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商务局2026年度普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系统各单位:现将《市商务局2026年度普法工作计划》予以印发,请机关各处室认真贯彻落实,请系统各单位结合实际,参照做好本单位年度普法工作。 2026年3月26日(联系人:法规处 范占杰;联系电话:022-63085703)(此件主动公开)市商务局2026年度普法工作计划2026年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九五”普法规划起步之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干部法治素养,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和《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结合商务系统工作实际,制定本计划。一、组织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1.局领导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常态化学习。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形式,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专题讲座。(法规处、机关党办按职责分工负责)2.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党员学习、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习近平法治文选》第一卷、《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2025年版)》等权威读本。(机关党办、人教处、法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3.提升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实效。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人员考试、处级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重要内容,以考促学、以考促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法规处、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组织提升干部法治素养学习培训4. 将宪法法律和党内法规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开展常态化学习。(全年,机关党办、人教处、法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5. 组织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局长办公会领导集体学法活动,深入学习事关全局、影响重大的法律法规规章。(全年,机关党办、办公室、法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6. 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组织“宪法宣传周”系列学习宣传活动。(12月,法规处负责)7. 组织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专题讲座。(3月,法规处、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8. 组织商务领域立法现状及动态专题讲座。(4月,法规处、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9. 组织“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4月,办公室负责)10. 组织贸易政策合规专题培训。(5月,法规处负责)11. 组织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重要法律法规。(6月,安监处负责)12. 组织民营经济法、天津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专题讲座。(7月,政务服务处负责)13. 组织拥军优属条例专题培训。(8月,人教处负责)14. 组织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9月,网信办负责)15. 组织审计法专题讲座。(9月,法规处负责)16.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旁听法庭庭审活动。(10月,法规处负责)17. 组织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系列宣传活动。(全年,秩序处、法规处按职责分工负责)18. 组织提升干部法治素养系列培训。(全年,法规处负责)19. 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全年,机关党办负责)20. 组织参加天津市国家工作人员网上学法用法考试,参与率、通过率达到100%。(按全市统一安排,法规处、人教处按职责分工负责)21. 组织商务系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上半年,法规处负责)22. 组织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全市统一的公共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按全市统一安排,法规处负责)三、广泛开展商务法律法规普法宣传23. 各业务处室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针对广大商务企业和其他管理服务对象,广泛宣传本业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出口管制、贸易政策合规、利用外资、对外投资等专题培训,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全年,各相关业务处室负责)24.各执法处室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面向行政执法对象,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做到行政执法全过程普法、实时普法、精准普法,引导行政执法对象依法合规经营。(全年,各执法处室负责)四、加强普法工作统筹推动25. 落实《法治宣传教育法》《天津市法治宣传教育条例》,压实普法工作责任,推动商务系统高标准启动“九五”普法工作。(全年,法规处负责)26. 研究修订并组织落实商务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全面落实全市统一的“国家工作人员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全年,法规处负责)27.落实以案释法制度,总结并发布行政执法示范案例。(全年,法规处、各执法处室按职责分工负责)28. 利用局OA内网、天津商务网、天津商务公众号、机关显示屏,开展形式多样、务实管用的法治宣传活动,提高普法针对性、实效性,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浓厚氛围。(全年,法规处负责)附件:市商务局2026年度普法责任清单
2026-03-26 | 天津市商务局
市人社局关于建立常态化服务企业制度扎实开展2026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活动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为推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健全服务企业长效机制,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劳动关系领域整体保持和谐稳定,请各区结合实际,按照《市人社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8号)要求,组织开展好2026年度和谐劳动关系大讲堂活动(以下简称大讲堂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目的大讲堂活动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宣传培训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政策,指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分享先进典型经验做法,引导企业加强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促进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二、时间安排自即日起至2026年底,各区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大讲堂活动。三、培训内容大讲堂活动期间,除对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时制度、带薪休假等劳动关系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加强宣传培训外,要对辖区内企业至少开展1期以《天津市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培训;对辖区内平台企业及其用工合作企业至少开展1期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规则公示指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服务指南》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培训。大讲堂活动要以实效实用为原则,确保覆盖辖区内重点企业。要结合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通过政企面对面、圆桌会议等形式,及时了解企业劳动关系方面的需求。要为重点企业配备人社服务专员,通过“一企一策”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指导企业采用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等方式尽量减少裁员。要加强宣传引导,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培训,培育树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不断提高大讲堂活动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四、工作要求(一)各区要建立常态化服务企业制度,按照属地原则收集企业在生产经营、项目推进、政策落实等方面的困难问题,建立问题收集办理台账,主动上门、靠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研究、精准施策。同时,常态化开展企业问题回访工作,不断提升服务企业质效,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走深走实。(二)各区要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充分发挥大讲堂活动作为深入推进构建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服务企业和职工的平台作用,坚持因需施训,广泛收集企业、职工劳动关系方面需求,确保培训贴近实际、解决问题。(三)各区要以开展大讲堂活动为契机,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企业知晓、熟悉、执行劳动关系政策情况,及时监测区域内劳动关系运行情况,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隐患排查处置机制。(四)各区开展活动要严守安全底线,周密做好应急预案,对活动场所的用电、防火、交通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坚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大讲堂活动安全、有序、顺利开展。请各区每月将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报送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3月25日
2026-03-26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内六区动物防疫部门,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6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市内六区动物防疫部门,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和《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6—2030年)》(农牧发〔2026〕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2026—2030年)》。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3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6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3-26
成文日期:2026-03-26
发文日期:2026-03-2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结论的通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03-2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3-26
成文日期:2026-03-26
发文日期:2026-03-26
有效性:
名称:关于对参与民航工程设计市场的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抽查结论的通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3-26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关于转发《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为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现将《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部门预算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参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 本标准基于预算编制需要,并结合工作实际,规定了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实物量标准和预算标准,是部门编制预算和财政部门审核预算的相关依据。第一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各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各区县财政部门可参照本标准制定本部门、本区县具体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后执行。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第三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第四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市级以上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局级、处级、处级以下进行划分。(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数。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第六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第七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第八条 因工作特殊,需要超标准配备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购置。第九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报废:(一)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二)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三)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报废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我市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第十条 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我市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按照我市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对超过限额(100万元)的大批量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可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或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新成立单位、开展大型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第十二条 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第十三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第十五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参照本标准执行。市政府驻外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2.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附件1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购置费预算标准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
使用年限标准
台式电脑
1台/人(外网、专用电脑等经批准后另行配备)
单位台式电脑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50%
6,000元/台
5年
笔记本电脑
1台/局级岗位;1台/处级岗位; 处级以下1台/3人,不足3人按3人计算
总数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外勤单位可增加笔记本电脑数量,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10,000元/台
5年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A3
1台/处(科室)
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选择配备A3、A4打印机,但A3打印机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打印机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10,000元/台
5年
A4
1台/局级岗位;1台/处级岗位;处级以下1台/2人,不足2人按2人计算
2,500元/台
5年
其他:票证打印机
按需要配备
3,500元/台
5年
中高速复印机
按需要配备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单位不足20人的,按20人计算
35,000元/台
5年或复印30万张
传真机
1台/局级岗位;1台/处级岗位;1台/处(科室)
2,100元/台
5年
扫描仪
按需要配备
普通平板扫描仪2,000元/台、高档文档扫描仪4,000元/台
5年
照相机
按需要配备
普通数码2,500元/台,单反数码7,000元/台
8年
摄像机
按需要配备
6,000元/台
8年
投影仪
按需要配备
15,000元/台
8年
电视机
按需要配备
6,000元/台
长期使用
空调
按需要配备
挂式空调3,500元/台;柜式空调8,000元/台
长期使用
电话机
按需要配备
200元/台
长期使用
碎纸机
1台/办公室
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2,000元/台
5年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3.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4.本表中金额均为单价上限,原则上不能突破。
附件2
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
实物量标准
价格上限标准(元/套、把、件)
使用年限标准
办公桌椅
1套/人
局级:6,000元/套 处级:3,500元/套; 处级以下:3,000元/套
长期使用
沙发(含茶几)
1组/局级办公室(包括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一个大茶几,一个小茶几); 1组/处级办公室(包括两个单人沙发、一个小茶几)
局级:5,000元/套处级:3,000元/套
长期使用
桌前椅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0%
650元/把
长期使用
折叠椅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120元/把
长期使用
书柜
2组/人(处级及以上);1组/人(处级以下)
1,500元/组
长期使用
文件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1,200元/件
长期使用
保密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3,000元/件
长期使用
更衣柜
1组/人(处级及以上);1组/2人(处级以下)
1,200元/组
长期使用
茶水柜
1组/办公室
1,000元/件
长期使用
会议桌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1,700/延米(超过80平米的会议室,900/延米)
长期使用
会议椅
按需要配备
600元/把
长期使用
注:1.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2.本表中金额均为单价上限,原则上不能突破。
2026-03-26 | 南开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26年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好2026年市、区两级《政府工作报告》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今年政府工作,区政府办公室起草了《2026年宁河区落实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内容涉及八个方面、95项具体任务,明确工作措施、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下发执行。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确保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于2026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和2027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各项工作完成情况报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附件:2026年宁河区落实市、区两级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解表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2026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6 | 宁河区人民政府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集2026年度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规定,我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公开征集2026年度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立项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一)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二)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三)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地方特色食品包括地方特有的食品原料和采用传统工艺生产的、涉及的食品安全指标或要求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覆盖的食品。不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二、相关要求(一)立项建议应当符合我市地方特色食品管理需求,促进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二)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可能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标准起草候选单位等。(三)立项建议不应与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计划重复。三、报送时限及程序提出立项建议时,应当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和纸质文件。 (一)电子文件报送。按照《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附件)格式填写,与支持材料一并发送至政务邮箱sjkzxsas@tj.gov.cn。(二)纸质文件报送。将填写的建议书及相关支持材料加盖公章,邮寄至“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越道6号,邮编:300011,收件人:赵静)(三)立项建议征集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30日。报送的立项建议,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通过后,列入2026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特此通告。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 2026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25 |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序号
计划名称
抽查比例或抽查数量
抽查大类
抽查对象范围
抽查计划时间自
抽查计划时间至
1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补报年报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抽查
100%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2025年9月30日以来补报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
2026-7-1
2026-11-30
2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企业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抽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3%的企业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已报送2025年度年报的企业
2026-7-1
2026-11-30
3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专利标识标注行为和商标使用行为抽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个体工商户抽取比例不少于0.1%
登记备案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专利标识标注行为;商标使用行为
已报送2025年度年报的个体工商户
2026-7-1
2026-11-30
4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经营主体抽查
100%
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经营主体监督检查
上一年度被出具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意见并实施信用承诺的经营主体
2026-1-1
2026-12-31
5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取比例不少于10%
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安装、改造、修理)
2026-4-1
2026-12-31
6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级分类,抽取比例不少于25%
特种设备证后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安装、改造、修理)
2026-4-1
2026-12-31
7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5年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企业广告主审查批准情况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3%
广告行为检查
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企业
2026-7-1
2026-9-30
8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个体工商户广告主审查批准情况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3%
广告行为检查
名称和经营范围包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2026-7-1
2026-9-30
9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广告经营、发布企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3%
广告行为检查
名称包含广告、传媒、传播且经营范围包含广告(去除“广告除外”及“广告业除外”)的企业
2026-7-1
2026-9-30
10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广告经营、发布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3%
广告行为检查
名称包含广告、传媒、传播且经营范围包含广告(去除“广告除外”及“广告业除外”)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主体
2026-7-1
2026-9-30
11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商标代理行为抽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取不少于3%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所)
2026-7-1
2026-11-30
12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不低于35%
计量监督检查
本区域加油站
2026-4-1
2026-11-30
13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不低于40%
计量监督检查
本区域眼镜制配单位
2026-4-1
2026-11-30
14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不低于35%;
计量监督检查
本区域集贸市场
2026-4-1
2026-11-30
15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计量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内建标单位5%;
计量监督检查
本区域建立企业最高等级计量标准的单位
2026-4-1
2026-11-30
16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比例不低于30%
计量监督检查
本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
2026-7-1
2026-9-30
17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机动车检验机构抽查比例100%,食品环保建材类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30%,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抽查比例不低于10%。
检验检测机构检查
检验检测机构
2026-4-1
2026-11-30
18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D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大于10%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销售者
2026-7-1
2026-12-31
19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ABC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不少于3户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品销售者
2026-7-1
2026-12-31
20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品销售监督检查(网络食品)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不少于2户
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入网食品销售者
2026-7-1
2026-12-31
21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BC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不少于1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风险等级为B、C级的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不含批发市场)
2026-7-1
2026-12-31
22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D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大于10%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2026-7-1
2026-12-31
23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ABC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不少于2户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风险等级为A、B、C级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2026-7-1
2026-12-31
24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抽查(BC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不少于2户
一般风险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B、C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026-7-1
2026-11-30
25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抽查(D级)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比例大于10%
高风险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风险等级为D级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2026-7-1
2026-11-30
26
红桥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度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抽查(网络餐饮)
结合信用风险分类,抽查不少于3户
网络餐饮服务情况的检查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2026-7-1
2026-11-30
2026-03-25 | 红桥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