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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印发完整社区建设试点名单的通知》(建办科〔2023〕28号)要求,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地完整社区建设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和阶段性评估,总结梳理了10个完整社区建设典型案例,组织编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  附件:完整社区建设案例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试点社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现将《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标准》和《规程》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期满前完成新建或升级改造现有系统,做好与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制作、赋码、签发等应用,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要加强数据共享,将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为做好系统对接工作,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业务和技术联系人,于2024年7月10日前将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见附件)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联系人及电话:李强胜 010-58933293         武彦清 010-58934536  附件:接口服务授权申请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政务服务管理部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全国工程设计综合甲级、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单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学协会,有关公共建筑所有权人:  大跨度钢结构广泛应用于体育场馆、礼堂会场、运输场站、医院门厅、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型公共建筑,其结构安全性至关重要。近一段时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大跨度钢结构公共建筑(以下简称大跨建筑)结构失稳屋盖垮塌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教训十分深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有效防范化解大跨建筑安全风险隐患,我部决定组织由我部核发资质的甲级设计单位,开展大跨建筑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红线意识、底线思维,清醒认识当前大跨建筑安全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树牢“隐患就是事故”理念,认真落实好设计回访各项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设计单位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担当精神,主动开展公益服务。按照“突出重点、问题导向、预防为主”的原则,对本单位设计的大跨建筑开展设计复核、功能复核、整体使用情况复核,对大跨建筑所有权人进行公益安全提醒。  所有权人是建筑安全的责任主体,要充分认识设计回访是帮助自身降低安全事故风险的一项有效手段,要与设计单位良性互动、密切配合,积极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严防垮塌事故发生。  二、回访项目范围和技术要点  (一)回访项目范围。主要回访已竣工投入使用的,屋盖结构形式为钢结构,单跨跨度大于24米或悬挑长度大于8米的各类大跨建筑。重点回访建成时间长、建造标准低、使用环境恶劣的大跨建筑。国家级大型体育馆和大型博物馆、机场航站楼、高铁候车楼等建设标准高、管理严格、维护保养规范的公共建筑,可不纳入回访范围。  (二)回访技术要点。各设计单位开展现场回访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使用荷载是否与原设计相符;钢结构整体体系、钢结构节点连接是否与原设计相符;屋面是否存在因多次防水施工造成的荷载增加;屋顶是否违规堆载物料;钢结构构件及支座涂层是否完好,是否存在明显锈蚀、变形、开裂、松动等。本次设计回访不属于安全检查,不对大跨建筑做整体安全性鉴定,回访结论不作为事后对设计单位、所有权人追责的依据。  三、工作安排  (一)做好统筹部署。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注册的甲级设计单位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回访工作,结合实际,支持本地区注册的乙级设计单位同步开展工作。要动员相关学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组织,推动各设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做好回访工作。要与教育、卫生健康、体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主动联系,将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相关事项通知到属地大跨建筑所有权人,鼓励所有权人主动联系原设计单位开展设计回访。  (二)开展现场回访。各设计单位运用微信小程序“设计回访公益行动”填报项目信息、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过程中,要做好个人安全防护,确保人身安全。要将回访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及时向所有权人反馈。对未能开展现场回访的大跨建筑,设计单位可向所有权人发送安全提示。相关大跨建筑所有权人应及时消除风险隐患,确保建筑使用功能、使用环境、维护保养等符合设计要求,避免事故发生。  (三)探索长效机制。鼓励所有权人与设计单位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定期开展设计回访。我部将选取一批优秀设计单位作为设计回访重点联系单位,及时了解工作进展、困难问题、经验做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宣传工作,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渠道宣传设计回访公益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典型案例,宣传大跨建筑安全使用及养护常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广泛支持的良好氛围。要主动发声,解读设计回访公益行动与安全监督检查的区别,打消大跨建筑所有权人的顾虑,让所有权人充分认识到设计回访是“为他好”,促进回访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激励力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学协会要加强对设计单位回访工作的激励和表彰力度。对主动申报承担重点联系单位和认真负责开展回访工作的设计单位及个人,要通过通报表扬等方式予以鼓励,并按规定开展信用激励。对主动配合设计回访、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的大跨建筑所有权人,要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表扬鼓励。  (三)及时开展总结。本轮设计回访公益行动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属地设计单位回访工作进展,汇总回访工作情况,总结工作成效、梳理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于2025年1月31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联系人,于2024年6月30日前通过电子邮箱向我部报送联系人信息。  联系人及电话:陆丹妮,010-58933767(兼传真)  电子邮箱:gcjsc@mohurd.gov.cn  设计回访微信小程序技术支持电话:010-56402255  附件:联系人信息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体育总局办公厅。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以下简称《资质标准》)印发以来,部分地方反映需就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资质管理  (一)关于鼓励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申请检测资质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通过告知承诺等方式,适当优化申请材料和审批流程。在专项资质认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3项。  (二)关于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是指已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其他专项资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适当优化检测资质增项申请材料,并及时组织专家评审。批准后的增项资质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  (三)关于检测项目和检测参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在《资质标准》基础上,增加可选检测项目及可选检测参数,并明确办理程序。检测参数对应多种检测方法的,检测机构在申请检测资质时,可申请审查一种或多种检测方法,并按照审查通过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业务。  (四)关于检测机构合并和分立。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五)关于检测经历认定。检测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六)关于检测资质证书电子证照。检测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申请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发挥电子证照在惠企便民、检测行业监管等方面作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通互认。  (七)关于检测机构人员变更。检测机构人员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电子证照等方式,动态核查检测机构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注册关系等情况。  二、加强检测活动管理  (一)关于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是指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建设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存在直接上下级关系,或存在可能直接影响检测机构公正性的经济或其他利益关系等。如,参股、联营、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控制等关系。  (二)关于检测转包和违法分包。检测转包是指检测机构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全部检测业务转让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检测违法分包是指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资质证书范围内承接的部分检测项目或检测参数相关检测业务分包给个人或其他检测机构的行为。但属于检测设备昂贵或使用率低的个别可选参数相关检测业务,经委托方同意,可分包给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  (三)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检测业务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确保检测能力满足检测活动要求。检测机构可通过合法租赁的方式,满足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检测活动所需检测场所要求。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将备案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联动,强化对检测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检测业务的监管,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告知检测资质许可地和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三、加强检测人员管理  (一)关于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是指全面负责检测机构技术工作的人员,承担检测方案等技术文件管理和审核等职责。质量负责人是指负责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人员,承担全面监督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等职责。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为同一人。  (二)关于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检测报告批准人签署的检测报告无效。  四、加强检测监督管理  (一)关于动态核查。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检测资质监管,通过核查电子证照、“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定期对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资质条件进行动态核查。发现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二)关于虚假检测处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对检测机构检测数据、检测报告等进行抽查,发现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等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得延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检测人员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虚假判定结论的,应责令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信用建设,严格信用管理,对存在虚假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及人员依法实施信用惩戒。对屡犯不改、造成重大损失的检测机构及人员,坚决依法依规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禁入措施,直至永久逐出市场。  (三)关于评审专家管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制定管理细则,组织实施专家评审,并加强专家评审过程监督。评审专家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4年10月31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6〕25号)同时废止。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根据有关规定,现将2024—2025年度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申请受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学校相关专业点需符合各专业评估(认证)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各专业评估文件最新版本可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搜索框内输入相应专业名称后查找下载。  二、受理时间  申请学校应于2024年8月30日前将申请报告(一式一份)邮寄至评估委员会秘书处,同时发送申请报告的电子文档(Word版本,命名格式:2024申请报告-专业名称-学校名称)至指定邮箱(tujianpinggu@163.com)并注明本专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手机号、传真、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详细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  各专业评估委员会秘书处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电子邮箱:tujianpinggu@163.com  联系方式:田歌 010-58933242,58933389(传真)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及土木工程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关规定,2024年度共有67所学校的91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现将2024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 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我部总结了各地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中加强保护修缮、提升人居环境、发挥遗产价值、创新制度机制等四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形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进一步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水平,加快推进建筑施工安全领域证照电子化,经商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办公室,决定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安排  (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  自2024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电子化试运行工作,各地发证机关要及时出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办理实施细则。2024年12月31日前,全面实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电子证照制度。  (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  已发放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纸质证书的地区,加快制定出台本地区纸质证书电子化实施细则,自2024年10月1日起,换发标准电子证照。未发放纸质证书的地区,应于2024年12月1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工作;于2024年12月31日前,完成本地区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发放工作。  二、工作内容  (一)统一制证标准  各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和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要按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附件1)、《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C0393-2024)(附件2)和《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附件3)要求,规范开展电子证照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工作,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进行电子证照赋码,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切实做到照面规范、内容全面、数据真实。  (二)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各地要于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电子证照信息平台系统升级和联调测试等电子证照发放准备工作,主动向服务对象和社会公开办事指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建信息平台的,要注意做好与市、县级发证机关电子签章的对接;市、县级主管部门分建信息平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在统一赋码和信息归集等环节发挥纽带支撑作用,要全量、实时归集本地区电子证照数据,将换发和新制发的电子证照数据实时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并动态维护证书变更信息。推动实现部、省、市、县四级联动,避免“数据孤岛”,确保证书电子化工作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地要充分认识实行电子证照制度是推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数字化转型的重要手段,是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构建统一大市场的有效举措。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责任,做好工作保障,将推广应用电子证照和安全生产工作统筹起来,明确目标任务和落实措施,推动部门间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下一步,我部将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及关联的微信小程序,向全社会提供施工安全领域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同时与各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享电子证照信息,实现跨省互通互认、数据互联共享。  联系人及电话:李启士 010-58933920  技术咨询电话:武彦清 010-58934536  电子邮箱:aqc@mohurd.gov.cn  附件:1.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C0392-2024)     2.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C0393-2024)     3.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证照归集共享业务规程(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规范有序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组织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部科技创新平台)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部科技创新平台的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研院所、骨干企业、高等院校等,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专业领域符合国家、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  (三)在本领域内科研开发优势明显、代表性强;  (四)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技创新平台首席专家;  (五)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  联合申报的单位应优势互补,签订合作协议,且不超过10家。1名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1个部科技创新平台任职,不得在超过2个科技创新平台(含国家级)任职。  二、申报方向  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要求,紧密围绕部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重点方向申报(见附件1),并编制建设方案(模板见附件2)。科技创新平台名称应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三、申报程序  (一)部直属科研单位、部委直属高等院校、中央企业等单位,经专家论证后可直接向我部申报。  (二)地方有关单位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向我部推荐申报。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函、推荐函(直接申报单位除外)、专家论证意见和建设方案。申报单位应于2024年10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一式2份)报送我部标准定额司(电子版发送至kyc@mohurd.gov.cn)。  五、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科研开发处  李 鑫 010-58934022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布局重点方向     2.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模板)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4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党委网信办、教育厅(教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是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创新为驱动,为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提供感知、传输、存储、计算等基础性数字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体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全国统筹规划布局  (一)统筹规划骨干网络设施。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全国省际干线光缆网络规划建设统筹,共建重要路由光缆,增加重要节点通达方向,扩大新型高性能光缆的应用。制定国际通信设施中长期规划,在东中西部地区均衡布局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加快扩展国际海缆、陆缆信息通道方向。与交通、能源等相关企业协同规划和建设国际陆缆、国际铁路、国际油气管道等跨境基础设施。  (二)优化布局算力基础设施。各地要实施差异化能耗、用地等政策,引导面向全国、区域提供服务的大型及超大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超算中心在枢纽节点部署。支持数据中心集群与新能源基地协同建设,推动算力基础设施与能源、水资源协调发展。加强本地数据中心规划,合理布局区域性枢纽节点,逐步提升智能算力占比。鼓励企业发展算力云服务,探索建设全国或区域服务平台。  (三)合理布局新技术设施。有条件地区要支持企业和机构建设面向行业应用的标准化公共数据集,打造具有影响力的通用和行业人工智能算法模型平台,部署区域性人工智能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建设区块链基础设施,推动跨链互通与互操作。合理布局量子计算云平台设施。  二、加强跨区域均衡普惠发展  (一)推进重大战略区域设施一体化发展。各地要深入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区域重大战略,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区域统筹,深化跨省市规划衔接和建设合作。基础电信企业网络组织可合理突破行政区划限制,推动区域内骨干节点向全互联组网发展。中心城市与周边地区要协同布局算力设施,按需开展数据中心跨省直连和算力资源调度。  (二)深化区域间均衡协调发展。东部发达地区先行先试、探索5G-A、人工智能等建设和应用新模式,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加快千兆城市建设,实现5G、千兆光网均衡发展。西部地区在综合成本优势明显地区合理布局重大算力设施,探索建设超大型人工智能训练算力设施。沿边省份利用对外合作机制,打造具有区位优势的国际信息枢纽。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加快“5G+工业互联网”等设施建设。  (三)促进城乡融合普惠发展。各地要继续深化电 信普遍服务,推动农村地区5G和光纤网络建设,提升乡村治理、农业生产、农民生活等场景网络覆盖质量。加快“宽带边疆”建设,推进边疆地区行政村、农村学校、边境管理及贸易机构、沿边道路、沿海海域等重点场景宽带网络覆盖。  三、加强跨网络协调联动发展  (一)推进多种网络端到端协同升级。基础电信企业要深入开展“双千兆”网络建设,协同建设5G与千兆光网,推动IP承载和光传输融合发展,促进接入网、城域网和骨干网同步扩容升级。持续建设低中高速协同发展的移动物联网体系。协同推进卫星通信系统与地面移动通信网络、数据中心和骨干网融合组网。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推进IPv6技术演进和应用创新发展。  (二)鼓励网络与算力设施协同发展。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算网协同规划,建设国家数据中心集群之间、区域数据中心与国家数据中心集群间的直联网络,增加光缆网络连通度。积极开展算网融合技术研发,提升算网资源统一管理、统一调度和智能编排等能力,实现云网边一体化智能调度和服务。鼓励算力企业依托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等创新算力互联服务,推进算力互联互通,探索构建算力互联网。  四、加强跨行业融合共享发展  (一)推进信息设施与传统设施融合发展。各地要组织开展“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推进“5G+工业互联网”规模部署,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贯通”行动计划。统筹建设高速公路、城市干线道路沿线车联网路侧设施。集约部署城市感知终端,统一建设城市级物联网感知终端管理和数据分析平台。全面建设实景三维中国,搭建数字中国时空基座和数据融合平台。完善国土空间基础信息、时空大数据、城市信息模型等基础平台,推进平台功能整合,为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统一的时空框架。  (二)深化基础设施跨行业共建共享。各地通信管理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完善跨行业协调机制,建立跨行业共建共享需求清单。推动双向开放通信、市政、交通、电力、公安等领域的杆塔、管道、光缆、机房等资源。新建地铁、隧道、桥梁等场景要提前规划和预留通信设施布放空间,并提供电力保障。  五、构建绿色低碳发展方式  (一)推进重点设施绿色低碳发展。基础电信企业要配合构建信息通信业绿色低碳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和碳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绿色数据中心,开展数据中心绿色低碳等级评估。推进传统通信机房绿色改造、老旧通信设备及机房配套设备更新,加强基站节能技术应用。各地要出台鼓励企业使用绿电的政策,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场所建设绿色能源设施。  (二)促进设施与环境协调发展。各地要加强通信基站、铁塔、机房、光缆交接箱等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协同设计,创新融合一体、多元美化建设方案。鼓励地方政府加大政策和资金保障力度,支持开展通信杆线综合整治。  六、增强全方位安全保障能力  (一)提升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网络安全设施与信息基础设施协同建设。相关企业要配合开展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强化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物联网卡安全管理要求。要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重要数据识别备案和分级防护,加强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手段建设,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提升数据安全保障能力。  (二)增强跨行业安全服务赋能。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组织相关单位升级完善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监测体系,支持重点工业互联网企业、车联网企业建设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监测手段。推广实施工业互联网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车联网网络安全定级防护备案,加快安全防护贯标,加强车联网卡实名登记管理。  (三)增强信息基础设施稳定安全运行能力。各地通信管理局要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开展运行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三同步”要求,对重要网元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基础电信企业要做好通信安全生产工作,完善抗震、防灾、防火、防雷等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加强跨部门政策协调  (一)发挥要素配置牵引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做好频谱资源中长期规划,优化频率资源配置,鼓励频谱资源共享使用。健全跨部门工作机制,优化国际海缆审批程序,保障国际海缆建设用海用地需求。各地要对信息基础设施用地布局规划、报建审批、环境评估等给予政策支持,将信息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矢量数据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二)协同推进跨领域标准化工作。新一代通信网络、数据与算力设施等标准工作组织要加强协作,加快融合标准制定和应用。相关行业标准化组织要构建跨行业融合标准协调工作机制,加快跨行业标准化工作。各地有关部门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落地实施,完善与相关设施共建共享所涉及施工标准和验收规范。  (三)加大投融资支持。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电信普遍服务等项目。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运营。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鼓励各类金融机构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项目提供信贷支持。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健全协同工作机制,优化资源和政策支持,推进解决新型信息基础设施系统布局和协调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指导和协调,推动重点任务落实。  (二)加强协同落实。各地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地方协调机制,做好工作衔接,强化上下联动和区域横向协同。各地要开展本地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推动协同建设和协调发展。  (三)加强评估问效。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相关单位,探索建设全国新型信息基础设施体系化发展监测平台,建立各地和相关企业广泛参与的数据采集和上报机制,加强对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协调发展实施情况监测,定期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估,对重要环节进行评价。  附件:名词解释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网信办              教育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