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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2-12 成文日期:2025-12-12 发文日期:2025-12-12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2-12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和原外经贸部令2002年第27号(《原油、成品油、化肥国营贸易进口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                                                               商务部      2025年12月5日 2026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成品油(燃料油)进口管理  成品油(燃料油)(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实行国营贸易管理,同时根据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相关规定,允许一定数量的非国营贸易进口,由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在年度进口允许量范围内进口。  第二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202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以下简称燃料油进口允许量)为2000万吨。    第三条  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的燃料油进口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接卸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拥有库容不低于5万立方米的燃料油储罐或油库所有权或使用权;  (四)国内银行授信额度不低于2000万美元或1.2亿元人民币;  (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第四条 申请报送材料(一)企业申请函,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申请企业的海关编码、企业代码材料;  (二)拥有不低于1万吨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的企业需提供码头或铁路专用线(仅限边疆陆运企业)等的使用权协议;  (三)拥有不低于5万立方米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申请企业提供相关产权证明文件;不拥有燃料油储罐或油库的企业需提供签订燃料油储罐或油库使用权协议;(四)国内银行出具的授信证明文件;(五)近两年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未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承诺书。以上申请材料当年有效。  第五条 审核和公示新申请企业可根据本公告有关规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2026年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企业提交材料符合公告要求,并对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初步核查。有关审核情况在上报汇总申请材料中单独列明,并于2026年3月31日前报送商务部(报送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15号窗口;联系电话:010-65197976;邮政编码:100731)。封装申请材料的信封或者物流纸箱的表面需注明“事项:燃料油”字样。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由中央企业统筹审核并将申请及有关材料按上述时间报送商务部(寄送要求同上)。商务部对企业申请进行审核,并在网站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向商务部提请复核。公示通过的企业纳入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可按程序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连续两年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中移除。商务部定期公布已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2026年名单附后)。2024—2025年(截至10月)没有实际进口燃料油的企业,从本次名单中移除。第六条 进口允许量先来先领2026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符合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根据实际进口需求申领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其可申领的起始数量根据2025年燃料油进口允许量完成情况、许可证核销率设定。在起始申领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报关进口或将未使用完毕的自动进口许可证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直至燃料油进口允许量总量申领完毕。第七条 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一)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80%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80%以上的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10万吨;(二)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50%-79%且起始允许量完成率50%以上的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上调5万吨;(三)2025年燃料油许可证核销率25%以下的企业,2026年扣减50%的起始进口允许量;(四)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新企业,2026年起始进口允许量为5万吨;企业2026年燃料油起始进口允许量最高不超过30万吨,最低不低于5万吨。第八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企业向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相关省级发证机构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时须提供以下材料原件或副本:(一)《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三)相关发证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受理及发放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和各地省级发证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申请材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条  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更改和遗失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需要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后换发新证需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自动进口许可证遗失,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构和原证所列报关口岸办理挂失手续。核实无误后,原发证机构签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第十一条  未使用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退还企业将未使用或未使用完毕的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原发证机构。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允许量归入全国未使用燃料油允许量,供企业先来先领。第十二条 未使用燃料油进口允许量的公布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数量超过年度允许量9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剩余数量,方便企业做好进口业务安排。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企业需对所报送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资格备案和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和申领材料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两年内将不予受理其燃料油进口业务申请。第十四条  其他自2025年12月31日起,各发证机构受理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发放2026年燃料油自动进口许可证。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2026年符合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的企业名单.xlsx
2025-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教科信〔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科技大会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引导高校坚持“四个面向”,加快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部署,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加快重大科技成果产出,支撑高质量人才培养,我部研究制定了《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 育 部 2025年11月11日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 工程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围绕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与世界科技前沿开展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动高等学校原始创新能力和人才自主培养质量提升,结合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   第二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授予在自然科学研究和工程技术创新中取得优秀成果和突出成效,并对创新人才培养作出贡献的高等学校教师、科技工作者和相关单位。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设立下列奖项:   (一)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奖(简称自然科学奖);   (二)工程技术研究成果奖(简称工程技术奖);   (三)青年优秀研究成果奖(简称青年奖)。   第四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实行提名制,每三年提名、评审一次。   第六条 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奖励管理、评审组织等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   第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工作需要,邀请相关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的专家组成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自然科学奖和工程技术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以及青年奖候选人建议;   (二)根据一等奖候选项目成果水平,提出特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八条 教育部设立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领域、行业及部门专家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聘任制,每届20—30人,任期不超过6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每次换届人数不低于总人数的1/3。   奖励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特等奖候选项目和青年奖候选人建议;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一等奖、二等奖候选项目建议;   (三)对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奖励委员会的审定结果报教育部党组批准。 第二章 评定条件   第九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候选项目第一完成单位应为国内高校。青年奖候选人应为在国内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   候选项目完成人和青年奖候选人应具有良好科研道德和学风,不存在师德师风问题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作出重要科学发现的个人和单位。   重要科学发现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指在学术上处于国内外同类研究领先或者先进水平,并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以及在基础数据的收集和综合分析上有创造性和系统性贡献;并对科学技术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或者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科学界公认。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一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代表论著的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进行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过程中,提供技术、经费或设备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在完成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时所在的单位。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奖根据成果对技术发明和推广应用的侧重程度,分为发明类和应用类。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奖(发明类)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和单位。   发明类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构思有显著的实质性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生态安全的技术发明成果,如食品、新药、医疗器械、人类遗传资源、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兽药、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获得行政机关审批2年之后方可提名。   第十五条 工程技术奖(应用类)授予在研制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要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创造性贡献,或在服务国家战略需求、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应用类成果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在技术上有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或前沿交叉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成熟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转化,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成果经过2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作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成果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奖的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研制该工程技术成果中作出重要贡献,如提出和确定成果的总体技术方案,破解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是全部或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   (二)在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三)在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技术实施过程中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 工程技术奖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工程技术成果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一般为主要完成人完成该项成果时所在的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得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八条 青年奖授予已经取得重要原创性学术成果、具有较高创新能力和较大发展潜力的青年学者。青年奖候选人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在校青年教师,在国内高校工作;   (二)从事科技创新,并取得了有较大影响的原创性成果;   (三)具备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良好的科学道德、扎实的学术素养和高尚的师德风尚;   (四)潜心研究工作,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具有独立开展研究的能力与较强的科研发展潜力。   第十九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坚持以科研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成效、对国家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同时充分考虑科研成果在提高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以及科学普及、师德风尚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科研成果水平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对同时在教书育人或科学普及方面也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科技工作者取得的成果给予优先奖励。 第三章 提名、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实行定标定额。自然科学奖、工程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对于特别优秀的成果可授予特等奖。青年奖不设等级。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500项。   第二十一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奖、工程技术奖候选项目由相关单位或专家按以下程序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学校直接提名;   (二)地方高等学校的各类成果,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提名;   (三)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可联合提名。   第二十二条 青年奖候选人由以下单位或专家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名:   (一)有关高等学校校长;   (二)中国科协所属的有关全国学会;   (三)三名及以上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院士年龄不超过75周岁)可联合提名。   第二十三条 候选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名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   (一)相关成果已获得或正在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二)相关成果在知识产权归属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在学术诚信、科技伦理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相关技术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或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相关成果经评审未授奖且无实质性进展的。   第二十四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应按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候选项目或候选人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明材料,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对提名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对候选项目和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向奖励委员会提出授奖建议。   第二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授奖建议进行审定,作出授奖决议。   第二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作出的授奖决议报教育部批准。教育部对获奖个人和单位授奖,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九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和评审的规则、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方面的成果,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三十条 自然科学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认知体系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有重大影响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科学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认知体系或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国家战略需求、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有较大影响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际相关学术领域中具有显著引领作用、在国内外具有特别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一条 工程技术奖(发明类)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很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显著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主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可评为二等奖;   (三)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突破重点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新兴产业前沿引领技术、国防安全重大关键技术和开辟新的应用领域的变革性颠覆性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或者社会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二条 工程技术奖(应用类)从技术开发、社会公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四个方面制定评定标准,分别为:   (一)技术开发:在关键核心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或创造性建设和高效运行国际一流水平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重大科研仪器,并为重大科学发现或关键技术突破提供不可或缺的研究手段,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二)社会公益:开发、应用、推广科技成果,形成新标准、新产业、规模化应用示范等,总体水平和主要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科技活动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中得到广泛应用,并创造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家安全: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很大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在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保障国家安全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四)人民生命健康: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设备、疫苗等领域的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推动生命健康科技创新整体实力有重要贡献,可评为一等奖;在生命健康领域的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并接近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生命健康科技创新整体实力有较大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支撑国家战略需求特别关键、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特别明显、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特别有力的项目,可评为特等奖。   第三十三条 青年奖的评定标准如下:   (一)候选人的学术成果原创性高,产生了显著的国际学术影响,能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二)候选人致力于科技前沿,独立开展研究工作,创新能力强,学风严谨,作风扎实;   (三)候选人学术思想活跃,在国内同领域同龄人中学术水平居于前列,具有很好的学术发展前景;   (四)候选人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开展人才培养,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处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候选项目和候选人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可向异议受理部门书面提出。逾期提出的异议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异议应以书面方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个人实名提出异议的,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本单位公章。异议者对异议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告陷害。   第三十六条 提名项目正式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前提出的异议,由提名单位或专家处理。提名项目通过形式审查后提出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专家共同处理。涉及国家安全成果的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 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异议处理单位和人员对异议进行处理,不得推诿或延误。   第三十八条 参加处理异议问题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并严守工作纪律。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九条 获奖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研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由教育部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等,并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 提名单位或专家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教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者取消提名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不良信誉,责成相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取消评审专家资格等处理,并记录不良信誉。情节严重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参与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成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关注科研成果本身,强化创新精神激励,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服务表述为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的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教育部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2019年11月印发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号)同时废止。
2025-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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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科〔2025〕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筑牢产业技术基础根基,我部修订了《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2月5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制造强国战略,健全产业基础支撑体系,培育一批具备权威性、基础性、前瞻性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现有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管理,统筹产业技术基础要素高效集聚,提升平台综合服务能力,使其有效服务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培育,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围绕产业发展需求,为工业和信息化重点领域从技术研发到产业化全链条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技术基础支撑服务,且业绩突出、公信度高、紧贴行业、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专业化机构。第三条  服务平台的申报实行自愿申报、择优推荐。服务平台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应用牵引、动态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服务平台进行指导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分别负责本地区、本企业所属服务平台的创建、推荐及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申报第五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明确申报的服务行业领域及服务范围。服务重点行业和领域包括装备、石化化工、钢铁、有色、建材、轻工、纺织、食品、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仪器仪表、安全应急、民用爆炸物品、民用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绿色环保、人工智能、元宇宙、脑机接口、量子信息、新型储能等;服务范围主要包括计量检测、标准验证与检测、质量可靠性试验检测、认证认可、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转化等。第六条  服务平台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主要从事产业技术基础服务(60%以上业务与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相关);(三)具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四)行业内公信度高、服务面广、示范带动作用强,具有不少于1年的产业技术基础服务经历和至少3项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服务案例,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行业机构合作紧密;(五)拥有高水平专业人才队伍,具有高水平学术带头人或技术带头人,从业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专业人员比例不低于50%,60%以上的人员具有从业资质和科研成果;(六)具备提供产业技术基础服务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和基础设施,技术服务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年相关服务收入超过1000万元;(七)具有较高的技术能力。近3年来承担过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包括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产业信息发展、行业知识产权发展研究,或其他具有影响力的产业技术基础相关项目。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平台的申报工作。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申报通知后,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根据本办法及通知要求,组织本地区、本企业的单位申报服务平台。第九条  申报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八条所列申报渠道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以下简称《申报书》,见附件1)。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应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提出审查推荐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三章  审核发布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对《申报书》和申报单位服务能力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审核结果,结合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政策以及有关规划布局,研究确定服务平台建议名单。第十二条  服务平台建议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服务平台列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名录,并正式公布。第四章  运行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制度规范建设,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社会监督,完善市场化运作机制。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服务开放水平,结合发展实际提升数据开源共享水平,密切关注产业发展动态和技术趋势,探索新业务模式和商业模式,及时调整、优化服务内容,强化数据应用效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赋能企业发展。第十六条  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末根据上一年度的能力建设、服务运营情况及本年度工作目标和计划等填报《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见附件2),通过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负责人、隶属关系、服务行业领域或服务范围等事项变更,应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集团)审核同意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服务平台依托单位出现合并拆分等法人主体重大变更,须重新认定。第五章  动态管理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平台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分为年度评价和综合评审。(一)年度评价。对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每年开展评价。按本办法第十六条及时将上一年度能力建设和服务运营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评价,并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成绩。成绩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年度评审结果将作为综合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二)综合评审。服务平台每3年开展一次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的服务平台当年不参加年度评价。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建专家组进行材料审查和服务平台集中答辩,视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综合评审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综合评审结果予以确认,并对成绩优秀的服务平台视情况给予政策倾斜支持。成绩不合格的服务平台需进行为期1年的整改,并应于次年度参加综合评审。若不参加次年度综合评审或评审成绩仍不合格将移出名录,并公布。第十九条  已列入名录的服务平台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其从名录中移出并公布,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一)无故不参加评审;(二)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三)无法正常运行或提供服务;(四)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等造成社会严重不良影响。第二十条  被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单位,其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再授予服务平台资格,对其已认定为服务平台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将移出名录。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5日起施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15〕458号)同时废止。附件:1.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书.doc    2.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年度运行情况表.doc 
2025-1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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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2号《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2月1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7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 罗文2025年12月11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管理、登记赋码、数据传输、数据校核、数据共享、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应用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组织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本办法所称登记管理部门,是指依法负责组织机构登记注册的管理部门。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是指登记管理部门根据统一代码编码规则,赋予组织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标识码。本办法所称统一代码数据,是指登记管理部门为组织机构办理登记赋码业务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集的数据。第四条 统一代码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统一高效、安全准确、合理使用的原则。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代码的标准制定、码段资源管理、数据共享,组织、指导全国统一代码管理工作。各登记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开展各自领域统一代码的赋码、应用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主体统一代码的赋码、应用等工作。第六条 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全国代码中心)具体承担统一代码的标准拟订,码段分配,数据归集和校核,数据库建设、运行和维护,数据应用服务等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明确省级的统一代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统一代码的系统建设、数据传输、数据治理、数据监测、应用服务等工作。第七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组织制定统一代码编码规则、基础数据元、赋码规程、数据传输、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共享、应用服务规范等国家标准。第八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按照登记管理部门实际需要,将根据相关标准生成的统一代码码段赋予登记管理部门。第九条 组织机构设立时,登记管理部门应当赋予其统一代码。组织机构终身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组织机构。第十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经营主体登记时应当赋予其统一代码,作为唯一身份标识码,标注于营业执照,做到“一照一码”。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个人独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统一代码保持不变。第十一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经营主体数据生成后及时将数据传输到省级统一代码机构。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应当在收到数据当日内进行规范化处理,并上传至全国代码中心。第十二条 全国代码中心收到省级统一代码机构上传的数据后,应当根据统一代码编码规则和标准的要求,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校核。第十三条 全国代码中心在校核后发现统一代码数据存在重码、错码或者其他数据错误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知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及时纠正并回传。第十四条 全国代码中心建立统一代码数据质量监测机制,通过发布数据月报等方式,将赋码、数据质量监测等情况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通报。第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动统一代码数据共享,促进协同监管和业务联动。全国代码中心负责完善和维护统一代码数据库,及时开展统一代码数据共享相关工作。统一代码数据应当永久留存,确保可追溯、可查询。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中推动应用统一代码数据,将统一代码作为开展行政许可、行政检查、业务统计、信息公示、信用监管、智慧监管等工作的唯一身份标识码,并将其作为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第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统一代码数据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应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服务,在数字经济中发挥基础作用。第十八条 全国代码中心和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应当加强统一代码数字身份及新兴业态主体的应用研究,利用统一代码数据,为政府及其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第十九条 全国代码中心和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应当加强统一代码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泄露风险。第二十条 全国代码中心和省级统一代码机构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统一代码信息服务,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统一代码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统一代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出租统一代码。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冒用、转让、出租经营主体统一代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从事统一代码管理工作的人员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副省级城市承担统一代码工作职能的相关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省级统一代码机构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12-11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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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发文日期:2025-12-11 成文日期:2025-12-11 发文日期:2025-12-11 有效性: 名称:评论|做好加法 与AI共飞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2-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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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发文日期:2025-12-11 成文日期:2025-12-11 发文日期:2025-12-11 有效性: 名称:一图读懂︱《关于推动“人工智能+民航”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2-1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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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 来源:财政部新闻办公室    财政部将于12月12日开展2025年到期续作特别国债发行。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1.问:请您介绍一下2025年到期续作特别国债发行的背景。    答:2007年,经国务院同意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财政部发行了1.55万亿元特别国债,作为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金来源。期限主要为10年、15年,2017年起陆续到期。2017年、2022年和2024年上述部分特别国债到期时,财政部向有关银行定向发行特别国债偿还。对于2025年12月12日即将到期的7500亿元特别国债,财政部将延续以前年度做法,继续采取滚动发行的方式,向有关银行等额定向发行2025年到期续作特别国债,所筹资金用于偿还当月到期本金。    2.问:请您谈谈此次2025年到期续作特别国债发行的有关安排。    答:2025年到期续作的7500亿元特别国债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面向有关银行定向发行,期限品种包括10年期4000亿元、15年期3500亿元。发行过程不涉及社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不能购买。2025年到期续作特别国债是原特别国债的等额滚动发行,仍与原有资产负债相对应,不增加财政赤字。    
2025-1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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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3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23.3% — 220.9%,其中,日本公司25.2%—69.1%,美国公司214.1%—220.9%,韩国公司26.4%—46.8%,马来西亚公司23.3%—40.5%。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2021年10月28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4号公告,决定由日本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继承出光狮王塑料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2年10月14日,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6号公告,决定由韩国HDC聚合物株式会社继承SK化工株式会社在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5年9月8日,商务部收到浙江新和成特种材料有限公司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恩骅力新和成工程材料(浙江)有限公司支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聚苯硫醚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2021年第34号公告和2022年第26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日本公司:1.东丽株式会社                            26.9%(Toray Industries, Inc.)2.DIC株式会社                             27.3%(DIC Corporation)3.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25.2%(POLYPLASTICS CO., LTD.)4.东曹株式会社                            25.6%(Tosoh Corporation)5.出光复合材料株式会社              33.6%(IDEMITSU FINE COMPOSITES CO., LTD.)6.住友电木株式会社                     34.5%(Sumitomo Bakelite Co., Ltd.)7.其他日本公司                            69.1%美国公司:1.苏威特种聚合物美国有限公司             214.1%(Solvay Specialty Polymers USA, LLC)2.富特朗实业有限公司                           220.9%(Fortron Industries LLC)3.其他美国公司                                      220.9%韩国公司:1.东丽尖端素材株式会社                       26.4%(Toray Advanced Materials Korea Inc.)2.HDC聚合物株式会社                          32.7%(HDC POLYALL Co.,Ltd.)3.其他韩国公司                                     46.8%马来西亚公司:1.宝理塑料(亚太)公司                            23.3%(Polyplastics Asia Pacific Sdn. Bhd.)2.迪爱生复合物(马来西亚)有限公司       40.5%(DIC Compounds(Malaysia) Sdn. Bhd.)3.其他马来西亚公司                                    40.5%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53号公告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聚苯硫醚,全称聚苯基硫醚,或聚亚苯基硫醚英文名称:Polyphenylene sulfide,简称为PPS产品描述:聚苯硫醚是分子链中带有苯硫基(分子式为C6H4S)的高性能热塑性树脂及其组合物,无论是否经过改性及/或是否混合、添加玻璃纤维、矿粉等填充物和助剂,具有耐高温、耐腐蚀、耐辐射、阻燃、电绝缘等优良性能。主要用途:聚苯硫醚可用于纤维纺丝、制膜、涂料、注塑、挤塑、合金等,产品广泛应用在纺织、汽车、电子电器、机械、石油、化工、航天航空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39119000。该税则号项下聚苯硫醚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日本、美国、韩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聚苯硫醚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六、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七、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八、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使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合理理解保密信息。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十、不合作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十一、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12月1日开始,应于2026年12月1日前(不含本日)结束。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邮编:100731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五处电话:0086-10-65198137、65198197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正文.pdf附件2: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公开文本)-附件.pdf附件3:聚苯硫醚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商务部                                                                                                                                                                                                                                                                                                      2025年11月30日
2025-1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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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发布《卓越工程师教育认证标准》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教研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加快构建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卓越工程师培养体系,我部研究制定了《卓越工程师教育认证标准》,现作为教育行业标准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卓越工程师教育认证标准 教 育 部 2025年11月24日
2025-1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