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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年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做好202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积极发挥信用体系在支撑“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升政府监管效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健全信用承诺、信用评价、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信用激励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制度建设  (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出台。推动建立相关行业的信用管理制度,在建设工程抗震、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城乡历史文化保护等管理过程中,强化信用监管。  (二)编制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进一步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编制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纳入条目应逐条明确信用的内容、公开属性、归集来源和共享方式、更新频次等。  (三)推进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标准体系,发挥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应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编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标准和信用信息系统技术标准,做好与相关规定的衔接。  二、加快信用信息管理基础设施建设  (四)推进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完成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项目(二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分竣工验收,争取三期项目立项支持,不断完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归集、共享、分析功能。  (五)逐步实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公开。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建筑市场、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等领域已有监管平台的信用数据统筹,逐步形成标准统一、互通共享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完善已有平台的信用管理功能,加强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和共享,规范信用信息的认定、修复和应用,持续提高数据质量。  三、完善信用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六)加快完成信用信息共享任务。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决策部署,在企业授权的前提下,逐步将住房公积金企业缴纳信息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向金融机构共享,打破“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  (七)加强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能力。依法依规拓展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路径,研究推广惠民便企信用产品。优化信用信息服务,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在金融、保险、担保等领域的应用,探索通过与信息使用方联合建模等方式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  (八)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督促会员企业守信合法经营、营造公平诚信市场环境。  四、建立健全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  (九)推进建立基于信用的分级分类监管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提升监管效能的有关部署,研究分领域、分行业建立统一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风险分类分级标准,探索对市场主体实施基于信用的差异化监管机制。为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供基础条件,提升监管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在符合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中推广信用承诺制度。研究制定建筑市场失信行为分级标准,进一步明确建筑市场失信行为信息范围,完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的政策体系,规范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的认定、归集和应用。研究探索房地产市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工程等领域基于信用的新型监管机制。在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试点工作中,探索实行消防验收备案告知承诺。  (十)利用新技术成果提高智慧监管能力。积极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信用信息管理全过程的自动化、智慧化,提升信用数据综合分析、动态监测的能力。  五、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加强组织实施,严格落实责任。各单位既要立足当前,又要着眼长远,对照本要点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制定工作措施,推动工作有效落实。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十二)加强知识和人才储备,建立专业支撑队伍。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用体系建设专家智库,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理论问题研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有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服务创新研究。推动研究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学协会开展相关研究,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供知识和人才储备。在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内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培训,提高行政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有关从业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与专业技术能力。  (十三)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适时开展信用管理试点工作。鼓励指导地方主动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信用管理好经验好做法,正面引导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适时选取部分省、市、县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管理试点工作。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支持新闻媒体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诚信宣传和舆论监督,深入报道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推动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氛围。征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优秀案例,强化正面引导,推广先进经验。加强信用政策解读,及时回应关切,着力为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采取多种措施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对缓解城市内涝发挥重要作用。但一些城市存在对海绵城市建设认识不到位、理解有偏差、实施不系统等问题,影响海绵城市建设成效。为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扎实推动海绵城市建设,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深刻理解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一)准确把握海绵城市建设内涵。海绵城市建设应通过综合措施,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草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促进形成生态、安全、可持续的城市水循环系统。  (二)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主要目标。海绵城市建设是缓解城市内涝的重要举措之一,能够有效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强降雨,使城市在适应气候变化、抵御暴雨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弹性”和“韧性”。  二、明确实施路径  (三)突出全域谋划。海绵城市建设要在全面掌握城市水系演变基础上,着眼于流域区域,全域分析城市生态本底,立足构建良好的山水城关系,为水留空间、留出路,实现城市水的自然循环。要理清城市竖向关系,不盲目改变自然水系脉络,避免开山造地、填埋河汊、占用河湖水系空间等行为。  (四)坚持系统施策。海绵城市建设应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转变,从以工程措施为主向生态措施与工程措施相融合转变,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作为工程项目推进。既要扭转过度依赖工程措施的治理方式,也要改变只强调生态措施和源头治理的思路,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五)坚持因地制宜。海绵城市建设应聚焦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因雨水导致的问题,以缓解城市内涝为重点,统筹兼顾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避免无限扩大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将传统绿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等项目作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将海绵城市建设机械理解为建设透水、下渗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应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结合气候地质条件、场地条件、规划目标和指标、经济技术合理性、公众合理诉求等因素,灵活选取“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组合,增强雨水就地消纳和滞蓄能力。  (六)坚持有序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应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有序实施。应结合城市更新行动,急缓有序、突出重点,优先解决积水内涝等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影响大的问题,优先将建设项目安排在短板突出的老旧城区,向地下管网等基础设施倾斜。  三、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七)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指标。规划目标和指标应在摸清排水管网、河湖水系等现状基础上,针对城市特点合理确定,明确雨水滞蓄空间、径流通道和设施布局。避免将排水防涝、污水处理、园林绿地等专项规划任务简单叠加,防止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局限于对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的分解。  (八)合理划分排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应考虑城市自然地形地貌、河湖水系分布、高程竖向、排水设施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排水分区,顺应自然肌理、地形和水系关系,“高水高排、低水低排”,避免将地势较高、易于排水的区域与低洼区域划分在同一排水分区,防止将城市规划控规单元、行政区划边界作为排水分区边界。  (九)实事求是确定技术路线。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措施应符合城市现状和规划目标。应对技术路线进行比选,对各类措施所能产生的效果进行论证,避免罗列堆砌工程项目。未经分析论证,不应在不同的建设项目中采用同一技术措施、使用相同设计参数。  四、因地制宜开展项目设计  (十)加强多专业协同。海绵城市建设应加强排水、园林绿化、建筑、道路等多专业融合设计、全过程协同水平,优先考虑利用自然力量排水,确保经济、适用,实现景观效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避免仅从单一专业角度出发考虑问题,不能在建筑、道路、园林等设计方案确定后,再由排水工程专业“打补丁”。  (十一)注重多目标融合。城市绿地、建筑、道路等设计方案应在满足自身功能前提下,统筹考虑雨水控制要求。绿地应在消纳自身径流同时,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合理确定消纳方式和措施,避免简单采取下沉方式。建筑与小区应采取雨水控制、利用等措施,确保在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降雨量发生的情况下,建筑底层不发生进水,有效控制建筑与小区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道路应消纳排除道路范围内的雨水,不出现积水点。缺水地区应更多考虑雨水收集和利用,蓄水模块、蓄水池规模应与雨水利用能力相匹配。  (十二)全生命周期优化设计。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必须简约适用,减少全生命周期运行维护的难度和成本。应加强适老化设计,避免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在湿陷性黄土或有其他地质灾害隐患地区,建设下渗型海绵城市设施应考虑地面塌陷等因素。  五、严格项目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  (十三)强化建设管控。海绵城市建设投资规模的确定应实事求是,不应将建筑、道路、环境整治等主体工程投资计入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在设计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设计纳入方案设计审查,按照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在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环节,应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强制性标准作为重点审查和监督内容。  (十四)加强施工管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严格按图施工,落实场地竖向要求,确保雨水收水汇水连续顺畅,控制水土流失。加强地下管网、调蓄设施等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十五)做好运行维护。明确海绵城市相关设施运行维护责任主体,落实资金,做好日常运行维护,确保相关设施正常发挥功能;避免出现无责任主体、无资金保障等情况。相关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拆改,不得非法侵占、损毁。  六、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十六)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要求,进一步压实城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统筹、多专业融合、各部门分工协同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避免将海绵城市建设简单交给单一部门牵头包办。  (十七)强化规划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指标和重大设施布局应纳入到有关规划和审批环节,新建、扩建项目要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变更、报批的项目,不得擅自降低规划指标;改造类项目应全面考虑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十八)科学开展评价。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估机制,逐项排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城市内涝缓解程度、人民群众满意度和受益程度、资金使用效率等目标;避免将项目数量、投资规模作为工作成效。  (十九)加大宣传引导。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培训,保证海绵城市建设“不走样”;积极探索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争取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改造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避免“海绵城市万能论”“海绵城市无用论”,严禁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  (二十)鼓励公众参与。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满足群众合理需求。要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等工作充分结合,引导公众共同参与方案设计、施工监督,实现共建共治共享。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白彬等1090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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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 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乔卫平等14307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 年第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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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现批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25-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CJJ/T12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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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现批准《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GB 51160-2016)、《工业企业电气设备抗震鉴定标准》(GB 50994-2014)、《石油库设计文件编制标准》(GB/T 51026-2014)、《石油化工工程地震破坏鉴定标准》(GB 50992-2014)、《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 50406-2017)、《钢铁工业资源综合利用设计规范》(GB 50405-2017)、《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 50863-2013)英文版。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与中文版出现异议时,以中文版为准。   以上7项工程建设标准英文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湿地公园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308-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1年12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的十五条措施,现就进一步做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全面排查涉及燃气各领域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对燃气经营、餐饮等公共场所、老旧小区、燃气工程、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摸清本地区燃气安全总体情况,对排查出来的重大问题隐患要立行立改,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并固化为法规制度,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继续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按照聚焦重点、安全第一,规划先行、系统治理,因地制宜、统筹施策,建管并重、长效管理的原则,在全面梳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底数基础上,抓紧规划部署,研究改造项目清单和分年度改造计划,梳理确定2022年更新改造计划及项目清单,并科学有序推进实施,确保“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  二、加强城市供排水行业安全管理。及时组织清掏淤积堵塞的排水管渠、雨水收集口和检查井,及时补齐修复丢失、破损的井盖,落实防坠落措施;加强泵站、闸门、拍门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正常运行。加强对下凹式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地铁、棚户区以及城市低洼地等风险点的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并及时整治。加强对易积水路段周边的路灯、通信等配电设施安全防护,避免积水时发生漏电事故。在开展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必须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技术培训,在实施作业过程中,依法依规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中毒、触电、爆炸、溺水、坠落等各类伤亡事故。加强对城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加氯间监控,强化对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管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用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管理。建立园林绿化领域安全风险清单、突发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突发舆情应对预案,加强城市公园、城市动物园、城市植物园等各类公园安全管理和疫情防控,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公园、绿化带区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强化极端天气安全防范工作。督促城市公园、绿地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督促有关部门对城市公园内大中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体育健身设备等设施设备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安全检查,坚决禁止超负荷、带病运行。督促指导城市公园管理机构在举办大型活动前认真开展风险评估,科学编制活动方案,完善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出现踩踏事故。督促城市动物园管理机构着力加强动物园安全管理,提高动物饲养人员安全意识,严格操作规程,防止出现动物逃逸事故。强化从业人员安全风险意识,坚决守住安全底线要求。对于园林绿化领域的重要舆情,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问题整改,涉及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加强城市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做好城市道路等清扫保洁工作,完善作业人员安全防护措施,规范设置作业安全标志,加强安全作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环卫工人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及转运站等城市环卫设施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相关安全工作要求,严格执行相关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及标准。按照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地区实际,加强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设备的日常消毒杀菌。  五、加强城镇供热运行安全保障。目前尚未全面停暖地区要继续做好城镇供热民生保障工作,坚决守住群众温暖过冬民生底线,站好本供热期最后一班岗。已进入非供热期的地区,要督促供热企业积极开展“冬病夏治”,全面做好供热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加强设施巡查巡检,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加大城镇老旧供热管网节能改造力度,降低供热能耗水平,加强能源节约。充分利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持续推动能源保供工作,认真履行保障民生、供热取暖主体责任。  六、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组织开展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监督检查工作。理直气壮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紧盯各类安全隐患易发高发环节,强化专业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参与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的安全排查,提高监管执法专业能力和保障水平。拓宽畅通安全生产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对安全监督检查不力的行为要进行曝光。  七、统筹做好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充分认识到三项工作是一个有机整体,积极加强与疫情防控部门协调工作,确保疫情防控区域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督促指导城市各类公园管理机构按疫情管理规定实施“限量、预约、错峰”入园,坚决落实体温检测和“健康码”查验要求,做好室内空间、公共设施消毒工作。中高风险地区的城市公园应暂停容易引起人员聚集的活动。疫情比较严重的地区,在满足防疫要求的情况下,要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防护物品、设施,加强设施消毒工作,认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监测,作业期间一律佩戴口罩,积极配合防疫部门做好登记备案、体温检测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黄雨维等197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八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为指导和促进“十四五”时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我部组织编制了《“十四五”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