”能力供给单位在供需对接、展示推介、政策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方向本次征集的人工智能供给能力主要用于工业领域的工厂建设、产品研发、工艺设计、生产管理、生产作业、运营管理、产品服务、供应链管理等环节的“AI+制造”典型场景,能力包括以下三类:(一)“AI+制造”解决方案面向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维管理、供应链协同、能碳管控等重点环节,技术先进、成效突出的全栈式人工智能解决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排产、缺陷检测、预测性维护、工艺参数优化、安全生产智能监控等典型场景解决方案。(二)工业数据集工业数据集应具有明确的行业归属和应用场景,经过采集、清洗、分类、标注等数据处理手段,数据质量高、标注规范、具备一定的规模体量,能够为工业垂类模型训练、工业智能体开发等提供高质量数据支撑。(三)工业垂类模型及工业智能体工业垂类模型基于基础大模型注入行业知识与工业数据训练优化形成,技术架构清晰、行业适配性强、应用成效显著、具备可复制推广价值。工业智能体指面向工业场景具备自主感知、决策、执行能力的人工智能应用,能够调用工具、集成模型、对接工业软件与生产系统,完成特定任务,能够替代或辅助人工完成复杂作业。二、申报方式请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企业参照附件格式进行申报(见附件1、附件2),广泛动员辖区内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积极参与,并筛选汇总形成区内信息表。每家单位可同时申报多个类别、每个类别可申报多项能力(同一类别能力不超过3个),各区、各有关单位于9月7日前将电子版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互联网邮箱:sgxjgyszhzxc@tj.gov.cn。 附件:1.“AI+制造”解决方案(模板)2.工业数据集(模板)3.工业垂类模型及工业智能体(模板)   2026年8月24日       (联系人:市工信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张泽文联系电话:83608020,13110089935)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8-24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