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5日(10个工作日,2022年9月1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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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企业行政审批→申请事项办理进度查询(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20日(10个工作日,2022年9月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将包含陈述申请表(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印章)的陈述材料电子数据包通过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后,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即可进行受理。提交陈述材料的日期以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日期为准。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9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2年9月6日至2022年9月20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 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9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刘念等10777名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的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最新进度查询”栏目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三十二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朱世伟等951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六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在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统筹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和民生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职业培训,提升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一)提升建筑工人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人职业技能培训,引导龙头建筑企业积极探索与高职院校合作办学、建设建筑产业工人培育基地等模式,将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鼓励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采用师傅带徒弟、个人自学与集中辅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一线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引导建筑企业将技能水平与薪酬挂钩,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二)全面实施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29号)要求,全面实施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达标情况作为在建项目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推动施工现场配足配齐技能工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二、加强岗位指引,促进建筑工人有序管理 (三)强化岗位风险分析和工作指引。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房屋市政工程建设领域行业特点和农民工个体差异等因素,针对建筑施工多为重体力劳动、对人员健康条件和身体状况要求较高等特点,强化岗位指引,引导建筑企业逐步建立建筑工人用工分类管理制度。对建筑电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和高风险作业岗位的从业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作业,减少安全事故隐患;对一般作业岗位,要尊重农民工就业需求和建筑企业用工需要,根据企业、项目和岗位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工就业权益。 (四)积极拓宽就业渠道。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为不适宜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农民工,提供符合市场需求、易学易用的培训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引导其在环卫、物业等劳动强度低、安全风险小的领域就业,拓宽就业渠道。 三、加强纾困解难,增加建筑工人就业岗位 (五)以工代赈促进建筑工人就业增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格落实阶段性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要求,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进一步降低建筑企业负担,促进建筑企业复工复产,有效增加建筑工人就业岗位。依托以工代赈专项投资项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度要求等前提下,结合本地建筑工人务工需求,充分挖掘用工潜力,通过以工代赈帮助建筑工人就近务工实现就业增收。 四、加强安全教育,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 (六)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进入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建筑工人,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违规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工人生命安全。 (七)改善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条件。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企业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13)等规范标准,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劳动保护用品,持续改善建筑工人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落实好建筑工人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 (八)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持续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用好工程建设领域工资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公示等政策措施,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建筑工人合法权益。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帮助建筑工人了解自身权益,提高维权和安全意识,依法理性维权。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利用多种形式宣传相关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建筑工人诉求,合理引导预期,切实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张军宁等64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行明旭等89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阴世超等122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新萌等50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雪峰等19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五批) 2.准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五批) 3.准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五批) 4.准予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五批) 5.准予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2022年第十五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工作进展,经研究,决定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水务厅,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承担建设工程消防标准体系研究,协助开展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编制与咨询解释,以及标准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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