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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剑锋等 21914 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安永杰等1081人符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李国东等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刘宁等12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孙畅等23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赵延民等2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郭浩等2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七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七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七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七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4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我部决定开展第三批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以下简称生产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对区域装配式建筑发展具有示范引领作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累计参建或产品应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不少于30万平方米,装备制造类企业成套生产线年投产不少于10条(或年生产不少于12条),科技研发类企业主持不少于5项省部级以上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  (三)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设计类企业应成熟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进行装配式建筑正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类企业应具备智能自动化生产能力和部品部件数据库,施工类企业应具备成熟的工艺工法和相应的施工技术水平。  (四)具有较高的标准化水平,在推进标准化设计和生产方面有具体实践。  (五)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二、申报及评审要求  (一)申报主体填写《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附件1)和《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一并报当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组织专家评审推荐。  三、复核及认定要求  (一)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我部提交生产基地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3)。推荐材料包括: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函、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后的申请表、专家评审意见、申报书、其他相关材料等(A4纸打印)。  (二)我部将组织专家和有关单位对推荐的生产基地进行复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通过的生产基地名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后公布。  四、监督管理  (一)生产基地的建设周期为5年,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生产基地的监督指导。  (二)我部将对认定的生产基地进行复核、评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整改期间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生产基地认定。  五、其他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前两批已获认定的生产基地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生产基地自查报告、对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管情况、生产基地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  (二)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2022年7月15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将生产基地推荐材料和评估报告(纸质版1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寄送我部标准定额司,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方式: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装配式建筑与墙材革新处,邮编:100835,联系电话:010-58934561。  附件:1.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请表     2.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申报书     3.各省申报名额分配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缴存人共同渡过难关,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  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各地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  上述支持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做好政策实施的指导监督,直辖市、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企业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提出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支持政策到期后做好向住房公积金常规性政策的衔接过渡。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通过综合服务平台等渠道,实现更多业务网上办、掌上办、指尖办,保障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服务平稳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发展智能建造,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我部决定征集遴选部分城市开展智能建造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加快推动建筑业与先进制造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拓展数字化应用场景,培育具有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骨干建筑企业,发展智能建造新产业,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政策体系、发展路径和监管模式,为全面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试点城市征集范围和试点时间  地级以上城市(含直辖市及下辖区县)均可申报开展智能建造试点,我部按程序评审确定试点城市。试点时间为期3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三、试点任务  试点城市重点开展以下工作,其中第(一)至(四)项为必选任务,第(五)至(八)项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选择。试点城市也可根据试点目标提出新的任务方向。  (一)完善政策体系。出台推动智能建造发展的政策文件或发展规划,在土地、规划、财政、金融、科技等方面发布实施行之有效的鼓励政策,形成可复制经验清单。  (二)培育智能建造产业。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完善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建筑施工、勘察设计、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智慧运维、建筑机器人、建筑产业互联网等新产业,打造智能建造产业集群。  (三)建设试点示范工程。有计划地建设一批智能建造试点示范工程,推进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集成应用,有效解决工程建设面临的实际问题,实现提质增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四)创新管理机制。搭建建筑业数字化监管平台,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报建审批和BIM审图,完善工程建设数字化成果交付、审查和存档管理体系,支撑对接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探索大数据辅助决策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与智能建造相适应的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模式。  (五)打造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围绕预制构件、装修部品、设备管线、门窗、卫浴部品等细分领域,推动部品部件智能工厂建设或改造,实现部品部件生产技术突破、工艺创新、业务流程再造和场景集成。  (六)推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投入一定科研资金支持智能建造科技攻关项目,建立产学研一体的协同机制,推动智能建造关键技术攻关和集成创新,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探索集研发设计、数据训练、中试应用、科技金融于一体的综合应用模式。  (七)完善标准体系。引导相关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行业协会编制智能建造相关标准规范,提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运维等环节的智能建造技术应用要求。  (八)培育专业人才。探索智能建造人才培养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引导本地高等院校开设智能建造相关专业,推动建设智能建造实训基地。  四、试点城市征集遴选程序  按照城市自愿申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我部评审公布的工作程序,组织开展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征集遴选工作。  (一)编制方案。试点申报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建筑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组织编制《智能建造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说明城市基本情况和相关工作基础,明确试点目标、试点内容、实施计划、保障措施等有关工作打算。  (二)组织推荐。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试点申报城市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于202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各省(区、市)推荐试点城市数量不超过3个。  (三)评审公布。我部组织评审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视情对试点申报城市开展实地调研,综合考评后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审核把关。试点申报城市要确保《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符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具备必要的建筑业、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等相关产业基础,可支撑试点任务开展。  (二)加强组织保障。试点申报城市要高度重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将发展智能建造列入本地区重点工作任务和中长期发展规划。试点期间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保障试点各项任务有序推进。  (三)强化评估考核。我部将定期跟踪调研各试点城市工作开展情况,对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对工作推进不力、实施进度滞后的试点城市督促整改。试点期满后,我部将组织评估验收,对工作成效显著、产业发展前景良好的试点城市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打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标杆。  联系人:建筑市场监管司 杨光 王广明  电话:010-58933327 5893332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农牧)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城市管理委(局)、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委)、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乡村振兴局、供销合作社: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决策部署,落实《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五年行动方案(2021—2025年)》明确的目标任务,统筹县乡村三级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和服务,进一步扩大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覆盖范围,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目标  到2025年,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明显提升,有条件的村庄实现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东部地区、中西部城市近郊区等有基础、有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长效管护机制全面建立;中西部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基本实现全覆盖,长效管护机制基本建立;地处偏远、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水平有新提升。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于2022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本地区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量化工作目标。  二、统筹谋划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  以县(市、区、旗)为单元,根据镇村分布、政府财力、人口规模、交通条件、运输距离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模式。城市或县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村庄,采用统一收运、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模式;交通不便或运输距离较长的村庄,因地制宜建设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处理设施,推进生活垃圾就地就近处理。在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相关规划中,明确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理或资源化利用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类型、数量和规模,统筹衔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有害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三、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  充分利用农村地区广阔的资源循环与自然利用空间,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在经济基础较好、群众接受程度较高的地方先行开展试点,“无废城市”建设地区的村庄要率先实现垃圾分类、源头减量。根据农村特点和农民生活习惯,因地制宜推进简便易行的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方法。加强易腐烂垃圾就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协同推进易腐烂垃圾、厕所粪污、农业生产有机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利用,以乡镇或行政村为单位建设一批区域农村有机废弃物综合处置利用设施。做好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建立以村级回收网点为基础、县域或乡镇分拣中心为支撑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强化有害垃圾收运处置,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集中运送至有资质的单位规范处理。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示范县创建工作,探索总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  四、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尚未覆盖的农村地区,要按照自然村(村民小组)全覆盖的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村民小组)有收集点(站)、乡镇有转运能力、县城有无害化处理能力。已经实现全覆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经济水平,推动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升级换代。逐步取缔露天垃圾收集池,建设或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点(站)、压缩式垃圾中转站和密闭式垃圾运输车辆。因地制宜建设一批小型化、分散化、无害化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提高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管理水平  深入贯彻执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和处理技术标准》(GB/T51435-2021),规范各环节的日常作业管理。压实运行维护企业或单位的责任,加强垃圾收集点(站)的运行管护,确保垃圾规范投放、及时清运。对垃圾转运站产生的污水、卫生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以及垃圾焚烧厂产生的炉渣、飞灰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收集、贮存及处理。推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运行管护服务专业化,加强对专业公司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持续开展村庄清洁行动,健全村庄长效保洁机制,推动农村厕所粪污、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和村庄保洁等一体化运行管护,探索组建以脱贫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等农村低收入群体为主体的劳务合作社,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等方式承担村庄保洁、垃圾收运等力所能及的服务。推动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农户合理付费、村级组织统筹、政府适当补助的运行管护经费保障制度。  六、建立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机制  广泛开展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活动,以基层党组织建设为引领,以村民自治组织为纽带,围绕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建立农民群众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动员群众共同谋划,组织村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方法制定、垃圾收集点(站)选址等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动员群众共建体系,组织村民定期打扫庭院和房前屋后卫生,因地制宜建立垃圾处理农户付费制度。动员群众共管环境,制定村民环境卫生行为准则或将有关内容写入村规民约,明确村民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的义务。动员群众共评效果,建立环境卫生理事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组织村民对垃圾治理效果进行评价。推进工作成果群众共享,通过建立积分制、设立“红黑榜”等多种方式对农户进行激励,结合实际对工作情况较好的保洁员、工作成效突出的村庄给予奖励。  七、形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合力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乡村振兴、供销合作社等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技术指导,协同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地区转移的监督管理,巩固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整治成效。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农村环境整治,推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对从生活垃圾中分出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供销合作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中心等设施建设,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推动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衔接。市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落实统筹安排建设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主体责任,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常态化运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交通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今年6月是第21个全国“安全生产月”,主题是“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统一部署,现就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加强活动组织部署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刻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深刻领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的重要意义、突出特点、部署安排和具体工作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贯彻落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各项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狠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宣传,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切实担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7项职责,提高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责的能力。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扎实推进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认真宣传贯彻《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督促工程参建各方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主动研判风险、排查隐患。结合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 进一步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22号)要求,加大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宣传力度,让每一名从业者对治理行动要求“入脑入心”。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统一部署,广泛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三、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分类强化警示教育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形成常态化培训机制,着力提高培训质量,提升全行业安全素质。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专题培训活动,将治理行动相关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危大工程施工方案编制指南、危及安全生产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淘汰目录等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强化警示教育,组织观看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片、专题展,拓宽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发挥媒体监督作用,曝光一批典型事故案例和重大隐患案例。深入企业、深入项目、深入一线,加大对一线作业人员、新进场建筑工人的教育培训力度,特别是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和知识技能培训,切实提升一线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实现安全培训“一线化”“基层化”。  四、广泛开展宣传,营造良好安全生产氛围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紧紧围绕“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主题,认真组织开展6月16日“全国安全宣传咨询日”活动,创新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宣传活动。结合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多层面、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宣传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对施工企业及在建工程项目宣讲治理行动相关要求,及时通报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全面排查及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曝光在治理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宣传力度,形成舆论声势。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进展,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宣传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参与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此外,要围绕燃气安全治理、城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排水防涝和污水处理、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运行管理、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等工作,跟进报道进展成效。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活动开展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于2022年7月6日前报送我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人及电话:  张凯,010-58933920,010-58934101(传真)  电子邮箱:anquanchu@mohurd.gov.cn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丁洪等 21787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七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陈卓等50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徐达等52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崔娜等884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亚等22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章莉等49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八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八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八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八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八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5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